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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高技2009299号(精选)

发改办高技2009299号第一篇:发改办高技2009299号发改办高技[2009]17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促进 粮食增产增收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9]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

发改办高技2009299号

第一篇:发改办高技2009299号

发改办高技[2009]17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促进 粮食增产增收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9]1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粮食规划》)和《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保障2020年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目标的实现,我委决定实施促进粮食增产增收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思路与目标

(一)总体思路

保障粮食安全既是“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应对复杂国际环境、保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战略。未来10-15年,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新增人口仍会使粮食消费维持较高的水平,加之饲料和工业用粮的增加,使粮食需求持续增长的趋势不可逆转。但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耕地将继续减少,粮食品种、水资源、气候、生态环境等制约因素也日益突出。因此,必须针对农业增产的制约因素,加强粮食增产主要环节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高粮食作物优良品种选育能力;增强粮食生产的规模化、机械化和标准化研发能力,提高水资源、耕地、肥料等利用率;提升粮食储运、加工技术研发水平。为此,我委拟在相关领域建设若干国家工程实验室。

(二)专项工作原则

1、突出主要粮食品种。结合我国的粮食消费结构,依据《粮食规划》确定的目标,主要对小麦、水稻和玉米等重点粮食品种进行创新能力建设布局。

2、面向地方实际需求。着重围绕东北、黄淮海和长江流域等粮食核心产区的迫切需求,有针对性地对创新能力建设进行部署。

3、统筹考虑领域布局。既考虑制约我国粮食增产的品种、土肥、节水和机械装备等增产要素,也考虑粮食储运、流通、加工等重点环节,统筹安排创新能力建设。

4、优化现有资源配置。充分利用现有的创新能力基础和条件,通过整合研发资源和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完善现代农业技术创新体系。

(三)专项目标

未来3-5年,培育适应性广、丰产性好、抗逆性强和品质优良的小麦、水稻和玉米等主要作物品种分别达到30个、60个和100个;攻克一批土壤改良、新型肥料、节水设备、抗旱减灾制剂等关键工程化技术;研制新型肥料5~6种、地力提升和精准施肥等关键技术30套、抗旱节水关键技术20套、节水减灾生化制剂5~6种;研制一批粮食储运、流通过程中的减损技术。为实现《粮食规划》确定的水稻平均亩产达900斤、小麦达650斤、玉米达820斤,加工流通损失从目前的年损失1700亿斤控制在1300亿斤以下等目标提供技术支撑。

二、建设重点

(一)提高主要粮食作物优良品种选育力度

1、玉米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东北区域玉米种植密度不足、耕作方式粗放等主要问题,开展玉米耐密性研究,突破种质资源中优异基因发掘、种质改良和育种技术瓶颈,提高育种效率,满足玉米高产高效生产的关键技术需求。

2、小麦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黄淮海区域小麦套种面积大,秋粮单产水平低等主要问题,开展作物耐密、耐旱、适合套种、机收品种选育研究,突破分子技术应用和亲本创制等技术瓶颈,建立高效保护性栽培技术,增加秋粮种植密度,为提高小麦单产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3、水稻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长江流域地区水稻渍害病虫害较重,种植密度偏低等主要问题,开展高产、高抗水稻品种选育研究,提高育秧和抛秧技术,满足水稻提升单产水平的技术需要。

(二)促进规模化、机械化和标准化生产,提高耕地、肥料等基础生产要素利用效率

1、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农田耕层变薄、土壤板结酸化、有机质不足、养肥失衡等情况,系统研究有机培肥、养分精准管理、退化土壤治理、新型肥料等共性关键技术,并在主产区进行示范,满足提高肥料利用率的技术需求,切实提高土地生产力。

2、作物高效用水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广大地区农业生产水资源短缺、利用效率低下等制约农业生产能力提升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系统研究农田集雨、节水灌溉、抗旱抗寒抗热等共性关键技术、产品与配套机具,并在主产区进行示范,为提高作物用水效率提供技术支撑。

3、农业生产机械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主要粮食作物田间作业和粮食收获机械功能单

一、通用性不强等关键问题,以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和技术应用标准化为重点,加强主要农作物种子数控干燥、精细化选别加工和智能化包衣等技术研究,开发精密播种和栽插、多功能联合收割、主要农作物秸秆捡拾打捆和压缩成型关键装备,促进农机与品种、农艺等相互协调和配套。

