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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刑事案例分析(集锦)

聂树斌案刑事案例分析第一篇:聂树斌案刑事案例分析掌声学案设计聂国全29《掌声》学案设计永兴完小三年级聂国全学习目标1、在互动的学习活动中准确认读10个生字及词语。2、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3、通过师生共学、互动式小组合作、自主探究。

聂树斌案刑事案例分析

第一篇:聂树斌案刑事案例分析

掌声学案设计聂国全

29《掌声》学案设计

永兴完小

三年级

聂国全

学习目标

1、在互动的学习活动中准确认读10个生字及词语。

2、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3、通过师生共学、互动式小组合作、自主探究、主动积累等方法体会人物的内心情感,懂得并愿意主动关心、鼓励他人,并珍惜别人的关心和鼓励。

学习重难点

1、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体会人物的内心变化。

2、理解课文内容,知道人与人之间需要关心、鼓励,懂得要主动去关爱、鼓励别人,也要珍惜别人对自己的关心与鼓励

学习过程

活动

一、创设情境,明确目标

1、今天,老师给大家带来了一个好消息,我校的XX同学捡到10元钱。你想用什么方式表示对他们的祝贺?

2、今天我们学习一篇题为《掌声》的课文。伸出手,和老师一起写课题 ,齐读课题。

3、出示学习目标

(1)在互动的学习活动中准确认读10个生字及词语。

(2)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3)通过师生共学、互动式小组合作、自主探究、主动积累等方法体会人物的内心情感,懂得并愿意主动关心、鼓励他人,并珍惜别人的关心和鼓励。

活动

二、初读课文,感受爱意

掌声这篇课文讲的是同学们之间的故事,故事很小。老师先检查一下生字词掌握情况。

1、检查字词掌握情况

掌声

文静

愿意

姿势

轮流 情况

慢吞吞

注视

热烈

持久 平息

情绪

讲述

普通话

动听

鼓励 小儿麻痹症

落下了残疾

2 、多音字

luà( )

1 落

laò( )

3、回到句子,谁会读

【课件出示】因为她得过小儿麻痹症,腿脚落下了残疾,不愿意让别人看见她走路的姿势。

4、听课文朗读

5、仿读读课文第

一、四自然段,感悟英子获得掌声前后的不同表现。 小组合作

(1)大家读课文第

一、四自然段(请小组内每人读一句),注意要读准字音,读通课文,如果遇到不认识的字怎么办?遇到难读的句子呢?

(2)划出描写英子动作的句子

【课件出示】说说英子原来是个怎样的孩子?后来英子有什么变化呢?是什么改变了她?你是从哪些句子中读懂的? 小组合作交流

1、重点引导感悟以下句子:

句子一:她很文静,总是默默地坐在教室的一角。上课前,她早早地就来到教室,下课后,她又总是最后一个离开。

句子二:因为她得过小儿麻痹症,腿脚落下了残疾,不愿意让别人看见她走路的姿势。

2、指导带着不同的感受朗读句子。

句子三:后来英子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有什么变化呢?快读书,看谁先找到?

【师板书】 开朗 自信

生齐读:“她和同学们一起游戏说笑,甚至在一次联欢会上,还让同学们教她跳舞”

师手指板书:英子从忧郁到开朗,是什么改变了她?(掌声)

活动

三、潜心会文动真情

那课文哪几个自然段,写的是同学们送给英子掌声这件事呢?(

2、3自然段)

下面指明读二三自然段,同时划出描写英子动作的句子

(一)请大家到课文中找出直接描写两次掌声的句子,用笔划出来,并说说体会。 【出示句子1】“轮到英子的时候,全班四十多双眼睛一齐投向了那个角落,英 2 子立即把头低了下去”

【出示句子2】“英子犹豫了一会儿,慢吞吞地站了起来,眼圈红红的。 【出示句子3】“就在英子刚刚站定的那一刻,教室里骤然间响起了掌声,那掌声热烈而持久。”

组织交流:

(一)读读找到的句子,并说说体会。

【课件出示】“轮到英子的时候,全班四十多双眼睛一齐投向了那个角落,英子立即把头低了下去”

那一刻,英子的心情你们能体会吗?是怎样的心情呢?

