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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的理解及运用(大全)

四种形态的理解及运用第一篇:四种形态的理解及运用“四种形态”的理解、运用和总结关于“四种形态”如何理解,小编这就告诉您,一起来看看吧!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pincai网。 篇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rdqu。

四种形态的理解及运用

第一篇:四种形态的理解及运用

“四种形态”的理解、运用和总结

关于“四种形态”如何理解,小编这就告诉您,一起来看看吧!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pincai网。 篇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有什么样的含义?是不是提出“四种形态”后,纪委就不怎么查大案了?如何在实践中落实“四种形态”?……11月11日,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反腐三人谈》栏目,和主持人杨禹一起,就如何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了深入探讨。

理解“四种形态”,要结合历史的回放和思考,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从标本兼治的角度领悟

嘉宾认为,“四种形态”,与深化“三转”、聚焦主业、党纪严于国法等要求是一脉相承的,都是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提出的。学习领会“四种形态”,必须坚持学思践悟、融会贯通,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首先,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回顾历史,可以清晰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

其次,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而要真正管全党、治全党,必须把“从严”的要求落在实处。

第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进行领悟。破“法”无不是从破“纪”开始,先存在违纪苗头,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大肆违法犯罪。“四种形态”,就是通过层层设置防线,一级一级进行阻挡,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

嘉宾表示,提出“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回归,回归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回归纪委的本职,回归我们党一贯的基本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菩萨心肠,是“治未病”的战略举措

嘉宾认为,惩处腐败,对腐败干部来讲是一大损失,对我们党来说是更大的损失。在这个背景下,一方面要雷霆万钧,但更多时候需要菩萨心肠。“四种形态”更多的就是一种菩萨心肠的心态,是“治未病”的战略举措。

据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经中央纪委审查并报中央批准,因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中管干部共79人。从审查结果看,他们在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涉嫌犯罪的同时,也普遍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严重违纪问题。

嘉宾表示,清除病灶难,但更难的是防止疾病的发生、发展。“四种形态”解决的是慎“初”慎“小”问题,是通过促进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使党员干部不会犯小错,即使犯小错也不会向大错发展。 “四种形态”的提出,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而是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严要求 “四种形态”提出后,社会上有一种担忧,是不是纪委从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嘉宾认为,这实际是一种误读。

他们表示,提出“四种形态”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用纪律的尺子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真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使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在其中。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更不是某些人所说的将来只怕成为一些问题官员被轻处理的借口。

嘉宾表示,“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进行划分的,是纪委履职的重要遵循。一般来讲,只要依托前两种形态做好监督执纪工作,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后两种形态所对应的治病树和拔烂树必然会成为少数和极极少数。可谓是环环相扣、科学有效,这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对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各级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到最前沿

嘉宾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是一种战略决策和部署,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他们表示,贯彻落实的前提和基础,是各级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关键在于能不能把纪律挺到最前沿,正确运用“四种形态”。

对此,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理念,紧紧扭住纪律不放。其次,要解决责任担当问题。各级纪委必须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一定要敢于“亮剑”。同时,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开展批评教育,善于做思想工作。

至于方法措施,嘉宾表示,就是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工作按照“四种形态”要求进行转型。

线索处置环节,要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优先处置涉及“三类人”的问题线索

嘉宾表示,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要采取有效方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

其次,要科学处置线索,加强分析研判,优先处置涉及“三类人”的问题线索,紧紧盯住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第三,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了结的线索。

纪律审查环节,要守住依“纪”这个定位,围绕“四种形态”开展工作

在纪律审查环节,嘉宾认为,要守住依“纪”这个定位,围绕“四种形态”开展工作。

一是抓住审查重点。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三类人”作为主要对象。

二是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对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

三是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

四是把握处理方式。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

执纪审理环节,要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

在执纪审理环节,嘉宾表示,要改变对被审查人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投入过多力量,实际上成了司法机关的“预审室”的做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改进审理方式。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要适应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形势,探索党纪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

二是改进审理文书。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需要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涉嫌犯罪问题分开表述。

三是加强案例指导。配合新修订的《准则》《条例》的颁布施行,以案例的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 篇二: “四种形态”针对全体党员而非少数领导干部

