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项目建设审批程序
第一篇:市政项目建设审批程序
成立市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如何申报审批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项目由来及背景。
项目承办单位和项目投资者的有关情况。即: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规模、产品销售情况、年上缴税额、自有资金数额、债权债务情况等。
兴办外商投资项目要简述:
(1)合营各方概况,即:合营各方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国籍及姓名、资金实力、技术力量等。
(2)合营方式(注明合资、合作、独资)。 (3)合营年限。 (4)经营范围。
(5)产品销售方向(内销或出口比例)。
简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技术引进项目,要简述技术引进内容(关键设备或技术专利)、拟引进技术设备水平及其国别和厂商。 产品技术水平及市场销售前景。
(二)项目建设初步选址及建设条件
项目建设拟选地址的地理位置、占地范围(四至范围)、占用土地类别(国有、集体所有)和数量、拟占土地的现状及现有使用者的基本情况。 如果不指定建设地点,要提出对占地的基本要求。
项目建设条件。简述能源供应条件、主要原材料供应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条件及实现上述条件的初步设想。需进行地上建筑物拆迁的项目,要提出拆迁安置初步方案。
(三)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生产性项目要提出主要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生产能力;非生产项目要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说明其规模,如旅馆、宾馆项目要说明有多少客房、多少床位;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说明拟建的建筑物类别及数量;成片开发建设的小区要说明小区的主要功能、建筑容积率等。
总建筑面积及主要单项工程的建筑面积。
(四)环境影响
一般民用建筑项目不写,其他非工业生产项目简写。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额。技术引进项目要说明进口技术设备使用外汇数额,建设费用和购置国内设备所需人民币数额;外商投资企业要说明总投资额、注册资本数额、合营各方投入注册资本的比例、出资方式及利润分配方式。
资金来源。利用银行贷款的项目要将注设期间的贷款利息计入总投资内。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外汇平衡方式和外汇偿还办法。
(六)建设进度初步设想。
(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八)结论。
(九)附件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地形图(城近郊区比例尺为1:2000;远郊区县比例尺为1:10000)。标明项目建设占地范围和占地范围内及附近地区地上建筑物现状。
在自有地皮上建设,要附市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初步选址意见(规划要点或其它文件)。
国家限止发展的或按国家及市政府规定需要先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项目,要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不论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及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凡是按国家规定可以由北京市审批的,均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下列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需报国家审批
(1)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项目,需经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旅游局联合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部、国家旅游局审批。 (2)需国家补助投资或使用国家统借外汇的项目,需由市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3)国家规定的限制类(乙)外商投资项目。 下列项目在市计委审批之前需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1)汽车检测场或汽车驾校,需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2)歌舞厅项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需征得市文化局同意(500平方米以下,在征得区县文化局同意后,由区县计委审批)。 (3)经营黄金饰品的项目,需征得市人民银行同意。 (4)施工企业需征得市建委同意。 (5)勘察设计企业需征得首规委办同意。 (6)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需征得市房地局同意。
(二)申报渠道
市属单位申报项目,先按隶属关系报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上报市计委(或市经委)。
区县属单位申报项目,先报到区县计委,再由区县计委报市计委(或市经委)。 合建项目
(1)中央在京单位与地方单位合建项目,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所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地方单位需经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的单位认可,中央单位需经部委的业务司局认可)后,由合建一方或各方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计委、市建委。
(2)地方单位与地方单位或外省市单位合建项目,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所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后,由一家或各家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计委。
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单位的驻京联络处项目,由联络处持北京市政府办公厅的批件和当地省一级计委的批件,到市计委办理确认手续。 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等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外省市单位独资在京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上报市计委。 中外合营项目,由合营的中方按上述办法上报。
需要上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一般由主管部门先报到市计委或市经委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市计委或市经委上报。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申报和审批渠道
(一)审批权限
国家计委和市计委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机关,除危旧房改造项目可由区县计委审批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县、局、总公司一律不具备审批权。具体分工是:
中央在京单位(含军队)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
地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
高档房地产项目是指: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和度假村;建安造价高于一般民用住宅造价(2000元/m2)一倍以上的公寓项目;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建安造价超过一般民用非住宅造价(4000元/m2)一倍以上的各类综合用房、写字楼、商业服务楼。 地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总投资在2亿以下的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下列权限审批:
(1)非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属于新开发区内的项目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内非配套的大型公建项目,由市计委、市建委审批;属于危旧房改造小区内住宅及相应配套项目,由区、县计委审批。
(2)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由市计委审批。
(二)申报渠道
需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申报渠道
(1)地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如需报国家计委审批,开发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市计委(建委),经初审后,由市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2)中央在京单位(含部队)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开发公司的主管部门直接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审批项目之前涉及北京市规划等有关方面问题,由市计委(建委)按北京市的有关程序协助办理。
需市计委审批项目的申报渠道总的原则是,由具有在京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按隶属关系上报。
(1)市属单位的公司,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2)区(县)属公司,由区(县)计委上报。
(3)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公司若其组成单位中有地方企业,可由地方企业按上述渠道上报;若组成单位中没有地方企业,则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上报。
