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
第一篇: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
最高法院公布五起涉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中国法院网讯 (郭楠) 最高人民法院7月19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等五起典型案例。
1、张海峰等三人与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2、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3、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4、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5、浙江某建设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纠纷执行案
张海峰等三人与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张海峰等三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龙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令郑州龙腾公司支付张海峰等三人劳务工资22万元及利息。
由于郑州龙腾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海峰等三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多次查询郑州龙腾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均无存款;同时查明郑州龙腾公司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系租赁他人,不能强制执行。之后,执行法院多次传唤郑州龙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企业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工资,案件一度陷入困局。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但经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取得明显成效后,执行法院将案件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执行局决定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新浪网、《大河报》、《河南商报》等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建委、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后,郑州龙腾公司迫于舆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担心今后没有生意可做,遂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案件款主动交付执行法院,这起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满意。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河南高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将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向相关联动单位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楠
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一建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济区法院)判决河南国建公司支付郑州一建公司货款210013.85元及12226元的违约金等实际费用。
河南国建公司没有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法律义务,郑州一建公司向惠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惠济区法院向河南国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河南国建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河南国建公司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执行人员到河南国建公司位于金水区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执行,双方当事人因利息数额等问题发生争执打斗,场面一度失控。经执行法院耐心做工作,河南国建公司支付部分案件款,后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且随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逃避执行。
2013年5月,河南高院将河南国建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等相关网络及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河南国建公司在申请贷款遭银行拒绝后,又在报纸和网站上看到该公司的一系列不诚信披露信息,迫于舆论和经营的双重压力,主动找到惠济区法院将所欠款项主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度争吵甚至动手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通过在网络和报刊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相关联动单位及时移送,使其在贷款融资、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融联动机制、失信信息共享等制度的作用于一体,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在案件执行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楠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青州农信社)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汇丰公司)及其他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州市法院)经调解结案,其中青州汇丰公司对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该案的借款人、保证人均未按期履行义务,青州农信社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除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外,还向其送达了“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法院执行中发现,青州汇丰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还有两起。在上述三案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拒不申报财产等失信行为均被进行了采集,并录入至青州市法院诉讼诚信信息库,其失信等级被评定为“严重失信”。
执行法院根据青州汇丰公司涉案多起、均未履行,且已达到“严重失信”的情况,向包括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在内的多家诉讼诚信体系联动部门进行了披露,工商局将这一信息录入至该企业的电子档案。2012年8月份,该公司到工商局欲进行股权变更,但工商局经过查询该公司的企业电子档案,发现该公司存在因未履行法律义务失信的不良信息,遂告知该公司暂不能为其办理;并告知其应先行到法院履行相关手续,法院同意后方可办理。
该公司终于引起重视,随后对于近几年涉案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排查,并对另两起自身为直接义务人的案件积极履行完毕。后该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青州市法院撤销该公司在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不良信息记录。青州市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该公司承担直接还款责任的案件确已履行完毕,但在青州农信社申请执行的案件中,该公司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而该案的主债务人并未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因此青州汇丰公司所负的连带清偿责任并未免除。青州市法院将该情况告知青州汇丰公司,责令其督促主债务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其失信不良记录不会被撤销。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披露后,联动单位青州市工商局将该信息录入,该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等将受限制,无法获得投标资格,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将停止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本案被执行人涉案多起,在履行法律义务时存在拖延情况。法院诉讼诚信体系运行之后,该公司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并及时将本公司作为直接债务人的两起案件履行完毕。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楠
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味佳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法院)判决百味佳餐饮公司给付李某货款90100元。
判决生效后,百味佳餐饮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松江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向百味佳餐饮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到法院声称公司经营困难,希望法院暂缓执行。执行法院通过上海法院协助执行网络对百味佳餐饮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但在实地走访时,执行法院发现该公司宾客满座,生意火爆,法官随机走访了几名客人,他们都表示是在网上团购的套餐,价廉物美。执行法院随即封存了该公司的账册,并进行了更深入调查,发现该餐饮公司在上海市松江区小有名气,其最大的业务量来自于网上团购,占到其全部业务量的80%左右。