【案例】 “小安,你下班不忙的话,跟我在公园转一下,有点事聊一下,好不好?一会儿见……”这通听起来像邀约朋友般的电话,其实是湖北孝感市云梦县纪委副书记徐奇满准备和单位机关干部安某进行谈心提醒。据反映,安某近期要为其子筹办10岁生日宴,邀请了不少同事参加。公园散心时,徐奇满提醒安某,生日宴邀请对象要慎重,谨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让安某及时打消了邀请同事参加生日宴的念头。作为全国14个“谈心提醒教育联系点”之一,去年至今,孝感市纪委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600多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谈心提醒,防止苗头变恶果,防止小事铸大错。问卷调查显示,92%的人认为从中受到了警示,并对这样的提醒表示感谢。 “四种形态”的提出,重申了一个重要问题,即纪委监督执纪的对象范围是8700多万全体党员,而非仅仅局限于少数领导干部。任何一名党员只要有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不论是何职务,都应受到纪委监督。

一位纪委干部告诉记者,纪委过去存在“养案子”的情况,即纪委在接到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后,如问题不太严重,反映的涉案金额数量不大,够不上移交司法机关的,往往会被搁置一边。一些苗头性、萌芽性的问题在第一时间被反映到纪委却无人问津,不仅使纪委的公信力和办事效率受到质疑,也让被举报人有恃无恐,认为被举报也没事,导致其在违纪乃至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失去了被及时挽救的机会。 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长徐国健的案例被一位省纪委领导在处置问题线索谈话时多次提及,对谈话对象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徐国健在任江苏盐城市委书记时,纪委接到他曾收过某县委书记10万元礼金的举报。但当纪委同志找其谈话时,徐却矢口否认。由于举报人推翻口供、证据不足等原因,此事后来不了了之。几年后,徐国健因受贿640万元落马,再次见到当初找其谈话的纪委同志时,他痛哭流涕,称当初受贿10万元确有其事,如果那时候承认了、悔改了,就当不上这个省委组织部长了,也不可能变本加厉、继续受贿,坠入违纪违法的深渊。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大起底,有线索必处置,通过对5种线索处置方式的改革,有些省份已经实现了线索“零暂存”,大量积压了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尘封线索得到了及时清理。 “有些人以为提出‘四种形态’之后,纪委的工作量变轻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们的工作量反而成倍地增加了。”一位纪委同志介绍,过去纪委的工作量主要集中在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对第一种形态运用得很少;而现在,凡信必办,只要有问题线索都要处置,大量的问题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解决,因此纪委谈话函询的工作量显著上升,身上的担子更重了。 实践“四种形态”是为治病救人而非整人处理人

【案例】

山西某市委常委李丽娟(化名)因被人举报家中存有大量现金、长期在下属单位报销单据、干涉下属单位招投标并获取巨额利益而被省纪委领导线索处置谈话。谈话中,李丽娟如实向组织说清楚了被举报的相关情况,主动向省廉政账户上交了逢年过节收受的礼金,主动在“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上作检讨。 “2015年,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这组数字源于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这是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创新执纪方式,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工作,同时也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个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惩处这些党员干部,不是为了惩处而惩处,而是为了治病救人。“惩”是为了“治”,这其实也正是“惩治”一词本身蕴含的深刻内涵。 “有关领导曾经算过一笔账,如果一名领导干部落马,起码要影响3个家庭:自己的家庭、自己父母的家庭和自己配偶的家庭。查处一名领导干部,不仅对他的家庭是巨大灾难,对培养其多年的党组织来说也是重大损失。”山西省纪委副书记郝权说,“我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提醒广大纪检干部,纪委不是党内公检法,纪委查谁不是要一棍子把人打死。只要问题没有严重到涉嫌违法犯罪的地步,我们在党内都要把调查对象当成党内同志看,要以挽救为主,提醒帮助其及时悔改。” 一名被线索处置谈话的某省厅长先后被该省纪委领导谈话5次才如实交代问题。他告诉记者,第五次谈话时,他突然意识到,组织上已给了他太多的机会,如果不是“治病救人”,纪委领导根本没必要苦口婆心一次又一次地和自己谈话到深夜,用一个又一个身边的实例教育、感化自己。最终,他放下了心理包袱,坦承自己曾收受某事业单位礼金的情况,写出了深刻检查并主动退还了礼金,组织上作出了结处理。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位领导干部,在被举报与某女干部存在作风问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后,组织多次找其谈话了解情况,他却矢口否认,不珍惜组织多次给予的教育挽救机会,最终因严重违纪受到“断崖式”降级的处理。 “中央纪委正是要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向广大党员领导干部释放信号,找你谈话不是要整谁、和谁过不去,而是要将这种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改正了就仍然是好同志,执迷不悟者则必将受到惩处。”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评价。 执行“第一种形态”,靠纪委也靠党委

