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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迷信的辩证关系(大全)

科学与迷信的辩证关系第一篇:科学与迷信的辩证关系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辩证关系1科学精神科学精神是人们在长期的科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共同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的总称。科学精神就是指由科学性质所决定并贯穿于科学活动之中的基本的精神状态和思维方式。

科学与迷信的辩证关系

第一篇:科学与迷信的辩证关系

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辩证关系

1科学精神

科学精神是人们在长期的科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共同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的总称。科学精神就是指由科学性质所决定并贯穿于科学活动之中的基本的精神状态和思维方式,是体现在科学知识中的思想或理念。它一方面约束科学家的行为,是科学家在科学领域内取得成功的保证;另一方面,又逐渐地渗入大众的意识深层。

科学精神作为人类文明的崇高精神,它表达的是一种敢于坚持科学思想的勇气和不断探求真理的意识,它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多方面特征。具体表现为求实精神、实证精神、探索精神、理性精神、创新精神、怀疑精神、独立精神和原理精神。

2人文精神

人的生命包括自然生命和文化生命,人文是关于人的文化生命的学问(关于自然生命的学问是科学),所以叫“人文”。所谓人文精神,简单地说,就是以人为中心,关心人,爱护人。用现在大家比较普遍说的一句话,就叫人类关怀、生命关怀,这应该说是人文观念的一个核心问题。

一般认为,人文兴起于文艺复兴(以文学和艺术的形式,张扬人的价值,人是衡量一切的尺度)运动,所以称之为“人文”。在某种意义上,文艺复兴运动就是人性的一次解放运动。从此以后,承认人、关心人、尊重人、人是衡量一切的尺度就成为一种新的观念。

3人文精神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性

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始终离不开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合力的推动。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统一是当前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许多问题的解决都不可能只靠自然科学,也不能只靠社会科学。适应这样的形势发展,就需要愈来愈多的文理兼备的人才。今日的青年,必须具备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然后可以求学问、成事业。《大学》、《中庸》的大道,重视人文精神,但亦包含科学精神。西洋文化的发展,提倡科学精神,但亦不能忽视人文精神。西洋的哲学,本包括伦理学及美学,而求善求美乃是人文精神的基础;西洋的科学,包括求真与求实,故有理论科学、实验科学、应用科学、社会科学,以至工、医、农、商各学科的发展。西洋的科学发展,轻视了人文精神,故今日的西方,陷于彷徨无主的**状态。中国的人文发展--尤其是理学、道学--偏重于伦理观念、

道德规范,而忽略了科学精神;且于文学、音乐、艺术,亦不加重视,故求善胜于求美,求善重于求真。实在真、善、美为人类世界鼎足而立的重要因素,缺一而不可的。

4如何做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

(1)科学的指导思想,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2)健康、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正确认识和反映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规律的最新科学技术和知识文化;

(4)既体现时代精神又继承古今中外一切优秀文化传统中优秀文化成果的思想文化;

(5)一切有利于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一切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一切有利于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等等。这就告拆我们,坚持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统一原则进行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路径,只能是或者必须是弘扬主流文化,提升大众文化,扬弃传统文化,辨析西方文化,扫荡垃圾文化。

第二篇:科学认识和把握发展与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高屋建瓴、提纲挈领地归纳和概括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总布局和总任务。其中,总布局就是“五位一体”,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协调推进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其他各方面建设。这个总体布局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阐述和科学表达,也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在实践和认识上不断深化的重要成果。

总体布局的思路内在闪烁着辩证、科学把握环保与发展关系的光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整个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用联系的观点、全面的观点看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整体中,经济建设是根本,政治建设是保证,文化建设是灵魂,社会建设是条件,生态文明建设是基础。生态文明的基础地位就在于它为其他的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是其他各项建设的基本载体和支撑。

