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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通用)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篇: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 第三章 标准的编制 第四章 标准的审查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七章 标准的复。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篇: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 第三章 标准的编制 第四章 标准的审查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及修订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科技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以及网络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全程全网和网间的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

(二)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通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

(三)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

(四) 对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且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应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通信工程,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国通信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

(二)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三)通信工程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安全、人身安全等技术要求;

(四)通信工程有关的文物保护、卫生和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技术要求;

(五)通信工程勘察、设计、验收及施工监理的质量要求;

(六)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七)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八)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其他技术要求。 为解决通信工程建设急需,可就若干重要技术要求,做出原则规定,形成暂行规定。

第六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凡含有非引用强制性条文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通信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通信网全程的质量要求及性能指标;

(二)通信网网间的通信质量及相关接口技术要求;

(三)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四)通信工程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技术要求;

(五)通信工程有关的文物保护、卫生、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技术要求;

(六)地下通信设施埋深及与相关建筑物安全隔距的技术要求;

(七)架空通信设施与相关建筑物安全隔距及通信安全通道的技术要求;

(八)需要控制的其他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应协调、统一,应能为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提供依据,并应根据技术发展状况和通信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持续改进、完善。

第八条 制定、修订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按计划、编制、审查和审批发布四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适用于国内通信工程建设,我国向海外贷款建设的通信工程项目,在没有当地标准时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都应重视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批准下达。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制定、修订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第十二条 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依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复审要求和相关通信工程的需要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中确定的编制单位和人员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 编制单位应承担过与该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等工作;主编单位应参加过类似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

(二) 主编人员应具有丰富的通信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编制标准的能力,能够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四条 列入计划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经批准后,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所有甲级设计单位、一级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均有承担标准编制的责任。其他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承担编制任务。

第十六条 甲级设计单位、一级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编制标准的质量和数量,代表了该单位的技术水平,也是进行资质审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乙级设计单位、二级施工单位和乙级监理单位也应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争取能承担标准的编制任务,为升级创造一项有利条件。

第三章 标准的编制

第十七条 标准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体现行业的技术水平。编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必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体制和进网要求等;

(三) 应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经验,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四) 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认可,且经实践检验是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优先采用;

(五) 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我国国情的应等同采用。

第十八条 编制标准应严格按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规定”(附件B)的要求执行。标准的条文规定应严谨、准确、明晰、简练,术语、符号等应前后一致,计量单位和严格程度用词应准确。对强制性条文应以黑体字标注并在前言中说明强制性条文的编号。

第十九条 编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如确有充分依据需对现行标准的内容进行更改的,应由相关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中加以规定。

第二十条 编制标准时应成立标准项目编制组,编制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 成立编制组。承担编制任务的主、参编单位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安排要求,组成标准项目编制组(简称“编制组”),确定编制组负责人和成员,建立工作平台。编制组对标准的编制工作全面负责,编制组负责人由主编单位的人员担任,参编单位应派出有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组。编制组内应充分沟通。

(二) 形成大纲。编制组应形成标准编制工作大纲(简称“大纲”),并根据大纲安排后续的工作。大纲内容应包括待编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试验验证项目及工作分工、进度安排等。大纲由编制组负责人草拟,提交编制组征求意见;编制组成员应对其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按附件A表一“意见汇总处理表”的格式进行反馈;编制组负责人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正式大纲。正式大纲应及时传递到编制组成员,同时告知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

(三) 完成调研。在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时,其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查的方式一般为函调,重点问题可以考察访问。调研工作应形成调研报告。

(四) 完成试验。对需要进行的试验验证工作,要切实做好,取得试验数据,重大问题应有鉴定或评审结论。

(五) 召开专题会议。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六) 形成征求意见稿。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标准引用和参考的相关国内外资料、调研报告及相关原始调查记录、鉴定或评审结果及相关原始资料、专题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编制资料由主编单位统一归档备查。

(七) 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完成后,应向各参编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采用邮件/网站等方式,必要时,可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充分预留各参编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评审的时间。参编单位应按其质量控制流程对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认真审查。各单位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按附件A表一“意见汇总处理表”的格式及时反馈给编制组和主编单位。

(八) 形成送审稿。编制组应将征求到的意见进行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的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研、试验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编制组内应取得一致意见。送审稿应按主编单位的质量控制流程对其进行审核、审定及技术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送审。

(九) 形成送审报告。主编单位在提交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同时,应按附件A表二“送审报告表”的格式填写送审报告。送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任务的来源,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制的关系,编制标准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及编制流程执行情况,征求意见及采用情况,提请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主要问题等。建议附送主编单位的送审稿审查意见。

(十) 标准送审。主编单位以电子版形式将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等材料,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专委会。

第四章 标准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送审稿的审查重点应关注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委会协助完成,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若标准送审稿经会议审查,有较大的调整或改动,必要时也可增加函审。送审稿的审查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 组成专家组。审查专家组(简称“专家组”)由业内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成员应从行业专家库中选取,其中标准相关专业的专家不应少于二分之一。确定审查专家后,通知专家的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并将相关送审材料传递给审查专家。

