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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评查工作总结(精选)

法院案件评查工作总结无论是刚进职场的我们,还是成长路上的奋斗人,在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不断的积累经验,吸取他人与自身的教学,优化自身的工作方式。在长时间的工作下,我们自身的工作水平,有着显著的提升,为自己写一份工作总结吧,用于记录与反思自己的。

法院案件评查工作总结

无论是刚进职场的我们,还是成长路上的奋斗人,在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不断的积累经验,吸取他人与自身的教学,优化自身的工作方式。在长时间的工作下,我们自身的工作水平,有着显著的提升,为自己写一份工作总结吧,用于记录与反思自己的工作情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案件评查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法院案件评查工作总结

法院案件评查整改报告

一、案件评查基本情况

201x年,全区各级法院自查案件14391件。其中,刑事案件2711件,占18.84%;民事案件10411件,占72.34%;行政案件867件,占6.02%;执行案件382件,占2.65%;国家赔偿案件7件,占0.05%;其它案件13件,占0.09%。广西高院在全区各级法院自查案件的基础上,共组织抽查、复查案件4054件,包括高院案件100件、各中院案件2454件和基层法院案件1500件。其中,刑事案件816件,占20.13%;民事案件2745件,占67.71%;行政案件439件,占10.83%;执行案件45件,占1.11%;国家赔偿案件7件,占0.17%;其它案件2件,占0.05%。经复查,4054件案件中,3699件案件被评定为优秀。通过案件评查,首先是普遍增强了各级法院干警办案质量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注重程序公正,卷宗材料趋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有所提高,审判过程中随意性减少,案件评查对案件质量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其次是促进全区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干警业务能力;再次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办理高质量案件,提高当事人服判率,上诉率降低,提高了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二、当前案件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评查情况看,案件整体质量较好,评查的绝大部分案件均能做到程序合法,认定证据恰当,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文书制作规范,审判效率较高,但少数案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差错和瑕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阶段的主要问题。1.部分案件的案卷缺少流程管理信息表,有些案件信息表填写不完整、不规范;2.有些法院案件编号不统一,不规范。如某县法院的案件编号有民初字,民一重初字,民一初字等;3.部分案件案由确定不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已分别对民事、行政案件规定了相应的案由,对刑事案件规定了相应的犯罪罪名,评查中发现有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没有按规定正确适用,张冠李戴,随意自行确定案由。

(二)审理阶段的主要问题。1.部分案件合议庭成员变更后,卷内无材料反映办理了变更合议庭成员的相关手续;2.部分案件合议庭记录过于简单,甚至对某些关键问题的讨论没有记录,亦或合议庭没有进行讨论,如对诉讼费用负担问题的讨论;3.有的案件没有审理报告,或审理报告过于简单,或审理报告中处理意见部分写的是对他案的处理意见,部分案件审理报告无主办人亲笔签名;4.有些案件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而没有提交,有的审委会讨论笔录中,参加讨论的某些审委委员没有签名;5.少数案件无超审限延期审批手续;6.有些法院送达回证样式有几个版本,有些案件送达回证上的送达人与实际送达人不一致,调解结案的个别案件调解书只送达给义务方和权利人而没有送达其余当事人;7.部分法院二审案件开庭率不高,个别二审案件既不开庭审理,也不询问当事人;8.部分案件依法公开审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无公告底稿存卷;9.少数案件在庭审中未归纳争议焦点;10.有些二审案件庭审中没有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进行查实,未经过法庭调查阶段就直接进入法庭辩论;11.有些案件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无调解笔录;12.部分案件庭审笔录不规范,记录不全,内容有缺漏,表述不准确,没有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的签名;13.部分案件实体处理不当。

(三)裁判文书问题。1.存在笔误、漏字、错字,校对不严,并且表达不规范、不严谨;2.部分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格式、排版等不符合法律文书制作规范要求;3.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反映不充分或没有反映; 4.论证不充分,说理不透彻,存在裁判理由公式化的现象;5.有些案件适用法律不完整,引用法条不规范,滥用省略号;6.有些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表述不规范;7.裁判文书落款时间不统一,不规范;8.有些裁判文书的签发稿格式不规范,没有区分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没有标明签发时间,签发稿的第一页与裁判文书脱页,个别案件裁判文书的签发主体错误;9.少数案件裁判文书用章不规范,印章模糊不清。

(四)卷宗装订、归档问题。1.装订不整齐、不美观、不牢固,材料装订顺序颠倒、混乱;2.有些法院的案件卷宗目录项目内容不统一;3.有些案件卷宗内证据材料不全,没有注明证据由谁提供,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没有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4.一些合并审理的系列案件,案件材料只装订到其中一个案件卷宗内,没有复印装订到其他案件;5.少装、漏装案件材料,如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等材料没有附卷;

6、案件卷宗封面仍是手工填写,填写不规范、不准确;

