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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警察主要职权(大全)

法院司法警察主要职权第一篇:法院司法警察主要职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权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四章 警务保障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

法院司法警察主要职权

第一篇:法院司法警察主要职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

(四)在对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及涉诉信访工作秩序;

(七)执行司法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或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训诫、强行带离、罚款或拘留。

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将其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依法强行带离;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视情节予以控制,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十一条 在对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依法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 在法院区域内或法院门前,遇当事人、涉诉信访人员或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先期处置,提取、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十四条 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在职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管理机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二)指导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三)指导、监督、考评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备案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衔;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八)协调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九)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本级司法警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的条例、条令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务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负责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先用。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应主要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其他人民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业毕业的新录用司法警察,须接受三个月的司法警察专业培训,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调任、转任到人民法院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调任、转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三十三周岁,科级不超过四十三周岁,处级不超过五十周岁。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经过司法警察专业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用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立督察制度,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指令的执行,参照上一款的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命令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二条 对拒绝和阻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警官证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警用装备、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抚恤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法发〔2012〕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1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本级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的条例、条令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四)组织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工作;

(五)协助管理司法警察警衔;

(六)管理司法警察装备;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考评司法警察工作;

(三)制定司法警察教育训练计划;

(四)承担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职备案工作;

(五)管理司法警察警衔;

(六)协调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七)承担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录用的司法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录用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调任、转任到人民法院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经过司法警察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或者晋升职务、授予或者晋升警衔。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警用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

3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指令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武器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武器、警械、人民警察证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人民法院财务预算。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须的指挥、通信、武器、警械、防护、交通、救援等装备设施。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抚恤以及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4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三章

执行死刑(略)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4-2. 警务受领 4-3. 警务准备 4-4. 警务实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 一般情况处置

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5-2. 警务受领 5-3. 警务准备 5-4. 警务实施 5-5. 一般情况处置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 职责 6-2. 警力配备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6-6. 警务实施 6-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2. 训诫 8-3. 强行带离 8-4. 罚款 8-5. 拘留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9-2. 基本原则 9-3. 组织领导 9-4. 警务准备 9-5. 警务实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

(1)执法主体合格

(2)执法程序合法

(3)执法行为规范

(4)执法纪律严明

(5)执法作风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5.修订

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1-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2-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 2. 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 2-3.警务准备

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

(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及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

(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看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值庭分队(组)。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

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

(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

(4)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

(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

3.调警。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

(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系方式。

(2)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3)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4)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

(5)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

4.任务分配。将警务保障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障任务演练。

5.实地勘察。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1)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和人车流量等。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

(3)检查审判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是否牢固。

(4)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4.警务实施 2-4.1.提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

1. 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

2. 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 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

4. 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及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

(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防护措施。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XXX人民法院将对XX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6.乘车押解。

(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

(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

(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

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 2-4.2看管

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

1.羁押场所要求。

(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及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

(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

(3)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的位置。

(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及被告人实时监控。

(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

2.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3.械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4.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2-4.1提押第4项安全检查执行。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

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

(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

(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

(3)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

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

9.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

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4.3.法庭押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及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

1.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

2.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人压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

3.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确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4.特殊情况。被告人因病或者体力不支无法站立时,司法警察应当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5.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 使用囚笼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囚笼门,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另一名司法警察将囚笼门锁闭。

使用束缚椅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束缚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压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对束缚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司法警察为其打开束缚板,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任务时: (1)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 (2)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3)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者询问案情。 (4)不得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 2-4.4.值庭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 值庭位置。在审判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在旁听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便于观察、处置情况的适当位置。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

2. 值庭姿势。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

3. 传带证人。司法警察传带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将其引导至指定位置。

4. 传递证据。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当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证据材料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其借机毁损。出示刀具等凶器时,应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凶器侧面,使锋利部位避开被告人,并与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 5. 维护秩序。

(1)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入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根据案件性质和旁听人员数量安排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在旁听区维护秩序,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多名司法警察维护秩序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 6. 值庭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

(1)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2)不得擅离岗位。

(3)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4)不得辱骂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以及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目录 2-4.5还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

1. 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者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 2. 核对身份。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 3. 乘车押解。参照本细则2-4.1第6项乘车押解执行。 4. 办理还押手续。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部署警力。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可由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障。

警务准备与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执行。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采用视频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远程提讯,司法警察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维护视频提讯工作秩序,保障视频提讯场所安全。 2-6.1. 远程视频提讯设施要求

1.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设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或者公安机关看守所内,以保证视频提讯工作的效果和安全。

2.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建设标准,设有押解专用通道、羁押室、囚笼、束缚椅等安全设施。

3. 配备音像视频、网络传真机、打印机等保障设备。 4. 视频提讯场所不得摆放与视频提讯工作无关的物品。 2-6.2. 警务受领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部署给被告人羁押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提前送至本院司法警察部门。 2.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将远程视频提讯所需的提押票、《调警令》等相关手续在提讯前传真至视频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3.警务准备

1. 执行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部署、装备配备和情况处置等内容。

2. 在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了解提讯和庭审案件案由、被告人、被告人数量和健康状况等情况。按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突发事件应急分队(组)。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配备警用装备和武器等。 2-6.4. 警务实施