但同时也要看到,单方面强调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和改造、粗放型的社会生产和浪费,往往造成自然资源的透支性消耗和生态环境的永久性破坏,这不仅直接影响到当代人的生存环境和质量,而且直接威胁到子孙后代的持续发展和美好生活,甚至使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毁于一旦。也就是说,在不重视保护自然的前提下片面和追求发展,即使短期内取得了“胜利”,这个胜利还是会被“消除”。离开环保谈发展经济是涸泽而渔。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的目标、方式、路径上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多种因素和变量:历史的和现实的、短期和长期的、自然的和社会的。总体布局说明,发展与环保之间并不是对立、先后和主次的关系,只要我们统筹兼顾、整体把握,可以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持续共生、协调融合的关系。

生态文明建设也是提升经济质量、优化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长期以来,我国的工业增长主要是依靠资源、资金和廉价劳动力推动的外延式、粗放式的增长。这种增长方式在工业化起步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一定的历史客观性和阶段性,但总体特点是能耗高、污染重、创新低,可持续性较差。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工业化进程,对资源和能源的需求量巨大,而资源有限、耗能单位众多是我国发展工业化所面临的现实。随着工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全社会对能源需求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压力也会与日俱增。

因此,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耗,减少污染,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可持续性发展道路是中国实现新型工业化的必然选择。在现阶段突出环保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方面能倒逼经济转型,引导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成为检验转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可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逐渐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本身就能创造大量新的需求,促进技术进步,催生新的产业,为经济发展增添新的动力。预计“十二五”期间,仅节能环保产业一项的产值就将达到十几万亿元,体量巨大。而且,当前国际竞争已经从传统领域延伸到环境领域。加强这方面工作,有利于我们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拓展发展空间。

生态文明建设还是推进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某些地方破坏环境、生态系统退化,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渐恶化。这种严峻形势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环境,也直接威胁了国家的生态安全,往往是引发一些社会矛盾的直接诱因和导火索。近年来因为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长,充分说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切身相关,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和重点,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正进入敏感时期。只有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起来,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优化需求,也才能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群众真正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真正感受到不断实现中的美丽中国。可以说,这是从源头上治理部分社会矛盾,提升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重要途径和保证,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除此之外,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有利于形成全社会性的环保、节能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和培育找到契合点、生长点;有利于凝聚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社会共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一起动手,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和沟通,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环保与发展、人类与自然之间,不是对立、对抗的关系,而是可以融合、共建、共赢和互助的关系。

对保护与发展之间关系的辩证把握,需要我们统筹考虑发展、转型和环保,努力实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需要我们立足服务发展、服务转型、服务民生的需要,用全局视野和战略思维考虑生态文明建设。也就是说,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原则、目标等融入和全面贯穿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生态文明的要求,通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达到经济繁荣、生态良好、人民幸福的目标,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环保新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战略层面,立足基本国情,按照五位一体要求,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搞好顶层设计。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这种系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科学、合理处理好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其他建设之间的关系,找好这几对关系中的结合点和生长点,找到实现共赢、双赢的现实路径和方法,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贯穿到其他各项建设中去;另一方面是整体规划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梳理、编排各种要素,构筑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理论、基本框架和完整体系。因此,在“十二五”期间,要立足基本国情,特别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总特点,按照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制定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好顶层设计。

总体规划重在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两横三纵”为主体的城市化战略格局、“七区二十三带”为主体的农业战略格局、“两屏三带”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在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同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标准。编制国家环境功能区划,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履行好环境管理职责。中央财政继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奖补力度,引导并帮助地方建立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增强限制开发区域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能力,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中西部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

第二,在制度层面,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要求,建立完善各项制度、体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保证。

首先是责任制度。环境保护实行的是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总责的管理制度。要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包括节能减排指标、生态修复指标等,并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严格实行责任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方,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评价体系,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其次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力推进战略环评,突出抓好化工石化等高环境风险产业园区、流域梯级开发、重要航道建设等规划环评,加大环保重点城市规划环评试点力度,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加强对石化、钢铁等行业项目环评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体系。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单和责任状制度,对于没有认真兑现环评承诺,造成较大环境风险和环境影响的地区和企业集团,坚决实行限批措施。全面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继续强化环评全过程监管,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办法。

再次是推进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建设。定期形成环境监测以及环保绩效状况的评估报告,及时向社会发布,对于未完成任务和达到标准的责任主体,下达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对于超额完成任务和达到标准的责任主体,积极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在产业层面,大力推进产业升级,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将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

