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第一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材料
第一公司审核
一、 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初次审核申请;
2、安全管理手册;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和管理复查报告;
5、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代管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
6、代表船审核申请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7、非独立法人应有法人授权书;
二、 年度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年度审核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3、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报告;
4、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三、 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换证审核申请
2、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册;
3、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5、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和管理复查报告;
6、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代管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符合证明”复印件。
7、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如申请审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四、 跟踪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跟踪审核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3、对上次审核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情况说明。
五、 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临时审核申请
2、安全管理手册;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计划;
5、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代管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
6、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如申请审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7、非独立法人应有法人授权书。
第二船舶审核
六、 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船舶初次审核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内审报告和船长复查报告。
4、“符合证明”复印件;
5、“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副本。
七、 中间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中间审核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说明(如有);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内审报告和船长复查报告。
4、“安全管理证书”的复印件。
八、 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换证审核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内审报告和船长复查报告。
4、公司对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的说明(如有);
5、“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九、 船舶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船舶临时审核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审的计划;
4、“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或复印件;
5、国籍证书影印件。
第三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证书的增补和变更
十、 申请增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增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的申请报告;
(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三)船舶管理协议(如新增船舶为公司代管船舶);
(四)船旗国主管机关委托中国海事局签发ISM证书的文件(如另有要求时)。
十一、当公司名称、地址变更,船舶名称、吨位等证书有关内容变更,公司可向受理公司审核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证书。
1、证书换发申请;
2、原证书复印件;
3、船舶管理协议(如有);
4、变更证明/新旧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5、船舶清单。
备注:
1、申请格式公司中文名称-船名(如需要),在公司或船名后表述原因。例1:XXXXXX公司初次审核申请;例2:XXXXXX公司为XX船申请增发DOC副本。
2、所有材料提供一份电子版文件。各船舶管理公司报送的电子扫描审核材料用PDF格式(用原件扫描)。WORD文档同类型的整理到一个文档中。
3、每次审核申请时均需要提供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和船舶管理协议(如果代管)。
第二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目录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管辖
4 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
4.1 受理申请
4.2 准备审核
4.3 实施预审
4.4 实施正式审核
5 公司审核和签注
5.1 受理申请
5.2 准备审核
5.3 实施审核
5.4 签注
6 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
7 公司跟踪审核
8 公司附加审核
9 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
10 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
10.1 受理申请
10.2 准备审核
10.3 实施审核
10.4 发证
11 船舶中间审核和签注
12 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
13 船舶临时审核和发证
1 目的
1.1 为了实施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过程控制,统一审核发证具体工作行为,保证审核发证工作质量,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 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审核发证工作。
2.2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认可的机构,按照授权范围和要求实施审核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其审核发证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3 管辖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面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向国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授权中国船级社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审核,并签发 1
“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1.1 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委托负责具体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际航运公司审核的审核组,审定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向国际航运公司发放“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片区海事机构”), 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具体管理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内航运公司及国内航行船舶审核的审核组,向国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向国内航行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3 片区海事机构指定的公司所在地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机构”)负责受理航运公司及船舶的审核发证申请,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4 审核组具体实施审核,向指派机构负责,并提交审核报告。
4 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
4.1 受理申请
4.1.1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审核的申请后, 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1.2 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格式A),形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格式B),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应报送审核中心的,需经由片区海事机构转送,下同。
4.1.3 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公司审核档案。
4.2 准备审核
4.2.1 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将该公司列入下一个月度的审核计划,并于计划审核时间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格式C),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格式D),向当地海事机构发《接待审核组通知》(格式E)或《协助审核通知》(格式F),必要时向有关海事机构发《协助审核通知》,同时向审核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审核员商调函》(格式G)。
