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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奖学金评定规则(通用)

法学院奖学金评定规则第一篇:法学院奖学金评定规则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则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奖励、激励和导向作用,特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人文学院凡在《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

法学院奖学金评定规则

第一篇:法学院奖学金评定规则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则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奖励、激励和导向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人文学院凡在《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正常学习年限内正式取得学籍、完成注册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含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2、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奋发向上,严谨踏实,勇于创新;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以身作则,在集体中起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

1、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受到党、团或校纪处分;

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3、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和导师课题组学术活动;

4、无故旷课、未经请假迟到注册,请人代注册、代他人注册;

5、所在宿舍卫生成绩连续3次或累计5次在80分以下;

6、学位课程首修不及格。

第五条 除上述条件以外,按当年国家奖学金的相关申请条件执行。

第三章 评定原则

第六条 原则上国家奖学金在《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正常学习年限内正式取得学籍、完成注册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含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中评定。

第七条 评定依据为:奖学金成绩评定细则(见附件一)和导师推荐意见。

第四章 评审及申诉机构

第八条 评审组:由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申诉组:由学院院长、书记及相关老师组成。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学院下发通知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请导师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不提交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评审组接到申请后,依据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及本规则进行审核评定,确定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向申诉组反映。申诉组及时受理并给予反馈。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投身到学校社会各项公益活动和班党团建设中,并在学风建设和科学研究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等行为,取消其本次奖学金评定资格,并且在校期间不得参加任何奖学金申请,同时按《东南大学研究生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因奖学金名额及奖学金下达时间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学院可对当年度评定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人文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附件一:

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按学习成绩、科研情况、综合表现进行评定。以最终加权成绩确定评定名次。

一、学习成绩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时的学位课平均规格化成绩以10%计入最终成绩。

二、科研成绩

1、论文发表情况: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一篇文章加40分。 在一级学科最高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加20分。 在二级学科最高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加10分。

其他CSSCI/CASS收录期刊文章加6分,中文核心期刊加3分,非收录国际会议文章加0.5分,国内会议文章加0.25分。(计为加分因素的论文只考虑学生为第一作者,或学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相应学习阶段正式发表的论文);

2、科研成果情况:

获得各类研究课题或参加导师研究项目等取得突出成绩者,可在申请奖项时提交相关材料,交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并确定是否予以加分及具体的加分数。

注:本次申请提交的成果(所有科研成果以实际发表为准)截止时间是2016年10月31日,且在科研成绩评定中只能使用一次。

三、综合表现

1、社会工作情况:担任学生干部且师生考评优秀者加1.5—2分,积极参与学校班级举办的各项集体活动,根据班级记录参与情况良好(参与次数达全部集体活动80%以上)者加1分。

第二篇:深圳大学法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 评选目的

为培养“四有”新人,推进校风学风建设,培养追求学术的风气,培养责任感和服务意识,锻炼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引入竞争,激励上进,表彰德智体美等方面优秀的学生,特设奖学金以资鼓励。

二. 评选原则及依据

1. 为了使评优更加公平合理,按照深圳大学《关于展开深圳大学2013-2014年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以及学校其它关于奖学金评定的相关工作方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2. 奖学金评选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 参评学生必须符合《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

4.学校奖学金以原始绩点进行评选,结果予以确认。加分后绩点超过某一等次原始绩点得获得该等次奖。国家和社会奖学金按教务部公布的学生最终成绩进行评选。

4.各类奖学金奖金不可兼得荣誉可兼得,奖金以最高一项计发。

5.获得5000元(含)以上社会奖学金,学校将另外颁发“特等奖学金”荣誉证书。

6.原则上,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参与学生工作的学生不可作为学生干部参加“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评选。

7.学院申报后,一旦发现与条件不符者即刻取消其评选资格,名额自动作废。如有在评选中弄虚作假者(如篡改成绩单、伪造获奖证明等),一律取消当年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8. 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执行。

三. 评选资格

1. 在校全日制

二、

三、四年级学生。

2. 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没有受过学校党、团或行政处分。

3. 原则上评选学年度内所有的课程必须及格。

四. 各类荣誉称号及评选程序

(一).各类荣誉称号的设置

1.学业优等生(含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1) 政府奖:国家奖学金 (2) 学校奖:校级学业优等生