【案例】 2015年9月6日,中央纪委转发河南省委关于免除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职务的通报,李庆贵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新乡3名厅级领导干部被省纪委立案查处,李庆贵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据介绍,新乡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市公安局原局长孟钢在干部调整中向其行贿,李庆贵既没当面拒收,也未向组织报告,仍在换届中向上级组织推荐了孟钢,只是随后将钱上交廉政账户。另一次,新乡市政府原副市长崔学勇经他推荐得到重用,他虽掌握对其举报的材料,也在崔学勇辩解中听出矛盾,却并未深究。这些干部先后被查处。

李庆贵被处分后,有人认为其并非本人被查出贪腐情况,因“班子成员生病,班长跟着吃药”而为其“抱屈”。李庆贵成为首名因任期内班子成员连续腐败而被追责并公开通报的市委书记,相比一些大案要案,这次处分仅为党内警告,但威慑一点不比大案小。新乡市委一位常委说:“孟钢的腐败问题,当时已是公开秘密,街谈巷议,人人共知,谁也没给他拉拉袖子,反倒成了一种习以为常,不以为然。在这个位置上,而不承担这个责任,就是失职。”另一位市委常委也表示:“好人未必是好官,不愿得罪人,维护一个,失去一片。对照自身,同样要反省。” 一位纪委干部分析,执行“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不仅靠纪委也更要靠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发力。以李庆贵为例,如果他发现孟钢、崔学勇的问题时能够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乃至当头棒喝,而非明哲保身,这两名干部也就不可能放任自流、继续堕落。“任何一名腐败分子走向腐败深渊都是有迹可循的,为什么在出现苗头性问题时没人拉一把?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这个主体责任就应该向党委‘一把手’追究,而且不能因为其岗位变动而放松,要一追到底,形成震慑,倒逼党委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位纪委干部说。

人们注意到,在山西,省委从压实主体责任的高度,研究提出了省委书记担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省委常委带头对分管领域省管干部轻微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处置、纪委书记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并抓好组织协调工作等相关工作机制和流程。一年多来,省委书记王儒林带头谈话,省委领导带头一共谈了147人。

高波指出,“党委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对一个单位或地区的示范带头作用非常明显,只有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让‘一把手’能够带头拉下脸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让执行‘第一种形态’在本单位本地区成为常态,并逐渐在整个党内形成惯例,才能使得8700多万党员这整片‘森林’拥有自我净化的能力,从而实现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 实践“四种形态” 执纪更精准

对纪委来说,“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职责定位更聚焦、更深化,要求将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这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无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想见,实践“四种形态”的现实需求,必将引导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速向纵深推进。 实践“四种形态”有助于提升纪委“精准执纪能力” 【案例】 “3700的时候如果没被拉住,等到37000的时候就晚了。虽然受了处分,但正因为这样,才让我幡然醒悟,没有继续错下去。”一次诫勉谈话后,安徽五河县中医院副院长主动交代收受医药公司现金、购物卡3700元的问题。

