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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要求(集锦)

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要求第一篇: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要求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人员职责1、认真学习国家及各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仓储管理知识。2、对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3、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后要认真查。

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要求

第一篇: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要求

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及各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仓储管理知识。

2、对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3、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后要认真查看有关证件,认真做好记录。

4、易制毒化学品要专库存放,不准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记。

5、出库时,要认真填写出库台账,注明领取时间、领取人、领取数量、用途。

6、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7、定期对库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8、及时检查火、电源情况。库房严禁动火,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等设备。

9、对库房及时进行通风散热。

10、及时对库房内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防止失灵。

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及各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2、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有较高的责任心。

3、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入库、出库严格手续,认真登记,作好记录。

4、对库存的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存放,严禁与其他物品混放,设立明显的标识。

5、经常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存放处的防水、通风、散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易制毒化学品到库以后,应及时卸货,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卸货时指定专人看管,双人验收,入库后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分管领导职责

1、分管领导是安全经营第一责任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经营负全面责任。

2、负责审核供应商的生产、销售资质。

3、负责督促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所购销易制毒化学品的日期、品名、数量、供货方等情况。

4、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台账和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5、负责将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品种、数量、使用情况等向有关部门备案。

6、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发放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

7、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设施,装配符合标准的防雷、防静电设施。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采购人员职责

1、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的业务培训,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知识。

2、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要向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购买前先签订购销合同,然后由信息员向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在取得购买许可后,方可购买。

3、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出具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在购买证明所注明的有效期内购买证明上所核准购买的产品,并同时要求供货方提供产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4、向跨省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向运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运输备案证明,在取得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后方可运输。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并协助运输单位做好运输工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丢失、被盗、被抢后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不得将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为他人代购易制毒化学品。

6、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及时同仓库保管员和相关人员一起,核对品种、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交接签字手续。

7、要将每批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及时、如实、

详细的记入台账,每张购买证或运输证使用完毕后,经有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后与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一起交给信息员保管存档以备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二篇:易制毒化学品

湖南飞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公司剧毒品、易制毒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处理,确保人身安全,防止剧毒品、易制毒品因意外流失,造成不良后果和危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所有剧毒品、易制毒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处理。

3.责任

31生产总监为主管领导,负责各部门领用剧毒品、易制毒品的批准。

3.2仓管部为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剧毒品、易制毒品的入库验收、领用审批、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和处理。 3.3供销部负责剧毒品、易制毒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发放和复核工作。

3.4使用部门班组长及其以上或同等职位(以下简称领料人)负责剧毒品、易制毒品的领用、现场监督、复核和退库工作。

4.程序

4.1采购:

4.1.1供销部负责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并指定专门负责人,主管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保管、填写、审核、签批和使用等相关事项。 4.1.2供销部列出需采购的剧毒品、易制毒品名称、质量、数量、供应商等,到公安部门申报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4.1.3供销部凭公安部门的许可证,到许可的供应商(厂)采购所需的剧毒品、易制毒品。 4.1.4剧毒品、易制毒品的运输应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供应商在取得运输许可证后,按规定路线进行运输。 4.2验收:

4.2.1对采购进厂的剧毒品、易制毒品,供销部组织安排仓管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保管。 4.2.2验收时供销部和仓管部必须有1人以上参加,并签字认可方为有效。

4.2.3供销部同时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易制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原厂报告单》复印三份,一份由供销部存档,一份交安环部备案,一份粘贴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单》背面交仓库存档。 4.2.4主要验收内容:

包装物的完好性及数量检查:供销部、仓库核对供应商名和原厂报告单,符合后再检查包装有无破损、渗漏、粘附杂质、封口是否完好;标签、标志是否相符、完整;总件数和单件数量是否符合,同时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收发台账》和《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单》记录。到货验收合格,仓库请验单中申请免检合格。如果在验收中发现问题,保管人员应拒收,报告供销部,并作退货。情况严重的报公安部门处理(如:短缺、遗失等)。 4.3保管:

