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行业协会成立材料
第一篇:养猪行业协会成立材料
昌盛养猪协会(合作社)典型材料
规范管理
互利共赢 打造北方生猪养殖产业基地
-------对玉田县鸦鸿桥昌盛养猪协会(合作社)的调查
2014年6月
玉田县鸦鸿桥昌盛养猪协会(合作社)是在县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发展起来的,按照“民办、民管、民益”的原则,以合作共赢为宗旨,以采购、销售、信息交流、技术合作为服务基础,实行规范化办协会(合作社)、科学化管理、社会化服务,按照“企业+协会(合作社)+养殖场(农户)”的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从而增强了各养殖户的抗风险能力,提高了养殖水平,促进了协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使广大养殖户得到了更多的实惠。
一、成长之路
玉田县鸦鸿桥昌盛养猪协会(合作社)于2005年10月成立,会长(理事长)张宝林。是在原玉田县鸦鸿桥昌盛养猪协会的基础上形成的产业链型综合性合作组织,现有成员160人,下设32个养猪场,一个饲料加工厂,一个技术服务站。每年提供育肥猪10万余头,销售仔猪1000头,年总收入1.6亿元,专业户(场)年均增收近10万元。协会(合作社)成立以来,极大地带动了周边农民的养猪积极性,辐射带动周边3个乡镇25个村,涉及5.6万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了玉田县瘦肉型猪生猪养殖基地建设步伐。
二、主要做法
玉田县鸦鸿桥昌盛养猪协会(合作社)成立以来,一直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出发点,以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为目标,依托与
饲料、兽药厂家合作的优势,极大地降低了生产成本,促进了养殖业增效农民增收。总结协会(合作社)筹备、成立至今,主要做法就是采取“1234”发展战略,既“一个带动、两个交流、三个互助、四个统一”。
(一)充分发挥大户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社员养殖积极性。
选好领头人是办好协会(合作社)的关键因素。协会(合作社)领头人的人选,必须是协会(合作社)成员中的顶尖人物,是生产经营大户,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凝聚力和管理能力,同时具备热心为会员(社员)办事的品德。玉田县鸦鸿桥昌盛养猪协会(合作社)注重发挥养猪大户的示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养殖大户在不断扩大自身养殖规模同时,实行标准化养殖。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全年生态育肥。在育肥速度、效益上都有明显的效果;二是在养殖技术、饲料使用等方面起到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任何技术、饲料使用时,首先大户试用,然后推广,从而使社员可免除疑虑,放心使用。
(二)引导社员互助,实现资源共享。
好的协会(合作社),社员之间必须加强交流,互通有无,充分体现协会(合作社)的合作功能。玉田县鸦鸿桥昌盛养猪协会(合作社),积极引导会员(社员)互相交流,资源共享,主要体现在技术交流和信息交流。技术交流:协会(合作社)定期召开会员(社员)现场交流会,邀请技术专家和有较好繁育经验的科技带头人在养猪基地现场示范,使会员(社员)在和技术专家、科技带头人的面对面交流中学到知识,促进了学习的实效性;信息交流:如果说技术交流是定期的,那么信息交流就是日常的。每位会员(社员)当得到生猪养殖技术、饲料使用、销
售市场等方面信息,就会在第一时间交到会长(理事长)处,会长(理事长)负责收集管理各类信息,会员(社员)可随时查阅。
(三)发挥互助功能,保障协会(合作社)的发展。
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社)顾名思义,是农民在某一方面协同合作,寻求共同发展的一种组织。其重点在于互帮互助,互相联合发展共同的产业。玉田县鸦鸿桥昌盛养猪协会(合作社)充分发挥了协会(合作社)互助功能,主要体现在经济互助、技术互助、信用互助三方面。一是经济互助。任何养殖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虽然养殖户手中有了一点钱,但要发展产业化的养殖业,完全依靠养殖户个人自行解决资金问题难度很大。基于这种现象,会员(社员)之间采取小额资金内部流通,互帮互助。二是技术互助。大多数养殖户都有一定的养殖经验,在某些发面在实践中摸索了一些土方法,这就使协会(合作社)内部有了部分“土专家”, 当养殖过程中出现一些小技术问题时,“土专家”就成了及时雨,解决紧急问题。三是在社员有较大额的资金短缺时,协会(合作社)出面,通过相互担保,向金融部门以互相担保形式贷款。
(四)通过“四统一”提高养殖效益。
协会(合作社)通过统一销售生猪、统一饲料使用、统一技术培训、统一防疫等措施,不但提高了经济效益,而且降低了养殖风险。由于生猪统一销售,一头猪价格可多卖出近30元;同时由于统一采购,在饲料、兽药等方面又降低了一定的成本,每头猪每年可降低成本40元。统一培训,协会(合作社)按季节性猪病的发生提前举办技术培训班,做到早准备、早防治,2013年就举办了培训班2次;统一防疫,保障
防疫及时,提高防疫密度、防疫质量。
三、主要成效
在全体会员(社员)的共同努力下,养殖规模不断扩大,效益明显提高,可总结为“两扩大、两提高、一降低”。养殖规模不断扩大:从协会(合作社)成立之初的基础母猪存栏1000多头发展到目前的3500多头,年出栏生猪从成立之初的3.2万头发展到目前的10万多头;社员人数扩大:成立时社员人数为32人,现在是160人;经济效益提高:单体生猪可多卖出近30多元;养殖科技含量提高:聘请县畜牧局技术员到协会(合作社)进行技术辅导,会员(社员)的养殖技术更加科学化;养殖成本减低:同时由于集中采购,在饲料、兽药等方面又降低了一定的成本,每头猪每年可降低成本40元。在协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基础上,养殖户在养殖规模、养殖效益、养殖技术上均有了明显的提高。
玉田县鸦鸿桥昌盛养猪协会(合作社)成立八年来,形成了“办一个协会(合作社),带动一个产业,兴一方经济,富一帮农民”发展态势,有效地提升产业化水平,在促进科技推广,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产业集约化经营,提高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带动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
第二篇:纺织行业协会成立材料 章程
下洼镇纺织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选举及产生办法
一、根据《下洼镇纺织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下洼镇纺织行业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 2 名,秘书长1名。
二、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必须超过全体会员人数的2/3方可进行选举,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实发票数,选举有效;超过实发票数,选举作废。所有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会长、副会长的产生,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进行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各会员举手表决通过。
四、与会会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五、对候选人表示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划“√”;不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划“X”;弃权的,选票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其他人选,在划“X”的候选人姓名下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每张选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超过者为无效票。
六、大会设监票人2人,计票人2人。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投票结束后,计票结果由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大会主持人根据计票结果,决定是否选举有效,并当众宣布选举结果。
七、本选举办法经下洼镇纺织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下洼镇纺织行业协会
年月日
第三篇:协会成立大会会议材料
***********协会成立暨
第一届会员大会
会 议 材 料
**********协会筹备组
****年*月*日
目
录
