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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实务课件(全文)

安全生产执法实务课件第一篇:安全生产执法实务课件安全生产执法实务第八章 安全生产执法实务第一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知识一、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为了保障安全生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安全生产执法实务课件

第一篇:安全生产执法实务课件

安全生产执法实务

第八章 安全生产执法实务

第一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一、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为了保障安全生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等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与调查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任何场所进行检查,包括其行政办公地点、生产作业场所、营业场所、储存场所等;有权调阅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的所有资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 情况。这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最基本的职权,也是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基础,没有这些职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也就无从谈起。

(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立即纠正的,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有权责令当场予以纠正;对难以立即纠正的,如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到位等等,有权责令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予以改正,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同时,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事故隐患的处置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于重大的、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并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设备、器材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隐患排除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相关设备、器材等。

这里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是在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依法采取的一种临时处置措施,而不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因此,不需要经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

(四)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场所的查封、扣押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场所,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未经允许,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启用。

二、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的规定

(一)程序要求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实施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按照《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下列程序要求: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三)查封扣押其他规定

1、查封扣押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查封扣押物的保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查封扣押后处理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查封、扣押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三、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种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四、 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具体步骤是:一是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是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序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三是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没有异议,如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四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3、审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听证程序

安全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天内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或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6、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7、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8、行政处罚的执行与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三).行政处罚的从重、从轻、减轻的规定 1. 从重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2.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 合并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4.一事不两罚规定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实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单位)执行、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方面

1、违法情形:

(1)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企业未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企业各级管理员、作业人员逐一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将各项安全生产事项逐项明确到人。  (2)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包括未建立完善负责人安全职责、管理员安全职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购销合同管理制度、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包括烟火药引火线购销领用登记)制度、危险工序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职工考勤登记制度、违章违规处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救援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原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废弃品处置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等 。

(3)未建立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未按照《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14类烟花爆竹产品的不同的生产工序,建立完善有关原材料粉碎、称料、药物混合、造粒、筛选、干燥、装药、筑药、压药、组装、禙皮、包装、装卸、搬运、设备检修、废弃品处置等安全操作规程。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经现场检查核实后,由企业提交并加盖企业公章 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3)证人证言。

3、处理及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按程序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

1、违法情形:

⑴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安全资格证过期;

⑵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

⑶企业对新职工三级教育培训没有进行或培训不足72学时; ⑷企业未对全体从业人员组织三级教育培训或培训不足20学时; ⑸企业采取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之前未进行专门培训。

2、证据收集:

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⑵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资料或有效复印件;

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有效复印件; ⑷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复印件 ⑸证人证言。

3、处理及依据:

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条等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方面

1、违法情形: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形:

(1)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项操作规程。 (2)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挪用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未专款专用;未检查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使用情况;安全投入项目完成后,未及时组织验收。 (3)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 (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七号)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每年没有组织进行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救援演练;发生事故后,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一小时内将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救援等情况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2、证据收集: 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企业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日志、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企业领导带班值班记录、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效果评估记录、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资料。

(3)企业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前已专项列出) (4)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证明、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资料、应急救援演练资料。

(5)有关事故管理记录资料。 (6)证人证言。 3处理及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有以上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三号)有关规定处罚。

(四)新、扩、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方面

1、 违法情形: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2)新、扩、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通过审查批准而擅自进行建设;

(3)新、扩、改建设项目未按经依法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

(4)新、扩、改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建设项目施工建设程度证据资料;

(3)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的证据资料; (4)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规定通过审查批准的证据资料;

(5)建设项目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证据资料; (6)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和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证据资料; (7)有关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警示标志方面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或易发生各类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上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禁止标志、安全警告标志、安全指令标志、安全提示标志。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未设置明显的有关安全警示标志的证据资料; (3)该场所、设施、设备存在较大的危险性的证据资料; (4)照片; (5)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设备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单位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尘、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对上述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方面有关情况资料; (3)有关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处理及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没有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应该为配备从业人员配备何类劳动防护用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证据资料; (4)从业人员未佩戴使用或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证据资料;

(5)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承包、出租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业务等出租、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出租、承包符合规定,但没有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出租、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2证据收集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业务等出租、承包的证据资料; (2)承包、承租单位、个人当前实际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情况的证据资料;

(3)对承包方、承租方、借入方、受让方应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条件、资质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证据资料;

(4)没有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证据资料;

(5)对承包、承租单位没有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非法承包、承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逾期未改正的,单处或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对没有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出租、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实际情况的证据资料,及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等证据资料;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有关证据资料;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资料。

(3)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证据资料;重大危险源台账及监控记录;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

(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情况证据资料; 未确定现场专门管理人员的证据资料; (5)有关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出口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 (2)封堵或闩锁安全出口;

(3)在安全出口及通道堆放物品或改作他用;

(4)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疏散通道有台阶、明沟等(应为斜坡、暗沟)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安全出口设置情况及有关安全出口设置技术规范资料;