(二) 预审。审查专家应对相关的送审材料进行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三) 召开审查会。审查专家按计划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听取编制组对送审材料的说明,对其进行认真审查。经充分讨论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对有争议的内容,应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四) 形成审查纪要。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纪要内容包括审查会议概况、送审稿的重点内容及审查意见、强制性条文的确认、对形成报批稿的要求以及审查专家组名单等。

(五) 函审。当需要函审时,编制组根据审查会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的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专委会。专委会将标准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和附件A表三的“标准函审稿函审单”发送给选定的函审专家,函审专家按时将函审意见反馈给专委会,专委会对函审结果进行统计、填报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函审意见反馈给编制组。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三分之二,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报批稿应根据标准送审稿审查纪要的要求完成,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 形成报批稿。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函审意见,修改标准的送审稿/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形成标准的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对仍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视具体情况再进行补充调研、试验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取得一致意见。报批稿应按主编单位的质量控制流程对其进行审核、审定及技术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批。

(二) 形成报批报告。主编单位在提交标准的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同时,应按附件A表四“报批报告表”的格式填写报批报告。报批报告的内容应符合审查会会议纪要/函审的要求,主要包括:编制的依据,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及内容,审查/函审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 标准报批。主编单位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将报批材料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同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专委会。报批材料一般包括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审查会议纪要、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委会协助组织对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对送审稿审查/函审意见的处理情况,对标准报批稿进行逐条审定,应特别注意对强制性条文的审定。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批准并予以发布。

第二十六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YD XXXX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YD/T XXXX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 第二十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新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号应在发布文件的正文中明示。修订的标准应同时废止原标准规范。

第二十八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出版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应鼓励通信工程建设企业积极参与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好的标准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通信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负责全国范围内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工作。主要工作为:

(一) 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解释;

(二) 对贯彻实施标准进行督促检查,了解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定期研究解决;

(三) 负责组织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复审、修订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工作。主要工作为:

(一) 对本区域内各相关单位贯彻实施标准进行督促检查;

(二) 总结贯彻标准的经验,总结新技术工程项目的经验、积累技术资料;

(三) 提出有关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通信行业各相关单位应重视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标准发布后,应及时进行宣传,重点做好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

(一) 标准的宣贯活动应在统一组织下进行。

(二) 标准的宣贯应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三) 标准的宣贯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在通信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十五条 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重点是对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任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及修订

第三十六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其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以确认其继续有效、废止或予以修订。

第三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一般三到五年复审一次。复审可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的方式,该标准的原编制单位应参加复审。通信工程建设暂行规定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行业标准或撤销。 第三十八条 现行标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一)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及时修订或废止;

(二) 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的;

(三) 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和节能效益的;

(四) 所引用或相关标准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修订并已批准发布的;

(五) 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

(六) 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第三十九条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批准。对确认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对确认为修订或合并的,应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纳入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计划。

第四十条 对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当再版或汇编时应在封面和扉页上标准编号下方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字样。经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其废止生效时间由标准批准部门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应及时上升为国家标准,其流程和管理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A: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征求意见、送审、函审、报批用表 附件B: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规范 附件C: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流程图

第二篇:通信工程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 2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 ..................................................................................... 2

第一节 组织机构 ..................................................................................................................... 2 第二节 职责和权限 ................................................................................................................. 3 第三章 质量控制要素管理 ............................................................................................................. 3

第一节 人力资源管理 ............................................................................................................. 3 第二节 施工机具管理 ............................................................................................................. 4 第三节 施工方案管理 ............................................................................................................. 4 第四节 工程材料管理 ............................................................................................................. 5 第五节 施工环境管理 ............................................................................................................. 5 第四章 质量培训制度 ..................................................................................................................... 5 第五章 质量检查制度 ..................................................................................................................... 6

第一节 质量检查要求 ............................................................................................................. 6 第二节 公司质量检查 ............................................................................................................. 7 第六章 质量问题分类与处理 ......................................................................................................... 8

第一节 质量问题分类 ............................................................................................................. 8 第二节 质量问题处理 ........................................................................................................... 10 第七章 质量考核 ........................................................................................................................... 11 第八章 质量奖惩 ........................................................................................................................... 12 第一节 流程 ........................................................................................................................... 12 第二节 奖励 ........................................................................................................................... 13 第三节 处罚 ........................................................................................................................... 14 第九章 附则 ...................................................................................................................................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总体质量目标的实施和实现,持续增强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坚持以科学管理促品牌建设为出发点,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质量管理方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推行科学管理模式,增强客户满意,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公司质量管理的宗旨,是按照公司质量管理方针的要求实现公司质量目标。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目标:合同履约率100%,工程数据移交满意度高于96%,客户满意度高于93%。

第四条 所有质量管理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包括:

(一)成立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生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质量管理组织,研究决策公司质量管理工作。

(二)运营管理部是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公司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设置专职质量管理岗位。

(三)生产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规模、人员情况成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组织,并设置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岗位。

(四)项目部、区域中心和办事处(以下简称项目部)是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各项规定的直接执行者,应监督、检查员工遵守质量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设置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岗位。

第二节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管理方针、设置管理目标,批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提供资源,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八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内、外部审核,纠正并预防质量实施过程中的不合格项;参与管理评审,持续改进,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负责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控制;负责公司装备、车辆的管理;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制定相关施工规范;处理重要客户投诉。 第九条 市场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采购认证部、综合管理部等职能部门除履行本部门专属工作职责外,同时负责本部门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控制。