4.2.2 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4.2.3 实施审核前,当地海事机构应向审核组提供有关对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材料或情况。
4.3 实施预审
4.3.1 预审采取审核组集中看文件的方式,在两天内完成。因体系文件量大而不能在两天内完成的,可增加一天。
4.3.2 预审按以下过程进行:
4.3.2.1 审核组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主要内容是介绍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和预审工作内容,讨论确定预审阶段《审核计划》(格式H),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4.3.2.2 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通报预审计划并明确需要被审核方配合的事宜。
4.3.2.3 实施预审。预审过程中,审核员应填写《文件审核记录》(格式J)。如审核组发现送审的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审核组长可在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研究后,中止审核。
4.3.3 预审结束后,审核组编写预审阶段《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格式U),并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4.3.4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4.3.5 预审未通过的,审核组应向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问题清单”。
4.3.6 预审通过的,审核组应与公司初步商定正式审核时间。如情况允许,预审与正式审核可连续进行。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审核组不需提供单独的预审阶段《审核报告》。
4.4 实施正式审核
4.4.1 正式审核原则上由对该公司进行预审的审核组按照《审核安排方案》实施。
4.4.2 正式审核的方式包括查看文件,检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各种记录及其它客观证据,访谈公司相关人员,观察并审核具体部门和具体管理活动等,在三天内完成。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所有审核工作应在五天内完成。
4.4.3 正式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4.4.3.1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主要内容是回顾预审工作情况,讨论确定正式审核阶段《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4.4.3.2 实施文件审核,并填写《文件审核记录》。
4.4.3.3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公司领导、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陪审(联络)人员及公司领导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其内容包括:
.1 审核组与公司分别介绍各自与会人员;
.2 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及备审情况;
.3 审核组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
.4 审核组宣布审核纪律;
.5 其它有关事宜。
4.4.3.4 实施现场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K)。
4.4.3.5 实施代表船审核。船公司提出的公司审核申请代替代表船审核申请。代表船审核作为公司审核的一部分, 由审核组长安排组织审船小组实施。审船小组规模原则上为2人(如实际需要可增加1人)。审船小组的组长由审核组长指定的审核员担任。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安排应根据该船动态提前与公司商定。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方式、过程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代表船审核如发现“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审船小组应尽快报告公司审核组,由公司审核组长负责确认。审船小组应在代表船审核结束后尽快将《船舶审核报告(代表船)》(格式V)报公司审核组。
4.4.3.6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4.4.3.7 编写《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格式N)。《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4.4.3.8 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公司领导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
4.4.4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审核报告》及审核所形成的其它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4.4.5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4.5 发证
4.5.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4.5.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格式M)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4.5.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向代表船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4.5.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5 公司审核和签注
5.1 受理申请
5.1.1 公司审核申请由原受理初次审核的机构受理。
5.1.2 审核申请的受理参照本程序4.1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准备审核
5.2.1 公司审核由签发该公司“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2.2 公司审核的准备参照本程序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 实施审核
5.3.1 审核的方式和过程参照本程序4.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2 关于审核中代表船的审核,由公司提供船舶名单供选择。审核组在就近的原则下选定代表船。受船期条件的限制,审核发证机构可考虑对代表船的审核与对公司岸基的审核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分别进行。
5.3.3 “符合证明”新增船种的,应当申请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新增船种的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可与审核合并进行。
5.4 签注
5.4.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签注。
5.4.2 经审定不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5.4.3 经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审核签注”。
5.4.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6 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
6.1 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7 公司跟踪审核
7.1 公司跟踪审核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与实施按照本程序5.1节、5.2节和5.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7.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7.3 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7.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8 公司附加审核
8.1 公司附加审核的组织、准备与实施由审核发证机构根据审核需要并参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审核的相关规定制定程序,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8.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8.3 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8.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9 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
9.1 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相关规定进行。
10 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
10.1 受理申请
10.1.1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关于船舶的审核申请后,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0.1.2 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形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0.1.3 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船舶审核档案,并在该船所属公司的审核档案中登记有关内容。
10.2 准备审核
10.2.1 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与船舶所属公司根据船期情况商定审核时间和地点,并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通知当地海事机构,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同时发出《审核员商调函》。
10.2.2 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10.2.3 实施审核前,审核组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了解对该船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 10.3 实施审核
10.3.1 船舶审核方式包括检查船上各种相关记录、访谈相关船员、观察有关操作活动等,在一天内完成。
10.3.2 船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10.3.2.1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讨论确定《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10.3.2.2 审核组熟悉有关体系文件。
