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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精选)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第一篇: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科学事。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财政部和科技部对《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2012年12月28日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1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科技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预算。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的预算。

第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以前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应当报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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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批复的预算及时分解、落实,明确单位内部预算执行责任,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第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决算是指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由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是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预算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协助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研究开发任务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科研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科学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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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六)教学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第二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单位组织收入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

(二)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科学事业单位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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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缴上级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经营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对于不同来源的科研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违反规定转拨资金,不得虚列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5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或者因故终止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或者结算,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科研项目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较少的单位可以不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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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和动植物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单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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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于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单位对于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单位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科学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使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章 负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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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负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二)合同预收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

(三)应付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四)暂存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

(五)应缴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应当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制度计缴。

第五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 成本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专业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项目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十条 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或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科研项目为基本核算对象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一条 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支出管理的基础上,将效益仅与本会计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成本费用。

第六十二条 科研项目成本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即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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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成本,即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核算对象,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费用。

第六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应当计入科研项目成本:

(一)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二)上缴上级的支出和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四条 非科研项目成本,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非科研项目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五条 期间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科研项目、非科研项目以及其他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六条 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区分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项目成本和期间费用,真实、完整反映科研项目成本。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科研项目成本及相关期间费用等信息报送财务主管部门或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十七条 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单位应当将科研项目成本信息在单位内公开。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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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财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和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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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合规性;

(四)结转和结余资金、专用基金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五)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第七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 结合。

第七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二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科学事业单位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科学事业单位。

第八十三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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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

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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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13年《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讲解考试

2013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教育《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讲解考试

试卷类型:限时测试试卷 考试时间:150分钟 查看成绩

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下列项目中,不属于负债的是( )。 A.借入款项 B.应付款项 C.预付款项 D.应缴款项

A B C D 【正确答案】:C 【解析】:负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预付款项属于资产。

2.下列关于支出管理的支出内容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事业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B.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C.经营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D.上缴上级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A B C D 【正确答案】:C 【解析】:经营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下列关于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B.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C.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等主表

D.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

A B C D 【正确答案】:C 【解析】: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4.下列关于结转和结余管理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结转和结余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B.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C.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D.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A B C D 【正确答案】:B 【解析】: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5.下列关于新《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第一章 总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本制度不适用于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B.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C.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D.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A B C D 【正确答案】:A 【解析】: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6.下列项目中,不属于新《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总体框架的是( )。 A.资产管理 B.单位预算管理 C.事业基金管理 D.结转和结余管理

A B C D 【正确答案】:C 【解析】:新制度总体框架 第一章 总 则(5条)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13条) 第三章 收入管理(4条) 第四章 支出管理(8条)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5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4条) 第七章 资产管理(16条) 第八章 负债管理 (3条)

第九章 内部成本费用管理(9条) 第十章 财务清算(4条)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3条)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4条) 第十三章 附则 (7条)

7.下列项目中,不属于全面修订原《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必要性的是( )。

A.原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无法满足诸如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财政改革新要求 B.为事业单位会计实务中出现的、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新问题提供会计处理依据

C.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科学事业单位的性质、类型和业务特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和满足新形势下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新要求

D.作为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上位法”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于2012年2月7日以财政部令第68号公布,并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A B C D 【正确答案】:B 【解析】: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具体表现在:

(1)原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无法满足诸如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财政改革新要求。

(2)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科学事业单位的性质、类型和业务特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和满足新形势下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新要求。

(3)作为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上位法”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于2012年2月7日以财政部令第68号公布,并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也亟需相应作出修改完善,以保障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顺利实施,并在行业财务制度中落实有关新要求。比如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要求将基本建设并入“大账”,修订后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增加了“在建工程”。 8.新《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实施日期是( )。 A.2012年1月1日 B.2012年6月28日 C.2012年12月28日 D.2013年1月1日

A B C D 【正确答案】:D 【解析】:

2012年12月28日,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布了修订后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字〔2012〕502号),要求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9.下列项目中,应当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是( )。

A.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支出

B.科学事业单位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C.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

D.科学事业单位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A B C D 【正确答案】:C 【解析】:下列支出不应当计入科研项目成本: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2)上缴上级的支出和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3)对外投资的支出;

(4)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5)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其他支出。

10.下列项目中,不属于新《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分析的指标的是( )。 A.流动比率 B.人均基本支出

