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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大全)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篇: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蚌埠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凝聚力、创。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篇: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蚌埠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凝聚力、创造力,提高战斗力,推进和规范我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党员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作为高校党的基层党组织,应把吸收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发展党员要在院党委、系部党总支的领导下,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党员的发展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要求,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与教育

第四条 学生预备党员的培养与教育要从一年级开始抓起,通过入学教育、团组织生活、个别谈话、班级(年级)党的知识学习小组、系部分党校、院党校等途径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提高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加入党组织的政治热情。

第五条 申请入党必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在系部的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和一份自传,党支部在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一月内,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并与申请人谈话,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对入党的态度等,同时党支部要根据党员发展计划,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学习成绩、工作能力及表现、群众基础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根据考察了解的情况,党支部应在一月内做出是否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决议并报党总支同意。

第六条 吸收共青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党支部应把共青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及时向团组织通报。团组织应按程序认真准备和组织推荐大会,会后认真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第七条 申请人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录表》。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进行一次考察,培养联系人要实事求是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录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满一年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团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研究决定并报党总支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八条 党员的发展,必须经过院党校系统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党校结业证》。未取得《党校结业证》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按程序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就其政治态度、政治表现、入

党动机、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政审材料。

审查方法包括: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必要的函调

和外调,审查结果应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录表》综合政审栏,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

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发展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发展对象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能够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严格遵守党章所规定的党员发展条件

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学生党员发展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风、正确的学习态度和勤奋刻苦的学习精神,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系以及班级的各项活动,热情主动地为同学服务,

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工作成绩显著;

(2)考察期间无违纪、无不及格课程;

(3)成绩名次原则上要求应排在班级前2/5,学生干部成绩名次原则上要求应排在班级前

1/2;

(4)获得学院认定的院级以上的荣誉称号一项或院级二等以上奖学金一次以上或院级三等

奖学金两次以上。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列为发展对象准备发展时,党支部应

组织人员对发展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并形成综合考察材料,同时应准备下列材料:

(1) 入党申请书;

(2)《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3)个人自传;

(4)本人思想汇报;

(5) 院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

(6)政审材料;

(7)学习成绩单:应是学生考察期一年的全部学科成绩,有补考的应如实填写,同时附同

期该班级全体学生成绩单一份(成绩单应加盖学院教务处公章);

(8)《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录表》;

(9)党员考察、群众座谈会记录及发展对象综合考察材料(加盖党总支公章);

(10)发展对象简明表(加盖党总支公章)。

第十二条 党员发展材料报党总支审查合格后,党总支应形成报告并连同所有材料一并报组

织部预审。材料不完备、不详实的,组织部不予提交院党委研究。

第十三条 组织部预审合格后,发《入党志愿书》,由入党介绍人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人

应严肃慎重逐项填写详细、清楚。

第十四条 在召开党支部大会前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群众

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问题没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召开党支部大会听取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

机、本人履历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负责培养联系人担任)应全

面如实介绍申请人的情况;党支部大会经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别进行表决,

决定是否发展入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

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参加党员大会但正式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内。党支部大

会形成的决议,(支部大会召开时间、支部党员参加人数、表决结果)应记载在支部大会决

议栏内,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党支部大会通过后,材料应及时报党总支。

第十六条 党总支应及时召开总支委员会对党支部上报发展的预备党员进行充分讨论,党总

支委员会讨论党员发展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到会。党总支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

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总支委员会进行表决时应以无记名或举手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

人数超过应到会的委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党总支委员

会的委员但正式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内)。党总支委员会通过后,材料应及

时报院党委组织部。毕业班学生党员发展材料原则上在5月中旬报院党委组织部。

第十七条 在院党委审批前组织部应及时指派专人对材料进行审查,与申请人谈话。谈话人

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在《入党志愿书》上,报院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经培养教育未在学校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由系部党总支及时归入学生

处学生档案。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由院党委审批。院党委自党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批,特

殊情况下可延长到六个月。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与转正

第二十条 党支部接到党委组织部下发的《预备党员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与之谈

话,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宣布,落实继续培养考察人,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 在预备期内,预备党员应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并在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思想、

工作、学习情况。汇报重点是入党时支部大会所提出缺点的改正情况。.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加强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表现的考察,至少每季度谈话一次,并按《预

备党员考察记录表》的要求对预备党员作出鉴定,鉴定结论如实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记录

表》上。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本人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针对入党时支部大

会所提缺点的改正情况,对自己的学习、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评价。党支部及时征求党内

外群众意见,召开支委会进行审议。党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后,报党总支。党总支应及时

召开党总支委员会对预备党员进行讨论表决,报党委组织部审查,由院党委组织部报院党委

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审批结果,院党委组织部应及时通知党总支。党总支委托党支部书记与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谈话,审批结果应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时,党支部可在其到转正期限时召开党员大会作