10.3.2.3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船舶主要船员、陪审(联络)人员及船长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其内容参照公司审核的首次会议内容。
10.3.2.4 进行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
10.3.2.5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动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
10.3.2.6 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10.3.2.7 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船长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
10.3.3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0.3.4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
10.4 发证
10.4.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10.4.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
机构。
10.4.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10.4.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11 船舶中间审核和签注
11.1 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及实施按照本程序10.1节、10.2节和10.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11.2 签注
11.2.1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长按照审核结果对“安全管理证书”予以签注或不予签注。
11.2.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12 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
12.1 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13 船舶临时审核和发证
13.1 船舶临时审核申请的受理和准备按照本程序10.1节和10.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13.2 实施审核
13.2.1 船舶临时审核主要是以对照查看有关文件的方式实施。
13.2.2 船舶临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13.2.2.1 被审核方向审核组介绍船舶备审情况。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并宣布审核纪律。
13.2.2.2 审核组对照查看船舶相关文书资料和公司“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下同)副本、配备在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等。
13.2.2.3 召开审核组会议,根据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公司“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对该船是否适用或适合。
13.2.2.4 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审核组长向船舶通报审核意见。
13.2.3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3.2.4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
13.3 发证
13.3.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13.3.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13.3.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13.3.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第三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2016版)
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海安全〔2016〕62号)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同时废止。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1 目的
为有效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过程和行为,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程序的主管机关。 3 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 3.1 申请受理
3.1.1 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1.2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3.2 审核准备
3.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公司审核安排方案》。
3.2.1.1 初次审核时间2-3天(视情可增加1天)。
3.2.1.2 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3-4人(视情可增加1-2人),实习审核员不超过2人。 3.2.1.3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在安排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审核员的专业特长,并应明确1名审核员为审核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内、外联系及审核计划、审核报告等材料的起草、汇总、整理、提交等工作。 3.2.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日常监管、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及公司报告等手段,掌握公司的安全运行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审核组提交被审核公司的有关情况,至 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船舶事故情况、船舶滞留情况、公司及船舶违法违规情况、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3 审核实施
3.3.1 公司审核的方式包括查看相关文件、访谈相关人员、检查各种记录、观察有关管理活动等。
3.3.2 审核组集中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一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有关情况、确定审核重点、分配审核任务、商定《审核计划》、提出有关要求等。 3.3.2.1 《审核计划》应当明确每名审核员承担的审核任务。 3.3.3 实施文件审核。
3.3.4 文件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二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讨论文件审核情况、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规定情况、做出是否按计划实施活动审核的决定等。
3.3.5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公司领导、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陪审(联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简要介绍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及内审情况; .2 审核组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 .3 审核组宣布审核纪律; .4 其他有关事宜。 3.3.6 实施活动审核。
3.3.6.1 在活动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应注重对体系实际运行效果的验证。对发现的每一个问题,审核员应与被审核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其理解、认可并知悉如何改正。同时,对一个部门审核结束后,审核员应与该部门负责人就部门审核的整体情况进行简要沟通。 3.3.7 实施代表船审核。
3.3.7.1 代表船审核由发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安排人员组成审船小组实施,审船小组成员应尽量为对该公司进行审核的人员。
3.3.7.2 代表船按照代管船优先、需发证船优先的原则选取。 3.3.7.3 代表船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不安排实习审核员。
3.3.7.4 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安排应根据船舶动态提前与公司商定。 3.3.7.5 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方式、过程等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 3.3.7.6 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代表船审核需联合非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时,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公司与相应机构取得联系,具体协商审核事 宜。审船小组由相应机构派员组成,审核过程及表格填写、文书形成等亦按相应机构的要求进行,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指派1名审核员作为观察员对审核过程进行监督 即可。审核结束后,审船小组应尽快向公司审核组(与公司审核同时进行时)或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早于公司审核时)提交一份审核所形成材料的复印件。
3.3.8 活动审核及代表船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三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 不符合规定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ISM规则和/或NSM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 有效性等。
3.3.9 审核组应以会议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围绕审核发现的问题、不符合规定情况、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总体看法等与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3.3.10 审核组应根据沟通情况确定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问题,形成《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及《公司审核报告》。