7、一些基层法院的案件大部分不分正副卷,即使是普通程序审理也不分正副卷。

三、提高案件质量的对策

一是更新理念,全面树立案件质量第一意识。要正确处理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关系,绝不能为追求数量而降低对质量的要求,坚持以质量为本,树立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彻底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时刻把办案质量视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确保每个案件都能优质安全“出炉”。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干警的司法能力。通过开展学习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研讨以及优秀示范庭审、文书评比等活动,加强干警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与把握,增强法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审核证据、适用法律、制作文书等各种司法能力,规范书记员庭审记录、案卷装订,从根本上保证案件质量。

三是建立健全制度,全面推行审判管理系统的应用。根据各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和《案件审判信息录入规则》,进一步完善立案审查、排期公告、保全实施、文书送达、审限预警等各节的职责和制度。全面推广审判管理系统的应用,要求审判流程各环节承办人将案件相关信息按规定及时输入系统,建立电子档案,使电子档案与书面档案同步进行,实现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结案、归档等5个关键节点实行控制监督,确保案件程序的质量关。信息录入工作做得较好的法院可通过规定电子档案材料齐全作为结案的必备条件,来促使法官自觉积极填录案件信息,以此确保信息录入的客观真实全面。

四是严把文书制作关。裁判文书要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深化裁判理由的论证,力争做到表述事实清楚、语法简练、逻辑合理,没有语法错误、针对性强、阐释法律深刻,符合上级法院规定的文书制作要求;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文书审核签发制度,加大案件审核把关力度。

五是注重结果的利用和转化,继续完善案件质量通报和跟踪验证机制。全区各级法院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总结,反馈到相关部门和承办人员,加大对质量评查结果利用的转化。对于在评查中发现有较严重问题的案件(如不合格案件),要组织资深法官进行会诊,把准问题关键,制定具体解决方案,运用多种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在注重审判质量提升同时,继续完善案件质量通报和跟踪验证机制,根据整改反馈情况进行抽查验证,同时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统计分析,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通报,以此促进部门办案人员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

六是落实责任查究。对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错案、瑕疵案以及原审判人员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倒查责任领导和法官的责任,对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但责任查究不到位、不及时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

七是评查结果要作为绩效考核依据。要将案件的评查结果计入法官的执法档案,作为业绩考评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办案质量不高、出现错案、瑕疵案等问题案件的法官要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公务员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对所办案件多次引发当事人上访、闹访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官,要调离审判岗位进行培训,待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安排上岗。

第二篇:**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案件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装订等的评查。

第四条 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和考核工作。案件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第二章 案件评查操作规则

第五条 各业务庭、局办理终结的案件报结后,应依据立案庭打印的结案清单,以办案人为单位填写质量评查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次月5日前 将案卷整理装订后送审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审管办对各业务庭、局移交的案卷要逐案核对,登记完毕后,输入计算机。

第七条 评查法官在评查中,不得通知案件主审人私下进行改动或出借卷宗,确需要借用卷宗的,须经分管审管办院长批准。

第八条 对当月送评的案卷,评查法官应在30日内评查终结,逐案填写《案件评查扣分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留审管办备查),列明扣分原因、数额,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评查结论。月底审管办以部门为单位汇总成表,经评查小组审核批准后送政治处及被评查庭各1份,并于每季度末进行通报。

第九条 凡评查终结的案件,须加盖评查章,评查完毕退回业务庭归档。 第十条 评查终结的案卷中需要补正的,由各业务庭、局负责人监督本部门承办法官补正后交审管办,审管办审查后退回相关业务庭归档,补正后的案卷不改变评查结论。

第三章 案件质量评查考核办法 第一节 案件评查方式及范围

第十一条 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 对当年一审审结生效、二审维持原判、执行终结、执清的案件采取常规评查,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 第十三条 对发还、改判、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第十四条 对上级法院或本院要求进行评查的案件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五条 案件质量考核实行扣分制。每个案卷设计满分为100分,包括案件审理、执行、法律文书、卷宗装订四个方面。 第四章 评查标准 第一节审理案卷

第十六条审理卷宗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

1、未经批准超审限的扣10分。

2、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未按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或开庭传票的扣10分。

3、诉讼主体不合格或漏列当事人的扣20分。

4、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违反规定的扣10分。

5、刑事案件没有依法为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扣10分。

6、证据来源不明的扣10分。

7、未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回避条件的扣10分。

8、庭审笔录或其他笔录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或出现其他重大差错,影响正常审判活动的,扣10分。

9、庭审笔录或其他笔录涂改,审判人员未按规定签名,当事人未按手印或签名的每处扣3分。

10、予以定案的证据未经质证的扣15分。

11、经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无合议庭笔录的扣10分。

12、合议庭笔录无合议庭成员签名、一人代签或签名不全的扣5分。

13、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充分的扣10分。

14、违法裁定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扣10分。

15、传票、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或有漏项的扣5分。

16、合议庭确认的事实前后矛盾、出入较大导致错判的扣15分。

17、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法的扣20分。

18、案件定性错误的扣15分。

19、判决结果漏项的扣20分。 20、审理案件,自审自记的扣5分。

21、缺少必需的法律文书的扣10分。

22、应该送达的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扣15分(如撤诉裁定书、中止执行裁定书只送达申请人的)。