第十条 生产单位为质量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根据公司质量管理目标制订可测量可评价的分解目标,并负责对本单位的所有质量活动进行逐层分解。生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基层质量管理和控制的依据与标准,作为本办法的支撑性文件,上报运营管理部并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部为质量管理工作的基层执行单位。应遵循上级生产单位的各项质量管理工作要求,落实具体工作。

质量控制要素管理 第一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培训需求,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对培训对象、内容、方式及时间作出安排。培训实施结束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保存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应确定与质量管理岗位相适应的人员,质量管理岗位任职条件包括专业技能、岗位资格、能力和工作经历,生产单位质量管理员应报运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第十四节 生产单位应建立员工质量考核制度,规定考核内容、标准、方式、频度,并将考核结果内部存档,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评价和改进的依据。

第二节 施工机具管理

第十五条 运营管理部是公司仪表、装备的主管部门,负责仪表和装备资源的配置、检验、测量和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各生产单位实际使用情况,运营管理部有权统一调度各单位配置仪表。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是仪表、装备的使用部门,应设立专(兼)职装备管理人员,负责对仪表和装备资源的日常保养、检验校准、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关于仪表、装备管理的其他规定,参照《公司施工机具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公司仪表管理办法(修订)》和《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施工方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深入正确分析工程特征、技术关键及环境条件等资料,明确质量目标、验收标准、控制的重点和难点,制定合理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施工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

第二十条 施工技术方案中应包括工程所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专项技术方案。

第四节 工程材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应设立专(兼)职材料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关于工程材料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参照《公司国内工程材料管理办法(修订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施工环境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应根据设计要求,预测施工环境的不力因素,在施工方案中制定专项预案,从而控制其对施工质量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管理环境因素的控制。要根据工程承发包的合同结构,理顺管理关系,建立统一的现场施工组织系统和质量管理的综合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质量管理环境和氛围,使施工顺利进行,保证施工质量。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作业环境因素的控制。要认真实施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落实保证措施,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施工纪律。

第四章 质量例会和培训制度

第二十六条 运营管理部应在每季度组织召开公司质量分析会,会议目的为强化质量意识,规范质量活动,加强质量管理,解决质量问题。参加会议人员为运营管理部质量主管、生产单位质量管理员等。如有必要,邀请公司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生产单位负责人参加。生产单位应每月组织召开内部质量例会,参加人员为生产单位质量管理员、项目部经理、施工人员等,如有必要,邀请生产单位分管质量管理层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质量例会的内容为会议当期的质量管理工作完成情况总结、质量问题分析、质量问题的改进措施制定、质量工作下一步计划安排、客户满意度总结和分析、会议上期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所有质量例会应形成有效的记录文档内部存留,包括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图片等。

第二十九条 运营管理部应在每年年底编制下的质量教育培训计划,按照季度为单位,组织公司级质量管理培训。特殊情况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生产单位应每月月底制定详细的下一月度的培训计划,按照月度为单位组织生产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培训。

第三十条 质量培训分为公司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公司内部培训,组织者可以邀请公司内部及外部专家、质量工作经验丰富的员工或相关领导进行讲授;外部培训,组织者搜集社会上相关的培训信息,组织有需要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质量培训的内容包括:质量法规、质量管理理论知识、质量检查工作、质量案例、质量“通病”控制、施工作业规范、先进经验共享等。

第三十二条 质量培训的形式,可以是集体参观优质质量工程现场,听取现场讲解;可以是人员集中在室内,听取老师授课;可以通过网络远程视频形式,就某一个议题进行专题讨论,主讲者进行分析、点评、形成结论。

第三十三条 质量培训的记录。所有质量培训应形成有效的记录文档内部留存,各生产单位均要建立质量培训台账,包括培训的内容、培训签到、培训现场照片等。

第三十四条 质量培训的考核。公司内部培训的考核,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安排补考。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上述提及的相关记录文档,运营管理部应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对于记录文档缺失的或不完整的,计入关键事件进行考核扣分。

第五章 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节 质量检查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项目部自检、生产单元复检、公司抽检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管理。运营管理部和生产单位应严格落实“三检”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整改后要进行复检,每次检查应形成有效的记录文档内部留存。

具体要求检查比例如下:

(一)管线类工程:工程自检率100%,复检率大于45%;

(二)设备类工程:工程自检率100%,复检率大于55%;

(三)网规网优项目:工程自检率100%,复检率大于60%;

(四)咨询设计类项目:工程自检率100%,复检率大于60%;

(五)智能化项目:工程自检率100%,复检率大于45%;

其中,针对重大工程要求检查比例为:工程自检率100%,复检率100%;

第二节 质量检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质量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和互查互检。专项检查为运营管理部定期组织的对生产单位的检查,互查互检为运营管理部不定期组织的各生产单位间的相互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成立质量检查专家库,成员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单位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业务主管。

(二)运营管理部组织专家库成员进行质量检查活动,对各生产单位的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季度专项检查每个季度集中时间开展,互查互检按照月度组织开展。

(三)公司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单位内部质量管理落实情况以及项目现场施工质量,检查的标准参考公司《工程质量检查手册》(附件三)及国家、行业、运营商和设备商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检查区域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区域,检查重点是重大项目、新市场和规模较大业务区域。