3.3.10.1 《公司审核报告》应在审核组长的指导下,由审核组全体成员共同商定完成。《公司审核报告》应有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组长对《公司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3.10.2 《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须在末次会议前经被审核方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
3.3.11 召开末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公司领导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
3.3.12 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一份《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复印件提供给公司,并及时将上述材料及《审核计划》、《公司审核报告》等其他审核所形成材料提交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3.4 发证
3.4.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3.4.2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符合证明》。 3.4.3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5 纠正措施验证
3.5.1 公司应分析不符合规定情况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合规定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验证。
3.5.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纠正措施进行验证。 4 公司审核与签注
4.1 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1、3.5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
2、3.3的相关规定执行。 4.1.1 审核时间1-2天(视情可增加1天)。
4.1.2 审核正式审核员2-3人(视情可增加1人),实习审核员不超2人。 4.1.3 审核视情实施代表船审核。 4.2 签注
4.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签注。
4.2.2 经审定同意给予签注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符合证明审核签注》。
4.2.3 经审定不同意给予签注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 5 公司换证审核与发证
换证审核与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的相关规定执行。 6 公司临时审核与发证
6.1 临时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1、3.5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
2、3.3的相关规定执行。 6.1.1 临时审核时间1-2天。
6.1.2 临时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视情可增加1人),不安排实习审核员。 6.1.3 临时审核不实施活动审核,但如需要,可进行现场查验。 6.1.4 临时审核不实施代表船审核。 6.2 发证
6.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6.2.2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颁发《临时符合证明》。 6.2.3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7 公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与《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
7.1 跟踪审核、附加审核由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并适时组织实施,无需公司申请;其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2、3.3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审核时间、审核员数量及是否实施代表船审核视情而定。附加审核的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5的相关规定执行。 7.2 《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
7.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继续有效。对于经审定不再维持《符合证明》有效性的,发证海事管理机 构应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上述材料审查及文书送达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8 船舶初次审核与发证 8.1 申请受理
8.1.1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公司提交的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8.1.2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8.2 审核准备
8.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船舶审核安排方案》。 8.2.1.1 初次审核在1天内完成。
8.2.1.2 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视情可增加1人),可安排1名实习审核员。 8.2.1.3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在安排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审核员的专业特长,并应明确1名审核员为审核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内、外联系及审核计划、审核报告等材料的起草、汇总、整理、提交等工作。
8.2.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日常监管、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及公司报告等手段,掌握船舶的安全运行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审核组提交被审核船舶的有关情况,至 少包括:船舶基本情况、事故情况、滞留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3 审核实施
8.3.1 船舶审核的方式包括对照查看相关文件、访谈相关船员、检查船上各种记录、观察有关操作活动等。
8.3.2 审核组集中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一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有关情况、确定审核重点、分配审核任务、商定《审核计划》、提出有关要求等。 8.3.2.1 《审核计划》应当明确每名审核员承担的审核任务。 8.3.3 审核组熟悉体系文件。
8.3.4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船舶主要船员、陪审(联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其内容参照公司审核的首次会议。 8.3.5 实施活动审核。
8.3.5.1 在活动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应注重对体系在船实际运行效果的验证。对发现的每一个问题,审核员应与被审核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其理解、认可并知悉如何改正。 8.3.6 活动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二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总体评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动与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等。 8.3.7 审核组应以会议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围绕审核发现的问题、不符合规定情况、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总体看法等与船长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8.3.8 审核组应根据沟通情况确定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问题,形成《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及《船舶审核报告》。
8.3.8.1 《船舶审核报告》应在审核组长的指导下,由审核组全体成员共同商定完成。《船舶审核报告》应有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组长对《船舶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8.3.8.2 《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须在末次会议前经被审核方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 8.3.9 召开末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船长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
8.3.10 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一份《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复印件提供给船舶,并及时将上述材料及《审核计划》、《船舶审核报告》等其他审核所 形成材料提交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当船舶同时作为代表船审核且与公司审核同时进行时,审核组应将全部审核所形成材料提交公司审核组。 8.4 发证
8.4.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8.4.2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8.4.3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8.5 纠正措施验证
8.5.1 公司应指导并督促船舶分析不符合规定情况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合规定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验证。 8.5.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纠正措施进行验证。 9 船舶中间审核与签注
9.1 中间审核的申请受理、审核准备、审核实施、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8.1、8.
