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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医保有关问题解答(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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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医保有关问题解答

第一篇:省直医保有关问题解答

2014年安徽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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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解答

1.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是否纳入编制范围内?

答: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安徽先锋网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统一发布的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招聘的人员均纳入事业单位编制内管理。

2.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外省市户籍的人员能否报考?

答:打破地域、户籍等限制,全国各地凡符合安徽省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岗位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3.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能否报考省直事业单位?

答:凡符合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报考资格条件的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可以报考省直事业单位。在资格复审时,上述人员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

4.省直事业单位各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资格条件中对于相关专业如何把握?

答:由省直各招聘单位依据岗位专业需求,参照教育部公布的专业(学科)指导目录具体掌握,如专业(学科)指导目录中未出现的专业“学科”,可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考生可直接咨询省直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见招聘计划表)。

5.省直事业单位各招聘岗位的学历要求如何界定?

答:“本科(学士)”仅限于具有本科学历且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本科(学士)及以上”指具有本科学历且取得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本科及以上”指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研究生(硕士)”指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硕士”指仅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其他学历学位的界定同上。上述学历均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

凡在中央党校、省委党校两年制以上班次(含校内班和函授班)毕业的学员,依据有关规定承认其等同于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

6.具有香港、澳门大学学历或国外学历的人员能否报考?

答:具有香港、澳门大学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但学历必须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国外学历首先要具有经教育部相关部门的学历认证,并有我驻外使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

料;上述人员同时须符合公告规定及岗位要求的其他报考资格条件。报考者可上网(网址:)查询学历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7.省直事业单位各招聘岗位年龄条件中的“××周岁以下”,是否包含××周岁在内?应如何计算?

答:举例说明:25周岁以下,包含25周岁在内,周岁计算以“1989年1月1日后出生”为准。其他年龄表述依此类推。

8.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岗位要求“具有两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时间应如何计算? 答:是指报考者截止到2014年7月31日具有两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按足月计算,凡工作满24个月,视为具有两年相关工作经历。

9.省直事业单位部分岗位面向“应届毕业生”招聘,对“应届毕业生”如何理解? 答:这里的“应届毕业生”是指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各类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

10.退役士兵,尚未办理户口入户手续,无身份证,如何报考?

答:退役士兵可以身份证号报名,在考前如仍未取得有效身份证件的,可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

11.报考人员身份证遗失,新证尚未办理,应如何报名?

答:上述人员可先以本人原有的身份证号报名,于考前及时办理有效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或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格式并贴有本人照片、盖有户籍印章的户籍证明参加考试。对其他类似无身份证情形,可照此办理。

12. 哪类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统考笔试费用的政策?

答: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统考笔试费用的政策。此类人员报名后,先实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上述人员可于2014年6月7日至6月9日期间,到省人事考试院办理减免笔试考试费用的审核确认手续(地址:合肥市徽州大道与太湖路交口恒生阳光城8号写字楼四楼)。办理减免手续时,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上述人员均须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13.报考省直事业单位非定向招聘岗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报考省直事业单位非定向招聘岗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核后其统考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各增加2分。

14.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数的比例低于3:1的,是否开考?

答: 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数的比例低于3:1的,取消

或核减招聘计划数。上述报考人员如符合省直事业单位非定向招聘岗位的报考资格条件,可在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办理有关改报名手续。

15.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发布后,报考人员如何咨询?