23、案件被中院发还重审的扣20分。

24、案件被中院全部改判的扣20分,部分改判的扣10分。

25、卷宗材料顺序混乱、装订不规范或不按时归档的扣5分。 第二节 执行案卷

第十七条执行卷宗按以下标准扣分。

1、未按规定标准收取执行费的扣5分(经批准缓、减、免的除外)。

2、未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扣10分。

3、对执行到位的款物,不及时发还权利人或违反规定不及时把执行款交付内勤、财务部门的扣10分。

4、违反法律规定,将执行款物交由案外人代收的扣20分。

5、违反执行程序,对扣押物既未评估又未经当事人认可,擅自定价处理的扣20分。

6、对已提出的执行异议,未予审查且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的扣15分。

7、可分割财产明显超标的扣押或错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未及时纠正的扣1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0分。

8、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中止、终结执行案件的扣10分。

9、非法采取查封、扣押、扣划等强制措施的扣20分。

10、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扣20分。

11、在执行期限内未能结案且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每件扣10分。

12、应该送达的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扣10分(如中止执行裁定书只送达申请人的)。

14、不符合结案条件而报结的扣15分。

15、合议笔录签名不齐全的扣5分。

16、卷宗装订不规范或不按时归档的扣5 分。 第三节 裁判文书 第十八条裁判文书按以下标准扣分

1、制作裁判文书未经有权签发领导签发的扣10分。

2、裁判文书的首部文书名称错误的,扣5分。

3、法院名称表述不规范或不完整的,扣1分。

4、诉讼参加人姓名(名称)基本情况表述不规范或错误的,每处扣1分。

5、案件来源、审理经过交待不完整的,扣1分。

6、案由表述不规范的,扣1分。

7、裁判文书每出现错、别、漏字的每处扣1分。

8、裁判文书中关键性文字错误的每处扣5分(如原告写成被告、判决主文中数字出现错误等)。

9、裁判文书案号、院印、核对章等出现形式要件错误、漏项的每处扣2分。

10、调解书主文与协议内容不一致的扣10分。

11、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准确、不规范、容易产生歧义的,扣10分。

12、漏引、错引法律条文的扣10分。

13、裁判文书未写明诉讼费用承担数额的扣10分。

14、裁判文书改动部分未盖校对章,尾部未盖核对无异章的各扣2分。 第五章 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节 追究范围

第十九条 案件质量界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案件评查整体得分在80分(含本数)以上的为合格案件,80分(不含本数)到60分(含本数)的为基本合格案件;60分(不含本数)以下的为不合格案件;得分在95分以上的疑难或重大矛盾纠纷案件,经评查认为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审理质量特别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第二十条 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的范围为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责:

(一)二审期间认罪,积极缴纳罚金、附带民事调解后从轻改判刑期的;

(二)二审期间发现漏罪、抓获同案犯需要一并判决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或增加新的主张的;

(四)一审判决没有错误,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改判的;

(五)二审大部分维持,仅改判小部分的;

(六)司法解释及政策修订的;

(七)在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自由裁量显失公平或量刑畸轻畸重的除外)有不同认识或基于化解矛盾而作了适当调整的;

(八)确因信访、稳定等因素发还一审法院,要求做调解稳控工作的;

(九)其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可不追究案件瑕疵责任的。 第二节 责任划分

第二十二条 适用独任程序审理和执行的案件,承办该案的法官为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该案的主审法官为直接责任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为次位责任人。但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持正确意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作出裁判的案件被评定为不合格案件的,属案件主审法官漏报案件主要事实、重要情节的,该案主审法官为责任人;属审判委员会委员责任的,对该案持非正确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为责任人。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审管办每季度末前将上季度案件评查情况通报全院,并以此作为年终审判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被评为不合格的案件,扣发办案补助;被评为优秀的案件,除办案补助外年底视情况定每件奖励金额。年内出现不合格案件占所办案件的百分比在10%以上或基本合格案件占所办案件的百分比在25%以上的庭室和办案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第二十七条 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违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之规定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篇:全州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2010-03-24 08:55) 本文现已有 2019 次点击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法院审判管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强化内部监督,确保办案质量与效率,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细则》、《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各类已审结、执结生效案件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质量及卷宗装订质量等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坚持以下原则:⑴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忠于事实与法律原则;⑵独立评查与集体讨论相结合原则;⑶监督、指导、激励与防范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州中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设立相应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对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州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除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外,还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的检查和对监督评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州中院参与案件评查的工作人员,可从本院其他业务庭或从各基层人民法院抽调。

第六条 评查人员在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当中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透露所评查案件的审判机密。

第二节 评查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立案案件;

(二)

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执行案件;

(四)国家赔偿案件;

(五)申诉复查、申请再审案件;

(六)再审案件;

(七)减刑、假释案件;

(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第八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二)采信证据是否恰当;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裁判、执行结果是否公正;

(六)审理、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七)审执期限是否合规;

(八)法律文书是否合格;

(九)各类法律文书送达是否合法;

(十)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十一)有无影响案件质量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内容中的各类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第十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评查人在评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等情况不明的,有权要求原承办法官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采取定期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等方式。

