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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优惠活动发布规范(集锦)

内容优惠活动发布规范第一篇:内容优惠活动发布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督察内容[定稿]三(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1、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

内容优惠活动发布规范

第一篇:内容优惠活动发布规范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督察内容[定稿]

(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1、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6号原文: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涉及的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1)督察重点

①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受理办结纳税人申请的优惠事项,报备资料是否齐全。

②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管理是否规范。

③2014年10月1日起,是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④2014年10月1日起,是否对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实行了免征政策。

⑤2014年1月1日起,是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1月1日起,是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⑥从2014年5月预缴申报时,对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企业,是否允许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⑦ 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是否仍然存在事前审批的情况。

⑧享受了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政策适用是否准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备案或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⑨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注: 2015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要求执行。

(2)督察依据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汇编》 (3)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① 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没有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②未及时对小微纳税人已多缴的税款办理退税。 ③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但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且未追回全部联次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了退还税款的情形。

④在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前仍然实行了审批或变相审批。

⑤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补征税款。

⑥减免税管理后续管理不到位。 (4)督察资料

①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 ② 纳税人申报信息。 ③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 ④纳税人报备资料。 (5)督察方法

① 查询2014年10月份以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申报征收信息,核实税务机关是否仍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纳税人征收了税款。

②通过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组合查询,生成应享受未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企业名单,督察是否存在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③对已经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抽查,督察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被督察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情况。

④查看已进行了年度汇算清缴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核实税务机关是否督促企业按要求报备了有关资料。

备注:为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

2、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6号原文: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1)督察重点

①是否按规定受理棚户区减免税项目,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

②是否对改造安臵住房建设用地免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是否对改造安臵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臵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臵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④是否对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臵住房的,按改造安臵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⑤是否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臵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⑥ 是否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臵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臵房源的,免征契税。

⑦是否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臵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臵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⑧是否对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臵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臵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及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⑨享受了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政策适用是否准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⑩ 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2)督察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3)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①存在税务机关政策宣传不到位,纳税人或办税人员对政策规定不了解或不熟悉,导致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纳税人未享受优惠政策;

②存在先建后批的情况,待文件批复后已错过最佳的减免税审批时间或备案时间;

③存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机关不符合规定,按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而有些棚户区改造项目只有当地政府的批准文件,未列入省级政府批准,不符合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要求,失去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④存在文件批准的项目与实际建设项目性质不相符,如有将职工集资建房批准为棚户区改造项目,造成无法适用优惠政策;

⑤存在安臵项目混乱,政府将多种形式的拆迁安臵住房在异地同一个项目安臵,办理相关手续时资料不齐全,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没有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督察资料

①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 ②纳税人申报信息。 ③纳税人报备资料。 ④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

⑤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名单;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

(5)督察方法

①根据第三方数据,查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否享受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督察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②查看减免税台帐,比对征管数据,对已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实以下内容:是否履行了报批报备手续,资料是否齐全;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企业或者个人是否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

备注:《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中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为核准类税收优惠,印花税为备案类税收优惠。《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为备案类税收优惠。

3、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6号原文: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规定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2013-2015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1)督察重点

①是否按规定受理减免税,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 ② 对符合范围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适用是否正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③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④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2)督察依据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

(3)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①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没有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②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没有履行备案手续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③政策执行不严格或者擅自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4)督察资料

①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 ②纳税人申报信息。 ③纳税人报备资料。 ④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 (5)督察方法 ①通过征管系统查询从事公共交通、道路客运的企业名单,查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否享受了该税收优惠政策,督察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②查看减免税台帐,比对征管数据,对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实以下内容:是否履行了备案手续,资料是否齐全;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重点关注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定义要素;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等。

备注:为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

第二篇:新闻稿发布规范

为加强保健时报的内容建设,提高内容质量,强化编辑水平,增强版权意识,提高网站的浏览率,特制订编辑手册,规定该做不该做,罗列备查信息。制定本规范,同时也希望各位同仁多提宝贵意见继续探索创新,更新完善编辑的流程和规范。

一、内容编辑方针

1.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与党和政府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