答:涉及报考政策问题的请咨询0551-626638

27、0551-6266317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51-62609436(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处);涉及考试考务方面问题的请咨询0551-63457903或62862049;涉及咨询具体报考资格条件方面问题的,向拟报考的省直招聘单位或其主管厅局咨询(咨询电话详见招聘计划表);涉及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的,可向省直有关主管厅局监察室(电话号码已在省人社厅网站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栏内公布)反映,或拨打0551-62663184(省人社厅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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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省直医保门诊十四种特殊疾病诊断标准

一、 重症冠心病

诊断范围界定在以下四型:

1、心绞痛型冠心病

2、心肌梗死型冠心病

3、缺血性心肌病型冠心病 4猝死型冠心病。

(一) 心绞痛型冠心病

1、有典型症状和体征。(心绞痛严重程度分级3.4级,但仅供参考)

2、典型心电图或(排除其他因素的)心肌酶学改变。

3、冠脉造影:单支狭窄程度≥70%(左主干≥50%);或两支以上狭窄均50%。

4、多层螺旋CT提示有明确冠状动脉狭窄。

具备1+2基本条件再加3或4任何一项符合诊断标准。

(二) 陈旧心肌梗死(见后单列)

(三) 缺血性心肌病型冠心病

1、心脏扩大(排除其他疾病所致的心脏扩大,对有高血压、心绞痛病史者应重点考虑)。

2、心力衰竭

3、4级。

3、心律失常(比较明显的心律失常,如出现短阵室速,24小时室早≥5000个)。1+2+3符合诊断标准。

(四) 猝死型心脏病

有发病的确切证据,经抢救存活者。

二、陈旧性心肌梗死

1、具有典型急性心梗病史(心电图、酶学改变等)。

2、急性心梗后8周内仍见陈旧心梗心电图。

3、放射核素检查显示梗死后斑痕。

4、冠脉造影,见三支冠脉中任何一支完全阻塞。

(具备1+2基本条件,再加3或4任何一项符合诊断标准。)

三、 风心病

i. ii. 心脏彩超诊断。

典型临床症状体征,心功能3级。

(联合瓣膜病或单个瓣口中等程度的狭窄及关闭不全)。 1+2符合诊断标准。

四、 高血压合并症

原则界定在按原发性高血压危险度的分层,属极高危险组。 (1)血压水平(持续)3级(收缩压≥180mmhg/,舒张压≥110mmhg/。(2)高血压的1~2级伴靶器官损害。

要求:靶器官损害:心脏疾病(左心室肥大,心绞痛、心肌梗死,即往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力衰竭);脑血管疾病(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梗塞的头部CT检查结果);肾脏疾病(蛋白尿或 血肌酶升高);周围动脉疾病;高血压视网膜病变(≥3级)。具备上述任何一条均符合诊断标准。

