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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粮食应急预案(全文)

连云港市粮食应急预案第一篇:连云港市粮食应急预案连云港市赣榆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办事机构2.3 现场处置机构3 预警监测与报告。

连云港市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篇:连云港市粮食应急预案

连云港市赣榆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处置机构

3 预警监测与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林火监测与接警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4.2 扑火指挥

4.3 扑火原则

4.4 扑火安全

4.5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4.6 应急通讯

4.7 医疗救护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扑火物资保障

5.4 资金保障

5.5 培训演练

6 灾后处理

6.1 火案查处

6.2 火灾评估

6.3 受灾群众安置及灾后重建

6.4 工作总结

7 奖惩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提高突发森林火灾的处置能力,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和制定科学的 2

扑救措施,规范紧急事务组织指挥程序,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高效有序、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连云港市森林防火办法》,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区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二级负责。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由当地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护林防火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扑救;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的,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以上的,由市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进行组织指挥,按市级应急预案执行。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及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把保护火灾发生地区人民群众生 3

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4 依靠科学,注重实效。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逐步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科技水平。

1.4.5 预案制定采取统一模式、分级制定的原则。各镇(林场、陵园、渡假区)应编制相应的应急方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各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根据本地区森林资源的状况,成立相应的护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以上,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人武部部长、公安局局长、农委主任、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农委、林业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广电局、安监局、卫生局、交通局、气象局、水利局、电信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2.1.2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森林防火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措施的情况;负责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向区政府报告森林火灾预警、应急和处置情况;发布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有关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扑火力量,参与 4

森林火灾的扑救;协调镇际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火灾扑救方面的重要问题;决定森林防火其他重大事项。

2.1.3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农委(林业局):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森林防火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具体部署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林业系统进行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

区公安局:组织公安机关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查处。

区人武部:在区政府或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请求部队增援扑救森林火灾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配合调度兵力、物力对林火进行扑救;组织60人以上的民兵应急分队参与林火扑救和余火清理;部署指导林区所在的人武部开展森林消防培训和实战演练。

区财政局: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加强经费使用的检查监督;督促森林防火重点镇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及时安排扑火和处置所需的专项经费。

区民政局:加强已建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有计划地在公墓周围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林区散葬坟墓平迁工作;对森林火灾或扑火造成的生活困难人员及时给予社会救济,负责做好森林火灾伤亡人员的抚恤和安置等善后事宜。

区水利局:做好林区库、坝、储水池及灌溉系统建设工作,保障扑救森林火灾就近取水需求。

区安监局:贯彻宣传国家和省、市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对山林防火扑火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区卫生局: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受伤时,配合火灾发生地政府开展救治工作。

区交通局:在交通沿线设置火警指示标记,为相关人员到达火场提供正确交通线路。

区电信局:开通“12119”森林火警电话,提供火场应急通讯。 区气象局:提供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在森林火险等级达到3级以上时,及时向重点林区单位发布。针对重点林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各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任务。

2.2 办事机构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

主要职责:执行区指挥部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命令、指示,处理各镇(林场、陵园、渡假区)行政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有关森林火灾的报告、信息,协调系统内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拟定应急预案、记录应急过程、评价应急行动、起草应急工作总结,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及信息交换,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建立森林火灾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配合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做好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护林防火领导小组也应设立办公室,并明确专人负责。

2.3 现场处置机构

2.3.1 现场扑火指挥部

发现森林火情后,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火场并成立现场扑火领导小组,负责火场扑救工作的指挥调度。随着火情的加重,现场扑火指挥部的级别也相应提高。火情发生后,当地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必须立即组织当地扑火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同时立即向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20分钟内,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时,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在火场设立现场扑火指挥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扑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传达、贯彻上级或本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对扑火救灾指示精神;及时向本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在全面掌握火灾现场自然条件、社会情况以及火场动态的情况下,调度森林消防(半)专业人员进行火场侦察,组织实施扑救;组织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灾现场的宣传及新闻报道工作。

现场扑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调度组、火场指挥组、物资调运组、交通通讯组、后勤保障组。

综合调度组:负责火灾现场与各级指挥系统的联络,保证领导和上级指示畅通无阻,指挥调集扑火人员和物资。

火场指挥组:主要是向现场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全面掌握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力、风向及火情动态,随时提出作战方案,建议调集扑救人员和物资,并组织指挥现场扑救。

物资调运组:负责扑火工具、装备等物资的调运保障。 交通通讯组:在交通沿线设置火警指示标记,为相关人员到达火场提供正确交通线路。

后勤保障组:为扑火人员提供必要的饮水和食品,做好围观群众的教育管理,对在扑救火灾中的好人好事及时收集报道,对受伤人员就地急救和护送。

3 预警监测与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尤其是对林区的群众和中小学生经常进行防火知识宣传,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和常识;进一步开展林区散葬坟墓平迁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林缘地带的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林火监测与报告

3.2.1发布森林火险等级:依据森林的可燃性和燃烧的危险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5个森林火险等级。森林防火期内,气象部门提供准确的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并及时向林区单位发布。森林火险等级达到3级以上,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和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对林区进行实地督查。连续出现五级高 8

森林火险等级时,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高危火险警报,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3.2.2林火监测:进入森林防火期,各个森林防火瞭望监测点、地面巡护人员、上山道口护林员等对全区林区的防火安全情况实施地面监测。