(忧郁 、自卑 、紧张)

【课件出示】 轮到……立刻(

)把头低了下去。

【课件出示】“英子犹豫了一会儿,慢吞吞地站了起来,眼圈红红的。”

谁能告诉老师,英子为什么犹豫呢?

体会到了英子矛盾、害怕、为难的心情(迟疑)

生自由练读

(一) 创设情境,抒发情感:

同学们,抓住了人物的动作和神态,我们才能很好地体会出人物内心的情感。

假如英子就在我们的旁边,你想对她说什么呢?她是那样的紧张害怕,不敢走出自己的座位,你想对她说什么?

【课件出示】就在英子刚刚站定的那一刻,教师里骤然响起了掌声,那掌声热烈而持久所有的鼓励都汇聚在这掌声中,所以这掌声—— (热烈而持久)

这掌声是同学们对英子热情的—— (鼓励、支持、理解„„)

【课件出示】这是(

)的掌声。(鼓励)

(3)这掌声是鼓励、是关心、是尊重,听到这骤然间响起的、热烈而持久的掌声,英子的泪水流了下来,这泪水是激动,是感谢!让我们再次去感受这动人的一幕吧!

(4)出示“在全班同学的注视下,她终于一摇一晃地走上了讲台。就在英子刚刚站定的那一刻,教室里骤然间响起了掌声,那掌声热烈而持久。在掌声里,我们看到,英子的泪水流了下来。”

(二)探究第二次掌声。

再来看看第二次掌声,先来读读句子

【课件出示】故事讲完了,教室里又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说说同学们为什么又把掌声送给英子?(普通话说得很好………)

同学们送给英子的,仅仅是掌声吗?

同学们送给英子的是鼓励和赞扬,难怪英子说——

【课件出示】:“我永远不会忘记那掌声,因为它使我明白,同学们并没有歧视我。大家的掌声给了我极大的鼓励,使我鼓起勇气微笑着面对生活。” 是啊,如果把这一切,化成一个字,那就是—— 爱

(三)体会两次掌声给英子带来的变化

就是这份爱,医治了英子内心的疾病,使她(指板书)从忧郁变得开朗,从自卑走向了自信(生跟说)

所以她才能够鼓起勇气,微笑地面对生活正如她在给我的来信中所说的——(指投影),读!

(四)拓展延伸,内化“情感”变化

师:课文里的同学用掌声送去了关爱

生活当中你们还打算用什么方式为同学们送去关爱呢?

生:用打电话的方式给同学送去关爱

生:用鼓励

生:用上网聊天的方式给她送去关爱

师:当别人忧愁的时候,我们给他唱一首歌;当别人痛苦的时候,我们为他送去一句安慰的话;当别人受灾的时候,我们伸手帮一帮,捐一份钱,做一点事每一个行动,每一句话语,都是一份浓浓的情,一份深深的爱

活动

四、妙笔生花抒胸臆(阅读拓展)

1、(音乐响起:《爱的呼唤》)同学们,其实爱遍布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从小到大多少人给了我们无私的爱。我们也曾经把自己的爱献给周围的人