参照本细则2-4.1提押、2-4.2看管、2-4.3法庭押解、2-4.4值庭、2-4.5还押执行。 2-6.5. 情况汇报

远程视频提讯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视频提讯保障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法提讯、开庭等警务保障参照本细则上述规定执行。 2-7.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被告人私藏夹带开铐钥匙或者工具等违禁物品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及时没收违禁物品。

(2)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防止其再次携带违禁物品。 (3)严密看管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4)向带队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按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 2. 遇有被告人企图串供或者实施串供行为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立即制止其串供行为。

(2)将被告人分开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3)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条等物品,交案件承办人处置。

(4)处置完毕后,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情况。 3.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1)严密控制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2)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应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

(3)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派车接应。

(4)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调处理。 4. 押解途中,遇有群众围观时:

(1)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 (2)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3)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者置于安全场所。

(4)采取措施疏散围观群众,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5)需要改变提押行车路线时,应当立即报告,经同意后选择备用路线。 5. 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者咨询法律法规时:

(1)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2)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者有其他表示。 (3)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6. 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时:

(1)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

(2)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3)告知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7. 对旁听人员有鼓掌、喧哗、哄闹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时:

(1)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2)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依法予以劝阻、制止。

(3)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4)在处置过程中,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做到文明执法。

8. 法庭审判过程中,对有以下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1)违反相关规定进入审判法庭,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2)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3)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庭内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在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用警申请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安排警力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4-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民事、行政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确实需要司法警察值庭或者维护秩序的,可以提出用警申请: (1)在辖区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数量众多的案件; (3)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案件;

(5)其他需要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案件。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

用警申请主要包括:用警时间、地点、案件承办法官及联系人、风险评估、旁听人员情况等内容。

2. 审核。认真审核经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 4-3. 警务准备

1. 了解案情。司法警察部门在接到任务后,应当主动与申请用警部门或案件承办法官联系,进一步了解矛盾争议情况和当事人可能发生的问题等案件相关情况。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了解的案件基本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保障方案,做好警力安排,指定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2)装备配备。配备必要的警棍、手铐等警械具。 4-4. 警务实施

1. 庭前勤务。开庭前,司法警察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警械具,按时到达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 维护秩序。庭审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劝阻或者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保障参与庭审活动人员安全。

3. 传递证据。庭审过程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传递、展示证据,传带证人、鉴定人。

4. 告知勤务。庭审过程中,遇有违反法庭纪律的,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实施告知: (1)“你的行为影响了法庭审判秩序,请你退出法庭,否则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2)“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请你交出记录设备(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或存储介质等)”。 (3)“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现在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1. 安全检查。驻庭司法警察应当对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人民法庭。

2. 维护秩序。庭审时,驻庭司法警察应当维护法庭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庭审活动的行为,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3. 调用警力。当驻庭司法警察不能应对警务保障任务时,应当及时报告,申请调用警力。 4-6. 一般情况处置

参照本细则2-7一般情况处置第7项、第8项执行。 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依法配合实施执行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5-2.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一般情况下,执行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送交司法警察部门。用警申请应当说明案件及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用警人数、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注明注意事项。

2. 审核。认真审核用警申请的具体内容,了解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物基本情况,对于手续、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执行部门及时补正。 5-3. 警务准备

1. 了解案情。接受任务后,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进一步了解有关案情和被执行人的表现,与执行部门共同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执行任务情况,一般应当设立执行组、警戒组、机动组等。 执行组。负责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警戒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实施有效隔离,防止被执行人自伤、自杀、行凶等行为发生;稳控被执行人、围观人员,避免发生冲突。

机动组。采取强制措施,配合执行人员控制被执行人或者财物;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完成执行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警力不足时,按照规定申请调警或者由执行工作负责人与公安机关联系,请求警力支持。 (2)装备配备。配合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对讲机等必需的警用装备。 3. 配合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执行公务证等有效证件,严格落实分工,保守执行秘密。 5-4. 警务实施 1. 配合执行。

(1)执行组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2)警戒组加强现场警戒,防止被执行人毁损执行标的物或者发生自伤、自残、行凶等行为。

(3)机动组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避免与被执行人员或者围观人员发生矛盾冲突。

2. 撤离。

(1)执行活动结束后,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任的指令撤离。

(2)配合执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

5-5. 一般情况处置

1.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1)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告知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2)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3)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4)遇有执行人阻扰、哄闹、对抗等紧急情况,执行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面的,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2. 遇有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车辆撤离等情况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做好道路疏通工作,保障其他人员先行撤离。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 职责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区域,保障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6-2. 警力配备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安全检查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检查人员,其中应当配备一名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检查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1. 引导员。负责受检人员引导和告知工作,使其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维护安全检查秩序,保障安全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2. 登记员。认真核对,查验受检人员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

3. X光检测仪操作员。通过检测设备显示的图像识别受检人员携带物品的种类、性质,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提示人工检查员对可疑物品进一步检查。

4. 人工检查员。通过安全检查门出现报警的人员及随身携带物品有疑点的,人工检查员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与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

检查完毕后,应当对携带可疑物品的人员、箱包进行复检。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1. 安全检查设施。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区域安装配备安全检查门、X光检测仪、手持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施。有条件的可配备醉酒检查仪、危险液体检测仪、爆炸物品探测仪等专用检测、探测设备。