2.以网民需要为出发点,不遗漏用户关心的重要新闻,不断充实网页内容,提供更周到的服务。

3.提倡"抢新闻"和适时发布,缩短与事件发生和信息源的时差。

4.严格杜绝政治性差错,避免知识性、文字性差错。

5.学习网络媒体经验,集众家之长。

6.鼓励和提倡信息内容的再加工和处理,避免简单的重复的不良倾向。

二、编辑要求 2.1选稿

① 摸准媒体更新规律,及时捕捉新闻,选用新闻价值高、可读性强、具有知识性、实用性、趣味性的稿件。

② 对热点新闻注意从不同角度选稿,多方面报道,连续报道,深度分析,形成气候,但内容相同的只选一篇。

③ 信息量达到不漏重要新闻外,还要捕捉更多能吸引人的新闻。

④ 报纸和新华社都有的,用新华社稿。

⑤ ICP网站专稿慎用,其转抄稿找到原出处再用。

2.2专稿和专题的制作

① 专题是集中信息,方便阅读的手段,应积极增设。

② 选题由热点的关注程度决定,所设栏目一般为新闻速递、评论或反应、图片新闻、背景资料、相关链接、更多专题。

③ 小型专题由频道编辑决定,与技术部联系即可设立。大型专题先提出建议,各部门商议确定,然后设立。

⑧ 专题新闻要全,并选重要的同时发往国内新闻和主页快讯栏。

2.3标题

① 力求简短、醒目、新颖、吸引人。

② 最好为一行题,不超过14个字。

③ 特定媒体原题可省略地名或用代称的,应将地名标出。

④ 标题首字符不得为空格,题中引号要用全角符号,重要标题可加粗。

⑤ 通讯社电头保留,报纸电头如保留,"本报"须改为报名。

2.4注信息源

① 防止错注为缺省源。

② 央级报纸或通讯社新闻可直接采用的,不注信息源,经改编的,注来源。

③ 信息为转载的,最好去找原出处,否则,仍以最后出处为信息源。

④ 分段,文章的段首空两格,与传统格式保持一致,因网上看文章较费眼睛,段与段之间空一行可以使文章更清晰易看。

⑤ 沿用 "今天"、"昨天"发生错误的,应改成具体日期。

2.5图片

① 除充分利用现成的图文稿件外,可将分别报道的图片新闻与文字新闻加以组合,以利网民阅读。

② 用压缩技术提高显示速度。。

③ 保证图片不变形。

④ 图形文件扩展名必须为"JPG"和"GIF"

2.6审稿制度

① 每个编辑所发稿件,自己要认真审查一遍。

② 编辑没有把握的稿件,经领导审后再发。

三、奖惩制度

1、关于保健时报网栏目分工流程已经下发,分工明细责任到人,纳入绩效考核的新闻为每天每人50篇。

2、如公关等新闻发布人员要求付费新闻发布,务必请求上级指示展开工作,严禁个人私自与公关、传媒行业合作,一经查出立即严惩。

3、新闻发布的同时能带来企业软性的宣传推广,没有投放的客户,实行收费制度,新闻暂定50/篇,收款账户统一为:____________,费用的40%作为个人奖励,原则上无上限。

自2012年

日起执行

XXXXX报社

2012年

第三篇:2012年省地税第1号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项目属于实行备案管理范围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

第三条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未执行到期而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核定。

第五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税收优惠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

纳税人提请备案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应遵循“一事一备”原则,即每一项优惠应独立作为一项备案内容提出申请。

备案类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一次性确认,企业在优惠期限内以后进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第八条 备案管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附件

1、附件2)。

第二章 事先备案管理

第九条 事先备案税务机关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第十条 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优惠的,应于终了后办理纳税申报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提请备案;在预缴申报时就能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应于预缴申报前不低于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中间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于下一个申报期报告主管地税机关。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或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请事先备案的,应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附件3)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资料(附件

1、附件2)和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法提供资料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印章。

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实施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只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规定的相关资料(附件2)。

第十二条 纳税人按要求提供资料并提请备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受理情况。资料不全不详、存在明显错误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内容,纳税人补齐、更正后可再次提请备案。

对明显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不属于优惠备案事项或超过规定期限逾期提请的,地税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及时转报有权备案机关。有权备案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由经办人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上签署处理意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随《税务事项通知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不予备案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告诉纳税人有关权利救济方式。

第三章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管理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附件2),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一式三份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附报相关资料的,或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等。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相关资料后,由经办人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上签署处理意见,一份留存,一份送税政管理部门,一份随《税务事项通知书》在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交纳税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备案资料应按上级地税机关的要求上报备查。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分户建档,统一管理好辖区内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分户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其他应归档的备案资料