五、肺原性心脏病

原则界定在肺、心功能代偿期(包括缓解期)。

1、即往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或肺结核病史。

2、咳嗽、咳痰或喘息。

3、肺气肿体征、或伴肺内水泡音。

4、胸片显示慢性支气管炎或肺气肿表现、右心室增大、右下肺动脉干增宽等改变。

5、心电图显示电轴右偏、顺时针向转位、肺性p波等。

6、血气分析显示:动脉血氧饱和度下降,二氧化碳分压增高;肺原性心脏病肺心功能代偿。

六、肝硬化

1、具有乙肝、丙肝或其他慢性肝病等能引起肝硬化的病因。

2、门静脉高压症(脾大、腹水、侧支循环的建立,如食道和胃底静脉曲张等)。

3、肝功能(化验单)改变(相关酶学,白、球蛋白、胆红素)。

4、血液常规检查。

5、彩色B超(肝、脾、门、脾静脉数值)。

6、CT或MRI证明有肝硬化。

7、有因肝硬化脾切除史或肝穿病理证实。

(其中

2、

4、

5、

7、为可参照的硬性指标)。

七、脑梗塞

1、指颈内动脉主干、大脑中动脉主干或皮层支的完全卒中,患者表现为病灶对侧完全性偏瘫,偏身感觉障碍及向病灶对侧的凝视麻痹,可有头疼和意识障碍,呈进行性加重。

2、大面积脑梗塞经积极抢救治疗留有偏瘫、偏身感觉障碍或偏盲、言语障碍。

3、脑梗塞伴有明确功能障碍

(大面积脑梗塞指梗塞面积超过4C㎡,或超过一个脑叶)。

八、脑出血

1、有脑出血病史。

2、恢复期指脑出血后2个月至数年,临床表现可有偏瘫、偏身感觉障碍、言语障碍、继发性癫痫等。

九、糖尿病合并症

原则界定在糖尿病伴慢性并发症。

(一)糖尿病合并血管病变。

大血管病变已有其他专病涵概,可不在此范围。重点放在对微血管病变的认定。

1、达到糖尿病肾病4期(临床肾病)。

(参考症状与体征:高血压、浮肿、低蛋白血症、贫血。尿蛋白定性阳性、管型尿)。

2、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2级(含2级)以上糖尿病眼底表现。 具备

1、2任何一条均可诊断。

(二)糖尿病合并神经病变。

1、伴肢端感觉异常。

2、肌电示感觉,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减慢。

具备1+2可做诊断。(对排尿障碍、尿潴留、残余尿等症状仅供参考)。

(三)糖尿病合并较严重的慢性感染或消耗性疾病。能够做出明确诊断的肺结核(非稳定期),糖尿病足,恶性肿瘤等。

十、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在已确诊为“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基础上,须具备

(1)临床症状与体征,感染轻、出血轻、贫血轻。 (2)实验室—血常规 中性粒细胞数≥1.5*109/L

血红蛋白≥80g/L 血小板≥50*109/L 十

一、精神分裂症

(一)体征

1、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明显的思维松驰,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

2、思维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

3、或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

4、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

5、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词语新做。

6、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

7、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

8、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

9、行为退缩,生活自理差。 同时具备4条以上。

(二)病程

1、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精神病史,出具有精神专科医院住院三个月以上或累计住院二次以上病历。

2、无病历者,需要提供相关诊断检查资料,并经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会诊小组出具会诊诊断。

需同时符合

(一)

(二)条。

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审核监督处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三篇:医保报销有关事宜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文件院学通〔2010〕4号 ——————————————— 关于我校学生参加娄星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程序的说明 各专业系部:

为了切实保障我校学生参加娄星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政策可以享受到的待遇,在根据娄星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就我校学生参加娄星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住院费用报销程序说明如下:

一、享受对象

在规定时段内已缴费参加了娄星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我校在籍学生。

二、有关程序

(一)、病人入院、出院须知

1、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时,必须到取得城居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未经医保局审批同意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除急诊和抢救外);

2、参保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告知医院是城居医保病人,并在指定医保窗口办理住院手续。同时携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户口簿)》到医院医保科进行登记,未及时申报的,本次住院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承担;

3、住院期间,参保病人或家属须认真核对医院提供的住院医疗费用逐日清单并签字认可;

4、对病人确需转院治疗的,须由医院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区医保局报批,经娄星区医保局批准后方可转院。未经审核自行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5、参保人员患病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只需携带本人《娄星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到定点医院医保窗口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时需缴纳住院起付线和自付部分保证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属于基金支付的,由娄星区医保局与定点医院结算;参保人只需缴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二)、病人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因急危重症需异地住院治疗的 因假期患急诊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在办理了住院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娄星区医保局。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可凭病历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书、费用结算明细总单、发票及经治医院医保办证明、学校学生工作处证明等到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个人自负15%,再按市内就医报销标准报销。未按此规定执行的,由此所引发的责任自负。

(三)、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1、起付钱。社区、乡镇医院10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同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钱减半。

2、政策自付部分。包括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超标准的床位费、乙类药品自负总部分、人造器官、支架、材料等根据政策需自负的部分。

3、比例自付部分。不同级别的医院自付比例不同,社区医院自付30%,一级医院自付30%,二级医院自付35%,三级医院自付45%。

4转院费。转住外地医院治疗时需负担的费用,医疗费用在扣除政策自付后,转往协议医院的个人先自负10%,转入非协议医院的个人先自负15%。

病人最终报销的金额=医疗费用金额—起付线—政策自付—比例自付—外诊转院费用。

(四)、意外伤害申报

参保人员发生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时,应在受到伤害24小时内报告娄星区医保局(电话:0738—6779255),并在3日内由病人或家