(三)加强粮食储运、加工和质量控制技术研究

1、粮食储运国家工程实验室:以粮食储藏和运输过程中的保质和减少损失为重点,开展二氧化碳和氮气气调储藏、高效生物杀虫剂、环保型通风等节能安全的储粮技术研发,突破集装箱、集装袋等安全物流保质减损等关键技术,为提升粮食储运效率提供技术支撑。

2、粮食深加工国家工程实验室:以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和综合利用为重点,围绕粮食主要组分高效分离、功能性粮油食品加工、粮食加工副产物增值转化、粮食营养与安全测试等关键问题,系统研发粮食精深加工技术、加工品质量控制技术、副产品综合利用等技术,提升我国粮食深加工的技术水平。

3、粮食加工机械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以提高粮食加工质量为重点,为突破粮食加工装备的可靠性设计、智能化采集和控制等关键技术的瓶颈制约,开发大型、高效、节能和智能化的粮食加工装备,满足粮食产品深加工对先进机械装备的技术需求。

三、具体要求

(一)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4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其中,玉米、小麦和水稻领域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分别请《粮食规划》中承担相应品种增产任务较多的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申报,并要在工作中加强与国内有关农业科研单位和高校合作。

(二)主管部门应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对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请主管部门在2009年9月底前,将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请提供电子文本和有关附件等材料。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自主创新 能力建设 通知

第二篇:发改办高技[2009]53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 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加快微生物制造产业发展,推动传统发酵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微生物制造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升我国工业生物制造水平,我委决定于2009-2010年组织实施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主要内容

微生物制造是利用微生物细胞或酶的生物催化功能,进行大规模的物质加工与转化的先进生产方式,是基于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具有典型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特征,是解决我国面临的资源短缺与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重要途径。依据我国微生物制造业的特点、产业技术基础和发展情况,专项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微生物制造产品及工艺产业化。主要包括:

(一)新型酶制剂产业化。以酶工程技术和基因工程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1000吨/年规模以上的新型纤维素酶、半纤维素酶、碱性果胶酶、脂肪酶、蛋白酶的产业化。

(二)新型微生物发酵产品。以微生物分子选育、代谢工程、发酵工程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500吨/年规模以上的高附加值氨基酸、核苷,1000吨/年规模以上的高附加值有机酸和多元醇的产业化。

(三)生物制造工艺示范应用。以新型生物催化与转化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年产万吨级氨基酸、葡萄糖酸,年产千吨级长链二元酸、手性醇,年产百吨级手性医药中间体、甾体化合物的生物制造工艺改造升级与示范。

二、专项的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微生物制造专项,提高酶制剂和微生物发酵产品的生产和应用水平,提高原料转化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延伸微生物制造产业链,大力发展新产品;扩大生物催化技术在食品、饲料、纺织、造纸等重点行业的应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能耗,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培育微生物制造产业龙头企业,全面提高我国微生物制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专项实施原则

为确保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在专项实施的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鼓励自主创新。着重推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和成熟度较高的成果和自有品牌产品的产业化。

(二)促进产学研联合。重点支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促进我国微生物制造产业技术基础和优势领域的形成。

(三)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选择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的项目,重点支持应用范围广、示范效果好的品种。

四、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

(一)各主管部门所报项目,需符合我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本文的有关要求,且已完成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或已开工建设。若项目涉及行业准入制度管理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

(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产业化项目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相应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能力。涉及行业准入制度管理的项目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生产许可文件。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

(三)国家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所在省市申报项目数量不应超过5项,其它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并同时完成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网上申报。

(四)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等在2009年5月中旬组织专家评选后,择优予以支持。专家评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第三篇:【国家发改委:关于请组织申报2012年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720号)】

国家发改委:关于请组织申报2012年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720号)

发布单位:国家发改委 时间:2012-04-09

发改办高技[2012]72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总体工作部署,我委拟组织实施2012年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针对工程中心自主创新能力的薄弱环节,强化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有效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步伐,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速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2012年评价得分75分及以上且前两次评价后国家没有安排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工程中心。

(二)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2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编制提纲见附件)。资金申请报告需由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写。

(三)主管部门应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请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审查合格的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包括电子文本和有关附件等材料),并试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ndrc.jhgl.org/gczxsb)。请通过注册获得网上申报用户名和密码,具体使用说明见管理系统的用户手册(技术支持联系方式:010-68785900、68785676,邮箱为xmgl@mail.jhgl.org)。

(五)在主管部门审核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国家投资补助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摘要(4000 字以内)

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概况

3、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

5、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

6、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

7、主要建设条件

8、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1、结论与建议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与市场分析