4.3.1剧毒品、易制毒品的保管应做到标识明确(品名、数量、批号),互起理化反应的剧毒品、易制毒品应严格分离保管 4.3.2剧毒品、易制毒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不得一人代管双锁。

4.3.3剧毒品、易制毒品的贮存要求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程中第6.5条之规定。 4.3.4剧毒品、易制毒品保管员应每天对保管的剧毒品、易制毒品进行清查,在每次领发剧毒品、易制毒品后应进行帐、物核对,确保其品种、数量、标志准确无误。 4.4领用:

4.4.1剧毒品、易制毒品的领用,必须经生产总监批准后,方可领用。

4.4.2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向生产主管领取《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审批表》,由生产主管审核。经审批后生产主管开《易制毒化学品领料单》与领用人一起去仓库领料。 4.4.3领用剧易制毒品化学品时应双人开锁、双人称量、双人登记核对。

4.4.4领用人(双人)凭领用证到仓库向仓管领取易制毒品化学品,仓管应仔细审查领用证各项无漏、误、缺后才能发料。 4.4.5领用人领到易制毒化学品后,应负监管之责,不许随意放置。

4.4.6领用证一式三份,领发双方应严格按表列填写,一式留库,一式留领用部门,一式由领用人送安环部存档。 4.4.8仓管要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记录,生产部门必须做好《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记录的内容为:品名、投入工序、投入数量、时间、投料人等。 4.5包装材料的处理:

4.5.2剧毒品、易制毒品的包装物由供销部双人送安环部固废存放中心。 4.5.3属于供应商可回收的包装物,应按环保要求妥善保管。 4.6退库:

4.6.1使用后有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日退库。

4.6.2退库手续相同于领发手续,实行报批、双人退收办法。 4.7检查及处置:

4.7.1供销部应每周组织两人以上对剧毒品、易制毒品进行安全管理检查。

4.7.2安环部应把剧毒品、易制毒品的保管、使用、销毁等作为安全、环保的重要的内容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4.7.3剧毒品、易制毒品的保管、使用中出现渗漏、破损,应立即报安环部。安环部组织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处理、更换、修补等。难以处理的报环保、公安部门处理。 4.7.4发现丢失剧毒品、易制毒品,对生物、环保有很大危害的,应及时上报公安、环保、主管部门。

第三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一目的

为合理使用制毒化学品,规范易制度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度化学品遗失、误用等导致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 范围

本制度使用无锡市泽蓉汽车涂料有限公司易制度化学品管理。 三 职责部门

公司采购员负责易制度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员负责易制度化学品的入库、发放。

四 内容

1 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填写申请单并报生产科负责人审核后,由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单上必须注明采购的数量、规格型号。

2 采购员凭申请单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

3 选购供应商时采购员必须对不同的生产单位生产资质、化学品规格型号、服务品质等进行考察,考核合格后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供货方式、交货日期、采购的化学品数量、必须提供的化学品的物料技术说明书。

4 供应商送货进厂时必须由采购员、保管员共同验收货物,验收时必须观察包装容器有无安全标签、MSDS、规格、数量、有无破损等进行检查,全部合格后有保管员、采购员、送货人在送货单上签字。

5 供应商供货时必须附送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的资质证书。

6 采购的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必须对库房原有的库存量、进库量认真核对登记。

7易制毒化学品时由车间操作人员根据工艺、订单填写领料单,领料单经车间负责人签字、生产部负责人批准后领料。

8保管员凭领料单发料,发料时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时注明日期、领料人、发料人、发货数量;发料单后附领料单。

9如未及时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及时归还库房保管员保管,如放在车间则必须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门贮存柜储存。

10禁止私自将易制毒化学品出借、转卖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厂外。

11 保管员应对库存量进行经常性检查,如发现原料丢失、被盗、被抢,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

12 保管员应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容器进行检查,发现泄漏、变质的应及时处理。