3.2.3森林火情报告:护林员或巡查员一旦发现火情,通过对讲机、固定电话或手机报警(“119”或“12119”),一有火情,“119”要及时转告区防火办(电话:86212640 86261505)。

3.2.4 森林防火期内(11月1日——翌年5月10日),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实行24小时防火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班守候。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情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火灾所在地的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决定森林火灾应急级别。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情所在地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火情报告,决定启动处置森林火灾相应的应急预案。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 I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5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需要上级支援的森林火灾等情况之一,经区政府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救助,在获得同意后,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区政府积极配合做好各个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4.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时,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面负责现场扑火救灾工作。同时将火场的综合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4.1.3 Ⅲ级响应

当出现火警,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森林火情时,由镇(林场、陵园、渡假区)级护林防火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扑救,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同时将火场的综合情况及时报告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扑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应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现场扑火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作战区域后,按照现场扑火指挥部的部署和授权,各扑火单位的主要领导全权负责本作战区的组织指挥。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2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3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4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两级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和疏散临时居集地。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6 应急通讯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保障各有关方面的通讯畅通。镇级护林防火领导小组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作为备用;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与现场扑火指挥部采用移动电话、有线电话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扑火指挥部各组之间采用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受伤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卫生部门组织进行救治,必要时区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半)专业森 11

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驻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队伍为第二梯队,民兵、各镇(林场、陵园、渡假区)组织的义务消防队等为第三梯队,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但不得动用学生、儿童、妇女和老人参加直接扑火。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在森林火险达到三级时要集中待命。本镇(林场、陵园、渡假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在接到火警后,15分钟之内必须到达火场扑火。

4.8.2 跨区域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提出的申请和火场情况,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可以调动其他地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武警、解放军、公安消防队伍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一般在接到跨区域扑火支援命令后,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应在30分钟内赶到火场救火。

4.8.3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区域调动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时,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调出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4.8.4 驻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区人武部按有关规定协调实施。

4.8.5 火场留守人员安排。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消除余火,防止死灰复燃。由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统一安排足够人员监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派人检查同意后,方可撤离。

4.9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一般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相关护林防火指挥部或现场扑火指挥部的同意。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森林火灾的受害面积和损失等情况须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核准后再进行报道。

4.10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引发森林火灾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己无必要继续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火灾发生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区防火指挥部批准后,由区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保障措施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队伍保障

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每个林区单位均应成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每支队伍人数不得少于30人),每800亩林地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 。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 13

的准备,保证落实好一支150人以上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当地护林防火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5.3 扑火物资保障

区、镇(林场、陵园、国营场圃)两级应根据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防火指挥部、领导小组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要按每2000亩林地储备一台风力灭火机、一部水枪、一台油锯、100把二号工具及部分灭火弹、防火服等的标准配齐到位,林区出入口的护林员都要配备通讯工具(对讲机等),确保备足扑火机具、物资和装备。

5.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由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两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执行。

5.5 培训演练

5.5.1 培训

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和领导小组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技术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群众宣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对林区驻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等森林扑火力量配备一定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和训练,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5.5.2 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森林火灾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 灾后处理

6.1 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后,区公安局会同农委,组织精干力量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和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2 火灾评估

林场、陵园、渡假区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和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实地勘察的形式了解森林资源受损情况。用人工统计、GPS定位的方式,对照地形图、小班图测算出森林资源受损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同时,做好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并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3受灾群众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不受冻、不挨饿、有住处,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 奖惩

7.1 奖励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 15

据《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7.2 责任追究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中由于迟报、虚报瞒报、失职渎职,导致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所称的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内自由蔓延、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起火。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5年10月30日

第二篇:张家港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修订稿)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指挥、副指挥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办事机构

2.5 各(区)镇防汛防旱指挥部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

3.3 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信息报送与发布 4.3 应急响应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电力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5.6 治安保障 5.7 物资保障 5.8 资金保障 5.9 技术保障

5.10 宣传、培训与为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灾

6.2 抢险物资补充 6.3 损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保险与补偿 6.6 总结与评估 6.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张家港市滨江临海,容易受到台风等热带气旋影响,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因此,防台抗台历来是我市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防御台风工作程序,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苏州市防御台风预案》、《张家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家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避、抢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简称市防指)是防御台风工作的指挥机构。各(区)镇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台风工作。有防台风任务的单位,也可设立防台风机构,开展本单位的防台风工作。

市防指主要职责是:

(1)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的防台风工作; (2)组织开展防台风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防台风风安全的有关问题;

(3)组织制定全市防台风风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防台风风调度命令;

(4)负责发布、解除本市防台风工作通告,宣布进入和解除“防台风应急响应”;

(5)依法清除影响防台风工作安全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6)检查督促防台工程设施建设、水毁工程修复和非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7)对各(区)镇和有关单位的防台风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2.2 指挥、副指挥职责

市防指设指挥和副指挥。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人武部主要

负责人、市水利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担任。

指挥职责:主持召开市防指成员会议,指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主持重要的防台风会商会议,研究总体防台风工作方案;签发重要防台风调度和抢险救灾命令,签发报灾等重要的上报材料;向苏州市防汛防台风指挥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灾情和应对措施;请示苏州市防汛防台风指挥部调派物资、部队支援抢险。负责指挥Ⅱ级应急响应时的防台风工作。当灾害仍在发展且有扩大的趋势时,向市长提请将预警响提高至Ⅰ级。