执行法院为敦促百味佳餐饮公司履行义务,结合其经营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可以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的规定,依法在上海法院互联网“阳光执行”平台、上海市松江区的《松江报》等媒体上将其未履行法院判决的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并在该公司几个连锁门店的显著位置张贴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公告,让其目标客户——网民知悉其失信行为。一开始,百味佳餐饮公司对执行法院曝光其未履行义务的失信行为并不在意。但其后不到半个月,该公司多次致电执行法院,表示认识到不履行义务的错误,但确实一时难以全额支付所欠债务,将争取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协商还款事宜,请求撤销曝光其失信行为的措施。经调查,自从执行法院对百味佳餐饮公司未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通过网络、报纸、公告等形式予以曝光后,该消息迅速传播,导致该公司业务量直线下降。对于百味佳餐饮公司提出的撤销曝光其失信行为的请求,执行法院告知其在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之前,撤销不诚信信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慑于曝光失信行为的威力,百味佳餐饮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方案,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将全部钱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执行法院也依法撤销了对百味佳餐饮公司所采取的曝光措施,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抓住商家重视商业信誉的特点,通过互联网、报刊、公告等途径对其未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予以曝光,促使被执行人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途径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楠 浙江某建设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07至2009年间,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台州、湖州、金华、舟山等地法院有40余件案件未履行,涉及标的金额共计2600多万元。这些案件的案由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这些纠纷引起的债务应由各地的项目经营部或项目经理个人承担,项目经营部与公司总部之间财务独立,公司总部不应承担履行义务,因而态度消极,对调查财产等很少配合。2009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执行局与浙江省信用中心建立了联建共享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的工作机制,浙江高院通过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将全省各级法院所有超过3个月未实际执结的案件信息提取出来,包括被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住址、未履行金额、案号、执行法院等信息,分别形成个人和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失信信息数据库,交省信用中心导入省联合公共征信平台,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并应用于金融、招投标和政府监管等领域,促进信用联防奖惩机制的形成。该建筑公司的上述40余起案件均在公布之列,形成40多条失信记录。
根据浙江省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参与重点工程招投标都必须提供由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企业信用报告,对信用等级没有达到一定条件的,取消投标资格。而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信用浙江网上有两条失信记录的,企业的信用评级就会下调,丧失投标资格。
执行失信信息被公布之后,该被执行人在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和工程招投标上受到严重影响。为改善自身信用情况,从2010年2月份起,该被执行人主动到各执行法院寻求履行办法,通过督促项目部负责人积极筹款履行义务、余额由公司总部划拨资金垫付等办法,到年底全部履行了债务。不仅如此,该公司还从中总结汲取教训,采取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取得了涉诉纠纷逐年下降的良好效果。
(二)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与信用中心联建共享公共联合征信平台,形成失信信息数据库,在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本案中,被执行人因失信信息被公布导致其信用评级较低,在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和工程招投标上受到严重影响。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清偿义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楠
第二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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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省法院依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发布10起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纳入信用惩戒一案
——对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进行信用惩戒取得成效 【基本案情】
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4月15日,经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于三个月内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在分两次共支付130万元后,尚欠207544元及利息10099元,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长期未给付。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黎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安追加为被执行人,经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曾某某均采取不予回应的态度逃避执行。该院于2015年2月9日将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经了解,被执行人曾某安子女在国外读书,并经常出国高消费,为敦促其履行义务,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对曾某某实行边控的决定,限制其出入境。
准备再次出国,却被告知已无法购买机票和出入境的被执行人曾某安,主动与黎平县法院取得联系,并将案件执行款21万余元打入本院执行账户,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自最高院下发《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后,法院执行工作更加有了底气。“黑名单”可以有效威慑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让其寸步难行,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2015,黎平县人民法院有101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黑名单”的威慑力,主动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例二】贺某拒不执行判决被司法拘留案
——被告人贺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 【基本案情】
王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安顺市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贺某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0.75万元。后因被告贺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权利人王某于2015年7月17日申请关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某以对判决不服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亦未按照要求提供合理的给付计划和报告名下财产,同年11月11日,执行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贺某处以15日拘留。拘留期间,贺某未认识到自身错误,态度强硬地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满解除拘留措施后,执行法官再次释明生效判决权威性和既判力要求,并充分介绍了权利主张的救济渠道,但被执行人贺某仍长期置之不理,亦未同意执行和解。12月18日,关岭县人民法院再次对被执行人贺飞虎处以15日拘留。此次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贺某妻子愿意代其履行义务,经与申请人王某协商,其自愿放弃0.3万元。贺某之妻给付王某0.45万元,本案执行和解履行完毕后,关岭县人民法院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贺某的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