C.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

D.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A B C D 【正确答案】:A 【解析】: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

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下列项目中,属于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内容的有( )。

A.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B.各项收入、支出的均衡性、科学性

C.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合规性

D.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A B C D

E

F 【答案错误】 ×

2.下列项目中,属于新《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修订原则的有( )。 A.体现财政改革相关成果 B.坚持科学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C.突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

D.保持现有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框架

A B C D

E

F 【正确答案】:A, B, C, D 【解析】:新《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修订的原则有:体现财政改革相关成果、坚持科学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突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和保持现有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框架。 3.下列项目中,属于新《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主要变化的有( )。 A.结合科学事业单位业务特点,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B.加强科学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了内部成本费用核算 C.加强了财务监督,建立健全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制度

D.适应财政改革的新要求,加强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转结余管理

A B C D

E

F 【正确答案】:A, B, C, D 【解析】:新《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主要变化结合科学事业单位业务特点,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加强科学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了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加强了财务监督,建立健全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制度、适应财政改革的新要求,加强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转结余管理。 4.下列关于成本费用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科研项目成本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B.成本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专业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项目成本和期间费用

C.非科研项目成本,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非科研项目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

D.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区分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项目成本和期间费用,真实、完整反映科研项目成本

A B C D

E

F 【正确答案】:A, B, C, D 【解析】:科研项目成本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成本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专业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项目成本和期间费用。非科研项目成本,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非科研项目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区分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项目成本和期间费用,真实、完整反映科研项目成本。 5.下列关于专用基金管理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专用基金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B.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C.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D.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A B C D

E

F 【正确答案】:A, B, C, D 【解析】:专用基金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你认为正确的用"√"表示,错误的用"×"表示。) 1.科学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

对 错

【正确答案】:对

【解析】:科学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2.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较少的单位也要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

对 错

【正确答案】:错

【解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较少的单位可以不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3.原《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是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97年3月25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实施十五年以来,对于对推动科学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

对 错

【正确答案】:对

【解析】:原《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是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97年3月25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实施十五年以来,对于对推动科学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4.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科学事业单位、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科学事业单位均应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

对 错

【正确答案】:错

【解析】: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科学事业单位、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科学事业单位均应执行《企业财务制度》。

5.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应当报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

对 错

【正确答案】:对

【解析】: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应当报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6.本次修订以新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为根本依据,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特点,在现有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框架内,取消了“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和“财务监督”两章,增加了三十二条,共分十三章八十五条。( )

对 错

【正确答案】:错

【解析】:本次修订以新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为根本依据,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特点,在现有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框架内,增设了“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和“财务监督”两章,增加了三十二条,共分十三章八十五条。

7.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

对 错

【正确答案】:对

【解析】: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8.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 对 错

【正确答案】:对

【解析】: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9.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支出管理的基础上,将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成本费用。( )

对 错

【正确答案】:对

【解析】: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支出管理的基础上,将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成本费用。

10.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计入单位支出。( )

对 错

【正确答案】:错

【解析】: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单位支出。

限时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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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油车港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更加高效地利用油车港镇有限的公共财政资源,努力构建和不断完善我镇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现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上级政府及财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按照“严格预算,统一核算,分类审批,动态管理,严肃制度,奖罚配套”的指导思想,特制定《油车港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预算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镇属各预算单位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节支奖励”的预算管理办法,

并严格按镇人代会通过的预算执行,财政各项补助根据事业特点,发展规划,分轻重缓急,视财政可能确定。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预算的编制及预算确认后的执行到位。

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在镇政府的领导和财政所的监督下,由镇核算所对纳入统一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务集中核算。

1、核算范围: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包括预算内、预算外,上级拨入、下级上缴、政府性基金、专项基金、其他收支等,均纳入集中核算范围。

2、核算方式:实行集中核算管理后,各单位理财机制不变,财务管理、统计职能不变,收入计划和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不变。并在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不变的情况下,纳入集中核算的各类资金,执行《会计法》,严格按财政事业会计制度和准则核算。

三、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1、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

设一名专职财务联络员,负责到财政所办理预算拨款,向核算所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办理报账和划拨支付等手续;负责审核职工工资、公积金、养老金、医疗费、失业金、所得税等变动情况;负责记录本单位各项往来款项、固定资产、现金收支等备查台帐,按月与财政所、核算所核对;同时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本单位的收支情况。纳入统一核算单位的负责人一定要强化理财观念,加强对预算的动态管理,并对本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负总责。

