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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优秀部门评选办法(精选)

企业优秀部门评选办法第一篇:企业优秀部门评选办法优秀部门评选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文化建设,塑造本部门员工的使命感和荣誉感,增强本部门的凝聚力,使本部门优秀团队的评选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并有章可依,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部门全。

企业优秀部门评选办法

第一篇:企业优秀部门评选办法

优秀部门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文化建设,塑造本部门员工的使命感和荣誉感,增强本部门的凝聚力,使本部门优秀团队的评选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并有章可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部门全体员工。(不含部门领导)

第三条:部门设立考评委员会,负责评审优秀团队的考评工作,考评委员会由部门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及各个团队的代表组成。

第二章优秀团队评选办法

第四条 优秀团队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素质(15分)

1、 坚持贯彻公司领导意图,有很强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2、员工队伍稳定,凝聚力、向心力强:

3、团队学习建设卓有成效,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二)工作业绩(40分):

1、认真执行公司的发展战略,踏实工作。

2、团队内部管理及制度健全。

3、高效率、高效益地完成公司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4、各个团队完成或超过本工作计划目标.

5、在公司战略目标实施项目中有突出贡献.

(三)团结协作(15分)

1、团队成员相会信任、相互支持,分工负责、协作配合;

2、民主意识强,集中团队成员的智慧,民主氛围浓厚;

3、团队成员互助互爱,在工作上互相帮扶,在生活中互相;

关照

(四)形象树立(15分)

1、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

2、工作中注意节能降耗,在日常工作及公务上午无浪费行为;

3、工作开展中兢兢业业,不计个人名利得失,尽职尽责;

4、积极反应发现问题,为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

5、内部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制度和纪律,一年中没有出现严重或故意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

6、与其他部门关系良好,其他部门对其满意率最高,意见最少

(五)企业文化建设(15分)

1、围绕企业文化开展各项工作,投稿率高。

2、团队稳健,部门人员流失率小;

3、有团结、和谐的工作环境;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团队,不得参加评比:

1、发生重大通信事故、安全事故、综合治理、群体性事件等;

2、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篇:团委学生会优秀部门评选办法

为奖励“德、勤、绩、效”各方面并重的部门(不含班),特制定本制度。本考核制度以100分为准,每月考核一次,期末进行加总。考核结果将登记于“物理与通信电子学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的考核成绩表”。部门对考核结果不满意者可在一星期内向学生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反映,进行查询及更改。

一、评选条件:

1、部门内部团结一致,人员无违纪现象,整体形象良好;

2、工作不拖拉,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

3、开展活动有计划、有总结等,条理清楚;

4、能切实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团队建设上树立模范作用;

5、能赢得同学及老师的信任,不断增强部门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评选办法:

1、优秀部门两个;

2、每次评选在下学期初评选;

3、由主席团评定各部门;

三、评选细则:

1、工作完成情况(满分40分)。

(1)完成所规定的本部门基本工作职责(满分20分)

(在部门考核制度中无处分记录的满分,一次重大责任事故的减10分,责任事故减8分,重大过失减5分,过失减2分)

(2)完成学期部门工作计划中所列内容(满分10分)

(3)认真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和总结(满分10分)

2、协调组织能力(满分30分)

(1)本部门内部协调配合好(满分10分)

(2)主动协调配合其他部门完成学生会有关工作(满分10分)

(3)本部门完成的各项活动有策划,有总结(有照片的需要附加上照片)并按照规定时间按时上交(满分10分)

3、工作业绩考核(满分30分)

(1)每学期各部门主要承办校、院级活动不少于1次(满分15分)

(2)工作业绩突出,有成效(满分15分)

4、加减分

(1)凡由部门主要牵头完成的工作在校级以及校级以上活动中获得名次或优秀组织奖的每一次加5分。

(2)凡由部门主要牵头完成的工作在校级以上媒体、刊物上被报道的,每一次加分3次,市级的加5分。

(3)凡部门干部在学期中起学习模范带头作用,工学关系处理好,无补考重修科目的,本部门加分5分。干部在学期中积极参加学生科研活动,有论文在公开刊物发表或作品在校级以上(不包括校级)专业比赛中获得奖项的,本部门加分2分。