********协会成立暨第一届会员大会议程 .......................... 1 ********协会筹备工作报告 .................................................. 3 ********协会领导机构建议名单 .......................................... 6 ********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建议名单 .............................. 7 ********协会第一届理事建议名单 ...................................... 7 ********协会第一届单位会员名单 ...................................... 7 ********协会第一届个人会员名单 ...................................... 7 ********协会章程 .................................................................. 7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 20 ********协会选举办法 ........................................................ 2
2********协会成立暨第一届会员大会议
程
时
间: 地
点: 主 持 人:
一、*******协会筹备组作筹备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通过《********协会章程》(草案)
三、审议并通过《********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草案)
四、审议并通过《********协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选举产生********协会第一届理事会 1.选举协会第一届理事; 2.宣布第一届理事会选举结果。
六、召开一届一次理事会
1.审议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2.选举;
3.宣布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选举结果。
七、继续召开大会
—1—
1.宣读********协会第一届组织机构选举结果;
2.***********同志宣读《关于********协会成立的批复》; 3.会长表态性发言;
4.省****协会会长****同志讲话; 5.副市长****同志讲话。
—2—
********协会筹备工作报告
(****年**月**日)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协会筹备组,向出席今天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和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经过一段时间的积极筹备,********协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全部完成。受社工协会筹备组委托,现在我就协会筹备工作向大会报告如下。
近年来,为积极响应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我市认真推进社会工作。*****************************************************************************************************************************************************************迫切需要补齐行业协会的短板,充分发挥其行业管理、培育支持的作用。因此,********协会是在这一背景下筹备成立的。
********协会筹备组开展的具体工作如下:
一、完成了成立********协会的报批手续
****年**月**日,市民政局党委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关于*****同志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请示》;****年**月**日,
—3—
市委组织部****年第**号文批复,同意***同志兼任市社会工作协会会长人选;*月**日,协会发起人联名向市民政局报送《关于申请成立********协会的报告》;*月*日,市民管局以“***[***]第**号”作了同意成立********协会的名称核准。
二、完成了首批会员登记
在县区、有关部门、爱心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协会的首批会员登记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共登记会员***个,其中单位会员**个,个人会员***个。包括***市从事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和研究领域的单位和支持社会工作的相关人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及社会工作者,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起草《********协会章程》(草案)
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协会章程》(草案),经市民政局审查修改,今天提交大会审议。《章程》(草案)共八章五十条,突出了协会的宗旨定位,明确了协会工作业务范围,确立了协会工作准则,强调了公开透明的选举程序,为协会成立奠定了基础。
四、筹备协会成立大会
一是研究确定了市社工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根据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登记须知和有利于工作原则,经市*****协会筹备组研究,提名理事候选人**人,常务理事候选人**人,会长候选人*
—4—
人,副会长候选人*人,秘书长候选人*人,副秘书长候选人*人。经协会筹备组研究,报请主管局审议,上述推荐符合规定程序,因此,所荐会员全部被邀请出席第一次会员大会,所荐理事候选人全部列入会员大会理事建议选举名单。
二是拟定了********协会成立大会方案,并按照方案完成了会议筹备工作,确保会议如期召开。
各位领导、同志们,在筹备成立********协会期间,省行业协会、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给予了热情指导,各县区、相关单位和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配合,在协会筹备组即将完成历史使命之际,我代表协会筹备组全 体成员表示感谢!
—5—
********协会领导机构建议名单
一、会长
二、副会长
三、秘书长
四、副秘书长
—6—
********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建议名单 (**人) 排名不分先后
********协会第一届理事建议名单
(**人) 排名不分先后
********协会第一届单位会员名单
(**个) 排名不分先后
********协会第一届个人会员名单
(**人) 排名不分先后
********协会章程
(草 案)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协会”,英文名称:,英文缩写:“。”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注册登记的社会工作者,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教育和研究的单位和专家,市、县(区)社会服务机构,全市一县三区社区居委会及有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也是为***市社会工作制度配套的行业管理服务专门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持“团结社工、发展专业、服务社会、促进和谐”的理念,开展社会服务、推动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为构建良好的现代社会服务体系、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作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民政局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工作的法律法规
—8—
和政策,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促进我市社会工作健康发展。
(二)倡导助人自助的社会工作服务理念,协助政府部门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进行业务协调、监督、评估和指导;为县区社会工作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三)培养职业操守,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自律。汇集一线社会工作者需求,积极反映、倡导推动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委托,为全市社会工作者提供登记和注册管理服务。
(五)开展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进行岗前培训、后续培训、督导人才服务;提供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认证考试的考前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为地方党政干部及社会工作用人单位人员提供社会工作知识培训。
(六)宣传社会工作理念,弘扬社会工作文化,塑造行业形象,提升行业地位。承办各类宣传活动,统一社会工作标识、形象,积极开发媒体合作和专业网站建设等。
(七)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承接国家及省、市级社会工作相关课题研究。组织行业交流,开展同境内外社会工作组织和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提高社会工作实务水
—9—
平。
(八)开展各类社会工作评比表彰及学术交流、文化、体育活动,促进社会工作业内交流,推动社会工作行业整体发展。