2、让我们共同表达和聆听对爱的理解 爱是什么 爱是一阵热烈的掌声 „„

爱是一杯热茶。

爱是给爷爷奶奶捶背。 爱是帮助别人。

爱是陪孤独的小伙伴聊聊天,给孤独的小伙伴带去快乐。

爱是一句友善的讲话

所以我想请同学们牢牢记住“导读”当中所说的那句话:(师指投影,生齐读)“让我们献出自己的爱,使生活变得更美好”。

29掌声

忧郁

开朗

自卑

赞赏

活泼

第二篇: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巴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以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邓玉娇的供述作为指控证据,认为邓玉娇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和投案自首及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玉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持刀刺击邓贵大不当,自己当时只是持刀在邓贵大面前上下晃动;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除了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即使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是防卫过当,且其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时任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的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酗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黄德智进入“梦幻城”5号包房,要求正在该房内洗衣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向黄解释自己不是从事异性洗浴服务的服务员,拒绝了黄的要求。并摆脱黄的拉扯,走出该包房。与服务员唐芹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黄德智对此极为不满,紧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辱骂邓玉娇。闻声赶到休息室的邓贵大,与黄德智一起纠缠、辱骂邓玉娇,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其面部和肩部。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文建、阮玉凡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倒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疫年45岁)。经法医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黄德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出具的邓玉娇到案情况说明材料证实: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接到邓玉娇号码为“151***32727”的电话报案称:”我在雄风宾馆杀人了。你们快来。”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赶到雄风宾馆,将等候在此处的邓玉娇带回派出所。此情节,还有巴东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警情信息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出具的客户通话清单予以印证。

2.证人黄德智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下午,我和邓贵大、邓中佳等八人在巴东县野三关镇“美味佳”饭店吃饭时,我和邓贵大等四人喝了三瓶“稻花香”白酒。我们都有点醉意。晚上8时许,邓贵大安排我们一起到“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我在玩乐时,发现正在该宾馆VIP5房间洗衣服的邓玉娇,便向其提出陪我洗浴的要求,邓玉娇予以拒绝并离开VIP5房间进入休息室。我心中恼怒,尾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辱骂邓玉娇。邓贵大闻声赶至休息室,在辱骂邓玉娇的同时,拿出钱炫耀并扇击邓玉娇的面部和肩部。当邓玉娇两次从单人沙发上站起来时,都被邓贵大用手掌按倒在单人沙发上。邓玉娇用双脚连续蹬邓贵大后,起身用右手在邓贵大胸前挥动。我见邓贵大受伤流血,就上前用右手将邓玉娇和邓贵大隔开,导致自己手臂被划伤。

3.证人邓中佳(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工作人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下午,我和邓贵大、黄德智等八人在巴东县野三关镇“美味佳”饭店吃饭时,邓贵大等四人喝了白酒。晚上8时许,邓贵大安排我们一起到“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时,我听到有人争吵,即顺着声音进入服务员休息室,看见邓贵大拿出一叠百元人民币在邓玉娇面前抖动,并说“我有的是钱。”接着,邓贵大先后两次将邓玉娇推倒在单人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用手自上而下击打邓贵大,黄德智用手去拦。我走近时发现邓贵大胸前出了很多血,黄德智右手臂也受了伤。

4.目击证人唐芹(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我在“雄风宾馆梦幻城”服务员休息室碰见从VIP5房间走出来的邓玉娇。此时,一个高个子男人(黄德智,下同)和一个矮个子男人(邓贵大,下同)先后进入休息室,辱骂、推搡邓玉娇。我见此情况,到前台喊来领班阮玉凡。阮玉凡劝解期间,邓贵大掏出一叠百元钞票在邓玉娇面前晃动并扬言要砸死邓玉娇,邓玉娇离开休息室时被邓贵大拉回室内。我又出门用手机联系经理贺德红,返回时才得知里面杀了人。邓玉娇从休息室出来,叫我将她随身携带的挎包转交其母。

5.目击证人罗文建(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玉娇进入休息室时,我与袁芹、王贞在休息室看电视。一个高个子男人紧跟着进入室内辱骂邓玉娇。随后,一个矮个子男人来到休息室,在辱骂邓玉娇的同时,从裤子口袋内掏出一叠百元面值的钱炫耀。我见状劝邓玉娇离开休息室。但邓玉娇刚出门又被矮个子男人拉回室内,并将其推倒在单人沙发上。唐芹喊来领班阮玉凡劝解时。邓玉娇又被矮个子男人推倒在单人沙发上。邓玉娇用脚蹬矮个子男人。矮个子男人伸起身子时,我发现邓玉娇手中有一把小刀,矮个子男人胸前在流血。