2. 防范设施装备。人民法院应当配备必要的防闯、防爆等防范设施以及防火毯、隔离服、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装备,并设有监控设施、报警装置和储物柜。

3. 警用装备配备。担负安全检查工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盾牌、手铐、警绳、催泪喷雾器、防暴头盔、防刺(弹)背心、防割手套、捕捉器、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1. 无证件或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2. 未成年的(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除外); 3. 精神病和醉酒的;

4. 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5.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安排的; 6.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1. 未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

2. 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等管制物品;

3.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改装或者伪装的疑似爆炸物,与制作爆炸装置有关的部件等;

4.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各种传单、条幅等物品。 6-6. 警务实施

1. 证件查验和登记。

(1)证件查验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超过有效期,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案件和法庭相符;

(2)建立专用登记台账,对受检人员进行证件登记。制作、填写《旁听人员登记表》,主要包括旁听人员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旁听证号等。 2. 人身检查。 (1)步骤:

引导员位于安全检查门一侧,当有受检人员进入安全检查通道时,引导员提示取下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并放置于指定的工作台上或物品筐内。

引导受检人员有序通过安全检查门,合理控制过检速度,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对于易碎、贵重物品或其他特殊物品,及时提醒注意。对不宜用X光检测仪检查的物品,应当由人工检查员检查。

受检人员按次序逐个通过安全检查门。发生报警的,人工检查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彻底排除疑点后才能放行。 当受检人员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或者有可疑对象时,人工检查员请受检人员到安全检查门一侧接受检查。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所到之处,人工检查员用手配合作触、压动作,检查是否藏匿违禁物品。

当手持金属探测器报警时,人工检查员用手触压报警部位,请受检人员取出该物品进行检查,以判明报警物品性质。受检人员将报警物品取出后,应当对该报警部位进行复检,确认无危险物品后进行下一步检查。

当检查发现脚部有异常时,请其脱鞋接受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放行。 检查完毕后,应当提示受检人员取走自己的物品。 (2)方法:

人身检查通常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顺序应当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人工检查时应当以触、压为主,用力适当、均匀;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时,移动要平稳、匀速。

检查时,人工检查员面向受检人员,先从受检人员的前衣领开始,至双肩、前胸、腰部止;再请受检人员转身,从后衣领起,至双臂外侧、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内侧、外侧和脚部止。冬季着装较多时,可请受检人员脱下外衣,并对外衣进行认真检查。 3.开箱(包)检查 (1)步骤。

观察外层。查看箱(包)外形、检查外部小口袋及有拉链的外夹层等。

检查内层和夹层。沿箱(包)的各个侧面、边缘进行上下摸查,将所有的夹层、底层和内层小口袋检查一遍。

检查箱(包)内物品。按X光检测仪操作员所指的重点部位和物品进行检查。在没有具体目标的情况下应逐件检查。已查和未查的物品应当分开放置,并做到整齐有序。 (2)方法。

使用X光检测仪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应使用人工方式进行当面开箱(包)检查。

使用X光检测仪对箱(包)进行检查时,应当提示受检人员将箱(包)平放,确保能最大限度观察清楚箱(包)内的物品。

通过X光检测仪的图像进行箱(包)内物品识别,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应当转换角度重新过包或通过方法图像、加深颜色等方法加以判别。

遇有疑似电池、导线、钟表、粉末状、块状、液体状、枪弹状物及其他可疑物品的,应当采用综合与重点分析等方法加以判断,如仍不能确定性质,应当进行开箱(包)检查。对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及电子计算机等电器的检查,应当仔细分析内部结构是否存在异常。 对检查物应轻拿轻放,防止弄脏或损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当注意妥善放置。

对有疑点的物品,应当对受检人员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先行控制受检人员及物品再询问。司法警察应当在受检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箱(包)进行检查,并确保受检人员与其箱(包)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检查完毕后,应对箱(包)内物品恢复原状,并提示受检人员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4.物品检查。

通过看、听、摸、拆、掂、捏、嗅、探、摇、烧、敲、开等方法进行检查。常用方法主要由以下几种: (1)看物品的外表是否异常,包袋是否有变动等。

(2)对录音机状、收音机状疑似有定时爆炸装置等物品,可通过播放、收听方法,判断其是否正常。

(3)直接用手的触觉来判断是否藏有管制、危险物品。

(4)对可疑物品,拆开包装或外壳,检查其内部有无藏匿危险物品。

(5)掂其重量,看与正常的物品是否相符,从而确定是否进行进一步检查。

(6)对疑似爆炸物、化工原料等具有挥发性物品,通过扇、闻等方法,判断物品的性质。 (7)对可疑的液体、粉末状、结晶状的物品,可取少许用纸包裹,然后用火点燃纸张,根据物品燃烧程度、状态等判断其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8)对电子设备,通过开启关闭的方法检查其是否正常,防止其被改装为爆炸物。 对通过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是否安全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 5. 告知勤务。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告知: (1)“您好,请您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谢谢您的配合。” (2)“您好,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现依法对您进行安全检查,请您配合。” (3)“您好,请取出随身携带的物品接受检查。” (4)“您好,按照规定,您携带的物品属于限制性物品,严禁带入,请您寄存。” (5)“您好,按照规定,您携带的物品属于管制(危险)物品,依法予以收缴、没收或扣押。” (6)“您好,检查完毕,谢谢配合。” 6-7. 一般情况处置