(3)安全疏散通道被封堵、闩锁、堆放物品、改作他用、有台阶、明沟等证据资料; (4)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隐患排查治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2)未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六号)第十四条规定在每季末、每年末上报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

(3)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或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隐患情况及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没有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或未及时报告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证据资料; (3)生产经营单位每季末、每年末向安监部门提交的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情况及安监部门接收情况的证据资料;

(4)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或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资料,及没有按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证据资料;

(5)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资料,及没有向安监部门报告或没有及时报告的证据资料;

(6)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资料,及该事故隐患在治理前、治理中无法保证安全可能危及区域的证据资料,该可能危及区域擅自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证据资料;

(7)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整改后未报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据资料,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证据资料; (8)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有关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条款),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9)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10)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情况证据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五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违法情形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未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2、证据收集

(1)现场检查企业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证据资料;

(2)企业未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证据;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未收到备案的证明资料。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资料,包括企业实际采取预防措施的情况;应急救援严重失误情况;导致造成严重后果情况;预案确定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情况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七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节 烟花爆竹生产执法实务

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方面

(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1、违法情形: (1)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包括烟花爆竹产品及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下同);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后,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3)冒用、伪造、变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接受非法转让的许可证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许可生产区域以外其他区域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5)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后,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证据收集

(1)在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证据资料,包括生产的品种、物品数量(包括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等)、生产地点及其四邻间距、作业人员、作业流程与作业工房安排及内部安全间距,负责人、投资人及管理人员等;

(2)该生产单位无合法有效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据资料,包括该单位没有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的证据资料,许可证属于伪造(变造、冒用或非法转让)的证据资料,该生产区域不属于原许可范围的证据资料等; (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期换发新证的证据资料;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的证据;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证据资料;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等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延期换证继续生产

1、违法情形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期换发新证,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生产。

2、证据收集

(1)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未延期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据资料; (3)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证据资料;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无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规定处罚。

(三)超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烟花爆竹

1、违法情形

(1)超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类别进行生产;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确定烟花爆竹产品分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等14类 ,生产单位不得超过许可种类范围生产烟花爆竹;

(2)超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级别进行生产;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确定烟花爆竹产品分为A、B、C、D等4级 ,生产单位同时不得超过许可产品级别生产烟花爆竹。

2、证据收集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生产产品类别的证据资料; (3)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生产产品级别的证据资料;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1、违法情形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非法转让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2、证据收集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证据资料:接受方基本情况资料、转让合同、转让金给付情况、许可证变更登记审查情况等资料;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管理方面

(一)作业人员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满18周岁,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聋哑、肢体残疾、智障及其他患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孕妇从事有药工序作业;

(4)身体状况严重不佳,或思想情绪异常、饮酒后进行作业; (5)新职工或转岗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合格。

2、证据收集

(1)企业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料、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资料等; (2)有关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体检证明、医疗检测等资料; (3)有关作业人员饮酒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工房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未按经审批的工房设计用途、定员、定计算药量、定机等使用工房;

(2)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作业; (3)未按设计的工房危险等级从事相应危险等级的工序作业,特别是在低危险等级工房从事高危险等级的作业;

(4)工房防雨、防潮、防小动物、通风、防火条件等已不符合要求; (5)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

(6)擅自在工房内加装电气设备,机械等。

2、证据收集

(1)经过审查批准的相关工房设计情况的证据资料;

(2)未按规定用途、危险等级、人员数量、限药量、限机(设备)量等使用工房的证据资料,包括实际生产作业情况、机械设备安装情况和有关标准规定等资料;

(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生产流程进行作业的证据资料,包括实际生产作业流程情况和相关标准规定流程等资料;

(4)擅自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概况、周边间距、使用情况、该区域原设计工房的资料等; (5)有关工房屋面、排水系统、通风、消防设施、防护设施等情况及有关标准规定等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作业环境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储存区域未设有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入的设施; (2)危险性工房无防火隔离带,或防火隔离带未进行清理; (3)含药废水未经集中收集沉淀(过滤)直接排放;危险性废弃品未集中收集按规定销毁随意倾倒堆放;

(4)室温超过或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及出现雷电暴风雨天气、设备运转不正常时继续进行相应工序生产作业;

(5)安全疏散通道摆放药物、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

(6)工房、仓库未保持整洁干净,清扫方式(有药工房应湿法清扫)、清扫工具(禁用铁器工具清扫)、清扫方法(应先搬离危险品,并轻抬轻放,不得拖动拉动)等。

2、证据收集

(1)对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储存区域的设施、防火隔离带、废水危险性废弃品的收集倾倒、疏散通道、工房库房等检查情况资料; (2)雷电暴风雨等异常天气、超高温(低温)、设备异常等证据资料;

