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论文资料 物业小区保洁管理细则(全文)

物业小区保洁管理细则(全文)

物业小区保洁管理细则第一篇:物业小区保洁管理细则物业小区保洁工作管理规程保洁, 管理规程, 小区物业小区保洁工作管理规程一、工作范围1、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清扫工作以及单元楼道、栏杆的保洁。2、负责小区内的垃圾清运工作。3、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

物业小区保洁管理细则

第一篇:物业小区保洁管理细则

物业小区保洁工作管理规程

保洁, 管理规程, 小区

物业小区保洁工作管理规程

一、工作范围

1、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清扫工作以及单元楼道、栏杆的保洁。

2、负责小区内的垃圾清运工作。

3、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小区保洁规章制度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们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工作制度,请员工自觉遵守。

1、员工上岗必须穿着公司工作服,戴好工作牌。

2、每天上午八时前对所负责区域的地面、绿化带、露台、明沟等进行全面清扫。

3、每天上午9:00-10:30,下午2:00-4:30对所负责区域的地面、绿化带、明沟、垃圾桶、首层楼梯口进行保洁,以确保无垃圾、无蜘蛛网等。

4、每周对楼梯、扶手、走廊、通道清扫两次。

5、每月20号前清洗楼梯、垃圾桶(箱)一次。

6、所有清出的生活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及时运到垃圾处理站,不得留在车上过夜,垃圾车清洗干净后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7、对各楼层的住户装修情况要有所了解,发现有住户乱丢装修垃圾的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

8、清洁工要作到洁身自爱,不得偷窃公共或私人财物,如有发现,立即处罚。

9、每天对小区院内进行治安巡查工作。

三、岗位职责

1、 严格遵守物业部、环境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负责本辖区的卫生清扫工作。

3、 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设施的清洁工作。

4、 全面完成小区的环卫清扫和保洁工作。

5、 负责道路、公共场地、垃圾箱、果皮箱内的垃圾清理、清运工作。

6、 负责家属楼楼道、楼梯、扶手、墙裙、公共卫生间清扫保洁工作。

7、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保洁员的责任和义务

小区内环境卫生统一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卫生保洁员必须做到: 1. 每天清扫小区内公共场所一至二次,并保持全天的清洁。 2. 保持绿化带全天的清洁,做到无纸屑、无烟头、无脏物。 3. 每天清运生活垃圾两次,根据气候定时间。 4. 做到垃圾车和垃圾箱的清洁。

5. 夏季药物喷杀蚊、蝇、虫二至三次,主要在垃圾桶、排污井和易于蚊、蝇、虫兹生处。

6. 卫生保洁员每天必须把自己卫生区域的工作完成,如有工作量较大问题,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组织人员进行清除。

7. 卫生保洁员有责任负责楼内外、公共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领导。

8.所有员工均有维护本小区卫生的义务。对不卫生现象视而不见、见而不管、听而不闻者,视为失职,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辞退。

五、基本礼貌用语

1、常用礼貌用词:请、您、谢谢、对不起、请原谅、没关系、不要紧、别客气、您早、您好、再见。

2、电话敬语:您、您好、请、劳驾、麻烦您、多谢您、可否、是否、能否代劳、有劳、效劳、拜托、谢谢、请稍候、对不起、再见

六、 保洁服务管理

(一) 环境的保洁

1、清扫地面垃圾、树叶等 无瓜果皮壳、纸屑等杂物、无积水、无污渍、无烟蒂。 巡回

2、路牌、标志、指示牌 干净、无尘灰、无污渍 擦拭一次

3、拣拾花圃内外垃圾 目视无枯枝、无果皮、无饮料罐、无废纸杂物。 巡回

4、行人路/车路面之清扫 无明显泥沙、污垢,每100平方米内烟头、纸屑均不超过2个,无一厘米以上石子。 巡回

5、清洁照明设施、标牌 无积尘、无污迹,透明度好。 擦拭一次

6、各进出口台阶清洁 无尘、无污渍、光亮。 巡回 一次冲洗

7、垃圾箱、垃圾桶 箱体内外四壁干净无污渍、箱口箱内外无垃圾、无异味、箱桶外表干净、无污渍、桶内垃圾超过1/2桶或发现有异味及时处理 巡回 一次清洗

(二)检查手段:

1、视检:以眼睛直觉检查,达到光亮、清洁、视觉舒适。

2、手检:用白色餐巾纸擦摸被检查的物体表面无明显灰尘、污迹。

3、嗅检:凭嗅觉气味进行检查,保持空气清新。

(三) 保洁服务

1 、路面每日清扫1次,目视清洁;明沟无杂物;宣传栏、健身设施每周擦拭1次,表面无污迹;及时清除主要道路积雪、积水。

2 、根据物业情况设置垃圾桶,每天清理1次;保持垃圾桶及周围基本整洁、无污渍、无积水、无明显异味;定期对明沟、垃圾桶、箱喷洒药水及投放灭鼠药。

3、 公共卫生间设置卫生桶,小区按规定设置果皮箱,每日清理1次,擦拭1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

4、 楼道每周清扫1次,走道、门厅、楼梯地面洁净,无垃圾、杂物、浮尘、污迹,无乱堆乱放,乱贴乱划。

5、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周擦试2次,保持基本无灰尘;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保持外表基本无灰尘、无污渍;

6、天花板、公共灯具定期除尘,保持目视基本无灰尘,无蜘蛛网。

7、走廊、楼梯窗玻璃每月清洁1次,门厅玻璃每周清洁一次,目视明亮无污迹。 8露台、雨搭每2个月清扫1次,无垃圾堆积。

七、楼道清洁作业指导书

(一)楼道清扫:

1)用扫把从上至下逐层清扫层面、台阶,清除杂物及灰尘。 2)将拖把在清水中洗净,拧干备用。 3) 每周用拖把拖楼道两次。

4) 每周一次清扫墙面灰尘及蜘蛛网。(楼道保洁工)

(二) 擦洗公共设施:

1)每天一次用拧干的抹布从上至下擦拭扶手。

2)擦拭所有五箱一开关(信报箱、电表箱、有线电视箱、宽带箱、灭火器箱、闭门器开关)、楼道管线(PV管)。

3)每天一次擦拭单元门、信息栏/温馨提示栏 4)每天用毛刷或干抹布清洁内外窗台。 5) 每月一次擦洗过道窗

(三)检验标准:

1).保洁标准率为98%。 2)楼道内无垃圾。

3)拖洗责任区楼道层面、台阶清洁,无垃圾。 4)擦拭责任区楼道扶手,无灰尘。

5)擦拭责任区楼道窗玻璃明亮,无灰尘。 6)擦拭责任区楼道内五箱开关,无灰尘。 7)擦拭责任区楼道内PV管线,无灰尘。

8)清扫责任区域楼道墙面,无蜘蛛网、浮灰。

9)擦拭责任区楼道信息栏,栏板面干净、无过期通知

八、道路清洁作业指导书

(一)每天上、下午对道路、绿地各进行一次清洁,如下雨则停止作业,但雨停后10分钟内需进入岗位:

1)用竹扫把清扫道路、绿地内的烟蒂、纸屑、杂物、树叶;

2)如路面有油渍,撒上清洁剂用长柄刷刷洗,并用清水冲洗干净。 3)雨停后立即开始清理积水,直至不影响正常通过。 4)下雪后应立即清理积雪,以不影响业主出行为标准。

(二)每天一次用拧干的抹布擦洗垃圾筒、果皮箱,并定期进行垃圾筒、果皮箱内部冲洗,确保每月覆盖一次;每天一次用拧干的抹布擦拭宣传牌、告示牌、导向牌、标识牌、宣传栏、草坪灯、路灯杆、休闲椅、儿童娱乐设施。

(三)每月至少一次在维修的配合下清理雨水井、阴水沟内的垃圾。

(四)检验标准:

1)、保洁标准率为98%。

2)、循环清扫责任区域道路无烟蒂、纸屑、树叶等垃圾。 3)、责任区域公共设施擦洗无灰尘、污物;无损坏。 4)、雨后1小时内,积水清扫干净。

5)、责任区域绿地循环清扫,无明显垃圾、落叶杂草。 6)、积雪以不影响业户出行为准。

九、生活垃圾清运作业指导书

1、每日工作时间内不间断的对小区内产生的袋装垃圾进行清运,将垃圾运送至垃圾中转站。

2、每日上下班前后对垃圾清运车进行检查,如发现损坏,及时上报。

3、在清运过程中,发现垃圾筒、果皮箱内的垃圾袋破损或被污染,及时上报以便更换。

4、检验标准:

1)垃圾清运时无滴漏、日产日清,收倒过程不干扰用户正常工作、生活;按时完成规定工作,无垃圾堆积现象。

2)垃圾桶(箱)无超载、无强异味、无蚊蝇滋生、无污水横流、无有碍观3)垃圾车停放于指定点,车辆干净,摆放整齐,场地干净无强异味。

十、消杀作业指导书

1、在每季度末月25日以前制定下季度消杀计划,保洁管理员严格按计划组织落实实施;每次消杀前,包括临时决定的消杀,都需提前3天在小区组团内的宣传栏内张贴公告,通知业主消杀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内容。投放消杀药品的场所必须设置醒目、符合消杀工作要求的警示牌,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2、灭蝇:根据苍蝇情况,放置捕蝇笼。

1)选择灭蝇点,将苍蝇笼用木桩固定(6—9月放于树荫下、4—

5、10—11月放于阳光下)。

2)用饭盒盛上新鲜的鱼肠等饵料固定在苍蝇笼下,每周更换一次饵料,掺入药品,防止孑孓孳生。

3)每周一次对捕蝇笼内苍蝇集中清理。

3、灭蚊:根据蚊虫情况,适时喷施药水。

4、管理员填单经主管审批后,保洁组长凭单到仓库领用药品。药品由专人负责管理发放。

1)喷药前,先用清水检测喷雾器是否良好。根据药品使用说明配制药液浓度。 2)操作时穿上长袖衣裤、鞋袜,带上手套和口罩。人站在上风处,向上45°从上至下喷洒。

3)操作完毕,用清水喷射数分钟,清洗机件,并妥善保管机械。 4)用清水洗净手和脸。 6)填写表格,存档。

4、灭鼠:根据鼠洞情况,投放鼠药。

1)保洁组长领用药品,保洁管理员填单经主管审批后,凭单发放。仓库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投药时,将每十克左右的鼠药用纸包好,分别投放在商铺等老鼠经常出没的地方;

3)如发现鼠洞,先灌入十克左右的鼠药,并用泥土封死。待两至三天后,将残留鼠药清理。

5、每次消杀完毕后,将尚未使用完的药品归还保洁管理员,并做好记录;保洁管理员即时对消杀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即要求相关执行人员进行整改。

6、检验标准:

符合警示要求,按季节投放药物,确保安全有效;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部分无白蚁害。无明显的鼠洞、鼠粪、鼠路。暗沟阴渠无明显蟑、鼠、蚊、蝇等。

十一、清洁工作应急方案

(一)目的

对影响住宅环境卫生的意外情况制定应急处理措施,为业主提供始终如一的清洁服务。

(二)适用范围

住宅区处想的突发性火灾,污雨水井、管道、化粪池严重堵塞,暴风雨、户外施工,新入住小区业主,住户装修期间等现象。

(三)应急措施

1、发生火灾后的清洁工作应急处理措施

(1)救灾结束后,清洁班长组织全体清洁员工参加清理现场的工作。 (2)用垃圾车清运火灾遗留残物,打扫地面。 (3)打扫地面积水,用拖把拖抹。

(4)检查户外周围,如有残留杂物一并清运、打扫。

2、污水井、管道、化粪池堵塞,污水井外溢的应急处理措施

(1)维修工迅速赶到现场,进行疏通,防止污水外溢造成的不良影响。

(2)该责任区清洁员将垃圾车、扫把等工具拿到故障点,协助维修工处理。 (3)将从污水井、管、池中捞起的污垢、杂物直接装上垃圾车,避免造成第二次污染。

(4)疏通后,清洁员迅速打扫地面被污染处,并接水管或用水桶提水清洗地面,直到目视无污物。

3、暴风雨影响环境卫生的应急处理措施:

(1)暴风雨后,清洁员及时清扫各责任区所有地面上的垃圾袋、纸屑、树叶、石子及其他杂物。

(2)发生塌陷或大量泥水沙溃至路面、绿地,清洁员协助管理出检修,及时清运、打扫。

(3)清洁员查看各责任区内污、雨排水是否畅通,如发生外溢,及时报告管理处。

4、户外施工影响环境卫生的应急处理措施

(1)小区设施维修以及供水、供电、煤气管道、通讯设施等项目施工中,清洁员配合做好场周围的清洁工作。

(2)及时清理业主搬家时遗弃的杂物,并清扫场地。

5、新入住装修应急处理措施

(1)各责任区清洁员加强保洁,对装修垃圾清运后的场地及时清扫,必要时协助业户或管理处将装修垃圾及时上车清运。

(四)标准

清洁处理后符合《清洁工作检验标准和办法》中对应的标准。

(五)安全注意事项

1、清理火灾场地时,应在消防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后,经同意方可进行处理。

2、暴风雨时,清洁员不要冒险作业,以防止意外发生。

(六)暴风雨天气

1、检查雨、污水井,增加清理次数,确保畅通无阻。

2、各岗位清洁员要关好各楼层门窗,防止风雨刮进楼内,临湿墙面、地面及打碎玻璃。

3、仓库内备好雨衣、雨靴、铁钩、竹片、手电筒,做到有备无患。

4、安全注意事项:暴风暴雨天气注意高空坠物。

(七)楼层内发生水管爆裂事故 当楼层内空调水管,给水管的接头发生爆裂,造成楼层浸水时应按如下步骤处理:

1、迅速关闭水管阀门并迅速通知维修人员前来救助。

2、迅速用扫把扫走流进电梯附近的水,控制不了时可将开往上一楼层,并通知维修人员关闭电梯。

3、电工关掉电源后,抢救房间、楼层内的物品。

4、用垃圾斗、水桶将水倒掉,再用拖把拖扫。

5、打开门窗通风吹干。

6、安全注意事项:处理水管爆裂事故时,应注意防止触电。

请各位老师提出意见。谢谢!

第二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红房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的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维护与修缮和环境卫生、交通、治安保卫、环境容貌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宗旨:为住户无偿服务。

第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二)不定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和汇报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户的切身利益,确保本小区和谐平安稳定;

(三)物管会全面负责小区住户物管费,以及各种车辆停车费的收缴工作;

(四)认真做好各种费用的管理与使用,做好账目相符,按月公布账目,接收住户的监督。

(五)发现疑难问题调查研究,及时整改和纠正。

第二章 管委会的产生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公房二所为本小区的主管部门,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召集首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称住户)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委员数额,根据住宅小区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4人(由业主代表中产生)。

管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管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应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补选。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第七条 管委会为社团法人组织,依法登记备案,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八条 管委会全体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管委会主任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管委会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决定事项,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由管委会组织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住户

第九条 入住住宅小区的住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公有房屋原附属设施;装修房屋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公用院落、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砌煤池、建违法建筑;禁止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超重的物品。禁止在院内牵绳晾晒衣物和其它杂物。

(三)禁止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向窗外乱扔杂物;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禁止向下水管道中乱扔杂物。

(四)爱护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和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严禁损坏、私自占用绿地种菜种花。

(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存放垃圾,逐步实行袋装化;禁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瓜果皮核和纸屑;禁止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禁止违法饲养家禽、家畜;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花盆,必须采取固定保护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六)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嫖娼、卖淫、聚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使用组合音响不得影响相邻关系;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乱停乱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若需停放应停在指定的区域内。凡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专业管理停车场、自行车棚和其他陆地公用面积设施,属国有资产,经房管部门验收审核,委托管委会负责接收按民用住宅小区标准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所产生费用由管委会负责代收,纳入小区管理基金进行支配,任何个人不得拉用。禁止载重车进入住宅小区。

(八)每月15日-25日交清物业管理费,逾期不交者,按每月物业管理费用的10%收取滞纳金,追加全额。

(九)各种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自行车5元/月,临时停放0.5元/次;摩托车、电动车10元/月,临时停放1元/次;客货三轮8元/月,临时停放1元/次;机动三轮车、小汽车50元/月,临时停放2元/次。

(十)夜间超过凌晨1点进出小区人员一律收取开门费1元,汽车2元。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住户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第十一条 住户对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权。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对住宅小区住户无故不缴应缴费用的,物业管理单位可责令其限 期缴纳,期满仍不缴纳的,可依法追偿。

第十三条 住户和物业管理单位任何一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双方均可申请市区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对方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予以赔偿。

住户发现物业管理人员有贪污谋私的,有权其罢免,向上级部门反映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住户和物业管理单位任何一方有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房子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第三篇: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的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维护与修缮和环境卫生、交通、治安保卫、环境容貌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区(片)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

《办法》发布前,已入住居民、暂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搞好规划,创造条件,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公寓、商住楼、写字楼、办公楼、别墅区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组团等,亦应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

第四条 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住宅小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载明实行物业管理的意向。

