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控工作汇报
工作汇报不是事无巨细的流水账,也不是情况概述,而是有选择性的对不同侧重进行汇报。而在不同阶段的汇报重点是不同的,这就需要掌握工作汇报的撰写方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爆炸物品管控工作汇报》,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爆炸物品管控工作汇报
开展危险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国家高速公路网G85渝昆高速待补至功山段高速公路土建第二合同段
待功高速公路土建二标项目部开展危险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待功高速公路土建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〇一四年三月
待功高速公路土建二标项目部开展危险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我合同段在收到指挥部转发的《关于对公路施工现场危险爆破物品管理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云交建专【2014】10号)后,项目部领导高度重视,根据我项目实际情况,由项目部安全副经理杨际宇带队,安保部、物设部等相关部门,同时,邀请驻地办安全专监参加,对管段内三个火工品库及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存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确保“两会”期间项目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抓好当前综合维稳工作。
一、检查重点:
1、对施工现场炸药库的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库房管理、出入库台账、库区人员进出台账、使用台账、相关人员资质等。
2、对施工现场油库、氧气、乙炔等危险品使用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库房周围环境、消防设施配备等。
3、对涉爆施工部位、涉爆人员进行检查,包括隧道开挖、人工挖孔作业及涉爆人员驻地等。
二、专项检查情况:
1、加强火工品库及现场临时存放的管理
3月9日,项目部安全检查组和驻地办安全专监联合对我标段所有火工品库管理进行了排查,重点落实在爆破相关人员(保管员、爆破员和安全员)资质,火工品进出库台账及库区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爆破临时存放点的管理。发现老青河大桥人工挖孔爆破作业前警戒疏散不到位,针对此问题,检查组要求立即停止作业,讲明安全隐患,同时,让作业人员进行自我反省,认识危害,通过批评教育,使作业人员提高了安全意识,表示以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做好安全警戒疏散。以上问题已经得到整改落实。
对三个火工品库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各库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都能持证上岗,落实了双人24小时值岗制度,未发现单人请领火工品现象。库区内未发现易燃、易爆物品及各种杂物。火工品管理严格执行了出入库登记制度,做到了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但是台账存在涂改现象,并对登记人员进行了现场教育,要求加强责任心。
2、对火工品的取用、装填、起爆和爆后检查
经现场检查发现,我标段各隧道进出口火工品的搬运过程中有专职安全员进行全程监管、火工品搬运中未使用装载机械,炸药、雷管分开存放;火工品搬运前,洞内已停止施工作业,炮区内其他作业班组人员已全部退到洞外;未发现火工品搬运工携带手机等电子产品,以及火柴、打火机等。
3、对《爆破作业安全规程》执行情况检查
检查小组对爆破工作业证件进行了检查,全部合格;作业区域内爆破员佩戴了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装药和堵塞使用木、竹制做的炮棍。对爆破作业安全规定以及爆破警戒及排险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未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全面落实爆破警戒及排险工作
为彻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生产原则,我标段加强了对隧道安全管理,要求爆破作业时,现场安全员从领药、运输、装药、警戒、爆破、爆破后检查等全程跟踪,在当装药、连线、检查工作全部完成后,洞内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撤离危险区,警戒人员全部按指定地点就位后,检查危险区确认无人后,方可发出起爆信号;起爆15分钟后,由两名爆破工进入爆破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拒爆、盲炮情况后,解除警戒,转入下道工序;检查发现或怀疑存在拒爆,必须经过15分钟后方准进入现场实施进一步检查;对拒、盲炮区应插上红旗警示,并报告有关领导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爆破作业点,要求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发整改通知,按照“三定”原则限期整改。
5、对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
检查组对我合同段施工现场油库及加工厂氧气乙炔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各工点油库都能远离人员密集区,并设置了消防设施。加工厂氧气乙炔都能按规定安全距离分开存储。
但是,检查中发现个别施工现场在使用乙炔氧气时,安全距离不达标,针对此问题,检查组立即要求了整改,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说明安全隐患。
整改前:
整改后:
通过此次检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现场安全隐患及管理制度上的漏洞。我们将通过后期的检查,加强隧道、桥梁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控和对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使管理人员及涉爆人员能充分认识到爆破物品使用、管理的安全重要性,并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好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提高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安全意识,同时,加强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双赢。
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待功高速公路土建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14年03月11日
