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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在保险理赔中(集锦)

法医鉴定在保险理赔中个人鉴定至少具有两个方面的价值:一是通过个人鉴定,自我能进行深入的自我反思和提升,从而获得成长,二是自我鉴定也是组织对个人进行了解、考察的重要依据之一。既然自我鉴定如此重要,你懂得如何撰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医。

法医鉴定在保险理赔中

个人鉴定至少具有两个方面的价值:一是通过个人鉴定,自我能进行深入的自我反思和提升,从而获得成长,二是自我鉴定也是组织对个人进行了解、考察的重要依据之一。既然自我鉴定如此重要,你懂得如何撰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医鉴定在保险理赔中》,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法医鉴定在保险理赔中

法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的作用

【关键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

【中图分类号】d922.16;d919.

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1—0009—0

2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

关配套文件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医疗事故鉴定工

作也随之交由各地

医学会全面负责和具体实施。《条例》第2

5条的规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死亡原因和伤残等级鉴

定的,必须有法医参加专家组。笔者拟通过对常州市这段时间

在这方面的运作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说明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

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并就其权利和义务做出适当的界定。

资料分析

《条例》实施后,需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件目前从数量上呈直

线上升的态势,同时经鉴定被定为医疗事故的比例也比原来有

较大提高,而其中绝大部分是涉及死亡原因或造成机体损伤的

鉴定。截止到6月底常州市医学会共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9例

(其中22例涉及死亡原因或造成机体损伤),经鉴定有6例构成

医疗事故,均涉及死亡原因或机体损伤(如表1所示)。与过去

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期相比,现在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

变得容易,形式呈现多样化,初次鉴定的流程变得快捷,从而使

日益尖锐的医患矛盾能得以化解有了可能(如表2所示):

表1 医疗事故鉴定分布表

临床分类 鉴定例数 构成事故数 不构成事故数

注:次要、主要表示责任程度。

讨论与体会

从上列资料可以看出,法医这一特殊群体在医疗事故的鉴定活

动中的特殊作用和地位,主要体现在是以下3方面:

促进医疗事故鉴定活动的程序能“公正、公开、公平、规

范、有序”

《条例》就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受理、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 10 ·

鉴定、合议、鉴定文书制作等一系列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做出

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确立了处理医疗事故必须是在“公开、公

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基础上进行,对涉及死亡原因和伤

残等级鉴定的,《条例》规定必须有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这样

做,主要是法医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各方无直接的隶属关系.也不

存在利益上的相互依存关系。他们被要求介入到医疗事故的鉴

定活动中,其直观的形象就是游离于鉴定活动各方的独立鉴定

人,这就决定了法医的参加不单纯是为了发挥其在确定死因或

伤残等级鉴定中的专业优势和技术特点,更是为了使专家鉴定

组组成形式上具备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条件,使公众和

社会能切实感受到医疗事故的鉴定活动从形式到内容.从程序

到实体都是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鉴定“公正、

公平、公开、规范、有序”地开展。

表2 鉴定启动情况

注:法医参加的6为鉴定事故数。

医疗事故鉴定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其中的回避制度、听证制

度、调查制度、证据保全制度、合议制度等,《条例》都做了详尽的

规定。特别是对于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条

例,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例》第57

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在实际的鉴定活动中,当医学会

将鉴定案件交由专家鉴定组主持后,医学会也就失去了对鉴定

活动的实际控制权。在这种情形下,对于鉴定活动的实际监督

和制约相对弱化。如在一个地级市的专家库里,部分学科的专

家人数较少,特别是某个专业的专家相对集中在某医院,或该医

院的专家需要回避而由于没有其他专家可以替代没有回避时,

这是难免会在形式上存在一些影响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因素。

这时,作为在鉴定活动中处于超脱和游离于医疗事故争议各方

的法医,无论是从社会公信度的角度出发,还是其在司法机关中

专门从事司法鉴定事务的独特职业身份,都使其所具有公正性、

客观性的基本条件。因此,其在鉴定活动中的地位就自然被相

关各方确立为大家都能接受的“督察员”,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

“陪审团”的角色,从而消除一些不良因素对鉴定活动的影响,从

而对鉴定活动间接起到强化和完善监督、制约作用。使我们在

实际操作中,可以在鉴定前、鉴定中、鉴定后形成一条完整的监

督、制约链。

二、促进专家鉴定组的专家做好角色转换,使其思维模式更

加全面

医疗事故鉴定就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做出明确判断。

《条例》规定

第二篇:法医病理学在医疗纠纷处理与医学司法鉴定中的作用及地位

(法医与医疗纠纷)