第五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下设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分工,负责物业管理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各县级市(含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下同)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二)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核管理工作;

(三)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标、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

(五)按权限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四区)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初审管理工作;

(二)参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三)参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招标、招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五)协调本辖区内有关管理部门与住宅小区管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六条 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事业、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工,负责对住宅小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事项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管委会

第七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县级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召集首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称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委员数额,根据住宅小区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11至15人,设主任1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副主任2人(由业主代表中产生)。

管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管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应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补选。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聘请工作人员1至3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第八条 管委会为社团法人组织,依法登记备案,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九条 管委会全体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管委会主任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管委会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决定事项,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由管委会组织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通过招标、招聘等形式确定本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其签定《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应报市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应包括管理项目、管理内容、管理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管理与服务质量、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可续签或重新签订。

第三章 物业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

物业管理单位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以及与其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人以上;

(三)有自有流动资金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物业管理单位资质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

(四)资信证明;

(五)当地物业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持有市物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

外地和境外物业管理单位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须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应在本细则发布后一个月内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业主入住前6个月,向市或县级市物业管理部门申请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前期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也可向市或县级市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借用部分住宅小区管理基金。

在同等条件下,住宅小区原开发建设单位,具有物业管理的优先承包权。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前期管理期间,应接受业主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负责接收的管委会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居民入住前6个月,按规定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行前期管理的同时提出分期验收的申请。分期验收合格,其房屋及配套设施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和符合实行物业管理规定条件的,可入住业主。

分期验收中,对按规则要求应配套建设的设施未全部建成的,应明确期限,逐步完善。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内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房屋自入住之日起,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单位一次性支付该房屋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3元的保修金,1年内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修缮,并由双方签定《住宅小区房屋回修与保修合同》。

第四章 业主

第二十一条 入住住宅小区的业主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公用房屋原附属设施;装修房屋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公用院落、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砌煤池、建违法建筑;禁止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超重的物品。

(三)禁止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禁止向下水管道中乱扔杂物。

(四)爱护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和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严禁损坏、占用绿地。

(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存放垃圾,逐步实行袋装化;禁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瓜果皮核和纸屑;禁止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禁止违法饲养家禽、家畜;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花盆,必须采取固定保护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六)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使用组合音响不得影响相邻关系;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

(七)不得在住宅小区内随意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非经批准,禁止载重车进入住宅小区(通过住宅小区内的城市道路除外)。

(八)居民应按规定办理房屋、户口登记、变更、迁移手续;暂住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九)不得开办污染住宅小区环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十)居民利用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和业主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地设点从事经营服务活动,须征得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并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和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二条 业主入住住宅小区前,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小区入住合约;已入住住宅小区未签订住宅小区入住合约的,应在本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后一个月内补签入住合约。

第二十三条 入住合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小区名称,户主及居住地点、面积;

(二)物业管理单位名称及其应提供的服务内容;

(三)业主使用住宅小区物业的权益;

(四)业主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五)业主对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权;

(六)住宅小区物业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以及预备金的缴纳;

(七)业主的义务;

(八)违反入住合约的责任;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 委托管理与有偿服务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的实际内容,建立健全住宅小区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住宅小区住户手册,住宅小区管理项目和标准等,方便业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按《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凡纳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委托管理事项,有关管理部门、产权单位应在接到物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一个月内与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托管合同期限应与《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期限一致。对托管事项,应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具体数额,国家、省或市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六条 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各种管线),除由委托人支付相应托管费用外,其托管房屋的管理费和修缮费,由产权人支付。四区内支付房产管理费、修缮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属国有直管房产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市有关规定扣除应上缴部分后,剩余部分拨给区房产管理部门,其中10%留作管理费,90%定期划拨给物业管理单位;

(二)属单位自管房产的,由市房租汇缴中心每月将管理费的15%返还给产权单位,剩余部分全部划拨给物业管理单位;

(三)属私有房屋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收取委托管理费和公用部位的管理费和修缮费。具体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未托管的房屋,只收取公用部位的管理费和修缮费。

各县级市内支付房产管理费、修缮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县级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七条 凡已收取托管费用的房产及附属设施(包括各种管线),属自然损坏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并保证正常使用和安全;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责任人自行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合同终止或被解聘时,应将结转的房屋租金全部上缴所在区管委会代管,由住宅小区新聘用的物业管理单位接收使用。

