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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大全)

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第一篇: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司法厅“十不让&rd。

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第一篇: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司法厅“十不让”守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扎实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化解我市的民间矛盾纠纷,为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作出了一定贡献。现将我局近年的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民调解工作及成效

㈠构建“四级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我局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构建了市(县)、镇(街)、村、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信息网络,基本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乡村,覆盖全市”的调解网络。目前,全市镇级有调委会30个,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调委会72个,村(居)调委会482个,全市在册人民调解组织655个,共有调解员3118名。2008年以来,我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13000多宗,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6.7%,防止民转刑纠纷80宗,防止民间纠纷自杀45人。市委、市政府发文成立了由我市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我局设立办公室,对重大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牵头指挥协调,实行部门联调。2006年,xx.xx

两镇创建了“党委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部门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得到在全省加以推广。2007年,争取市编委批准,调配法律专业人员组建了人民调解股,负责对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并对全市性重大民间矛盾纠纷直接进行调处。2008年以来,我局人民调解股共接市人大转来的督办信访案件10宗,在市人大的指导下,我局人民调解股工作人员迅速进行深入的调查调解,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将此10宗案件完满解决,较好地完成了市人大交办的任务。

㈡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大力提高调解人员素质 我局把调解工作重心前移到基层,近年均集中司法所全体干警进行业务培训,并专门编印了《xx市司法局司法助理员业务培训材料》和《xx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知识》等培训教材,供司法员和调解员学习。我局还与各镇一起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委会规范化创建活动”,对那些体质弱、文化素质偏低、不适宜做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及时更换和调整。把一批文化程度高、为人公正,联系群众工作能力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骨干充实到人民调调解队伍,基本实现了从过去凭威信、经验调解、君子协定调解到依法调解和法律协议调解的转变。

㈢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为更好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从2008年起,我局积极探

索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我们通过与法院相关部门协调联系,扎实做好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我局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联系,并就如何开展该项工作与人民法院达成共识:即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调解理念贯穿工作全程始终,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一是引导案前调解;二是实行审判中调解;三是人民法院赋予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经法院确认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效力;四是人民法院聘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五是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引导机制,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途径来处理矛盾纠纷;六是组织建立共同调解制度。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一些纠纷,尤其是已经诉讼到法院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组织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协助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㈣积极参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

今年,我局结合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的契机,按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创建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基础作用。一是提高认识。我局专门召开全体干警大会,认真传达

上级会议精神,统一思想,使干警充分认识到推进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有利于推动基层管理体制创新,有利于优化整合基层行政管理资源,有利于抓早抓小,及时化解社会稳定面临的各种隐患和问题。二是狠抓基层基础规范建设,实现化解矛盾纠纷科学化、系统化和常规化。为切实配合做好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实现重心下移,树立“有为有位”观念,积极创新基层维稳工作新思路、新办法和新载体,扎实推进基层司法所各项制度规范建设。三是全方位抓好队伍建设,提升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和维稳能力。为能更好地参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我局认真提高基层司法干警的政治思想觉悟,将省司法厅“十不让”守则印发至每位干警手中,加强学习,增强司法所干警遵守“十不让”守则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成立后,司法所的全体干警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合署办公,并认真履行职责,对来访群众所访问题认真登记,倾听来访者诉求,对来访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现场能解决的当场解决,向群众宣传解释有关的法律、政策和规定,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努力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到位,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对集体上访、情况复杂、上级部门交办等信访问题的,及时上报领导,并积极参与调处和化解,今年,我局基层司法所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合署办公以来,我局基层

司法所直接调处民间纠纷406宗,成功调解392宗,调解成功率96.7%。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重新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扩大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特点。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个别单位对当前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第一道防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人民调解工作“职能软”,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公众对人民调解了解不深,认识不够,调委会的影响力不大。

(二)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还不健全。一是一些国有企业改制后,原来企业设立的调解组织已经解体,新的组织体系亟待恢复重建。二是近年来民营经济和涉外企业发展势头迅猛,而调解组织在这些领域的覆盖面还没有及时跟上。三是对社会团体、行业性组织的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工作扶持及帮助指导不够,人民调解与一些政府部门的行政调解对接还不完全到位。

(三)基层调解队伍力量比较单薄。镇(街道)、村(社区)调解委员会都缺乏专职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村(社区)级调委会中,调解员由村(社区)干部兼任,每一次的