2、8.3、8.5的相关规定执行。 9.2 签注
9.2.1 通过审核的,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字并加盖“船舶审核签注专用章”。 9.2.2 未通过审核的,不予中间审核签注。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审查后应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上述材料审查及文书送达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0 船舶换证审核与发证
换证审核与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与发证的相关规定进行。 11 船舶临时审核与发证 11.1 临时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8.1、8.5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8.
2、8.3的相关规定执行。 11.1.1 临时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不安排实习审核员。 11.1.2 临时审核视情实施现场查验。 11.2 发证
11.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11.2.2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1.2.3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12 船舶附加审核与签注
12.1 附加审核由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并适时组织实施,无需公司申请;其审核准备、审核实施、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8.2、8.
3、8.5的相关规定执行。 12.2 签注
12.2.1 通过审核的,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字并加盖“船舶审核签注专用章”。 12.2.2 未通过审核的,不予附加审核签注。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审查后应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上述材料审查及文书送达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3 船舶委托审核
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间可按以下程序直接委托实施船舶审核,但同一船舶不得连续两次委托审核:
13.1 征得被委托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受托方)同意后,拟委托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委托方)应向受托方发送委托审核函,并附送公司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扫描件及本程序8.2.2规定的材料。
13.2 受托方收到相关材料后,应按照本程序的相关规定实施审核工作。
13.3 审核结束后,受托方应将《船舶审核安排方案》、《审核计划》、《船舶审核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等材料复印留存后,将原件及时送交委托方。 13.4 委托方收到《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后,应按本程序的规定开展证书(文书)颁发(送达)工作。
13.5 对于委托开展船舶中间或附加审核且通过审核的,由受托方派出的审核组长予以证书签注。 14 中止审核
14.1 审核组在征得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可对公司、船舶初次审核予以中止。 14.2 被审核方应于中止审核后20日内将问题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14.3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查认为被审核方的整改情况满足《审核发证规则》第八十六条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安排审核组继续审核。审核员原则上调派原审核组人员。
14.4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查认为被审核方的整改情况不能满足《审核发证规则》第八十六条相关要求的,不予安排审核。
14.5 中止审核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审核结果为不通过。原审核组应及时将《公司审核报告》和/或《船舶审核报告》及其他已经形成的审核材料提交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15 安全诚信公司审核的简化程序
15.1 拟采取“内审替代外审”的方式来开展审核的“安全诚信公司”应于内审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审核发证规则》第二十四条要求的除“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以外的所有材料及内审计划,并应在审核发证申请中注明审核方式。
15.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公司采取“内审替代外审”的方式来开展审核以及是否派员对公司内审过程进行监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司。上述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5.3 经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决定同意采取“内审替代外审”的方式来开展审核的,公司应按体系文件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相关审核材料按公司体系文件要求形成即可)。 15.3.1 公司应于《符合证明》周年日前将内审形成的审核报告等相关审核材料连同“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一起报送至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15.3.2 如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派员对内审过程进行监督,则派出人员应于审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一份公司内审监督报告。
15.4 经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决定不同意采取“内审替代外审”的方式来开展审核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公司申请材料退还,公司应按照审核的要求重新申请审核。 16 其它规定
16.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审核发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签注)的决定(由于公司、船舶原因造成的等待时间不计算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公司。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以“内审替代外审”方式开展的安全诚信公司的审核。