(3)有关烟花爆竹标准相应规定等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作业行为管理方面 1 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制作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生产、制作装运过程中有拖拉、碰撞、抛摔、用力过猛等行为(应轻拿、轻放、轻操作);不在规定的地点晾晒、存放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携带打火机等火种进入生产储存区域;或在禁火区违规用火(吸烟、生火取暖、违规动火作业等);未按规定实行人机分离操作;不在规定场所燃放检验产品;不按规定方式处置危险性废弃物;装卸搬运行为违反规定等。

(2)消防、通风、电气(电气设备、电气线路、防雷、防静电、照明等)、防护屏障等防火防爆防尘安全设施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要求;

(3)储存违反违反《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包括危险性物品储存地点、储存数量、储存品种、堆码方式等违反规定;在储存库房进行生产操作;超过2人以上同时进入1.1级库房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按要求做储存安全检测检查等;

(4)穿着背心、短裤、硬底鞋、拖鞋、化纤衣服或打赤膊从事烟花爆竹特种作业;

2、证据收集

(1)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设施、储存场所、作业人员作业行为等检查资料;

(2)相关烟花爆竹安全标准的有关条款规定;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原材料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生产烟花爆竹;

2、违反《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使用氯酸盐生产除烟雾类、摩擦类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

3、违反《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磷(摩擦类除外)、镁粉(镁合金粉、改良镁粉除外)等生产烟花爆竹;

4、违反《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使用铅化合物、六氯代苯生产喷花类、线香类、烟雾类、爆竹类、旋转类、吐珠类烟花爆竹产品;

4、违反国家有关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包括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时未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的,或未在购买后5天内将有关购买的品种、数量、流向等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备案,或违法转让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等。

(二)证据收集

(1)企业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据资料:取样资料、原材料检测报告;

(2)产品违规使用禁用原材料的证据资料:产品取样资料、产品检测报告;

(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有关条款规定; (4)购买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证据,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备案的证据、违法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证据等。

(三)处理与依据

1、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购买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时未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购买后5天内将有关购买的品种、数量、流向等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备案,或违法转让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一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产品标志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未按《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要求,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包括燃放说明在内的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

2、未按《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要求,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安全警示标志在内的产品外包装标志。

(二)证据收集

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产品标志取样证据资料;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产品包装物的外包装标志取样证据资料。

(三)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节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执法实务

一、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方面

(一)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1、违法情形:

(1)、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包括批发、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经营;

(2)未取得烟花爆竹有关安全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仓储经营; (3)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证据收集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的证据资料: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种类、数量,经营仓储的地点及四邻情况,经营起始时间、货物来源、负责人、投资人、从业人员等经营情况等; (2)没有相关经营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许可证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经营许可证变更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经营许可证到期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经营;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等发生变更,没有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证据收集

1、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许可证到期的证据资料;经营场所、储存设施地址发生变更,或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有关证据资料;企业未重新办理换证手续的证据资料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等发生变更的证据资料;没有在变更后10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的证据资料。

(三)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储存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烟花爆竹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2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当地规定;

3、储存场所和零售场所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将不合格产品和收缴的非法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混存。

第二篇:2014年中级会计实务视频课件+音频课件(含讲义及练习)

第三章 固定资产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涉及固定资产确认、计量和记录等内容。近三年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2012年综合题与本章内容有关,虽然分数不高,但本章内容仍比较重要。

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近年考点

2014年教材主要变化

更多最新最全2014年中级会计课件,视频音频讲义,联系球球:1154798154 增加内容: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具体运用

【提示1】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也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提示2】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等资产通常确认为存货,但某些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需要与相关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例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高价周转件,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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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提示3】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例题•判断题】企业购入的环保设备,不能通过使用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不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2011年考题)

【答案】×

【解析】企业由于安全或环保的要求购入设备等,虽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企业从其他相关资产的使用获得未来经济利益或者获得更多的未来经济利益,也应确认为固定资产,例如为净化环境或者满足国家有关排污标准的需要购置的环保设备。

【例题•多选题】为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的规定,2014年1月31日,甲公司对A生产设备进行停工改造,安装环保装置。3月25日,新安装的环保装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A生产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6年,已使用8年,安装环保装置后还可使用8年;环保装置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下列各项关于环保装置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A.环保装置不应作为单项固定资产单独确认

B.环保装置应作为单项固定资产单独确认

C.环保装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A生产设备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D.环保装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环保装置的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答案】BD

【解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相关税费、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一)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外购固定资产分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类。

【提示1】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购建生产用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此处的“相关税费”中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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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提示2】员工培训费应计入当期损益。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相关支出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外购固定资产的核算如下图所示: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2月3日购进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3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0万元,款项已支付;另支付保险费15万元,装卸费5万元。当日,该设备投入使用。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该设备的初始入账价值为()万元。(2010年考题)

A.3 000

B.3 020

C.3 510

D.3 530

【答案】B

【解析】购入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甲公司该设备的初始入账价值=3 000+15+5=3 020(万元)。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生产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的设备买价为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 500元,支付的运杂费和保险费为3 500元,设备安装时领用工程用材料价值1 000元(不含增值税),支付有关人员工资2 000元。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为()元。