副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责:协助指挥组织全市防台风工作。

副指挥(市人武部主要负责人)职责:协助指挥工作,负责抢险部队官兵及民兵抢险队伍的调配,分工指挥部队支援防御台风工作。

副指挥(市水利局局长)职责: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负责指挥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的防台风工作。当灾害仍在发展且有扩大的趋势时,向指挥提请将Ⅲ级预警级别提高至Ⅱ级预警。

副指挥(市住建局局长)职责:协助指挥工作,负责协调城区防台风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水利局、住建局、气象局、发改委、便民服务中心、经信委、财政局、监察局、民政局、安监局、卫生局、国土局、规划局、民防局、港口局、城管

局、农业委员会、交通运输局、粮食局、园林局、商务局、供销总社、教育局、公安局、供电公司、电信局、张家港海事局、长江引航中心张家港引航站、长航公安局苏州分局等为市防指成员单位,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市防指成员。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防台风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台风新闻报导、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公共信息的播发及防灾、减灾和自我保护等公益知识的宣传工作。

人武部:协调解放军驻苏部队、武警官兵、消防官兵、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防台风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协助地方完成紧急清障任务。

水利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风工作;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制定全市防台风措施以及水毁修复工程计划;提出防台风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油电方案;负责防台风工程的行业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

住建局:负责城市防台风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行业、房屋拆迁等工地的防台风安全管理;负责协调督促城管、房管、给排水等部门和单位做好广告牌、太阳能热水器等高空构筑物、架设物及全市危房的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排水管网、窨井、边井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网等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气象信息和灾害

性天气的监测预报以及对灾害成因的天气分析,按规定发布各类台风预警。

发改委:协调安排防汛防台风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工程计划和资金,落实防台风救灾资金。

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及时提供和反馈防台风期间的群众需求等信息,做好相关沟通工作。

经信委:负责有关防台风抢险抗灾所需油料、物资器材等的供应和调度;负责经信系统的防台风保安工作。

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台风工程、水毁工程建设及其他防台风工作经费,并监督使用。

监察局:负责对各(区)镇、各部门执行防指指令、落实防台风措施情况进行督查,严肃防汛防台风纪律。

民政局:负责台风影响的受灾地区灾民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拨发救灾款物。协助做好灾害损失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送有关灾情信息。

安监局:负责综合监管全市防台风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汛防台风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做好全市防台风期间各类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防台风安全。

卫生局:负责防台风抗灾工作中的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消杀等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灾区疫情和防治情况。负责全市卫生系统的防汛防台风安全工作;

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调查统计被洪(涝)水毁坏、当年不能种植的耕地情况;

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应急预案,做好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防工作;协助地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地区分布情况及治理措施。

规划局:协助做好全市防洪排涝工程、城区防洪排水的规划管理工作。

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防台风安全工作,承担市政府指定的抢险救灾指挥保障工作,紧急情况下民防系统拉响防灾警报。

港口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口岸系统的防台风工作,对港口码头设施、存储设施等进行安全管理。

城管局:负责城市城镇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广告灯箱、霓虹灯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城市道路排水工作及被台风刮倒的城镇道路上的树木等障碍物的清理工作。

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业、渔业防台风和减灾救灾工作;协助清除在全市河道水域内非法设置的渔簖、缯网、围网、拦网等定置渔具;负责及时提供全市农业灾害情况;

交通运输局:根据防指指令组织开展防台风期间的抢险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负责调度安排出险受灾地区人员撤退、物资运输的交通工具和抢险机械、车辆;协助做好河道清障工作;协同公安部门保障防汛抢险救灾车辆、船只的畅通及紧急时期的水运管制;负责除张家港海事局管辖水域以外的闸内外河道中船舶的防台风管理。

粮食局:负责向台风影响的灾区提供粮食供应保障;负责全市粮食系统的防台风安全工作。

园林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对市区行道树木的维护修剪,及时清除倒伏的树木。

商务局:负责向台风影响的受灾地区提供食品供应保障。负责商务系统及所属商业网点的防汛防台风安全工作;

供销总社:负责供销系统防汛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相关防汛防台风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调运。

教育局:负责全市学校的防台风工作。

公安局:负责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的道路畅通;依法制止和查处妨碍、影响防台风工作的事件;协助处理水事纠纷;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协助做好河道清障等以及抢险救灾通讯保障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保障防台风电力供应工作,供电线路及设施出现故障时及时组织抢修和恢复。确保医院、政府及其他重要部门的供电安全。

电信局:负责通讯设施的防台风安全,确保通讯畅通。做好防台风工作期间的应急通讯保障。

张家港海事局:负责辖区长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组织辖区内船舶做好防台抗台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的水上搜救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开展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长江引航中心张家港引航站:负责长江张家港段船舶引航秩序和安全,负责引航船舶的安全管理,配合做好水面人员的撤离和船舶保障工作。

长航公安苏州分局:负责维护长江张家港段防台风抢险

水上秩序。

2.4 办事机构

2.4.1 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指下设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防办),设在水利局内,为市防指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有关防汛抗台工作的法规、政策和上级防汛防台风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执行市委、市政府对防汛抗台工作的部署;制定防汛防台风工作计划及安全度汛应急方案;组织防汛防台风工作的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督促度汛应急工程和水毁工程的修复,检查督促清障任务的实施,掌握汛前防汛组织、工程准备、物资储备情况;掌握汛情、灾情、天气趋势以及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和上级汇报,适时提供防汛、防台风信息;分析洪、涝、大风等灾害的发展趋势,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和灾情,做好领导决策参谋;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防台风工作;提出防汛抗台的物资储备计划,督促各地认真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调运工作;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确保上通下达,政令畅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开展防汛防台风宣传,总结防汛防台风抗灾工作。