16.2 当代表船审核后需由海事管理机构发证或签注时,该代表船审核亦可由具有该船舶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安排,但不应增加公司负担,不应对船舶重复审核。 16.3 代表船审核亦可按本程序13的规定委托实施。
16.4 当代表船审核早于公司审核时,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向公司审核组提交代表船《船舶审核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等材料或按照本程序3.3.7.6的规定联合审核时相应机构提交的审核材料。
16.5 代表船审核安排方案、审核计划视情可单独制定也可在《公司审核安排方案》、公司《审核计划》中一并制定。
16.6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审核时间、审核组规模等按照本程序相应规定的上限组织实施。 16.7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对纠正措施的验证可按下述原则进行:
.1 可指派本机构人员进行验证亦可指派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人员进行验证,原则上指派原审核组人员。需要时,对船舶纠正措施的验证亦可直接委托船舶停靠港所在地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派员进行;
.2 可视情采取材料审查和/或现场核验的方式进行。
16.8 《临时符合证明》、《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的注销方式,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在本机构或上级海事管理机构门户网站公告的形式实施。 16.9 公司附加审核不适用于持有《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船舶附加审核不适用于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
16.10 公司、船舶审核发证材料应由相应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纸质存档至少5年。同时,存档材料在纸质保存的基础上亦可扫描后以电子版的形式或在信息系统中长期保存。 16.11 本程序涉及的各项工作流程和材料应尽可能实现信息化流转和保存。公司可通过网上申报的形式直接向相应的具备条件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审核发证申请等材料。 16.12 本程序涉及的相关工作文书表格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
第四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20XX年XX月XX日,公司总经理、岸基管理人员、部分船东在办公室召开了SMS有效性评价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指定人员介绍了自第一次审核以来的体系运行情况,各主管结合本岗位的体系实施情况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经全体与会人员共同审议,就公司的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作出了评价: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体系自我完善功能还需进一步提升、体系运行的效率和效果还有持续改进的空间。经过一年来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公司岸基地职责人员和船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大大增强,船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也得到了提高,船舶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保养也逐步融入了计划性保养模式,船舶的安全状况也有了明显的改善,一年来公司无污染、无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公司管理的船舶在海事安检中(本共接受海事安检23次)除XXX宏和XXX盛被滞留之外,也保持了较好的记录。
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符合性
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临时审核中,审核组共开列了不符合项26项,其中文件不符合8项,主要分布在:公司的责任和权力、人员和资源、船舶和设备维护、文件控制、应急反应及强制性规定;岸基活动15项,代表船3项。在船舶审核中审核员对公司的文件也提出一些较好的意见,针对此情况公司最高管理层十分重视,组织了公司所有的岸基管理人员进行NSM规则的集中培训,通过培训加深了全体管理人员对NSM规则的理解,为外审文件不符合的纠正打下了基础,经过全体管理人员的共同商讨,按文件修改程序在文件不符合纠正期限内完成了对文件的修改(详见文件修改总说明);本主管人员及时上网查询收集与公司SMS有关的外部文件及其最新版本信息。修改使文件得到了不 1
断的完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得到了提高,确保了文件的符合性,文件修改后向岸基文件持有人及船舶及时下发了《文件修改通知书》要求按修改通知要求对文件实施修改,保证体系文件的最新有效。
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试运行情况
XXXXXXXXXX海运有限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批准文号为:交水批[20XX]XXX号,公司注册地址为XXXXXX。20XX年XX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开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20XX年XX月按要求建立了适合公司特点的安全管理体系,并于2008年9月通过了XXX海事局的临时审核,取得了临时“DOC”证书,20XX年XX月通过初次审核,20XX年XX月通过了第一次审核。
1、公司船队基本情况介绍:公司体系内船舶目前共XX条 “XXX”、“XXX”、,我公司与上述后“XXX”船舶所有人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署了符合《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船舶管理协议》,将船舶纳入了我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2、船舶体系培训:第一次审核以来,公司后续续纳入体系共2条(中兴海和XXX盛),所有纳入体系内的船舶都已经完成初次审核及体系的相关操作,并顺利通过了初次审核。公司深知在体系推进期间,如何尽快地将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引向正规,规范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操作,加深船员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认知和认同,培训是关健,为此公司决定培训采用跟船和访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实施:指定人员、海务部经理、机务部经理分工上船实施体系推进;管理人员利用船舶在港作业的停航时间上船推进,严格按推进计划的要求对船