1. 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的: (1)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2)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人员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3)如其拒绝寄存,应当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2.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的:

(1)对携带管制、危险物品者,应当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3)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法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4)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服从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将其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外国人(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公开审判的,应当阻止其进入,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1.1. 职责

在本级人民法院机关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安全保卫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7-1.2. 建立应急分队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设立应急分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常备不懈,保证遇有突发情况能够随时出警。

7-1.3. 警务实施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协助做好人民法院重点部位监控、安全检查、机关安全巡查、机关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 7-1.4.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可疑人员应当及时询问,核对有效证件,确认身份,视情况处理。

2. 遇有侮辱、诽谤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应带先行警告、说服教育,必要时采取训诫等强制措施。

3. 遇有拉条幅、放广播、穿状衣、发传单、堵大门、拦车辆、滞留等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加强现场警戒,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劝说、疏导工作。 4. 发现可疑物品的,应当确认其性质,并进行安全处理。

5. 接到报警系统预警时,应当迅速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2.1. 职责

协助涉诉信访部门做好涉诉信访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保障涉诉信访工作安全。 7-2.2. 警务准备

1. 制定方案。根据涉诉信访工作性质、特点以及涉诉信访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2. 警力配备。按照信访场所的设置、信访人情况及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配备警力。 3. 设施与装备。信访场所应当设有监控、安全检查设备和防闯、防爆、防护等设施;负责执勤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必要的警用装备。 7-2.3. 警务实施

1. 司法警察协助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对进入信访接待场所的信访人员进行登记和安全检查。 2. 司法警察协助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接待场所进行执勤、巡查,及时制止信访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 7-2.4.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可疑人员的,应当上前询问,核对有效证件。

2. 遇信访人有情绪激动、大声喧哗、辱骂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协助涉诉信访接待人员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可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

3. 协助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滞留人员动态,防止其发生意外。

4. 遇信访人有煽动、诱导其他人员闹访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经制止无效的,可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1.1.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拘传票》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拘传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拘传票》后,审核签发手续、被拘传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用警申请,制定拘传实施方案,及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拘传一名被拘传人,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4. 装备配备。执行拘传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械具,以及防割手套、警戒带、通讯工具、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和车辆。必要时,可携带武器。 8-1.2. 警务实施

1. 根据拘传实施方案,选派司法警察,检查车辆,配备和携带警械具,做好准备工作,并明确具体负责人。

2. 执行拘传任务应当携带《拘传票》,认真核对被拘传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熟悉被拘传人基本情况,防止错误拘传。被拘传人是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男性司法警察协助。

3. 拘传前,司法警察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扔拒不到庭的,可强制其到庭,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4. 执行拘传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并核实身份,配合案件承办人让其在《拘传票》上签名,捺手印。

5. 执行拘传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拘传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拘传人逃跑、自伤、自杀或者行凶等行为发生。

6. 遇有被拘传人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拘传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或难以带走被拘传人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7. 《拘传票》一次有效,如需再次拘传时,应当持重新签发的《拘传票》。 8-2. 训诫

8-2.1. 警务实施

1. 根据执法、执勤现场情况实施。

2. 将行为人带离执法现场或执勤现场,在适当场所进行,训诫一般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执勤司法警察实施。 3. 训诫时,应当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责令立即改正。通常采用“XXX,你的行为已经违反XXX,请你立即改正,否则依法对你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等训诫用语。 4. 训诫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在场,其中一名司法警察制作笔录,实施完毕后,应当要求被训诫人在笔录上签字。

5. 必要时,可以责令被训诫人写出保证书。 8-3. 强行带离 8-3.1. 警务实施

1. 强行带离时,司法警察应当向被强行带离人出示有效证件。 2. 告知勤务:“XXX,你的行为已经扰乱了法庭(执行)秩序,现依法请你离开法庭(执行现场),请你配合。” 或告知:“XXX,按照规定你不能进入审判区域,现依法请你离开,请你配合。”

3. 行为人拒绝离开法庭、审判区域或者执行现场的,经批评教育无效后,可强行带离。必要时使用警械。

4. 强行带离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防范被带离人实施自伤、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发生。

5. 遇围观人员阻挠、哄闹、对抗等紧急情况,执行强行带离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局面,难以实施强行带离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8-4. 罚款

8-4.1.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罚款决定书》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罚款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承办部门送交的《罚款决定书》后,审核签发手续及被罚款人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承办部门送交的用警申请,配备警力,制定实施方案,报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8-4.2. 警务实施

1. 根据实施方案,配备警力、车辆,携带警械具,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并通知案件承办部门人员到场。

2. 执行罚款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罚款决定书》,认真核对被罚款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防止错罚。

3. 执行罚款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配合承办部门人员让其在《罚款决定书》上签名,捺手印。

4. 执行罚款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罚款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罚款人逃跑、自伤、自杀或者行凶等意外情况发生。 5. 遇到被罚款人拒绝、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罚款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现场局势发展情况适时撤离。

6. 《罚款决定书》一次有效,如需再次罚款时,应当持重新签发的《罚款决定书》。 8-5. 拘留

8-5.1. 警务受领

1. 申请。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承办部门送交的《拘留决定书》后,审核审批签发手续及被拘留人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承办部门提出的用警申请,制定拘留实施方案。一般情况下,拘留一名当事人,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8-5.2. 警务实施