执行难的成因多样、矛盾复杂,特别是一些被执行人以对判决不服为由,对法律严肃性和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置若罔闻、拒不履行。故而在严格执法尺度规范执行的前提下,依法突出执行强制性,适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来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及时兑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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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刘某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案
——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且故意转移、隐匿法院查封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家属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
六盘水某公司与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生效仲裁裁决,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给付申请人六盘水某公司人民币7.5万元。因刘某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六盘水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六盘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为规避执行,故意隐藏、转移在仲裁过程中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车辆。鉴于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执行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刘某拘留15日。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刘某认识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深刻反省了相关行为,主动交纳了5万元执行款,并为剩余2万元未付款提供执行担保人。不久,执行法院提前解除了对刘某的司法拘留。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并采取多种形式逃避执行,执行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的方式对其拒不履行的行为进行惩戒,有效的维护了司法权威,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应引以为戒。
【案例四】唐某某拒判罪一案
——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结全省首例“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唐某某对有能力执行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拒不执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
【简要案情】
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结全省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自诉人蒋某与被告人唐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2010年12月10日经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唐某需一次性给付蒋某人民币75000元。因唐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蒋某于2011年3月8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唐某采取多种方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造成此案长达5年未能执结。2015年5月,蒋某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审结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唐某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并采取多种形式逃避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瓮安县法院对有条件履行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了司法权威,震慑了犯罪。
【案例五】田某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田某强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并恶意转移、隐匿名下财产,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自诉
【基本案情】
田某先、田某霞、田某英与田某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田某强分别给付三申请人土地补偿款451440元,全案合计1354320元。因被告田某强未履行给付义务,三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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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某强有能力拒不履行,仁怀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田少强位于仁怀市盐津街道“五福铭都”价值约6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及散白酒约12吨,但上述财产与执行标的相差甚远。同时该院查明,2012年以来被执行人田某强两次转让家庭共同享有承包经营的土地获款500余万元,在本案诉讼及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仍有大量的资金在某银行账户转出,但其拒不提供该款的流向。由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并在诉讼、执行期间恶意转移、隐匿大量财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犯罪。
申请人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该院依法正式立案。2016年1月19日,该院作出逮捕决定,移交公安对被告人田某强执行逮捕,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仁怀市人民法院首次立案受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田某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甚至采取转移、隐匿等恶劣行径抗拒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仁怀市人民法院对符合刑事自诉立案条件的被执行人王某,正式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了司法权威,震慑了犯罪,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应引以为戒。
【案例六】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案
——被执行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惩戒后,无法乘飞机和高铁,只能从深圳乘坐长途客车辗转返回贵阳,后主动归还欠款。
【基本案情】
张某国、冯某、息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等三案,2014年10月至2015年初,息烽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执行人王伦分别应归还上述三申请执行人8.12万元、3.03万元、32.26万元,合计43.42万元。
因逾期未主动履行,依权利人申请,息烽县人民法院先后将上述三案正式立案,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对执行通知置之不理,亦未提出合理还款计划,且为了规避执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依法将王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公布。
2015年1月,被执行人王某打算从深圳乘飞机回贵阳,却被告知因其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乘坐飞机和高铁,最终王伦只能坐长途客车辗转回到了贵阳,尝到了苦头的王伦随后主动到法院,与当事人协商后将住房卖掉偿还了部分所欠债务。
【典型意义】
