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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大全)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一篇: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篇: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条款所指的保险范围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疗保健机构、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及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等。

第三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依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时,因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雇员的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消防部门在现场灭火救援过程中,为减少人员伤亡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造成被保险人经营场所以外相邻的直接财产损失,经消防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犯罪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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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

(五)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人身损害;

(二)被保险人、第三者及雇员所有及其管理的财产损失和其他任何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任何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赔偿。

责任限额

第八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据本合同中约定所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

2 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和保险场所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安消防等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特种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经营范围、营业面积、转卖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3 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应配合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损失。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经被保险人授权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火灾事故认定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损失清单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

4 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消防部门在现场灭火救援过程中,为减少人员伤亡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造成被保险人经营场所以外相邻的财产直接损失,经消防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被保险人累计责任限额的5%。

第二十七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限额,保险人在第二十六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2%。

因同一起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5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成立后,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歇业、转让、动迁;

(二)被司法行政机构依法执行停业;

(三)改变经营范围;

(四)被公安消防部门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

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正本: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

(二)司法和消防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定或停业通知。

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期间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并且累计赔偿金额尚未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则应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提出。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果本合同在解除时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1、本合同的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达到累计责任限额;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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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1 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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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责任保险AB 通用附加险条款(20 个) 1.交叉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保险人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及分项限额。

在任何共同被保险人存在欺诈、故意错误告知、隐瞒、或故意不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等“不诚实行为”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与“不诚实行为”无关的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权利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而受到损害。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罢工、**、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直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恐怖活动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电梯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的电梯、升降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坠落;

(二)电梯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二)未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或有关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条款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电梯、升降机的法令条例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

(二)按时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查;

(三)操作非自动电梯的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被保险人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检查。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的锅炉由于本身内部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锅炉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应报废的锅炉或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根据法律和合同由供货人和制造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四)间接损失;

(五)恶意行为者的人身残疾或死亡;

(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锅炉的法令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测、检验,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二)被保险锅炉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被保险人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操作教育和检查。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住宿的客人所携带的物品(包括送洗的衣物),因意外事故或被保险人过失行为或遭受外来抢劫所致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客人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须交由被保险人保管,否则,该类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住宿客人因违反安全规定携带危险物品造成物品本身及其自己财产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的损坏;

(二)住宿客人自带机动车辆整车或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损失;

(三)因住宿客人自己或其家属、随从或来宾的故意行为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

(四)因住宿客人间的斗殴或破坏行为造成彼此的财产损失;

(五)住宿客人所携带的违法物品、动植物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出租人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出租的房屋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二)因暴雨、雷击、积雪而突然倒塌;

(三)因年久失修发生突然倒塌;

(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房屋租用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因意外事故造成租用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因出租房屋的水管破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行为不在此列。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做好对出租房屋的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建筑物改动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因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动、维修或装修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建筑物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二)对所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或设备的改变和维修,被保险人应在开工前书面告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将上述维修或装修项目载入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游泳池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寄存于保管柜中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游泳者在泳池内因互相打闹、嬉水造成意外伤亡;

(二)存放于衣物保管柜中的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及便携式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的损失;

(三)游泳者的故意行为致使其保管柜中衣物及其它物品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布置、管理或控制的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广告牌、霓虹灯、建筑物外墙装饰物损坏和坠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安装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安装的装置;

(三)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超负荷所引起的损失,正常的机件故障与损耗;

(四)广告、霓虹灯及其它装饰装置物本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制作和安装的费用;

(五)因政府部门命令拆毁及在修理、移动及安装过程中的损坏。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在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或进行与经营无关的装卸所引起的损失;

(二)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车辆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货物失窃;

(六)货物因水湿或包装不善、违章装载造成损失;

(七)货物的自然损耗及其本身的缺陷、短少;

(八)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坏;

(九)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因爆炸和燃烧造成的损失;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停车场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失窃),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行为;

2、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3、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

4、因停车场缺乏应有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3、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

4、未交付停车费或无停车凭证或停车证已过期的车辆的损失;

