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租机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篇:外租机械使用管理办法
外租机械管理制度
1.对外租机械合同管理,审核,严格把关
1.1成立机械考核鉴定小组,对外租机械的状况、机械手操作水平等情况进行考核,优选机械,填写设备能力认可书,外租设备能力签定操作人员考核情况表。
1.2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签订外租合同,对有异议部分请示公司决定,审核,保证公司的合法利益。
2.对外租机械操作手进行培训
2.1对外租机械操作手进行技术培训
在调查的基础之上,考察对所做工作的技术关键点的理解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从中选优。由管理人员介绍工作性质及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听取机械手的意见和建议,签定岗位责任制,建立机械手奖罚制度。对人员素质较低、或责任心不强者进行强化业务培训,再不合格者清退不用。
2.2对外租机械操作手进行安全培训
开工前,由经理部专职安全员对外租机械操作手进行安全教育,签订安全合同;施工过程中,工长(拌和站站长)每日必须做岗前安全教育,确保施工安全。并填写安全生产日志。
2.3车辆管理要定人定车,专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或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或学习驾驶。
2.4机械手应严格自律,发生违法乱纪行为,后果自负。
3. 施工管理
3.1与外租机械车主签订法律上生效的保证书,保证听从项目部对外租机械的管理,保证外租机械按质量、工期要求施工,服从项目部统一指挥。
3.2奖罚挂钩。外租机械超额完成任务,对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给予奖励;对不负责任,完不成定额给工程造成滞后局面或有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给项目造成负效益的,给予罚款处理。
3.3对外租机械的管理进行必要的指导,提出建议,帮助其提高工作效率,做到热情合作,严格管理。
3.4对设备状况不佳,油耗严重的机械设备,按合同油耗扣除相应费用。
3.5严禁用工程机械作通勤工具,严禁干私活、出私车、办私事,如发生,一经查实,予以处罚。
3.6外租设备的保养必须提前与项目部机务管理负责人申请,并注明时间。如需外出修车或外出施工,机械手必须通知油料管理员,确认油箱内燃油数量,避免丢油或卖油现象发生。
3.7施工中,外租机械不能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下达的任务,经项目部帮助仍没有改进,依外租机械合同勒令机械手甚至外租机械退场。
3.8中途退场的外租机械必须及时办理清账手续。
3.9单机成本核算。严格控制单机成本核算,使外租设备不能超出公司的最高油耗定额。如有人为因素造成单机油耗增加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10每月26日为设备查账日,外租设备车主与内业人员核对发生的机械费用,确认无疑后,由主车司机签字,过后概不负责。
第二篇:天泰公司《外租工程机械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公司各施工项目的工程机械、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谨慎驾驶,文明施工。
二、施工机械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管理,按照指定地点及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期间若离开工地,必须提前五天向项目部写出书面申请,项目部同意后方可离开。若在合同期内有意造成停机,导致工期拖延,由机械出租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责任。
三、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操作;严禁没有取得国家有权部门认可的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作业。
四、机械运行状况必须良好,使用功能齐备,严禁机械带病作业。
五、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服从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指挥,否则,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有权让其停止施工,并加倍扣减台班费。
六、项目部每天要对施工机械下达施工任务,当天下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核对工作量。对机械效率低、操作水平差的,项目部有权下调租赁价格,对其不愿干的,清出施工现场。
七、每天施工结束后,项目部相关人员应认真记载施工日志,及时出具《结算单》。甲乙双方应及时在《结算单》上签字签字确认,《结算单》上签字不全的,财务部门不予挂账。甲方应妥善保存当日《结算单》,月末作为挂账依据,若甲方丢失,项目部不再补办。未经财务部门挂账的,公司不予付款。
天泰集团公司内蒙古托里沟露天煤矿项目部
年月日
第三篇:安全合同(外租机械2)
外租机械安全合同
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财富,安全就是最大的幸福,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保证生产安全顺利进行,杜绝事故的发生。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的安全合同。
甲方: 大广高速京衡段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M7项目部 乙方:
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对乙方的进行检查指导、查处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2.指导乙方做好合同要求的安全管理工作,如公司检查时发现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没做好,责成甲方安全员限期协助整改。
3.乙方发生事故后,协助进行处理,严重时应及时向公司汇报。 4.对乙方的生产作业进行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对乙方的安全操作和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纠正操作中的错误,提高操作能力。