(五)质量检查结果是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结合各生产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完善、质量管理工作有效落实、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得分、关键事件得分等,由检查组分析和讨论后汇总,形成各生产单位季度质量分数。

(六)公司海外项目的质量检查以项目部现场检查为主,运营管理部委托到场专家代表公司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七)互查互检目的旨在加强生产单位之间的质量管理工作的交流、改进、共同提升。被检查单位的质量管理员有义务进行被查期间的所有工作配合,包括但不限于被查项目清单提供、陪同检查、出行条件提供、检查表签字等。互查互检中,检查方在检查过程中,工作扎实有效,能主动发现关键质量问题,帮助被检查方质量管理工作改进、提升的,在季度关键事件考核中,对检查方给予一定加分奖励。

第三十八条 运营管理部依据各生产单位的质量月报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实施动态管理,结合工程抽检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按季度输出工程质量通报,实现公司对工程质量的整体有效控制与管理。

第六章 质量问题分类与处理 第一节 质量问题分类

第三十九条 工程质量问题的等级分类标准是公司出现质量问题后进行定性的依据。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轻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三级:一般质量缺陷、重要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 第四十条 一般质量缺陷是指:

按照相应施工规范、设计文件标准,通过整改或返工能满足相关标准的非关键性不合格项目,并对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问题。包括:

(一) 施工未能达到对应施工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

(二) 由于施工或维护原因造成通信网络小范围阻断的;

(三) 违反施工作业流程,给通信设备或通信设施造成一般性损伤或损坏,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 一般项目验收未能一次性通过的;被地市级客户质量检查,检查出问题的。

第四十一条 重要质量缺陷是指:出现对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隐患或不合格质量,造成无法通过整改和返工进行弥补的后果,导致工程整体质量或顾客满意度下降。包括:

(一) 重大工程验收未能一次性通过,仍有较大隐患和遗留问题未能解决,给公司信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二) 隐蔽工程偷工减料,造成隐患、不合格或失误的;

(三) 关键工序方面或软件调测时关键数据设置违反相应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不合格或失误的;

(四) 关键测试指标和关键技术指标等方面未能达到验收规范标准的;被省级客户质量检查,检查出问题被通报的的或部级单位质量检查,检查出次要问题并被通报的;

(五) 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未能在期限要求范围内及时完成整改工作的;在公司管理体系外审中出现不合格项的。

第四十二条 质量事故是指:由于无证设计、施工或超规模、超业务范围设计、施工,勘察、设计、施工中出现或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器材,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失职等,造成的工程设施倒塌、机械性能不良、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发生人身伤亡或造成其他重大经济损失。包括:

(一)因施工或维护原因导致通信网络大范围阻断的;

(二) 软件调测时全局性重要数据设置错误导致网络瘫痪、计费数据错误或丢失的;

(三) 野蛮施工,导致通信设备或通信设施重大损伤或损坏,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

(四) 因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工程长期(工程完工提交验收申请后一年内)不能通过验收的;

(五) 被部级单位质量检查,检查出严重违反通信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问题并被通报的;

(六) 其他严重违反建设方、设备制造商等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公司信誉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节 质量问题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运营部在工程质量抽检和工程质量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向相关生产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生产单位立即组织资源实施整改,并跟踪处理,整改结果上报后,由运营管理部负责验证。

第四十四条 生产单位在工程质量缺陷出现后,要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进行上报、处理:

(一)一般质量缺陷应及时进行现场整改,整改要严格按相关规范及要求进行。整改结果放入当月质量月报中提交;

(二)重要质量缺陷要采取尽可能的措施进行整改和补救,将问题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降低质量问题的影响。同时要加强自检和复检,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加大处罚力度,并于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和处罚结果报运营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质量事故的发生,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1.立即启动紧急事故处理预案,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支援,恢复通信设备正常运行;

2.在第一时间(24 小时内)以书面、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事故上报到公司领导和运营管理部;

3.派专人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协调,采取积极有效的控制措施。需要公司领导赶赴现场的,要及时计划安排;

4.事故处理报告应在7 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领导和运营管理部,同时负责将跟踪处理信息反馈到运营管理部备案;

5. 运营管理部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事故原因分析会,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对于生产单位承担的维护项目中的一级、二级干线,因人为因素发生线路中断事故时,也应按照此项流程进行上报、处理。

第七章 质量考核

第四十六条 质量考核是公司对各生产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进行的综合评价,按季度和进行考核。

第四十七条 季度考核采取百分制,内容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质量检查结果、关键事件和加(减)分项四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权重详见《质量管理季度考核表》(附件一)。

(一) 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为20 分,主要包括合同履约率、工程数据移交满意度、客户满意度等。

(二) 质量检查结果为40 分,取公司专项和日常检查得分的40%。

(三) 关键事件记录为40分,扣分项针对生产单位日常质量管理工作落实不力或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范或要求的、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客户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的或者客户投诉的、记录为关键事件,每项关键事件对应一定的分值扣分,扣完为止。加分项主要为客户及厂商书面表扬、获得奖杯(牌)、在技能竞赛中获奖,以及获得国家或部、省级优质工程等,加分上限为5分。各类社会组织、协会颁布的奖项不包含在内。详见《质量管理关键事件清单及记录表》(附件二)。