A.65 170

B.62 000

C.56 500

D.63 170

【答案】C

【解析】该固定资产的成本=50 000+3 500+1 000+2 000=56 500(元)。

3.外购固定资产的其他情形

(1)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题•判断题】企业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将该款项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占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2013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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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为一家制造性企业。2014年4月1日,为降低采购成本,向乙公司一次购进了三套不同型号且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X、Y和Z。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货款880 000元、增值税税额149 600元、包装费20 000元。X设备在安装过程中领用生产用原材料账面成本20 000元,支付安装费30 000元。假定设备X、Y和Z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公允价值分别为300 000元、250 000元、450 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X设备的入账价值为()元。

A.320 000

B.324 590

C.350 000

D.327 990

【答案】A

【解析】X设备的入账价值

=(880 000+20 000)/(300 000+250 000+450 000)×300 000+20 000+30 000=320 000(元)。

(2)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例题•判断题】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购买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的,应当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成本。()(2008年考题)

【答案】√

第三篇:《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二)》继续教育课件

《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

(二)》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各项中,说法错误的是( )。

A.纳税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未按照规定时间交回确认回执的,视其确定的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B.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C.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不得扣减折扣额 D.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A

B

C

D

答案解析: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下列行业中,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是( )。 A.陆路运输服务

B.铁路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D.房屋租赁服务

A

B

C

D

答案解析:铁路运输不属于营改增征税范围。

3.作为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的8省市之一,福建省从( )实施新旧税制的转换。 A.2012年9月1日 B.2012年10月1日 C.2012年11月1日 D.2013年1月1日

A

B

C

D

答案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4.该设计公司当期进项税额是( )。 A.8000

B.11000 C.14000

D.15000

A

B

C

D

答案解析:5000+28571.43×7%+14285.71×7%=8000(元)。 5.纳税人实施前的应税服务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是( )。 A.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17%) B.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11%) C.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6%) D.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A

B

C

D

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6.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应贷记( )科目。 A.“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B.“应交税费——已交增值税” C.“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D.“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A

B

C

D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7.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其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 )专栏。 A.销项税额 B.进项税额 C.待抵扣进项税额 D.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A

B

C

D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8.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借记( )。 A.其他应收款 B.营业外收入 C.补贴收入 D.其他业务收入

A

B

C

D

答案解析: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9.北京营业税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2日接受北京运输企业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并取得其在地方税务局代开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该纳税人可按该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3%的征收率

B.7%的扣除率

C.11%的扣除率

D.不能

A

B

C

D

答案解析: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10.某纳税人税改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交通运输业应税全部收入为600万元,支付给合作运输方的运费为100万元。则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 )。 A.600万元

B.520万元

C.582.52万元

D.504.85万元

A

B

C

D

答案解析:应税服务年销售额=600÷(1+3%)=582.52(万元)。

11.营改增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 )和( )两档低税率。 A.11%和3%

B.11%和6% C.6%和3%

D.3%和0%

A

B

C

D

答案解析:11%和6%是营改增政策出现后才确定的税率。

12.北京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其国内客运收入30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1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2万元(含税)。该企业本月税法认可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8万元。北京甲运输公司2012年11月的运输业务适用的税率为( )。 A.17%

B.11% C.6%

D.3%

A

B

C

D

答案解析: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13.下列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税率描述错误的是( )。 A.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B.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C.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D.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征收率4%

A

B

C

D

答案解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征收率3%。

14.北京地区某设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为甲个人提供服装设计服务,取得收入100000元;(2)为乙个人提供创意策划服务,取得收入80000元;(3)为丙企业提供环境设计服务,取得收入60000元;(4)购买办公用电脑,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5000元,购买公司小轿车用汽油,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3000元,购买接待用礼品,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4000元,取得1份非试点地区某纳税人开具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价税合计28571.43元,取得1份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4285.71元。企业核算健全,所有收入为含税价款,取得的各类发票均已认证相符,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该设计公司当期销项税额是( )。

A.34871.79

B.13584.91 C.40800

D.14400

A

B

C

D

答案解析:(100000+80000+60000)÷(1+6%)×6%=13584.91(元)。 15.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

A.1日、3日、7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B.1日、3日、5日、10日、15日、2个月或者1个季度 C.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D.1日、3日、5日、7日、10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A

B

C

D

答案解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该设计公司提供的服务中适用6%税率的有( )。 A.服装设计服务

B.创意策划服务

C.环境设计服务

D.无

A

B

C

D

E

答案解析: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服装设计服务、创意策划服务、环境设计服务都适用6%的税率。

2.下列项目中,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有( )。

A.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B.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C.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D.增值税普通发票

A

B

C

D

E

答案解析:接受运输服务进行税额抵扣的情形

①接受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接受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③接受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交通运输劳务,取得其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交通运输服务具体包括( )行业。 A.陆路运输服务