5、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6、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

7、间接损失;

8、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9、精神损害赔偿;

10、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公安交通、消防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付诸实施。车辆入场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向驾驶人员出具停车凭证;车辆入场后,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做好指挥工作,协助驾驶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车辆离场时,管理人员应向驾驶人员取回停车凭证;对进入停车场的闲杂人员,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劝导离场。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急救费用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救火费用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时,所支付的必需的、合理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及经理人员于保险期限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或业务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契约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赔偿限额及分项限额。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上述契约,经保险人同意后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消费标准的食品或饮料。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提供物品及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9.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使用非被保险人所有或提供的汽车造成第三者(含乘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错误逮捕、拘留、监禁或诬告;

2.侮辱、诽谤或其它侵犯私人权利的行为;

3.非法侵入、驱逐或其它侵犯私人权利的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将是保险人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公众责任险(B)使用(1 个) 1.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因为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因同一起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多人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四、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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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颜克文

电话:0755-33168366 手机:1365235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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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林木火灾保险(洪涝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林木火灾保险

附加洪涝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林木火灾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洪涝保险》(以下简称为“附加险”)。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引发山洪、内涝以及江河湖水泛滥导致保险林木死亡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或依指定损失鉴定人员的意见,如不采取施救措施,则将导致树木死亡或使其生长受到严重损害,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在主险保险金额内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第四条 本附加险赔偿限额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第五条 对政府下令防洪、抗洪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对每次保险事故实行一定面积的绝对免赔,具体绝对免赔面积由本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本合同赔偿方式为:

1) 3年树龄以下:扣除80%残值,按损失的20%赔;

2) 3年树龄及以上:扣除90%残值,按损失的10%赔。

第八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九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四篇: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火灾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经营15公斤以下罐装民用液化石油气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投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火灾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由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质量问题导致发生意外爆炸或引起火灾造成以下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一)液化气钢瓶用户成员及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 (二)液化气钢瓶用户及其他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三)在发生上述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采取必要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施救、医疗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抢;

(二)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 (三)地震、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液化石油气用户的故意行为;

(五)打架、斗殴或暴力行为;

(六)液化气炉具、输气管道或其他配件的缺陷以及用户违规操作造成的意外事故;

(七)暴晒、烘烤、拆卸、倒转、充灌液化气钢瓶引起的火灾、爆炸;

(八)不合格的或超年限使用的液化气钢瓶;

(九)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古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通讯工具、家畜、花、鸟、鱼、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

(十)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所承诺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

(十一)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

(十二)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检测、技术咨询等其他间接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2、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3、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检索、或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4、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5、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十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

第四条每次事故总赔偿限额5万元,其中财产损失1万元,人身伤害4万元.保险有效期内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

保险期限

第五条本保险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被保险人应办理续保手续。

保险费

第六条被保险人供应用户的液化气钢瓶每个收取保险费5元。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如实根据保险有效期内销售的所有液化气钢瓶数量及约定缴费方式交付保险费。 第九条被保险人必须逐月对其液化气用户进行造册、登记,并按照保险人规定的时间将上月统计清单送交保险人. 第十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液化气销售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钢瓶档案、使用质量合格的液化气钢瓶,定期检验维修钢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险人对其管理状况的检查,并对其提出的隐患整改建议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如有涉及保险的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二条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的事故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应及时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列明的相应的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或医疗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律师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这些费用合计不超过保单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要求赔偿。如果第三方无力赔偿,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保险人也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液化气用户名册、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协议的,如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如未达成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有特别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

第五篇: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特点及消防对策

在当今世界发生的各种自然及社会灾害中,火灾是发生频率较高的灾害。人类掌握了先进的科学技术,为自己创造了更加舒适方便的工作、娱乐和生活环境,但与此同时,也潜伏了越来越多的火灾隐患。我国每年平均发生数万起火灾,其中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占有相当的比重,防止和控制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目标和迫切任务。