第四十八条 质量考核取四个季度考核的总分作为主要评分依据,结合生产单位重大项目交付情况,评选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获得“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质量管理员,优先获得质量管理先进个人提名。出现质量事故的单位,不参与质量先进评选。

第四十九条 质量考核排名在后三位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在述职中应分析原因、找出短板,并制定出来年具体的质量管控措施;倒数第一和连续两年倒数第二或第三的生产单位应对质量管理员调整岗位,并报运营部备案。

第八章 质量奖惩 第一节 流程

第五十条 与公司工程质量、服务有关的奖惩,均由运营部按规定出具奖罚单据《工程质量奖、罚明细表》(附件四),并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计划财务部执行。

第五十一条 生产单位内部的质量奖、罚,应以《__生产单位__月内部奖(罚)清单》(附件五)的形式上报运营管理部。

第二节 奖励

第五十二条 获得电信设备厂商优秀(或金、银和铜牌)合作奖以及国家级、部级、省局级优质工程和优秀(良)施工的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五十三条 获得设备厂商国内(或海外片区)合作金、银和铜牌的,奖励生产单位金额如下:金牌10000元;银牌6000元;铜牌3000元。

第五十四条 获“省局级”优质工程的,奖励生产单位金额如下:一等奖10000 元;二等奖6000 元;三等奖3000 元。

第五十五条 获“省局级”优秀(良)工程的,奖励生产单位金额如下:一等奖8000 元;二等奖4000 元;三等奖2000 元。

第五十六条 获“部级”优质工程的,奖励交付单位金额如下: 一等奖20000 元; 二等奖15000 元; 三等奖12000 元。

第五十七条 获“国家级”优质工程的,奖励生产单位金额如下:一等奖30000 元;二等奖20000 元;三等奖15000 元。

第五十八条 获奖单位的奖励资金由交付单位根据内部贡献进行预分配,预分配明细报运营管理部审核后再进行发放。项目或交付单位获其它奖项,由运营管理部参照以上标准进行核发。

第五十九条 由建设单位等相关方面给公司来电、来函、来信、授旗或以公共媒体报导等多种形式,对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质量(或服务)表扬的,经运营管理部核实后,公司将根据客户表扬方层次不同(运营商的县、市、省或设备厂商的代表处、总部或海外)、表扬内容、项目执行情况等按等级给予相关部门或个人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经济奖励。

第六十条 对于在由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业务技能比赛、或对合作单位评比中获得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分别给予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经济奖励。

第六十一条 根据质量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位于前三名,且全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无重大质量投诉的生产单位授予“质量奖”,分别给予5000 元、3000 元和2000 元的经济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于获得公司“优秀质量管理员”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1000 元奖励,颁发“优秀质量管理员”证书。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质量管理员”的个人,纳入公司后备质量经理库,并提供培训提升机会。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没有覆盖到的其他质量、服务方面的奖励,由运营管理部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节 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于在认证机构或第二方的审核中发现两个及以上不合格项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500 元,同时责令该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深刻贯彻理解,以杜绝该不合格项的再次发生。对于同一部门在外方审核中连续出现相同不合格项的,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管理责任,对部门负责人罚款3000 元。

第六十五条 对于公司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生产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给予生产单位质量管理员按每起1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对于工程中出现的重要质量缺陷的,对生产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 元、对项目负责人罚款1000 元、对质量管理员罚款500 元。

第六十七条 对于工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根据轻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对生产单位负责人罚款5000元-10000元、对项目负责人罚款3000元-6000元、对质量管理员罚款1000元-3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3000元。

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必要时提请人力资源部对生产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出现质量事故后,问题避重就轻或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对生产单位负责人罚款5000 元。同时,质量问题上升一级处理,因此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因质量事故原因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生产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十条 同一工程项目中违反多条规定的,进行累计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对战略合作单位的质量管理,参照《公司战略合作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公司QEO管理手册修订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运营管理部。

第三篇:《通信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一、 制度概览

需要关注岗位:工程建设部、网络部、计划部全体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部、业务支撑系统部工程建设相关人员。

二、 制度解读

问题一:《通信工程管理办法》发布的目的是什么? 答:加强全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建立全公司统一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化工程规范体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统筹兼顾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安全五个要素,确保全公司工程建设合法合规,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建设精品网络,将建设需求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问题二: 立项环节要完成哪些工作?

答:立项阶段要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总体进度要求、业务需求、建设方案、设备配臵及选型原则、维护部门、投资金额等内容。建设内容根据专业情况应至少包含站点、路由等信息,应与规划录入数据进行对照,以保证立项与规划的一致性。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九条。

问题三: 一阶段设计需要完成哪些工作?

答:1.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一阶段设计,一阶段设计依据项目建议书或可研进行。一阶段设计主要包括工程概述、网络资源现状及分析、建设方案、设备配臵、工程实施要求、施工注意事项、验收指标及要求、运行维护、预算编制、图纸、工程进度安排等内容。

2.一阶段设计编制完成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一阶段设计评审,评审通过后进行一阶段设计批复。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

问题四: 当具备什么条件时,工程项目才可以开工? 答:为杜绝为批先建,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 立项批复已经完成。

(二) 维护部门已经明确。

(三) 设计批复已经完成。

(四) 施工费、监理费合同(订单)按要求完成签订。

(五) 项目主要设备已到货。

(六) 项目所需的机房电源空调等配套条件已具备。

(七) 安全生产费已经支付。

(八) 质量监督申报程序已履行。

(九) 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现场交底工作。

(十) 开工报告已经签署。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问题五:如果不具备如上十个条件,工程进度需要开工,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呢?