第十二条 定期评查是指对本单位各类已审、执结的生效案件质量所进行的常规评查,包括自查和抽查。

自查可按月或季度进行,各基层法院可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评查范围并组织实施。抽查每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

州中院每年组织对各基层法院审、执结的各类生效案件按5%-10%的比例随机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专项评查是指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对已审结、执结的某一类生效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

专项评查不定期进行,由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根据院领导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重点评查是指对某一重点案件进行的评查。重点案件包括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领导机关和领导及上级法院重点交办督办案件,当事人反复缠诉缠访案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案件,抗诉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节 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行等级评定制度。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进行评查时,应对被评查案件的质量等级作出评定。

第十六条 案件质量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75分以上的为合格,60分以上不满75分的为基本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对于得分在95分以上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评查认为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质量特别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第十八条 评定为优秀、不合格等级的案件原则上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直接报请院长决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州中院对基层法院的案件进行抽查时评定为优秀或不合格的案件,可经评查小组讨论决定后直接根据多数人意见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各类案件评分分值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每方面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一)立案案件满分100分,其中立案审查及处理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5分,卷宗装订方面5分;

(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满分均为100分,其中案件审理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5分,卷宗装订方面5分;

(三)执行案件满分100分,执行工作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5分,卷宗装订方面5分。

第二十条 国家赔偿案件参照行政案件评分标准进行评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再审案件根据其性质,分别参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查。

第二十一条 评查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申请再审以及再审案件,应同时对上述案件的立案环节进行评查。立案环节方面的问题另行反馈,不计入被评查案件的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下明显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不再评分。

(一)确认诉讼主体错误致使案件需要再审的;

(二)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案件裁判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错误,导致案件裁判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

(四)判决主文出现重大错误,导致案件需要再审的;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私自制作法律文书的;

(七)制作的法律文书擅自改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结果的;

(八)案件被确认国家赔偿的。

对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情形,拟评定为不合格案件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立案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扣25分: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予受理的案件未依法裁决的;

(二)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对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违反法律规定再移送、退回原法院或不依法立案的;

(四)未经批准超级别管辖的;

(五)对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未尽告知义务即将案件按撤诉处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诉讼收费管理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对当事人减收、免收诉讼费用的;

(七)法律文书漏送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立案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扣分:

(一)立案登记表应当填写而未填写或填写不全的,扣2-3分;

(二)案由、案号不规范、不完整的,各扣3分;

(三)案件受理费收、减、免、缓等手续不全的,各扣5分;

(四)立案审查环节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每出现一处扣5分;

(五)诉讼参加人的手续不完备的,扣5分;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审查不当的,扣5分;

(六)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但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扣5分;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扣5分;

(七)诉讼证据材料清单应注明提供人而未注明的,扣3分;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扣3分;

(八)庭审、听证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捺印)的,扣3-5分;

(九)合议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扣3-5分;

(十)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保全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对案外人关于诉前保全的异议未审查、答复的,扣10分;

(十一)延长、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报批手续不全的,扣5分;

(十二)中止、不计入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的,扣10分;

(十三)未经依法批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扣5-10分;

(十四)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法律文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扣25分:

(一)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定案证据应当质证而未质证的;

(三)漏判自诉请求或裁判超出自诉请求,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对妨碍刑事诉讼的人员采取拘留措施的;

(六)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刑事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扣分:

(一)辩护人、代理人手续不完备的,扣5分;依法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未通知的,扣5分;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未指定的,扣5分;

(二)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但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扣5分;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变更情况的,扣5分;

(三)依法应当公开开庭的案件没有公开开庭,或者不应当公开开庭的案件公开开庭,扣5分;

(四)庭审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捺印)的,扣3-5分;

(五)合议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扣3-5分;

(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定罪正确,案件量刑虽在法定幅度内,但明显畸轻或偏重并被改判的,扣10分;

(七)二审案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就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的,扣10分;

(八)主要事实认定不当,但不影响定罪量刑或附带民事责任承担的,扣15分;

(九)引用法律明显不当,但不影响定罪量刑或附带民事责任承担的,扣15分;

(十)延长、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报批手续不全的,扣5分;

(十一)中止、不计入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的,扣10分;

(十二)未经依法批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扣5-10分;

(十三)适用简易程序明显不当的,扣10分;

(十四)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

(十五)违反法律规定对妨碍刑事诉讼的人员采取拘传、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扣15分;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

(十六)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第二十七条 民事、行政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扣25分:

(一)漏列诉讼当事人或违反法律规定追加、变更当事人的;

(二)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定案证据应当质证而未质证的;

(四)民事案件基于以下原因之一,导致案件因新证据而被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第一,未按相关规定履行释明义务,造成当事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据的;第二,对当事人要求延期举证的申请,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的;第三,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并且也未作出说明的;

(五)民事案件漏判本诉及反诉诉讼请求或裁判超出本诉或反诉请求,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部分错误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对妨碍民事(行政)诉讼的人员采取拘留措施的;

(七)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民事、行政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扣分:

(一)诉讼参加人的手续不完备的,扣5分;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审查不当的,扣5分;

(二)案由确定明显不当的,扣3分;

