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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大全)

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度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竞技场,持续规训着各类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资料,欢迎。

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制度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竞技场,持续规训着各类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

第三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坚持勤俭执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为提高本社经济效益提供服务。 会计工作职责

第四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五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帐、复帐和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帐目清楚、资料齐全。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

第七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财务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监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

出纳工作职责

第八条: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抵库。

第九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完成理事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二条:建立现金出纳员岗位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计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帐目。

第十四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权拒付。 附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巴音木仁富家湾养殖专业合作社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 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 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 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 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 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 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

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 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 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 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财务收支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 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 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合作社按月计算利润。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员及有关方面与本社产品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其余40%按社员投资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和其它属于量化给社员的份额分红。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八条 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小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监利县团渔洲水产养殖合作社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管会计岗位职责

(1)、根据审核无误的手续,办理银行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根据银行存款对收单,在月末做出相应调整,做到与银行对账单相符。

(2)、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清更正。

(3)、认真审查临时借支的用途、金额和批准手续,严格执行财政纪律,控制使用限额的报销期限。

(4)、正确编制现金、银行的记账凭证,及时传递给财务登账。

(5)、配合对应收款的清算工作。

(6)、对银行存款的回款要立即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7)、配合董事长做好银行存贷款业务。

(8)、配合财务进行月度、季度和的统计、审核工作。

二、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对报销单据的审核和已报销单据的复核

(2)、负责编制各种费用报表

(3)、负责对生产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进行分析

(4)、负责对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的核算、管理与清算

(5)、负责销售数据、金额的统计确认工作,负责人工工资费用成本的计算确认工作。

(6)、负责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总账及明细账的登记,会计报表的编制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说明,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7)、严格审核报销单据、发票等原始凭证,按照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做到合法准确、手续完备、单证齐全。

(8)、配合财务进行月度、季度和的统计、审核工作。

三、出纳岗位职责

(1)、根据已审批的各种收付款票据办理现金首付款

(2)、每天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

(3)、每天对库存现金进行账实核对

(4)、每周配合财务部做好不定期的库存现金盘点

(5)、按已审批好的程序,及时、准确、安全、到位的发放资金,如报销、预支付、工资结算等。

(6)、配合财务进行月度、季度和的统计、审核工作。

四、财务注意遵守事项

(1)、开票和收费必须由两人分工完成,严禁一人既开票又收费。

(2)、财务单据(特别是报销单据)审核、签字与现款支付必须由两人分工完成,严禁一人操作。

(3)、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定额,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保持现金实存与现金账面一致。

(4)现金的收取、入库、发放要符合相应的程序,必须有现金支付与收取双方的签字确认。

五、资金安全条款

(1)避免大额现金交易,大额销售款或大额支付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2)大额现金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及时存入公司银行账户,避免个人保存,影响资金安全。

(3)公司财务室需要做好安全防备工作,随时保障现金和票据的安全,避免遗失和盗窃的发生,平时财务室应禁止一切闲杂人等的出入进出。

(4)保障银行资金安全,随时掌握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建议开通手机银行短信通报业务,并保障网上银行的安全。

六、对帐( 参考项目)

(1)、.帐证核对:是指各种帐簿(总帐、明细分类帐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核对,这种核对主要 是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帐过程中进行。月终如果发现帐帐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帐证相符。

(2)、.帐帐核对每月一次,主要是总分类帐各帐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帐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相核对,会 计部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类帐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帐相核对等。

3.帐实核对分两类:第一类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

七、应股东和董事会的要求,根据需要,定期公布公司财政状况。

第四篇:农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

为增强财务收支的计划性,做好财务日常收支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1、预算编制内容

(1)内各项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土地、山林果园等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2)内各项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农业发展支出、资产购建支出、其他支出。

(3)可分配收益。包括: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

(4)收益分配。收益分配顺序:上缴国家的各项税费;计提公积金、公益金;股东所得。

2、预算编制程序

(1)每年年初参照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坚持“统筹兼顾、量入而出、增收节支、留有余地”的原则,董事会负责编制预算草案。

(2)草案编制完毕后,召集村三委会,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3)完善后的草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签章后,向全体股东公开,报镇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备案。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3、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

(1)执行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村集体每季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预算内的各项开支原则上不得突破,遇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按规定程序追加预算。

4、财务决算

(1)年终根据当年财务收支预算具体执行情况,编制当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签章后,向全体股东公开,报镇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备案。

(2)财务决算与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变动原因,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以指导下一年预算的编制。

5、财务预算、决算的监督

1 (1)财务收支预决算列入财务公开内容。

(2)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纠正和改正。

6、本村重要工程项目实施,实行单项预决算。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严格实行帐款分离管理。一切货币资金(包括有价单证、存单)和银行支票只能由村出纳保管;村出纳不得兼管各类账务。

2、严格遵守财政纪律,不准有坐支现金、挪用公款、设帐外帐、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行为。库存现金执行限额管理,不得超过3000元限额,超过限额需及时送存银行。

3、严格控制出借资金。村干部不得擅自出借村集体资金或利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或少数人办私事。

4、出纳人员应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实行按月报账制度,与代理会计进行账面余额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代理会计每季一次下村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并将盘点清单附入当月凭证备查。