属持诊断证明到区医保局办理住院审批手续,填写《意外伤害申请认定表》。意外伤害必须通过住院治疗,并经过意外伤害认定才能报销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承担。对需要住院而没有住院的,符合家庭病床申办条件的,由受伤害人提出家庭病床申请,经医保局审批,可办理家庭病床,内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00元。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列入基金支付的范围

1、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2、交通、医疗事故、以及有第三者赔偿的;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或康复支付范围的;

4、整形、整容;

5、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就诊的医疗费用;

6、未经批准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7、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的疾病与伤害。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以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例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殊医疗服务(指: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加台手术、电话预约看病、家庭医疗保险服务、特别病房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割六指、单眼皮改双眼皮、斜视矫正、治疗雀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所发生的医疗费、脱痣、穿耳、洁齿、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齿排列不整齐、色斑牙治疗、假发的费用等);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费以及出国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眼药、预防接种、疾病普查、疾病跟踪随访费等);

(5)、各种医疗鉴定、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费等)。

3、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官源或组织源;

(2)、近视眼矫形术;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别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各项人工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

(3)、住院期间加收的一切保险费(包括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移植手术的保险费);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纳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略)。

(八)联系方式

娄星区医保局地址: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南路26号电话:0738—6779255

学生工作处:朱老师电话:0738—8325411

附:娄星区城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医院:娄底市中心医院

二级医院:市二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中医院景屏分院、娄底市妇幼保健院、娄星区人民医院、市骨伤医院、涟钢医院、娄底市东方医院、市康复医院、凯德微创医院、眼科医院;

一级医院:四一八医院、丽人医院、博爱医院、老科协医院、口腔医院、红十字医院、区二医院、博雅医院、五官科医院、卫校附属医院、区计生服务站

学生工作处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四篇:2014年太原职工医保有关政策

太原市城镇职工医保有关政策

一、办理住院

(一)参保患者持入院证、医保手册、医保卡在医保住院审核处审核、登记后

去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医保手册留存在所住科室。

(二)出院时凭押金收据和医保卡到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因单位欠

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自己垫付,出院后到医保中心报销。

二、住院就医

(一)参保患者使用的甲类药品及甲类检查治疗费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支

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院,市医保在职人员分别为82%、86%、90%,退休人员分别为91%、93%、95%;省医保在职人员分别为80%、85%、90%,退休人员分别为85%、90%、94%。

(二)参保患者使用体内置放材料时,主管医生填写《省、市医保特殊检查项

目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后,由医保科按规定审核备案(离休干部须到市医保中心离休科审批)。

(三)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因我院条件所限需外检时,主管医生填写《省、市

医保特殊检查项目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后,由医保科按规定审核备案后方可外出检查,患者在办理出院手续前需凭结果到我院医保科报销外检费用。

(四)出院带药应符合规定(限口服药):

省医保:急性病不超7天量,慢性病不超15天量,品种不超4种市医保:急性病3日量,慢性病7日量

三、参保人员住院需要自付的费用

(一)在一个医疗内,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院,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二)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院,在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在职人员自付分别为18%、14%、10%,退休人员减半;省医保在职人员自付分别为20%、15%、10%,退休人员分别为15%、10%、6%。

(三)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自付比例:市医保个人负担10%;省医保个人负

担5%,其余的纳入统筹账户;使用丙类药品及检查全部由个人负担,主管医师需征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

(四)体内置放材料费:省医保个人负担10%(国产)、20%(进口);市医保

个人负担规定标准价格的20%及差额部分。

四、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医疗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年,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年。

五、参保患者急诊费用管理

参保职工因危、急、重病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后转住院继续治疗的,急诊费

用可并入住院费中(入院后第二日,来医保科办理转入手续);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到医保科报销。