答:不具备开工的十个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开工建设(如有特殊紧急工程确需提前实施的,必须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该项目必须经公司领导专题办公会决策同意,且在设备合同清单经采购部门、计划部门、设备厂家三方签字确认,施工图纸已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可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问题六:具备什么条件的情况下,工程项目才可以暂估转固?

答: 暂估转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设计批复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且在一个月内不具备初验条件或无法完成初验。

1. 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所购建固定资产已具备使用条件或已实际开始使用,设备、施工等主要合同已签定完成,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2. 对于第三方硬件设备,安装加电完成后进行暂估申请;对于第三方软件,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暂估申请;对于整体系统,验收测试或割接上线完成后进行暂估申请。

(二) 资产已完成现场确认及交接。 (三) 暂估通知书编制完成。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问题七: 做完哪些工作或者具备什么条件时,项目就可以进行初验了?

答:初验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设计批复范围内建设的工程已全部完工并通过现场验收。

(二) 系统已通过测试。

(三) 各项费用的合同或订单签订无遗漏,均已按实际发生入账,按分项均未超设计批复。若超过,需先变更后决算。

(四) 初步竣工决算报表已编制完成,决算金额未超设计批复金额。若超过,需先变更后决算。

(五) 资产已完成现场确认及交接。 (六) 资源数据已完成录入。

(七) 物料平衡表准确,工余料已全部完成退库。 (八) 竣工资料完整齐全,至少应包括项目从立项、可研、设计、采购、合同签订、工程实施、验收等全生命周期产生的业务及账务资料。

(九) 初验报告已编制完成。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问题八: 试运行结束后,应该什么时间出具试运行报告

呢?

答:维护部门负责系统运行维护及监控,试运行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出具试运行报告。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问题九:完成哪些具体工作的条件下,才可以进行终验呢? 答:终验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试运行期结束后,已出具“通过”的试运行报告。 (二) 初验发现的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的遗留问题已全部得到解决。

(三) 正式竣工决算报表已编制完成,决算金额未超设计批复金额。竣工决算中的各分项费用均未超已批复的各分项费用。

(四) 项目执行的各环节手续齐全、流程完整。 (五) 项目资料及竣工资料完整齐全,具备归档条件。 (六) 终验报告已编制完成。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问题九:审计应该在什么时候提交就符合公司要求呢? 答:项目初步验收完成后28日内,建设单位要根据审计相关管理规定按初验情况提出工程结算审计申请,不在初验范围内的建设规模和内容,不属于工程结算审计申请范围,不得申报也不予受理。

项目终验(竣工验收)完成28日内,建设单位要根据审计相关管理规定按终验情况提出工程决算审计申请。不在终验范围

内的建设规模和内容,不属于工程决算审计申请范围,不得申报,不得申报也不予受理。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问题十:开工报备和竣工验收备案,在什么时候执行就合规呢?

答:建设单位在开工前7日内向通信主管部门进行开工申报。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的15日内向通信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问题十一:项目只需要进行一次验收,需要完成什么条件和工作呢?

答:一次验收的项目,需同时完成初验、终验的管理要求和条件后,方可组织验收。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问题十二:什么时候进行设计变更?什么时候进行项目变更?两者之间有何区别?

答:设计批复金额不能超过项目立项批复金额。如预计设计批复金额超立项金额但未超投资计划,应履行项目变更;如预计设计批复金额超投资计划金额,应按“三重一大” 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后,再进行变更。”项目变更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按设计会审情况提交,经会审部门审核后,提交计划部门,

由计划部门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流程后,进行可研或项目建议书的变更批复。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问题十三:什么时候才可以进行项目关闭呢?

答:工程决算审计涉及工程费用有变化的,必须如实反映在财务决算中。决算审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首先根据审计结果进行相关订单或合同的调整工作,调整完成后通过竣工决算流程,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计划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完成相关财务调整工作,确保账实相符。竣工决算调整完成后,进行项目关闭。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篇: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流程

及相关要点

通信工程中心 2011.12.20

1

(一)、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流程

电网建设配套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可分成项目前期、项目准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项目总结五个阶段工作,各项工作必须遵循先后顺序的管理流程。

在电网建设工程里,具体到通信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尽管其投资管理、建设规模等有所不同,但建设过程中的主要程序基本相同。如下图:

(二)、通信工程建设管理要点

一、项目前期阶段要点:

1、前期交流会召开时间可研评审2周前为宜;参加单位国调、交流(直流)建设部、信通运行中心、信通发展部和相关设计院;就设计方案、站址选择和设备配置等讨论形成的意见正式发文给上级单位。

2、可研评审阶段:参加单位通信工程中心、运行中心和相关设计院;就设计方案(第

一、第二业务通道路径)、站址选择(是否存在光缆π接、土建工程、停电计划等)、设备完善、投资估算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在收口前与运行中心完善方案并就相关费用进行落实。