第二十九条 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水、电、供气、供热等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统一代收。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可向其支付所收费用1%至3%的劳务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商定。

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仍实行属地化管理。

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住宅小区日常安全巡逻纳入物业管理单位的公共服务范围。物业管理单位应在当地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住宅小区的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物业管理单位应从住宅小区停车场、自行车棚看车费中提取净收入的30%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用于住宅小区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向住宅小区内的业主收取综合服务费,用于住宅小区内的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一)负责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楼道、甬道、庭院、公厕及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

(二)按时登门为业主代收生活垃圾和营业性垃圾;

(三)负责住宅小区内花、草、树木和绿篱的修剪、补植、浇水、灭虫等;

(四)负责为业主代收水、电、供气、供热等费用。

(五)负责住宅小区日常治安保卫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综合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根据住宅小区实际需要和服务内容由所在管委会提出意见,经市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物价部门批准。管委会应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综合服务费的收取标准需要调整时,仍按上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为住宅小区内的业主提供专项和特约等服务项目,应公开收费的基本价格,也可由双方议定。

专项和特约服务项目一般包括:代管房屋、代购(送)物品、代送(接)儿童、代送(护)病人、代雇(兼)保姆、代送报刊邮件等;修理车辆、水电设备、家用电器等;以及预约上门洗涤衣物、清扫室内卫生、粉刷、装修等。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经费的收支情况,由物业管理单位每半年向管委会报告一次,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并随时接受市或县级市、区物业管理部门,以及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和管委会的监督检查。

由管委会代收、代管的房屋租金,应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使用或移交,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六章 管理基金与管理用房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上全市住宅建设平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实际造价的3.6%的比例,向市或县级市物业管理部门缴纳住宅小区管理基金,用于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更新、大型设施的增改以及为其他已建成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补助资金。其中管理基金的30%,委托金融机构一次性贴息贷款给物业管理单位作为流动资金使用。该项贷款由物业管理单位分期偿还或在解除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时,一次性退还。

管理基金在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报批时应缴纳50%,由市或县级市建设工程收费部门统一代收,开发建设单位凭缴费证明办理开工报告。其余部分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缴纳;边建设边迁入住宅小区应在业主入住时缴纳。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在建住宅小区,其管理基金应在竣工综合验收时一次性补缴。

第三十六条 住宅小区按规划建设的专业管理用房,以及停车场、自行车棚等设施,属国有资产,经房管部门验收后,委托管委会负责接收,并按民用住宅房屋租金标准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房屋、场地租金由管委会负责代收,并按有关规定返还和使用。

依照《办法》规定,《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终止时,原物业管理单位应同时办理退租手续并腾空房屋及设施,委托管委会出租给新聘用的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责任制。对物业管理成绩突出的住宅小区,由市物业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每年进行一次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评选活动。具体评定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参照《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制定。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规定条件而擅自办理居民入住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派出所,不予办理居民入住手续。

第四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缴纳住宅小区管理基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部门,不予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在住宅小区管理基金未缴齐之前,不得承担新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凡未签订入住合约的,不得入住。已经入住,未按规定期限补签入住合约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提请管委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入住合约规定,未给住宅小区业主提供相应服务和造成损失的,业主可向管委会投诉,管委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履行合约,予以补偿或赔偿。

业主违反入住合约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除由物业管理单位按合约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可提请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住宅小区业主无故不缴应缴费用的,物业管理单位可责令其限期缴纳,期满仍不缴纳的,可依法追偿。

第四十五条 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任何一方违反《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的,双方均可申请市或县级市、区物业管理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照合同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予以赔偿。

合同生效期间,管委会发现物业管理单位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管委会可申请物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有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有关管理部门、产权单位违反托管合同,给物业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价房〔2006〕32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水系、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建帐按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约定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按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并领取《安徽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双方约定不成的,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补偿、保本微利

的原则,同时综合停车场设施、室内、室外、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体现“同质同价、优质优价”制定指导价格,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的,双方应当签订服务合同,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第八条 业主在实施装修前,应与物业管理企业依照《业主公约》或相关规定签定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处置方式和违约责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的,垃圾清运费标准按建筑面积不高于2.00元/平方米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十条 住宅物业应严格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依法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业主入住前,由建设单位全额承付。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次月起,物业综合服务费由业主承付。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交付因业主的原因暂未入住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由业主全额交纳。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 严禁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四条 对五保户和实行生活低保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物业综合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前,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在管辖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收费人员管理,开展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收费员证”。无证收费的,业主可以拒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规定公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9月14日发布)。