(4)凡部门干部干事在学期中因有违纪行为而受到任何级别通报或者处分的,本部门减5分。

(5)在全院性的大型活动中,凡要求干部到场的,纪检部进行考勤,全勤的加2分,各个部门缺勤一人扣1分。

第三篇:镇江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评选办法

附:

镇江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确立诚信为宗旨,提高生产安全和施工质量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建筑行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镇江建筑行业协会决定设立镇江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为做好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江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每年评选一次,坚持好中选优,6月份上报,7月份评审,年底表彰。

第三条镇江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由镇江建筑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协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协会领导组成)。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四条参加申报的企业必须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建筑业资质、属镇江市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参加申报的企业必须是镇江建筑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一级资质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评选“最佳企业”,其他资质施工企业评选“优秀企业”。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企业协调发展,内部稳定,年度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有显著增长。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成绩优异,通过质量、环保、职业安全等体系认证。

第九条企业评选年度没有发生死亡事故,董事会成员(或经营集团成员)没有个人经济违法案件。

第十条具体考核内容:

1、企业建筑业施工产值考核

企业施工产值必须达到国家对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1.2倍。

2、企业利润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产利率要求达到百分之一以上,市政、道桥、水利等专业公司产利率要求达到百分之二以上;本年度亏损企业不得参评。

3、企业净资产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年净资产增长率要求达到5%以上。

4、职工人均收入考核

施工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高于本行业职工年人均收入水平。

5、工程质量考核

所承建(参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事故,无工程质量投诉,合格率必须达100%,评选年度已获“金山杯”优质工程(含地级市以上优质工程奖)。

6、文明工地考核

评选年度获一个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文明工地(装饰、

安装专业企业除外)。

7、诚信考核

(1)评选年度没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2)没有重大刑事案件。

8、科技进步创新

评选年度获一个地市级QC成果三等奖以上。

以上8项具体考核指标达标方可评为市“最佳企业(优秀企业”。

9、安全生产考核发生死亡事故,坚持“一票否决”

10、优先参评

在以上考核指标符合,优先参评对象为:评选年度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年度荣获地级市工法(含地级市以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科技创新成果奖(含地级市以上)。

第四章申报方法

第十一条企业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填写镇江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申报表,并附1500字以上的业绩材料,经市(县)协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向市协会推荐。

第十二条镇江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申报表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以上报主管部门的统计年报数据为准,安全生产状况必须由安监站签署意见。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镇江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镇江建筑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

材料的数据核查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四条镇江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经评审委员会评选后,在镇江工程建设网上公示七天,如无异议,最终确定获奖企业。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报送资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七章奖励

第十七条获镇江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称号的单位,由镇江建筑行业协会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牌。镇江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在“最佳企业”中产生,优秀企业经理在“优秀企业”中产生。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省级最佳企业(优秀企业),须在市级最佳企业(优秀企业)中产生。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最佳企业(优秀企业)”称号的,一经查实,取消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镇江进市建筑企业取得显著业绩,按照本办法可申报评选镇江进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镇江建筑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镇江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申报表

第四篇:“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市住建局关于做大做强建筑企业的决策部署,为引导我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增效益、求发展,规范我市优秀建筑业施工企业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是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设立的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每个评选“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30名。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参加评选对象须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取得建筑企业资质,且为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会员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 参加评选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政策和标准规范,能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的活动,在本地区有良好的行业信誉。

(二)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近两年施工的工程获得过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以下简称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以下简称国优工程)、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市政金杯工程)、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市政/装饰装修金洲杯奖(以下简称市金洲杯奖)等奖项。

(三)基础管理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等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坚持诚信经营,上一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记录(企业需提报所属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及时、准确地完成企业信息网上月报、年报等信息报送工作;

(五)取得安全许可证,上一未发生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和一般以上质量事故,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一)申报上一发生一般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申报上一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申报上一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与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申报表》一式2份。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

(承诺书内容:××企业保证本次申报提供全部材料真实、完整、准确,无弄虚作假。)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员证复印件。