姓名:布沙热木·帕尔哈提 学号:P081412867

班级:医学院09级临床(1)班

法医病理学在医疗纠纷处理与医学司法鉴定中的作用及地位

(法医与医疗纠纷)

【摘要】近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们就医观念的改变,对医疗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但伴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现行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加上社会因素、舆论因素等影响, 集中表现为医疗纠纷数量不断上升, 纠纷造成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 已严重干扰现有的医疗秩序, 甚至危及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法医病理尸检就是通过尸体解剖, 对死者查明死因, 为医学司法鉴定提供有力的科学证据, 对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起到积极作用, 因而病理尸检在医学司法鉴定中的作用与地位也就愈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法医学; 尸检; 医疗纠纷; 司法鉴定

【正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民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对医疗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但伴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现行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而病理尸检在医学司法鉴定中的作用与地位也就愈显得至关重要。从医疗纠纷鉴定人角度研究医疗纠纷,为相关机构防范医疗纠纷提供思路。医疗纠纷是多种原因引起的,一般采用诉讼方式解决。法医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医疗纠纷鉴定中要判定诊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判定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正确地进行死因分析和证据的取舍认定等问题都在法医学鉴定中得到解决。

一,医疗纠纷概述

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医患纠葛, 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纠纷案件[1]。医疗纠纷的产生是以下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医学知识的普及和人民法制观念的增强;医疗费用日益上涨和病人消费观念的转变;医疗服务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民众法制意识的提高,患方要求赔偿的数额也越来越大,许多医疗纠纷问题只有通过法医学鉴定才能处理。

二,法医医疗纠纷鉴定中常见的纠纷原因 (1)医疗技术水平不过关

少部分医务人员满足于现状,对本专业先进技术掌握不足, 不深入了解医学新理论及新诊疗方法,不能以动态观点了解、认识疾病的发生、发展、变化过程。国内外研究也显示技术水平过低是医疗差错产生的主要原因[2-3]。 (2)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

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尝试性、结果不确定性,但由于其主体面对的是人,从伦理道德与国家法律意义上讲, 要求医疗行为要追求最大的安全性,从而医务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要有一个正确的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才能胜任医疗工作。有许多医疗纠纷是因为医务人员责任心不足发生。 (3)医患交流不畅

分析我国近年来医患纠纷的原因,医患沟通不畅引起投诉和纠纷的占26.9%~70%[8]。患者一般缺少医学知识,不能正确对待疾病,对治疗结果可能期望过高,对某些疾病出现并发症不能理解和接受。医务人员对患者缺乏耐心,对患者服务不周到,对患者疑问解释不到位;对应该履行的告知义务的项目、类别、方式、要素缺乏系统认知,因此一旦患者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就会寻找医疗中的不足或缺陷,主张自己的权利提起医疗纠纷诉讼。

三,法医如何判定医疗纠纷

(1)判定诊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

通过体格检查、审阅病历、辅助检查、询问情况等方法,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明确患者的病情,包括内在因素引起的各种疾病和外在因素造成的损伤。同时明确患者目前的状况,包括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害、病情加重、精神损害、最佳治疗时机丧失或减少、治疗时间延长以及疾病是否达到临床治愈标准等。 (2)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对患者生命、健康造成伤害的情形。违反注意义务可分为违反具体注意义务和违反抽象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诊疗行为是判定是否违反具体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医方对患者进行的医疗活动,是否达到与其资质相应的诊疗水准,是否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能,是判定是否违反抽象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依不同的医疗行为类型大体可分为两类:<1>一般注意义务:诊断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手术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注射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抽血输血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放射线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麻醉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内窥镜治疗过程中注意义务、调剂投药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护理过程中的注意义务等。<2>特殊注意义务: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等。

(3)判定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及参与度大致分为:直接因果关系,临界型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 (4)对死因进行正确的分析

在法医学实践中,死亡大多是由一种以上的疾病或损伤及其引起的一系列并发症所导致的。法医学中按照在死亡中作用力的不同,一般将死因分为主要死 因、直接死因、间接死因、辅助死因、诱因、合并死因等。死因的认定方法是认定法与排除法的结合,对于多种尸检病理学变化,首先以病理形态学变化特点进行死因认定。当同时出现可能参与死亡的多种病理变化时,应综合资料,考虑以排除法为主,分析参与死亡的因素。 (5)对鉴定中证据进行正确的取舍认定