B.水路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D.管道运输服务

A

B

C

D

E

答案解析: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4.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范围的“1+6”行业有( )。 A.交通运输业

B.研发和技术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 C.文化创意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

D.物流辅助服务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A

B

C

D

E

答案解析:《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5.营改增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 )。 A.研发服务

B.技术转让服务

C.技术咨询服务

D.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A

B

C

D

E

答案解析:营改增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6.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包括( )。 A.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B.交通运输业服务

C.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

D.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A

B

C

D

E

答案解析: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包括以下五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等。 7.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有( )。 A.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公交客运公司 B.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

C.小规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D.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A

B

C

D

E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适用的税率为17%或4%减半征收。 8.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 A.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B.有形动产租赁,只包括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C.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只能由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D.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A

B

C

D

E

答案解析:B项错误,有形动产租赁包括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C项错误,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9.试点纳税人中,下列应征增值税的项目有( )。 A.个人转让著作权 B.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C.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D.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A

B

C

D

E

答案解析: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0.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做的账务处理有( )。

A.借方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B.借方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C.贷方计入“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D.贷方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A

B

C

D

E

答案解析: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应征增值税。( )

答案解析: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不征增值税。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

答案解析: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需全额计征税款。

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24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

答案解析:应是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4.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3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

答案解析:应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5.营改增的意义之一是可以减少重复征税。( )

答案解析:营改增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 6.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以差额作为计税金额。( )

答案解析: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7.某试点地区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选择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答案解析: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必须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8.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

答案解析: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和特定试点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9.地税局原针对广告业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3%),营改增试点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

答案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10.某装卸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其应属于交通运输业范畴。( )

答案解析:属于现代服务业。

11.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答案解析: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规定:“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上述所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12.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都应按6%的税率计税。( )

答案解析: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17%的税率计税。

13.“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新增了两个会计科目分别 为“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和“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

答案解析:“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新增了上述两个科目,而“营改增”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

14.北京市是第一个进行营改增试点的城市。( )

答案解析:上海市是第一个进行营改增试点的城市。

15.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两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 )

答案解析: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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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执法实务答案

烟草专卖职业技能竞赛

执法实务标准答案

背景材料一的答案:

第一题:根据附表,请计算2008年—2011年便利店数量的算术平均数、中位数分别是多少?(4分,要有计算过程)

答案:

算术平均数是(800+760+780+820)/4=790(2分,其中过程1分);中位数是(780+800)/2=790(2分,其中过程1分)。

第二题:计算2008年食杂店占所有零售户的比例,并回答百分比法在业态信息统计中的用途。(3分)

答案:

比例:[1800/3600]×100%=50%。(1分) 用途:一是说明某一种业态在整体当中所占的份额(1分);二是说明增加或减少的幅度和比例。(1分)

第三题:根据卷烟零售户的业态识别标准,在附表中,具有“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这一基本特点的业态类别有哪些?具有“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这一基本特点的业态类别有哪些?(12分,多答1个,扣2分,扣完本题分数为止)

答案: 具有“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这一基本特点的业态类别有:商场(1.5分)、超市(1.5分)、便利店(1.5分)、娱乐服务类(1.5分);具有“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这一基本特点的业态类别有:商场(2分)、烟酒商店(2分)、便利店(2分)。

第四题:请根据《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指出“李记”连锁店的零售业态类型,并简述该业态类型的特点。在零售户基本信息的收集、传递、汇总、整理工作中,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收集经营户“李记”连锁店的基本信息?(8分)

答案: “李记”连锁店属于便利店(2分)。其基本特点有:①多位于商业中心区、居民区、交通要道以及车站、医院等公共活动区附近(1分);②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左右(0.5分);③采取自选销售方式,结算在收银处统一进行(0.5分);④服务时间16小时以上(0.5分);⑤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0.5分)。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李记”连锁店的基本信息:日常检查(0.5分)、系统查询(0.5分)、电话询问(0.5分)、举报投诉(0.5分)、计算验证(0.5分)、会议交流(0.5分)。

第五题:对于2011年12月8日的群众举报,请简答A县烟草专卖局的处理程序包括哪些环节?(5分)

答案: 接待(1分)、受理登记(1分)、初审(1分);调查处理(1分);归档和答复(1分)。

背景材料二标准答案(42分):

1 / 5

第六题:请指出A县烟草专卖局在2012年9月20日案件询问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8分)

答案:

1、刚到专卖科报到一天的大学生林磊做记录错误(1分);询问和记录人员都应当取得执法资格。(1分)

2、吴雪芮大吵大闹时林磊停止记录错误(1分);被询问人的重要表情、动作应当记录。(1分)

3、拒绝吴雪芮修改补充错误(1分);被询问人有阅读、确认、修改笔录的权利。(1分)

4、周德华修改笔录后未经吴雪芮确认错误(或: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1分);发生删增、涂改的地方,应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指纹确认。(1分)