一方面,不断推进产业升级,推动服务业发展,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跳出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发展老路。把优化产业结构与推进节能减排结合起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既可以提高发展的质量,又是从源头上节能减排的治本之策。要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继续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落后产能。需要强调的是,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具有市场需求广、就业容量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等优势,能耗强度平均只有工业的1/5,污染排放更低,要加快发展步伐,努力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另一方面,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推进环保科技攻关,实施一批国家重点生态环保工程。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抓住机遇、统筹规划、明确方向、重点推进,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的关键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加强科技创新与实现产业化结合起来,提升节能环保产业核心竞争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在政策层面,完善环保法规体系和激励约束并举的经济政策体系,用政策手段调节经济行为,引导环保措施的普及和推广。

首先,要把环保投入列入年度预算,并保持合理增长幅度。国家财政资金和预算内投资都要增加环保能力建设投入,保障必要的运行和维护经费。进一步扩大“以奖促治”、“以奖代补”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加大这方面的投入,调动环境整治的动力和积极性。

其次,抓紧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和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理论研究,发挥环保税促进企业强化环保举措的积极效应,强化企业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方面的意识和责任。

再次,试点和实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政策,不仅可以使排污多的企业增加成本,而且可以使排污少的企业获得经济效益,还可以促进相关环保技术和产业的发展。这有利于把政府强制减排行为转化为企业自主减排行动,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最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强化经济杠杆对生态保护的基础性作用。抓紧研究论证,区别电、水、气等涉及民生的资源产品的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逐步实行有区别的价格政策,推进阶梯式资源价格改革,抑制不合理需求,引导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良好氛围与合力。

第五,在社会文化层面,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境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一是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努力构建生态文化。生态文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引领和支撑。要多形式、多方位、多层面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政策和法律法规,弘扬生态文化,倡导生态文明,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文化氛围。特别是加强对党员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和严守法律意识。将生态文明列入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青少年环境基础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宣传,提高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性。宣教工作者要做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者、传播者和实践者,将生态文明理念宣传、生态道德培养、环境文化传播贯穿工作始终。

二是强化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公共参与的重要形式和内容,只有参与,才能真正激发爱护生态、保护生态的热情。加强生态质量、生态水平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舆论监督。

三是健全社会参与机制。积极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搭建平台,鼓励公众检举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由此形成社会性的、强大的关注生态文明建设的氛围与合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更高阶段发展

三、保护和发展相互促进的实现机制与政策建议

第三篇:浅论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辩证关系

摘要: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要求。 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两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具有内涵上的内在统一性,共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发展。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内在统一性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和谐社会,没有和谐社会也难以科学发展。”[1]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有不同的内涵,又有共同的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要求。两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发展。只有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只有不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才能保证科学发展观的真正落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真正实现。所以二者是统一的,它们都统一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中,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之中。

一、 科学发展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马克思主义认为,理论源自实践,理论高于实践,实践是在理论指导下的实践。世界观决定方法论,方法论是世界观的实践形式,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同样,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第一次提出科学发展观时,就已经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法治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了强大智力支持和方法论指导。实现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科学的方法论为指导,才能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目标:民主法治、公平主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基础上进行实践,必须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中和发展的各个环节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1) 科学发展观奠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法论基础

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 在新世纪新阶段,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发展的世界观,集中回答了“为什么要发展”、“什么叫发展”的问题;作为指导发展的方法论,集中回答了“怎么样发展”的问题[2]。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是对科学发展观内涵的深刻揭示和科学总结。科学发展观是统领社会发展的总方略,更多的体现着对实践活动的方法论指导,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奠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法论基础。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就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实现全面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发展与改革的关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效益的关系,切实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要把以人为本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把研究解决问题与总结实践经验结合起来,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

(2) 科学发展观规范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和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强调人与人、人与社会及人与自然之间利益相协调。而社会和谐的价值主体和价值取向又是什么呢?以什么样的标准确定社会和谐与否的立足点?以人为本的指导方针决定了社会和经济发展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决定了要以最广大的根本利益为基准去协调社会关系,而不是以少数人的利益去进行社会建设。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科学发展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指导作用的力量来源和理论基础。简单的说,以人为本就是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人民共享、促进人民的全面发展。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人的全面发展,从而规范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3) ,科学发展观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