村居换届选举都会引起调解队伍较大的变动,队伍不稳定,工作连续性不够。镇(街道)调委会的调解工作一般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基层司法所人员身兼多职,既要完成司法行政的工作任务,又肩担人民调解的职责,还要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合署办公,难以集中全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四)人民调解经费保障不足。《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解决,由于部分基层调委会的经费保障不到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培训和表彰的经费,以及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费用,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缺乏稳定的保障机制,影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充分发挥。

第二篇:法院、法庭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庭始终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有力地指导了人民调解工作。

一、制定方案

认真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为推进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促进我辖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改革发展,我们对人民调解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二、具体措施

(一)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做到“三明确”。

1、明确指导原则。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得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

2、明确责任。我庭指定了某人为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确定了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乡、镇,要求所联系乡镇的人民调解员在对个案调解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

3、明确工作日程。要求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联系乡镇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联系乡镇专职调

解员来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及调解观摩。

(二)建立庭与所两级联系制度。

由本院的法庭与各自确定联系的各乡镇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主要任务为: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审理;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总结实践经验并上报院办汇总;收集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根据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所联系部门或社区、村委会查找涉法及规章方面的漏洞。

(三)开通法律热线。

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我庭开通了法律热线,由人民调解员具体负责热线电话的接听,可预约接受人民调解员的咨询,预约到所联系点进行业务指导,树立起尽心尽力的服务思想。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便利当事人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使法庭的各项工作走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案件质量、办案效率、社会满意度都有所上升,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树立了人民法庭的良好形象。

第三篇:人民调解法贯彻实施工作情况汇报

XXX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工作情况汇报

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我向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汇报我县《人民调解法》贯彻实施情况,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县人大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我局针对当前矛盾纠纷多发易发更加多元化的现状,将《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与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相结合,与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相结合,明确了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以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发展方向,以培育、引导社会广泛参与为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以此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深化人民调解内涵,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构建大调解格局。目前,全县共有320个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1360人,2014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4865起,调解成功4715起,调解成功率97%,预防群体性上访24起382人次,预防各种民转刑案件40多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保障了我县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1 一是加强培训学习,积极组织司法行政干警和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每年由县司法局组织对全县基层司法员、人民调解员采取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了专门的培训,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县司法局把《人民调解法》列为了“六五”普法重点内容,纳入“法律六进”活动。把宣传《人民调解法》的活动与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突出实效、营造氛围。几年来,共发放相关宣传资料400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3600余人次,有力地促进了《人民调解法》的贯彻执行。三是注重以案说法。我县将人民调解与法制建设进行有机结合,在调解纠纷时,注重把握机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以案释法、以事议法,使调解工作发挥了双重效能,起到了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既促进了团结、止讼息争,又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四是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把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到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中,贯穿于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加强组织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2年元月,成立了由县委政法委书记任主任,县司法局局长等任副主任的

2 XX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中心调解庭,由县司法局局长任庭长;各乡镇均相应成立了由政法书记任主任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全县共建立了1个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18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94个村级调解委员会,7个专业行业调解委员会。以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核心,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骨干,各专业行业调解委员会为补充,各村级人民调解委会和专、兼职调解员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初步成形,基本形成了纵到底、横到边、全方位、多层次的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解体系。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案水平

《人民调解法》颁布之初,我县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水平普遍偏低,尤其是村级人民调解员多数文化程度偏低,对法律和政策掌握不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缺乏,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不足,近年来县政府狠抓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每年都举办1-2期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通过培训使许多基层人民调解员了解到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与方法、工作制度与纪律、工作地位与作用,认识到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要为人公正,严于律已,且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通过近几年的培训使全县基层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较以前有了大幅提升,在全县打造了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真正能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党委、

3 政府排忧解难的调解员队伍,为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的健康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

《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我县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从案件的接待、受理、调查、开庭调解制作调解文书等程序都进行了规范。我县还推出领导干部带案、包案、办案制度。一是建立了领导干部带案制度。我县出台了《XX县关于加强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意见》。对三类纠纷实行领导带案处理:县委、政府转办、交办的重要矛盾纠纷案件和信访问题;经排查,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的信访隐患和重大矛盾纠纷;市司法局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带案领导在人民调解人员承办案件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人民调解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督促人民调解员对所承办的案件及时办理;帮助人民调解人员做好所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参与带领案件的调解,及时提出合理性建议;案件办结后及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对人民调解人员办案质量出具初步意见。二是建立了领导干部包案制度。在活动中采取领导干部包案的办法,司法局人民调解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在摸排的基础上,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个方案,包化解处理”的要求,将纠纷案件分包给局领导班子成员,限期带领调解小组化解处理。三是建立了领导干