员进行体系培训。为了便于船员对体系文件的理解和接受,保证培训效果,公司采取了:
采用张贴、制作幻灯片和教育光盘等方法,加强了培训力度;
对船长、轮机长、大副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对新聘船员把好船员招聘审核关,按新聘转岗人员熟悉程序做好上岗前的培训,确保新聘船员适任、适岗;
按培训程序要求所有船员在船要对体系文件要认真学习,系统了解,船长负责船舶的体系培训工作,安排适任人员或亲自授课,进一步介绍和学习公司SMS文件和资料,确保船员对公司SMS的熟悉和理解。
通过培训使船员熟悉岗位职责、改变过去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状况,掌握公司安全环保方针和体系的基本知识,提高船员按体系要求进行运作的能力。
3、信息资料的管理:为使船舶和公司岸基地人员及时获得SMS信息,公司体系文件对SMS信息的收集和传递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年来公司相关人员共收集了SMS信息资料近30份,其中7份经指定人员核审后,发放至各艘船舶,并要求船舶做好学习工作。
4、关键性设备、船舶的关键性操作:公司管理人员上船指导协助船舶做好对关键性设备的标识工作,落实了关键性设备可靠性的措施,及时提供了岸基支持,确保关键性设备的可靠性;对船舶的关键性操作公司协助船舶制定了符合船舶实际情况的操作规程,过塑张贴,对操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和实操,保障了关键性操作符合规定的要求。一年来在公司协调下各船舶在硬件设备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设备的改造换新从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关键性设备的可靠性,也切实让船东感受到规范化专业化管理带来的好处,公司的管理得到了船
东的认可。当然规范化管理不是一件事、几个月能解决的,我们有信心为此而努力。
5、应急训练演习:公司管理人员协助船舶按体系文件要求制定了船舶应急演习计划,并要求在船舶按计划实施演习,对演习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应急训练船舶定期对船员按训练手册内容进行讲解,通过应急训练和演习船员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提高,也提高了船员应对各种突发险情的处理能力。从船舶对演习的执行情况来看,应急演习计划基本上得到了实施,但真实性和规范性还需不断提高和完善。在应急训练中管理人员对应急职责有一定的理解,训练过程中充分利用海务、机务技术水准、工作经验对应急小组成员进行了不同情况下应急反应程序的讲解,训练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管理人员的应变能力。为了确保紧急情况出现时船岸人员能迅速做出反应,本和“XXX”轮进行了一次船岸联合演习,演习内容:消防、弃船救生,模拟机舱主机排烟管失火,自救无效弃船,演习紧张有序,通过船岸联合演习的实施提高船岸应变能力(详见船岸联合演习记录)。
6、设备维护:按公司要求各船舶制定保养计划和月度保养计划,对每月的保养情况及时上报,机务对保养工作及时检查指导,使船舶、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从故障检修模式逐步纳入了计划检修模式,船舶和设备得到了有效的保养,为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奠定了基础。船舶的修理和备件物料的采购一直是管理公司直接面临的问题,在体系运行初期我们同样碰到了此问题,如何确保船舶备件满足最低配备要求,物料保证船舶的设备维护、劳动保护所需,针对此问题我司反复强调不能放弃监控权,在有效监控下利用海务、机务的技术和行业经验来协助船舶完成采购、管理工作,以服务求得船东对管理人员的认同,以价格和质量来得到信任,本我们切实为船东在修理技术指导、故障
处理、备件保障、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也得到了大多船东的认可。
7、公司安全检查、船舶安全自查:为了保证船舶的设备和操作等适航适货,公司管理人员加强了访船检查力度,同时要求船舶船长组织部门长对船舶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对检查中船舶和设备存在的问题在船岸双方的配合下均给予了及时的纠正,临时审核以来公司共上船安全检查八次。
8、事故、险情、不符合的调查、分析和纠正:本公司体系内船舶未有事故和险情发生。本共接受海事安检23次,开列需要整改的项目97项;船舶审核3次,3开列各类不符合规定情况共14个;对开列的不符合项进行了原因分析、制定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和纠正期限、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实施,整改完成后进行了验证(详见《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险情的报告、分析和纠正记录》)。
9、内审及有效性评价管理复查:为了验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体系文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促进SMS体系及其活动的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定了20XX《内审计划》并于20XX年XX月份完成了对 “XXX”内审工作。内审表明公司的体系文件符合船舶的实际情况,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体系活动基本上满足体系文件的要求,内审中对两条船分别开列《内审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3份,所有内审开列的不符合项经跟踪均在纠正期限内完成(详见内审报告)。
SMS体系的推进和实施,在公司岸基和船舶的共同努力下,至今没有产生污染事件、无人身伤害事故、船员的体系的认可和船东对公司的管理认可是我们取得的最大成绩,一年来的培训使船员的工作责任性和安全防范意识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体系的有效实施使船舶的安全生产环境、运输声誉都有了明显的改观,我们可以说: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但我们也认识到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自我完善功能还需进一步提升、体系运行的效率和效果还有持续改进的空间。
首先进一步加强船员队伍的管理。针对目前船员紧张、稳定差、职业道德不高的现状,我们进一步有针对性的明确船员调配、船员管理、船员转岗培训职能,通过委培来逐步建立自身的船员队伍,同时吸收高素质的高级船员入股来相对稳定在船船员队伍,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条例》来规范双方的行为。
其次是进一步提高体系培训的质量。对培训的方法公司主管人员要根据船员的接收能力,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法比如以光盘、图表的形式来提高培训效果,建立以在岗培训、组织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培训形式,不断完善培训的考核机制。
第三是增加访船次数,加强船岸的的效联系,切实发挥检查-纠正-完善-提高的功能。