去年以来,五河县纪委围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打破“重大案、轻小错”的定势思维,坚持把抓住“小问题”作为“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切入点,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今年一季度,五河县给予党政纪轻处分22人,占处理总数的81%。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要求,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形势判断、提出的工作要求出发,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深化对职责定位的认识,聚焦中心任务,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内设机构、规范纪委书记分工等,可以说,转职能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考察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把纪律挺在前面是“三转”的又一次深化。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对于纪委来说,从“三转”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定位更准确、职责更聚焦、工作标准更清晰。“‘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识别和处置违纪行为的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增加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提高纪委的‘精准执纪’能力。”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供的2015年纪律检查工作“精准执纪”成绩单显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5.4万件(次);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涉嫌违纪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审查90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人。 “对党员干部而言,‘四种形态’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将党员干部‘脱管率’降至低限,让误入歧路者迷途知返,让贪腐既遂者悬崖勒马,防止小病养大、大病恶变。”高波表示,纪检机关应抠住党章规定的职责,不断深化职能转变,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 转变执纪方式,扩大“谈话函询”范围

【案例】

前不久,有群众反映福建某省直单位领导在2012年8月曾到外省公款旅游问题。尽管线索模糊,省纪委还是对其进行函询提醒。前后三次函询,一次

第二篇: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各级纪检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信息通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底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第一种形态”的运用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

(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

(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方面存在问题的;

(四)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在问题的;

(六)在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方面存在问题的;

(七)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在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

(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六条各级纪检机关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认真研判分析反映党员的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及时处置;经批准也可委托被反映党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核实,并强化谈话核实情况的监督把关,对拟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照纪检机关关于对问题线索处置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监督审核的要求规范执行。

第七条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谈话等。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提醒或警示谈话。主要针对党员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情况,根据问题程度,分别采取提醒谈话或警示谈话进行事前提醒。

(一)实施主体:与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组织开展;与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应由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与其他党员谈话,应由其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确定专人组织开展。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梳理相关问题线索,制定谈话方案;

2.实施提醒或警示谈话;

3.实施主体将提醒或警示谈话内容记录于《提醒或警示谈话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批评教育。主要针对存在问题情节轻微,但尚不构成违纪的,严肃指出其错误所在,提出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

(一)实施主体: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应由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其他党员由其所在党委(党组)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开展批评教育。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梳理问题线索,制定批评教育方案;

2.实施批评教育,实施过程中应说明批评教育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被批评教育对象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3.实施主体将批评教育内容记录于《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主要针对党员需要公开说明的问题,要求其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将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

(一)实施主体:要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上一级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派员参加;要求其他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分管该党员的领导参加。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提出会议议题;

2.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被要求说明对象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3.实施主体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事宜,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民主(组织)生活会说明情况记录表》;

4.对民主(组织)生活会有关材料归档留存;

5.实施主体对被要求说明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责令检查。主要针对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令其深刻反省。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责令检查内容、形式和实施时限;

2.被责令检查对象作出口头检查或递交书面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明确整改期限;

3.实施主体将责令检查相关情况记录于《责令检查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5.实施主体检查被责令检查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通报。主要针对党员所犯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错误,进行书面通报,对当事人和一定范围内的党员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对党员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性质、产生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

2.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记录于《通报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归档留存;

5.实施主体对被通报对象的整改情况组织跟踪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诫勉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一)实施主体:被诫勉对象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被诫勉对象存在其他问题的,由其所在党委(党组)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实施程序:

1.对拟采用诫勉谈话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各级纪检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确定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制定诫勉谈话方案;

2.实施主体实事求是地向被诫勉谈话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填写《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

3.被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上签字后报上一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完毕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和相关材料扎口报送。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通过日常监督处置的,应报送至各级纪检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凡是纪检机关交由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处置的,应按原交办渠道报送至纪检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凡是各级纪检机关直接处置的,承办部门应报送至同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第二种形态”的运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

(三)其他应当采取组织调整措施,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 第十六条第二种形态处置方式:

(一)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二)组织调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对党员给予轻处分或者组织调整的决定,由各级党组织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轻处分、撤销资格等其他组织调整措施的,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 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中,认为需要对党员作出组织调整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报纪检机关。

第四章“第三种形态”的运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降职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降职以及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的。 第十九条第三种形态的处置方式:

(一)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二)重大职务调整:降职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 第二十条对党员给予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决定,由各级党组织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重处分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措施的,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 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中,认为需要对党员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报纪检机关。

