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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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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根据工作的内容与性质,报告划分为不同的写作格式,加上报告的内容较多,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写报告。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对溧阳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的调查报告

发表时间: 2007-08-23 来源: 作者:万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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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断提高广大办案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各地人民法院对本院审、执结案件都实行了案件质量评查(有些地方也被称之为案件质量检查)。溧阳市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起步较早,该院自1994年即开始案件评查工作,至今已走过了十个年头。自从1997年之后,该院每年都要评查数千件案件,例如该院1997年评查4433件,1998年评查6138件,1999年评查7839件,2000年评查8521件,2001年评查6766件,2002年抽评2658件。自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以来,该院各类案件的质量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自1997年以后各类案件的平均优秀率年年维持在92%以上,其中1997年的平均优秀率为95.76%,1998年为92%,1999年为94.78%,2000年为96.24%,2001年为94.96%,2002年为96.17%。案件的不合格率则自1997年后年年低于0.5%,其中1997年为0.45%,1998年为0.2%,1999年为0.03%,2000年为0.02%,2001年为0.01%,2002年为0.075%。随着案件质量的提高,溧阳市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也得到了较大的提升。1999年该院还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文明法院”,2000年又被授予“全省人民满意法院”等荣誉称号。可以这样概括溧阳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发展历程,即开始于1994年,发展于1996年至1999年,完善于2001年至2002年。目前该院各类案件的质量评查都有一整套完整的规范。质量评查工作在院党组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全体评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已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笔者通过对该院几年来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调查,发现其案件质量评查主要经历了如下三个发展阶段:

一、对部分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发展到对全部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该院在1994年开始案件质量评查时,评查的范围仅限定在一些民事和经济案件中。担任质量评查任务的也仅是个别退居二线的老庭长。通过一阶段的评查,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为此,该院于1996年成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检查室,归口于政工科管理,质检人员也相应进行了增加和固定。1997年评查范围扩大到执行案件。1999年又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纳入了评查范围。同年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划归审监庭负责。至此,该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原来的只对部分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发展到对全部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二、对个案进行评查发展到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又从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发展到抽卷评查。该院自1994年即开始对民事和经济案件进行评查,但当时并不是对以上两类案件中的所有案件均进行评查,当时评查的只是以上两类案件中的一些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个别矛盾激化案件和群众比较关注的案件,即个案评查。后评查范围不断扩大,至1999年该院所有类型案件均纳入了评查范围。鉴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开展后,该院各类案件的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各类案件的优秀率年年维持在92%以上,不合格率逐年递减,在这种情况下,该院认为再化大量的精力投入到每年质检几千件案件中去,显然已意义不大,为此,该院于2002年初开始实行案件抽评,即对行政案件实行全数评查,对民

一、民二案件按报结数的30%抽评,对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均按报结数的50%抽评。抽评工作的开展,不但没有降低大家的办案质量意识,相反由于案件评查的少了,评查的质量却提高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更促使办案人员认真办案,并想方设法提高案件质量。

三、从重实体评查发展到重程序评查。

该院在实施案件评查之初,重点放在了评查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上。案件的程序差错问题往往被忽略,甚至当事人依法应该享受的重大诉讼权利被剥夺,也不会引起案件评查人员的注意。随着实体公正具有相对性、程序公正具有绝对性观念的提出及重视,该院的案件评查的重点也相应作了调整,即从原来的重实体评查,发展到重程序评查。目前该院制订的各类案件百分制评分标准中,程序评查分约占到整个评分标准的80%。对一些因属于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判决

结果,则不再作为案件评查扣分理由。这一案件评查观念的转变,使得审判领域广大案件承办人员敢干当庭大胆下判,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当庭结案率和办案效率。

通过调查,笔者认为,溧阳市人民法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至少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承办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提高各类案件质量。

评查的根本目的是要求承办人员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格依法办案,把案件办好。实现这一目的的具体途径是案件评查人员通过评查案件,查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所查找出的问题带有共性现象,则及时在季度、年度通报上予以通报,如只是个性问题,则及时与承办人员交换意见,指出不足。通过暴露出共性或个性问题,防止今后此类问题的出现,从而提高办案质量。近几年该院评查出的案件优秀率年年超92%,不合格率不到0.8%,这就充分证明评查工作对提高办案质量是大有裨益的。现在审判员无论在驾驭庭审、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还是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执行员在动用强制执行措施时准备材料仔细程度方面、速录员在开庭记录方面均较过去有了长足的进步。全院上下无论是审判员还是书记员,案件的质量意识已有明显的提高。案件评查工作的开展,极大地促进了全院各类案件质量的提高。

二、有利于院领导从宏观上掌握和了解全院各类案件质量状况,科学合理地决策。

对各类案件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是院长的职责,但由于院长的事务性工作较多,因此,要求院长本人亲自实施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由于各类案件的质量评查,均系在案件审结、执结后进行的,案件评查工作明显带有滞后性和被动性的特点,因此,案件质量评查符合审监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将案件评查工作交由审监庭负责,由审监庭代院长行使案件质量管理和监督职能,理论上是说得通的,实践上也是可行的。为此溧阳市人民法院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交由审监厅具体负责实施。该庭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人员,站在对院党组负责、对案件质量负责的高度,认真履行各项案件评查职能,详细记录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注意总结案件审理中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随时向院领导汇报,并通过每季度发布质检通报的形式向全院公布评查结果。这为院领导从宏观上掌握和了解全院各类案件质量状况,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院领导在实践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提供了参考。这是近几年来该院案件质量较好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有利于加强对卷宗的管理。