四、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的主要工作
选定建设地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做规划设计方案。
落实筹措资金方案。落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雨污水排放、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方案。
落实主要原材料、燃产的供应。
落实环保、劳保、卫生防疫、节能、消防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分析。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篇:市政工程验收程序
市政工程验收前准备的材料具体程序如下:
1.中标通知书
2.各种合同的签订及备案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
4.施工图文件会审、技术交底
5.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6.施工检验(试验)记录
7.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验报告及复试报告(三检报告)
8.施工记录(施工日记、监理日志)
9.测量复检及预检记录
10.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1.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检验批)
12.功能性试验记录
13.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14.竣工测量资料
15.竣工图
16.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竣工报告蓝色封面)
17、评估报告
18、要求验收的报告
第三篇:市政道路工程资料报验程序
一、 项目部组建:(
1、报验申请
2、项目部人员名单
3、上岗证复印件)
二、施工水准点引测、中桩交点报验:(
1、报验申请
2、水准点引测高程记录
3、水准点分布平面示意图
4、建设单位所提供水准点高程及道路中桩放线交点记录)
二、路基工程:
1、土方开挖报验:(
1、报验申请表
2、工程预检记录
3、路基工序质量评定表
4、
高程检测记录
5、隐蔽验收检查记录)
2、砂砾石垫层报验:(
1、报验申请表
2、工程预检记录
3、砂砾石垫层工序质量评
定表
4、高程检测记录
5、隐蔽验收检查记录)
注:如因路基大面积土质承载力不足加深,需对加深后土方开挖及砂砾石换填进行
单独报验。局部小面积加深不作报验,以现场签证方式上报工程量。
3、水稳层报验:(
1、报验申请表
2、工程预检记录
3、底基层(基层)工序质量评
定表
4、高程检测记录
5、隐蔽验收检查记录)
4、路缘安砌报验:(
1、报验申请表
2、工程预检记录
3、路缘安砌工序质量评定表) 路基中间验收资料:
1、验收申请
2、中间验收记录(中间验收鉴定书)
3、工程部位质量评定表
4、实测实量记录(标高横坡检查表、宽度检查表、平整度检查表) 注:另应附上工程部位质量评定表(该工程为中间验收会签表,其中内容含路基及
排水工程)
三、 排水工程(雨、污水管道):
1、沟槽开挖报验:(
1、报验申请表
2、工程预检记录
3、土方开挖工序质量评定表
4、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
5、基底高程检测记录)
2、垫层砼浇筑报验:(
1、砼浇筑申报表
2、沟槽开挖工序质量评定
3、地基与基槽
验收记录
4、模板安装工序评定表
5、隐蔽验收记录)
3、管道安装报验:(
1、报验申请
2、工程预检记录
3、管底高程检测记录
4、平面
位置示意图
5、管道安装工序质量评定
6、隐蔽验收记录)
4、管道包角及接头抹带砼浇筑报验:(
1、砼浇筑申报表
2、工程预检记录
3、模板
安装工序质量评定
4、管道接口抹带工序质量评定
5、隐蔽验收检查记录)
5、管道沟槽回填砂砾石报验:(
1、报验申请
2、隐蔽验收检查记录)
6、雨水支管及收水井报验:(
1、报验申请
2、工程预检记录
3、雨水支管及收水井工序质量评定表
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注:支管报验中沟槽开挖及砼与主管
报验用表相同。
注:污水支管按主管管道安装报验
7、检查井土方开挖报验:(
1、报验申请
2、工程预检记录
3、检查井基础土方工序
质量评定表
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8、检查井垫层报验:(
1、报验申请
2、工程预检记录
3、检查井垫层工序质量评定
表
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9、检查井砌筑报验:(
1、报验申请
2、工程预检记录
3、检查井砌筑 工序质量评定
表
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四、电力沟工程:电力沟工程报验所用表格除工序质量评定外,其他均与排水工程
用表相同,各工序应附高程检测表。
五、材料设备报验:(
1、材料、设备报验表(A9)
2、 材料/构件进场检查记录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原件)
第四篇:青岛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质监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质监站的主要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8号);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3﹞162号);
6、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 质监站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9、其他内容。
一、监督前期准备工作
1
(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到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质监站审核完上述文件资料,符合要求的,签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
上述文件缺少或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补齐和纠正后重新申报。
(三)建设单位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向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后,质监站根据市政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监督工程师,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监督工程师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方法作出调整。
监督工程师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
1、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
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二、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一)质监站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2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质监站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三)质监站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质监站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五)质监站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3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六)质监站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一)质监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二)质监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三)质监站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4
(四)质监站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五)质监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六)质监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七)质监站可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八)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
(九)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十)质监站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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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一)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监站。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6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四)质监站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五)质监站应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质监站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七)质监站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八)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质监站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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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站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