1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储存应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 -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第四篇: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流程

1. 目的 :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接收、储存、使用及处置管理,避免引起意外事故发生,确保人员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使用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 3. 职责 :

3.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3.1.1 负责依据要求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性进行评估及分类,依据化学品 MSDS 确定使用要求及注意事项等。

3.1.2 负责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培训,对员工化学品使用及注意事项等进行专业的指导。

3.1.3 负责对化学品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盘点。

3.2采购部负责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同时依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易制毒类化学品的购买许可、登记、申报等。

3.4 仓库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仓储管理、并且做好领用台账。

3.5 生产部及质量部负责涉及生产使用和理化检验用易制毒化学药品试剂使用及管理。 4 . 程序

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特制定如下流程: 4.1、所供货单位必须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先签订购销合同,并向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在取得购买证后,方可购买。申请必须标明采购数量、用途等。采购有专人负责。

4.2、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出具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在购买证的有效期内按购买证上核准的品种、数量进行购买。并同时要求供货方提供产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4.3、《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一但发现丢失、被盗、被抢后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4.4、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不得将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为他人代购易制毒化学品。

4.5、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及时同仓库保管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一起,核对品种、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4.

6、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培训。 4.7、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应当对易制毒领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且做好库存盘点,盘点数据有易制毒操作人员进行申报。

4.8、易制毒化学品应实行专人管理、专用库房、双人双锁,仓库应当阴凉、干燥、通风。 4.

9、要将每批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及时、如实、详细地记入台帐,每张购买证明使用完毕后,应由专人保管,用于备查。

4.10、易制毒化学品应用于合法用途,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易制毒分类见《附表一》

编制人:王志军 审核人:

第五篇:易制毒化学品问答卷

1.我辖区一民营化工生产单位到所里办理易制毒备案证明,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企业的股东之一曾因吸食新型毒品(麻果)被处罚过,且有继续吸食毒品的嫌疑.请问:能不能开出备案证明?

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未规定有单位负责人有吸毒嫌疑的可以不予以办理登记,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应当予以登记。

2.本市运输易制毒不需办运输备案证明,运输车辆是否应该随身携带购买备案证明以备检查?

答: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随身携带购买备案证明,但公安机关查验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

3. 某单位是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存在如下问题:购买企业开一张100吨、有效期为当月1日至30日的购买证,并在当月2日交到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于2日开始向其销售,从当月2日至次月5日分若干次向其运送98吨硫酸。请问生产企业从次月1-5日的行为是否为无证销售,如不是,如何理解购买证的有效期、销售行为和运输行为。

答: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备案证明中注明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和数量,“壹次”有效的为当次申请购买的数量,“多次”有效的,为在有效期内申请购买总量,第1次申请购买情况由公安机关发证时在第二联背面上填写,其余批次的购买情况由购买单位自行填写。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备案证明中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和数量,数量为货主在有效期内申请运输总量,第1次申请运输情况由公安机关发证时在第三联背面上填写,其余批次的运输情况由货主自行填写申请运输的数量。判断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是否合法,应当按照购买备案证明和运输备案证明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查验。

4. 甲单位未经备案派人运输一批硫酸从A市B县到C市D县,在D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对货主甲单位进行罚款,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对责任人拘留,那么应该由D县公安机关管辖还是应该由B县公安机关管辖?

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属于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经过地也属违法行为地,因此由案可由D县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管辖发生争议的,可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5. 某单位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但在经营过程中,其购买和销售行为均未依据《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且向没有备案证明的单位销售了易制毒化学品,也没有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向公安机关报告,是否要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四十条第

(四)项、第

(八)项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答:

1、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处罚;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4项规定处罚。

2、以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对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处罚后,不应当再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4项对同一销售行为进行处罚。

3、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同时有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1条第1项分别处罚。

6. 对无证的个人或单位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的行为,可否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其处罚?