2.4.2 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城区防汛办公室 为加强城区防汛防台风工作的组织协调,设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城区防汛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区防办”),负责组织指导城区的防台风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主要职责:

在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城区防汛防台风相关部门开展城区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向市防指上报防台风工作情况;接受市防办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

2.4.3 应急工作组

当确定为Ⅱ级或者Ⅰ级应急响应时,市防指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督查组、综合组、宣传信息组、专业抢险组等应急工作组。

督查组:市防指抽调人员组成10个督查组分赴各(区)镇督促指导防汛抗台风工作,督查组成员名单在汛前加以明确,有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主要职责:深入实地指导、检查、督促相关区镇落实市防指防台风指令,及时向市防指通报督查情况,提出督查意见建议。

综合组:由市防指抽调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研究室、水利局、气象局、供销合作总社、市防办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综合组,在市防指集中办公。工作职责:掌握水雨情和气象信息,起草防台风文件;组织防台风会商,协调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受灾人员应急救济;负责纵向、横向和各组的综合协调工作。

宣传信息组:由市防指抽调市委办、市政府办、宣传部、水利局等人员组成宣传组,在防指集中办公。工作职责:负责协调防台风工作宣传报道和台风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专业抢险组:由市防指抽调市人武部、交通局、住建局、园林局、电信局、供电局、供销合作总社、经信委(调度油料等防汛物资)、安监局(指导危化物处理)、卫生局(开展卫生防疫)、民政局(发放救灾物资)、水利局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各类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调度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及抢险队伍;指导开展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化学品的处理;开展卫生防疫,协调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制订救灾计划,协调调拨、发放救灾物资,恢复工农业生产。

市人武部、公安局、交通局、发改委、经贸委、国土局、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城区防办、海事局、电信局、卫生局、园林局、民防局、城管局、供电公司、水利局等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成立相应的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组,及时处置有关险情。

2.5. 各(区)镇防汛防旱指挥部

各(区)镇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相应由本级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在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台风风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 3.1 监测预报

(1)市气象局负责严密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

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报告给市防指。并做好台风未来趋势及可能影响本地区的风力、降雨等趋势预报。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台风影响前、中、后及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运行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和市防指。

3.2 预警 3.2.1 预警等级

台风预警主要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风暴潮超过一定的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

根据台风威胁和严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Ⅳ、Ⅲ、Ⅱ、Ⅰ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大、严重和特别严重。台风发展过程中其强度、范围、登陆地点、影响程度、危害程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3.2.2 预警及发布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有关台风的预警信息;市防办负责河湖水情的预警和有关信息发布;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预警和有关信息发布;城管、住建部门负责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农业渔业部门负责种养殖业、渔业等方面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公安、交通、海事、港口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公路、港口、码头、渡口、航道等的车辆、船只的预警与信息发布工作;其他部门也根据职责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向公众播报台风信息、预警信息和防台风风动态等。

3.3 预防

3.3.1 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汛前,市、镇两级及其他有防汛防台风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要求建立健全防汛抗台组织指挥机构,明确防汛防台风风责任人,组建防汛防台风风队伍,落实易积水、易受淹等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的建设。

(2)工程准备。相关部门要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要提前落实应急除险措施;对跨汛期施工的在建水利工程,相关工程责任单位要制定防台风方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3)预案准备。市、(区)镇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及时制定、修订完善各类防台风预案,并加强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4)物料准备。汛前,市、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市防指下达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计划,保质保量储备好相关防汛抢险物资,并加强管理。相关区镇、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市防指下达的任务足额落实好机动抢险车辆机械,确保随调随用。

(5)通信准备。建设完善市、镇两级防指防汛视频会商系统,加强日常维护测试,确保随时完好可用。健全完善

水文、气象等测报网络,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完好和畅通,尤其是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

3.3.2防台风检查。加强汛前及防台风期间各项防汛防台风风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查。

(1)检查原则及责任:防台风检查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以条查块的原则。

市防指成员单位及部门,要认真检查并消除辖区内或责任范围内防汛防台风隐患,落实防台风安全措施。各(区)镇要在每年初结合汛前检查开展防台风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整改。

入汛前,市防指组织人员对各区镇、有关防汛责任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准备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督促相关镇(区)或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防台风风期间,各区镇、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检查责任区域和范围内防台风风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派出督查组对全市防台风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查防汛防台风预案的制定修订情况;二查防台风组织体系的建立抢险物资、队伍、车船机械的落实与管理情况;三查各单位各部门防台风措施的准备和落实情况。

(3)防台风巡查制度。台风影响期间,各区镇、各相关部门要对责任区域建立巡查制度,落实责任人和巡查队伍。水利部门会同各有关(区)镇、管理责任单位加大对沿江节制闸、涵洞、长江堤防、圩区堤防等易出险地段的巡查频次;

交通部门加强道路、航道、码头以及在建交通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城区防办要指导住建、城管、园林、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危旧房屋、户外广告牌、灯箱,行道树等的巡查检查工作;旅游部门要做好旅游景区防台风巡查检查;教育部门加强中小学校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根据职能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级别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1.2 应急响应启动权限

(1)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长签发;

