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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费用使用措施(集锦)

安全文明费用使用措施第一篇:安全文明费用使用措施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登记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登记制度编制单位: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2015年8月10日为加强公司施工安。

安全文明费用使用措施

第一篇:安全文明费用使用措施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登记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和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登记制度

编制单位: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2015年8月10日

为加强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投入,是指按上级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和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生产措施费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必须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二、 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管理的主控部门为安全科,协办部门为工程科、经营科、财务部,分管领导为生产副总经理。

三、 安全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

1、 完善、改造和维护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1) 基坑临边防护和坑壁内支撑、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及危房鉴定加固费用;

(2) 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以及上下通道的临边安全防护费用;

(3) 升降机等起重吊装设备与外用电梯的安全检测、安全设施防护装备(含警戒标志)费用;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4) 施工机具和临时防雨工棚和外围护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5) 隧道施工等地下作业中的通风、低压电配送等有关设施、监测费用和上下层间安全防护费用;

(6) 用于水上、水下作业救生设备、器材购置和设置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以及保健急救措施的费用;

(2) 抢救应急措施设备费用,包括供水、燃气工程抢险工作中所需的特殊防护费用;

(3) 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变配电装置的三级配电箱、外电防护、二级防护的防触电系统购置费用);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 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制度)的编印费用;

(2) 安全标志的购置以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教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3) 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4) 安全带、安全帽及脚手架、提升架等架体内外安全网的购置和检测费用;

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 除上述外,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直接所需的费用。

四、 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

1、 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提标准、金额、提取、收支、专款专用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后赔偿等条款,由公司在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工程开工前,项目部需编制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计划。

2、 项目部根据施工合同明确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原则,在工程进度请款时,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独列项请款。项目第一笔安全生产费用的请款,由项目部提供相应金额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领款后,项目部必须专款专用,投入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要求的安全生产投入中。现场项目部负责做好安全生产措施费支出的登记台帐,并负责收集相关费用支出凭证。现场项目部不按规定投入安全生产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措施费落实不到位,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停止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拨付,同时上报公司领导。现场项目经理督促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不力的,其奖罚与员工绩效考核挂钩。

3、 项目部从申请第二笔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开始,必须向公司提供前一期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情况、本期投入计划和过程费用支出凭证资料,上述资料作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拨付的支持材料。不能提供的,暂停安全生产费用的拨付,直至其提供为止。

4、 项目部、公司安全科、财务部各自建立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台帐。其中,项目部负责建立项目安全措施费使用台帐,收集整理过程费用支出凭证;安全科负责建立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内部拨付台帐,并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专款专用;预算部负责在批款过程中按规定费率计提安全费用,并按项目工程资金审批流程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审批程序,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审批拨付台帐;财务部负责按要求建立相关财务凭证资料账目和相应财务报表。

5、 项目现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形成重大危险隐患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一经发现,有权立即暂停施工,停止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的拨付。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整改要求组织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项目部组织整改不力或者整改无效且经公司警告后仍不能消除的,公司有权自行组织整改措施,公司组织整改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由公司在安全生产费用中扣除,安全生产费用额度不足的,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第二篇: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江 西 省 建 设 厅

赣建办[2006]10号

--------------------------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工作,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2〕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更名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费用内容调整为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标准仍维持现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临时设施费率标准不变,计算方法也不变。

二、将《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2年)中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更名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费用内容调整为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标准仍维持现行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和临时设施费的费率不变,其计算方法也不变。

三、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时,须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计入工程总造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和《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2年)及本文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四、我省其他涉及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文件规定,亦按本通知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附件: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建 设 部 文 件

建办[2005]89号

--------------------------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七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说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说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 2003 〕206 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 %。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 %,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行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计划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淮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改善建筑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并按照规费的计算规定计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含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是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必须发生的费用支出。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控制价(标底价)时,必须按照我省现行计取标准的最低标准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不再按照最低标准乘于90%系数。此项费用不得作为招投标竞争费用,不得随意降低计取标准。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此项费用不得列入招标竞价项目。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费用全额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首次划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项费用总额的70%,余额在合同工期进行一半时一次划拨完毕。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进行安全报监时,应当向市建设安全监督站提交安全生产费用划拨凭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九条 施工单位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设施的建设情况,编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设施预算,按工程进度填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见附表),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认可,然后报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审核备案后,送指定银行申请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在提出安全费用申请后,监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监理企业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采取投标报价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归建设单位的做法。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及安全生产费用。办理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二条 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要求,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三)施工现场安全施工;

(四)施工现场临时设施;

(五)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督促该项目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要督促其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应当在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验证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应当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执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划拨凭证及支付计划的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濉溪县可依据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淮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

则2007 2012-07-05 16:59:00 来源:一分公司考察提供 点击:9

5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 内建建[2006]7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

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

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清单

附件

2、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一。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记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费率,合理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费率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此项费用不得列入招标竞价项目。

施工单位在竞标时不得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减免范围。

第六条 非招投标项目也必须依据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费率,在合同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情况。

旗县级以上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后一次性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存入指定的银行专项帐号,并将银行存款凭证交给施工单位。

负责施工安全监管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须将该项费用的到位情况列入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审查内容,并在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检查后,分阶段通知银行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加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

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按分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清单比例支付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施工阶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检查评分。评分结果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应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认可。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时、主体施工、装修阶段及工程竣工时及时通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

(一)工程开工时,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的40%预付。

(二)工程主体施工阶段,经检查评分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30%划拨,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划拨。

(三)工程装修阶段,经检查评分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20%划拨,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划拨。

(四)工程竣工时,经检查核实工程全过程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并无任何安全事故的,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100%划拨,未达标的不予划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申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时,除出示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外,还应提供每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书面通知单及监理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对该项费用的使用情况签署清帐意见(见附件二)。

对因未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未能完全拨付该项费用的,工程竣工后将余款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施工单位通知书送达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计列和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和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对未按规定单列单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未按规定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以及对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

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5]89号

颁布日期:20050607实施日期:20050901颁布单位: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七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

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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