(3) 社会奖: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提供给本校学生的相关奖学金 上述奖项以评选学年度学生学业成绩平均绩点为主要依据,对照评选条件,取出相应名次,同时以各评选细则规定为指导,评选出相关获奖等级。

2.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以评选学年度学生干部工作实绩为依据,评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3.社会工作优等生(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以社会服务工作实际为依据评选。校内学生工作不在此评选范围内。由学生工作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4. 文艺体育优等生(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以文娱、体育活动成绩为依据进行评选。

5. 学术创新优等生(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以学术理论研究、科技发明创造的成果为依据进行评选。 6. 特殊贡献奖

凡在社会工作,文艺体育,学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绩或受到重大表彰者,颁发“特殊贡献奖”。名单由学校推荐,经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报学校审批。 7. 退伍学生奖学金评选

参照《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具体条款执行。

(二).评选程序

1.评选开始时间:9月25日

2.学院成立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书记担任,成员由老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全院的评优工作小组的开展,审核有关评奖材料的真实性,监督评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进行,解决评奖工作中出现的争议。

3.基层评优小组以年级为单位,分别展开工作。各年级的基层评优小组由各班班长与学代会干部组成。

4、各班要成立由团支书、班长(学代会理事)、党员代表、男生代表、女生生表等5或者7人组成的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奖学金具体评选工作。按照院评优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开展本班的评优工作,包括进行全班的成绩排序、接受和审核申报材料、公布评选结果、解答同学的评选质疑等,保证本班评优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班评优工作小组严格按照细则审核各奖项申请人,并上报上级评审小组作进一步审核。

6、除学术创新优等生、特殊贡献奖,其他奖项均遵照以下评审程序:奖学金申请由各班评优小组作初步核实,再交由基层评选工作小组作第二轮审核,最终上交至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公正评选。

7、学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提交的候选人名单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名额总量控制,余额微调。

8、评选结果的公布:

基层评优工作小组评选的结果作为第1榜,在全年级同学中公示,时间为2天。如果学生对评选结果有疑问,可向基层评优工作小组申述。基层评优工作小组必须做好耐心细致的解答工作;如申述情况属实,则要对评选结果进行更正。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第2榜通过校内计算机网络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为2天。如果同学对评选结果仍有疑问,可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申述。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做好耐心细致的解答工作;如申述情况属实,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评选结果督促更正;如有错漏,院评优工作小组要对评选结果督促更正。 经过两榜公示后,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获奖名单。 四.各类荣誉称号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学业优等生:

以评选学年度内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按全年级排名,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为原则进行评选。 1.评选条件

本学年度所有各科课程必须合格; 2.评选方法

(1) 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以年级为单位,按同年级同专业排名。把所有参评学生的所选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平均绩点按照分数高低排序,分数相同时,按照本学年所选学分的多少来确定排名先后;所选学分相同时,以一学年必修课成绩的高低确定排名。

(2) 对照评选条件,取出相应的前几名,分别为该学年度的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候选人。法学系、社会学系分别按比例评选。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不超过本院参加评选学生总人数的18%,其中特等奖占1%,一等奖占5%,二等奖占12%.(二)优秀学生干部奖:

以学生干部工作实绩为依据进行评选。 1.评选条件

(1)在评选学年度内担任相关职务半年以上(无故离任或被免职者不得参评)。 (2)任职期间工作绩效鉴定必须为优秀。(具有多个职务的学生干部,只需其中一个鉴定为优秀,即符合优秀干部评选条件。) (3)本年度担任本院的学生干部。学生干部的包括院学生党支部委员,院团委副部长或以上干部,院学代会副主任以上副部,院学生会副部长以上干部,班委、团支部干部。

(4)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主动参与策划,组织各类具体的学生活动,成绩突出;对班风学风作出突出贡献。 2. 评选方法

(1) 采用个人申报的形式,填写申报表

(2) 由学院评优工作小组根据各申报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选。

(3) 各申请人须递交工作绩效鉴定。工作绩效由职务加分,获得荣誉称号及通报表扬加分累计。加分结果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

(4)“优秀学生干部”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超过本院参加评选学生总人数的4%,其中一等奖占0.5%,二等奖占1.5%,三等奖占2%。

(三) 社会工作优等生:.