4 部办案制度。坚持领导干部亲自办案,至少包案化解一起不稳定隐患和涉法涉诉重点案件,在调解实践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机制,调处工作应急调处机制,联调联动机制,努力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目标。

(五)加强排查调处,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我县始终坚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思路。一是定期或不定期对影响稳定的社会“热点”、工作“难点”、问题“焦点”,组织开展排查调处,进一步掌握实际情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将民间纠纷以及产业结构、山林水事等引发的纠纷作为重点,加大调解力度,努力解决一大批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切实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和管理,规范各项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全县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289名,无一脱管、漏管现象出现。做到了社区矫正人员底数清、情况明,帮教管理措施明确,成效明显。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自《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在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各项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

5 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投入不足。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调解经费由县级财政配备,由于我县财政十分困难,难以将调解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安排的人民调解经费从2011年度的2万元增长到2015年度的22.2万元,在一定程度缓解了经费压力,但与实际工作的要求仍显不足。二是人民调解员数量有余、素质不足。普遍存在思想认识高低不平,年龄结构不合理,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法律知识较低等问题。三是调解工作场所硬件设施建设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经过多年努力,部分乡镇调委会已基本建立了独立的调解室,但村级调委会均无独立的调解室和必要的硬件设施,规范化建设难度大,导致调解工作的规范性不够,调解程序、调解文书格式以及相关管理还不够规范。四是部分群众对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上存在认识误区。矛盾纠纷发生后,由于依法打击力度不够,涉事群众往往都是将矛盾纠纷升级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从而引起各级领导加以重视,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误解,甚至对调解人员进行人身和语言攻击,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依法调解的道路上遇到重重阻力。

三、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的工作措施和建议

1、增加人民调解经费的预算,落实人民调解“以奖代

6 补”方案。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将基层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以奖代补”、“以案定补”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加强调解组织工作阵地建设,让人民群众出现纠纷或诉求后,投诉有门。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经费,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解决人民调解员工作待遇,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2、加强基层调解专职人员的培训、明确考核机制。抓好调解主任、调解委员及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广大调解人员了解到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与方法、工作制度与纪律、工作地位与作用。认识到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要为人公正,严于律已,且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勇于探索开展调解工作;通过培训,提高调解人员对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调动他们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合力强的战斗集体。

3、加强部门联动,构建大调解格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时期民间纠纷呈现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加强多部门联合调解显得尤为必要。由司法所牵头,整合各方资源,组织各站所负责人员,针对涉及的纠纷,涉案单位或部门要主动介入,这样既可增加了调解委员会的专业性,又增加了调解委员会的权威性,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防

7 止进一步升级,有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进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的建设,让治安纠纷或刑事案的民事部分在诉前得到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升级、激化,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同时加大专业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新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4、加强法律宣传。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利用多种渠道和途径,宣传和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努力在社会上营造做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员社会地位。同时特别要加大典型案例的影响力宣传,加强对无理诉求和闹访的打击力度,做到“以案说法”,扭转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工作模式。

第四篇: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顺河回族区司法局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的领导下,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平安河南建设纲要》精神,以实现“四个领先”、“六个不发生”和“争创全省综治先进市”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的持续平稳,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的优势,确保我区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平安顺河发挥我们的应有作用,现将我局2010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

局成立了以郭玫局长为组长,各司法所长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32个社区和35个村委成人民调解工作成员,并于每月25日上午9点,我局召开各司法所所长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例会,局长亲自主持会议,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掌握工作动态,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增长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对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使矛盾或纠纷势头早发现、早预防、早调解、早处理,杜绝或减少矛盾激化,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工作扎实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2010年5月7日顺河区召开全区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议宣布《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规定,民间纠纷调处补贴的标准:第一种(一般性民间纠纷)补贴标准:30元/起;第二种(疑难性民间纠纷)第三种(群体性或重大恶性民间纠纷)补贴标准:100元/起。补贴标准:50元/起。民间纠纷调处补贴经费由区财政拨付。