(九)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接受各类主体委托,承接社会服务项目。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完成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其他工作。
—10—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为登记在册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和研究领域的个人及其他关心和支持社会工作的相关人员。
单位会员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工作的社会团体以及关心、支持社会工作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必须有相对稳定的组织,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或在社会工作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贡献。能热心支持并参与我市的社会工作事业发展。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11—
(四)查阅本会相关文件资料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社会工作,促进本市社会工作的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单位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三)被行政部门吊销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2—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协会工作计划;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顾问、高级顾问和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13—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订协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
(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14—
(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制定本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决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或专业委员会以及专项基金秘书长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工作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八)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
—15—
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负责秘书处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6—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业务工作成本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方、资助方、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17—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18—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9—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协会会员权益,加强会费使用和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以及《********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或修改本办法,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经2/3以上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根据本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在本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本会会费实行级差收取制度。分别为:
1.会员单位:1000元/年; 2.理事单位:15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
—20—
4.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
自愿多缴会费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三章
会费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本会会费按收取,会员须在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本会收取会费,按照规定向会员开具财务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六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
第七条 本会单位会员须按期足额缴纳会费。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本会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查,并在每年社团年检时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21—
********协会选举办法
(草案)
根据国家社会团体有关法律规定和《********协会章程(草案)》,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次大会拟选举********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名,常务理事**名,会长*名,副会长*名,秘书长*名,副秘书长*名。
二、理事人选依据会员分布状况和工作需要,由本会筹备组提出建议名单,经主管单位同意,作为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
三、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依据会员分布状况和工作需要,由本会筹备组提出建议名单,经主管单位同意,其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审批程序办理。以上人选作为正式候选人,提交第一届理事会选举。
四、大会实行等额选举。各项选举实到人数应超过有选举资格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进行。
五、选举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会员对理事候选人,理事对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有权
—22—
同意、不同意或弃权。
六、候选人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员半数以上的方可当选。
七、本选举办法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如遇本选举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持人决定处理办法。
八、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23—
第四篇:养猪协会章程
××××养猪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养猪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养猪协会是由天九镇范围内所有自愿加入协会的养猪户组成的,促进养猪业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
策的前提下,通过协会的共同努力,力争把天九镇建设成面向粤、港、澳及其它沿海发达地区的生猪供应基地,使天九镇养猪业逐步走向专业化、规模化、科学化的道路。
第四条:协会接受定南县农业局的业务指导和定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会址设在天九镇政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主要业务范围:
㈠建立并健全全镇生猪生产与销售信息网络,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收集、传递并发布生猪市场信息;
㈡为所有会员联系优良种猪和饲料;
㈢开展会员间的经验交流,搞好服务、技术培训;
㈣积极参与、支持和组织会员与万头猪场生猪饲养户联合组建产销衔接的“公司农户”等产业组织;