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五个统筹”,是解决现阶段主要矛盾,推动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道路选择,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方略。在统筹城乡的社会发展中,核心是要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合理地解决城乡发展的社会成本与合理发展问题。要更加注重农村的社会建设,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加快农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这也是解决制约“三农”问题的关键;在统筹区域的发展中,主要是要加快落后地区的建设,加大对中西部等经济落后地区的政策、技术和资金的支持和投入力度,逐步缩小地区差距,是保证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所必需的;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在坚持以经济为中心的同时,还要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必须考虑民主政治、科教文化、卫生等事业的齐头并进,全面提高人民的物质与精神生活质量,让人民心和气顺,生活殷实;在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中,要坚持可持续的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做到经济的永续发展;在统筹社会建设和对外开放的发展中,要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和知识,提高改革开放的水平和社会管理能力。

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社会结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的基本要求。社会和谐不是一种社会形态,而是一种社会状态,强调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处在一种良性的平衡之中。和谐社会不是否认社会矛盾,而是强调社会诸种矛盾相互作用和影响达到有序协调发展。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发展,是建立在社会的发展之上的,但同时良好的社会环境能够保证和促进经济的有序和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多个方面有力的推动和促进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和落实,是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要求。 (1)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科学发展观的检验标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求在经济科学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科学发展观是党对我国和世界其它各国关于发展经验的科学总结,作为一种理论,还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并不断发展和完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自身目标的实现也就成为检验科学发展观科学与否的标准。同时“十一五”规划也指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如城乡区域发展相协调、基本公共服务明显加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等,这些目标的实现与否也同样检验着科学发展的水平和标准。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随着“和谐社会”理念的不断深入,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需要和有必要建立一整套评价社会和谐程度的体系或指标,当然,这些体系和或指标也可以作为检验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水平的标准。

(2)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拓展了科学发展观的应用领域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复杂、凝聚各方面合力的伟大工程。和谐社会强调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引入和谐社会建设,提高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性、规律性。由于科学发展观的推进和深入,和谐社会的本身含义的拓展也扩大了科学发展观的应用范围,提升了应用层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逐步走上轨道并取得一定成就。如今和谐被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如和谐社区、和谐世界等,尽管有某种程度的滥用之嫌,但也反映了和谐理念已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自然,作为统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科学发展观,在发展过程中也拓展了自身的指导领域和应用范围,并不断完善和丰富科学发展观。

(3)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保证了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已经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科学发展观贯彻和落实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主要体现在社会发展对其它方面发展的促进上。经济的发展不是真空中进行的,而是在社会中发展的,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科学发展观的价值主体和实践主体都是各阶层的人民群众,社会是连接各个社会成员的网络,是社会关系的承载体和媒介,同时发展必须也只能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中和广大人民的积极参与下才能获得健康、稳定和快速的发展。稳定祥和、充满活力的社会能够调动社会成员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经济发展的水平,促进改革开放的有序和顺利进行,从而保障了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和落实。

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始终要坚持的主要指导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进一步深化。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具有内涵上的内在统一性。随着实践、时代的发展,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将会不断丰富扩展,理论层次也会不断提升。我们要在科学发展的轨道上,以社会和谐为建设目标,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胜利而奋斗 [Z].人民出版社.2007.10.16 [2]李君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阔发展前景[J].当代贵州.2007(4).

第四篇:试论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辩证统一关系。的论文

2011-4-10 13:

31提问者:傲微儿

| 浏览次数:2636次

2011-4-10 14:17

最佳答案

以新的人文意识或人文观念来理解和把握科学的价值,有助于把握科学的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精神价值的辩证统一。对于处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中国来说,当然应当充分挖掘并利用科学的技术资源和经济资源,以此来带动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实现现代化不仅仅只是经济的巨大发展,它更是意味着包括思想、道德、文化、观念等在内的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人们在突出强调科学的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应当高度重视科学的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充分挖掘和利用科学的文化资源和精神资源,从而促进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