第二篇: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标
整个工程不发生任何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杜绝人员伤亡。
二、指标
事故发生率为0。
三、控制措施
1、明火和表面高温引起的爆炸与预防。在贮存、运输爆炸物品时,绝对不允许明火存在、接触明火或表面高温。
(1)严禁烟火,在贮存民爆物品的场所不允许有烟火存在,如火柴、吸烟、生火取暖、做饭、任意焚燃废品废物等。
(2)电气设备,线路应保证正常良好,如电气开关、电灯、电线、仪器、仪表等电器设备,由于接触不良或绝缘损坏、漏电、短路等发生火花引起火灾,以致扩大燃烧进而引起爆炸,故平时要进行重点与非重点的循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接触爆炸物品的电器设备通常采用防爆型,电缆多用铠装电缆或穿入套管内使用。
(3)使用运输工具注意防止漏电产生电火花,或汽车排烟带出火星,通常要采取防护措施,如引动排烟管方向,在管口增设安全罩等。
(4)为防止散热,保证隔热,采取绝热保温措施,否则将造成表面高温,若与火炸药直接接触可能引起分解自燃。通常保温、采暖最好使用热风,若使用散热器采暖应该使用热水而不宜使用蒸气作为加热介质,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80℃,而且要求表面光滑便于
清洗落在其上的爆炸性粉尘。进入或经过危险工房内的蒸汽管道,必须用绝热材料包裹,表面温度不应超过50℃。火炸药存放应与热源保持一定距离。不能过于临近,防止局部温度过高造成自燃。
2、摩擦与撞击引起的爆炸及预防。由于火炸药等爆炸性质在坚硬的物品间摩擦或撞击,发生局部过热可达到燃点或爆发点以上,摩擦撞击的明火也能引起燃烧或爆炸。多数是由于工房、设备清理不净,违章作业,违章操作等造成。为防止摩擦、撞击,避免金属间互相撞击产生火花,要使用软质材料,如橡胶、塑料或有色金属。
3、易燃品与爆炸品自燃的预防。对于存贮时间较长的火炸药等爆炸品,应按规定检查分析影响贮存性能的有关项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暂时贮存的爆炸性物品,严格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尤其是夏天)或靠近热源,以防止由于局部温度升高,热量积聚,散热不好引起自燃着火。
库房存放的火炸药等爆炸性产品,要注意通风、防潮、隔热,防止堆积密度过大,不易散热,检查不便等。最理想的贮存条件是存贮在干燥、通风的洞中。
四、应急措施
1、成立应急领导组
组长:王选林
常务副组长:温爱峰
副组长:王建新段海云李云照
成员:高继生邢春霞张照明杨艳花冯聪明 郝腊梅
丁国林秦小龙高月平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安全生产部。
主任:李云照
组员:安福成高月平郝腊梅丁国林
2、配备急救车一辆:晋JDC526。
3、成立临时急救小组,配备急救设施和备用药品,并保证使用状态率。急救人员:秦小龙杨艳华冯聪明
4、24小时值班电话:15835824252;
领导组办公室电话:13435808833。
急救电话:医院120;报警110;火警119。
5、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事故现场的自救和逃离措施。
五、应急响应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爆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及建管处。同时,领导组应马上组织人员抢救,迅速联系1
19、120,把负伤人员立刻送往医院抢治,不能拖延时间。
2、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不得拖延、推诿。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民爆物品和危险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4、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5、对爆炸物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等情况,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对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总结、评估和处理,形成文字材料报告上级部门。
六、物资投入
1、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手套、防护用品等)。
2、消防器材。
3、培训演练。
4、急救设施(救护箱、氧气袋、药物等)。
七、职责与权限
1、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预案”的制定、修订,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应急救援队,并组织实施。
3、项目经理负责预案资金的监督、实施。
4、财务部长负责抢险物资资金到位。
5、后勤保障部负责各类物资的购进,严把质量关。并保证抢救车辆、机械完好使用率。
6、项目副经理负责施工现场。
7、专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8、综合部负责培训考核特殊工种人员。
9、专职安全员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设施、安全到位。
八、实施阶段
整个项目工程始末、从起始到工地转移。
第三篇:爆炸物品退库制度
1、各队申领爆炸物品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现场的工区长或副工区长签字批准后报派出所审批,持物资部的料单领取爆炸物品,领取人必须由各施工队队长安排专人持身份证、物资部的料单到炸药库办理领取手续后,才能将爆炸物品送到工地。不符合上述规定者,炸药库一律不予发放。
2、各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各队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项目部统一负责爆炸物品的的管理,由专人押运以确保运输的安全.禁止雷管、炸药同车运输。
3、各队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申领、退库制度,严格填写《爆炸物品逐日消耗登记表》。
4、爆炸物品必须随领随用,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日实际用量。当日爆破作业完成后,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按领料记录和消耗记录对剩余爆炸物品进行清点,并做好记录,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及时回收到各队临时炸药保管柜中,不准将爆炸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室外,禁止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5、若各使用单位爆破完后不再使用爆炸物品,则立即核对爆炸物品使用、剩余数量,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统一运到项目部炸药库寄存。