1. 根据拘留实施方案,配备警力,检查车辆,携带警械具,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通知案件承办部门人员到场。

2. 执行拘留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拘留通知书》,认真核对被拘留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防止错误拘留。被拘留人是女性时,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男性司法警察协助。

3. 执行拘留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XXX,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配合承办部门人员让其在《拘留决定书》上签名,捺手印,依法使用警械具。

4. 执行拘留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拘留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拘留人实施逃跑、自伤、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等行为。 5. 实施拘留后,司法警察应当将《拘留决定书》连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拘留地公安机关。 6. 遇到被拘留人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拘留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难以带走被拘留人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现场局势发展情况适时撤离。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人民法院安全的情况予以应对与处置。

9-2. 基本原则

1. 坚持统一领导与集中指挥的原则 2. 坚持依法应对与区别对待的原则 3. 坚持密切协同与有效处置的原则 4. 坚持慎用警力与慎用械具的原则 5. 坚持宽严适当与灵活处置的原则 9-3. 组织领导

1.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由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任务,负责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 2. 成立由司法警察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应急分队,保持备勤状态,并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3. 各级人民法院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务要情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事项。 9-4. 警务准备

1. 警力配备与任务分工

根据任务需要及处置预案,成立执勤组、警戒组、处置组、宣传组、机动组,并指定各组负责人。

(1)执勤组。担任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遇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者应急领导小组,并加强现场事态的控制。

(2)警戒组。担负突发事件区域和重要目标、重点岗位的安全警戒任务,防止、阻止闹事群体(个人)对上述目标的冲击,遇有紧急情况应当果断处置。

(3)处置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负责对煽动组织者、骨干分子(行为人)与围观群众的隔离,疏散无关人员,对现场事态进行控制,对闹事骨干分子(行为人)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4)宣传组。协助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宣传,说明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及闹事行为后果,采取录音、摄像等手段保存或者固定证据。

(5)机动组。在指定区域集结待命,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随时支援各小组行动。 2. 装备配备

(1)车辆配备。在突发事件处置时应当配备警务指挥车、囚车等车辆。

(2)装备配备。处置突发事件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盾牌、手铐、应急棍、防暴头盔、警戒带等警械具;配备防火服、隔离服、防毒面具等防爆、防护器材。 (3)武器配备。必要时,司法警察应当配备武器。 9-5. 警务实施

1.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聚众哄闹、拦阻押解囚车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实施有效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伤害、劫夺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伺机脱逃;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骨干分子强制带离现场或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警力不足时,押解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请求支援。

(2)遇有暴力侵袭、抢夺枪支或者聚众劫持被告人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警告,迅速控制事态,同时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3)遇有被告人企图行凶、袭警、脱逃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制服,同时严密看管其他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对已经脱逃的被告人,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支援,并迅速组织追捕。 (4)遇有被告人自伤、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品;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迅速采取救护措施,必要时经院领导批准送医院治疗。

2. 执行死刑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围堵囚车、阻止行进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警戒组实施现场警戒,阻止围堵人员靠近;处置组采取强制措施,驱散围观人员,保障囚车通行,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2)遇有聚众哄闹、围堵、冲击刑场或者暴力劫夺死刑罪犯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现场总指挥报告请求支援。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警戒组应当加强执行现场及周边区域警戒;处置组对哄闹冲击的人员提出警告,锁定骨干分子并实施控制,必要时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将其制服;宣传组以录音、摄像等手段保存、固定现场证据;机动组应当保持戒备,随时应急支援。必要时请公安机关支援。 3.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当事人之间发生肢体冲突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双方隔离,进行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2)遇有一方当事人行凶、挟持人质等情形的,司法警察应当控制事态,保护人质安全,迅速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置。 4. 配合执行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遇有被执行人侮辱、谩骂、威胁执行人员、拒不履行义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关注被执行人动态,保护好执行人员和自身安全,协助执行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1)遇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制止并控制被执行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2)遇有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执行人员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工作。执勤组负责控制现场,维持现场秩序;警戒组负责保护执行人员安全及重点目标警戒;处置组依法执行强制措施;宣传组负责政策宣传及相关证据保存;机动组在指定地域集结待命,随时支援。当执行现场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在保障执行人员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先于撤离。 5. 安全检查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

(2)遇有聚众哄闹、冲击安检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应当先将其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遇有持枪支、刀具、爆炸物等企图实施犯罪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收缴物品,解除威胁,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4)遇有冲击安检区域、袭击安检人员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乡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组织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处置;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应当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

6. 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盗窃或损坏公私财物、卷宗材料、涉密文件等不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将其控制,并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2)遇有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的,应当设置警戒范围、疏散围观人员,立即报告机关安全领导小组。

(3)遇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灭火、人员疏散、抢救受伤受困人员、重点要害部位保护等工作。做好外围警戒及现场保护,配合进行灾情调查。

(4)遇发生洪涝、地震等灾害时,应当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司法警察在应急领导小组指挥下积极参与救灾,协助机关安全保卫机构加强机要室、档案室、财务室等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和枪弹库的警卫工作,做好各种执勤巡查工作,确保审判机关安全。遇有发生重特大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司法警察应当积极开展自救与抢险工作,保护人民法院财产和枪弹安全。