第五章“第四种形态”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有关党组织应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党员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有关党组织应运用第四种形态,及时对违法党员作出纪律处分。

第六章各种形态的转化

第二十三条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和有关党纪党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有悔改表现的,或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等条件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第二十四条对“咬耳扯袖”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或者违纪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应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

第二十五条实施形态之间的转化,由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处置的,应由其提出转化建议,报上一级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后,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由各级纪检机关处置的,应由其承办部门提出转化建议,经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纪委常委会审议决定;情况重大复杂的,应报同级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运用“四种形态” 做到“四个突出”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在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的基础上,对纪委履职理念的准确阐述。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指明了执纪的具体方式和路径,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在纪律审查工作中,执纪审理工作“看似尾巴、实则龙头”,在用党章党规党纪这把纪律的尺子衡量违纪行为时,既要不偏不倚,又要不遗不漏,更要突出执纪特色和党内审查特点,充分体现出纪律检查的政治性。对此,各级纪委要自觉运用“四种形态”,从突出执纪要求、执纪特色、执纪效率、执纪效果等四个方面,不断创新完善执纪审理方法,改进监督执纪问责方式,促进纪律审查工作与时俱进。

1. 突出执纪要求,拓展执纪审理的视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核心和本质是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抓早抓小的一贯执纪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认真审核把关案件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执纪审理视野,加强对纪律审查过程中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监督制约,切实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一方面,开展对被审查对象问题线索核查情况的倒查,防止初核定位不准。注重加强对个案初核阶段线索核查处置情况的审核力度,并在审理报告中进行说明。对未予核查或调查的重要违纪线索譬如串供堵口、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线索提出进一步查证的建议,引导初核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以往重点初核涉嫌受贿、贪污等经济类违纪违法线索,转到同等重视核查“六大纪律”类问题线索,尤其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

另一方面,开展对涉及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的倒查。对被审查对象交代的涉及其他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包括行贿、送礼金、共同受贿、违规办理相关事项、“一案双查”等问题线索,不能因为涉及党员干部众多或被审查对象查实的问题已足以给予“双开”处分等因素,而对此类关系到当地政治生态的问题置之不理。这不符合“惩是为治”、辩证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的审查导向。

2. 突出执纪特色,聚焦执纪审理的重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三种都是违纪形态,只有极少数才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形态。这说明当前我们的重点是“盯违纪”、“审违纪”,需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提升审理违纪问题的能力。为此,各级纪委要转变观念,强化审理的纪律思维,聚焦执纪审理的重点,深入研究探索用党章党规党纪全面衡量党员干部违纪行为。

一方面,“纪在法前”,用纪律的尺子全面衡量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从旧兼从轻”的条例适用原则,具体到执纪审理工作中去,以新条例更严的构成要件来审核认定违纪行为;对于发生在过去的“对抗组织调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据实述明,彰显纪律要求。对于定性有争议的违纪且涉嫌犯罪问题,在已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事实的基础上,不纠缠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先用更严的纪律尺子来评判,无论司法机关最终是否认定犯罪,以更严的纪律作为尺度标准的评价都是在践行纪在法前要求。

另一方面,“纪法各表”,用纪律的语言立体揭示党员干部的违纪特性。在审理报告的违纪事实部分,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排序,同时严格把纪律问题和涉法问题分开表述,纪律问题在前,直观体现“破法必先破纪”的蜕变轨迹;改变查找违纪行为的思维方式,从违法犯罪行为的各个细节入手,将过程和手段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挖掘出来,譬如受贿行为中若存在卖官鬻爵、严重违反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问题,一并描述和揭示该违纪特征;在审理报告的结论部分对违纪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用纪律语言为其“画像”,揭示违纪生成的典型性和特殊性,始终传递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审查理念。

3. 突出执纪效率,创新涉刑审查的方式

“四种形态”提出后,社会上有一种担忧,是不是纪委从此以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党纪要严、国法更要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对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放松”和“退缩”等,更不是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各级纪委要辩证、联系和发展地理解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在关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同时,始终对贪腐问题“零容忍”,以快查快结快移送,提高执纪效率。