6、剩余爆破品运至炸药库后,由库房保管员将回收的爆炸物品清点、核对、登记并按规定存放于库房中。
7、若发现各队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项目部将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对当事人和本队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四篇: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川地集团云南省盈江县地瓜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四川地质集团工程公司云南省盈江县
狮子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本项目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
第四条 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队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项目部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项目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法,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川地集团云南省盈江县地瓜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第六条 项目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 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 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
2、
3、 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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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内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 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十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库房按规定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项目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按批准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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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时,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在工程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和集团公司存档。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时)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十八条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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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九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一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2%—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C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第二十三条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仓库
第二十四条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二十五条 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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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够方可使用。同时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经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
第二十六条 建库选址时,由建库单位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第二十七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放爆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摸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库区周边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小于10欧姆;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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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设备;库房周围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七)库区内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第二十八条 购买爆炸物品由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三十条 运输爆炸物品,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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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垫木版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三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五条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六条 爆破器材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三十七条 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包工程的单位派出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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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四十一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四十二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同意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备警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按照制定的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三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四十四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加工爆破器材,按照当天的实际需要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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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各施工现场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项目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项目部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各项工作;
(二)指导施工队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协助施工队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工程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经过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采取封库整顿、罚款等措施,并将情况进行通报;
(六)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七)会同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队伍和个人。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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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对该施工队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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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绝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九)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重处罚。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治理安拘留或2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规定凡是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云南盈江县狮子山铅锌多金属矿普查项目部
二0一一年四月
第五篇: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崇礼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危爆物品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计划申请购买制度
一、 公司爆炸物品的计划由使用单位做出每月使用计划,由供应科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
面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的购买品种、数量、用途说明,库容量及库存相关品种。
二、 对于所购品种供应科应根据实际要求进行采购,并对所购物品的用途及使用时间做出严格的审批,严禁出现积压现象。
三、 由采购人员持单位IC卡及相关纸质证明,到派出所开具相关购买证明,再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批,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持治安大队开具的电子购买证到民爆公司进行购买,并将治安大队审批数量复印件交回派出所备案。
四、 供应科应及时的回缴单位IC卡,到派出所进行电子数据上报,并做好数据上报确认工作。
爆破物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
一、 库地仓库建筑结构及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设有安全设施,消防设备。库区要设立危险防火标志。
二、 爆炸物品必须专库存放,存放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相抵触物品分库存放,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 库内要摆放整齐,高度不超过1.6米,距墙20厘米,堆垛之间通风要保持50厘米,湿度温度在20℃以下,开启物品在库外进行。
四、 过期变质要及时清理出库,并报公安,民爆及时销毁。
五、 库内要通风良好,防止变质。
六、 仓库要有专职库管、警卫,保持24小时值班。
七、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及在库区吸烟、运用明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炸药物品带入
仓库,不准在警卫室、库管房搞其它活动。
八、 库区警报、消防、通信设施每季度检查一次。
九、 严禁将爆炸物品外借、外销,对特殊情况,需公安局、民爆批准,手续合法的,经公司领导批示由安环保卫人员派出操作和押运实施后,剩余及时交回,发现被盗丢失及
1 时对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库房管理制度