真理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价值性。真理的客观性是指,真理的内容是对客体的本质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不附加任何主观随意想像的成分。真理的价值性是从真理对主体的意义和效用上考察,是对真理的作用、意义、功能的揭示和反映。真理的价值性是以真理的客观性为基础的,也就是说,真理的价值恰恰在于它是客观真理,揭示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人们用真理指导实践,可以实现既定的目的。另外,真理的价值性还表现在它是主体能力的基础,是实现人的自由的必要条件。人掌握的真理愈多,能力愈强。

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是指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关系。价值由两方面构成:一是主体的需要和利益,二是客体的某种属性或性能,价值是在二者关系中生成的。因此,价值既有客观性,又有主体性。价值的客观性表现在:价值必须以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为现实基础,人的需要受社会历史条件制约。价值的主体性表现在:客观事物的某种属性是否能实现价值的满足要以人的需要为基准;另外,同一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的价值满足带有主体的个性特征。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的发展和阶级对立的日益尖锐,19世纪以圣西门、傅立叶、欧文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孕育了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萌芽,并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概念。但是,由于依赖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这些思想家关于人的发展观存在着巨大的缺陷,从总体上看是非科学的。

科学观念是现代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一切,科学使人明白过去做不出来的东西我们可以做出来了,但是做出来的东西也可能造福于人类,也可能不。比如原子弹,生物武器,对人类造成伤害。所以我们还要有人文思想,而人文思想呢,它始终关心一个问题:就是人。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就是把创造出来的东西,始终造福于人类,而把它对人类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是人类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最为宝贵的两种精神。二者之间有着共生互补的关系。在人类社会的改造建设中,只有将二者并重,才能保证发展实践的正确取向和成功。

在新的世纪,对于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融合而言,既充满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一方面,对上一世纪科学危机的反思使人们认识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

的融合的必要性,从而为二者的再度融合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而延续上一世纪的科技成就,人类社会迎来了倡导协调、持续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这就更使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再度融合成为了可能。但另一方面,人类社会迄今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利于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融合的主、客观因素,这些因素在当前科技发展迈向纵深的时代背景下极有可能发挥越来越大的干扰作用。因此,站在新世纪的门槛上,冷静分析问题,思考在机遇与挑战中怎样为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创造条件就成为了我们这个时代的重要任务。在当前的形势下,促进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发展社会生产力是人类的一项长期任务。只有社会生产力的全面提高,才能将人们从物质匮乏的窘境中解放出来,从而也才能为人的全面发展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并为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创造前提条件。毫无疑问,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也就意味着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但必须注意的是,现阶段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类应加强科技领域的研究,力求在更尖端的科技领域获得突破,从而进一步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并从中谋求解决全球性问题的技术方案;另一方面,人类在加强科技领域的研究的同时,应吸取以往的教训,将人文精神介入到科学研究中,在实践中使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有机融合,为科学研究指引正确的方向。

(二)改革和完善不合理的社会制度

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导致了人和社会的“单向度”发展。只有改革现有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将“单向度社会”纳入平衡发展的轨道,人们才有可能在合理社会制度的规范和指引下,充分关注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问题。在具体措施方面,政府应该采取强有力的经济和行政手段,将宏观指导与微观调控相结合,对本国的发展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来加以引导,完善监督机构,并以严格的行政执法为强制性保障,严厉打击和控制违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中,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带有强制性的意味,但这至少是较为可行有效的方法。

(三)改革现有不合理的学科设置和教育方式,加大人文学科的资金投入,倡导人的均衡发展

现有不合理的学科设置、教育方式和教育资金投入,使得科学学科与人文学科相对立,这是导致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互相背离的重要因素。在已经意识到学科设置不合理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努力调整学科配置,学科设置不仅要适应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播,还要顺应人的精神完善的需要。教育课程不应仅仅被当作是训练和灌输的工具,更应该被当成发展学生对伦理道德、文化精神和美学价值的认识,以及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的手段。此外,在加大人文学科的教育份额的同时要加大人文学科建设的资金投入,为人文学科缔造较好的学习条件。最后,在教育方式上,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提倡素质教育。针对这个问题,中国人的传统思想给世界起到了一个很好的导向作用。中国人自古以来讲究“和谐”,提倡“和谐”之道,这在今天看来,极具时代意义。美国著名科学家A.彭齐亚斯1995年出版的一本书就叫《和谐:信息时代的商业、技术和生活》,他认为目前人类正在由质量时代走向和谐时代,它所指的和谐与我国传统思想中的“和谐”是一致的。在现代社会,素质教育提倡的正是一种和谐发展的教育方式。因此,应该尽快实施素质教育,使教育成为连接科学文化和人文文化的桥梁,从而在人的