该规定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区财政把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和调解人员补贴经费到八财政发放,为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极大地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我区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对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使矛盾纠纷势头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杜绝或减少矛盾激化,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基层稳定。2010年全年三级调解组织共调解纠纷2289起(含口头调解)。经审核有114起符合发放标准的案件,人民调解经费已由司法局统一拨付到每个人民调解员。

三、一手抓稳定、一手抓排查

规范民调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平安河南建设纲要》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司法局工作重心下移,借和谐社区建设集中帮建活动的助力。把警力充实到办事处、社区,确保基层工作落实到位,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每星期

二、

四、五三天,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全员参与,编成六个组,每组4人,在辖区办事处6个社区设立固定接待点,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二是结合全辖区实际情况,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按辖区范围安排到每一位司法所长,职责统管到位。全辖区六个办事处、两个乡,67个社区、行政村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调委会有3个以上固定的人民调解员和巡访调解员组成,街道、社区调委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招牌、宣传版面、公章、台帐、档案。负责调处和预防矛盾纠纷工作。三是通过设立固定法律服务点,发放法律服务卡,在法制宣传楼道和法制宣传栏公示法律咨询服务联系方式等方法途径,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调解民间纠纷等便利及时的法律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四是积极组织对本辖区进行一次认真地排查摸底,掌握辖区居民的思想动态。把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纠纷,久调未决容易导致突发事件、上访事件的纠纷作为重点进行排查调处。加强对重点对象的防范控制、思想转化和思想疏导工作。五是我局组织的普法宣传队,在67个社区、乡村党员电教室,为社区干部、居(村)民群众上了普法教育课。针对群众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主要进行《物权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劳动合同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等宣传和培训。把法律交给群众,使群众成为法律的主人。六是充分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作用,切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律进万家活动。七是把排查到的不安定因素迅速反馈给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并协助进行解决,杜绝群体事件的发生,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特别是在XX年年12月30日至2010年3月30日,在“双节”来临之际,集中力量进行了一次民间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热点、难点纠纷,在“三夏”将至,为了预防矛盾激化,确保我区的夏收夏种、夏粮征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区民调组织又进行了一次民间纠纷大排查调处活动。

我区组建各社区、行政村人民调解委员67个,组建率100%;办事处与企业建立联调组织12个,,占目标的110%;调解纠纷196起,调成189起,调解率100%,调成率96%;调解员培训率达90%以上,调解文书规范,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文书使用率达到60%;“双节”和“三夏”调解各类纠纷28起。通过纠纷的排查和调解,有效地预防民间矛盾的激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四、司法所硬件建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经过省、市、区共同努力,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东郊乡建设土柏岗司法所和东郊乡司法所,每所占地面积为0.5亩,建设规模为120平方米,区政府还专门拨出专款1万元为两所购置了电脑和空调,区司法局和东郊乡在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拨出资金为两乡司法所购置了调解桌、办公桌椅、柜子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并统一按省、市要求制作了标准宣传板面、标牌等。我区两乡基层司法所建设由原来一间破旧房屋建设成为宽敞明亮,功能设备齐全的标准化基层司法所并正式投入使用。

我区共有八个司法所,另外六个司法所办公用房借用的是办事处的,没有独立的办公用房。

存在的问题

1.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队伍庞大,人员众多,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普遍存在调解技能差,办法少,遇到一些难调纠纷束手无策。

2.由于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济有限,基层调委会无经济来源,无法购办一些必要的宣传、学习培训资料,造成宣传教育、民调人员素质提高较慢的问题。

3.有个别纠纷在调处过程中,存在当事人多头反应,有意扩大事态,给各级政府部门或民调工作人员施压的现象。

第五篇:苏巷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汇报

多年来,我镇一直十分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于维护全镇社会局势稳定所起的作用。特别是自去年以来,依据形势的发展,我镇探索出了一条以司法所为阵地,以强化法律服务为突破口,不断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强化法律服务在民调解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以法律服务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效果的落实,以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为手段来促进全镇社会局势的稳定,以稳定为基础保障,进一步加快镇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之路。