第四是进一步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检测。尤其是公司船舶XXX和XXX发生滞留之后,公司海务、机务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来为船舶做实事,严格按照体系要求让船东真正得到规范管理带来的好处,前一阶段我们的修理技术指导、备件供应等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船东的认可,下一阶段我们除了要求各船舶按设备维护检查计划进行维保外,还应对船舶维护和检测的效果进行检查、指导与服务。
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八条 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九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二)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
(三)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四)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受托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
与防污染管理工作;
(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的范围,由交通部公布。
第十六条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
(二)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
(三)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四)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鼓励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外的航运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
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经过初次审核,对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船舶所持符合证明副本中载明的船舶种类应当覆盖该船舶。
第二十二条 经过初次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
第二十三条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的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船舶应当在安全管理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期内申请中间审核。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审核、中间审核的结论决定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
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
第二十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审核;通过审核的,签发新的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新签发的符合
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自原证书的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发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
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现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多次被滞留等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附加审核。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时指派审核人员验证航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八条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 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三十一条 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应当办理符合证明而未办理的,或者航运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签发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条件的,应当责令航运公司、船舶立即改正。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对船舶可以采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禁止进出港口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申请审核,或者审核发现有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如果注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所有相关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当注销。
第三十三条 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审核、发证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关审核人员违反本规定以及相应的审核发证规则和程序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审核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航运公司人员有效执行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三)符合证明:是指签发给航运公司,表明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证书:是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航运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经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是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七)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对人员或者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者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