㈤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有关问题和建议,争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养猪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㈥实行共同防疫,提供产供销一条龙服务;
㈦组织会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㈡拥护协会的章程;
㈢自愿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工作;
㈣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㈢监督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㈣合法经营权益和利益得到保护;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㈢审议协会年行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㈣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意见;
㈤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㈥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协会的最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选举和罢免理事;
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⑷决定终止事宜;
⑸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农业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⑵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⑷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⑸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⑹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⑺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⑻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会长、事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协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⑵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⑶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协会秘书
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理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协会经费来源
⑴会费;
⑵捐赠;
⑶政府资助;
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⑸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协会会计、出纳由理事会成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养猪协会章程(供参考)
× × 养 猪 协 会 章 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做大做强生猪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共同富裕,由×县(市、区)×镇×村的部分养猪户共同发起,成立生猪养殖协会,本协会定名为:××县××养猪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模范遵守各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和决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通过服务体系、良繁体系、生物安全体系、投入品管理体系、质量档案管理体系、共享信息体系、物流配送体系的建设,对会员实行优先提供信息,优先提供资金,优先供应物资,优先技术指导,优先交售生猪的“六优先”服务。实现饲料,生产,销售,加工的有机结合,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加会员的经济收入。
第四条 本协会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民主管
1 理,会员权利平等,财产归全体会员所有,利益同享,风险共担,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本会从事如下业务:
1.为发展生猪产业广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
2.代表会员参与市场流通,拓宽流通渠道,建设营销网络和营销会员生产的产品; 3.供应会员需要的生产资料;
4.从事会员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5.为谋求会员的共同发展,联合开发其他业务。
第六条 本会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独立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养猪家园”标准化养猪农户,拥有的标准化猪圈圈舍面积不低于10m、常年存栏生猪不低于10头; 3.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4.年满18周岁,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思想道德品质好。
第九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技术人员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2第十条 本会实行会籍管理,按会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入会日期进行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民主管理权和监督权; 3.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享有本会共同成果的收益和分配权; 5.有权建议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7.有权拒绝本会不合理的负担; 8.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保护本会的共有财产和设施; 3.积极参加本会的管理和指导,严格履行职责; 4.接受本会的管理和指导,严格履行本会签订的承包、服务、供货等合同。
5.发扬互助合作精神,如实向本会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共同发展本会各项事业; 6.按规定缴纳会费;
3 7.不得从事与本会相竞争和与本会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8.与本会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结成利益共同体; 9.完成本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结清债权债务,方可退会。
退会会员,不得分配本会共有财产,不退还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提出申请退会后,在没有办理完退会手续期间,享有会员的权利和承担应尽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判刑的; 2.不遵守本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 3.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4.连续2年不缴纳年费的;
5.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6.从事与本会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7.其行为给本会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取消会员资格,必须在2/3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被本会取消会员资格的,不再享有会员的任
4 何权利,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由本人或其本人的法定继承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会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在6个月内提出继续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核实后按国家法律规定获得继承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内设机构。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总数的10%。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决定本会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会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5.审议决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6.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