各级地税机关在分户资料基础上建立《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台帐》(附件4)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统计表》(附件5)。

第十九条 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汇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统计表》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确认纳税人报送的备案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备案登记或确认,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受理和确认造成失误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的确认不改变纳税人的申报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规定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地税机关责任备案或确认错误,造成企业未缴、少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沟通协调,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税务人员在优惠备案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附件

1、附件2未列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的,暂按事先备案类管理,报送资料应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资料和特定事项企业的内部证据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相关事项按此规定处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5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事先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明细表

附件 2: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明细表

附件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附件 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台帐

附件 5:附件5附件6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1号公告发布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川地税发〔2010〕55号发布,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优化了体例形式,增加了备案项目,细化了税务机关管理要求。

一、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10年发布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享受优惠的备案项目、程序做了具体规定,初步规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管理。但在施行中,存在列举优惠项目不全、部分优惠项目备案形式不便于征管的不足,为进一步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局在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

二、新办法的体例有什么变化?

为便于理解和执行,新办法按一般法规体例分为总则、事先备案管理、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分别规定一般性原则、具体操作程序、过程监督、过错追究以及时效,并以附件单独规定相关资料要求。

三、优惠备案项目有调整吗?

原办法共列举了新税法框架下的17种优惠,其中13种为事先备案类,其余4种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新办法增加了国务院明确的专项优惠政策项目,共有27种事先备案类、13种事后报送资料类,纳税备案管理的优惠项目达到40种,为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优惠政策提供了依据,并且对每类优惠事项具体列举了备案资料项目、备案时间、预缴办法等,为纳税人享受优惠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指引。新办法还设置了兜底性规定,对以后新出台的优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管理类型的,按其他类事先备案管理。

具体而言,新增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税收优惠、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对西部地区集成电路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的再投资退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清洁发展基金收入、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企业特殊性重组业务以及兜底性的其他需事先备案的优惠项目。

事后报送资料类项目,除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这一优惠项目由事先备案调整而来,另外新增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年限、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需纳入事后报送资料管理的优惠项目。

四、备案程序是不是新规定的?

为保证优惠管理的连续性,方便纳税人办理优惠事项,新办法对备案程序未做大的调整。

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优惠的,应于终了后办理纳税申报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提请备案;在预缴申报时就能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应于预缴申报前不低于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提请事先备案,应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法提供资料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印章。

纳税人享受事后报送资料类优惠的,在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一式三份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附报相关资料的,或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等。

第四篇:产品发布管理流程规范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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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本:

号:

级:

1. 目标 .................................................................................................................................... 3 2. 发布流程 ............................................................................................................................ 3 2.1. 补丁发布流程 ............................................................................................................. 3 2.2. 主版本发布流程 ......................................................................................................... 5 2.3. 产品实施流程 ............................................................................................................. 8 2.4. VSS管理流程 .............................................................................................................. 9 3. 相关资料 ............................................................................................................................ 9

1. 目标

软件产品的发布过程,需要形成有序的良性循环。否则,各环节流转中容易发生相互等待、被动接应的局面。无形中,不断增加了沟通成本,扩大了软件的风险。且对后期造成的影响并不能够完全预知、完全估量。

因此,根据公司内部前期已有的习惯,总结过去产品的发布经验,分析统计结果后,特制定本发布过程规范。预期达到如下目的:

1、减少交叉沟通。通过将发布过程流程化,使每一个环节的执行者都非常清楚自己的产入产出,受谁的影响,将影响谁。当遇到困难时,能明确的定位寻找到关键人物沟通解决。避免当需要获取一件事情的进展情况时,需要广泛征询才能掌握的现象。减少交叉沟通成本。

2、提高工作预见性。流程一旦启动,流程中的所有人员便被触动。各环节执行人能迅速在早期预算出自己的“参与时间”、“参与内容”、“参与工作量”,主动提前做出安排、准备,避开人力、时间等资源上的冲突。且一旦发现冲突,便能立刻“报警”,报得越早,越能提前应对,减少损失。

3、提高可控性。产品发布就像道路交通。交通电台有了可靠的消息渠道(取决于上述“

1、减少交叉沟通”),便能随时掌握路面交通状况,配合可预见的行车计划(取决于上述“

2、提高工作预见性”),当然更能向车队提供有价值的消息。因此,车队领导能做出更有控制力的指令,各车队协调行驶,整个交通自然更受控。 一条早已设计好的行车路线,加上提前准备就绪的车队人马,再加上行进途中密切配合的交通电台。与没有固定线路,需要时才去调配车马,电台信息又不畅的队伍相比,哪一个更能成功到达目的地?