第七题:指出A县烟草专卖局对2012年9月20日案件定性处罚的错误之处,说明理由。(8分)

答案:

1、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错误(1分);该行为同时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与无证运输两种违法行为,依据从重原则,应定性为无证运输。(1分)

2、被处罚主体认定为吴雪芮错误(1分);阳光假日酒店为法人企业,被处罚主体应为单位(或“阳光假日酒店”)。(1分)

3、罚款700元错误(1分);应为烟草专卖品价值9000元20%以上50%以下罚款,即18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如果考试所答罚款数额在1800元-4500元以内,即可得分)。(1分)

4、对严滨作出行政处罚错误(1分);该行为发生在B县,A县烟草专卖局无管辖权,应当由B县烟草专卖局进行处罚。(1分)

评分标准:材料中有具体金额数值的,应明确具体处罚的数额幅度和数额,只引用法条的不得分。

第八题: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请回答2013年1月12日一案涉及的证据种类。并请指出言词证据有哪些,实物证据有哪些。(8分)

答案:

证据种类有:书证(0.5分)、物证(0.5分);视听资料(0.5分);询问笔录(0.5分);证人证言(0.5分);鉴定结论(0.5分);勘验笔录(0.5分)。 言词证据:吴雪芮的询问笔录(0.5分)、店员韩康的询问笔录(0.5分)、花店店主刘静的证人证言(或:证言)(0.5分)和A市烟草质量检测分站(省烟草质量检测站委托机构)的鉴定结论(或:检测报告)(0.5分)。

实物证据:“红双喜”牌卷烟20条、“中华”牌卷烟60条(0.5分)、账册(0.5分)、现场照片(0.5分)、现场录像(0.5分)、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0.5分)。

第九题:请指出以下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20条非法生产卷烟;吴雪芮称案发前已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数量的询问笔录;韩康提供的证言;

刘静提供的证言。(2分)

答案:

直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20条非法生产卷烟;(0.5分)韩康提供的证言。(0.5分) 间接证据:吴雪芮称案发前已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数量的询问笔录;(0.5分)刘静提供的证言。(0.5分)

第十题:2013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吴雪芮所作的第二次询问使用了何种询问技巧?请指出其在案例中的具体体现。(3分)

答案: 使用了直接发问的技巧(1分)。在询问中,吴雪芮坚称其销售数量为50条时,执法人员引用账册记载的数据对其进行驳斥,并揭穿其谎言。(2分)。

评分标准:如第一问未回答或回答错误,则不得分。

第十一题:对2013年1月12日在阳光假日酒店查获的违法案件具体应当如何处罚,能否同时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请说明理由?(7分)

答案: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24000元5%至10%的罚款,即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款(如果考试所答罚款数额在1200元-2400元以内,即可得分)。(1分)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应责令停止销售,(0.5分)没收违法所得(0.5分)2600元,(0.5分)处以违法销售总额9100元(0.5分)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即1820元以上、4550元以下罚款(如果考试所答罚款数额在1820元-4550元以内,即可得分)(0.5分)并将非法生产的20条“红双喜”牌卷烟公开销毁。(0.5分) 不能同时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1分)。理由:不符合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不含本次),(1分)或一次性查获假烟50条以上(本案查获20条)的规定。(1分)

评分标准:材料中有具体金额数值的,应明确具体处罚的数额幅度和数额,只引用法条的不得分;仅答出“不符合条件”、未写出具体表现的得0.5分。

第十二题:A县烟草专卖局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的程序有何错误?说明理由。(3分) 答案:

1、A县烟草专卖局指定执法人员周德华专门负责审查核实情况错误(0.5分);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专卖)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0.5分)

2、张局长于9月26日作出移送决定错误(0.5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或23日以前)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0.5分)。

3、A县烟草专卖局于9月28日将该案移送至A县公安局错误(0.5分),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移送(0.5分)。

第十三题:A县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A县烟草局应采取何种救济措施?(3分) 答案:

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A县烟草局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1分),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1分),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1分)。

背景材料三的标准答案(26分):

第十四题:对于杨明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与房屋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问题,A市烟草专卖局应如何处理?请简要说明理由。(3分)

答案:

A市烟草局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发证”)(0.5分),给予警告(0.5分),并告知杨明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理由:杨明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与房屋实际所有人不一致,属于虚假材料(0.5分)。根据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0.5分),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0.5分)给予警告(0.5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五题:对于赵刚销售走私烟的行为,从许可证监管的角度应如何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4分)

答案:

A市烟草局应责令赵刚暂停烟草专卖业务(1分)、进行整顿(1分)【或答:A市烟草局应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1分)并注销赵刚的许可证。(1分)】

理由:赵刚被A市烟草局一次性查获走私烟200条(或答:超过50条)。(0.5分)根据规定,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0.5分),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0.5分),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0.5分)

第十六题:针对赵刚提出恢复供货的要求,A市烟草公司能否继续对其供货?如果不能,A市烟草局应该如何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6分)