2

3、初步设计评审阶段:参加单位通信工程中心、运行中心和相关网省公司通信部门;针对第

一、第二业务通道路径进行详细梳理,尤其是备用通道情况;涉及特高压工程的还需要考虑第三业务通道方案选择;通信站主辅设备需求配置情况;完善专题项目;完善投资概算;配合设计院完成ERP设备清单导入。

二、项目准备阶段要点

1、初设批复后落实建管范围及费用,编制建设管理大纲、创优工程还要编制创优规划,上报交流(直流)建设部进行审批,批复后下发。中标的监理、施工单位编制细则并落实。

2、初设批复后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3、招标后成立工程安全委员会,编制项目安全管理策划方案,指导工程全过程安全管理。

4、提出监理、施工和物资招标需求方案,报交流(直流)建设部审批,批准后进行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5、协调设计单位,编制技术规范书。

6、组织召开技术规范书评审会议,邀请国调、顾问公司或者经研院进行专家评审,参加单位:工程中心、运行中心、相关网省公司、相关设计单位。

7、参加物资部组织的项目招评标工作。

8、中标通知发出后,签订监理、施工等服务类合同;配合物流中心签订物资采购技术协议,合同由物流统一签署;

3

9、服务类合同签署后,ERP系统进行创建采购申请和采购订单的工作。

10、技术协议签订后一月内,召开工程技术联络会,内容:确认设备配置原则和系统功能的实现;对设备图纸进行说明和介绍;确认设备配置清单;确认厂验计划、到货安装计划、运输和开箱检验;确定公务、网管及时钟同步系统具体方案;确定所用线缆现场具体长度;确认施工图纸的交付时间。

11、工程技术联络会召开后一月内,进行工厂验收,内容:单机测试和系统测试检验的内容、程序和大纲;采用随机抽查方式,抽查数量由建管单位确定。

三、项目实施阶段要点

1、施工单位按照业主项目部标准化模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工程概况、管理目标、施工方案、控制计划等,报监理单位审议。

2、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审议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

3、开工前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相关设计院进行施工图会审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建管单位参加。会审内容:落实工程技术联络会要求。交底内容:工程概况、施工方案、质量策划、安全措施、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如果有的话)和质量控制点、施工工艺、法律、法规,制定保护措施、质量通病预防及注意事项。交底要做到逐级交底。

4、开工前施工单位协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勘察、对图纸现场复核。

5、施工现场管理包括施工现场工作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周围环

4 境管理、施工现场物资管理、施工现场人员管理。

6、施工现场工作环境管理要求: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管理现场环境,落实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严格执行检查-分析-纠正-预防。

7、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管理要求: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相关计划,应考虑现场周围环境的特点、施工的季节、施工现场的管线情况等前提下进行施工作业,对重要环境因素应重点对待。

8、施工现场物资管理要求: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进货检验,并填写相应的检验记录。现场物资应整齐码放,注意防火、防盗、防潮。

9、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要求:应制定施工人员行为规范和奖惩制度,教育员工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保证施工现场的秩序。

10、施工质量控制点包括设备安装阶段质量控制点和设备测试阶段质量控制点。

11、设备安装阶段质量控制点:走线槽(架)安装、机架的安装质量、子架的安装质量、光电缆布放及成端、设备通电检查、设备接地。

12、设备测试阶段质量控制点:电源设备安装测试、光设备测试等。

13、施工安全控制点包括:配备安全人员、特殊作业持证上岗、施工现场防火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用电、低温雨季施工措施、在用通信设备的安全防护、高空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14、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点必须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才能进入

5 下一工序。

15、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措施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行。

16、设备测试分单机测试和系统测试,单机测试包括:平均发送光功率、接受灵敏度、最小过载光功率、输入抖动容限、输出抖动等。系统测试包括:通道误码测试、系统保护倒换功能、设备冗余功能、交叉连接功能、网管功能检查等。详见《验收规范》。

17、根据设计院汇总的业务需求,适时召开业务通道组织会审会议,参加单位国调、运行中心、设计院、相关网省公司运行部门、系统调试单位和监理单位。会议首先讨论业务需求是否遗漏,在确定业务需求的基础上进行通道组织讨论,包括保护、自动化、调度机、调度数据网、综合数据网、计量等的数量和接入方式,明确责任单位,明确开通时间。各责任单位下发各自区段内的运行方式单并负责开通业务通道。

四、项目验收阶段要点

(一)三级自检要点

1、施工单位负责三级自检

2、设备安装施工三级自检内容应以《电力光纤通信工程验收规范》所列记的内容为准

3、土建施工三级自检内容

4、线路改造施工三级自检内容

5、形成档案资料格式符合文件要求(具体文件待定)

6、三级自检完成后应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7、三级自检完成时间

(二)随工验收要点

6

1、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完成随工验收

2、土建隐蔽工程、线路改造后需恢复送电的工程及《电力光纤通信工程验收规范》所列记的随工验收内容需随工验收

3、设备安装随工验收内容应以《电力光纤通信工程验收规范》所列记的内容为准

4、土建施工随工验收内容

5、线路改造施工随工验收内容

6、形成档案资料格式符合文件要求(具体文件待定)