搞好爆破器材仓贮工作,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出入库制度,搬运装卸制度,警卫值班制度、爆破器材领用制度,雷管全电阻检测与雷管编号制度工、爆破器材丢失惩罚制度、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及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现仅将有关方面的内容列出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 出入库制度
(1)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在贮存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库房进行检查,将杂物清扫干净,并整理好贮存垛位。
爆破器材发运送入库时,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存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件,并认真填写“爆破器材入库验收报告”
如确认质量合格,品种、规格无误,数量准确,应在验收报告中的“检查结果”栏里写明“可以入库”字发现有问题,应在“检查结果”栏目详细写清,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不合格的爆破器材,要拒绝入库贮存。检查工作完毕,应与押运人或提运人做好工作交接,并在“爆破器材入库验收报告”上签字。
(2)提运爆破器材时,提货人先登记(包括车辆牌照)并交验货提单、运输证、押运证。严禁凭电话、白条发货。进入库区的车辆的尾气管必须戴防火罩,并更换本单位司机;若无待用司机,应由公安机关部门认可的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司机运输。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服从仓库管理人员和警卫人员的工作安排,不得到无关地方随意走动。发货后,必须认真核对提货单,应与实物完全相符,然后开好出门证。;
(3)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的原则。 (4)实行双人双锁收发制度。
二、搬运装卸制度
(1)装卸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千周和安全知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拉爆破器材或在包装箱上中踩踏跨跃。
(2)搬运,装卸时要轻拿轻放,包装箱不许倒置或侧放。要他清品种,规格,核准数量。当有怀疑时,及时向负责人员反映,并暂停作业,待问题清楚后,继续装卸。在搬运,装卸
2 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包装,遇有包装损坏,不准在库内或装卸过程中处理。
(3)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不准同时在同一地点装卸。一般情况下,爆破器材不宜在夜间装卸和搬运。
(4)对不满箱的爆破器材 ,在装运之前,应用柔软的材料将箱内的空隙填满,避免在运输时受震动和碰撞。
二、 警卫值班制度
(1)警卫人员要忠于职守,非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必须行到保卫部门批准。严防无关人员进库区内采花,割草,砍柴,打猎等。
进入库区的来库区检查工作,参观,学习人员及其化各类人员不准携带烟,火柴。打火机,枪支及易燃易爆品。
(2)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货物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同主管部门汇报处理。
(3)警卫人员在岗时,就定时或不定时地巡回检查,就注意各库房门窗,消防,避雷等设施,并检查库区有无异常情况。
(4)作好值班记录,按规定时间准时交接班。
(5)仓库主任,警卫班长还应不定时的查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爆破器材库房安全防火制度
一、 保管员必须了解器材的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懂的安全防火知识
二、 进入库区不准携带易燃物品。
三、 严禁穿带钉鞋进入库房。
四、 库内必须有足够的灭火器,库外备有消防水,沙池和消防桶。
五、 库内外必须用低压安全电源用不起燃电缆和防爆照明灯。
六、 库房门窗要牢固,向外开,不准设门栏门口通道要平整,不设台阶通风口要牢固并做好防鼠工作。
七、 对库房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上报告,遇火灾及时采取措施,并打119。
八、 对保管警卫人员防火意识麻痹造成损失追究法律责任。
仓库领取拉运制度
3
一、领料员必须持当日料单领取,料单字迹清楚、规范。
二、料单必须有领料员签字,区长或主管爆炸物品领导签字或盖章,并盖有火工专用章,方可领取。
三、领料时必须专职领料员二人以上,一名押运员。
四、雷管装入专用盒内,由领料员携带,不准装入汽车混运。
五、导火线随炸药车同行。
六、导爆管要装入专用布袋内,不准和炸药同车混运。
七、拉运爆破器材的汽车要安全、可靠,装载量不得超过其载重量。爆破器材要牢。
八、司机要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并有责任心,有丰富的驾驶经验。
九、拉炸药车除领运人员外,任何人不准乘坐。
十、拉火工专用汽车,严禁中途停留。不允许携带、拉运其它物品。 十
一、拉运到井口后,炸药要及时下井,不准在地表长时间停留。 十
二、在拉运途中,押运员一定要随车同行,不得到其它地方活动。 十
三、领料员、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
爆破器材运输制度
一、 在矿区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要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二、 爆破器材到达矿区的,供应科派人前往炸药库协助保管员认真检查爆破物品的包装,数理和质量,保管员要查验运送爆破器材的各种证件。
三、 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电机车,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四、 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矿区运输爆破器材,在出车前应由车队队长检查车辆的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合格,准许运输”,保管员接到 “出车单”后可给予领料装车,严禁在一辆车内混装炸药及雷管。
(2)、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的司机驾驶。
(3)、运输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30KM/T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减半。
地表动用火工制度
一、非生产性使用火工器材 按以下规定执行:
1、领料单必须由主管矿领导、派出所长签 字、审批,方可到大库领取。
2、爆破现场,由安环科确认,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爆破。