6.甲方必须对外租机械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听从甲方的安全领导和安全监督。
2.服从总公司的一切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 外租机械司机认真学习操作规程,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乙方布置工作时一定要把安全工作强调好,保证安全生产。
5.乙方工地负责人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发现不安全的因素立即处理,否则造成事故自负。
6.乙方在调遣途中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疾病及车祸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施工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如不服从管理或违章冒险,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责任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8.施工期间车辆较多,乙方人员必须时刻注意交通安全和施工安全,随时注意机械车辆的动态,若安全教育力度不够,出现意外伤害,乙方自负。
1 9.施工期间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分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不经允许不准外单位人员住宿。因个人外出、喝酒、游泳、远离驻地、马路散步、聚众打架等所引起的一切违章行为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10.外租机械设备,必须遵守公司的设备管理规定,服从工地施工人员的指挥,有权拒绝施工员的违章指挥。
11.外租设备在加油时,严禁抽烟点火,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12.外租机械设备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则,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病车,因此造的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13.外租机械车辆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分公司有关的管理措施如有违反按规定进行处罚.
14、外租司机严禁骑摩托车回家及上下班,否则,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5、外租司机严禁下水洗澡、摸鱼,否则,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二、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
乙 方: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大广高速京衡段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ML7项目部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第四篇: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公司车辆资源,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秩序规范,本着快捷安全运行、合理节约开支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的租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综合部为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车辆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分公司租用车辆需分公司经理批准。
第五条
各部门、客户服务中心在需要用车时,应及时将情况向行政部和综合部汇报,详细说明用车要求。
第六条
公司本部需到重庆主城九区以外区域和分公司到部门所在县市以外区域参加公务活动的用车,需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外租车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确因公司自备公务车辆资源存在不足; (二) 必须是用于公司指派的公务活动;
(三) 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经公司总经理特批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所有外租车辆必须车况良好,手续齐全,禁止使用黑车及手续不齐全车辆(如:无牌、无证、套牌、假牌、假证、未年审等)。
第八条
所有外租车辆需属正规运输单位所有,禁止同私人达成租赁关系。 第九条
外租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娴熟的驾驶技术和较强的紧急情况处理经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交警部门没有主要责任事故记录。
第十条
外租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规范的服务技能,无条件服从调度。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禁止与外租车辆驾驶人员发生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外租车辆由公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综合部按公司《采购控制程序》和《合同评审控制程序》评定合格供方并签署书面租赁合同,禁止口头约定。尽量保持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
景区外租摆渡车辆
(一)
景区在接到重要来访预约后,应及时将情况向综合部汇报,并提出接待计划和用车申请。
(二)