(六)上财务审计报告。

(七)上纳税申报表(能反映出全年纳税累计额)。

(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注册人员栏查询本企业注册

一、二级建造师截图。能清晰的显示本企业建造师数量。

(九)企业获得表彰、表扬、奖励及工程创优等荣誉证书或文件的复印件。

特别说明:申报资料及数据的有效时限为申报年上一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各种荣誉及工程创优应为近2年内获得。

第七条 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县区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秘书处。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成立“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

企业评选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评委会邀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人员建筑行业专家组成。

第九条 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在资料审查阶段对企业获得的各种荣誉、工程创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进行量化赋分,得分情况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评分标准如下:

(一)企业获得各种荣誉的评分标准

1、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的,得3分。

2、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AAA”资信等级或同等级别信誉的,得3分。

3、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管理、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推进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表扬、奖励等荣誉,每项得4分。

4、被评为国家级文明单位每项的20分,省级文明单位每项12分,市级文明单位的每项得6分。

(二)企业创优工程的评分标准为

1、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或其他国家级奖项的,每项得30分。

2、获得山东省“泰山杯”、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或其他省级奖项的,每项得20分。

3、获得市级金洲杯工程奖或同其他同级别奖项的,每项得

10分,最高不超过50分。

4、获得市级优质结构、安全文明工地或其他同级别奖项的,每项得分3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三)企业主要经济技术管理指标的评分标准

1、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项得3分,最高不超过9分。

2、一级施工企业年生产总值每完成1000万元得0.5分,二级施工企业年生产总值每完成1000万元得0.75分,三级施工企业年生产总值每完成1000元得1分。

3、企业年税收总额一级企业完成100万元得1分,二级企业完成100万元得1.5分,三级企业完成100万元得2分。

第十条 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负责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评分标准计算出各申报企业的得分,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评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协会秘书处提交的汇总资料进行审议,研究确定获奖企业。

第十二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每年的奖励计划中拿出适当的名额,用于奖励中小企业。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三条 获奖企业由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若有投诉的,经评委会核实,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撤销,补位企业依次递补。

第五篇: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2013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创出优质工程、安全和文明标化工地,决定每年开展一次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评选表彰活动。为确保评选工作有序、公正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是我市建筑行业授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申报参加评选的优秀项目经理,其所在企业应是宁波市建筑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四条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受宁波市城乡和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工作。

第五条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评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2、具有二级以上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3、能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近二年內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主管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的处理。

4、圆满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工程项目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成本核算,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倡导低投入、高产出、少排污、可循环的生产模式。

第六条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认真执行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在推行环保节能等方面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获得宁波市级以上奖项或表彰。

2、工程质量高标准、严要求,获得一项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或授权相关协会评定的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奖或结构优质奖;或二项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或授权相关协会评定的工程质量奖或结构优质奖。

3、施工现场管理好,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没有发生工程建设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获得一项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或授权相关协会评定的市级以上或二项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或授权相关协会评定的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奖。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获奖二年内有效,同一工程项目在有效期内,获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奖,承建单位可以申报二人次,参建单位可以申报一人次;获市结构优质奖,可申报一人次;获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奖,承建及参建单位各申报一人次。申报人员必

须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要求。

第八条 申报推荐程序: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可推荐本企业项目经理申报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企业推荐后经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初审同意后报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其中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备案地在四区范围(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经市建管处审核同意后推荐;各专业局由各专业局按评审条件,审核同意后推荐申报。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对推荐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候选人名单,提请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小组评审,经审定后由宁波市建筑业协会发文公布。

第九条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成立“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市建设委员会相关处室、相关单位(部门)、市建筑业协会等人员组成。

第十条 获得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称号者,由宁波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表彰、颁奖。并在宁波建筑业协会网络平台和《宁波建筑业》期刊上公布。优秀项目经理所在企业可另行对其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在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中,根据上级协会分配名额择优推荐上报参评省、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

第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者,采取一票否决制;对采取欺骗、虚报业绩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称号者,实行动态管理,一经查实,取消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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