6.证人袁芹(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我和王贞、罗文建在雄风宾馆服务员休息室看电视时,从外面跑进来一个高个子女孩(邓玉娇)。一个高个子男人和一个矮个子男人也先后进入休息室。辱骂。推搡那个女孩。将其推倒在单人沙发上,矮个子男人走到单人沙发前,高个子也跟着走过去。倒在单人沙发上的女孩用脚乱蹬,手也在乱打。接着,那个女孩从沙发上站起来,右手持刀朝那个矮个子男人戳了几下。高个子男人见状上前拦时右手也被划伤了。

7.证人王贞(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我和袁芹。罗文建在雄风宾馆服务员休息室看电视时,邓玉娇从外面进入休息室。跟着一高一矮两个男人相继进入休息室。矮个子男人一掌将邓玉娇推倒在单人沙发上。此时,高个子男人站在沙发的正前方,还有一个男人(邓中佳)站在他们中间靠后一点的位置。邓玉娇面朝矮个子男人,用脚蹬他。这时。我听见罗文建喊:“流血了。”我往旁边一看,看到矮个子男人颈部以下至胸部的衣服上有血,邓玉娇手中拿着一把刀。

8.目击证人阮玉凡(雄风宾馆领班)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唐芹跟我说休息室有人在吵架,我就赶到休息室。向邓贵大解释说:“她(邓玉娇)是楼上KTV服务员。”我叫邓玉娇离开休息室。邓玉娇往休息室门口走时,被邓贵大拉回。邓贵大边推搡邓玉娇边拿出一叠钱说“我用钱砸死你”,并将邓玉娇推倒在单人沙发上。高个子男人跟着上去,我就将高个子拉住,说:“有话好说”。此时,邓玉娇在单人沙发上用脚蹬。高个子往后退了两步,挡住了我的视线。随后我就见矮个子男人倒在地上,高个子男人手臂上在流血,邓玉娇站在沙发边,手中有把刀。

9.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和扣押品清单证明:2009年5月10日晚上,侦查人员从张树梅处提取邓玉娇委托唐芹交给其保管的女式挎包一个,从邓玉娇处提取T恤衫1件,牛仔裤1条,鞋子1双,女式挎包内有“金利”牌水果刀1把。邓玉娇母亲张树梅证言证实:2009年5月10日晚上,唐芹递给我一个包说是邓玉娇的,到派出所后,警察将包打开检查。其中有一把水果刀。水果刀经被告人邓玉娇当庭辨认,系其刺伤邓贵大的凶器无疑。

10.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该笔录记载:“雄风宾馆梦幻城”服务员休息室内单人沙发及地面上有大量的血泊,沙发左下角及地面上有喷溅状血迹。侦查人员提取了单人沙发和地面上的血迹。

11.湖北省公安厅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从现场提取送检的血迹及邓玉娇作案时所持的水果刀和所穿的高跟鞋、牛仔裤、T恤衫上的血迹,经检验,均为邓贵大、黄德智共同所留。

12.巴东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巴东县民族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和邓贵大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证人戴炳基(巴东县民族医院医生)的证言,均证实了邓贵大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事实。

13.被告人邓玉娇供述: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我在“梦幻城”VIP5房间洗衣服时,一个高个子男人进来坐在床上。我将衣服洗完后准备离开。他站起来提出要我陪他洗澡,我拒绝了他的要求,继续往外走。他动手拉我。我摆脱后,就到服务员休息室。当时休息室有唐芹等

三、四个服务员在看电视。我刚进入休息室,高个子男人跟着进来辱骂我。接着,一个矮个子男人也进入休息室,除了辱骂我之外,还从口袋里拿出一叠钱朝我脸部和肩部扇击。这时领班(阮玉凡)来了,对他们进行劝解。解释。并要我出去。我先后两次出去,都被矮个子男人拉回来。并将我推倒在单人沙发上。我倒在单人沙发上后用脚蹬矮个子男人。但他们仍不罢休。这时。我才站起来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向我走过来的矮个子男人刺过去。他受伤倒地后,我就向巴东县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报警称我在雄风宾馆杀了人,并在宾馆等候派出所派人过来。没过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过来将我带走了。事后,我听说黄德智手臂也受了伤。我之所以用刀刺他们,是因为他们进休息室时态度凶狠,不听旁人的劝解。我又用脚蹬了他们,他们肯定要打我,我怕被他们打死。我用刀刺他们之前之所以没有警告他们。是因为如果我警告他们,他们肯定会将刀子夺过去。死的就肯定是我。