(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站(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七、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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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监站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
(三)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监督注册及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
2、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4、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不良行为记录;
7、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8、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9、其他有关资料。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
(六)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
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
(七)质监站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注册、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在线作业。
(八)质监站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息、在建及竣工工程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信息、工程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纳入数据库。
(九)市(地)级以上质监站及有条件的县(市)级质监站应设置质量信息局域网,其设置应满足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要求。
(十)质监站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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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规范程序,狠抓落实,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市政局政协提案办理发言材料
政协提案办理经验发言材料
提高认识,完善机制,严格把关
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南丹县市政管理局
尊敬的各位领导,政协委员:
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交流经验。
首先感谢县政协长期以来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的重视、关心和支持。我局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坚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来认识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并结合我局职能,把办理工作作为接受政协监督的重要方式、推动各项工作的动力,融入到我局的中心工作中,切实做到领导亲抓、上下联动、注重协调,既提高了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又促进了各项工作的不断发展。今年,我局承办提案10件,全部按时办结并答复。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政协委员来自我县各条战线,与人民群众紧密相连,最了解群众的呼声和愿望,提出的提案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民群众的心声。市政局领导班子对提案办理工作非常重视,把它作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大事来抓,在办理工作中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围绕群众关心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法律、法规及党和 1 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认真分析研究每件提案,扎扎实实地解决反映的问题,努力让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提案下达后,我们召开了班子会进行专题研究,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集相关职能股室、二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召开提案交办会,明确承办任务及办理要求。在办理过程中,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督促检查,确保办好人民群众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
二、完善机制、规范办理程序
为了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我们积极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扎实推进办理工作。
㈠建立责任机制。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局长对办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抓,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股室、二层单位负责人是直接承接者,局办公室负直接承办和协调督办的责任,具体承担交办事项的联系、办理和反馈工作。
㈡完善工作机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办理工作的快速有序进行,我们规范办理程序,确定了“统一受理、归类办结、限时反馈、跟踪回访”的工作原则。由办公室对收到的提案梳理登记,提出办理意见,经主管领导批示后交有关职能股室和二层单位办理。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我们都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凡应该解决,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或需要集中整治的问题,我们都列入计划,向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在限定时间办理完毕后,再由办公室统一收集,严格把关后送主要领导审
2 核,审核同意后,以规范办文格式向有关部门和委员反馈。对涉及到其他部门的提案,主动牵头,及时沟通,避免扯皮推诿现象的发生。
㈢健全沟通机制。在办理过程中,我们保持与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实现“办理前联系、办理中征求意见、办理后跟踪回访”。办理前期,主动了解委员提出提案的意图,找准问题的症结,做到快捷办理,不走弯路;办理中,征求委员的意见,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质量;办理后,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代表、委员反馈,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力求委员对答复件满意。
㈣强化督导机制。办公室负责对办理工作进行督导。一是时间上督导,督促各承办股室、二层单位按办理时限制订办理计划和工作台帐,做到早完成,早落实,杜绝拖拖拉拉和临时突击的现象。二是质量上督导,督促各承办股室、二层单位认真对待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理水平,对所有的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不说空话大话套话,力戒敷衍应付。三是落实上督导,针对答复中的具体措施,跟踪问效,确保得到落实,不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
三、严格把关、保证办理质量
我们始终坚持严把“三道关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确保办理质量。
㈠严把承办关。在办理提案的过程中,要求相关承办股室、二层单位认真组织研究,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和落实措施,明确 3 办理时限,责任到人,确保办理工作措施实,答复意见内容实,汇报情况依据实,整改措施督办实。
㈡严把审核关。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提案办理工作的联络、督促、检查和协调,并对所有答复意见进行初审把关,对交办和承办中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努力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练、语气诚恳。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都及时督促承办股室和二层单位整改或重新办理。对办理完结的提案,全部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上报。
㈢严把签发关。每一件提案的答复意见在签发前,局长都要逐件审阅,严格把关,认真研究,力求把每个提案办好,让委员满意,让群众满意。
今年我局承办的政协提案虽都已办结,但因受到现行政策和我县的具体实际所限,一些提案仍无法得到彻底解决。今后,我局将继续切实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能,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着重解决一些民生关注的问题,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改进和提高提案办理水平,避免提案的办理流于形式,将办理结果真正实施到位。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