第五篇: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 影响。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生成形态并列。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 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许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

社会功能互补。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属性的行为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尽管两者手段不一,但其功能却相互补充。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诱导,其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因而道德在社会职业和家庭生活中影响广泛而深远。但道德也有

局限性,它对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而法律则不然,它明文规定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既有引导、推动作用,更有惩戒、防范作用。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即一般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

二、社会规范调控体系中的法律与道德

社会规范调控体系或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地区、领域内存在的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规范而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体。系统整体性理论告诉我们,处于某一系统的单一要素并非孤立地存在系统之中,而是与其他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系统整体的良性运行和发展,离不开各个要素的协调运行和发展。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重要的调整手段,从不同方面、以不同方式、通过不同机制对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发挥不同的影响和作用。为了治国安邦,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坚持两手抓,既抓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又抓道德建设,坚持精神文明。在这一系列的问题上,我们要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及系统论的方法,反对片面夸大或缩小任何一方作用的论调,反对将两者割裂对立或混为一谈的观点,对法制建设、道德建设以及两者的协调发展作出科学的思考。

法制建设与“法律万能论”。历史和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保持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宁,最根本、最靠得住的措施是实行法治。这是因为,法律最具稳定性、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不会因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法律最具统一性和唯一性,规范明确,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最具权威性,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愿望、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依法治国的这些特性是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因此,在实现国家职能、管理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制的主导作用是不容怀疑的。但必须注意的是,强调依法治国,并非将其与道德建设对立起来,采取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态度。法制建设需要接纳道德的要求,寻求道德的支持,依靠道德的辅佐。我们强调法律至上,但并非主张法律万能,忽视道德建设。应该看到,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整个社会调控体系对法律过分强调,导致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削弱,出现了过度依赖法律的“社会法律化”现象和道德冷漠的“吉诺维斯“综合症”,从而造成西方国家一边是高度的法律化,另一边却是道德沦丧的结局。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 道德建设与“泛道德主义”。如同法制在治国方式中的地位一样,道德对于精神文明有着同等的重要意义。精神文明的核心是思想道德,这就是说,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最终目标,同时,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质和方向。道德建设在精神文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范畴无法取代的。从“国治”的意义上看,法治是治国的根本方式,但德治也是治国的一个条件。所谓为政

不得不用道德,不以德即乱,道德教化是治国安邦的基础。就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来说,法律离开道德就可能变成恶法,法治离开道德就可能失去必要的社会条件。但是,在强调道德上述作用的同时,还必须正确把握法治实践中的道德定位。在立法中,应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方式使某些道德规范法律化。法律对道德规范的确认和转化固然十分重要,但我们切不可将其泛化,滑向立法伦理主义,将一切道德规范法律化,从而导致法律对良心、思想的恐怖统治;在司法判决中,由于立法已对道德予以充分考虑、筛选和吸纳,就应当避免道德标准对司法判决的介入,不能用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或是兼采双重标准。司法活动中的泛道德主义,将对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处理法律纠纷带来负面影响。