出延长预备期的决定(预备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

格。延长党员预备期和取消党员预备资格的必须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

审材料、《预备党员考察记录表》等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进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二篇: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市)、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0年9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三篇: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党建党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第二十五东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证试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上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教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市)、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0年9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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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关于印发《滁州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组字〔2010〕13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

现将《滁州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细则》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确保把细则落到实处,保障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

中共滁州市委组织部

2010年5月31日

滁州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省委组织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切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各级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每年初,应根据发展党员的总体要求及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研究制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章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曾在原单位提出过入党申请的,由于毕业、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入我市的人员须由原单位党组织及时将申请入党材料转至现所在单位,经审查合格的可继续培养。未能转接相关材料或审查不合格的,应重新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要定期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一般每季度一次。

第七条对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能自觉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申请人,经过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进入现在单位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经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考察确认,可继续培养。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成员要广泛听取党内外 1

群众意见,并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后,召开支委会 (或支部大会)讨论,讨论情况要如实做好记录。

(二)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时,应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八条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九条党支部每季度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年遴选制度,不合格的要淘汰;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常采用的方式有:个别访谈和召开群众座谈会。

第十一条党支部确定拟发展对象后,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各支部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公示的时间、地点。公示情况要在支部撰写的群众意见材料中有明确体现。

第十二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要认真组织做好政治审查工作。

(一)政治审查的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本人的现实表现及主要优点和不足。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二)政审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三)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不能直接由发展对象本人自己经手办理有关证明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实行预审制。

(一)预审对象。经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预审内容

1、入党申请书、个人履历和思想汇报材料;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3、参加党的知识学习与培训情况;

4、发展对象为团员的应有团支部推优意见;

5、政治审查材料;

6、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公示情况;

7、基层党组织需要进行预审的其他材料。

(三)预审办法

1、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审查(设党总支的,党总支应签署审查意见;村级党委、社区党委、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委必须报上一级党委审查)。

2、基层党委对支部上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审查所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

3、对统战部门联系的党外代表人士、私营企业主、重新入党人员等,须在基层党委预审的基础上,根据文件规定报送县级组织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预审通过后,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党纪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六条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支部大会要在积极准备的基础上,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接收预备党员实行票决制。

(一)会前准备

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前,党支部要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上级党委审查意见、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草案。支委会提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党员、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票决程序

1.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持人清点、报告应出席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人数,宣布会议主题和程序。

2.发展对象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介绍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及入党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等,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态度。

4.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政审、培训、预审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情况。

5.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由支委在大会上宣读。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6、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7、宣布表决结果。

8、通过是否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三)票决办法

1、参加会议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2、填票确有困难的党员,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不

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应于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并统计在票数内。

3、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一种意愿。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4、被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5、对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的票决对象的有关材料,按规定上报上级党委审批。

(四)注意事项

1.要保证出席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2.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发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3.对于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支委会或发展对象应予以解答。如果某些问题一时难于弄清,可暂时休会,待弄清后再继续开会。

4.做好大会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人员;会议讨论情况及票决结果;综合全体党员的讨论意见,形成的决议等。

5、支部大会讨论1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支部大会对其基本评价,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全称等,最后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接收为预备党员同志的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及其他必备材料等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一条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3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6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

支部要为申请入党的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即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预备党员入党必须举行宣誓仪式。宣誓时间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进行。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举行。由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宣誓仪式时,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对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对待,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必须先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党支部应报上级党组织。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之前两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其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党支部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能否转正的预备党员,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各支部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公示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九条支委会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培养联系人的考察意见、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标准,就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然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票决。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票决程序、票决办法、应当注意的问题,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将转正决议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对超过规定审批期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对于因党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审批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经支部大会复议认为其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应决定其从预备期满之日起按期转正。

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由支部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复议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时间计算。

第三十一条党委要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要确定专人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要向其说明延长的原因,教育其正确对待,接受考验,积极改

正缺点和不足,努力成为一名合格党员。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若具备党员条件,可转为正式党员;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党组织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向下级通报。要重视对专兼职组织委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基层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要加强对党总(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培训、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规定,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要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的会议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0一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中共滁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

附件3

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

为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适用于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一、规划任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特色风貌,维护传统村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村落风貌保护的关系。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一)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二)分析村落历史文化、人文地理与产业特色;

(三)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

(四)提出产业发展目标和内容,规划发展项目;

(五)制订保护和发展管理规定;

(六)提出传统资源保护、村落发展及人居环境改善的措施。

二、总体要求

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要坚持保护为主、兼顾发展,尊重传统、活态传承,符合实际、村民主体的原则,注重多专业结合的科学决策,广泛征求政府、专家和村民的意见,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保证规划成果的整体质量。有条件的村落,要在满足本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村落实际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进一步拓展深化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基本内容包括: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村落特色格局和风貌保护要求;

(四)特色街区、特色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传统村落规划期限应符合所处镇、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原则上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鉴于村庄规划的实际操作情况,可进行调整)。

三、传统资源调查与档案建立

保护发展规划应对传统村落有保护价值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资源进行系统而详尽的调查,并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具体调查内容包括:村域环境、传统村落选址与格局、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文献资料、保护发展基础资料等方面。