14.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联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系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邓玉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玉娇持刀刺击邓贵大不当,邓玉娇当时只是持刀在邓贵大面前上下晃动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查,邓贵大系被刺击身亡,这不仅有邓贵大所受伤口的形状、深度等证实,而且有在场多名证人的证言佐证,被告人邓玉娇亦曾作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邓玉娇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邓玉娇的辩护人提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邓玉娇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可以对邓玉娇免除处罚,邓玉娇的辩护人提出如果认定邓玉娇构成犯罪,应当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姜涛

审判员罗桂香

代理审判员覃方平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小艳

(公章)

第三篇:赵树斌个人先进事迹

赵树斌同志的主要事迹

赵树斌,男,41岁,中共党员。2009年村两委换届选举中以98%的高票率通过选举,担任新农镇和平村村委会主任一职。

赵树斌同志参加工作以来,吃苦耐劳、忘我工作,积极完善村务各项制度,带领村民发家致富,促进村级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体现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人民公仆的“孺子牛”精神。他的主要业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整治村屯秩序,创建“和平村”

1、认真排查,维护村屯稳定。过去的和平村一向以“乱”著称。赵树斌上任后,第一项工作就是治“乱”。赵树斌主动要求与其它村干部一同把家“搬进”村委会,和应急民兵对全村实行24小时巡逻,在村口设卡对外来人员进行严格清理和认真排查,对本村外出人员进行登记,及时准确的掌握了全村的情况,把一切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加强了本村的稳定工作。他又组织两委班子挨家挨户的走访座谈,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并且到外地听取和平村在外老乡的看法,尤其是经常滋事上访的村民家中,找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困难和动态。在了解情况后,他连续几次召开了班子会议,制定了《村干部绩效挂钩责任制》、《村干部责任包保制度》等多项规范党支部和村干部行为的制度与规定,明确了村干部管理的责、权、利。

2、严格自律,从村干部做起。赵树斌严格要求自律首先从村干部做起,从杜绝大喝大吃做起。有一次,某位村干部违犯规定,在外面请客回来找村里报销,他硬是让他自己掏了腰包。从那以后大吃大喝的现象就真的少了。尽管起初有些人不理解,但时间长了,大家也就了解了他的苦心。几年下来,村里政务公开了,事务透明了,上访滋事的人少了,村里的招待费也由原来的一年

七、八千元下降到几百元。现在村民对两位班子工作满意度达到98%。在赵树斌同志的带领下,2009年和平村被中共哈尔滨市道里区委员会评为“平安示范村”、“区级文明村”、“先进集体”;2010年被评为“新农村建设先进村”。

二、带领村民致富,打造“小康村”

1、共同花卉养殖,用科技带动经济。赵树斌上任以来积极带领村民寻找发财致富之路。2009年他带领村民代表、致富能手到辽宁进行寻找财富之路。通过考察,引进了6万株当地优良花种,并专门请来农技员当驻村顾问、请农业院校专家举办培训班,经过不懈努力,6万株花卉销售一空,年净收入5万多元。第二年花卉种植面积扩大了4倍,由1个温室2个大棚扩大到4个温室8个大棚。如今,和平村又成立了花卉生产合作社,通过合作社的有效运作,把和平村的花卉销往各地。 赵树斌一直强调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技,为了让更多的村民走上富裕之路,他多次利用春耕农闲时节,邀请有关部门和镇有关站所到本村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群众的素质,增强他们致富的本领,让农民成为“土专家”、“田秀才”。仅今年一年,他就组织开展各项实用技术培训班12期,培训400余人次。村民都说选对了带头人。