答案: 不能(1分)。应该注销赵刚的零售许可证(1分),然后告知赵刚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 理由:当事人赵刚于2012年6月19日停止营业,但未申请办理停业手续;(1分)A市烟草专卖局于2013年6月20日发布了公告,通知其于9月20日前到烟草局办理相关手续;(1分)而赵刚在9月20日前未提出申请,超过公告期。(1分)根据有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0.5分),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应注销其许可证并收回。(0.5分)

第十七题:请指出专卖人员周德华、李家成在检查“长江商店”时的执法行为过错之处。根据检查证管理办法,省局对周德华、李家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6分)

答案: 专卖人员周德华、李家成在检查“长江商店”时没有主动出示检查证的作法是错误的;(1分) 省局应作出暂扣检查证的决定(1分),出具暂扣检查证通知书(1分),并通知A市烟草局(或周德华、李家成所在单位)(1分),同时将暂扣情况报国家局(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分)。

理由:根据有关规定,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未依法主动出示检查证的(0.5分),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所持有的检查证。(0.5分)

第十八题:对于在赵刚店中查获的200条走私烟,A市烟草局委托该市“保利金”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外省C市烟草公司拍得该批卷烟,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将其运回C市烟草公司。(4分)

请问:

1、以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种类、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业务类型为分类标准,外省C市烟草公司申请的准运证分别属于哪些种类?(1分)

答案:

卷烟准运证(0.5分)拍卖类准运证(0.5分)

2、C市烟草公司申请准运证的凭证类型是什么?请指出有权签发该份准运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2分)

答案:

拍卖成交确认书(1分);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局”)(1分)。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了该烟草专卖准运证办理申请,核定准运证有效期限为10天,2013年10月9日打印出准运证。请指出该份准运证有效期的具体起止日期。(1分)

答案:

有效期开始日期为:2013年10月9日(0.5分),截止日期为:2013年10月18日(0.5分)。

第十九题:在对原“黄河商店”的处理过程中,A市局的做法存在哪些错误?请简要说明理由。(3分)

答案:

错误之处:A市局在9月22日送达了“责令变更通知书”;(1分)

理由:当事人程某的企业字号是在2013年9月10日发生的变更,(1分)如果“黄河商店”到10月10日(或答“30日内”)尚未提出变更申请(0.5分),A市烟草局才可以出具责令变更通知书。(0.5分)

第五篇:财务会计实务课件 第十一章 所有者权益

第十一章 所有者权益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了解所有者权益的内容;理解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含义及特点;掌握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的核算。

重点与难点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核算;实收资本(或股本)减少的核算。

第一节 所有者权益概述

一、所有者权益的含义

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从数量上看,

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 净资产

来源于所有者投入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 留存收益等

二、与负债的区别

1、性质不同

A、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全部资产的索偿权,是债权人的权益 B、 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索偿权,是所有者的权益

2、享受权利不同

A、债权人与企业只有债权债务关系,无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 B、所有者则有着法定的管理企业或委托他人管理的权利

3、偿还期限不同

A、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还本付息或破产时

优先还债 B、所有者权益与企业共存亡,在企业持续经营期内无须偿还

4、风险不同

A、债权人获取的利息一般是固定数额,风险较小

B、所有者获益,则视企业盈利水平及经营政策而定,风险

较大

三、所有者权益的构成

所有者权益 股东权益或业主权益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留存收益 投入资本形成 利润分配形成 54>>.计量不同

A、负债必须在发生时按照规定的方法单独予以计量

B、所有者权益可不必单独计量,而是对资产和负债计量后形

成的结果

第二节 实收资本的核算

一、概述

(一)概念

是指企业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实际投入的资本。

企业在设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即由

全部出资者设定的出资额之和。 注意:

注册资本:登记资本。

实收资本:投资者按约定实际投入到企业的资金数额,应与注

册资本一致。如企业实收资本与原注册资本数额相

差20%时,应变更登记。

第二节 实收资本的核算

一、概述

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即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或股东的股权比例是确定所有者在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份额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同时还是企业清算时确定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的依据。

二、投资方式及计价?

1、投资者以资金投入的资本,按双方协议应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入帐,实际收现超过计入实收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必须评估作价,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入资产相关科目,以注册资本中占有的份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3、投资者以股票投入的资本,按股票面值入帐,超过计入实收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4、企业吸收无形资产出资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70%?