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在医疗纠纷鉴定中应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 在鉴定过程中应尽可能地选择客观性强、法律效力强的证据。病案是记录病人发病过程中接受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及病情发展经过、转归等,因而病案具有证据的关联性。病案的记载必须是及时、客观、系统、完整的,违反此项规定的当事人将受到严肃处理,因而病案具有证据的客观性。由于病案本身所具有的证据特征,使得它成为医疗纠纷鉴定中必不可缺的证据。

四,法医在医疗纠纷中的地位

法医既懂医、又懂法和独立于医疗纠纷当事双方之外的法律地位,可以使鉴定更具公正性;拥有医学知识与法学知识、鉴定学知识使其技术鉴定更具科学性、可信性;法医鉴定结论更加满足和适应司法审判的各种需要,从而使法医介入和参加医疗纠纷鉴定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和当事人的欢迎。一方面由于行政处理程序存在固有的弊端,另一方面由于司法鉴定结果认定医方具有责任的可能性明显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4],因此病人多选择司法诉讼程序。

医疗纠纷的法医鉴定就是司法鉴定人员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这种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和判断;同时如果诊疗护理过程中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对过错的责任程度是多少等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由此可见,在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中,法医的地位显而易见处于主导地位,其提供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常成为法官审判案件的关键性证据。

医疗纠纷中死因鉴定是一个十分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对病理人员有较高的要求, 确保诊断的可靠性, 程序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平性, 也并不是所有做病理诊断的医师都可以参与此项工作。对法医病理工作者具有更高的要求, 具备法医学和临床病理学的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 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 也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由于本职业的特殊性, 决定在医疗纠纷鉴定中具有其公正性、公平性,做出的诊断结论, 具有医学司法鉴定中可采纳性的理论依据。

法医病理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中, 置于争议双方当事人之外, 处于公平状态中, 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当事人双方的理解和信任, 对死者的病变作出科学的、客观的、公正的结论, 有利于医疗纠纷或民事的调解与处理[5]。因此, 法医病理学尸检在医疗纠纷与医学司法鉴定中处于重要地位, 也是其他手段无可替代的。

当今, 医疗纠纷的处理倍受社会的广泛关注, 尤其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 因为经济赔偿数额较大, 有的还涉及相关的刑事责任, 所以, 当事双方对尸体解剖检验特别重视, 其死因鉴定对医疗纠纷的调解与处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鉴定时机不适时

鉴定时, 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 全面分析, 综合评定。因此在进行活体检验鉴定时, 必然存在鉴定是否适时的问题。 (2)检查不全面

在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中, 作为一名法医除对一般临床检验方法应较熟悉了解外, 对需要做的特殊检查也应有所了解。尤其要掌握对同一种损伤, 多种检测方法之间有什么关系, 哪些只能作为参考, 哪些在临床诊断上意义不大, 哪些可以作为诊断的依据。只有这样, 遇到具体伤情才能得心应手。 (3)不加分析运用医学资料

在法医临床检验中认真审查临床医学资料, 去伪存真, 正确运用资料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对资料真实性要全面仔细审查核对, 看各项材料之间能否互相印证, 从而发现有无疑点。对于医院的临床诊断, 要根据伤者的临床表现, 治疗措施、损伤的转归情况, 结合客观检查, 进行综合分析。在活体检验中有的法医同志, 不仔细审查病历资料, 只是简单的照抄。不加分析运用医学资料, 不负责任地简单作出鉴定结论, 必然会影响损伤程度的正确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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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法医学在公安实践中的作用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法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

法医在侦查破案中的也起得重要作用。首先要说的就是法医学在现场勘查中的作用,这里据说的现场不是指所有的现场,而是指犯罪或发生事故的场所以及发现尸体的地点。在很多的伤害案件,尤其是杀人案件的现场,法医学现场勘查往往可以正确判明案件的性质,证实、揭露是否为犯罪行为以及查明、侦缉犯罪嫌疑人。因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的过程中,必然会引起一些物体的变化或者留下一些犯罪的痕迹,这些变化和痕迹,往往能反映犯罪的动机和经过。

再有就是对尸体的检查,包括对尸体的表面检查和尸体解剖。尸体的表面征象往往蕴藏着大量的信息,法医通过对这些专业信息的分析,便可以从中获取大量线索,这些有用的线索体现在尸班、尸僵、尸冷等一系列常人不知的现象之中。法医可以相对准确地推断出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而死亡时间的确定对侦查无疑是意义重大的,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筛选还是证明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篇:论病理学在法医学中的作用