第五篇:小区物业保洁方案(范文模版)

小区物业保洁方案

根据安置房的特点及岛外物业管理的物点,制定本,将为广大业户推出完善的管理服务,为企业打造物业品牌。

一、了解小区楼盘的基本概况如服务合同内容、考核标准及现场实(所处位置、人文环境、面积、入口、设施设备等)。

二、服务处组织框架根据现场查看的情况和服务标准及考虑管理成本的情况下,组建小区服务处人员组织框架,并对服务处人员进行相关的一系列培训,布置小区服务处的简易装修、采购办公物品等。

三、准备接管验收楼盘的工作包括

内业资料的移交工作:

1、资料的接管验收资料。如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合同等。

2、综合竣工验收资料。如竣工图、机电设备的资料、供水合同等。

3、业主资料。如已分配业主的房号、电话号码等。

小区房屋主体的接管验收:

1、对小区公共部位进行验收包括楼道、公共楼面、天台、地下室等。

2、户内的验收。

3、园林绿化的验收。

4、工程设施设备的验收。包括消防系统、新风系统、电梯、二次供水、监控系统,道闸系统、门禁系统、排水管道、避雷针、化粪池等。

5、钥匙的接管。包括设备房和户内的钥匙,并进行核对。

6、公共水电表、户内水电表的读数的确认。

工程接管验收流程:

1、按照小区产权资料和技术资料进行移交,确认签字。对缺少的资料应当记录在相关表格中。

2、房屋本体现状接管验收,确认签字,接管钥匙,把验收过程中不合格项记录在相关表格中。

3、机电设备的现状接管验收,把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记录在相关表格中。

4、汇总接管验收过程发现的不合格项,分类登记、整理、存档。

5、将发现的不合格项反馈给施工单位和开发商,确定在规定的期间内整改。

6、整改后,在对不合格项进行验收,并记录,确认签字、验收标准为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四、对小区公共部分进行拓荒保洁工作及绿化修剪工作,使小区保持良好的外观形象迎接新业主的入住。

五、做好迎接新业主的准备工作

现场交房处的布置、钥匙的分类、业主档案袋的准备、交房资料的准备(房屋验收表住宅使用公约业主手册装修管理办法装修管理协议保管钥匙委托书保管钥匙承诺书钥匙签收表业主信息表入住资料签收表入住须知等)。根据实际需要选取表格使用。

入住程序:

1、业户办妥手续后到服务处办理入住手续。通知交房的部门可以通知业主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入住通知书。如果是委托交房还应当有委托协议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服务处接待人员审核业主《入住通知书》、业主身份证。

3、服务接待人员介绍小区管理服务情况,与业主签订《住宅使用公约》、《装修管理协议》等文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表格。

4、服务处接待人员向业主发放入住文件并请业户签收。入住文件包:入住须知业主手册住宅使用公约装修管理协议。根据实际需要发放文件。

5、服务处接待人员陪同业主验房,抄水、电表底数,业主验房合格后办理收房、钥匙交付签收手续。填写《房屋验收单》,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

6、将《入住通知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住宅使用公约》、《装修管理协议》、《房屋验收单》、《入住资料签收表》等文件放入业主档案袋,进行归档。

7、整理在验收过程中,业主提出的相关问题,分类整理归档,并送至施工单位和开发商,进行整改。

8、整改后,通知业主前来进行验收查看。并在相关表格进行确认签字。

六、二次装修管理阶段

1、业主向服务处提出装修,应当携带装修图纸,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各服务处填写《住宅装修表》与《施工人员登记表》。

2、服务处接待人员向业主和施工队介绍小区管理规定。例如装修时间、土头堆放点等。

3、服务处在接受装修申请后,经服务处管理人员和工程人员审批合格后,方可施工。

4、在办妥以上手续后,接待人员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由施工人员负责人持施工人员身份证或暂住证及照片,到服务处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填写施工人员登记表,并缴纳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10元/张。装修完后可以退款。

5、现场跟踪:管理人员必须每天到装修户施工现场跟踪视察,了解施工情况并做好记录,必要时请工程人员同往。维序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小区公共部份进行检查。

6、装修完毕后,经服务处管理人员及工程人员验收后,在装修申请表上填写装修验收情况并签名。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