2. 发布流程

本章节的流程图中,将使用下列简称。

1、需求组(人):包括需求总负责人(或PM)、各模块需求负责人。

2、开发部(人):包括技术开发部全体成员。

3、配置管理员:或简称SCM,包括技术研发部的配置管理组成员。

4、测试组(人):包括测试组所有固定资源、临时调配资源。

5、安装组(人):包括负责公司内部、客户现场的安装、调试的人员。

6、客户:所有使用我司产品的用户。

2.1. 补丁发布流程

软件产品的某个主版本向外发布给客户使用后,发现了错误。若这个错误给客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等不及下一主版本,需要立刻修正,我们就需要发布补丁(对应VSS上的存放目录:Patch[X.Y])(注:所有补丁要求合并入下一主版本)。流程图如下所示。

补丁发布流程:下图中每个方框代表一个进程,括号内描述该进程的具体内容。每个进程均要求相应职位填写《补丁签发单》。需求组开始开发部开发部经理:接收任务(

1、安排开发人、预计开发完成时间。

2、通知SCM)配置管理员测试组提出变更请求(

1、事先征得需求澄清会的同意,再填《补丁签发单》。

2、通知开发经理)检查(

1、检查前两个环节填写的签发单是否符合填写要求;检查描述是否清晰、时间要求有无冲突;)否检查是否通过?是安排补丁号(

1、安排补丁号、发布日期,通常将完成时间相距不远的安排在同一补丁号中。

2、设置VSS权限,根据开发部经理的安排设置。

3、通知相关人,开始执行施变更,并公布预计发布日期、实施建议)开发人:执行变更(按照要求修改代码、文档,完成后,按规范存放)测试组长:制定测试计划(按照签发单,安排测试人、预计测试完成时间)产生alpha版(开发部内部可产生多个alpha版)安装alpha测试环境部门内部测试(

1、alpha阶段的测试,相当于单元测试。

2、通知SCM)否测试是否通过?是alpha阶段产生Beta版(

1、检查相关文档是否已备齐;

2、根据签发单,检查当前补丁号中提出的变更是否都已执行;

3、检查开发人在CheckIn/out的过程中,是否符合VSS管理规范、版本管理规范;

4、根据签发单,制作补丁发行说明

5、关闭VSS权限;

6、编译构建beta版;

7、通知测试组、安装组,向其提交该补丁的书面签发单)安装Beta测试环境(

1、编写/更新补丁安装手册;

2、选择测试环境,安装补丁beta版;

3、通知测试组、相关人,同时刷新“公司内部产品试用环境一览表”白板)验收测试(

1、beta阶段的测试,相当于集成测试

2、通知相关人测试结果,含邮件、签发单电子格式的回复。若测试通过,则还包括在书面签发单上签名。)否测试是否通过?是Beta阶段产生Release版Release阶段(

1、检查测试结果是否已全部通过;

2、检查提交文档是否已齐全;

3、标识、备份、记录。

4、通知相关人。等等...详见:《版本发布前的checkList》;)分发Release版(

1、根据安装组的工作计划、根据各客户现行情况,组合出不同的安装包;

2、分发给当次执行安装任务的人。

3、通知安装组。结束(转入《产品实施流程》)

2.2. 主版本发布流程

主版本的发布流程,与补丁的发布流程相比,参与的职能部门个数、次数明显增多,且设置的检查点也随之增多。

重要的一点,引入客户监督。改变目前的“直到整个版本完全下流水线后,才提交客户试用”的方法。采取“我们主动争取客户全程参与”的方法,每完成一个变更,不一定要待版本中的所有变更完成,立刻放上客户使用的测试环境,请客户在线试用并提意见。(此举依赖公司实现远程测试环境)。目的:让客户不仅知道我们在干什么,还知道我们干成什么样,是否满意。尽量让客户的意见在开发早期提出,越早提出,变更成本越小,且能直接减少后续的补丁发布频率。

流程图如下:

主版本发布流程图(下图中每个方框代表一个进程,括号内描述该进程的具体内容。每个进程均要求有物理产出。)需求人开始开发人配置管理员测试人/安装人客户提出变更请求(

1、填写自己负责的《[产品名] [版本号]开发计划清单/测试清单/变更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2、请求召开需求澄清会否参与澄清会(对清单释疑)参与澄清会(对清单提出质疑,预估开发所需工时)参与澄清会(对变更请求提出质颖,预估测试所需工时)评审通过?是宣布变更计划(由需求总负责人/PM宣布:

1、通知SCM检入变更计划;

2、通知开发部经理接收任务;

3、通知客户)(完成时限:上一主版本正式对外发行前。)检入变更计划(

1、检查有无通过澄清会;

2、将一个产品中,各需求人提出的清单中,已通过澄清会的内容,合并成一份。从此本流程仅使用合并后的清单。

3、存入VSS的固定目录、标Label;

5、通知开发部经理、测试组长需求阶段重新进入开发阶段提供发行说明内容(各需求人提供自己所辖范围内的说明内容,参照样本填写)开发部经理:接收任务(

1、安排开发人、预计开发完成时间。

2、通知相关人)为开发部门设置权限测试组长:制定测试计划(按照清单,制定测试大纲、测试计划)开发人:执行变更开发阶段(

1、开发人执行变更;

2、定期向项目管理组汇报开发进展)收集、审核发行说明内容产生alpha版(可产生若干个alpha版,直至所有变更完成)安装alpha测试环境部门内部测试需求确认测试(确认功能是否满足需求)(alpha阶段的测试,相当于单元测试,确认功能是否完整、是否正常运行、相关手册是否最新)是否参与?否制作发行说明网页(根据收集并审核通过的内容,制作成适合客户在线阅读的网页等格式,变更清单除外)是版本测试(

1、根据测试计划测试;

2、写安装手册)需求确认测试(确认功能是否满足要求,尽可能提出改进意见)alpha阶段测试通过?是否

主版本发布流程图(续)需求人开发人配置管理员物理配置审核(

1、各类文档有无备齐;

2、有无全部测试通过…等等,详见《CheckList》)测试人/安装人客户产生Beta版(

1、关闭VSS权限;

2、标Label;

3、编译构建beta版、备份、通知相关人;

3、制作变更清单网页...等等,详见《执行列表》)安装Beta测试环境(公司内部用)(

1、根据测试计划、安装手册,安装测试环境(可能有多套环境),验证安装过程是否正确;

2、通知SCM、测试组、刷新“公司内部产品试用环境一览表”)客户是否参与测试?是否安装Beta测试环境(客户用)(

1、根据客户需要,选择安装环境,并进行安装;

2、通知SCM、各需求负责人)验收测试(

1、根据测试计划测试;

2、回复测试结果(含邮件、上传VSS、书面三种方式))安装记录验收测试(

1、对产品进行测试、试用,包括性能、功能方面的测试,尽可能提出意见)Beta阶段测试通过?是否,重新进入开发阶段物理配置审核(

1、各类文档有无备齐;

2、有无全部测试通过;

3、检查变更清单网页。

4、下一主版本计划已备妥…等等,详见《CheckList》)产生Release版(

1、标识、备份、记录。

2、通知相关人。等等...详见:《版本发布前的checkList》;)Release阶段分发Release版(

1、根据安装组的工作计划、根据各客户现行情况,组合出不同的安装包;

2、分发给当次执行安装任务的人。

3、通知安装组。结束(转入《产品实施流程》)

2.3. 产品实施流程

为方便大家更加理解软件的整个发布循环过程,在此简单介绍软件通过Release阶段后的实施流程,它包括安装、培训等内容。具体的规范制度,以实施部门制定的为准。

产品实施流程(为方便理解,下图作出简单介绍。具体详细的流程以实施部门制定的为准。支持部开始配置管理员客户实施经理:制定实施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含:时间、地点、人物、实施内容、实施策略。)提出意见(对实施计划表示认可,或提出调整意见)分发Release版(根据实施计划,分发出当次实施所需产品、相关文档)实施人:准备(指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与客户约定时间、安装包整理、任务书编写、提交说明文档给客户...等等一切能提前在公司完成的工作)否实施人:执行计划配合执行实施人:反馈执行结果(