5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1.理事会提议;
2.1/5以上会员或1/3以上代表提出。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的全体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可实行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各项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2天通知会员(代表)并通报会议内容,否则会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理事9—15人组成,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在全体会员(代表)中举手表决产生,理事会成员举手表决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1.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有关事项,并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3.制定本会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 4.讨论决定本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5.讨论决定本会会员的入会、退会、除名、继承等事项; 6.讨论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7.讨论决定对本会会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8.代表本会对外签订合同;
9.组织会员进行培训和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10.聘用或解雇本会职员; 11.管理本会的资产和财务;
12.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查机构。监事会由5—11名监事组成,监事应由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会员担任。现任理事会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任期三年,可连续选连任。监事会成员有全体会员(代表)举手表决产生。监事会成员举手表决产生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3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职权
1.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向会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7 5.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
第四章 业 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会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下列服务:
1.对会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2.向会员提供生产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3.采购和供应会员需要的生产资料; 4.收购和推销会员生产资料;
5.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有关业务; 6.提高本会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开拓新的品牌; 7.开展法律服务和会员文化、福利等其他事业; 8.扶持和带动周边农户发展专业生产,走产业化发展道路,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接受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组织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业务。
第三十条 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的合作。
第三十一条 办理本会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 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财务人员由具有资质的财会人员担
8 任,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员与出纳员不得相互兼任。理事会成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财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定并执行财会会计和统计制度。会计核算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费每个会员每年10元,会费不足时,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缴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收入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本会的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参与社会公益捐赠,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末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实行自主分配原则。本会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先提留,后分配,扩大再生产与会员权益。
9 第四十条 本会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1.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和弥补亏损;
2.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3.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会员培训;
4.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提取,用于会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5.手续费的返还,按会员对本(会)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会设施多少等)向会员返还。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按本会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每年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有亏损,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减少的资金,会员(代表)大会应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 变更、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改组和终止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会员(代表)
10 大会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与其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2、严重亏损不能继续生产经营;
3、本会生产经营活动消亡;
4、本会2/3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会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会决定解散时,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人员13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本会所欠税款; 3.抵偿外部债务;
4.将剩余财产在本会员间进行分配。
第七条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与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
11 订,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登记和确认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