7. 协助维护涉诉信访秩序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冲闯人民法院机关、寻衅滋事、破坏公共财物或侮辱、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遇有企图自伤、自杀等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果断制止其行为,并协助接访工作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必要时应当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

在上述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注意保存或者固定相关证据。

第四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的通知

法发[2007]3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1月1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内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司法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和司法警察,以及在司法警察部门实习的学员。

第三条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

第四条 司法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围绕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这一中心任务,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按照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要求,培养司法警察爱岗敬业、令行禁止、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树立司法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保证司法警察队伍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 司法警察内务建设,结合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人民法院的任务、特点,贯彻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原则,加强组织性,强化纪律性,增强凝聚力,保持队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第二章 宣誓

第六条 宣誓,是司法警察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必须进行宣誓。

第七条 宣誓的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务命令,听众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司法警察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努力奋斗!

1

第八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授予警衔的同时,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宣誓。

(二)宣誓前,司法警察所在部门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司法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

(四)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着装整齐、警容严整。

第九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主持人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发言。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之歌》。

(八)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司法警察的一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众指挥,英勇顽强,机智灵活,坚决完成任务;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各项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法律和其他科学文化知识,不断增强思想觉悟,夯实法律基础,提高文化素

(四)尽职尽责地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执法职能,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五)熟练掌握使用的武器、警械以及技术装备,加强体能和专业技能训练,精通本职业务;

(六)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清正廉洁,甘于奉献。

第十一条 队长职责

各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队长和政治委员同为全队司法警察的领导,共同负责本队的工作。队长对全队的职能业务工作负全责,政治委员协助队长做好工作。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和各项条例、命令、规定、办法及其他文件;

(二)组织研究、起草并实施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领导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履行职能;

(五)组织司法警察业务训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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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导、监督所辖司法警察部门的业务工作,协调辖区内或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七)管理司法警察装备;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政治委员职责

各级司法警察部门的政治委员和队长同为全队司法警察的领导,共同负责本队的工作。政治委员对全体的政治思想工作负主要责任,队长协助政治委员做好工作。

(一)根据党组的安排,具体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教育活动;

(二)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典型,抓好宣传工作,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三)抓好警衔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及时向政工部门提出司法警察编制、职级、骨干配备等建议;

(四)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丰富文化生活,重视解决司法警察的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副队长、副政治委员职责:

副队长、副政治委员隶属于队长和政治委员,协助队长和政治委员工作,在队长或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院长或者队长、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队长、政治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警务处(科)长职责

(一)组织、督导、协调辖区司法警察队伍的警务工作;

(二)负责枪支、弹药、警械具等装备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警服、警官证、警衔专用标志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警车、警灯、警报器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警容风纪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其他各项警务工作。

第十五条 警政处(科)长职责:

(一)负责警衔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任免职备案工作;

(三)负责拟定、上报中长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信息;

(五)负责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其他各项警政工作。

第十六条 直属队长职责:

(一)负责值庭工作;

(二)负责送达法律文书工作;

(三)负责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等工作;

(四)负责法官提审、接访现场秩序的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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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参与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工作;

(六)负责其他各项职能履行工作。

第十七条 警长职责

警长在本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下,对职能组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指挥全组完成职能履行任务;

(二)带领全组完成教育训练任务;

(三)管理全组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警容警纪,培养良好作风。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十八条 司法警察之间,不论职务、警衔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十九条 司法警察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二十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

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二十二条 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

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二十三条 不同建制的司法警察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安排。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警衔高的司法警察负责指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警察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司法警察队伍中,警务、警政处(科)是队伍建设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对下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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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部门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司法警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司法警察部门之间,有隶属关系的构成上、下级司法警察部门;没有隶属关系的构成同级或友邻司法警察部门。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经院长批准,可以调动下级司法警察部门;下级司法警察部门在向院长报告后,应按“调整令”的要求及时出警;同级司法警察部门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跨管辖区域执行公务时,应及时通报情况,密切协调,积极配合,支援方应当服从被支援方的指挥,共同完成任务。

第五章 警容警纪 第二十七条 着装

司法警察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二)警服应当配套穿着、保持整洁,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在警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警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春秋装、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女警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三)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警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警帽檐稍向后倾。

(四)着警服时,只准穿黑、棕色鞋。鞋跟高度男警不超过三厘米,女警不超过四厘米。工作时间不得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五)执勤、训练、检阅或者携带武器、警械具时,应扎外腰带。

(六)严格按照授予警衔的命令佩戴警衔标志,规范缀钉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戴其他与司法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七)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外人。退警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二十八条 仪容

(一)司法警察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警不得留长发、大鬓发、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警发辫不得过肩。

(二)司法警察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着警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二十九条 举止

司法警察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警服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非公务不得进入歌厅等娱乐场所。

(二)不和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司法警察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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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礼节

(一)司法警察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持枪礼。通常情况下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或在列队的情况下,一般行注目礼;持枪礼仅限于执行阅警和仪仗任务时作用。

1、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司法警察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司法警察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2、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法院领导、司法警察领导时,着警服的司法警察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3、列队的司法警察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4、司法警察交接岗时,或不同单位的司法警察因公接触时,应当互相敬礼。