(三)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但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扣5分;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扣5分;

(四)诉讼证据材料应注明提供人而未注明的,扣3分;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扣3分;

(五)依法应当公开开庭的案件没有公开开庭,或者不应当公开开庭的案件公开开庭,扣5分;

(六)庭审、调查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捺印)的,扣3-5分;

(七)合议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扣3-5分;

(八)按照规定应当组织调解的案件未作调解工作的,扣10分;

(九)主要事实认定不当,但未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扣15分;

(十)引用法律明显不当,但未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扣15分;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保全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对案外人关于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的异议未审查、答复的,扣10分;

(十二)延长、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报批手续不全的,扣5分;

(十三)中止、不计入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的,扣10分;

(十四)未经依法批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扣5-10分;

(十五)适用简易程序明显不当的,扣10分;

(十六)违反法律规定对妨碍民事(行政)诉讼的人员采取拘传、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扣15分;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

(十七)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第二十九条 民事调解案件、行政侵权附带调解案件以及行政赔偿调解案件按以下情形分别扣分:

(一)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当事人未签名的,扣10-15分;

(二)经普通程序调解结案的案件,无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扣10-20分;

(三)虽然可以不制作调解文书的调解案件,但当事人要求制作却未制作的,扣5分;

(四)调解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5分;

(五)需要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案件,虽然经第三人同意后调解结案,但却未依法向第三人送达调解书的,扣25分。

第三十条 执行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扣25分:

(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被执行主体错误的;

(四)采取拘留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执行文书漏送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执行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扣分:

(一)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每出现一处扣5分;

(二)违反法律规定采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手续不完备的,扣3-5分;

(三)违反法律规定超标的采取执行措施的,扣5分;

(四)对案外人异议或当事人复议申请未依法审查和处理的,扣10分;

(五)解除执行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

(六)执行笔录未经当事人未签名(捺印)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的,扣3-5分;

(七)评议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扣3-5分;

(八)决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扣3-5分;

(九)采取罚款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扣15分。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

(十)执行款物的交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

(十一)债务分配顺序或比例不合法的,扣5分;

(十二)执行和解手续不完备的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10分;

(十三)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不合法的,扣5分;

(十四)执行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文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扣5分。

第三十二条 法律文书方面按以下情形分别扣分:

(一)法律文书首部的文书名称或字号错误,或法院名称表述不规范不完整的,扣5分;

(二)诉讼参加人姓名(名称)基本情况明显表述不规范或错误的,每出现一处扣1分;漏列诉讼参加人的,扣5分;

(三)案件来源、审理经过交待不完整的,扣1分;

(四)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不清楚的,扣3分;

(五)列举证据不详实、无序的,扣2分;

(六)漏引、错引法律条款的,扣2分(属引用法律错误的,在实体处理中扣分,文书中不再扣分);

(七)裁判理由阐述不当或说理不清晰、不透彻的,扣3分;

(八)裁判主文表述不准确、不规范的,扣3分;难以执行的,扣10分;

(九)法律文书(含调解书)未写明诉讼费用承担数额的,扣2分;

(十)法律文书存在错漏多字,每错漏多1字扣1分。

第三十三条 卷宗装订方面按以下情形分别扣分:

(一)未编页码或编写页码错误的,扣1分;

(二)未按规定分正、副卷或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1分;

(三)装订顺序不当,或有倒页、错页、漏页、串页、脱页以及错装入其它案件材料的,扣1分;

(四)卷宗夹有金属物的,扣0.5分;

(五)封面填写不全或填写错误的,扣0.5分;

(六)目录填写错误或填写不完整的,扣0.5分;

(七)案卷明显漏装相关材料的,扣1分;

(八)送达回证未归档或未全部归档的,扣1分。

第三十四条 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在审理方面,或在案件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方面存在其他应当扣分情形的,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组)集体讨论后,比照最近似的条款扣分。

第三十五条 同一案件中的同一问题涉及从不同角度同时扣分情形的,仅按照扣分多的情形扣一处分,其他处不再扣分。

第三十六条 评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可做出不同严重程度的理解和判断的,如既可理解为笔误也可理解为主观故意的,按照情节较轻的理解扣分。

第四节 评查反馈与运用

第三十七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行通报、汇报和报告制。

第三十八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每季度或每半年应定期通报一次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州中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每年应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每年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汇报一次本院开展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情况。州中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应同时汇报本辖区内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总体情况。

第四十条 各基层法院每半年向州中院报告一次本院进行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结果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州中院每半年向省高院报告一次本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情况。

第四十一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应及时向被评查单位反馈评查意见,被评查单位及案件承办人对评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组)说明情况或申辩。申辩理由未被接受仍继续申辩的,由被评查单位书面报请分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组)的领导决定,或提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被评查单位对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和加强防范,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司法水平。

第四十三条 经评查发现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界定为违法审判(执行)类型的案件,应同时通报纪检和监察部门进行责任审查。

第四十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应当载入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法官的审判业绩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12月9日讨论通过的《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评查暨讲评实施办法》和《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文书提前评审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四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切实发挥对案件质量的评估、监督和引导功能,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评查,包括自查、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第三条 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由院、各业务庭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以下简称质评组)负责。