三、实收资本的核算

(一)帐户设置

(二)帐务处理

1、接受投资的核算

(1)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①收到现金投资时

实收资本——××投资者 实收资本的增加数额 实收资本的 减少数额

期末实有数额 所有者权益类

借:银行存款等 (实收数)

贷:实收资本/股本—×投资者 (在注册资本中所享份额)

贷: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 (差额)

②收到外币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等 (外币×当日市场汇率)

贷:实收资本—××投资者 (外币×当日市场汇率)

③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

——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A、接受存货投资

例:乙公司 甲

收到材料投资,确认500万 注册资本3000万 甲占10% 专用发票:价500万,税7><85万

借:原材料 5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85万

贷:实收资本

(3000×10%) 300万

资2<85万

B、接受固定资产投资

例:南方公司 乙 原价 56万

折旧 16>.62万

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42>.3<8万 注册资本100万 乙投资占30%

借:固定资产 42>.3<8万

贷:实收资本——乙 30万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2>.3<8万 C、接受无形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投资人投入的无形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入账

——入账金额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70% 借: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

2、实收资本增减的核算 (1)实收资本增加的核算

A、接受投资者追加投资 :与投资者初次投入时一样 B、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增加资本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

(2)实收资本减少的核算

企业通常不得任意减少实收资本,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 按法定程序减少已登记注册的实收资本,如:资本过剩、发生 重大亏损等

A、因资本过剩而减少实收资本时

借:实收资本

贷:银行存款等

B、因发生重大亏损而用实收资本来弥补时:

借:实收资本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注:投资者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不影响本企业实收资本 总额,只需在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办理转让手续 。 C、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

借:股本(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贷:库存股(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注意:

股本溢价不足冲减资本公积的,冲减盈余公积直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

借:股本(按股票面值总额)

贷:库存股(按所注销的库存股账面余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其差额)

例题 :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股本为2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000万股,盈余公积3000万元。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以现金回购本公司股票3000万股并注销。

要求:

(1)假定每股回购价为0>.<8元,编制回购股票和购销股票的会计分录。 (2)假定每股回购价为2元,编制回购股票和购销股票的会计分录。 (3)假定每股回购价为3元,编制回购股票和购销股票的会计分录。 (1)① 回购

借:库存股 2400 贷:银行存款 2400 ② 注销

借:股本 3000 贷:库存股 24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600 (2)① 回购

借:库存股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② 注销

借:股本 3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000 贷:库存股 6000 (3)① 回购

借:库存股 9000 贷:银行存款 9000 ② 注销

借:股本 3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000 盈余公积 1000 贷:库存股 9000 第三节 资本公积的核算

一、资本公积概述

(一)概念与性质

是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形成来源: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的

本 质:属于投入资本范畴,是资本的储备形式(准资本)

一、资本公积概述

(一)概念与性质

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区别:

1、从来源和性质看:实收资本(或股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并依法进行注册的资本,它体现了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资本公积是投资者的出资中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它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

2、从用途看: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构成比例是确定所有者参与企业财务经营决策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据,同时还是企业清算时确定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的依据;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用来转增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不体现各所有者的占有比例,也不能作为所有者参与企业财务经营决策,或进行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据。

一、资本公积概述

(一)概念与性质

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的区别:

留存收益是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来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

资本公积的来源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而主要来自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

(二)核算内容

1、资本(股本)溢价:投资者超过注册资本的额外投资。

2、其他资本公积

3、资本公积转赠资本

(三)用途

主要用于转增资本

1、不改变企业投入资本的总额

2 、不改变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总额

但是:

1、改变企业投入资本的结构

2、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和公司股票的流通量,激活股价

二、资本公积的核算

(一)帐户设置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等

(二)资本公积的核算

同实收资本的相关核算

期末实有数额

资本公积的来源

或增加数额

资本公积的运用

或减少数额 所有者权益类

第四节 留存收益的核算

一、留存收益概述

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净利润(税后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一)盈余公积

1、组成

(1)法定盈余公积

=净利润×10% 注:当累计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

(2)任意盈余公积 =净利润×规定比例

由企业的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确

定(仅限于股份制企业)

2、用途

(1)弥补亏损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在连续5年内用税前利润补亏。弥补不完的部分,再用税后利润弥补。若以上2项还弥补不完的,可用盈余公积补亏。

(2)转增资本(股本)

转增资本后的法定盈余公积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25%~50 %的部分 (3)分配股利或利润

(二)未分配利润

是指企业历年结存的利润,一般未指定专门用途,主要用于以丰补歉、弥补以后的亏损、向投资者分利等。

若为负数,则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三、留存收益的核算

(一)盈余公积的核算

1、帐户设置

提取数额 所有者权益类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等

使用数额 期末结余数额

2、帐务处理

(1)提取

A、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B、按自定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2)使用

A、用法定或任意盈余公积转赠资本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投资者 B、用法定或任意盈余公积分配股利或利润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贷:应付利润—— ××投资者 C、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借: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二) 未分配利润的核算

1、未分配利润的形成

是指实现的净利润经分配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年初余额

转入的净利润 本年可供分配的利润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本年已分配的利润 年末余额 利润滚存数

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净利润+其他转入=本年可供分配的利润

本年可供分配利润-本年实际分配的利润=年末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类

2、未分配利润的帐务处理

只能在年末进行

(1)年末结转本年实现的净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结转本年已分配的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注:“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以外的其他分配科目年末均无余额。

结转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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