这一学期,通过老师的讲解让我对法医这个陌生的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作为一名医学生,本学期开设了病理学这一专业课,在法医学上课过程中认识到病理学在法医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医”是“用法医学知识,解决侦查审判工作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专业人员”。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法医不属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换一句通俗的话说:法医不是给人看病治病的大夫。但法医学与临床医学共属医学中的应用医学,虽然二者服务的目的及对象不同,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的有关人体死亡、损伤、疾病及与人体有关的物证检验等问题的一门特种医学科学,是一门为法律服务的医学科学。 病理学是研究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和发展演进过程及结局转归的基础医学课程。学习病理学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疾病发展和演进的规律,掌握疾病的本质和特征,为临床诊断。治疗和预防提供理论基础。在临床实践中,病理学检查是诊断疾病最可靠的方法,是临床治疗中最重要的依据,对临床各学科的疾病诊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已不幸去世的患者尸体解剖能够对其诊断和死亡做出最具权威的判断。美国著名医生William Olser称“病理学乃医学之本”。

法医专业课程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病理学、刑事科学技术,犯罪心理学。法医学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很多方面,但是在对死者进行解剖尸检时,所涉及主要是病理学,即法医病理学。

刚开始可能大家都会觉得法医不过就是把死者的尸体解剖了,看看之类的就可以了。不是的,法医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一具尸检大概会花费几个小时的时间,这只是前边的工作,后续工作还包括取材做镜检,对死者的血样进行分析之类的。取材镜检以及对尸体的解剖都要涉及病理学的内容。可见病理学在法医学中的重要地位。 在日常的法医工作中会经常接触一些医疗纠纷产生的尸体解剖,这种情况下死者不是死于明显的外伤,必须要对尸体进行解剖以及取材镜检才会得出死者真正的死因,或许是由于患者本身有其他致命性的疾病或者是由于医院的不当操作造成的。此时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对死者身体内部的结构进行细微的观察,同时通过取材镜检对可疑的病灶进行分析,相当于对死者进行再一次的疾病检查,这样通过病理学来解决法医学中的问题。这样就会明确死者真正的死因,就不会因为这种事来加深医患之间的矛盾与隔阂,也不会出现患者或患者家属伤害医生的事件。

同时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通过病理学的手段来进行法医工作也会避免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当初老师在课堂上举的案例:某职业高中一男生在宿舍内死亡,据同宿舍同学说当晚在宿舍饮少量酒(不致酒精中毒),酒后为了消解以前的不愉快死者要求三位同学锤自己一拳,当时前两名同学锤完之后,第三名同学只是轻轻打了一下,死者便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三名同学被当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当时申请做尸检,当打开死者胸腔时,发现死者胸腺以及淋巴结肿大,而且检查其他部位未发现其他病变,对打击处进行查看只是皮外伤并未造成内脏的损伤,而且死者体内的酒精含量未达到酒精中毒的标准,故判断死者的死因为胸腺淋巴结体质,三人的捶打以及饮酒只是其死亡的辅助因素。这样三名同学便不会承担故意杀人的罪名,也挽救了三个家庭。

或许有些人觉得病理学不就是看几张片子,看一看大体标本么?其实不然,病理学不仅仅要求这些,它要求的更是一个人的细心程度。在平时的实验课上或许老师给你讲了片子上的病变你会自己找到,那如果你一张只知道部位的片子那要判断出疾病或许是很困难的。病理学涉及到我们的组织胚胎学,解剖学,生理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微生物学,寄生虫学和免疫学等。这些基础学科在法医学中也是必不可少的。同时病理学也是临床诊断的依据,在法医学中也是判断死者死亡的依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高科技的致人死亡的手法出现,这就要求法医要进行更深一层的研究,在这当中当然少不了病理学这一学科。病理学在法医学的诊断中可以帮助判断死者的真正死因。

第五篇:PBL教学法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的实践运用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学类专业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并吸引了众多学生进行学习。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类专业教育中的基础课程,在学生的学习生涯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教学工作者应加强对法医病理学教学的研究,积极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增强学生学习效果,提升教学质量。本文就PBL教学法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的实践运用进行了研究分析。

关键词:PBL教学法;法医病理学教学;实践运用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5)12-0129-01

前言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深入改革,教育工作者在教学中自己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以提升学科教学水平,法医病理学作为医学类专业的重要课程,也需要不断更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PBL教学法是现阶段法医病理学课程中较为广泛运用的教学方法,对提升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团队意识、增强教学实效性等具有重要作用,需要教师加强研究运用,并在实践中积累经验。