2、提倡奶牛养殖,争创节能示范村。除了花卉种植,赵树斌还积极倡导有条件的村民养奶牛。为他们提供信息、技术、跑货款、联系客户,他的精神感染了村里其他的党员。在他的带动下,党员陈景彦发现因送奶不及时导致鲜奶便酸奶的问题后,主动拿出30万元建起了宽敞明亮,设备一流的奶站,使村民送奶不出村,方便又实惠。2009年,赵树斌结合本村奶牛多这一特点,积极争取到市级节能示范村项目,为村民修建了550户沼气池,解决了牛粪影响环境这一弊端,在把牛粪变成了宝贝,既保证了经济发展又促进了生态建设。

三、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塑造“文明村”

1、加大泥草房改造力度,自费资助特困户。为了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他带领两委加强泥草房改造力度,给每户泥草房改造户3—5万块红砖,60立方米中沙。并对特别困难的村民给予特别资助。如对低保残疾户李殿英家、特困党员王淑芝家的泥草房改造赞助了水泥6吨、彩钢房盖160平方米、塑钢窗45平方米,总计约5万余元。

2、村屯道路硬化,方便百姓出行。和平村原来没有一条像样的好路,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汽车开不进,货物运不出,严重阻碍了和平村经济的发展。赵树斌带领两委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协调有关部门,共投入资金540万修建村屯街道33万平方米、修水泥路10650平方米。现在白色水泥路面总长6.2公里,红砖路总长40公里,村屯道路硬化率达到100%,极大的方便了百姓的出行和各种运输,也促进了产业发展。

3、建造文化休闲广场,丰富村民文娱活动。在发展本村经济,带领群众致富过程中,赵树斌深刻认识到“不能富了口袋,空了脑袋”,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文明村工作作为先进文化在农村的前进方向。他主张修建一处占地800多平方米的和平文化休闲广场,其中包括灯光篮球场和大型文化活动室等。广场建成后,成为了全村男女老少最爱去的场所,群众也自发组成了篮球队、文艺队、秧歌队进行活动。在建国60周年之际他还请来了刘老根大舞台的演职人员,为村民们表演,丰富村民的娱乐生活。

赵树斌同志由于工作认真负责,扎实肯干, 2008——2009连续两年度获得优秀村两委成员荣誉称号。作为一名年轻的共产党员,他正以自己默默的奉献为和平村的发展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面对挑战,他充满信心,能够在新时代作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投身到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潮流中。在这片希望的田野上,他努力干自己该干的事、拼命流自己该流的汗,挥洒着一腔热情,不断的实现着自己的政治理想和人生价值。

第四篇:点与对策浅HVZ析刑事立HVZ案监督的难

浅析刑事立案监督的难点与对策

一、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意义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立案是办理刑事案件必须经过的一个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才有立案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立案。

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在总结长期以来刑事司法工作的成功经验有基础上,对立案作了专章规定。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对立案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外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大都没有将立案作为独立的诉讼阶段。有的国家,虽然开始刑事诉讼要办理一定的手续,但并未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公诉人对一切向他提出的报案、报告或其主动获取的犯罪消息应当立即在保存在其办公室中的专门登记薄上记载。追诉申请由被害人依照为告诉规定的程序提出,追诉要求由主管机关向公诉人提出,当法律规定需获得追诉批准时,在尚未给予批准之前,除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当场逮捕的情形之外,对于需经批准方可追诉的人禁止实施拘留,禁止采用人身防范措施,禁止进行人身搜查、住宅搜查、辩认、对质、通话或通讯窃听。(1)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立案程序借鉴了前苏联、蒙古等国刑事诉讼法典关于提起刑事诉讼的规定,并为使文字通俗易懂,将提起刑事诉讼改为“立案”。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它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国家对侦查和检察两机关宪法性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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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再分配,即其在取消了检察机关对一部分案件的侦查权力的同时赋予了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刑事立案监督权,使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明确。

笔者认为: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对及时有力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体现了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主动精神。并可以有效地保障无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通过刑事立案监督,可以避免发生错案,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这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和环节。