2、核算所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为核算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对核算单位提供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会计资料,或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核算所有权拒收,赤字坚决不报;对核算单位的财务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核算单位提

出的有关会

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责任;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总出纳必须严格报销支出关,严守财务保密纪律。

3、财政所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按镇人代会通过的年初预算划拨各单位的财政拨款;加强对核算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定期与核算所及核算单位进行对帐,强化财政监督机制,加强对各核算单位预算执行动态管理,按季通报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4、负责审批的镇领导必须根据各单位、各项目的预算严格把好审批关,若核算单位帐面赤字,不再办理签字报销手续。

四、资金收入制度

1、各单位的各项收入,不论统管与否,必须全部纳入财政指定开设的财政专户,开具往来款收据收入,一律上

缴财政预算内专户,各单位具备收费许可证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制度。

2、任何单位不得将所收的各项收入以个人名义开存单或存在本单位账户和其他金融部门。

3、严禁任何单位坐收坐支,收入款项的解缴实行“双限”制度,限期十天,限额1000元,严禁帐外设帐的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按财经纪律和有关法规论处。

五、资金支出制度

对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或项目支出的审批报销按作如下规定:

1、实行分类审批管理,镇长主要负责全镇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发放审批、镇行政人员和直管单位的日常报支、机关各部门公务用车报销、各类项目或专户资金进出、预算外资金列支;各位分管镇长配合镇长把好审核关外,对所分管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和公用经费报支

拥有直接审批权;党群口资金支出先由分管领导审核、党群书记审定后,再由镇长审批报支;党委、政府预算外重大支出,须由书记镇长共同签字审批。

2、正常资金支出走如下审批程度:每笔支出必须先由经办人签字或证明人,不得少于2人,再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带“★”的单位由分管领导直接最终审批,其他单位和项目支出由镇长最终审批。

六、货币资金、票据和印鉴管理制度

1、银行存款、现金管理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络员和出纳员必须分别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严格现金的使用范围,出错自负。银行存款必须按银行

规定使用,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每月与银行核对,严禁拆借账户。严禁各单位自行对外拆借资金和为企业、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镇属各单位之间的临时拆借资金,由分管领导审核,镇

长同意方可拆借。

2、各单位所使用的各类票据,统一由联络员到镇财政所领取并登记造册。出具银行收入凭证和往来款应收应付凭证,方可核销领用手续。原则上每项只能领取一本用完及时结报,前本不清,后本不领,对用量小的单位,不管用完与否,二个月内必须将未用完的发票到财政所剪角核销,重新领用。凡领取物价部门收费同许可证的,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罚没款用专用收据,其往来款,使用《浙江省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

3、核算所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钱、账分管互相监督。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支票、现金出纳保管,银行印鉴会计保管。二是对有银行账户的非现金结算单位,必须使用支票转账结算。三是日常报支使用现金支票时,印鉴会计把好审核关,开具一万元以上现金支票,须经镇长签字,结算单位与个人直接到银行领取。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是指由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和。镇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对我镇国有资产监管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镇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国有资产的实际,应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和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监管。

1、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顺序。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都必须登记资产明细账;要报废或转让,应报镇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各单位无权处置。

2、凡各单位需购置固定资产,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镇长审批,实行政府采购,方可购置,因紧急情况,急需直接自行采购的,必须写明原因,提请镇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单位确定财务联络员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与核算所核对,并

严格按国资委下发的文件执行。

4、各核算单位房屋等固定资产出租合同必须报镇国资办备案。

5、镇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必须按照区政府和区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该财务管理制度应提交书记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6、镇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镇内审办一般每二年对镇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审计一次,并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领导离任审计工作。

八、招投标管理制度

镇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油车港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强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正、择优和诚信原则。镇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各村、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1、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国有资金和集体资金投资的项目,进行招投标活动,执行《油车港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具体有镇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操作。

2、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省、市、区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项目主要指由镇政府出资的各类城建、交通、农业、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各类防灾救灾工程或设施;重大事项主要指土地征用与出让、固定资产的采购和处置、集镇和行政大楼的日常管理与维修等支出、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管理、举办各类庆典活动、外出参观考察及其他涉及金额较大的事项。对上述各类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涉及由镇政府出资的上述各类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严格执行事前集体决策制度、事中必要的进程通报制度和