1、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项目的优势与问题

2、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场 占有率分析

3、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 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5、工程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中心法人单位概况

2、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规模、地点与环境

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

4、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5、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6、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

七、土地利用、能源消耗及环境影响

1、土地利用

2、能源消耗

3、环境影响

八、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九、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工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进度表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4、项目招标方案

十、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

用、科研开发、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资料、技术援助、培训等)

3、流动资金估算

4、分年投资计划表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6、申请国家安排资金的理由和国家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十

一、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

二、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市场风险

3、管理和运营风险

4、其它风险

十三、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

四、相关附件、附表

第四篇:发改办价格[2012]69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

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现就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药品出厂价格(包括进口药品的口岸价格,下同)调查是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及时掌握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合理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具有重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工作安排,按照《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规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重点调查日治疗费用高、竞争不充分以及市场实际价格明显偏离行业平均水平的药品。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二、加强药品出厂价格监测。自2012年9月1日起,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我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其中,属于我委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成本价格采集系统(网址:http://)。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上述信息系统核查有关药品的出厂价格信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口岸价格也可由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报送药品出厂价格信息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扫描件:药品注册批件、药品说明书、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外观图片、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企业的完税凭证、进口药品的海关报关单。从2013年起,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价格及年销售收入和数量等。

三、采取措施保证调查和监测工作落实到位。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公布中标药品(包括入围药品,下同)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时,要密切监测中标药品出厂价格。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价格信息,或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公布其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

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经营者报送的出厂价格等信息及时整理汇总,适时发布相关信息,以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市场合理形成价格;要定期调查药品出厂价格,对不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五篇:发改办投资[2010]43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0年工程咨询

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以下简称“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本次申报范围:

(一)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二)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

(三)已获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

三、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要求见附件)

(一)单位申请书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http://,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填写和打印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附件一);

2、承诺书(附件二);

3、申请报告(附件三);

4、基本情况(附件四);

5、近三年经营状况(附件五);

6、机构设置情况(附件六);

7、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附件七);

8、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附件八);

9、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

10、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11、项目经理简介(附件十一);

12、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二);

13、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三);

1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此表由业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附件十四);

15、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附件十五);

16、持有证书情况(附件十六);

17、计算机配备情况表(附件十七)。

(二)单位证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

3、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在已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变更注册的前提下,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除按第29号令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向初审机构补充提供以下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更名、改制等情况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4)变更有关内容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6)工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等情况的证明或被吸收合并、被兼并单位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7)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活动中相关企业的股东决议书或各方统一签订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协议复印件。

4、工程咨询单位申请变更不涉及资格内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向初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①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机构编制办批复更名的文件复印件;

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复文件;

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更名的决议复印件;

④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⑤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⑥原证书服务范围中包括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内容并要求在更名后的证书中体现的,应提供更名后取得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⑦变更名称后的单位章程;

⑧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申请变更单位地址:

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②自有或租赁办公住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

①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变更注册资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申请变更法人代表:

①上级主管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申请变更技术负责人:

①有关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丙级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③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④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凡要求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中体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以下相关证书的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2)招标代理证书;

(3)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证书。

6、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上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单位章程;

9、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不可用ISO9000证书代替)。

(三)人员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2、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也可提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事业法人单位聘用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

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

5、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委托函,其中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申请专业中选择其中任意1个专业,分别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范本各1册。

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四、准备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在《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完成;

1、单位申请书中除第14项外,均需填写电子文件;

2、单位证明材料中除第

8、9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3、人员证明材料中除第5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业绩完成时间限于资格申请年份的前3年;

(四)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在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表(附件七)中除填报申请内容外,还应包括其余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也应按照规定标准,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但无需再提供相应的业绩;

(五)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六)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在业务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附件十八)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七)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附件十二和附件十三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业绩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一)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申请单位应于2010年4月28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和全资、控股单位应向所属的中央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对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初审工作的要求

(一) 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二)初审意见表(附件十九)应放入单位申请书档案袋中,放在初审专家评审意见表之前,并扫描上传到业务管理系统中;

(三)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0年5月28日之前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申请单位未达到所申请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单位在申请报告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及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九、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附件:

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二、承诺书

三、申请报告

四、基本情况

五、近三年经营状况

六、机构设置情况

七、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

八、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九、法定代表人简介

十、技术负责人简介

十一、项目经理简介

二、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十三、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四、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十五、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

十六、持有证书情况

十七、计算机配备情况

八、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材料档案袋封面

九、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查意见表

主题词:工程 咨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通知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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