一、PBL教学法相关概述

PBL教学法由内国著名神经病学教授Barrows在加拿大首创[1]。现阶段PBL教学法已经在多所医学院校教学的应用中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并在国际上受到广泛推崇。这一教学法主要围绕教学中的问题进行教学,强调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拓展学生的思维,提升学生的创造性。这一教学方法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的运用,不仅能够提升学生对学习的兴趣,同时能够对学生团结协作的能力进行培养,有效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

二、PBL教学法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的实践运用

(一) PBL教学法在理论教学中的实践运用

理论课程在各科教学中往往占据着较大部分,是学生获取学科知识的重要途径。传统的理论课程主要采取教师单向传递知识的方式,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学生学习积极性较低,再加上法医病理学知识繁多复杂,学生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思考,导致很多学生跟不上课程进度,对教师所讲知识无法深入理解,并认为理论课程枯燥无趣,逐渐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因此,需要教师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运用PBL教学法,根据实际教学内容设置相关问题。在一节课程结束后,向学生提出关于下一节课程的问题,为学生提供充足的思考时间,鼓励学生与其他同学自由讨论问题,并在下节课程的学习中,结合教师讲解内容,对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找出问题答案。

例如在将要进行猝死一课的讲解前,教师首先在前一节课的课后为学生设置问题,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知识,对27岁猝死男子进行分析,已知该男子曾在九个月前遭抢劫时,受到歹徒踢伤胸部,并被铁锹击伤头部,但当时未昏迷,并可驾车回家,第二天到医院检查,除皮下出血无其他症状,一个月后出现左侧肢体偏瘫现象,经住院治疗20天后可参加轻体力劳动,四个月后再次出现同样症状并伴有抽搐和头痛发热,经CT扫描发现右侧脑之前角处脑梗塞,左侧脑室前角及颞侧脑软化,回家保守治疗后在伤后九个月死亡,尸检发现死者有高安氏动脉炎,因此,要求学生对男子的死亡和外伤与动脉炎的关系进行探究。学生可以以小组的形式对问题进行探讨,并最终总结出自己的结论,做好笔记。在下一节课中,学生会带着对问题答案的求知欲望进行学习,能够有效提升其学习兴趣和学习主动性,使教师更顺畅的掌握教学进度,不必再另外为学生提供思考问题的时间。

同时,教师也可以采用师生角色互换扮演的方式实施PBL教学,为学生安排讲课任务,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一定的时间内准备讲课内容,以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自主学习能力。例如教师在讲解损伤与疾病的关系课程内容前,为学生安排相关内容的授课任务,并为学生讲解授课注意事项,要求小组内同学相互合作,合理分配任务,共同完成教师设置问题。下一节课程教师讲解内容与学生将要讲解内容有密切联系[2]。因此,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注意力会高度集中,在提升了团结协作能力的同时,也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印象,有效提升的学习效果。

(二) PBL教学法在实验教学中的实践运用

法医病理学内容形态描述多,尤其是显微病变,学生很难区分不同病变的病理变化[3]。实验教学能够使抽象的理论知识具体化,便于学生对病理课程知识的理解,是法医病理学教学中的重要内容。

现阶段一些医学院校由于课程设置的问题,一些相关基础学科与法医病理学未能安排在同一学期,导致理论课与实验课间隔时间过长,很多学生在进行法医病理学实验的过程中对显微镜下的图像完全不理解。因此,教师需要采取PBL教学法,在课后要求学生对将要进行的实验课内容进行了解,复习相关的法医病理学理论知识,例如在课程结束后,向学生提出“高安氏动脉炎有何特点?”等问题,使学生在下一节实验课上能够结合问题进行观察,以提升学习效率,并认识到法医病理学检查及尸体解剖的重要意义。

同时,教师还需要求学生提前对解剖学等相关科目的实验进行复习。但是由于这些课程与法医病理学不处于同一学期,再加上人体标本和现有切片十分珍贵,因此学生借取较为困难。对于这一问题,教师可以鼓励学生采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进行复习。例如虚拟数字切片和数字标本技术,是将常规HE切片利用高分辨率的摄像头进行扫描,并储存在互联网中,学生能够在学校里的公共网络平台,利用相关软件对所需切片或标本进行查阅,从多个角度对标本进行观察,并在1~100倍间对图像随意放大、缩小。这一技术既方便学生对标本的观察,同时也减轻了档案室和解剖室教师的管理负担,十分值得推广。

三、结论

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PBL教学法的运用,能够有效提升学习兴趣,增强教学效果,因此,教师应加强对教学问题设置的注重,以问题为引导进行教学,为学生安排充足的思考时间,并要求学校加强相关软硬件配置,以保证PBL教学的真正实现。

(作者单位:1.遵义医学院法医学系;2.遵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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