(2)Ⅱ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指挥(分管副市长)签发; (3)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副指挥(水利局局长)签发; (4)Ⅳ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副指挥(水利局局长)签发。 4.1.3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1.3.1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即12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出现大雨。

4.1.3.2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1.3.3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1.3.4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1.4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报送与处理、指挥与调度、人员转移与安置、抢险与救灾、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等。响应内容和工作紧急程度根据响应级别有所不同。

4.1.4.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在全市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后,由市防办主任主持防台风工作。市防办加强防汛防台风值班,加强与气象局的联系,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根据台风发展情况,适时组织气象局、城区防办等部门进行会商。通过短信平台向各区镇和防指成员的防汛指挥、副指挥、水利局机关和系统相关单位责任人发送防台风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区镇和防汛责任单位加强防汛值班,开展防御台风准备。加强水利工程调度和预降水工作。做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2)市气象局加强对台风的监测,做好台风趋势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同时利用短信平台向有关人员发送台风信息。

(3)宣传部门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局发布的台风信息播报,海事部门向江上作业船只发送台风消息和避风通知。

(4)各部门按防台风职责做好防台风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水利工程巡查检查。

4.1.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在全市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后,成立临时指挥部,由防指副指挥、市水利局局长主持临时指挥部工作。

(1)市气象局及时提供台风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等级的预报,并向市防指报告,同时利用短信平台向有关人员发

送台风信息。

(2)海事部门通知长江水域船舶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沿江镇(区)负责通知外围圩和江心洲的养殖户撤离到安全地带。农业部门通知渔船进港避风。

(3)市城区防办检查和监督相关单位对城区建筑工地工棚、高空吊机、屋顶太阳能热水器、高空大型广告牌、灯箱、行道树木等进行加固,对排水系统进行检修疏通;撤离城区危险房屋内的居民,确保人员安全。

(4)各(区)镇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所在(区)镇的防汛防台风工作,撤离危房房屋内的人员,以确保人员安全;做好农作物保护工作,检查和督促有关单位对所在(区)镇内的建筑工地工棚、高空吊机、蔬菜大棚等进行加固。

(5)临时指挥部抽调市水利局工作人员成立督查组,赴各区镇督促指导防台风工作,督查情况及时向市防办通报。同时,临时指挥部抽调水利局人员成立综合组、宣传信息组、工程抢险组等工作组,各组按应急工作组职责,在临时指挥部集中办公,协助落实临时指挥部部署的工作。

4.1.4.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在全市启动防台风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市防指指挥(分管副市长)主持防台风工作,签发Ⅱ级响应行动通知。

(2)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成立应急工作组,按应急工作组法则进入抗台抢险工作。

(3)各地要紧急动员、全力以赴组织开展防台风工作,各区镇防指、各单位进入24小时防台风值班,主要领导到岗到位,在上级和同级指挥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责任范围内的防台风抗灾工作。防台抢险队伍、抢险车辆、船只集结待命,并落实好部分机动力量,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使用。各地组织人员加强堤防、险工险段的巡查,做好抢险准备,所有险工险段都要调运储备好足够的器材物资。海事部门通知督促长江上船舶进港或选择安全水域避风并采取有效的防抗台风措施。

(4)加强对城乡危房、简易房的检查,居住在危房中的人员要及时撤出安置。

4.1.4.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长主持防台风工作,签发Ⅰ级响应行动通知。 (2)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会商,研究抗灾、抢险、救灾措施。成立应急工作组,按应急工作组法则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相关市领导分赴所联系的镇(区)指导和协助指挥防灾、抗灾工作。

(3)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一步部署本辖区、本单位的防灾、抗灾工作,组织动员一切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各区镇、各有关部门要严密关注和控制社会治安、传染病、火灾、基础设施失事及其他自然灾害等诱发性灾害的发生。

(5)市长决定是否采取非常手段,是否请求上级政府和部队的支援。当出现电力、交通、通信全面中断等极端情况时,此时上级下派的工作组可以代表上级指挥部现场指挥,工作重点是全力转移、抢救灾民,减少、避免人员伤亡和维护治安秩序。

4.2 信息报送与发布

4.2.1各(区)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明确防台风工作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区域、本单位防台风相关信息。相关信息经有权责任人审核并盖章后,及时上报市防指。

4.2.2严格规范防台风信息的发布工作。气象信息由气象台统一发布,汛情等级由市防指统一发布。防台风综合信息由市防指汇总后审核后发布。涉及台风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后发布。对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风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市防指和宣传部审查核实后,按本省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相关规定进行报道,如有必要可举行新闻发布会。

4.2.3 新闻报道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天气预报、防台风信息必须按市防指或市委宣传部提供的材料公布,不得随意修改。

4.3 应急响应结束

4.3.1 当气象部门宣布台风警报解除,台风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汛防台风指挥部可视情况,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等级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

4.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响应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3.3 防台风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区镇、相关部门要及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生产自救及善后工作上来,重点抓好灾民安置、医疗防疫以及修复灾区水利工程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加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4.3.4 气象部门应继续密切监测气象情况。市防办合理调度水利工程,继续做好值守和信息传递等后续工作。

5保障措施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任何通讯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台风信息畅通的责任。

市防指按照以公用通讯网为主、专用无线通讯网络为辅的原则,组建防台风专用无线通讯网络和气象短信群发平台,确保各类防台风风信息畅通。

市电信局应制定《应急通讯保障预案》,当发生台风灾害影响正常通讯时,迅速启动应急通讯保障预案,迅速调集

力量抢修损坏的通讯设施,并调度应急通讯设备,为防台风通讯和现场指挥提供通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每年汛前,各镇(区)按照市防指的统一部署,成立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抢险队伍,由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