今天,结合起来我镇的实际,我把我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法律服务在民人调解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三农”工作也发生了深刻 的变化。特别是自2010年以来,随着土地承包、项目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土地流转、劳务合同等各类矛盾纠纷在我镇也日显尖锐。一方面农民要求行使主中的民主权利、参与到农村的各项事务中去,另一方面农民的法律素质相对较差,不知道怎样去运用法律法规,一味强调民主而忽视了法律在农村各项事务中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必须高度重视提高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倡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在农村政治文明建设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大对司法所的投入力度。本镇为司法所购买了通讯工具和交通费用,印制了宣传司法所职能的宣传单、联系卡,制作了墙体宣传版面等。

(二)、注重加强司法所的队伍建设。我们从镇政府抽调了2名专业基础较好、实践经验丰富的同志充实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加大 对他们思想政治、业务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增强他们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三)、主动给司法所的同志压责任、压担子,把司法所推到稳定工作的“风口浪尖”上, 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时,都要让司法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拿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处理方案,每次遇到疑难纠纷,信访案件时都要召开有司法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的专题研究会。

今年5月中旬,牛郢村的“两委”干部反映该村村民黄某某父子阻挠该村分地一事,经询问得知,4月份该村民组土地被置换后,当村委会研究住宅分配和土地承包方案时,该户不服从村队安排住宅,私自与他人签订协议,并准备在基本农田上建造住宅。我镇接到反映后,主动指派司法所前去处理,所长卢飞接到任务后立即进驻该村,并深入到黄某某父子所在的村调查取证,经调查得知黄某某父子已与杨某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黄某某父子与现任支部书记有个人恩怨,故意刁难现任支部书记而不愿在安置点建造房屋。事情调查清楚后,司法所会同该村“两委”干部,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依据《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对该村的土地补偿款分配,并在跟主要领导汇报的基础上免去黄某某在安置点的其他费用,并且先后三次召开村民会议征求群众的意见,同时积极宣传《组织法》及《土地承包法》,并找出了人民法院处理过的相关案例,最终圆满解决了黄某某父子的后顾之忧且得到妥善安置。

一是健全普法宣传网络,从镇到村民组都有普法组织,并且做到每户有一名法律明白人。

二是实行目标管理,把普法教育作为镇直各部门、各行政村考核目标,制定工作台帐,统一考核,落实责任制。

三是开展大规模集中教育活动。集中搞好以镇直干部、村“两委”干部、各部门执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青少年等为重点对象,以《宪法》、《行政许可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的普法宣传教育。

四是采取集中授课、广播宣传、送法下乡、现场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组织司法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搞好普法教育。

三、创新民调工作机制,搞好法律服务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机结合,提高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关键环节。在平时的工作中,我镇始终把法律服务贯穿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 ,让司法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介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让人民调解工作与法律服务工作互依互存,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我镇在创新机制方面,重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我镇始终坚持把法律服务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信访稳定工作作为维护全镇社会局势稳定的三项重点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时把司法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吸收到政府稳定工作中,积极调动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树立他们在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的权威性。

二是完善组织协调机制。为了保证法律服务工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我们要求民政、综治等部门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建设、调解组织、村委会成员的换届选举全盘考虑、同步进行,将法律服务工作整体列入到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规划之中,让法律服务网络深入到全镇第一个角落,做到法律服务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发展。

三是通过创建农村、企业法律服务志愿者、法制教育明白人、村(企)人民调解员三支队伍,依托全镇6个村级法律顾问点,开展“巡回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活动为载体,搞好法律服务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有面结合,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四是建立健全“四个机制”,积极致力于建立更规范、更符合我镇实际的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工作新模式。即:健立预防机制,通过发挥各村信息员、民调员,发挥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将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的关口前移,拓宽信息面,提高处置纠纷的能力;健全排查机制,通过落实定期排查、民情报告、跟踪排查、排查通报村委各项制度,控制纠纷源,消除隐患源;

实践证明: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要随势而为,要凝聚各方面的力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要走依法调解之路,要不断总结经验,只有这样人民调解工作才有更强的生命力,才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各位领导、同志们,几年来,由于我们狠抓了调解工作的机制创新,狠抓了依法调解,使我镇90%以上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特别是2010年我镇在有6个行政村涉及土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过程中,没有一起因为处理不当而引起群众的上访。我镇的道路建设、项目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也在稳步进行之中。稳定的社会局势促使我镇的经济发展呈现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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