“德治”、“法治”之争与法律、道德协调发展。作为治国方略的法律与道德,究竟是“以德去刑”,抑或是“不务德而务法”,或者是“法德轮换”以至“法德合流”,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引起长期的争鸣。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偏重“德治”,强调“德主刑辅”。孔子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他希望通过“德治”、“礼教”去掉刑杀”,达到“无讼”的境地。法家倚重“法治”,主张“以法为本”。韩非子认为,“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韩非子•显学))。他认为,只有实行严刑峻法才能止奸,才能防止违法犯罪。儒家重视“德治”,法家重视“法治”,各有其合理的积极因素,可供我们借鉴;但儒家的轻法思想和法家的轻德思想,则是应该批判舍弃的。我们应该走出传统,不能拘泥于历史上的“德治”、“法治”之争,而应赋予法律与道德以新的时代意义,坚持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协调发展。强调两者协调发展,在现阶段并不是意味着法律与道德等量齐观,同步发展。其理由是:第一,解决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突现出来的社会问题和腐败问题,主要凭借两种手段,一个是思想道德教育,一个是法律。但法律具有主导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第二,法制变革与道德观念更新,在由计划经济向甲杨经济转轨时期,表现为两种不同速率的发展过程。前者可以由国家运用政权力量和社会资源,根据规划加快速度予以推进;而后者虽可设定目标但教化过程是渐进的,使新的道德思想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和人们的共同认识,有待于更长时期的努力。由于他律与自律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不可能齐头并进而保持同步。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协调发展应是指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与相互推动。从一定意义上说,即是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三、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

系统理论表明,各个孤立要素性能和功能的总和并不能反映系统的整体性能,换言之,系统的整体性质和功能只存在于各个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中。根据这一要求,组成社会规范系统的要素即法律与道德,不仅应考虑自身的发展与完善,而且要着眼相互间的关联与配合。法律道德化在哲学意义上即表

达了社会规范的最佳结构及各个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依法治国是依照既定法制治理国家与社会,使国家成为法治国家,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精神文明状态,从观念形态和行为规范来说,道德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础。一句话,道德是法制建设的精神支柱。这即是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意义所在。

立法活动的道德指引。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反映人民意愿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 法,是合乎理性、正义、公平观念的法。要制定这样的法,从参加人员、制定过程到内容都必须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并将某一部分道德规范变成法律规范。具体说来,道德在立法活动中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道德是立法内容的重要渊源。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形式将道德的根本原则、主导内容法律化。现实的法律与道德在调控范围上多有交叉,就是因为立法认同或吸收了许多道德规范。可以认为,法中有德,法律作为国家制定的行为规则,不能不反映社会普遍遵守的价值取向,并将一些道德原则具体化,从而使得法律具有相应的道德意蕴。第二,道德是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任何法律规范都包括有立法者关于善与恶、是与非的价值判断,反映立法者允许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的价值取向。立法决不能违背正义观念、公共利益和其他道德基本原则,否则即是恶法、坏法。这种法律不仅难以实施,而且会使立法者失信于民,使法律权威受到破坏。可见,不道德的法律己失去其存在的本来价值。

执法主体的道德能力保证。执法活动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法律的正确贯彻和公平的 实现,不但要求法律规范实现“合法性”与“合道德性”的统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主体的道德能力,即执法者道德水平的高低与执法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认为,执法主体具体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代表了正义、公平、秩序的道德观。执法者在其执法活动中道德水平低下,其后果较之执法者法律水平不高要严重得多,它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因此,执法主体需要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可行的道德能力保证,才能够在履行法律职务过程中忠于职守、唯法是从,刚直不阿、廉洁公正;才能不惧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避免徇私枉法、贪赃弄法。必须看到,这种道德能力的获得和提高,并不是法律职业本身所赋予的,而是依靠执法主体对职业道德要求发自内心的体验和认识,形成强烈的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来维系的。

守法心态的道德制约。依法治国的直接目的是法的实现。法的实现是法律规范在人们行 为中的具体落实。法律所具有的一体遵行的效力,表现为权利被行使、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责任被承担。法律要实现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目标,必须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自觉信仰与普遍遵从。一般而言,社会成员道德水准越高,守法意识就越强;法律的效益就越见明显。守法是一种道德义务,大

多数社会成员并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的强制力而守法,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于他们的道德习惯而守法。健康的守法心态,是社会道德要求在人们心理上的反映和积淀,其实质内容主要是对法律遵守的义务感和对违反法律的羞耻心。质言之,法律可以利用其威慑力量迫使人们就范或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但无法保证每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守法者,只有道德上的知耻才是守法最深厚、最持久的力量。法律“治标不治本、治端不治始”,需要通过道德弥补其不足。可见,守法的自律心态,是法律他律性目标实现的基础。