调查范围包括村落及其周边与村落有较为紧密的历史、视觉、文化、产业关联的区域。

调查内容、调查要求以及档案制作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102号)执行。 有一定历史文化的村落,还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稀有程度等的描述与评价;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传统村落特征分析与价值评价

对村落选址与自然景观环境特征、村落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特征、传统建筑特征、历史环境要素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进行分析。通过与较大区域范围(地理区域、文化区域、民族区域)以及邻近区域内其他村落的比较,综合分析传统村落的特征,评估其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对各种不利于传统资源保护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评估这些因素威胁传统村落的程度。重点强调对整体风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保护。特别是对于山地环境中的云南传统村落,应强调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五、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基本要求

(一)明确保护对象

依据传统村落调查与特征分析结果,明确传统资源保护对象,对各类各项传统资源分类分级保护。

(二)划定保护区划

传统村落应整体进行保护,将村落及与其有重要的自然、文化关联的区域整体划为保护区加以保护;村域范围内的其他传统资源亦应划定相应的保护区;要针对不同范围的保护要求制订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定。保护区划的划定方法与保护管理规定可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三)明确保护措施

明确村落自然景观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景观和生态修复措施,以及整改办法。明确村落传统格局与整体风貌保护要求,保护村落传统空间形态、空间肌理、公共开放空间和景观视廊等,并提出整治措施。保护有价值的传统建(构)筑物,参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提出传统建(构)筑物分类及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场所与线路、有关实物与相关原材料的保护要求与措施,以及管理与扶持、研究与宣教等的规定与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强调对整体风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2)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并为未来发展留有空间;(3)改善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4)确定保护发展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网络等;(5)保护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6)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规划完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

(四)提出规划实施建议

提出保障保护规划实施的各项建议。

(五)确定保护项目

明确3年内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提出远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实施计划。

六、传统村落发展规划基本要求

(一)发展定位分析及建议

分析传统村落的发展环境、保护与发展条件的优劣势,提出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时序的建议。

(二)人居环境规划

在保护原则下,逐步改善居住条件,提出传统建筑在提升其安全性、生态性、适用性、舒适性等方面的引导措施。完善道路交通组织,在不改变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提出村落的路网规划、交通组织及管理、停车设施规划、公交车站设置、可能的旅游线路组织。提升人居环境,在不改变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提出村落基础设施改善、公共服务提升措施,安排防灾设施。

(三)提出产业发展目标和内容

根据传统产业内涵,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和本土产业发展趋势,明确产业发展目标与内容。

(四)规划发展项目

明确3年内拟实施的发展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提出远期实施的发展项目、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实施计划。

(五)制定实施发展规划的保障措施

从政策、人才、财经、产业等方面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实现保护与发展同步,保护促进发展,发展支撑保护的目标。

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成果基本要求

保护发展规划成果至少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传统村落档案四个部分。其中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保护发展规划图纸要求如下:

(一)现状分析图

1. 村域环境分析图。标明村域范围内的山川水系、地质地貌等自然环境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

2.土地使用规划图。标明村落现状的土地性质及各类用地规模。

3.村落传统资源分布图。标明村落现状总平面,村落内各类有形传统资源的位置、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场所与线路,村落各主要视觉控制点上的整体风貌等。

4.格局风貌和历史街巷现状图。标明与村落的选址、发展紧密关联的地形地貌以及山川水系、村落形状、建筑肌理,主要街巷(道路)格局肌理、重要公共空间等。

5.反映传统建筑年代、质量、风貌、高度等的现状图。 6.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现状图。

(二)保护规划图

7.村落保护区划总图。标绘保护范围及各类保护区和控制界线。明确各级保护区规模及相应保护措施。

8.建筑分类保护规划图。标绘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的分类保护措施。其中其他建筑要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进行细分。

9.建筑高度及视廊控制图。标绘各类建筑限高控制区及控制界线,标明村落的制高点、重点视觉廊道及景观视线控制区。

10.生态保护规划图。明确村域范围内的山体、水体、田园等各类生态保护区,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发展规划图

11.土地使用规划图。标明村落的规划土地性质及各类用地的规模。

12.发展结构规划图,标绘村落各类轴线,明确村落功能区及功能区界线。

13.道路交通规划图。提出村落路网、交通组织及管理、停车设施规划、公交车站设置、可能的旅游线路组织等。

14.市政设施规划图。绘制给水排水工程规划图及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明确布局形式、管道管径、排污方式及污水处理方式,提出改善整治措施。

15.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活动空间规划图。

16.防灾减灾规划图。标明物资运输通道、主次要疏散通道及逃生方向。明确主要物资集散地、临时避难场所、应急医疗中心及应急指挥中心。

17.建筑导则。明确民居建筑风格与形式,提出建筑整治措施,包括异化建筑改造、传统建筑传承和农村危房改造方案。

18.分期实施规划图。

各项图纸比例一般不低于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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