一方面,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形态的立案审查,在有限时间内,注重充分发挥党内审查优势,充分运用理想信念、政策水平、事实证据等,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去感化对方,促使其彻底讲清问题,以达到教育挽救目的。要着重对被审查人的违纪违法特点进行分析,与其职务职权、性格特征、交往范围进行比对,重点描述违纪违法问题的形成过程,以便全面掌握违纪违法问题的生成特点和规律,以此反映纪律审查的整体效果是否达到预期。

另一方面,教育挽救到位、交代问题彻底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查深查透”、取证到位,党内审查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将被审查对象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过去在涉刑审查中,往往对涉嫌犯罪问题具体性质以及证据是否收集到位、能否达到司法认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和反复论证,实际上成了司法程序的“批捕起诉”。现在新《条例》将关于违法涉嫌犯罪的相关内容删除,只作衔接规定,说明党内审查阶段没有必要越俎代庖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具体性质确认。为此,在涉刑审查报告中严格区分出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后,只审核是否涉嫌犯罪、达到移送要求即可,“盯违法”并不“定违法”,从而快查快结、快进快出。

4 .突出执纪效果,丰富问责的处理形式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系统全面地对党员干部不同程度违纪的问题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处理原则,对处理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提出了新要求。中央纪委对部分违纪者给予“断崖式”处理后,社会效果好、警示作用大。为此,各级纪委要切实把握宽严相济的处理原则,针对被审查对象的不同违纪性质、违纪情节,区分情形、区别对待,综合采取更妥当的处理形式,努力实现良好的政治、社会和纪律效果。

其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党纪处分上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在案件处理上,要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个案情节、体现个案特点,综合考虑违纪金额、违纪性质、违纪责任、违纪时间等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特别是对于不收手、不收敛,继续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从重或加重处理,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处理导向,与正风肃纪要求保持同频共振。

其二,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适应抓早抓小的问责导向。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抓细、抓实,突出抓问责,单一的党纪处分已不能适应这一形势需要。为此,在准确适用党纪处分同时,要强化所在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意识,用足用好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权,做到优势互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稳妥处理,适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问责导向,寻求最佳处理效果。

其三,综合把握处理时机,放大纪律审查效果。在对党员干部的处理上,兼顾及时性和稳妥性。能及时尽快处理的,要及时尽快处理;涉嫌犯罪的,一般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特殊情况下在司法机关提起公诉或一审判决之前进行处理。在作出处理后,第一时间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点名道姓、实名通报,下发违纪党员忏悔材料,不断放大纪律审查效果。

第四篇:自觉把“四种形态”运用工作实践

自觉把“四种形态”运用到监督执纪工作实践

县住建局纪检组 xxx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去年9月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才能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这也是党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和关心爱护。这一论述对严明党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落到实处具有重要意义。

一、“四种形态”是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的总结。一是体现了监督执纪的新理念。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体现了注重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体现了纪先于法、纪严于法的理念,更加注重提升党的自我净化能力,进一步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监督执纪理念更加清晰明确,充满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思想。二是体现了监督执纪的高标准。“四种形态”既要抓大又不放小,用纪律规矩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监督执纪的力度更强、难度更大了;强调高压严惩,管住关键少数,标本兼治,监督执纪的任务更重了、标准也更高了。三是体现了监督执纪的新方式。“四种形态”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提出了由轻到重的治理对策,重点在治,体现在日常监督上,更加注重抓预防。

二、“四种形态”切中反腐倡廉实际工作的时弊问题。一是解决了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问题。有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不当回事,一旦调查就是违法问题。如果早期发现违纪行为,及时批评教育、给予惩戒,就避免了不是好就是坏的问题。二是解决了小问题小毛病不管、养小案为大案的问题。“四种形态”要求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在违纪阶段就采取措施及时约谈告诫、惩处警示,防止从量变到质变,违纪不会变违法,小案也不会养成大案。三是解决了腐败增量不断发生、存量继续积累的问题。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大多数,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要执纪到位,只要触犯纪律就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严防违纪变违法,控制腐败增量。四是解决了不重视小案、以查办大要案论英雄的问题。不少地方常用查办大要案的案值、数量衡量纪检监察工作的好坏,这种政绩观导致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只重视案件查办工作,造成只查案不预防,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