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依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上的一大进步。该机制的建立,有效地缓解了执行案件查找被执行人难、查找被执行财产难的多年痼疾,有力地打击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为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七】许某飞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告人许某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并规避执行去非洲某国。纳入失信名单依法惩戒后,春节期间无法回国,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叶某康、郑某杰与被告许某飞系合作伙伴关系,2014年5月,三人于因经营分歧,原告二人将被告许某飞诉至施秉县人民法院。该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许某飞应协助原告叶某康、郑某杰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并向原告叶某康、郑某杰支付股权转让金400万元。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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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许某飞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施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许某飞长期规避执行,数次执行人员的询问调查,最后外出非洲某国滞留不归。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6年春节前夕,被执行人许某飞发现自己无法购买机票回国,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人员,表示愿意出面解决此事。许某飞回国后,施秉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和解,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施秉县人民法院实行失信名单制度,依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以来,该院执结的最大标的执行案件。被告人许某飞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并采取多种形式逃避执行,最后外出至非洲某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是在对被执行人追究其刑事责任难度较大的情况下最有效的做法,不但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也大大减少了执行成本。
【案例八】杨某堃司法拘留一案
——被执行人杨某堃拒不履行且长期规避执行,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后,杨某堃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基本案情】
王某诉杨某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9月19日经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杨某堃限期给付原告王某承揽挖宅基地工程款人民币92800元。因杨某堃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权利人王某于2012年12月5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杨某堃,催促其履行给付义务,但杨某堃在给付了1万余元后不再履行,并长期外出逃避执行。2015年5月31日,经息烽县公安局协助查找到杨某堃,息烽县人民法院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杨某堃的家属主动到法院,交纳了应当支付的剩余工程款7万余元。
【典型意义】
局限于传统执行手段的单一,部分被执行人以长期外出的方式规避执行,给案件执行带来了极大影响。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车辆等工作机制的探索和建立,执行力度大大加强,也取得了积极广泛的社会反响。
【案例九】喻某、向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被执行人喻某、向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执行期间购买轿车使用。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5日,向某驾驶喻某所有的轿车发生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喻某、向某应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0.5万元。2011年10月,三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喻某通过其律师支付0.5万元后,二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长期下落不明,该案陷入执行困境。后该院在定期查控中发现,被执行人喻某新购置了雪铁龙牌轿车1辆;向某新购置了长安牌轿车1辆,属查有实据的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且因二人长达3年的逃避执行,让失去家庭经济支柱又得不到及时赔偿的申请执行人家庭,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困境,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鉴于被执行人喻某、向某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江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江口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同日决定对喻某、向某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不久,被执行人喻某、向某家属立即代替两人给付了还应支付的赔偿款10万元,将本执行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2015年10月28日,江口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县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喻某、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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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表示服判认罪。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喻某、向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故意规避法院执行长达3年之久,不仅侵犯了法律的尊严,更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不仅有效地打击了被执行人的逃避执行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为破解执行难作出有益探索,并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起到良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案例十】周某司法拘留一案
——被执行人周某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故意转移、隐藏名下财产,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其家属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
李某、张某诉周某合伙纠纷一案,经黔西南州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周某将征收土地补偿款项42.74万余元中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款6.75万余元,限期支付给原告李某、张某。因被告周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权利李某、张某某于同年8月31日向贞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送达限期履行的执行通知书后,其长时间拒绝履行,且故意转移、隐匿征收土地补偿款项。经执行法官多次释明无效,执行法院遂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周某亲属主动将将应支付李某、张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款6.75万余元交纳到人民法院,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拒绝分配本应部分属于其他合伙人的补偿款项,在生效判决确权和强制执行阶段,仍心存侥幸拒不履行,“老赖”行为一览无余。坚决果断采取执行措施,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仅维护了司法权威,更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老赖”的信心和决心,也有力地震慑了其他失信被执行人。
来源: http:///kx1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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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
法发(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等法律,现就人民法院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人民法院查询对象限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 人民法院需要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予以查询。
三、 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由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集中批量办理。
四、 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汇总有关查询申请后,应当就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执行法院、执行案号等事项填写《协助查询书》(见附件1),加盖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后于每周一上午(节假日顺延)安排专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述机构送交《协助查询书》(并附协助查询书的电子版光盘)。
五、 人民银行上述机构街道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查询书》后,应当核查《协助查询书》的要素是否完备。经核查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根据查询结果如实填写《协助查询答复书》(见附件2)。并加盖人民银行公章或协助查询专用章。经核查《协助查询书》要素不完备的,人民银行上述机构不予查询,并及时通知相关人民法院。