事后总结报告制度。

2、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符合招标规定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的资金支出严格按标书或协议中认可的方式执行,确有困难须提前支付的,须经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3、重大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改变设计方案或因不可抗拒力增加工程量,导致无法执行事前的约定而须追加资金时,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预算外资金的应急性支出,1至3万元以下应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3至10万元以下提交书记办公会议讨论,10万元以上则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5、各单位同时要执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区国资委出台的有关制度。

十、会计报表管理制度

1、财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应定期向镇长、分管镇长、财政、

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表、货币资金流程状况表等系列报表。

2、会计报送的报表有:《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债权、债务明细表》以及其他相关的附表;出纳员必须每月分三旬向镇长、分管镇长、财政所长报送货币资金收、支、余状况表。

3、加强对全镇总预算运行情况的分析,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等。各预算单位会计必须每月与财政总会计核对财政拨款及使用情况。财政总会计必须在每月20日前上报上月全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4、财务公开制度。核算所定期向有关单位提供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积极参与核算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

十一、增收节支奖励制度

1、核算单位的各项收入与往年相比有所增长,镇财政增收部分的20%给予适度的奖励,鼓励单位应收尽收,积

极创收。

2、向上级争取配套外各类资金,镇财政将按资金额度的3%奖励给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

3、各预算单位在核定范围内厉行节约的,节余部分按30%用于奖励。

4、公务用车定额结余部分按70%予以奖励。

十二、预算执行考核制度

1、预算超支的核算单位必须每月向分管领导和镇长汇报超支的原因及解决办法,镇长办公会议对各核算单位每季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对超支较大的核算单位,镇内审办应加强审计,及时提交审计意见。

3、核算单位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预算超支的,一般不予追加,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资格,降低该单位年终奖资金发放标准。核算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或房屋等固定资产出租未经镇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认可,出租合

同未报镇国资办备案,镇政府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财政、核算所的工作人员未按制度严格执行,导致全镇预决算失衡,同样取消评先资格,并降低年终奖金发放标准。

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第四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工 作 职 责

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政、税收、会计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等。

(二)拟定收支中长期计划,编制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及调整预算并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编制本级财务收支月报和年度决算。承办记账和会计事务处理事项,定期向区财政局及单位负责人报告财务收支及纳税申报等情况。

(三)负责协调办理财政投资基建工程付款手续,及时与区财政局、各施工单位核对工程款支付帐项,编制基建报表。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使用。

二、岗位职责

(一)会计岗位职责:

1、进行账务登记核算工作

具体负责:根据出纳所做凭证登记收支明细账、总分类账、资产负债明细账及固定资产明细账等,做到账账、帐表、账证相符。编制月末财务报表、月度纳税申报表、年度编制财务决算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出;

2、月末监督出纳与银行对账并编制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与出纳核对货币资金余额;

3、按照区财政局要求办理财政投资基建工程直接拨付手续,月末报送基建工程报表(书面及电子版);

4、按照区财政局要求,结合各单位具体职能编制部门经费及基建工程预算,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区财政;

5、保管财务专用章,负责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6、严格执行税收相关法律制度,依法纳税,按照区税务局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

7、按照区财政经费预算审批金额及单位负责人要求办理经费申请事宜。

8、完成单位负责人交办其他事项。

(三)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日常经费支出报销工作,严格审查相关原始单据及签字流程,按期编制财务收旬报;

2、保管负责人名章、支票等银行票据,负责开具普通收据及经营性发票等;

3、按照《事业单位会计》等会计制度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日清日结,每日核对现金。月末在会计的监督下及时与开户银行对账,编制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并与会计总账“现金”、“银行存款”余额核对;

4、按照会计填制的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事宜;

5、登记材料、低值易耗品明细账,月末与保管、会计进行账务核对,季度末进行实物盘点,编制盘点表;

6、依照合同督促收费人员催缴欠款;

7、完成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资金收付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资金收付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简化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现行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包括事业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事业性收入主要有:区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核拨的部门经费、存款利息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级补助收入等;经营性收入主要是服务性收入。

第三条帐户的开设

开设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四依据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年度执行中的变更预算及财政投资基建工程款的专项拨付,结合自身经营性收入收取情况,对事业性支出、专项支出和经营性支出等采用不同的支付管理方式。