3、爆破后。由安环科填写使用清单报派出所备案。
二、地表生产性质使用火工器材 按以下规定执行:
1、爆破器材的领用按井下管理制度执行。
2、爆破现场必须经安环科同意,并制定详细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执行。
中深孔采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一、
装药器(BQF——100至)必须配齐调压阀上的压力表,以便有效控制输药的工作压力,使其控制在0﹒25—0﹒4MPa,防止压力过高使装药速度过快,静电影响加大。
二、
工作面必须定期检测其湿度,如果达不到85﹪的湿度,采取喷水处理。
三、
装药器在工作面上要求安置平稳,并在装药器支腿附近倒上适量水,并加少量的食盐(NazO),以便装药器有效接地。
四、
工作面要增设杂散电流测试仪,测量其工作面杂散电流,保证不超过50毫安,应确保安全。
五、
在装药过程中,严禁将电雷管带入工作面。装药完备后,应检查工作面及各相邻的作业面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再组织实施爆破。
六、
根据采矿需要,认真编制爆破设计,并由主管负责人及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根据爆破设计要求,按照顺序进行装药,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 炸药等火工器具必须有专人领取,并应分开放置。
(二) 作业现场严禁烟火,火雷管必须有专用盒并由专人带入现。
(三) 严格设立警戒线,在确认各部警戒工作到位后,方可点火。
(四) 认真安置警戒范围内的电器、设备。
七、
放炮后,应立即打开风机,抽出炮烟,防止炮烟中毒。放炮后,认真检查爆破现场,出现残炮时要及时由专人负责处理,未处理妥善的不准何人进入爆破现场。
原矿仓领取使用制度
一、原矿仓遇到大块时,首先由主管区领导现场查验,需动用爆破器材,必须二人领取,由
5 当班主任、区长签字批准。
二、领取时必须从井下160中段领取,不准到其它库领取。
三、严格办理退库手续,并将雷管专用盒、导爆管专用袋一并交回库内。
四、乘罐时不准一同乘罐,分两次运送,更不准上下罐同运。
五、爆破时要设警戒线,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爆破物品管理统计制度
一、每日领取的爆破物品 ,当日进行账目登记。
二、井下库管员,要做到每日入库、出库消耗登记,做到账目、火具相符。
三、井下库要当日报当班出入库数量,要数量准确无误。
四、采区要做好当日当班的统计工作,要做细、做深。
五、要认真坚持做好两账,两单的统计登记工作,必须要做到账目、火具相符。
六、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库对账目检查核对。
七、统计人员将当日统计结果,报主管爆炸物品的区领导,区领导必须消除当日库储存量做到心中有数。
八、领料单当日收回并保存,月底统一上交火工督查进行存档管理。
爆破警戒与信号、起爆器的使用安全管理
一、 爆破工作开始前,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标志。
二、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严禁私自乱串岗。
三、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了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6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高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起爆器起爆必须由爆破员拿上起爆器在爆破点,等监督员将引爆塑料导爆管拉到安全起爆位置后,由爆破中在爆破点发出声光信号后,再由爆破员亲自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一、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二、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三、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四、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写爆破记录。
爆破器材的质量安全检查及销毁制度
一、 对器材应抽样检查,超量过期,必须严格检查。
二、 检验时应在安全地方进入并设警戒线。
三、 检验时由安环科监督爆破员实施。
四、 检查不合格和要及时销毁,不准在夜间、雾天、雨天、三级以上风天销毁。
五、 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写出书面报告,被销毁物品名称、数量、销毁地点方法时间,
要在保卫科派出所安环科县治安大队、民爆公司等几个单位在场时进行。
六、 采用爆炸法和焚烧法现场必须无杂草和碎石,销毁人员要做到安全第一。
七、 销毁场地进行销毁后检查发现未处理物品进行再次处理。
八、 销毁数量一次不超过20公斤,有相关单位监督。
九、 销毁后有供应科写出报告报公安局。
爆破器材清退制度
一、 在发放时要当爆破员当面清退,并有双方和单位领导登记签字。
二、 爆破员必须持有《爆破员作业证》领取器材,无证拒付。
三、 禁止发放无号的雷管和导爆管。
四、 发放时要轻拿轻放乱放,严禁磨擦撞击。
五、 严禁在库内打闹,领取器材时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六、 完成作业后将剩余物品交回仓库,并有安全员在票上签字,否则拒收。领用物品必须有公章,单位负责人爆破员签字,手续不全拒付。
罐笼下井制度
一、 集中下罐,无关人员一律不准乘罐(作业人员从井下库领取许乘罐)。
二、 炸药下井要专罐,不跟人。
三、 导爆管在井口装入专用布袋,雷管装入专用盒内,要专人乘罐运送。
四、 雷管,导爆管,炸药不能同时乘用罐笼,更不能分上、下层同运。
五、 经罐笼运输炸药时,其升降速度不超过2m/,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其速度不得超过1m/s。
六、 用罐笼运输炸药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三层。
七、 上下罐信号工负有监督责任,不按规定上下罐,信号工有权拒运,违规运送追究信号工责任。
手持机发放制度
一、井下库手持机只限入库,领用及数据上报接收使用。
二、库管员要信真保管好手持机,并保持手持机清洁。
三、库管员只对当班所持IC卡的爆破员本人发放所需爆破物品,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库管员对每日入库爆破物品经核对无误后,由监督员,领料员共同对所入库物品进行手持机入库操作,如发现实物与电子数据不符,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将手持机与传票一同送交派出所进行处理,严禁库管员擅自对数据不相符情况做出处理决定,避免发生差异入库。
五、库管员要认真做好手持机交接班工作,对手持机及电子数据做到交清接明。
起爆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 各班组使用完起爆器出井时必须将起爆器放入指定存放点(打卡房),不准带入澡堂或其它地方。
二、 起爆器严禁转借转让。
三、 班长为本班起爆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起爆器管理。