六、 被执行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备,人民银行只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备的被执行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进行汇总,不负责审查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使用人民银行上述机构提供的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信息,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人民银行上述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在协助查询过程中应当保守查询密码,不得向查询当事人及其关联人泄漏与查询有关的信息。
八、 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因按本通知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而被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九、 人民法院对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及工作人员执行本通知规定,或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应采取强制措施。如发生争议,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法发[2009]5号)同时废止。 附:1. 协助查询书
2. 协助查询答复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2010年7月23日印发
点评:
1、上述通知限制了现行各级法院均有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帐户的调查权,将权利收归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上述通知限制了现行法院有权随时查询灵活性高效性,改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集中批量办理,每周一上午(节假日顺延)安排专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述机构送交《协助查询书》(并附协助查询书的电子版光盘)。
3、上述通知改变了人民银行接到法院《协助查询书》后当场查询当时答复的做法,改为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根据查询结果如实填写《协助查询答复书》(见附件2)。
4、上述通知所作修改,将直接影响到现行民事诉讼法诉前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执行效果。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书副本。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在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但按照本通知是审批程序,从基层法院向高级法院申请查询到接到人民银行的查询结果,周期可能会达到1个月,尤其是地处偏远的法院,收到查询结果的周期更难保证,无法做得在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前采取保全措施,由于申请诉前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情况往往比较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会造成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查询的环节复杂、周期过长显然会影响财产保全的效果,致使财产保全的目的难以实现甚至或无法实现。
第四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 (法发[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等法律,现就人民法院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询对象限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人民法院需要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予以查询。
三、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由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集中批量办理。
四、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汇总 有关查询申请后,应当就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执行法院、执行案号等事项填写《协助查询书》,加盖 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后于每周一上午(节假日顺延)安排专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述机构送交《协助查询书》(并附协助查询书的电子版 光盘)。
五、人民银行上述机构街道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查询书》后,应当核查《协助查询书》的要素是否完备。经核查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 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根据查询结果如实填写《协助查询答复书》,并加盖人民银行公章或协助查询专用章。经核查《协助查询书》要素不完备的,人民银行 上述机构不予查询,并及时通知相关人民法院。
六、被执行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备,人民银行只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备的被执行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进行汇总,不负责审查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使用人民银行上述机构提供的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信息,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人民银行上述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在协助查询过程中应当保守查询密码,不得向查询当事人及其关联人泄漏与查询有关的信息。
八、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因按本通知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而被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九、人民法院对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及工作人员执行本通知规定,或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应采取强制措施。如发生争议,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法发[2009]5号)同时废止。 2010年7月14日
第五篇: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
(法发[2009]5号)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配合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现就人民法院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法人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需要查询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被执行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予以查询。查询对象仅限于生效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法人被执行人。
二、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应当就协助查询单位名称、执行案号、执行法院、被执行人名称及注册地等事项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见附件1),并附有关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协助查询通知书》可以邮寄送达或现场送达。
三、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后,应当核查协助查询机构是否准确、《协助查询通知书》的内容是否完备。经核查无误的,应及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并根据查询结果全面如实填写《协助查询答复书》(见附件
2、3)。经核查不符合查询条件的不予查询。
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协助查询通知书》的,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应在收到《协助查询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发出《协助查询答复书》。人民法院现场送达《协助查询通知书》的,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协助查询答复书》。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以集中批量的方式向人民银行提出查询申请。以该方式进行查询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每一项查询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统一向人民银行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及经审核的查询清单,查
询清单应包括各查询申请所依据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文号等信息,并加盖高级人民法院公章。人民银行不再对各查询申请进行逐一审核。