四、道德教化的法律保障

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社会规范系统要求法律与道德诸要素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合理结构,其中包括它们相互间一定的比例、一定的秩序、一定的结合方式等。道德法律化即是通过这种结构的合理化,以实现规范系统的功能优化。思想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决定着精神文明的性质和方向。它要解决的是整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的问题。在当前情况下,道德建设应做到教育与管理有机结合,强化道德行为的训练,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途径是适当引入硬约束机制,重建现代道德文明和伦理精神,这是在当前道德评价失范、价值取向紊乱、道德教育扭曲变形、道德生活不甚理想的状况下,强化道德风气、树立道德精神的疗救之途。所谓硬约束机制,即是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和社会资源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通过法律的手段提高社会机构和社会成员行为的道德水准。概言之,法律是道德建设的权力支柱。这也是道德法律化的真正含意。

法律的规范一强化作用。通过立法手段可以选择和推动一定道德规范的普及,即以法律 规范形式确认和吸收某些道德标准,使之成为法律标准,从而推进法律目标的实现。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特点。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民商法确认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的道德原则,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若干职业道德准则、市民行为规范被赋予行规、民规的法律意义,等等,无一不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具体表现。作为法律化的道德,既包括实体性内容,即对社会倡导的主体道德行为、现阶段容许的道德行为和社会责罚的非道德行为作了分层次规定;也包括程序性内容,即对非规范行为设定了惩罚性措施及实施机关。这样,通过法律对其倡导或禁止某些行为的宣示,有助于产生社会共识,形成新的道德标准。

法律的监督一保障作用。道德的生成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既能扬善,又、能惩恶,即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直至惩罚不文明道德行为。首先,法律辈以国家的名义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它不仅反映赞成什么、反对什么的价值取向,而且为人们提供了识别是与非、好与坏的判断标准。更重要的是,法律激励人们履行法律义务、担负胎责任,是他们同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和坏人坏事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其次,法律酗国家强制力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使违法犯罪分子在

认罪服法时进行思想改造,洗心覆面,重新做人;使道德不稳定分子在法律强制时受到教育和震慑,悬崖勒马,弃旧图新。这对牙净化社会风气,维护道德环境无疑是有力的保障。

法律的识别一批判作用。法律对道德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对新道德的强化与保障,而月谅表现为对旧道德的抵制与批判。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出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这种伦理精神中,不乏作为中国.传统文明价值的合理内核,存在着体现东方人文性格的传统美德。但勿庸置疑,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的影响:宗法家庭伦理的倾斜导致对个人权利自由的压制,人伦道德精神的偏差导致人们民主、法制观念的淡漠,道德规范的固有弹性导致整个社会生活的效率低下。加强法制建设,既是对道德文明固有缺憾的弥补,又是批判继承传统道德文化的重要手段。这即是说,法律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尤其对那些腐朽的、落后的、反动的成份予以剔除。法律所具有的内在批判能力和推动社会进步的机制,总是一头连着特定社会的历史传统,一头连着未来的理想王国。可以说,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表现了继承批判传统与促进文明发展的统一。

法律的教化一推动作用。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推进器。从法的精神看,可以运用权利本位、契约自由、社会公平、效率居先的现代法精神去培育和教化人们,从而形成社会主义的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规范,最终使人们将法律精神的意志、规则、知识、价值等融化于自己的思想品质道德观念和日常行为之中,在他律的范围内把自己塑造为自律、自觉、自在、自为的人。从法的功用看,它通过自身的规范、协调、指引、教育、惩戒等社会功能,促进道德规范行为的养成、道德意识的觉醒,最终达到道德理想的实现。这个过程即是从他律走向自律的过程。法律的上述作用具体表现为:法律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它鲜明地昭示真善美是法律所肯定的,假恶丑是法律所否定的,从而使社会成员明确行为标准,加强自律行为的引导;法律具有公开的惩罚性,它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制裁违反法律(也是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能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作用;法律具有巨大的权威性,它包含有社会道德的起码要求,常常构成民族素质、信念的标和依托。同时它又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成为维系一个民族道德水准的最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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