7、施工完成后即进行随工验收,进行下一道工序前完成

(三)监理初验要点

1、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初验

2、设备安装施工三级自检内容应以《电力光纤通信工程验收规范》所列记的内容为准

3、土建施工三级自检内容

4、线路改造施工三级自检内容

5、形成档案资料格式符合文件要求(具体文件待定)

6、监理完成后应向信通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7、监理初验完成时间

(四)竣工预验收要点

1、竣工预验收是本阶段工作主要内容

2、竣工预验收由信通公司负责

3、首先配合主管部门成立启委会。启委会中有相关成员负责通信工程验收工作。成员应包括信通公司公司领导、部门主任及项目经理

7

4、其次配合主管部门拟定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通信工程竣工验收、预验收步骤

5、收到监理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信通公司可组织进行竣工预验收

6、竣工预验收应有工程全部施工单位、设备厂家、监理单位、运行单位、沿途省公司通信管理单位、设计单位参加

7、竣工预验收可分为现场实物检查、档案资料检查、召开会议三部分

8、竣工预验收应提交总结报告(设计、监理、验收、运行等),明确消缺整改问题、责任单位、完成时间

9、竣工预验收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代表签字

10、竣工预验收后信通公司应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正式发文至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五)消缺整改要点

1、消缺整改由信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依据竣工预验收会议纪要分别负责

2、消缺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应已书面材料报至信通公司

(六)竣工验收要点

1、竣工验收是本阶段工作主要内容

2、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信通公司具体实施

3、竣工验收应有工程启委会通信工程竣工验收组全部成员参加,主管部门及质检总站参加,相关施工单位、设备厂家、监理单位、运行单位、沿途省公司通信管理单位、设计院参加

4、竣工验收以召开会议为主

8

5、竣工验收应形成会议纪要,由竣工验收组全部成员签字

6、会议纪要需提交主管部门,并归档

7、竣工验收后,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

(七)竣工验收款付款要点

1、依据运行单位意见确认

(八)施工结算要点

1、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条款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确认

2、联系合同管理专责,以最终施工合同结算额指导付款

3、施工单位编制提交施工结算书

(九)资料归档要点

1、前期管理文件(合同、协议、招投评等)

2、可研文件(意见或批复等)

3、初设文件(设计说明书、概算书等设计文件)

4、施工图设计技术管理文件(变更、施工图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

5、施工过程文件(安装记录)

6、竣工验收文件(验收申请、批复、竣工报告、移交单、试运行报告、系统调试报告等)

7、工程建设管理文件(质量、安全、信息、评估报告、达标创优等)

8、竣工图

(十)质量检验要点

1、质量检验由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参与

2、质量检验内容和格式以主管部门下发的输变电工程质量检验

9 文件或其它为准

3、质量检验形成的文件应归档

4、质量检验应对工程质量有所评价

(十一)质量验评要点

1、质量验评由信通公司组织,质检总站负责进行检查

2、质量验评内容和形式依据质检总站的要求进行

3、质量验评的具体时间依据质检总站的安排

4、信通公司需依据质检总站给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5、质检总站给出的结论为对工程质量的最终结论,可归档

(十二)启动调试期间通信保障要点

1、通信保障工作由客服中心牵头

2、首先进行通信保障方案(第一稿)的编写

3、方案编写过程中应尽量明确主管部门的保障要求、范围、时间等

4、方案需落实通信保障的人员、设备配备

5、通信保障一般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正式实施,但竣工验收前可能要进行500kV等前期系统启动调试的通信保障工作。

6、通信保障工作是本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

7、保障前应对通信保障方案(第一稿)进行完善,明确主管部门的保障要求、范围、时间等

8、保障方案应考虑重大会议保障的详细策划

(十三)输变电投入运行要点

1、输变电投入运行由主管部门负责,信通公司需掌握投运时间

2、通信工程投运时间以输变电投运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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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达标投产要点(输变电工程2011年146文)

1、工程项目投产时满足国家、 行业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标准的要求;

2、满足公司建设体系管理要求;

3、 项目竣工验收、 启动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4、 工程项目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档案资料及投运初期生产运行状况。

(十五)工程创优要点

1、在建设管理策划阶段,根据交直流建设部或交直流公司编制的工程总体创优纲要,编制通信工程的《创优规划》,明确创优目标及创优措施。并下发给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要求其编制《创优细则》。

2、工程实施阶段,要对创优要求的落实进行检查和管控。

3、工程验收后,要开展创优申报工作,包括工程亮点的提炼、论文及专利的收集、申报材料的编写等。 (十六)工程全口径竣工结算要点

1、进行工程合同及变更洽商签证统计,联系各建管单位提交负责签订的合同。

2、按照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工程竣工结算办法及格式标准,编制全口径竣工结算报告。

3、行文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接受其对所编制的结算报告进行审核。

4、配合完成结算报告的审核工作,获取结算审计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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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移交工程档案归档,并提交工程财务作为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依据。

(十八)竣工决算要点

1、进行工程成本费用的账务处理、资金往来核对和工程债权债务清理。

2、联系各部门提交竣工决算所需档案资料。

3、按照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工程竣工决算办法及格式标准,编制全口径竣工决算报告。

4、配合上级财务资产部组织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竣工决算审计。

5、行文上报上级财务资产部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转增资产凭证。

6、整理工程财务档案资料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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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 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 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 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 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 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 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 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 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 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 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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