四、 如不从事爆破作业应急时将起爆器交回采区。
五、 因负责人不负责,出现丢失或损坏,按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职责
一、 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擅离职守,并懂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特点和储存方法,不准在岗饮酒,睡觉和接待客人,严禁被盗和破坏。
二、 对出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登记检查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日清月结,对新进的爆炸物品不合格,不准入库过期变质的不准出库。
三、 经常检查堆垛,是否牢稳,库内温度是否正常,有无过期变质,防水用品是否齐全,爆炸物品是否缺少丢失,帐物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派出所上报。
四、 发放时必须有单位公章,领导及爆破员签字,不符全手续,票据有涂改现象拒付,发放时应按出厂日期顺序发放,不准把变质的东西发给使用单位。
五、 库房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准转给他人,开启仓库领取爆破器材。
六、 严禁无关人员入库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不准将爆炸物品外销,外借。
七、 由于失职造成丢失被盗追究刑事责任,出现差错造成帐物不符,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监督爆破员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三、协助本单位领导检查监督爆破方案的合理性和落实情况。
四、对爆物品从领取、使用、清退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跟踪监督管理,确保不流失任何爆炸物品。
五、掌握爆破员领取各种爆炸物品数量、品种以及使用地点,到爆破现场检查各种爆炸物品
9 使用量,当班爆破班组爆破结束后,督促爆破员将剩余爆炸物品及时退库,同时组织爆破员、爆破班(组)长共同填写爆破记录。
六、爆破时要按规定设置好爆破现场警戒人员,确保爆破现场的安全,爆破结束后,要核对炮数并协助爆破员规定做好盲炮或哑炮的排除处理工作。
七、发现违章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有权中止爆破。
八、对私拿、转借、盗窃爆炸物品人员要当场扣留,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提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并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十、因安全监督员失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炸药库远程监控系统工作制度
一、炸药库警卫人员要熟练掌握远程监控系统的使用程序。
二、定期检查监控系统的外部设备及运转情况。
三、在库房发放完每日所需爆炸物品后,应及时对库房预警系统进行布控。
四、交接班时应对监控系统进行细致的检查,并对每班运转情况做好登记。
从事爆破工作及相关人员条件,主要职责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1、 基本条件
(1) 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 经过系统的爆破理论学习和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 (4) 经过国家专业考核组安全培训与考核,并领取相应的合格证书。
2、 主要职责
(1)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和组织施工,检查爆破工程质量; (2) 研究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3) 负责制定盲炮的技术处理措施并指导盲炮的排除;
(4) 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爆炸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爆破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强;
(2)身体健康,无残疾。凡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癔病或有上述病史的人员均不可担任爆破员;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和学习并考核合格。 2.主要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及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员和公安机关的检查和考核;
(2)妥善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转借、转送他人,及时退库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破器材,防止丢失和被盗
(3)严格按照爆破方案和指令进行爆破作业。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对违反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坚决抵制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爆破作业后,检查爆破效果,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除盲炮和其他不安定因素。
三、安全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2)具有初中 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从事爆破员工作1年以上,具有爆破作业工作经验。 (4)接受过公安机关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3、主要职责
(1)坚持原则,根据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2)对本单位爆破物品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纠正违章;
(3)督促爆破员按规程装药、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确保使用安全; (4)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范管好爆破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物相符。 (5)负责组织爆破安全警戒工作。
11 (6)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破事故,案件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所属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与处理。