第五条 院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案件的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案件的认定;

(三)对各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

(四)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 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确定案件评查范围;

(二)负责质评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负责评查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

(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七条 业务庭质评组评查员由庭长确定。 第八条 质评组的评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三章 评查案件的确定与移交

第九条 随机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抽查的案件不少于5件。

第十条 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评查:

(一)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司法行为违法或严重瑕疵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

(四)执法标准不统

一、同案不同判的案件;

(五)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的案件;

(六)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七)党委、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八)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

(九)适用法律有典型意义或案件处理社会效果特别好的案件;

(十)新类型案件;

(十一)院长指定评查的案件;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第十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院领导的要求及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审判管理办公室可适时组织专项评查。

第十二条 各业务庭接到评查通知后应于5日内作好评查案件卷宗的归档工作,并将评查案件卷宗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移送的,视为不合格案件。评查完毕,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卷宗退回相关业务庭。

第十三条

对被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原业务庭应写出改判、发回重审原因及说明的自查报告,随卷宗一并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质评案件登记台帐,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庭交接人员在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确认卷宗交接无误。

第四章 评查程序

第十五条 各业务庭质评组对本庭已结案件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查,每次至少评查每名法官2件案件。

各业务庭汇总出对每名法官的案件评查结果,根据评查意见对每名法官的办案质量做出综合评价,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评查结果和综合评价报审判管理办公室。逾期未报的,视为未进行自查。

院质评组对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的,最终的评查结果以院质评组的评定为准。

第十六条 评查员评查案件时,应按照评查标准,逐案逐项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扣分依据,应当具体写明。

第十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院质评组评查员填写的案件质量评查表进行汇总,按照评查的平均分形成评查意见。 第十八条 评查过程中,院质评组可以向相关业务庭或承办人了解案件情况。

第五章 评查标准

第十九条

案件质量评查每案基础分值为100分,实行扣分制,不计负分。

案件评查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75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合格,不满75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案件质量评查主要评查案件审理过程、裁判过程、裁判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理部分,重点评查诉讼程序、诉讼主体、庭审过程等。

(一)违反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案件管辖、案由、案号确定合法、恰当;

2、对当事人关于诉讼保全、调取证据、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反诉、鉴定等各项申请处理合法,未造成不良后果;

3、无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

4、依法准确告知并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

5、按照规定收取诉讼费用,无违反诉讼收费管理规定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及减、免、缓收诉讼费用;

6、依法追加、变更诉讼当事人;

7、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相关手续合法完备;

8、庭审笔录真实、完整、清楚;

9、庭审、听证等笔录经当事人阅读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笔录更改处当事人签名规范。

(二)违反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1、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回避、开庭审理、审限、缺席判决、审判组织等程序性规定;

2、正确列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主体,无漏列、错列情形。

第二十二条 案件裁判部分,重点评查裁判过程、结果、效果。

(一)违反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3分:

1、阅卷笔录、审理报告、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报告齐全、规范;

2、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长联席会议笔录完整、规范,合议庭决议真实、清晰,参加研究人员均签名规范;

3、有效做好辨法析理工作,未引发当事人缠诉、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等不良事件,社会效果良好;

4、裁判文书送达程序合法,无漏送情况。

(二)违反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1、认定事实正确,定案证据充分、合法、有效;

2、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合法公正,无漏判或超出本诉(或自诉)、反诉请求裁判的情形;

3、裁判文书结果与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议一致。 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部分,主要评查文书结构、事实叙述、裁判说理、法律适用、文字表述等。

(一)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符合裁判文书样式的基本要求,格式规范,结构合理,要素齐全;

2、能够全面反映案件审理过程,体现审判程序公正、合法;

3、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层次分明,繁简适当,较好地处理事实叙述和引述证据之间的关系;

4、案件争议焦点突出,裁判说理透彻、充分,针对性强;

5、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完整、规范;

6、文书写作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规范;

7、文书使用字号、加盖印章、装订规范;

8、文书无漏字、错字、涂改等情形。

(二)不符合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1、裁判文书文义表达与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议一致,无因文字表述有误导致判决错误或裁判结果无法执行等情形;

2、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称谓表述正确,无因文字表述有误导致背离事实或其他严重错误的情形;

3、裁判文书语法、文字准确,无因语法、文字方面的明显错误导致背离裁判本意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卷宗装订部分,主要评查卷宗装订是否合法规范。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1分:

1、正确编写页码;

2、原始证据、复印证据注明来源出处、提供人,易褪色的诉讼材料按规定复印;

3、按规定分正、副卷;

4、装订顺序正确,无倒页、错页、漏页、串页、脱页以及错装入其他案件材料;

5、卷宗无金属物;

6、封面填写全面无误;

7、封底及证物袋按规定填写;

8、目录填写正确完整;

9、卷宗无漏装相关材料;

10、无漏贴封条、粘贴封条不规范或未盖印、签章;

11、装订人、检查人签名规范;

12、卷宗内字迹材料用笔规范;