一、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主要特点

公众聚集场所是工作、生活、学习、娱乐等人员高度集中的场所,如商场、市场等购物中心;歌舞厅、影剧院、体育馆等娱乐、体育活动中心;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等文化活动中心;宾馆、饭店、酒楼等旅客住宿中心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有三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一是人员伤亡大。这些场所如果建筑防火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消防设施不健全,加之人们缺乏必要的自救逃生训练,发生火灾必将酿成较大的伤亡事故。如3月29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因违章电焊引起火灾,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就是典型的事例。

二是经济损失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物质财富和商品流通的迅速增长,公众聚集场所的发展规模空前扩大,呈现出三多发展势头。即集购物、娱乐、餐饮,住宿于一体的综合性高层建筑、地下工程越来越多;大型商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越来越多。这些人员高度集中场所,除了建筑和装饰昂贵,其设备、财产、流通物品数量多、价值高,一量发生火灾,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2000年1月11日安徽省合肥庐阳宫批发市场大火,造成2178。9万元的直接财产损失。一般来讲其火灾损失明显高于其他类别同等规模的火灾。

三是政治影响大。人员密集场所既与人民的衣、食、住、行紧密相关,又是新闻传播的媒介和焦点,同时又因火灾易造成较大的伤亡,其政治影响和后果远远高于经济损失。人们记忆犹新的河南省发生的焦作“3。29”和洛阳“12。25”两起恶性火灾事故,在全国造成的震动及从中央到各省市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态度,在我国消防史上是不常见的,足以说明火灾后果的影响和严重性。

二、公从聚集场所火灾的主要原因分析

总结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随着大量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改造和兴建,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普遍增强,火灾危害程度随之增大。

其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有的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严重滑坡。为了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政府干预明显减弱,许多政府管理部门转化了职能,出现了许多无上级企业,传统的消防管理模式出现了变化,有的单位严重削弱了保卫、消防组织。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的法人代表只追求一时的经济效益,忽略消防安全,因责任事故导致火灾发生占相当比例。

其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财、物的大流动带来正面效应是主要的,但也带来了负面效应。大部分的宾馆、饭店、商场、歌舞厅、文娱场所为了增加竞争力,注重改善硬件环境大搞内外装修。

其中有些单位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大量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威胁疏散人员的安全。一些商场、市场受散装容量限制,大量商品乱堆乱放,在消防通道和其他防火间距内堆满了商品,一但发生火灾,必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些部门盲目批准建设市场,摊群云集,车辆行人拥挤不堪,由于路面阻塞,如遇到火警消防车难以通行,增大火灾扑救难度,扩大了火灾的损失。

其四,对火灾隐患整改不力,对消防安全缺乏应有的重视。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不考虑企业长远发展,只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采取搪塞拖延的态度,有的以经费困难为由拒绝整改。有的建筑工程项目边施工边申报有的甚至未经审批先行施工,造成先天不足后天难改的火灾隐患,最终导致火灾的发生。

三、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灾害损失的主要措施

为了吸取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教训,防止和减少火灾,尤其是重特大火灾的发生,需要我们从防火、灭火工作两个方面总结经验,研究对策,抓出成效。

从防火措施上,应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突出抓公众聚集场所重点目标、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防患未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消防监督,坚持以法制火。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监督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据法律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保证监督检查隐患和实施处罚的行为在法制轨道上运行,使消防安全问题及时得到解决,重大火灾隐患得到整改。

(二)要强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实际工作中,把人员密集场所法人代表作为消防监督工作的重点对象,督促强化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积极推行行业管理,依据不同的人员密集场所特点,督促制定各种消防管理规定和标准,使行业消防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

(三)要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利用各种形式,充分依靠社会宣传的主渠道,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联系,针对消防法制观念淡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情况,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将普及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作为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的战略性任务来抓。与此同时,突出重点搞好对公众聚集场所工作人员消防专业技术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并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切实提高社会各成员的消防安全素质。