第六条日常费用报销流程为:经手人填制报销凭证→单位负责人复审并签字→分管领导签字→财政局领导签字;完成上述签字规程后,经手人将报销凭证交出纳,出纳对原始单据及签字流程会通会计再次审核,依照审核无误的凭证的金额支付现金或开具付款票据。对不规范原始单据退回经手人更正或更换。

第七条借款审批流程:经手人填制借款单→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财政局领导签字。经手人将借款单据交出纳,出纳对原始单据及签字流程会通会计再次审核,依照审核无误的凭证的金额支付现金或开具付款票据。月末出纳人员对尚未归还借款进行催缴,或要求经手人重新签署单据。

第八条自建工程款项审批流程: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施工合同、协议等参照日常费用报销流程办理,工程竣工后,就施工预决算资料经单位内审人员审核后,送交单位委托的事务所审核。依据审核报告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 材料购置及使用报销及管理流程:经手人就工作所需购置的材料物资先行询价后填制请购单(请购单审批流程参照借款审批),经批准后购回物资送交库管验收后,库管开具入库单,经手人根据购置物资单据、入库单填制报销凭证进行报销(流程参照日常费用报销)。领用物资需填制领料单(流程参照借款),由库管人员查验后开具出库单随实物一并交经手人。

第十条财政投资基建工程的付款流程由会计人员把关,严格按照经济区财政局相关要求准备基础资料,填制四联单等进行审批。

会计核算工作制度

一、核算的原则及内容

(一)报账审核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凡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财务有权拒绝办理。

2、保证专款专用,各部门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的支出,财务有权要求其更正。

(二)报账审核的主要内容:

1、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属实,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完整。

2、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规定办理各项开支,有无违反财务制度规定,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乱支、滥用、铺张浪费、挥霍国家

资产等情况。

(三)报账人员应提供的资料。

1、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2、专项经费需提供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的请示报告卡;

3、本单位或其他部门批准的同意开支的有关文件;

4、财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报销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报销程序

首先整理票据,对整理好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的格式对应填制各种报账单。各种报账单上要写明报销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等,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最后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审核报账。

部门经费报销程序:经手人填写经费支出报销单--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签字——财政局领导审核签字——支付;

部门专项经费报销程序:经手人起草请示报告卡并填写支出报销单——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分管领导签字——财政局领导审核签字——支付;

粘贴时,在装订线处票面向上、从左至右、从上至下依次贴平、贴匀,对规格较大的原始单据应与粘贴单折叠一致,规格较小、张数较多的原始凭证,如停车费、道桥费、车票等要求在粘贴区相互错开3-5毫米,依次叠放,粘贴平整。

(二)报销应注意事项

1、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不能涂改;票据上需填写经手人姓名、报销金额及票据张数;

2、除差旅费外,无特殊情况,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使用转帐支票;

3、支票收款人必须与销货单位印鉴一致;

4、凡报账单据均应为中性笔填写,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按单据的具体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并有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的签名。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6、经济业务事项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列是否完整;购办公用品要附有加盖供货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商品销售明细清单;机动车辆修理、修配费用要附有维修、修配明细;车辆保险费要有投保合同复印件;印刷费要有印刷清单;会议费要附有会议通知单(或有关文件复印件)、会议预算及结算清单;培训费要附有有关部门的通知单(或文件复印件);租赁费要附有租赁合同或协议;基本建设工程和维修工程预付时要附有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表,基本工程结算时要附有工程决算书及审计报告等。

(三)借款、借支程序:

1、借款、借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经由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

同意后,本人方可借款或借支;

2、借用转帐支票,从借用之日起,经手人应于十日内将报销凭证交财务人员办理报销手续,丢失支票造成经济损失,由经手人负责赔偿;借用的转帐支票作废或没有发生业务时,应交还财务核销;借用现金者,应在当月30日前履行报销程序或还清借款,如有实际情况不能核销者,则可延长到下月30日前,必要时更换借款单。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全资产,结合自身的实际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单位提供经费来源且纳入单位管理的各部门。

第三条固定资产指上述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属于取得固定资产的各部门(以下简称资产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部门为财务室;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为办公室,

第二章 固定资产标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

(二)单位价值在5OO元以上(含5OO元)的一般设备;