13、诉讼材料加盖院印或其他印章清晰、规范。

第二十五条 存在其他应当扣分情形的,比照最近似的条款扣分。

第六章 优秀案件、不合格案件的评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拟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案件,应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查明是否存在信访、申诉情况。未引起信访、申诉的,方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第二十七条

拟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案件,应填写《不合格案件评查意见反馈表》,合议庭可对评查意见提出异议。

合议庭对评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并由所在业务庭庭长签字确认。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拟评定为优秀案件、不合格案件的,应在本院局域网公示一周。 第二十九条

对拟评定为优秀、不合格案件有异议的,由院质评组复议一次,评查结果以复议结论为准。

第七章 质评结果的汇总和使用

第三十条 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必要时可由纪检组、监察室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评查结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并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汇总一次质评数据,进行质评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通报后及时将质评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归入业务庭考核档案及法官业绩档案。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出一期案件质量专题报告,并于次年一季度向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提交本院上一质评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同类型案件执法尺度不统一以及其他突出问题的,质评组应及时写出报告,组织调研,必要时拟定规范性文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第三十四条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个案审理及裁判文书存在的一般性瑕疵,质评组应及时向业务庭或合议庭反馈,并督促改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经验做法,质评组应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表、登记表、反馈表、反馈意见、质评组的复议笔录等材料应存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本评查结束后统一装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案件评查工作报告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市法院十项活动确立的目标,按照年初刑二庭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掌握全地区刑事审判工作质量,查找改进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不足,刑二庭于十月中旬进行了为

期五天的刑事案卷评查活动。

本件案件评查活动,有以下两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提升承办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提高各类案件质量。评查的根本目的是要求承办人员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格依法办案,把案件办好。实现这一目的的具体途径是案件评查人员通过评查案件,查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暴露出共性或个性问题,防止今后此类问题的出现,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二是有利于院领导从宏观上掌握和了解全院各类案件质量状况,科学合理地决策。通过案件评查工作的进行,可以总结案件审理中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向院领导汇报。这为院领导从宏观上掌握和了解全地区法院各类案件质量状况,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院领导在实践中提出解

决问题的办法提供了参考。

一、案卷评查结果汇总

本次案件评查,是针对基层人民法院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的全部卷宗进行的,共

526件案件、1052册卷宗。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一:

兴隆台区法院:故意伤害罪:73件;盗窃罪:50件;交通肇事罪:5件;诈骗罪:20件;

抢劫罪:14件;职务犯罪:4件;其他:35件; 合计:201件。

大洼县法院: 故意伤害罪:23件;盗窃罪:35件;交通肇事罪:25件;诈骗罪:12件;

抢劫罪:6件;职务犯罪:10件; 其他:19件;合计:130件。

双台子区法院:故意伤害罪:17件;盗窃罪:21件;交通肇事罪:4件;诈骗罪:5件;抢

劫罪:12件;职务犯罪:6件;其他:37件;合计:102件。

盘山县法院:故意伤害罪:24件;盗窃罪:13件;交通肇事罪:28件;诈骗罪:0件;抢

劫罪:6件;职务犯罪:1件;其他:21件; 合计:93件。

四个县区法院合计:故意伤害罪:137件; 盗窃罪:119件; 交通肇事罪:62件;诈骗:

37件;抢劫:38件;职务犯罪:21件;其他:112件;总计:526件。

四个县区法院案有所占比例:故意伤害罪:26.05%;盗窃罪:22.62%;交通肇事罪:11.79%;

诈骗罪:7.03%;抢劫罪:7.23%;职务犯罪:3.99%;其他犯罪:21.29%.

表二:

兴隆台区法院刑罚:十年以上:4人;三年至十年:15人; 三年以下:58人;管制:0人;

拘役:43人;单处罚金:3人;免于刑事处罚:4人;缓刑:85人;合计212人。大洼县法院刑罚:十年以上:9人;三年至十年:28人;三年以下:27人;管制0人;拘

役:6人;单处罚金:17人;免于刑事处罚:14人;缓刑92人:合计193人。双台子区法院刑罚:十年以上:6人;三年至十年:43人;三年以下:73人;管制6人;

拘役14人;单处罚金27人;免于刑事处罚1人;缓刑:17人;合计:187人。

盘山县法院刑罚:十年以上:4人;三年至十年:13人;三年以下:17人;管制:0人;拘

役:0人;单处罚金:5人;免于刑事处罚:2人,缓刑:84人;合计:125人。四个县区法院刑罚合计:十年以上:23人;三年至十年:99人;三年以下:175人;管制:6人;拘役63人;单处罚金:52人;免于刑事处罚:21人;缓刑:278人;总计:717人。四个县区法院刑罚所占比例:十年以上:3.21%;三年至十年:13.81%;三年以下:24.41%;管制:0.83%;拘役:8.79%;单处罚金:7.25%;免于刑事处罚:2.93%;缓刑:35.28%.从以上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四个基层法院的案件分布情况。四个地区的故意伤害和盗窃案件都比较突出,共236件,占评查案件总数的44.87%;而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则较集中地出现在大洼县和盘山县这两个地区,分别为25件和28件,占其本地区刑事案件总数的19.23%和27.45%。在量刑方面,缓刑的适用比较多,其中大洼92人,占被告人总数的47.67%;兴隆台区85人,占被告人总数的40.09%;盘山县84人,占被告人总数的67.2%;双台子