三、“四种形态”必须落实到监督执纪全过程各方面。一是督促各级党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开展经常性的党内生活,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动真碰硬,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修正错误、增进团结。对反腐倡廉工作要常研究、常部署,综合运用约谈、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抓早抓小。利用好责任追究这个“撒手锏”,实行“一案三查”,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开展理想信念、党纪党规和警示教育,使党员干部自觉坚持“高线”、守住“底线”。抓住重要节点开展监督,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加强治理违纪操办婚丧事宜、公款吃喝、乱发礼品礼金等突出问题,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三是反腐败要“无死角、全覆盖、零容忍”,重点查处“三类人”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扩大惩处的震慑效果。四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强化监督执纪。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要严防“灯下黑”问题,用铁的纪律打造反腐铁军。

2016年2月24日

第五篇:运用“四种形态”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根河林业局纪委书记 张朝杰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释放从严治党最强音。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要主动树立看齐意识,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紧跟上级要求,全面履行主业主责。要把看齐意识体现到实实在在的行动上,牢牢把握在监督执纪问责上,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持续深化“三转”,积极实践“四种形态”,做深做细监督执纪问责,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成效推进国有林区改革。

一、着眼根本目的,抓住关键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惩是措施,治是根本。一要坚持早治。在苗头性问题变严重之前敢于担当、早治早防,积极作为,主动运用第一种形态,通过谈话函询、教育提醒,实现关口前移、抓早抓小,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避免小问题变成大错误;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要扎实做好初核,要严肃追究责任,坚持一岗双责、“一案双查”,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相关责任,使问责成为制度、成为常态,通过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二要把落实“四种形态”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使党规党纪的提醒、劝诫和惩处作用覆盖全体党员,让党员的思想行为及时得以改正和校准。同时,各级党组织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通过强化教育,唤醒党员党的意识和党性观念。三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系统分类治理,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综合考虑违纪性质和情节,区分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处置方式,对那些能够主动交代问题、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整改的,能提醒的提醒,该诫勉的诫勉,可以给予轻处分和适当组织处理的,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顶风违纪,不收手、不知止,规避、对抗组织审查的,要严肃查处。

二、把纪律挺在前面,倒逼责任落实党的十八以来,我们党直面问题,正风肃纪,高压反腐,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重大成效。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党规党纪的权威性,要靠教育提醒,更要靠严肃执纪来体现。只有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才能使纪律“高压线”真正通上“高压电”。要坚持关口前移,善于发现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红脸出汗。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紧盯重要节点、重要领域、重要群体,不因小事而放过。要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主动关注信访、司法机关和网络、媒体等信息,聚焦违纪问题易发多发领域。要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体排查和评估,严格进行分类处置,加大初核力度,迅速直查快办。要紧盯“六大纪律”,对线索具体、内容明确、情节简单或正在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予以当头棒喝,坚持从严处理。要抓住关键“少数”,关键节点,保持“打虎拍蝇”的高压态势,突出执纪特色,在问题线索、调查取证等方面做好纪法衔接。要严肃问责,强化倒查机制,层层传导压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三、打造过硬队伍,提高精准执纪本领“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把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转变思想观念,提升自身素质,严格工作要求,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要持续深化“三转”,切实改变思维定势和工作定势,转变执纪理念,用纪律和规矩的尺子来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用严管体现厚爱。要坚持挺纪在前,固本溯源,既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更要管住全体党员干部这个“绝大多数”。要着力提升素质,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勇于担当,敢于“拉下脸”、“得罪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用好“四种形态”,维护“六大纪律”。要加强学习、勤于思考,深入研究、善于总结,抓住关键、精准发力,把“四种形态”的内在要求体现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以及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等环节之中,在学思践悟中掌握“四种形态”精髓要义,在具体工作中提高政策运用水平,在转变作风中改进监督方式,不断提高精准执纪本领。“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纵是害”的道理。当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如果有人及时“拉拉袖”“咬咬耳”,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全面推进国有林区改革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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