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544号文件
第一篇:国家发改委544号文件
2001年发改委585号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
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文
(2001年4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 1
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
部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
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
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
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年】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五、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
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国家计委、财政部将
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
八、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9月底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附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布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房屋开发管理费,房屋租赁管理费,城建档案装具成本费,城市卫生管理费,建筑工程综合规划保证金,城市绿化建设保证金,临时占路保证金,临时建筑保证金,开发项目保证金,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建安工程质量保修押金,伐树工程费,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 ,工程造价审查费,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暖气集资费,城市给水建设费,新房进住手续费,拆房手续费,房屋兑换管理费,公园建设费,园林绿化管理费,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合作建房管理费,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费,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征地安置不可预见费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使用
外地劳动力单位管理费,房地产抵押管理费,建筑垃圾弃土倾倒管理费,水表立表费,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费,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节水保证金,电负荷控制费,供电入网费,安全用电费,人防工程建设押金,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教师住房建设费,城镇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行政性收费,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费。
第二篇: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92号公告
2006年 第9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以下简称“第36号令”),现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第36号令和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封面(附件1);
(二)资格申请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四)公司章程;
(五)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
(六)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明细;
(七)招标业绩汇总表和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4-
1、2);
(八)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九)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5)及评标专家证书复印件;
(十)现有招标资格情况及证书复印件;
(十一)近三年内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
(十二)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件6)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其中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表、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三项内容上报时应附电子版文档(Excel格式)。
三、资格申请书主要包括企业成立背景及历史沿革、主要业务介绍、机构设置情况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等内容。申请材料中的相关附表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下载。
四、申请材料中招标业绩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报5年以来的招标业绩;申请乙级资格的,需报3年以来的招标业绩。
五、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二)申请材料附表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三)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得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宣传性材料。
(四)申请材料中项目个数的计算,应以招标项目编号为准。
(五)关于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初始时间,需提交相关中标通知书作为证明材料。
六、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机关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第36号令和本公告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清的,可要求申请机构进行补充和说明。
七、各初审机关应于2007年3月10日之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和原因。
八、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所有上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对内容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和汇总,提出审查意见。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经过复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同意票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视为通过专家评审。
十一、评审专家根据36号令有关规定,依据以下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一)申请材料完备情况;
(二)机构、管理制度和人员基本情况;
(三)办公设施及条件;
(四)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招标业绩情况;
(六)违规处罚情况;
(七)国债项目招标报告上报情况;
(八)其它有关情况。
十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评审结果公布后,未取得该项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同时废止。
附件:
一、申请材料封面
二、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三、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四、招标业绩汇总表和招标项目明细表
五、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六、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三篇:国家发改委审批项目所需支持性文件
1. 煤制油、煤制气项目 (1)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 (2)下级发改部门申请文件 (3)项目申请报告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甲级咨询机构编制)
备注:中海油可研报告是由天晨设计院编制
中电投可研报告是由武汉五环公司编制
(5)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备注:选址意见由自治区建设厅出具项目选址 (6)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备注:由国土资源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
备注:中海油环评报告由内部部门编制
中电投环评报告由中日友好环境发展中心编制
(8)同级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备注:建议咨询审批部门,就近编制审批报告 (9)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审查意见
备注:建议咨询审批部门,就近编制审批报告 (10)同级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审查意见 备注:建议咨询审批部门,就近编制审批报告 (11)同级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用水意见
备注:自治区水利厅审批用水许可,由黄委会审批用水指标 (12)针对淘汰落后产能拿出产能置换方案(新增加的要件) (13)重大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评估认定结论备案手续
第四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9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活动,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印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中央管理企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务院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国务院核准同意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二十二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具有核准权限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篇:【国家发改委:关于请组织申报2012年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720号)】
国家发改委:关于请组织申报2012年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720号)
发布单位:国家发改委 时间:2012-04-09
发改办高技[2012]72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总体工作部署,我委拟组织实施2012年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针对工程中心自主创新能力的薄弱环节,强化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有效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步伐,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速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2012年评价得分75分及以上且前两次评价后国家没有安排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工程中心。
(二)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2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编制提纲见附件)。资金申请报告需由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写。
(三)主管部门应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请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审查合格的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包括电子文本和有关附件等材料),并试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ndrc.jhgl.org/gczxsb)。请通过注册获得网上申报用户名和密码,具体使用说明见管理系统的用户手册(技术支持联系方式:010-68785900、68785676,邮箱为xmgl@mail.jhgl.org)。
(五)在主管部门审核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国家投资补助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摘要(4000 字以内)
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概况
3、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
5、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
6、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
7、主要建设条件
8、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1、结论与建议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与市场分析
1、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项目的优势与问题
2、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场 占有率分析
3、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 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5、工程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中心法人单位概况
2、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规模、地点与环境
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
4、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5、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6、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
七、土地利用、能源消耗及环境影响
1、土地利用
2、能源消耗
3、环境影响
八、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九、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工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进度表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4、项目招标方案
十、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
用、科研开发、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资料、技术援助、培训等)
3、流动资金估算
4、分年投资计划表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6、申请国家安排资金的理由和国家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十
一、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
二、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市场风险
3、管理和运营风险
4、其它风险
十三、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
四、相关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