(三)单位价值在8OO元以上(含8OO元)的专用设备;

(四)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五)在固定资产维修、改良过程中购置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配件及零部件;

(六)经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标准的其它固定资产。

第六条 资产使用部门通过购置、拨入、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凡符合第五条所含条件之一者,均属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取得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取得有购置、拨入、接受捐赠及其它方式。

第八条 对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各部门应在每个年度初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将其纳入年部门预算中,一同报财务,财务室应将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批复与预算一并下发给各部门,确保固定资产购置有计划地进行。使用单位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经办人将该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购置。

第九条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法》的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登记、建帐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以强化其管理。资产使用部门在取得固定资产时,经办人必须如实提供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部门、分布位置、资产监护责任人等资料, 到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即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登记时由经办人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经办公室确认后,经办人据此到财务室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若手续不全,财务室则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办公室根据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实物台帐。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电子档案,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室根据资产登记资料,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包括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

财务核算办法

1、 本单位财务核算参照《事业单位会计》、《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2、 本单位根据自身业务执行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

3、 本单位日常月度编制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年终按经济区财

政局及相关部门要求开展预、决算工作,并编制相应报表;

4、 单位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1、 现金:属于资产帐户,核算库存现金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期末余额在

借方;

2、 银行存款:属于资产帐户,期末余额在借方;

3、 应收帐款:属于资产帐户,核算经营性收入往来应收款,期末余额在借方;

4、 其他应收款:属于资产帐户,核算往来、职工借款等,期末余额在借方;

5、 预付帐款:属于资产帐户,核算依协议或合同预先支付款,期末余额在借

方;

6、 材料:属于资产帐户,核算事业性、经营性业务使用的物资,期末余额在

借方;

7、 对外投资:属于资产帐户,核算单位对外的股权投资,期末余额在借方;

8、 固定资产:属于资产帐户,核算事业性、经营性业务使用的大额资产,包

括财政投资完工结转的绿化、供电工程资产期末余额在借方;

9、 累计折旧:属于固定资产的减项,核算经营性业务使用的资产按税法规定

计提的折旧,期末余额在贷方;

10、 在建工程:属于资产帐户,核算事业性、经营性业务建设尚未达到固定资

产标准的,期末余额在借方;

11、 应付帐款:属于负债帐户,核算事业性、经营性业务开展所发生的欠款,

期末余额在贷方;

12、 其他应付款:属于负债帐户,核算事业性、经营性业务开展所发生的往来

款,期末余额在贷方;

13、 应交税金:属于负债帐户,核算经营性业务开展所发生的应交营业税、城

建税、价控基金、企业所得税和职工工资收入应交个人所得税,期末余额在贷方;

14、 应缴预算款:属于负债帐户,核算应缴未缴财政事业性城市道路占用挖掘

费、缺建绿地补偿金、临时占用绿地费,期末余额在贷方;

15、 财政补助收入:属于收入帐户,核算按年度预算等收取市政环卫、供电、

绿化等日常维护、养护经费及恢复道路及绿化经费,期末余额在贷方,年终结转;

16、 上级补助收入:属于收入帐户,核算经济区财政及园林等业务主管部门核

拨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期末余额在贷方,年终结转;

17、 拨入专款:属于收入帐户,核算经济区财政核拨的财政投资建设的工程进

度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保险、专项业务经费,期末余额在贷方,年终结转;

18、 其他收入:属于收入帐户,核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人行便道方砖变卖收

入等,期末余额在贷方,年终结转;

19、 经营收入:属于收入帐户,核算经营性垃圾清运、代收电费等劳务收入及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房屋租赁、设备租赁收入,期末余额结转经营结余; 事业支出:属于支出帐户,核算经济区市政环卫、园林、供电日常维护、养护等费用支出,期末余额在借方,年终结转; 经营支出:属于支出帐户,核算开展经营性垃圾清运、代收电费等劳务人员、车辆等支出,期末余额结转经营结余; 专款支出:属于支出帐户,核算财政投资建设的工程进度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保险、专项业务经费,期末余额在借方,年终结转; 经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属于支出帐户,核算开展经营性垃圾清运、代收电费等劳务人员、车辆等支出,期末余额结转经营结余; 预提费用:属于负债帐户,核算经营性房屋租赁维修费用的预提,期末余额在贷方,年终结转; 事业结余:属于权益类帐户,核算事业性活动年度业绩,由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及拨入专款等收入与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支出年终结转形成的差额,年末结转至事业基金; 经营结余:属于权益类帐户,年终结转至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属于权益类帐户,核算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期末与余额在贷方; 固定基金:属于权益类帐户,核算事业性、经营性业务使用的大额资产,包括财政投资完工结转的绿化、供电工程资产期末余额在贷方; 专用基金:属于权益类帐户,期末余额在贷方。 应付工资:属于负债类帐户,核算工资的计提及发放,期末余额在贷方。

