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简易计税的情况
第一篇:建筑业简易计税的情况
建筑业简易计税问题
一、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备注:36个月内不得变更是针对具体项目,不是针对该建筑企业;对于具体建筑企业,既可以有一般计税项目,也可以同时有简易计税项目,但应当分别核算。
二、建筑企业对多个建筑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是按项目分别备案,还是可以一次性备案? 关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备案,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里备案一次即可。企业对所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在每个项目建筑劳务收入第一次申报纳税时,将项目备案资料连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三、对于纳税人有多个建筑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其就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一旦选择简易征收,全部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必须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如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有两个建筑施工老项目,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 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
五、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必须以甲方接受简易计税方法为前提条件?计税基数含甲供材部分吗?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除此之外其他甲供材,一般纳税人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属于法定可以选择的范围,至于甲方是否接受应由购销双方自行约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其计税依据为向甲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动力等物资的价款。
六、如果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开发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比如甲供工程),而开发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否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0%,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发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不动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方,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开发商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七、境外单位向境内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扣缴的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税款,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八、一般纳税人从事土地复垦业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土地复垦业务是使用机械和人工对土地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可耕种状态。土地复垦业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土地复垦服务,如果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的老项目、甲供项目、清包工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九、建筑企业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能否差额扣除?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第二篇:营改增之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业务纳税申报示例
同一县(市)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案例二:建筑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业务纳税申报示例 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在本区提供工程服务(清包工方式,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103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在本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25日)提供安装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206万元,并开具了增值说专用发票。
(3)在本区提供建筑修缮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555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购进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票面合计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专用于上述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安装服务,当月已认证。
(5)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辆拖车,用于上述建筑修缮服务,支付租赁费1.17万元,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0.17万元,当月进行认证抵扣。
该企业上期没有留抵税额。 相关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纳税。
1 纳税人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企业业务(4)购进材料用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抵扣。
该企业区分不同的项目选择了不同计税方法,应分别核算填报。 报表填写:
(一)销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业务(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3÷(1+3%)=100万元,税额=100×3%=3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和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业务(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6÷(1+3%)=200万元,税额=200×3%=6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业务(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55÷(1+11%)=500万元,税额=500×11%=55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4行“11%税率”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2
(二)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业务(4)购进材料用于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填列在表中。
业务(5)租赁的拖车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进项税额0.17万元可以抵扣,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
1、
2、12行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
1、
2、3行。
3
(三)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填报:
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3+6=9万元 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55-0.17=54.83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合计=54.83+9=63.83万元
4
5
第三篇:简易计税、一般计税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建筑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企业一看到简易征收就非常高兴,因为简易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3%,而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11%,所以就认为简易征收更划算。其实未必。
简易征收计税会给企业带来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管理难度。因为施工企业会同时运作很多工程,有些工程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有些工程采取简易计税方式,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做到项目层面的核算。如果没有做到项目层面的核算,施工企业将难以有凭证证明哪些采购项属于一般计税的工程,哪些采购项属于简易计税的工程,将会导致税务机关部门按照较高的增值税率要求企业纳税,即类似于甲供工程也可能采取11%的增值税税率,导致企业税负加重。二是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缴纳的税赋有可能更重。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某项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不含税)为1300万元,甲供材料的价值为300万。根据增值税有关制度,该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若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纳税,增值税交纳额=当期销售额*11%-当前进项税额;若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纳税的,增值税交纳额=当期销售额*3%。并且增值税有关制度规定了当期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据此,可以得出,由于甲供材料的300万不需要支付给施工单位,因此可以认为该项目工程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不含税)。假定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采购成本约为工程合同造价的60%,即为600万元。为了计算方便,暂不考虑分包情况,也不考虑其他采购项对增值税的影响。可以算出:若采取简易计税方式,其需要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3%=30万元。若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其需要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11%-600*17%=8万元。采取简易计税方式比一般计税方式需要多交纳30-8=22万元的增值税。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采取简易征收计税方式不一定更划算。另外,通过测算可以得出,只有当钢筋、设施设备、水泥等大宗物资采购金额小于合同价款的47%时,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才划算。
第四篇:房地产企业简易征税与一般计税的选择
政策:财税[2016]36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般计税政策:
一、
(三)销售额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简易征税的政策规定:
一、
(八)销售不动产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到底企业选择哪种计税方法划得来?
针对老项目,假设该企业无其他任何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是否一定是简易征税划得来呢? 得看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以每100元销售分析: 假设土地出让价款为X (100-X)/(1+11%)*11%-Y=100/(1+5%)*5% 推出X=51.99% 当然,这样的生意别做了,没钱赚!
但如果该项目在51前尚未完工,在发生若干业务中还可以取得一部分进项税额的话,那么选择一般计税就会划得来。如果下游是一般纳税人人的话,还会一定的议价空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1、营改增前已经开发完毕的楼盘项目,但未销售完毕,营改增之后继续销售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已经进行了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批和规划等法律手续,且已经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项目一直未动工,营改增后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致使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为新项目,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已经进行了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批和规划等法律手续,且已经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已经动工,营改增后,继续开发的项目,一定是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应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已经开发的项目在整个开发项目中占的比例很小,成本发票还没有收到,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但是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十)项第2款的规定,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如果已经开发的项目在整个开发项目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已经收到了大部分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五篇:甲供材在一般和简易计税方法之间的选择
“甲供材”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0%,销售材料、设备和出租动产的税率改为16%,在增值税税率降低后,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对于发包方和建筑方的利益相关,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
(一)“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销售额的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0%,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工程造价是税前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0%)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办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0%÷(1+10%)-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1%×A-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6.19%×A
4、由于一般情况下,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价税合计×16%÷(1+16%)=6.19%×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44.21%× A
6、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自行采购材料物质中有30%左右的砂石料、砖和混泥土抵扣3%,70%左右的钢筋建筑材料抵扣16%,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16%÷(1+16%)×70%+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3%÷(1+3%) ×30% =6.19%×A
(0.0966+0.00874)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 =6.19%×A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价税合计=56.27%× A
7、分析结论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1)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2)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 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 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案例分析1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4.21%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1、案情介绍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建筑企业购买材料均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中国京冶公司如何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2、涉税分析
(1)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1+10%)-【(600-200)×16%÷(1+10%)+100×10%÷(1+10%)】 =72.73-(58.18+9.09) =5.46(万元)
(2)选择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3)分析结论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22[400万元÷(1+10%)×(1+16%)]>44.21%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800万元=353.68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4.92万元增值税(20.38-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