答: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处理。未经许可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9条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可对行为人依法处理。

7. A化工厂在试生产时,向B化工厂借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硫酸各7吨。是否可以对A、B两化工厂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答:盐酸、硫酸既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也属于危险货物。非法借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可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或《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2条处理。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可以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第1项处罚。同时,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盐酸、硫酸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8. 某厂因生产需要,未取得备案证明,到某市购买硫酸,并用本厂的车辆运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该厂构成未经备案购买、运输买易制毒化学品两种行为应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但按照《公安部关于无运输备案证明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对货主和承运人都要处罚,本案中货主和承运人为同一人,如何适用法律处罚?

答:货主和承运人为同一人的,只处罚一次,对其不应以货主和承运人两个不同身份处罚两次。

9.《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的处罚中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与处化学品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是“并”还是“或”的关系?如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已经用完,无法没收该如何办?

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同时作出以下3项处理决定:一是“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二是“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三是“没收违法所得”。上述3项处理决定不是选择性关系,是并列关系,如果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已经用完,不再没收。

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购买许可证时是不是不需要审查卖方是否有经营资格?因为并未规定提交卖方相关材料,若需审查卖方资格,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过程中,未要求审查卖方的资格。

1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第四款规定,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那么,跨市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二者选一,还是按第四款规定备案即可?

答:按《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备案。

12.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县级公安机关”的理解。在设区的地级市中,有的公安分局辖区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单位,辖区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发货时实际是从设在其他城区或者县区的存储单位或者生产单位直接提货发货。对于这种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县级公安机关”应该是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还是存储单位或者生产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已经规定很明确,是“易制毒化学品的运出地”,即需要运出的易制毒化学品所在地。

13.追诉标准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

(四)项中“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如何理解?以外相当数量是以

一、

二、三项中哪一项的数量为依据?如盐酸以哪一个为标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未出台,当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该解释中所列明的种类有数量标准。因此,对于解释中未列明的其它易制毒化学品(按《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没有追刑的数量标准。目前,禁毒局针对此问题正在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犯罪追刑标准。

1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均有对违法单位处以“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如何理解第二句话?假如货值400元,是必须罚款一万元?还是在4000和1万元之间罚?如按第一种理解,还有歧义:有可能货值高比货值低的罚得要少。(如600可罚6000,但400最少罚一万)那是否就可理解为最低罚款额度为一万元。另外10倍至20倍罚款是否须为整倍数。

答:(1)“处以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是指必须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选择处罚的幅度,再将处罚的幅度与货值相乘,最后得出罚款数额。处20倍罚款的是情节最严重的情形,对于根据其违法情节应当依法予以货值20倍罚款的,如果其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要依法作出予以1万元的罚款。因此,对于违法情节相当的,是不会出现货值高的反而比货值低的罚款低的情况。(2)法律未规定罚款必须为整倍数,但为方便操作,应当以整倍数计算。

15.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未经备案擅自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现购买企业的法人及经手人均承认购买硫酸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销售单位也未查验相关证明,付款方式为现金交易。目前从企业自建的台帐中反映有购买的数量和价值总额。请问如何确定该企业货值?

答:对于货值的确定,应当按照证据的要求收集确定货值的相关材料。(1)如无其他证据,可以根据购买企业自已建立的登记台帐确认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货值。 (2)可以根据销售单位的销售发票确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最好有销售单位材料,以便互相印证。

1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和第41条在对“没有运输资质,受人雇佣,非法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适用上哪条更适合?两个条款的适用有何区别?

答:(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 (2)根据《公安部关于无运输备案证明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6号)的规定:对经过许可或者备案货主委托承运人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而承运人未全程携带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1条对承运人进行处罚;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对货主进行处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1条对承运人进行处罚。 (3)同时违反《道路运输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情形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分别处罚。

1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2条都规定了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备案证明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能否据此处罚?

答:从前后文看,许多条文将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并列适用。因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仅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备案证明”,不能按照“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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