第五篇: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文化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文化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国家支持发展文化事业,同时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充分发挥文化事业的多元功能,依托市场,发展文化产业,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强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文化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文化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文化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根据单位不同业务性质和收支状况,分别实行不同的补助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文化事业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考虑单位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事业经费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编制预算。

(六)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文化事业单位必须将全部财务收支项目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程序:

文化事业单位根据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预算报送时间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根据事业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可能出现的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1.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及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公务费按照人员编制、定额标准或近年来支出的情况进行测算编制;业务费按工作任务和定额编制,无法确定定额的,按近年开支情况测算编制;设备购置费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修缮费按维修定额或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其他费用测算编制。

2.经营支出目级科目与事业支出目级科目相同,预算编制方法比照事业支出编制方法办理。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根据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和非财政补助收入状况,在保证正常支出需要的基础上从严编制。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额编制。

5.上缴上级支出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编制。

(三)单位预算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文化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文化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事业收入包括:

(一)演出收入,即艺术表演团体进行各类文艺演出取得的收入。

(二)演(映)出分成收入,即艺术表演场所进行各类文艺演出和从事电影、录相放映所取得的分成收入。

(三)技术服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提供各种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委托代培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五)复印复制收入,即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对外提供馆藏资料的复印复制等项目服务取得的收入。

(六)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七)外借人员劳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演职人员、技术人员等取得的劳务收入。

(八)合作分成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与外单位合作演出、摄制电影、电视剧取得的收入。

(九)其他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收入。

文化事业单位上述九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七条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八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文化事业单位必须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文化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四)文化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加强帐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流失。

(五)文化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是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文化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事业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文化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文化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之内统一掌握使用。各业务部门的开支,应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文化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文化事业单位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文化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文化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为了加强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平,有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其支出根据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文艺创作、剧目排练、演出等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计入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文艺创作、剧目排练和演出等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计入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六条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范围:

(一)艺术表演团体、艺术表演场所。

(二)文化事业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音像制作部、商品销售部、餐饮部等。

第二十七条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单位、单位内部实行成本核算的部门,其成本费用须按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应科目中去。

第二十八条文化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条结余是文化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文化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后,用于文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购置的资金。文化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直接转入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文化事业单位,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三十三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是文化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存款帐户,严格遵守银行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在银行开户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一般由单位财务部门开设帐户,单位内部其他非独立核算部门不得另设帐户。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文化事业单位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款,要经过清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数额较大的,需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九条存货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进出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变质。

(二)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三)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务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四)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

(五)文化事业单位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调帐。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十一条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与验收。购进贵重仪器等专业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帐,或根据捐赠时提供的有产凭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文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五)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转入修购基金。

(六)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文化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事业收入。文化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文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善和增值。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负债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

(三)应缴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六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七条文化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文化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文化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文化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文化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文化事业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文化事业发展状况、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效果、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和财务管理等。

第五十四条财务分析指标分为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预算完成率、事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图书馆购书费占预算支出的比率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演出场次、观众总人数、剧场座位利用率等。

除上述指标外,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确定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文化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下列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文化事业单位对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经营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

第五十八条主管部门所属的文化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五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文化部备案。文化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文化部联合颁发的《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92)财文字第753号〕同时废止。

附:财务分析指标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人员支出占事业支出比率=(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比率=(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事业支出×100%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预算完成率=当年预算完成数/当年预算计划数×100%

事业收入占总收入比率=事业收入/总收入×100%

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率=经营收入/总收入×100%

事业收入增长率=(当年事业收入/上年事业收入-1)×100%

经营收入增长率=(当年经营收入/上年经营收入-1)×100%

图书馆购书费比率=全年图书馆购书费/全年图书馆预算支出数×100%

剧场座位利用率=全年观众总人次/365天×剧场座位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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