以社会服务工作实绩为依据进行评选。校内学生工作不在此评选范围内。 1. 评选条件: (1)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受到校级以上单位、组织书面表彰 (2)获国家级或以上、省级或市级表彰者可以申报一等、二等奖学金,不设比例。获校级奖励者可以申报三等奖。

(3) 工作积极负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为社会服务作出贡献。 2. 评选方法:(1)采取个人申报的形式,填写申请表。附书面表彰证明。 (2)“社会工作优等生”一,二等奖不设比例,由院评优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和获奖进行初审,由深圳大学学生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三等奖不超过本院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另按学院参加大运会志愿者人数增加2%.(四)文艺体育优等生:

以文娱、体育活动成绩为依据进行评选。 1. 评选条件:

(1)校级以上文艺、体育竞赛中成绩优秀,获得书面表彰。

(2)获国家级或以上、省级或市级表彰者可以申报一等、二等奖学金,不设比例。获校级奖励者可以申报三等奖。

(3)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文艺体育活动,在学校、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中,没有无故缺席纪录。 2. 评选方法:

(1) 采取个人申报的形式,填写申请表。附书面表彰证明。

(2) “文艺体育优等生”一,二等奖不设比例,由院评优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和获奖进行初审,由深圳大学学生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三等奖不超过本院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

(五)学术创新优等生

以学术理论研究、科技发明创造的成果为依据进行评选。 1.评选条件:(符合任一条件即可)

(1) 在本学年度,参加过或正在参加由老师牵头或指导的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是项目或课题组成员之一。

(2) 在国家、省、市级报纸、刊物上发表过理论研究文章。

(3) 因学术理论研究、科技发明创造、专业竞赛等方面成绩表现突出,获得过国家、省、市、校、院表彰的。 2. 评选方法:

(1) 采取个人申报的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个人鉴定,发表文章的复印件,所参加科研,学术活动情况等。

(2) “学术创新优等生”不设比例,由院评优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和获奖进行初审,由深圳大学学生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 3.评选标准详见学校另文规定

(六)特殊贡献奖

凡在社会工作、文艺体育、道德风尚、学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绩或受到重大表彰者,颁发“特殊贡献奖”。名单由学院推荐,经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报学校审定批准。

五、各类奖项评选名额

1、国家奖学金候选人4名(最终名额确定在校评审委员会)

2、好日子奖学金6名

3、学业奖学金:特等奖(1%)13名、一等奖(5%)64名 、二等(12%)153名

4、优秀学生干部奖:一等(0.5%)6名、二等奖(1.5%)19名、三等奖(2%)25名

5、社会工作奖

一、二等不设比例由学院初审,学校最终评定。三等奖(2%)25名。.

6、文艺体育优等生奖

一、二等不设比例由学院初审,学校最终评定。三等奖(2%)25名。

7、学术创新奖不设比例由学院初审,学校最终评定。 五.其它类奖学金评选办法

该奖项评选参照《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具体条款执行

深圳大学法学院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日

第三篇:奖学金评定细则-计算机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基本奖、助学金的评定以综合成绩为依据,等级比例以学生数为基数,按学校的规定,由学科评定小组评定。

综合成绩 =学生全部学位课平均成绩+附加分。

附加分:第一学年期间,在核心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学术领域相关的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每篇论文加1分。

出现考试或考查(含所有课程)不及格者,只能评为三等。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2012年9月15日

第四篇:计算机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计算机学院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明礼诚信,为人正派,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当学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全部及格;

四、当学未受到校纪或其它处分;

五、上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上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完成30个小时。

六、为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七、学习态度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专研精神,上学年在本专业成绩排名达到前20%。

八、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等级考试均达到学校要求。

九、家庭贫困,生活俭朴,通过学校和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证的,且被认定为“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

十、愿意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志愿服务工作,且获奖后的当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30个小时。

十一、同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再按计算机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得分排序。

第五篇: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评定细则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奖学金。为了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和评定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国家奖学金的性质、资助对象

1、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和重视;

2、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 国家奖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1、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奖学金名额进行评审推荐;

2、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①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②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③ 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在70分以上)

④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学年学业表现及综合测评成绩均在全班前10%以内;各门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⑤ 有突出事迹表现、曾获得两次以上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

2、申请和评审程序

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我校全日制品学兼优的

二、三年级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班主任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所在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签署意见,附该生成绩打印表并加盖系院公章,送学生处汇总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由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3、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实行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

4、学院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将推荐材料和名单上报教育厅审核。

四、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该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2、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得用奖学金请客吃饭,购买高档的奢侈品。一经发现,将收回国家奖学金;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而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 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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