区17人,占被告人总数的9.09%。

二、评查中发现的问题

我们进行刑事案卷评查的目的在于以评查促提高,学习其他法院的优点,找出自身的不足,起到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作用。通过近几年的案卷评查结果可以看出,审判员无论在驾驭庭审、还是法律文书制作及案卷装订等方面均较过去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在本次评查及审判工作中仍然发现以下几点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一)裁判文书及卷宗装订方面

1、裁判文书制作格式不统

一、不规范;

2、裁判文书制作不够严谨,有别字、漏字现象,错列被告现象,裁判文书中缺少公诉机

关指控的事实,甚至有的裁判文书出现说理表述与证据发生矛盾的现象;

3、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部分详略不当;

4、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主、从犯的划分未论述清楚;

5、卷宗内的材料信息填写不全,如合议庭笔录缺少合议庭成员签字,宣判笔录缺少主审

人和书记员签字,卷皮信息填写不完整等;

6、卷宗装订顺序不规范;

7、错引、漏引法律条文;

8、对被告人审判的判决书没有宣判机关印章;

9、判决书中事实部分对犯罪数额、犯罪次数认定错误。

(二)审判程序方面

1、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需制作准备庭笔录;

2、个别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了简易程序;

3、个别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法定代理人到庭;

4、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改变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没有决定书;

5、没有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6、没有指定管辖决定书先行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

(三)定罪量刑方面

1、认定累犯的依据不足,没有将释放证明作为主要证据使用,只将前次判决作为认定依

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2、缓刑的适用条件把握不严,如被告人有多次前科的被判处缓刑;

3、主、从犯划分依据不充分。如:轮奸案件中未遂犯没有认定从犯而认定为强奸未遂;

4、种类不同的主刑不能累加合并执行。如:在有的判决中将拘役与有期徒刑做简单合并。

三、整改措施

针对评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在案卷评查结束后,集中召开了案卷评查总结会,针对以

上发现的问题逐一落实,以不断提高自身的司法内功,并提出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司法水平。“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律知识就是审判人员的工具,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前提,我们应对法律知识具有广泛涉猎和理解,

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这样才能面对复杂多变的情况时游刃有余。二是加强办案的责任心,切实改进审判工作作风。纵观这几年的发回、改判案件,有一定比例的案件是由于案件承办人员粗心大意、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譬如遗漏当事人、赔偿数额计算错误、漏写没收作案工具等,从这一点来说,案件承办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与否,对案件质量的提高具有直接的关系,尤其值得提出的是,向被告人送达的裁判文没有法院印章,那么这份判决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视为对被告人进行了宣判?被告人以此向二审法

院提出质疑。这是一位副庭长作为主审人审理的案件,在工作出现如此重大纰漏,也是责任心的问题。所以说,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管理,增强其工作责任意识、敬业意识,避免承办案件中出现的低级错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发

回、改判案件的发生。

三是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加强写作能力。 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依照法律对指控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确认,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或者所犯罪行进行归纳、论证、评价,并确定是否给以刑事处罚以及给以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这要求法官在制作文书时要确保所撰写的裁判文书与事实相符、说理清晰、适用法律准确、裁判恰当,不出现书写错误,具有逻辑性和科学性,能充分反映当事人整个的诉辩过程、质证和法庭认证过程。实践中,我们可以突出学习研究最高法院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一书。书中选入的判决书都是最高法院从各地法院精选出来的,不论在案件的典型性方面,还

是在判决书制作的质量方面都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四是注重经验积累。审判经验,是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相关知识与技能的提炼、概括。审判经验的积累是缩短一个初等法官到资深法官距离的重要条件。法官适用法律,实际上就是将法律的普遍性规定与一个个活生生的个案结合起来。这就涉及到法官的社会阅历、综合素质、法学理论素养和经验的积累等多方面的因素。一个刚刚进入法院大

门的法官很难具有这种因素,所以,需要积累经验、总结经验,还需要传授经验。五是加强领导的管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领导干部不仅要做出正确的司法决策,而且要进行有效的司法管理。只有增强司法管理能力,我们才能带出一支精良的队伍,才能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才能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多年来,我们的领导注

重把握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但对裁判文书的把关、审核、签发较为忽视,管理的不严,这也

是我们裁判文书出现这样那样问题的原因之一。

六是加强二审对下指导力度,增强两级法院的相互沟通。可以不定期的组织刑事审判人员学习法学理论和刑事审判实务,并就工作中遇到的典型、疑难案例进行讨论和交流,促使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人员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办案技能。定期召开庭长例会,研究、解决审判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从过去的个案指导转变为对一类案件的指导,这样有利于统一执法思想。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要以本次案卷评查活动为契机,着力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把案件评查过程转化为提升审判质量和提高审判效率的过程,把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努力提升司法水平及群众对法院工作

的满意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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