1、通知相关人。

2、返回相关文档。例如:特定用途备份文件、客户签字后的任务书等。

3、记录结果。其中,安装记录是必不可少的,以便为下一次实施提供线索。)执行成功?是结束

2.4. VSS管理流程

简单介绍VSS的使用流程如下,具体详细的规则另述。

VSS管理流程

1、库结构管理SCM:规划目录、存放规则、权限规则(经过评审)SCM:建库、分配权限各用户:上传、下载SCM:定期抽查、清理、维护

2、文件存储管理SCM:定义命名规则各用户:按统一规则命名,保持更新SCM:定期抽查、清理

3、用户、权限管理SCM:新增用户(

1、新增帐号;

2、分配权限;

3、通知用户本人及部门经理)SCM:调整权限(

1、根据部门经理的安排,统一调整权限;

2、通知用户本人及部门经理)新同事用人部门经理:提出(

1、提出新增用户要求;

2、提出权限要求)老同事用户本人:提出(向部门经理提出调整权限要求)用人部门经理:统一汇总安排离职人事部门:离职通知SCM:销户(

1、检查有无未checkIn文件;

2、删除用户;

3、通知部门经理、人事部门)产品备份流程SCM:制定备份策略(经过评审)SCM:按策略备份SCM:定期公告,供大家取用

3. 相关资料

3.1 软件版本号的命名约定、分支约定

第五篇: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2012年6月19日发布,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加强合规管理,提升研究质量和专业服务水平。

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建立健全研究对象覆盖、信息收集、调研、证券研究报告制作、质量控制、合规审查、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以及相关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上,将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环节与销售服务环节分开管理,以维护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独立性。

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

第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加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管理。将上市公司纳入研究对象覆盖范围并作出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或者将该上市公司移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应当由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独立作出决定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第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信息来源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环节的管理,维护信息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第七条 证券研究报告可以使用的信息来源包括:

(一)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发布的政策、市场、行业以及企业相关信息;

(二)上市公司按照法定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以及上市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等非正式公告方式发布的信息;

(四)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上市公司调研或者市场调查,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供应商、经销商等处获取的信息,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除外;

(五)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信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合法取得的市场、行业及企业相关信息;

(六)经公众媒体报道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七)其他合法合规信息来源。

第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审慎使用信息,不得将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写入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确定性研究结论的依据。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者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调研活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调研活动的管理。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二)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三)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五)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秉承专业的态度,采用严谨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据,审慎提出研究结论。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提示投资者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任何形式的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均为无效。

第十三条 证券研究报告中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提出投资评级的,应当披露所使用的投资评级分类及其含义。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包括必要的信息资料、调研纪要、分析模型等内容,纳入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予以保存和管理。

第十五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对其署名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参与制作证券研究报告,但尚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证券从业人员,如果已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经署名证券分析师和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同意,可以用“研究助理”等名义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列示。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机制,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或者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

质量审核应当涵盖信息处理、分析逻辑、研究结论等内容,重点关注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的专业性和审慎性。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合规审查机制,明确合规审查程序和合规审查人员职责。

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

合规审查应当涵盖人员资质、信息来源、风险提示等内容,重点关注证券研究报告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事项。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可以就证券研究报告涉及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向该上市公司进行确认,但不得透露该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保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

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前,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调整、制作与发布研究报告的计划,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以及涉及盈利预测、投资评级、目标价格等内容的调整计划。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及《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并遵循下列静默期安排:

(一)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二)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三)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合规部门将该上市公司列入相关限制名单期间,按照合规管理要求限制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以维护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独立性。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研究质量、客户评价、工作量等多种因素,设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激励标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

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不得参与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证券分析师跨越信息隔离墙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等项目的,其个人薪酬不得与相关项目的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就尚未覆盖的具体股票提供含有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的,自提供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就该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不得就已经覆盖的具体股票接受委托提供仅供特定客户使用的、与最新已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结论不一致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的,应当要求委托方同时提供对委托事项的合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明确要求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部门或外部机构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涉及具体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慎重评估,充分论证必要性,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与相关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明确由被授权机构承担相关刊载或者转发责任;

(二)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应的后续解读服务,防止误导公众投资者;

(三)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披露本公司授权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有关情况,提醒公众投资者慎重使用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本公司证券研究报告;

(四)具备相应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公众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未经授权私自刊载或者转发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一)加强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环节管理,要求公司相关人员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私自提供给未经公司授权的公众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提示客户不要将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他人;

(二)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发现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被私自刊载或者转发的,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三)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客户沟通,提示客户及公众投资者慎重使用公众媒体刊载的证券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业务、合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合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执业规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根据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将纪律处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八条 本执业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执业规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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