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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之探析(全文)

缔约过失责任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之探析预约合同的订立与缔约过失责任中先合同义务从发生的时间上来看, 都是产生于本约订立之前。预约合同的违约通常表现为不订立本约, 且可能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欺诈; 而缔约过失责任同样也可能表现为欺诈等形。

缔约过失责任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之探析

预约合同的订立与缔约过失责任中先合同义务从发生的时间上来看, 都是产生于本约订立之前。预约合同的违约通常表现为不订立本约, 且可能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欺诈; 而缔约过失责任同样也可能表现为欺诈等形式。因此, 预约合同的违约有时也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 在两种责任发生竞合时, 权利人的不同选择产生的诉讼结果也不尽相同。

一、预约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 一) 预约合同

目前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 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 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 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 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预约与本约相对, 一般认为, 预约指约定未来订立本约的合同。

( 二)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法儒耶林在其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或不成立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提出, 我国《合同法》42 条和43 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耶林式的缔约过失责任和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缔约过失责任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所构建。这种先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赋予缔约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 违背这种义务, 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 一) 二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是以预约这个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因此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阶段, 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忠实、照顾、保密等义务, 造成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产生的责任。

( 二) 二者的归则原则不同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可以适用定金、违约金等条款, 也可以约定免责事由, 如果没有约定, 也可以适用合同法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因此,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即当事人只要对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存在故意或过失, 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三) 二者所产生的证明责任不同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属于合同责任,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 守约一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只有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 违约一方可以主张免责, 但是违约一方必须就其所主张的不可抗力举证, 此时是由违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在缔约过失责任中, 因为适用过错责任, 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因其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致另一方损失的,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但是, 无过错方必须就另一方的过错举证, 此时是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

( 四) 二者的赔偿范围不同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 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 具体包括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和这些费用所失去的利息。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属于合同责任, 但是, 因为预约合同履行行为本身并无任何交易发生, 未生成任何经济利益, 因此预约合同违约没有可得利益损失。

三、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之处理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在某种情况下会产生竞合, 但是由于二者的以上不同之处, 二者的适用带来的法律效果不径相同。权利人可以行使选择权, 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方式, 争取最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以下两种特殊情形, 仍需具体分析:

首先, 预约分为双务预约和单务预约。对于单务预约, 如果负有义务一方违约, 另一方可以就此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但是无义务一方违约, 另一方并不能以此主张违约责任。这种预约合同中可以任意违约似乎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定作人、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有相似之处, 如果将预约合同中不负订约义务一方违约的情形看作是行使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那么其虽然可以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 也应就其行使任意解除权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可看作是由本约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 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 是否允许守约方向违约一方主张为订立本约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笔者认为, 情势变更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的只是预约合同下的违约责任, 而并非为缔结本约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在某种程度上都能对缔约前谈判磋商阶段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这就不免产生竞合问题, 因此, 进一步探析二者的不同之处, 对当事人更好的行使救济权利将有所裨益。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区别与竞合之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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