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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全文)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第一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企业应在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资产损失实际发生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资料。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第一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在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资产损失实际发生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资料。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1 《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财产损失明细汇总表》及附件(一份);

2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实际工作中需要);

3 与损失相关的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复印件(一份);

4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复印件(一份); 5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

资料查验通过后,综合服务窗口于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未通过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并告知纳税人,初审通过的,于9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区(市)县国税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于14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报区(市)县国税分管局领导审核。区(市)县国税分管局领导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如属本级终审,则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审决定;由市国税局负责审批的,且同意上报则由政策法规科将相关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传递至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审决定;省国税局负责审批的,由市国税局将资料传递至省国税局终审。

终审后,政策法规科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由其传递给纳税人。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1 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 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税指南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认定证据、申请审批程序等事项,规范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一、资产损失的类别

《管理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将资产损失分为三类: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它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

(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它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

(三)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确认办法

(一) 自行计算扣除: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由纳税人自行计算扣除。

(二)审批扣除:除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由纳税人自行计算扣除外,其他可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才能税前扣除。

三、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时限

1

(一)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税前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二)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款,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四、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要求

(一)企业申请审批的时限:

1、企业内发生资产损失事项,如属须审批扣除范围的,应在资产损失发生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审批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审批申请的截止日期为资产损失发生所属终了后45日。

(二)企业申请审批的部门

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应按以下审批权限,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规定的审批资料。 1.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权限:

(1)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的审批事项。

(2)企业在一个纳税内发生的资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3)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审批事项。

2、广州市国税局审批权限:企业在一个纳税内发生的资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

(三)特别说明

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审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

(一)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二)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

4 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五、纳税人特别需要注意的几方面问题

(一)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该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以降低涉税风险。

(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

5 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证据的范围和内容应当具有充分性和相关性。

(五)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六)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八、不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九、相关的法律责任

6 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而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篇:深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流程

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 造成资产损失。 这部分资产对应的增值税不需要单独转出, 而且损失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办理流程为:

1)在国税地税领取《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填报。

2)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3)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4)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5)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6)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7)企业内部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和资料。

8)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9)自然灾害内部说明。

对于上面第三项资产损失鉴证报告,需要企业向中介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1、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2、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认定。

第四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最新精神

一、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主要变化点

1、审批制改申报制

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老文件是使用审批,现在改成申报了。不过还是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 由于名义上取消了审批,原来自行计算扣除的改叫“清单申报”,原来需要审批的改叫“专项申报”。

2、资产损失范围扩大了,体现了国税办函(2010)535号精神。

新文件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不再强调与收入有关,也就是说未使用的资产、不产生应税收入的资产发生的损失也可以扣除了。在资产定义的列举中也多了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无形资产三种。

3、降低了坏账损失扣除门槛

新文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这比原来的“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的规定,明显降低了要求。

4、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不是所有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都是法定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新《办法》明确,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可以在税前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由企业负责举证,企业法定资产损失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增加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6、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 新《办法》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资产损失年度确定及追补确认的相关规定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的规定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追补确认的规定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3)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4)专项资产损失延期申报的规定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 我们要做的准备

一、明确本年度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和金额

明确2011年度需要在税前申报的资产损失,包括2011年度实际发生的和在5年期追溯范围内的损失。各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需对各公司已经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做一个梳理,哪些是证据资料齐全,有望在在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清申报并获得税务机关确认的,同时要积极准备资料。

二、向税务机关准备延期申报申请

对不能及时在2011年度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申报。

因为此新《办法》在2011年度4月份发布,2011年度是第一个执行此新办法的年度,对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税务部门可以追补确认。2011年度以后,则应按实际发生年度申报,2012年度要追补确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是否会以税务部门确认的《延期申报申请》为要件,还不得而知,请大家做好准备。

三、做好沟通工作

积极向税务机关和有合作关系的中介机构咨询具体内容,做好事前沟通。

附件:

1、国税发211(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5、税务师事务所资产损失鉴证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部 2012-3-1

第五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国税公告„2011‟3号

公告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正确贯彻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依据25号公告第五十一条要求,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25号公告规定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按要求提供申报清单(清单式样见附件一)和专项申报报告,专项申报报告应在分项的基础上逐笔列明报损资产的类别、计税成本、累计折旧或摊销、净值、残值、净损失以及损失原因等内容,需报送明细表和相关资料的,应作为专项申报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

二、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统一汇总至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申报扣除。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时,应对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企业补正,企业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审核,不改变企业对其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户分项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式样见附件二),在每年6月30日前登记相关内容,并做好内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工作;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应按征管要求建立纳税档案。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将企业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列为每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内容,对符合25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进行核查,加强事后监督管理。

六、2010年度已审批的资产损失,企业按审批结果在税前扣除;尚未审批的,企业按25号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申报扣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已进行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25号公告要求,补报申报清单。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清单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分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1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杨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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