5.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优先保证抗台风抢险人员、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灾害发生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负责内河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顺利进行。

5.4 电力保障

市供电公司主要负责抗台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要落实大面积停电、各级防汛指挥部停电与抢险现场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

5.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及市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医疗救援,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和消毒等工作。

5.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台救灾行动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

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抗台抢险时道路交通畅通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7 物资保障

按照市级、镇级及沿江有关单位分级储备的原则,市级储备的防台风抢险物资由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处负责储存管理,分储在沿江重点防守地段;各镇(区)防台风物资储备在各镇(区)的防台风物资专用仓库内,受台风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防台风抢险物资在各单位内。市防指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及数量并在台风前、台风中及台风后对全市各镇(区)和有关单位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对在防台抗台中已消耗的物资,相关镇(区)及有关单位应及时补充到位。

5.8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全市防台抗台经费,并进行监督使用,为险工险段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提供经费保障。

5.9 技术保障

(1)建立市防汛指挥决策系统和无线通讯系统,形成覆盖全市沿江各节制闸、堤防的监视系统,建立与苏州市防指、各镇(区)防指连接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立专家库,当发生台风灾害时,由市防指按照灾害程度,派出相应的专家组,进驻现场指导抗台抢险工作。

5.10 宣传、培训与演习

在媒体上公布报警电话,宣传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公众应对能力和参与意识。编制台风灾害应急培训教材,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教育。防台风抢险演习由各镇(区)组织,应急抢险演习方案报市防指备案,市人武部应积极组织现役军人、预备役官兵和民兵参加应急抢险演习。演习结束后,认真总结,不断完善。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市卫生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抗台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和常规防汛要求,市级抗台风物资补充由市防指负责,各(区)镇及有关单位的抗台风抢险物资由各自负责,及时补充到位。

6.3 损毁工程修复

市水利局负责修复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市级水毁防洪工程,并指导相关(区)镇对镇村级水毁防洪工程进行修复。

因台风影响而毁坏的交通、电力、通讯、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讯设施,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镇(区)负责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6.5 保险与补偿

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单位、家庭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6 总结与评估

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区)镇要应及时做好本单位(系统)和(区)镇的台风灾害统计工作。市防指、市民政局负责灾情调查、收集、统计和核实,由市防指按照国家防总的有关规定,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汇报灾情及抗灾情况。

市防指在台风过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综合防台风能力。

6.7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政府设立防御台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对在抗台风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台风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苏州市防指备案。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可以适时进行修订,修订后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粮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黑龙江安兰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粮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粮食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粮食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工作,维护我区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出现重大粮食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三、职责

1、公司经理全面负责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的应急响应,最大限度降低粮食安全事故的影响;

2、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对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进行预测,制定相应的预案;

3、 各职能科室负责对本科室人员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生紧急事故的科室应进行应急处理,并迅速报告主管领导。

四、工作程序

1、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因素 火灾、爆炸; 大风、大雨; 熏蒸导致人员中毒。

2、应急准备

2.1 公司建立应急响应小组(公司经理兼任小组组长),负责应急准备与相应的管理;

2.2 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对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进行预测,制定相应的预案;

2.3 各科室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器材,并定期检查; 2.4 应急响应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响应演习,日常加强对员工应急知识的宣传;

2.5 办公室在演习结束后48小时内填写“演习报告书”,报中心主任。

3、 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粮食安全事故时,发现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科室领导、公司经理或报警,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工作,并向公司领导报告。

4、 响应终结

重大粮食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办公室在事故结束后24小时内填写“应急情况处理报告书”,报公司经理。

五、发生重大粮食安全事故时,储备库主任应立即口头汇报并在紧急事故结束后24小时内将应急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有关部门。

六、后期处置

1、善后处臵

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组织重大粮食安全事故的善后处臵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粮食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处臵。

3、评价改进

办公室要在紧急事故发生后对应急能力进行评价,必要时提出改进措施。 附:

1、黑龙江安兰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急响应小组

2、黑龙江安兰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急措施

附件1:

黑龙江安兰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急响应小组 组 长:朱秀芹 副组长:韩铁峰

成 员:王海涛 朱旭东 江照森

24小时值班电话:5629959 紧急电话:15765709277(张艳芝)、13763723006(朱秀芹) 119(火警)

110(盗警) 120(医疗急救)

附件2:

黑龙江安兰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急措施

1、发生火灾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要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扑救。

油料起火不宜用水扑救,可用干粉灭火器或采取防火沙隔离法压灭火源。 电气设备或线路起火时,应尽快切断电源,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化学药品起火要慎重,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灭火,同时要注意救火人员的安全,防止中毒。

2、发生爆炸时的应急措施

发生爆炸或有可能发生爆炸时,发现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警,疏散人员,并报告现场负责人。

3、暴风雨天气应急措施

发生暴风暴雨天气由公司经理为现场总指挥,组织现场防护及发生危险自救。 现场停止一切仓库内外作业。

发放应急救用品及防护用品,并通知办公室准备应急物资。 由副主任指派人员组织现场巡视,发现隐患及危险立即汇报及救护。

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及拨打求援电话。

组织各设备操作人员对设备进行防风、防雨的防护。 由业务科长组织现场人员防护露天堆放的物品。 由业务科长组织现场人员进行防涝、排水工作。

4、磷化氢气体泄漏中毒安全事故急救措施

当有人磷化氢中毒时,应立即使患者脱离现场,保持安静。对观察对象应观察24小时,根据情况处理。中毒患者应卧床休息,至少观察24—48小时,以早期发现病情变化。治疗以对症治疗及支持疗法为主。要早期、积极地处理昏迷、肺水肿、心肌或肝、肾损害等情况。