六、市医保离休干部住院期间待遇

(一)离休干部使用医保药品,不论甲类、乙类均可记入统筹账户。

(二)个人支付10%的诊疗项目有:彩超、CT、数字减影、核磁共振,单光子

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三)个人支付20%的诊疗项目有: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

中子治疗项目、体外震波碎石、加速器、r-刀、x-刀。

(四)器官移植或体内置放材料,国产类个人支付15%;进口类个人支付25%。

第五篇:医保有关工作情况汇报题纲

尊敬的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医保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 医保工作管理情况

自2009年新农合移交医保局管理后,卫生局从牵头管理变为配合管理,为了积极配合医保局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卫生局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保各项政策和卫生行业管理规定。一是召开医保工作专题会议,近几年多次召开由分管县领导、医保局领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针对各单位在医保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群众反应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强调纪律,重申规定,增强医疗单位负责人对医保资金管理的责任感和自律性。同时缝其他会议也对此项工作进行强调,做到警钟常鸣。二是开展巡回检查,卫生局派出人员与医保局一道,不定期,不通知地深入医疗卫生单位,村卫生室进行检查,重点对住院病人报账情况、检查用药情况、医疗文书的书写等方面进行核对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卫生局在下乡开展其他工作时,也对医保工作一并纳入检查和指导范围。三是个别谈话,针对群众反应

的问题,采取局长与院长个别谈话的形式,加强医疗单位负责人对医保资金管理的教育,增强责任感、紧迫性和危机感。四是开展警示教育,与纪检监察、检察院联合组织医疗单位负责人到永川等地接受警示教育。

二、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报账政策

(一)报账程序

1.县外就医:资料交户籍地卫生院初审,报医保局审核后报账。

2.县内就医:由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账,医保局预拨资金,审核后统一结算。

3.门诊就医:

(1)2010年前实行个人账户,交多少,用多少。 (2)2011年开始,全市门诊实行统筹,交30元,报50元,家庭成员不拉通使用,没生病报账的30元作为统筹基金。

(二)报账比例

1.市级医院(三甲):门坎费800元,报35%,儿童、中医、二档,加报5%。

2.县级:门坎费300元,报55%,儿童、中医、二档,加报5%。

3.乡级医:门坎费100元,报75%,儿童、中医、二档,

加报5%。

4.村级:只报门诊,不报住院。 5.封顶线:一档6万元,二档10万元。

(三)药品目录及价格 1.药品目录

(1)512种基本药物(国基药307种,市基药205种)。 (2)30种非基本药物(2012年核定)。 2.药品价格

(1)零差率:进多少价,买多少价,在重庆市药交所统一招标。

(2)药品采购联合体:2012年1月以区县为单位建立联合体,全县药品统一收集订单上报市上,由市上统一招标采购。

(四)诊疗项目: CT、彩超以上诊疗项目不报。

(五)医疗救助:民政贫困大病医疗救助3000元。

三、目前医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工作还需深入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开展以来,虽然开展了各种宣传活动,印制了宣传资料(明白卡等),但因外出务工人员多,在家人员文化程度有限,看不懂宣传资料,往往人云亦云,加上逐村逐户对医保政策的宣传欠深入、全面、仔细和耐心,使

群众对医保政策了解不多,参保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个别乡村收取参保资金困难。

(二)医患沟通不够充分

由于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医务人员需要及时沟通相关情况,让病人对病情和治疗的情况有所了解。但是,部份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沟通不够,造成患者对诊疗行为的误解,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有限,诊疗设备不足,对病人的病情掌握不够、诊断不明确、导致对病情解释不清楚,不能及时沟通。二是诊疗技术好的医生病人较多,没有时间作详细的解释工作,与病人缺乏沟通,使其对诊疗行为不理解。