(四)要牢牢抓住薄弱环节、抓住关键环节。杜绝各类责任事故及动态隐患的出现,就要重点解决好公众聚集场所法人及各级人员忽视消防安全、责任不明,制度不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实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必须责令停产停业。要避免各类先天性隐患的存在,要求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切实抓好人员密集场所主体布局、设计审核、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各项监督工作,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才能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使用、管理符合国家规范及法规的要求。

从灭火准备工作上要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抓好公众聚集场所自救逃生训练和准备工作。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后,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确认起火,拨通火警电话119,向公安消防队报警,正确及时的报警,将缩短消防车和灭火人员的到达现场时间,为灭火救灾赢得宝贵的时间。

一旦确认起火,立即采取防烟措施,及时疏散火场被困人员,是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人员伤亡的关键。简单的防烟措施是用干、湿毛巾折叠后捂住嘴鼻。如果将干毛巾折叠16层后捂在嘴和鼻上,就可以阻止90%以上的烟雾进入口腔和呼吸道。如果折叠成8叠后,可消除60%左右的烟雾,试验证明,采用这一临时措施走过15米充满烟雾的走廊,可免除刺激感觉。使用毛巾防烟时,在减少毛巾折叠层数的前提下,即使感到呼吸困难,也决不能将毛巾拿开。

采取防烟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同时,利用现场消防设施简单有效实施自救,是非常重要一步,将火灾控制或消除在初起阶段,这是减少火灾损失的最有效手段。如果烟雾较大,或者受灾单位或个人没有能力组织自救时,应该在报警之后尽快撤离火灾现场。在火灾初期,消防队还没有到达的情况下,火灾现场的领导就是疏散的领导者和组织者,特别是公众聚集的场所,必须有组织进行疏散,才能避免混乱,减少伤亡。

公众聚集场所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要求设置的事故报警电话、事故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事故广播、灭火设施等必须完好使用。在营业时,安全门必须全部打开,消防通道保持畅通,以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迅速撤离。

消防人员达到后,着火单位的保卫人员应引导并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救火救人。被困人员应该听从消防人员的指挥和安排,利用缓降器、救生袋、消防举高车的平台、云梯和充气垫等设备到达地面。

(二)充分发挥现代消防技术及设备的灭火功能。对于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易酿成特大火灾的公众聚集场所,没有现代化的消防技术设施作保证就很难适应消防安全需要。为此,国家规范对不同用途,不同场所设置各类现代消防设施均有明确的要求。这些设施主要包括感烟、感温等火灾报警系统;电视监控系统;事故照明、事故疏散系统;自动喷水、水幕、雨淋灭火系统;卤代烷自动灭火系统;干粉、泡沫自动灭火系统等。经灭火实践证明,这些现代化消防设施,为成功的扑救初期火灾,控制较大火灾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为了有效发挥其作用,

要求设计、施工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符合使用要求。同时要提高操作人员管理水平,落实定期检查、定期维修制度,以确保这些现代化消防设施处于全天候使用状态。

(三)改善消防部队技术装备,加强灭火战术训练。消防部队装备配备,目前不适应火灾扑救需要的问题仍较突出。一是消防防护装备数量少,种类不齐。二是大功率消防车、特种消防车缺乏。三是社会救灾专用破拆工具数量少、种类缺。严重影响到公众聚集场所灭火救生任务的完成。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加强部队技术装备配备,另一方面加强灭火应用技术训练和战术训练,向训练要战斗力,进一步弥补和缩小装备不足带来的问题。要深入消防重点单位开展熟悉训练,检验部队掌握火灾特点,正确使用消防水源,进攻路线的能力;要开展公企一体联合演练,检验企业自救组织及消防部队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在演练的基础上,及时修订灭火预案,搞好作业训练,提高和巩固训练效果。同进,要抓好特勤队伍训练,提高特勤班各种条件下灭火救生攻坚能力。各级消防指挥员要加强灭火战术理论学习,总结各地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经验,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资上做好打大仗、打恶仗的准备。要依靠各级政府,动员和组织全民救灾力量,一旦发生火灾,将其迅速控制并消灭在最小范围,为有效的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消防部队的特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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