(二)司法警察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上级对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在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警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三)司法警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1、听到上级呼唤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上级询问时,应当自动立正;领受上级命令后,应当回答“是”

2、司法警察进入上级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向上级敬礼;进入同级或者他人室内前,应当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上级进来时,应当自行起立。

3、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公务时使用告知词的通知》要求履行告行程序,先敬礼,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讲清权利和义务。

4、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或因公与公民接触时,应当先敬礼并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5、司法警察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会议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实行每周例会制度,汇总情况,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三)各级司法警察部门每年应当组织召开一次司法警察工作会议,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任务。

第三十二条 请示报告

(一)司法警察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二)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书面请求要规范,口头请示要有记载。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下级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三)发生突发事件、各类事故、司法警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以及在处置各类事件中所产生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服。

(四)必须定期向上级司法警察部门报告有关司法警察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对上级部署的工作,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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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汇报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请假销假

(一)下级司法警察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人民法院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交接

(一)司法警察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前完成。

(二)司法警察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三十五条 证件

(一)警官证、持抢证是司法警察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司法警察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司法警察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司法警察身份。

(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五)司法警察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

(六)司法警察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部门并补办。

第三十六条 登记统计

(一)司法警察部门必须建立登记、统计制度

(二)每日人员分布情况,职能履行情况,教育训练情况,装备管理情况,警容风纪情况,完成各项任务情况以及院、上级部门通知、要求等活动情况都要登记统计在册。

(三)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要监督检查登记统计情况,如发现遗失、漏填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补记。

第三十七条 文件收发和保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文件。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

第三十八条 保密

(一)司法警察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人民法院工作秘密。

(二)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泄密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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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执法活动中非经允许,任何个人不得拍照、录像(音)。

第七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预先制订各种紧急活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司法警察部门应当立即向院长报告,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一)发生开庭中哄闹法庭事件;

(二)发生民事案件执行中暴力抗法事件;

(三)发生提押、还押犯罪嫌疑人的车队受堵截事件;

(四)发生看管、开庭时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脱逃等事件;

(五)发生上访人滋事、冲击法院事件;

(六)其他紧急情况。

第四十一条 司法警察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将所属人员的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详细登记,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调集警力。

第八章 装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四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三)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四十五条 装备的保管

(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帐目,专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工作。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

(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四十六条 司法警察配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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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四十七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司法警察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九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卫生

第四十八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加强办公秩序、卫生环境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重视司法警察的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办公秩序

(一)严格门卫制度,司法警察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持物外出时,应当开具持物证明。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办公区,对确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

(三)司法警察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条 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品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司法警察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

一、整洁。

第五十一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建立史迹陈列馆、荣誉室等,记录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历史。

第五十二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室、健身房、浴室和洗衣房,丰富司法警察的业余文化生活,增强身体素质,讲究个人卫生。

第五十三条 每年应当组织对司法警察进行一次体检。查出有疾病的患者应当及时治疗,对长期患有慢性疾病、不适宜司法警察岗位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

第十章 安全防卫

第五十四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五条 司法警察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提前制定防范方案,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第十一章 警徽、警歌 第五十六条 警徽

(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司法警察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二)警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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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警歌

(一)警歌是司法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警歌的奏唱,可以用于各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重要庆典、集会、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警威的场合。

(一)警歌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宜奏唱警歌的场合奏唱。

(三)奏(唱)警歌时,司法警察应当庄重肃立。

第十二章 阅警

第五十八条 阅警是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人民法院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司法警察队伍的检阅。

第五十九条 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司法警察大队原则上不得举行阅警,特殊情况下确需举行的,应当报司法警察总队批准;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警察总队的阅警活动需报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 阅警式的主要程序

(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三)阅警领导检阅队伍。

(四)阅警领导讲话。

(五)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六)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条令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和,以本条令为准。

第五篇: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情况研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队伍中的一个警种,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重要保障。其担负着警卫值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提押、看管人犯和罪犯,参与重大执行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死刑以及处理突发性事件等任务。近几年来,由于法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实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从弱到强,从无到有,狠抓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科技强警的方针,大力开展教育训练活动,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取得了各项工作的新进展,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目前大部分基层法院和地方中院的法警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

目前,随着法院机构改革和形势的发展,各级法院逐渐认识到司法警察的重要性,纷纷组建了司法警察队伍,尽管浑源县法院的法警队伍逐渐发展,然而实际上法警队伍的建设并不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体制不健全。《条例》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是目前在实践中,队伍的管理和双重领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固定法警少,法警兼职多,分散的法警并由所在的部门进行管理,法警队一有警务时,采取临时招回,待任务完成后即回到所在的部门,形成了法警部门与其它部门双管的格局。由于人员的不集中,法警无法实行统一管理和业务训练,法警队的整体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法警个体素质、警容警纪等不能保证和规范,机构的职能作用也不能正常发挥。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工作中起不了作用,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散、管理不到位,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二)警力不足,不能满足新时期警务工作的需要。浑源县法院法警机构虽已建立,但所配人员不足,更没有按比例配备。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如按干警总人数12%的比例,该院应配备司法警察9人,现实际法警7人(含新招法警),其中女法警2人,且有3人被调到业务庭和基层法庭工作,一旦执行任务,现有人员根本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事实证明,法警人员不足,将严重影响队伍建设和警务工作的完成。从近几年全国法院机关发生的人犯脱逃等事故的原因中不难看出,除自身组织不严、措施不到位和麻痹思想的问题外,警力少、保障无力、专业素质低是不能满足警务工作的重要表现。