四、保管员 押运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思想品德好;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身体健康;
(3)经过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2.保管员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值班时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使库房受到破坏;
(2)对无手续的、手续不全的和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入库或发放,做到帐卡物相符; (3)保持库区和库房内整洁,注意防火,及时消除库区不安全隐患中; (4)交接班时,验货对帐同,发现短少,被窃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押运员的职责
(1)押运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警惕性高,做到押运线路清、途经村庄、居民区,做到心中有数,防范有措施。
(2)要熟悉运输爆破器材性能、种类、数量、运输出发点及终点,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3)押运员出发前,要在爆破器材领料单上签字,到终点后要把出入库单交到终点仓库,做到当面点清,使用单位要做好验收。监督装载的民用爆破器材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并用盖覆网罩和苫布盖严,在运输途中,不准任何人搭乘汽车及拉运其它物品 。 (4)在押运途中,严禁离开拉运爆炸物品车辆,并监督拉运车辆在中途停留。看管好民用爆破器材,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押运员在运输途中与司机、领料员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
五、警卫人员
1、基本条件
12 (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思想品德好;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身体健康; (3)经过安全保卫部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2、警卫员的职责
(1)警卫人员做到责任心强、警惕性高、热爱本岗工作,做到24小时不离岗确保仓库安全。 (2)值班时做到三勤,两利用,勤巡逻、勤嘹望、勤检查、认真做好“四防”工作,即:人防,技防、物防,犬防。
(3)值班时不准饮酒睡觉、不离岗、不准接待外来人员,检查出入库人员,检查运输车辆验证。
(4)严禁闲散人员进入库区,未经批准,不准外来人员参观,对上级机关检查要做好登记。 (5)严禁在库区守猎、吸烟,经常检查库区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6)对库址的坐落点,存放种类,警力配制等要保密,不准对外泄露。 (7)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8)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追究法律责任。
六、建立健全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爆破器材流散社会,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
(1)领用爆破器材的登记制度,如爆破员和保管员共同建立“爆破器材领用单”制度。爆破员要根据计划和实际需要使用的品种和数量,凭主管人批准的领用单到库房领取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后,要将实际消耗的品种和数量认真清点,并经监督员核实,剩余的爆破器材要当班退回库房,由库管员收存。领取、消耗、退库的爆破器材都要在“爆破器材领用单”上签字或盖章。
(2) 为了有效地防止雷管流失,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实行雷管编码制度。即事先由专人把每支雷管都编上号,按照号码发给爆破员,并将号码登记清楚,以备查验。
(3) 每个爆破员夺得都应该有专用的爆破箱。爆破箱应是即本质的或能导静电的玻璃钢的,须加锁。箱内分两格,分装炸药和爆破工具。雷管放在单独的小箱子里。爆破箱内不许装有其他易燃易爆等物品。
13 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一、 本操作系统只做民用爆破系统的数据接收及开具相关证明用,不得用作它用;
二、 为保证民用爆破系统的数据安全,本机只随操作员使用,不得随意让他人使用;
三、 认真做好数据接收上报工作,做好民用爆破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
四、 爱护电脑设备及相关设施,严禁无关人员使用本系统;
六、 保持室内卫生清洁、整齐。
民爆信息管理系统IC卡使用管理制度
一、 本IC卡系实名注册登记,只限本人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借,用作其它用途;
二、 职工应保护好IC卡,不能用硬物金属划刻金属芯片;
三、 职工领用爆破物品时应携带此卡,严格按照使用要求领用有关爆破物品;
四、 职工应保护好IC卡,损坏IC卡、丢失IC卡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并上报派出所,一经查实将罚款500元,用作补办及注销IC卡手续。
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规定
一、 对运输、保管、存放、销毁、领取、押运等安全检查各个环节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给予处罚。
二、 仓库出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垛放不整齐,不按规定存放,对库管员罚300元。
三、 因未使用完退库的炸药雷管混存,入库罚爆破员500元。
四、 在库区至库不足3m吸烟罚警卫100元,库管员50元,吸烟罚200元。
五、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库区停放车辆,对运输检查车辆经批准,擅自停放车辆,罚警卫200元。
六、 押运员在运输途中离岗罚500元。
七、 在爆破现场丢失,发生事故的罚爆破员1000元,安全员300元。
八、 仓库保管中有不符合手续的物品罚库管员300元。
九、 库区内外技术区、生活区、卫生区,不符合规定罚警卫保管员各100元。
十、 爆炸物品相互转借,罚领药员500元,使用单位1000元。
十一、 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罚当事人200元,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十
二、 危爆物品出入库时出现差异出入库罚领药员、库管员、安全员每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