(三)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

自2010年以来,开展了合理使用抗菌药品的专项整治,县级医疗机构和中心卫生院滥用抗菌药物得到遏制,但个别乡卫生院仍有滥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往往采取大剂量,大包围的形式联合使用抗菌素,增加住院病人费用。其原因有几方面。一是个别医生为增加医院的收入,有意大剂量使用高档抗菌素。二是由于技术水平有限,病情诊断不明,采取大包围用药。三是根据病人经济情况用药,经济存受力强开高档药,差的开低档药。四是因慢性病患者对抗菌药物耐药性增强,导致大剂量使用。

(四)辅助检查不合理

个别医生一是为了增加医院收入,有意为病人多开一些不必要的检查项目,增加病人负担。二是不执行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的规定,重复检查。三是医生临床经验不足,想通过辅助检查,用排除法来明确诊断,导致检查项目增加。

(五)违规使用医保资金

由于医患串通,故意将不属参保对象的纳入报账。将职工医保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账,增加报账比例。将不需要住院的病人收治入院,挂牌住院等违规骗取医保资金时有发生。

(六)突击使用门诊费用

由于2011年开始全市实行门诊统筹,取消家庭账户。年底各地收取2012年参保费时宣传后,很多群众集中到乡村医疗机构,集中购买药品,其间乡村医疗机构不按规范开药的情况较多。

(七)医院管理系统配置不全

目前除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和部份中心卫生院配备了医院管理系统软件外,部份乡卫生院没有配备医院管理系统软件,使其在检查、用药、收费、药品进销等方面无法时时监控,为医生更换药品,违规收费,违规使用医保资金提供了方便。

四、加强医保资金管理的思路

(一)继续深入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医保的认知度

积极动员乡镇政府,医疗卫生单位,相关部门采取会议,电视,报刊,印制宣传资料,办宣传专栏,进村入户宣传,典型病例享受补助的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保优惠政策,报帐程序,补偿标准,让广大群众真正明白医保的相关政策规定。了解参加医保的好处,增强自觉参加医保的积极性。

(二)增加巡回检查频率,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力度 由医保局牵头,纪检监察、人事、卫生、乡镇政府参与,组成联合工作组,经常不定期地深入医疗卫生单位和乡镇村进行突击检查和入户核对,重点检查病人住院情况,入户核对病人治疗和报账情况,检查医疗卫生单位治疗,用药,辅助检查,收费等情况。

(三)坚持公示举报制度,增加医保资金管理的透明度 坚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账公示制定,定期将乡、镇、村享受住院医疗补助的参保居民报账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增加医保报账的透明度。同时,建立举报制度,对违规报账举报查实的给奖励,通过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公示和举报制度,形成群众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

(四)实施经济处罚,认真履行违规报账的协议约定 按照医保局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签订的协议约定,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自觉地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管理,建立院内管理制度,对违反医疗操作常规、规范为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理。县医保局对违规报账的医疗单位,要扣拨经费停拨预付金,对已经为参保人员报销部份,由医疗卫生单位自行承担。

(五)狠抓医疗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加强医疗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对提高医疗机构的综合服务水平和诊断救治能力,减少误诊,防止随意检查,滥用药物有一定积极作用。因此,卫生局将通过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和考试,加强医务人员培训,采取选送业务骨干临床进修,参加各种短期培训,鼓励参加学历教育,组织执业医师考试,开展对口帮扶活动等形式,狠抓医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诊疗技术水平,规范医疗卫生单位管理。

(六)坚持教育与打击并重,严励惩罚违反医保基金管理的行为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利用全国、全市和本县的一些典型案例,教育和警示医务人员,让其绷紧对医保基金管理的弦,做到警钟常鸣,增强保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自律性。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对累教不改,违反规定套取医保资金的人

员,视其情况给予行政、经济、纪律、法律的处罚。

(七)加强软硬件配备,不断提高医保资金管理的科技水平

多方争取和筹措资金,完善县乡村医保网络管理系统、乡镇卫生院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城乡居民参保管理一卡通系统等软硬件设施,提高医保基金管理的科技水平和信息化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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