5、敌敌畏等有机磷中毒安全事故急救措施

当有人发生敌敌畏中毒时,应立即使患者脱离中毒现场,脱去污染衣服,用肥皂水(忌用热水)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头发、指甲;眼部如受污染,应迅速用清水或2%碳酸氢纳溶液冲洗。迅速给予解毒药物,轻度中毒者可给予阿托品;中毒或重度中毒者,需要阿托品及胆碱脂酶复能剂(氯磷定、解磷定)两者并用。合并使用时,有协同作用,剂量应适当减少。敌敌畏、乐果等中毒时,使用胆碱酯酶多能剂的效果较差,治疗应以阿托品为主。

第四篇:如东县粮食局防汛救灾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粮食局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如东粮食系统实际,特制定,如东县粮食局防汛救灾应急预案如下:

一、 预案目的:

为了提高全县粮食系统防汛救灾能力和统一指挥协调能力,保证全系统汛期抗灾救险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减少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所有库存粮食的安全。

二、 工作原则:

1、坚持执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常备不懈,全力抢险”的 防汛工作方针,切实落实防汛防台的各项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全系统防汛救灾工作能力。

2、防汛工作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各级储备粮、国家最低价收购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全体员工树立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

3、防汛工作实行县粮食局及下属粮食购销企业分级负责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防汛工作按照当地区域统一规划,因库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三、 组织机构:

县粮食局成立防汛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组、通讯联络组、物资保障组、应急抢险组、后勤保障组,下属各粮食购销企业也相应成立防汛救灾领导组。

县局防汛应急指挥总指挥由局长刘杰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局长杨杰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和各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组成。

四、 工作职责:

1、县粮食局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本系统防汛应急预案,研究分析全系统防汛工作形势,发布汛期信息,检查指导下属企业防汛防台工作,督促整改薄弱环节,组织和协助企业重大灾害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对重大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为:

①应急指挥组:决定启动和终止预案,部署预案实施,统一指挥防汛救灾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②通讯联络组:及时掌握和发布汛期雨情、水情和灾情动态,向下传达县局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向上及时报告汛情灾情,确保汛期24小时上下信息,随时畅通。

③物资保障组:组织、采购、保管各种防汛器材,各粮食购销企业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汛器材,县局中心库(潮桥国储库)已备足麻袋5000条、编织袋10000条,油布20块,推车15辆等应急防汛器材,由局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

④应急抢险组:全系统已建立救灾抢险组7个,当发生一般灾情时,由各企业自救,当发生重大灾情时,由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以最快速度参加救灾抢险行动。

⑤后勤保障组:主要组织做好受灾区域的生活保障、粮食供应、人员救护、卫生防疫、治安管理、善后重建等工作。

2、各企业防汛领导组主要职责:

服从执行县局防汛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制定本单位的防汛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成立应急抗灾组织和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汛期常识培训和救灾预案演习,提前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准备和日常维护工作,当出现重大汛情时,自动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并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各企业是第一责任主体。

五、 灾情分级:

根据我县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结合粮食购销企业的实际,防汛防台灾情分为二级。

1、一级灾情(重大灾情):遭受洪涝灾害,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万以上,及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事故的。

2、二级灾情(一般灾情):遭受洪涝灾害,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万以下,且无人员伤亡的。

六、 响应行动:

1、预测发生二级灾情(一般灾情)。

①各粮食购销企业防汛领导组,及时启动防汛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全方位做好各种安全防护工作,重点加强储粮安全防护和危险房屋的防护,对地处低洼、易遭洪涝的粮食及时移库,危险房屋住人及存入贵重物品的迅速转移。

②各单位(所、库、站)执行24小时日夜值班制度,企业领导

轮值带班,随时掌握汛期、水情和灾情变化动态,及时作出应急部署。

③当发生险情时,各单位防汛领导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全力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及时排除险情,并将险情和救灾情况及时报告县局防汛救灾指挥部。

2、预测发生一级灾情(重大灾情)。

①各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汛领导组全体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全力指挥组织抢险救灾工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力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县局防汛指挥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②县局应急指挥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作出应急部署,紧急调拨防汛物资,安排运输车辆和组织抢险队伍,迅速赶赴现场,为粮食安全转移和防汛物资及时到位提供有力保障。

③县局防汛救灾指挥部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带队,带领工作组,立即奔赴一线指挥救灾,根据灾情,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各项救援工作,动员和组织全局力量进行及时救援,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同时,按规定将灾情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必要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求援。

七、 责任追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防汛救灾工作实行责任逐级追究制。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的岗位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三月

第五篇: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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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9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苏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级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3 监测预警

3.1 粮食应急状态等级 3.2 市场监测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市级(Ⅲ级)响应措施 4.3 县级(Ⅳ级)响应措施 4.4 应急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粮食储备