(三)法警职级低,不利于法警队伍的稳定。机构职级、法警的晋升非常难,特别是基层法警大队的领导和一些年龄大的法警,想解决副科级是非常难的,虽然《条例》第2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真正操作起来就办不成,地方组织部门不承认,因此,使我们的许多优秀法警职级上不去,警衔到顶,不能再晋升,而离开法院。这是对司法警察的个人束缚,形成不安心工作,极大的影响了法警工作的积极性。

二、上述现状产生的成因。

(一) 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该规定既没有明确法官与法警在审判活动中的具体分工,也没有明确法警的职责权限。加上长期以来人们形成的“法官包揽一切”的思维模式,导致人们对法警职能认识不清或认识不到位,混淆了法官与法警的职责。如果法官在紧要关头瞻前顾后不下达指令或下达指令不及时造成损失或滥用职权下达违法指令时,法警是否还应服从,执行违法命令的后果如何对待,责任如何划分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

(二) 认识上存在误区,对法警工作和职能作用有偏见。误区一:有些基层法院没有真正认识到司法警察是法院自己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队伍,是法院队伍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误区二:不同层次的法院领导认为司法警察不能成为独立的执法主体,不能不遵照法官的指令行使职责,不能把司法警察工作上升到保障审判权力实现和树立法院形象的高度去认识。误区三:部分法院领导和法官认为司法警察只保障审判秩序,不保障审判权力的实现,片面地认为司法警察工作就是值庭、看门,送达法律文书简单的劳动,有时把法警当成工勤人员使用,法警应当履行的职责被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代替了,总担心交给法警不放心,甚至以保密为由让法警回避,既是让法警参加也只起辅助作用,形成了法警不作为,或有劲使不上,协助执行时,只协不助,不出力的工作局面。由于这些误区和偏见的影响,导致司法警察工作及队伍不规范,职权不明确,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法警自身素质不高,战斗力不强。新的形势和审判工作要求,司法警察不但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同时还应具备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专业技能。在法警的专业技能方面,由于法警人员管理分散、经费紧缺的原因,基层法院法警的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

(四)经费及待遇得不到落实,法警的工作积极性较低。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和装备经费始终未能解决,法院经费紧缺,不得不精打细算,一切为审判、执行让路,对法警一切从简。就我县来说,公安机关执行的标准高于司法警察的标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地方领导和法院自身重视不够,造成干警工作积极性低的主要原因。

三、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建设的应对措施。

时代需要人民法院建设一支专业化、正规化司法警察队伍,这既是党和人民对审判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为此,笔者认为,要建设一支专业化正规化的司法警察队伍,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议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警职权。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对司法警察职责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对司法警察权力条款,如何执法界定不清,不便操作。笔者认为,要建好这支队伍,仅靠一个暂行条例是不够的,应从立法的角度制定出适合这支队伍建设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改变观念,提高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识。首先,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司法警察是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的唯一一支武装力量,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要解决好领导决策层的认识,克服那种司法警察工作可有可无、有事离不了,司法警察工作长期提不上日程,不管不问不关心,司法警察工作自由发展等问题。再次,要把司法警察工作纳入各级法院党组或一把手的工作日程上来,同审判工作一起抓,对司法警察工作必有、必用、必需、必配的技术装备应规定时间完成。同时,把司法警察工作落实到各级法院签订的目标责任制中,实行院长负总责的管理机制。第四,法警自身认识要上位。要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履行警务职能,服务保障审判业务工作的开展,不仅是法律赋予职责,也是法警工作生命力所在。要从消极无为的思想状态中解放出来,全面履行职责,从而真正为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全面、优质而可靠的服务。

(三)解决好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和警力不足的问题。基层法院应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 对所有法警归口实行编队管理,对那些虽已编队, 但长期担负某一具体业务如行政、民事、刑事、执行等工作的法警,应当根据职责要求让他们脱离出来, 由法警队统一管理使用,确保法警的集中统一。通过集中编队,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不误战机,形成整体战斗力,从而充分发挥编队集中管理的效率,发挥编队集中管理的优势。

(四)加强警务装备建设,落实好法警的职级待遇问题。针对目前警务装备落后、资金短缺和部分警队无车的现状,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努力改变这种状况,使法警装备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机动化,为其充分发挥职能提供坚实的物质保证。同时法院应尽快争取将国家确定的值勤岗位津贴落实到位,坚决抵制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五)加强训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训练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提高法警素质的根本保障。同时,要实施激励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度、考核评估制度、奖惩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法警训练任务的完成。要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基层法警大队应根据上级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派警用警、请示报告制度、警衔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警车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法警的工作职责、行为举止和警力派遣规定,使法警执行任务有规章可遵循, 有制度可落实。同时,还应健全法警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等制度,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总之,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建设的需要,为维护稳定大局,让我们共同努力把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人民法院直接管理和指挥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好,使其更好地肩负起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神圣使命,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提供坚强有力地司法保障。

周翔

浑源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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