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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通用)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篇。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

统计执法检查制度

巴彦县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制度

为保证统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证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巴彦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县统计局对其所属的统计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二、统计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3.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4.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报、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未报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6.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

7.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8.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9.安排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的;

10.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

11.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抗拒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12.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统计执法监督采取本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拓宽监察渠道,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五、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的发现问题,应予及时纠

正,对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篇: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一、在泽州县安监局的领导下并受其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查处并纠正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

三、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建议撤销原批准。

七、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具体情况必须采取紧急应急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

八、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不少于两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员,必须首先出示有效地监督执法证件。

九、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十、在监督检查中,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发现问题及隐患和对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应作详细的记录,并经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安全执法人员签名保存,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执法人员要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大队报告。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遵循依法检查,严格程序,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检查到位的原则。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按照执法工作计划的安排和上级部门的总体部署开展工作。

第三篇: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报备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5份及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3份。

第四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向交通督查室报备。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 第六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第七条 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备案的,可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补报。对拒不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决定的,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备案报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一式三份。

第五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六)其它应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令下级限期更正;

(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三)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新颁布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2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第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告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报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告管辖。

第四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学习、宣传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取得的效果;

(三)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配套文件情况;

(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五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报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协调促进立法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时作出报告,对逾期不报的,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补报。

第七条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 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 错案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 错案的究责方式:(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结果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 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开展情况、规费征稽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四)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和主管业务司局)报告并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告程序。

第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本制度情况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改正的,建议其主管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处分;

(三)对于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七条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春雨的色彩》说课稿

一、教材内容分析:

春天里万物复苏,百花争艳、绿草如荫、一派迷人的景色。《春雨的色彩》意境优美,散文诗中绵绵的春雨,屋檐下叽叽喳喳的小鸟,万紫千红的大地,给人以美的陶冶和享受,与此同时启发幼儿通过简洁优美的语言以及相应的情景对话练习感受春天的勃勃生机。激发幼儿热爱大自然的情感,启发幼儿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的意韵,并尝试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二、幼儿情况分析:

中班下学期的幼儿探究、分析、观察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孩子们充满了好奇心和强烈的探究欲,能主动地去探究周围和环境的变化,并且能根据变化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将感知到的变化加以表现。同时这个时期的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审美能力有一定的发展,孩子们在平时的活动中也积累了许多有关绘画方面的经验在活动展示出来。

三、活动目标:

教育活动的目标是教育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对教育活动起着主导作用,我根据中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下活动目标:

1、情感态度目标:引导幼儿感受散文诗的意境美。

2、能力目标:发展幼儿的审美能力和想象力。

3、认知目标:帮助幼儿在理解散文的基础上感受春天的生机,知道春雨对万物生长的作用。

四、活动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引导幼儿份角色朗诵小动物的对话,感受散文诗的优美,进而丰富词汇、发展幼儿的观察能力、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难点是:学习词语“淋、滴、洒、落”、学习春雨的对话、诗句“亲爱的小鸟们,你们说得都对,但都没说全面,我本身是无色的,但我能给春天的大地带来万紫千红”。

五、活动准备:

1、经验准备:课前学会朗诵诗《春天》,并组织幼儿春游,根据天气情况实地观察春雨,让幼儿感受了解春天的有关知识经验。

2、物质准备:小动物头饰、 教学课件、幼儿绘画用纸笔

六、教法: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解放儿童的双手,让他们去做去干”所以在本次活动中,我力求对幼儿充分放手,对大限度的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让他们自己去探究、去发现、去感受,我主要采取了以下教学法:

1、谈话法:在活动得导入环节我运用与幼儿进行有关春天主题的谈话,帮助幼儿积累整理自己积累的有关春天的知识经验。

2、演示法:在活动中我通过多媒体课件向 幼儿展示春天的勃勃生机,《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情景,也是通过课件中轻柔的配乐诗朗诵体现出来的。现代教学辅助手段的运用进一步强化了他的作用,使幼儿对春天、春雨更加了解和熟悉。

3、情景演示法:将幼儿置身于《春雨的色彩》散文情景中,通过角色表演,强化幼儿对春雨的色彩的感受。

此外我还适时采用了交流讨论法、激励法、审美熏陶法和动静交替法加以整合,使幼儿从多方面获得探索过程的愉悦。

七、学法:

1、多种感官参与法:《新纲要》中明确指出:幼儿能用多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本次活动中,幼儿通过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天的意韵,并尝试引导幼儿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2、体验法:心理学指出:凡是人们积极参与体验过的活动,人的记忆效果就会明显提高。在活动中,让幼儿自己进行角色表演,说出小动物们之间的对话,一定会留下深刻的印象,同伴之间合作表演的快乐,也将成为他们永远的回忆。

八、教学过程

活动流程我采用环环相扣来组织活动程序,活动流程为激发兴趣谈春天-----看春雨-------欣赏散文诗------情景表演-------经验总结-------审美延(绘画形式)

1、激发兴趣谈春天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活动开始我利用谈话形式引导幼儿将自己已有的关于春天的经验进行整理,激发幼儿活动兴趣。

2、看春雨

观看课件《春雨的色彩》前半部分,到春雨姐姐欢迎的最热烈老师说:一天,一群小鸟在屋檐下躲雨,他们在争论一个有趣的话题,你们知道他们在争论什么问题吗?(幼儿回答)对他们在争论:春雨到底是什么颜色的?