景区旅游旺季期间,综合部指派专人在每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前一天18:00-20:00,观察场镇街道人流量,并将情况汇报综合部经理。
(三)
综合部经理同景区管理处主任沟通景区内部车辆能否满足游客转运需求。对景区自备摆渡车无法满足转运需求时应外租车辆进行转运,其它时段禁止外租车辆。
(四)
由景区管理处提出租车申请,综合部审核,景区经理批准。 (五)
综合部联系合作供方,并对其合同约定履行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外租其他车辆
(一)
需外出人员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综合部领取《用车申请表》,真实客观填写各项目;
(二) 部门经理或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同意确认任务、人员、人数和线路; (三) 行政部经理或综合部经理审核批准;
(四)
综合部联系合作供方,并对其合同约定履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私车公用管理
(一)需外出人员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综合部领取《用车申请表》,真实客观填写各项目;
(二)部门经理或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同意确认任务和线路; (三)行政部经理或综合部经理审核批准; (四)将《车辆派遣表》作为报销附件。 (五)其他规定
1.外出办事应遵守交通法规,违章罚款由当事人负责;
2.私车车主擅自借车与他人外出办公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全由私车主自行承担; 3.违反本制度前提条件导致的任何后果概予公司无关;
4.私车公用原则上规定:以车定人,车主开车。特殊情况下,由使用部门或车主根据实际需要协商调派驾驶员,并报行政部或综合部备案。 第十六条 费用标准
(一) 私车公用外外租车辆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 私车公用费用标准 1.油料费和磨损费:公务用车的油费由公司承担;
A.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干道):油费0.7元/公里,磨损0.4元/公里,合计1.1元/公里;
B.普通公路(含乡村公路):油费1元/公里,磨损0.4元/公里,合计1.4元/公里发放;
2.停车费和通行费:外出办公停车费和通行费由公司承担,凭票报销。 3.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费用报销
(一) 合同约定外租车辆按公司费用报销流程执行; (二)私车公用费用报销
1.私车公用车辆出车后,车辆驾驶人员应如实填写启用里程数和回到公司里程数等内容,把审批表交回行政部或综合部经理审核私车公用的公里数;
2.驾驶人凭经审核后《车辆派遣表》和报销凭证、正式发票等到财务按照本办法核定的标准报销;
3.如遇特殊情况,应在事后及时补填《用车申请表》,无审批完整的《车辆派遣表》,财务不予报销。
附件一:《用车申请表》 附件二:《车辆派遣表》
第五篇:养路机械安全使用审批办法
养路机械安全使用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铁路运输、施工作业安全,加强养路机械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研制及新改造的养路机械(含线路质量检测、安全防护设备及有关小型液压机具等,以下同)在全路推广使用前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 报部审批的养路机械应具备下列条件:1.产品经过铁路局(含院校)组织的技术鉴定;2.产品经过铁道部、铁路局主管部门人员参加的地方省组织的技术鉴定;3.在结构和性能上有重大改进的既有产品,经过铁路局组织的技术鉴定或技术评议。
第四条 养路机械的安全使用审批工作,由铁道部工务局组织实施。由铁道部组织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安全使用审批。
第五条 铁路局鉴定的养路机械限于本局试用或使用时,由铁路局比照本办法进行安全使用审查,同时将有关资料报部备查。
第六条 养路机械报部审查时,须由产品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1.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或技术评议意见;2.进行技术鉴定或技术评议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涉及行车安全的专项检测报告;3.产品的安全操作规程;4.对审查内容的必要的说明资料等。
第七条 报部审批的养路机械范围包括:1.道碴捣固机械:2.道碴清筛机械,3.道床整形机械;4.轨道稳定和夯实机械;5.起拨道机械(机具);6.钢轨整修机械(含打磨、刨边、直轨、平轨、钻孔、锯轨、轨缝调整和长钢轨拉伸机等);7.轨枕抽换机及方枕器等;8,龙门铺轨机;9.长钢轨运输列车及换轨车等;10.移动式钢轨气压焊机;11.机动螺栓扳手;12.轻、重型轨道车及拖车(含发电轨道车和带吊的轨道车及拖车等);13.地面式钢轨涂油器;14.线上辙叉吊装机械;15.钢轨探伤仪;16.列车接近报警器及列车速度监测仪;17.其他新研制的需上道使用并涉及行车安全的机械设备。
第八条 根据不同的机械及设备,对下列内容进行全部或部分审查:1.安全设施;2.走行及下道装置;3.对轨道电路的绝缘性能;4.人身保护措施;5.机械防卡死性能;6.机械作业状态和下道状态的限界;7.机械使用条件;8.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及故障紧急处理措施;9.轨行式动力机械及各种专用车辆的动力学性能;10.质量检测、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 审批期限为自接到审批申请及完整资料后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审批时,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对上报的养路机械的审查结果,由铁道部工务局发文通告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未经或未通过安全审查的养路机械,严禁在全路推广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5月15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工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