5、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集体资金的,须经董事长批准;若董事长需预领资金,自身不得审批,由董事会其他成员审批。因办事需要预领资金,一般在公务处理完毕后三天内结清,严禁个人借故拖欠或占用。领取公款长期不清,超过六个月的,视情况可作挪用公款论处。

6、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7、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在春晓农村信用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8、严格执行支票、财务印鉴分开保管,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镇会计服务站代理会计保管,法人章由出纳保管。

9、本村经济业务往来结算,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支付部分外,各项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财务审批及收支结报制度

1、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范财务审批手续,实行董事长(社长)和董事会限额分档审批制度。

2、对预算内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董事长(社长)审批;1000至2万元的由董事会集体审批;2万元以上开支,事先必须征得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动用5万元以上资金的,除上述程序外,必须用联系单征求镇经管站意见。

3、对预算外或超预算开支,原则上应从严从紧控制,金额较小的,参照预算内程序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董事会应事先讨论好并说明原因,报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审批程序参照预算内。

4、帐务事项发生,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证明、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审批人审批,做到原始凭证规范、用途明了、手续齐全。严格限制白条凭证的使用,对外购物品或外包业务不得用自制凭证支付。

5、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干部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应根据区、镇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定额标准发放;招待费支出应从紧从严,全面推行公务零接待,切实规范商务接待;严禁超规订阅报刊杂志;严格控制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报镇批准。

6、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未经审批的票据,代理会计不得入账。

7、本村财务实行每月一次结报制度。

四、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组织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抵押;村集体组织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经借贷办事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上级批准。

2、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必须全部纳入账内核算,村文书应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应收应付单位名称和应收应付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及经手人、证明人等内容。

3、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类应收拖欠款项,采取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对各类债务要及时收回,逐步化解。

4、及时做好债权债务的公开工作。

五、票据管理制度

1、各类票据必须落实专人保管,设立领用登记簿,严格保管和规范使用手续。

2、向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使用区指定的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原则上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以旧换新。

3、收款收据要求整本连号有序使用,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

六、资产管理制度

1、财产物资要通过建立总帐、明细帐进行核算。

2、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新。

4、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根据年初预算办理。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价格,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提请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确认。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财产。

6、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须经村董事会集体讨论,群众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

7、各类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出让及物资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签订好合同,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一份提交镇会计服务站备案。

8、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兑现工作,切实提高承包合同的兑现率。

七、土地征用款管理制度

1、建立统一格式的土地征用台账,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详细记录:(1)征用土地的单位、时间、用途,被征土地的面积、四至等;(2)各项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应收和已收补偿费情况;(3)土地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和农民社保等支出明细及征地补偿费余额等。

2、征地补偿费应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对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失地农民“土保”、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3、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批准,或全体股东通过同意。

4、土地征用台账资料要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涉及补偿到户或个人的,必须按补偿项目、按户或人公开。

八、基建项目管理制度

1、基建项目由村董事会先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总投资概算。总投资概算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工程前期费用、工程直接费用、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及其他有关费用。

2、工程项目计划和总投资概算,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镇审核。

3、对造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北仑区街道(乡镇)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 由镇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对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区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4、工程预算(标底)由村董事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村董事会必须按照审核通过的总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对工程预算超过原计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工程预算或对原概算进行调整,并按原程序进行办理。

5、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签定建设施工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款项拨付进度。建设施工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一份提交镇会计服务站备案。

6、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种类及价格。确需变更的,必须由村董事会提出变更理由和要求,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镇会计服务站备案。

7、镇会计服务站必须根据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和评审资料等支付款项,凭正式发票入帐。

8、自觉接受镇对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

九、民主理财制度

1、村民主理财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代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进行,民主理财小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一般由3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的罢免或增补,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2、民主理财小组享有村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基建工程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查本组织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各业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兑现情况及村级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监督村级管理人员执行财务制度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情况;督促村财务人员如实及时做好财务公开;对财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质疑,并要求当事人作出解释;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村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3、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民主理财小组活动一般每月一次,活动中应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类收支凭证逐项审查。每次审查结束,必须有书面记录。年终,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将全年村财务收支审查情况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十、财务公开制度

1、村财务公开内容应按照北仑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2、财务公开上墙前应通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并签字,报镇经管站审核认可。

3、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在公开日村干部必须在村向群众解答有关疑问。

4、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年的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为财务法定公开日。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实行每月公开。重大事项做到随时公开。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种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开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2、每年(月、季)度形成的会计档案,在年(月、季)度终了后,由会计服务站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进行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统一存放在档案室内,不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

3、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使之完整无缺、有效有序、方便查找。

4、严格按照北仑区村级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归类、造册归档、保管及移交、借阅、销毁。

十二、出纳人员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出纳人员1名,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担)任财会人员。

2、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人员必须参加区或镇组织的财会和电算化基础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能上岗。

3、村出纳人员须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须经镇经管站审批同意。同时对村出纳人员的录用提倡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4、村出纳人员离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并由镇经管站监交。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在未办妥交接手续或交接事项不清楚的,出纳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十三、离任审计制度

1、村主要干部离任时,必须接受区镇两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重点内容是该干部任期内的集体资产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上级拨款或社会捐赠的财务使用情况,村重要经济事项交接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其他经济问题等。

3、在审计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无条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4、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村民监督,对审计出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篇: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向阳葵花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末次月的第 十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五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六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 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七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十日内缴清。

1 第八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九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十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十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五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十四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

2 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十五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十六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接受农经、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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