四、法人被执行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信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备,人民银行只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备的开户行信息进行汇总,不负责审查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人民银行上述机构提供的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人民法院应依法使用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协助查询过程中应当保守查询秘密,不得向被查询当事人及其关联人泄露与查询有关的信息。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因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而被起诉的,各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五、对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查询另行通知。通知下发前人民银行暂不提供查询。
六、本通知执行期间为印发之日起至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结束止。人民法院对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及公务人员执行本通知规定,或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应采取强制措施。如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直接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1
××××人民法院
协助查询法人被执行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通知书
(××××)××执×字第××号
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滋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须向你行查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注册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开户行名称,请予协助查询为盼。
(人民法院章)
××××年××月××日
附件2
协助查询答复书
(经检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存在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时使用)
编号:
┌─────────────────────────────────────────┐ │×××××:│ │根据贵单位《协助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通知书》(文号:│ │ )的要求,我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称:│ │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进行了查询,现将截至年月日│ │时的查询结果提供给贵单位。详见《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清单》)│ │。│ │ 该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 ││ ││ │(人民银行章)│ │年 月日│ ├─────────────────────────────────────────┤ │中国人民银行:×××:│ │被执行人(名称:)截至 │ │年 月 日 时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收悉。我单位将依法使用该查询结果。│ ││ ││ │查询机关名称:│ │查询机关工作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本答复书一式三联,一联由查询机关留存,两联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及深圳市中心支行留存。
附件3
协助查询答复书
(经检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不存在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时使用)
编号:
┌─────────────────────────────────────────┐ │×××××:│ │根据贵单位《协助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通知书》(文号:│ │)的要求,我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称:│ │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进行了查询,截至年 月日时,未发现被执行人 │ │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 该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 ││ │(人民银行章)│ │年 月 日│ ├─────────────────────────────────────────┤ │中国人民银行×××:│ │被执行人(名称:)截至│ │年 月 日 时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查询情况收悉。我单位将依法使用该查询│ │结果。│ ││ ││ │查询机关名称:│ │查询机关工作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查询法人被执行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工作的通知
(2009年2月16日 法办[200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法发[2009]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做好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是党中央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而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确定,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可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法人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信息。各级人民法院对查询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用好用足《通知》精神,及时查找法人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全力执结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积案。
二、关于查询对象
通过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确保金融稳定,妥善处理储户隐私和司法查询的关系,《通知》规定查询对象仅限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目前暂不能查询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三、关于查询方式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对本辖区的查询工作予以统一部署,灵活运用《通知》第三款规定的三种查询方式,确保工作的效率。
四、关于协助查询单位
五、关于查询内容协助查询的机构为《通知》第一款确定的单位,人民银行其他分支机构不负责协助查询工作。
查询的内容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执行法院依据该信息可到开户银行查询具体的账户信息。
六、关于查询范围
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储存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人民银行核准或向人民银行报备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等信息。该信息按法人注册地归集存储,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上海总部、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的所有开户银行名称;而非注册地查询机构不具备这一查询功能。
七、关于查询时间
人民法院可向人民银行请求协助查询的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结束止。今后的查询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一)执行法院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二款要求提交查询材料,确保查询事项的准确完整。有关查询资料应归档入卷。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规范辖区法院的工查询工作程序,确保查询工作的有序进行。各级人民法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查询工作,《协助查询通知书》要由执行局局长批准后发出。
(三)有关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使用查询结果,保守查询秘密,不得向被查询当事人及其关联人泄露与查询有关的信息。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与本地人民银行各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沟通联系,协调解决查询中出现的问题。对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及公务人员执行本通知规定,或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应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反映。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此次查询工作的经验,并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结束后10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