二、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

理论上而言,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立案主体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即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仅限于公安机关。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据此,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也被纳入了立案监督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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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我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都有立案的职权,都是刑事立案活动的主体,也就理应成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因为任何一个机关、单位、团体都存在自身监督的问题,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对自身立案活动的监督,不是立法问题,而是司法实践问题,可由检察机关在具体操作中进行自我完善和规范。(2)但笔者认为,有必要提高立法层次,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加以明确说明。而能否将法院的刑事立案活动纳入立案监督范围,还存在争议。从世界历史经验和目前各国的普遍做法来看,公民的任何诉求,法院都应当受理,这是避免公民违法私力救济的最后渠道。现实中的确存在法院对公民自诉案件推诿或不予受理的情形,但笔者认为,只要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的诉讼请求都应当受理,不得拒绝",就能够达到对法院立案监督的效果,从而就能将法院的刑事立案活动纳入立案监督范围。(3)

三、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行为(消极立案)实施监督,基于此,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公安"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行为(积极立案)的监督无法律依据。

虽然2000年1月高检院批捕厅对此问题做了解答,"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应当认真慎重地审查,公安机关确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8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从严掌握。"但这只是高检院一家之言,而非与公安机关联合行文,而且措施的力度不强,仅限于"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在现实操作中难免会束手束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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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立法上应拓宽立案监督范围,充实监督内容,把立案监督的内容规定为"整个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以解决公安机关不报不立、先侦后立、立而不侦、立后又撤、以罚代刑等问题。尤其应将"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情形纳入监督范围。因为"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是对不符合法定刑事立案条件或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而予以立案,同样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重要表现,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反映出的是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反映出的是忽视人权、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手段查处一般违法行为等问题。(4)因此,刑事立案监督理所当然应当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两种违法情形。否则立案监督制度本身就是片面的,不科学的。

其实现实中,公安机关积极立案行为的违法现象比其消极立案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更容易引起民愤,导致法律威信丧失。有人认为,对积极立案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在立案后的侦查、起诉过程中,通过做出不批捕、不起诉等方式予以纠正,无需直接对积极立案行为进行监督。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极不正确,混淆了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的界限,并有以侦查监督取代立案监督之嫌。此外,这也是轻视人权的思想,不利于及时纠正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一种浪费司法资源、浪费人力物力的做法。既然能够早一些避免,为什么不及时补救,而要等到后面的程序呢?

四、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来源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来源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和被害人的控告。即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办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受理公民、组织的报案、举报时,以及进行调查研究时,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4

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当在《通知立案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另外,如果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控申部门受理。控申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必要的调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方式和时间与前一种情况相同。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认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由控申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并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

实践中,由于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尚很缺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错误想法作怪,即便是相关的受害人,如故意伤害的受害方,出于对法律或是自身权利的不了解,也或心存顾忌,也就知情不举、知案不报,对此检察机关就无从知晓了。同时,由于立案监督起步较晚,相当一部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知之甚少,案发后向检察机关反映的很少,有的根本不知向何处反映,使"线索少"成了制约立案监督工作的"瓶颈"。于是,许多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立案监督工作的内在规律,建立立案监督案源线索网络,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政法委、人大、政协、信访等部门的联系制度等措施,拓宽了立案监督案件的发现渠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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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为解决这一问题,还应加强立案监督制度的普法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及操作规程,也可将立案监督作为公安不立案或立案时对被害人或被告人的告知义务,从而使当事人知道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监督权行使的前提是要了解被监督者的情况,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监督只规定了质询权和纠正权,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通知侦查机关立案",而对检察机关关于侦查机关立案活动的知情权却未作规定,造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之局。(6)为此,笔者建议可从立法完善角度,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向检察机关移送有关刑事立案的文书材料,如刑事发案登记表、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不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建立健全立案监督的报备案制度,使检查机关及时掌握公安机关的发案、立案、结案、撤案情况,同时也要建立专门的立案监督跟踪制度,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协调,对立案中的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沟通,形成融洽的监督与配合监督的工作关系,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使立案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也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个科室的业务联系,最大化地扩大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