这样的设计自然合理,进而引出散文诗《春雨的色彩》

3、欣赏散文诗

(1)完整欣赏后请幼儿把不懂得地方提出来,由幼儿提出来,教师引导讨论,帮助幼儿理解散文诗的内容。

(2)寻找句子、加深印象

给幼儿提出要求,请幼儿找一找诗里描写春雨下到草地上、柳树上、桃树上、杏树上、有菜地里、蒲公英上各用那些词语,通过找,让幼儿学会“淋、滴、洒、落”并学会用小动物的话来朗诵、来回答,促进幼儿积极思维,锻炼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强调了重点,理解了难点。

4、情景表演:分角色进行朗诵表演。

5、经验总结:

将本家活动内容的前半部分进行总结,给幼儿一个春天的完整印象。

6、扩展延伸、升华主题

引导幼儿运用手工工具,用绘画的方式将幼儿感受到的《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意境描绘出来,巩固和加深幼儿对春天及春雨的任认知。

第四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条在局党组领导下,办公室、监察处和专卖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面或专项的监督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本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草拟的部门(机构)将文件的草稿送分管局长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专卖处、办公室备二份存查。

第五条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我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对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 检查。

第七条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含简易程序)送办公室档案室入档,以备复议、应诉和存查。

第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分期交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应由专卖处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或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一年时,专卖部门将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办公会议和上级局作书面汇报,并接受上级局的执法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为实施该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2、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罚没款情况;

5、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

6、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7、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8、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

1、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

2、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3、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查询书》;

4、对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①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依法纠正或建议文件制发单位纠正;

②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撤消或者责令改正;

③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④对不严格执法的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

⑤发现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有违纪行为,报局长室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烟草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消。

第十二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第十三条公民或者组织对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和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者本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上级或本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篇:内部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及专卖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水平,确保烟草专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区各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及其专卖执法人员。

三、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四、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五、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专卖内管科负责组织实施。

六、专卖执法案卷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一)单位执法资格;

(二)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三)执法单位从事该行为的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过程、纪律监管

(一)是否对案件信息及有关工作进行秘密;

(二)是否违反纪律规定将查扣的烟草专卖品私自放行;

(三)是否违反纪律规定随意更改执法单据;

(四)是否违反纪律规定不出示证件执法或单人执法;

(五)是否在执法过程中打人骂人、刁难管理对象;

(六)是否违反纪律规定索要、收受管理对象的礼金、财物;

(七)是否违反纪律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损公肥私。

八、行政处罚案卷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国烟法[2003]2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九、行政许可卷宗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温馨提示书》;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许可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三)依法不予受理行政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六)对被许可人依法实施定期检验或注册等监督检查,是否有记录;

(七)法律文书是否按规定期限送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行政执法实体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执法实体合法性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本身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其应包括以下四方面的标准,即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准确;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十一、执法案卷审查方式:

(一)地区局负责对本辖区和县(市)烟草专卖局进行审查。

(二)地区局根据工作情况也可组织县(市)局进行交叉审查。

(三)检查时,可采取听取专门汇报与查阅卷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二、执法案卷审查处理:

对专卖执法案卷审查结果的处理应根据审查机关的不同的审查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将审查结果根据分数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年底由地区局对各县(市)局进行公布。对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优,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应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三 、专卖执法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专卖执法组织领导工作;

(二)专卖执法主体依据和职责分解情况;

(三)专卖执法责任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市场监管情况;

(五)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案卷评查情况。

(七)专卖执法方式和机制创新。

十四 、在实施监督中,作出专卖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应制作专卖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十五、对在专卖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地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定期向地区局报告专卖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十七、 本制度由贵州省毕节地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专卖执法案卷审查制度

一、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使全区烟草专卖执法机构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履行国家法定权利义务,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专卖执法案卷审查制度是指全区各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对专卖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案卷进行审查、评议的制度。

三、专卖执法案卷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一)单位执法资格;

(二)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三)执法单位从事该行为的法定权限。

四、行政处罚案卷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国烟法[2003]2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五、行政许可卷宗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温馨提示书》;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许可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三)依法不予受理行政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六)对被许可人依法实施定期检验或注册等监督检查,是否有记录;

(七)法律文书是否按规定期限送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行政执法实体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执法实体合法性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本身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其应包括以下四方面的标准,即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准确;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七、执法案卷审查方式:

(一)地区局负责对本辖区和县(市)烟草专卖局进行审查。

(二)地区局根据工作情况也可组织县(市)局进行交叉审查。

(三)检查时,可采取听取专门汇报与查阅卷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八、执法案卷审查处理:

对专卖执法案卷审查结果的处理应根据审查机关的不同的审查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将审查结果根据分数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年底由地区局对各县(市)局进行公布。对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优,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应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九、本制度由贵州省毕节地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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