5.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5.3 应急设施建设 5.4 通信保障 5.5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理 6.1 应急能力恢复 6.2 费用清算 6.3 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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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奖励和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应对、妥善处置苏州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在出现国家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国家和省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级市(区)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预警,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处理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市政府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包括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临时性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口粮(含大中专院校等大型集伙单位)、驻苏部队和其他缺粮群众。重点保障地区为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吴中、相城,下同)及各县级市(区)城区。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1.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市粮食局的建议,市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容市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分行、苏州供电公司、姑苏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决定或者终止应急措施,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2)负责市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县级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市政府、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苏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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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员单位职责。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提出动用市、县级市(区)级地方储备或申报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粮食局制定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负责管理粮食进口配额,会同市粮食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跨地区铁路运输等粮食运力的协调和落实。电力调度和运力协调,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加强网络舆情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及运输通畅。

市市容市政局:负责做好粮食应急投放地区的城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粮食应急供应秩序。 市农委: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市食药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负责对粮食加工和经营环节中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市质监局:负责查处粮食销售活动中短斤缺两等计量违法行为。

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苏州供电公司:负责粮食加工及其它应急需要的电力供应工作。 姑苏区政府:负责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监测和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的信息,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级市(区)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各县级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统一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粮食应急工作。要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置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地方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上级(国家、省和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任务。

3 监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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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粮食应急状态等级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等的精神,本预案规定全市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Ⅲ级)和县级(Ⅳ级)二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和省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按国家、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市级(Ⅲ级)应急状态。

在本市较大范围或2个及以上县级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理的情况。视事态发展程度,市级(Ⅲ级)应急状态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黄色):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30%;或者周边地区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销量明显上升,库存明显下降,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橙色):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50%,全市出现较大范围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红色):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100%,全市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苏州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级市(区)城区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2.县级(Ⅳ级)应急状态。

在县级市(区)辖区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级市(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县级市(区)政府应参照市级(Ⅲ级)应急状态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县级(Ⅳ级)应急状态具体标准、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3.2 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市、县级市(区)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3 信息报告

市粮食局负责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县级市(区)粮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1.区域性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区域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发出预警信号的。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 市、县级市(区)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县级市(区)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工作,并向市政府和市粮食局报告,同时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市粮食局根据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和县级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全省进入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或全国进入国家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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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部要认真执行省或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2 市级(Ⅲ级)响应措施

1.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紧张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市、县级市(区)两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各地要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办法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及时向市政府、县级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通报)情况。

(2)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动用省级储备粮。

(3)进入紧张状态时,主要采取市场调节保供,粮食销售实行敞开供应,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发布信息,引导粮食经营者备足粮源,立即停止储备粮的轮换销售,同时做好储备粮加工、调拨、运输、销售布点等准备工作。

(4)进入紧急状态时,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应急措施,保障平稳供应;

(5)进入特急状态时,由市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3.县级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采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县级(Ⅳ级)响应措施

出现县级市(区)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级市(区)级储备粮。县级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市粮食局报告有关情况。

4.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市或应急预案启动地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同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5 保障措施 5.1 粮食储备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能力。

1.根据国务院关于“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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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适时动态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各县级市(区)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确保落实县级市(区)粮食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结构,并按国家要求“确保36个大中城市和其他价格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达到当地15天的市场供应量”,保证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2.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粮食经营者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全市范围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由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1.确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市、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储备粮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由市粮食局根据全市储备粮布局,结合现有粮食加工企业能力及保供需要选择确定。

2.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放心粮店(柜)、粮食批发市场、军粮供应站(点)、社区服务中心等为重点,兼顾农贸市场、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择优选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点,苏州市区以3万人一个供应点的标准设置应急供应点,实现全市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

3.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以现有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中心(中心库)、骨干军粮供应站、重点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苏州市区和各县级市(区)各改造提升1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设施,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

4.落实粮食应急运输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合理规划确定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中转储存地等应急粮食运输通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计划,确保应急粮食运输需要。本市范围内的应急粮食运输,由市、县级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包括驻地军警运力),并负责建立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免费通道。市外的应急粮食运输,由用粮地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报请省综合运输协调部门协调落实。

5.建立粮食应急调控平台。依托苏州市粮食应急保供决策与监管系统平台,完善粮食供需预警系统基础数据库,建立辅助决策分析系统,为迅速决策提供支持。建立市、县级市(区)两级应急响应指挥信息系统,分别联网储备企业、配送中心、加工企业、供应网点等,确保应急调控及时畅通、运转高效、保障有力。

6.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运行状况,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县级市(区)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名单,需报市粮食局备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要及时响应,履行承诺,切实做好应急粮食加工、配送和供应工作。

7.一般情况下,调入方采购或按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计划调入的粮源,由调入方与调出方按照保质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则,自行协助和衔接落实各环节和网点设施。必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直接指定安排加工、配送、供应和仓储中转网点,确保应急粮食及时供应到位。

8.巩固和完善省内粮食购销合作关系,健全省内产销区对口衔接机制,积极发展与东北等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有效供给。

9.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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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11.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1)市、县级市(区)政府要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应急工作专项资金,确保在粮食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资金;

(2)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按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

(4)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和价差。价差由市粮食局会同物价、发改、财政等部门确定;

(5)应急情况下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结算核补。

5.3 应急设施建设

市、县级市(区)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

5.5 培训演练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理 6.1 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2 费用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粮食部门核实清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3个月内拨付(包括银行利息支出和贷款损失)。

6.3 总结评估

市、县级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4 奖励和责任追究 1.奖励。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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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区)政府按照本预案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市粮食局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http:///fg/detail2029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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