五、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机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2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有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和第373条"被害人 6

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10日内将不立案的现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的规定,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分别由审查批捕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行使,其中批捕部门主要受理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立案中的违法行为;控申部门主要受理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控告的立案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上将立案监督职能分别由两个部门来行使,虽然发挥了批捕部门从事侦查监督,熟悉立案情况的优势,也发挥了控申部门广泛联系群众,接触大量信息的特点,但是,这一体制也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不足。刑事立案监督是独立于侦查监督、控申监督之外的一种法律监督形式,其性质、对象、措施等与其他形式的法律监督有根本的不同,将本该由一个专门部门行使的独立职能人为地割裂开来,混淆了立案监督与这两种监督的界限,抹煞了立案监督的独立性,降低了立案监督的法律地位,既不利于刑事立案活动的开展,又分散了刑事侦查监督和控申监督的力量。况且现实操作上,控申部门限于人力不够、调查权力不强、立案条件把握不准等条件约束,往往不能很好地开展此项业务。

笔者认为,"监督,非超然之外不能避嫌;监督者,非位尊权重者不能胜任",科学、合理、高效的机构是刑事立案监督的组织保障。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独立于侦查、监督、控申部门之外的专门立案机构,专人专职专责,统一办理,并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以立案监 7

督部门为主体,由分管检察长协调指挥,控申、批捕、起诉、监所、法纪等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整体推进的"大监督格局"。

六、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措施

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来看,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的手段只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等寥寥几种,且这些手段无一例外都具有程序性强而强制性弱的特点。同时,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立案监督权的法律效力以及监督的法律后果,致使立案监督权在实践中往往不能得到有效行使,立案监督的效力大打折扣。虽然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院对具体监督措施进行具体规范,但不免有些良莠不齐,标准不一。

笔者认为,一个完整的立案监督权应当包括对立案活动的知情权、调阅案件材料权、对违法立案或不立案的质询权、对违法立案或不立案的纠正权以及不执行立案监督决定的实体处置权等。人民检察院应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法(或与公安机关联合下文)制定进行立案监督的具体办法及细则,增加可操作内容。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防止侦查机关消极拖延的现象。而且,要尽快补充完善立法,规定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使用标准,明确《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意见书》等的法律效力。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应监督其执行情况,如不执行,则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对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侦查人员的建议处分权,可建议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人员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如构成犯罪,则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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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可尝试建立部分立案监督案件的听证制度,改变信息不对称、闭塞的状况,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性,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立案部门的抵触情绪。还应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形成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紧密结合的机制,并以侦查监督作为后盾,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使其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

另外,上级检察院应加强对立案监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通过制定各规则和制度,使下级院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此项工作;通过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制度,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意识,提高监督质量、效率与水平,更好地履行职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实施,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总之,刑事立案活动是项综合性强、涉及面宽的工作,对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保护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现实操作中还面临着监督范围窄、线索搜集难、监督力度弱等难点,需要从完善立法上、提高认识上、强化监督效力上下功夫,力求使刑事立案监督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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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刑事案例分析

案列:

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次日晨,李某听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为掩盖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

案列分析:

(1)被告人李某为防止盗窃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防卫?

(2)如果李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么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其主观罪过如何认定?

答案:

(1)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包括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的情形。在本题中,被告人李某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私设了电网。其目的是为了

防盗。虽然防卫装置是预先设定的,防卫效果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所以也符合防卫适时性的要求。当然,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也存在防卫过当和因故障而防卫不适时的情况。因此,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

(2)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对电网可能致盗窃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对于无辜者可能被电死、重伤则不持希望态度,但如果仅仅是意志上的不希望而不采取任何防范无辜者误伤、死亡的措施,那么显然属于放任。结合本案看来,李某在王某触电后还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从而说明李某在主观上只是对盗窃者的伤亡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关于正当防卫,还应注意掌握:

(一)正当防卫的处理原则。

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特别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20条

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无过当防卫。刑法对防卫过当规定了例外情形,《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过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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