该院在采取案件质量评查措施之前,往往一个案件审结、执结之后,承办人员又忙于审理、执行另外的案件,卷宗常常得不到及时装订,当年终卷宗需要归档时,不得已只得集中时间装订案卷。这样装订出来的卷宗,难免不存在问题,甚至有些卷宗中还缺少一些必要的材料。这给卷宗归档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麻烦。而自从采取了案件质量评查及与此相关的如案件审结、执结后,卷宗未装订不得报结、各庭将卷宗送交审监庭评查的同时,需附送当月结案表等措施之后,卷宗装订中存在的问题迎刃而解。不但如此,该院目前的卷宗管理上还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该院的档案管理工作还于2000年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而这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着很大的联系。

四、有利于权利人申请执行。

如前所述,以前有些承办人员在案件审结之后,出于多种原因,卷宗不及时装订,导致权利人持人民法院第一次裁判文书申请执行,立案庭从相关业务庭调不来卷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执行,有的还因延误卷宗送交时间,而错过了案件最佳执行时机,使本来有可能执行的案件变成“死案”,损坏了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而现在由于建立了案件评查制度,以及采取了一些与评查制度相关的配套措施,以上这些问题已经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变。目前,只要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庭一般均能及时从相关业务庭调来卷宗,准时立案,准时移交执行。这不但提高了办事效率,还提升了人民法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通过调查,笔者认为,该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做法:

一、选准、选好案件质量评查人员。

为了提高案件评查质量,同时也为了使评查人员的评查结果有说服力,该院在选派审监法官并兼案件评查人员时(案件评查归口审监庭管理),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即一是评查人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是应有一定的理论水平,三是必须具有相当的自律性,四是有不怕得罪人的品格。目前该院选派的8名案件评查人员,均具有10多年以上的审判实践经验。在学历层次上,3人本科,5人专科。而且这些同志思想品德比较好,办事公正。这为客观公正地做好该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人力保障。

二、定期全面评查与不定期专项评查相结合。

定期全面评查的目的是为了使全院审判人员时刻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意识,而不定期专项评查的目的则是为了准确掌握和了解某类案件全院审理的基本情况,如检查一个时期以为全院撤诉案件的情况,或者检查某个阶段全院案件的收费情况,等等。相当一个时期,该院基本上实施的是定期全面评查,随着案件评查经验的不断积累,以及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自2001年开始,该院在平时定期举行案件全面评查的基础上,又不定期地开展了案件专项评查,并收到了好的效果。两项制度的结合使用,使得院领导掌握全院案件质量情况较原来更全面、更准确,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也更有针对性。如该院曾于2001年上半年对全院4月份的所有撤诉案件进行一次评查后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以撤诉形式结案的案件,操作不规范,突出表现在当事人利用撤诉,规避诉讼收费,以及本不该允许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承办人员为图省事,竟也允许当事人撤诉结案。针对以上情况,该院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制定了规范撤诉的相关规定。

三、将立案从审理环节中分开进行评查。

该院实施案件评查初期,由于立审工作尚未严格分开,尤其是基层法庭更是立审不分,因此,该院将立案和审理作为了案件的一个整体进行评查,即立案中出的问题,也作为案件审理环节质量有瑕疵对待。随着立审工作的分开,发现原先的这种立审不分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它不但不利于对立案工作的考评和对立案中出现问题的总结,而且将立案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算”在审理环节案件承办人员的头上,一定程度上也挫伤了业务庭和基层法庭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此,该院于2001年将立案和审理分开进行评查。事实证明,这种分享能够促使立案庭和业务庭的审判人员各司其职,立案环节出现问题明显减少。

四、将案件评查纳入审判考评机制。

案件质量评查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溧阳市法院首先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平时开展的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庭审观摩、确定违法审判和错案等工作纳入对审判人员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如该院规定,一份裁判文书上出现两处以上差错未校对出,或出现三枚以上校对章,当月业务百分制考核将被扣除1分。每发现一件超审限案件,将被扣除3分。业务考核得分将与目标管理奖挂钩,即每被扣除1分,当月将被扣奖金7.50元。其次,案件评查结果与年终开展的各项评比,甚至确定审判长资格联系起来。如该院规定,当年案件评查不合格率超过2%,下年将被取消审判长资格。第三,案件评查与该院开展的社会监督办案机制联系起来。每季度将案件评查中查出的平均办案周期、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案件等情况,张榜公示。这些措施的推行,有力地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提高了广大审判人员的办案责任心,从而大大地提高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五、将违法审判和错案评定工作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分离出来。

违法审判案件和错案均系质量有严重瑕疵的案件,这一点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一定的联系,但案件的一般质量瑕疵与违法审判、错案毕竟有着本质的区别。鉴定违法审判和错案属于纪检监察领域的工作,案件质量评查则属于案件质量管理领域的工作,将违法审判、错案评定工作纳入案件评查范围,不利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为此,该院自1998年开始将评定违法审判和错案工作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分离出来,当然如果在案件评查中发现某案有可能构成违法审判或错案,则评查人员直接将该案交由纪检监察室研究决定。这一分离既有利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

开展,又能使纪检监察部门集中精力抓好违法审判和错案的鉴定工作。

六、将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与决定是否纠错的再审程序严格区分开来。

该院始终认为,案件质量评查仅是人民法院内部采取的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一项制度,查出问题并揭示问题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而再审程序则是指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启动再审的诉讼程序予以纠正的程序。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目的,不是为了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进行纠错。评查中发现案件审理程序上存在问题时,只要当事人不提出,均不启动再审程序。如发现案件审理程序上存在问题时,在决定如何纠正上,该院采取了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区别对待的方法,即如果是发现刑事案件原判畸重,则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错,蓁则不应启动再审程序。如果是民商和行政案件,如当事人对原审案件未提出异议,则只要这种处理结果不损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均不启动再审程序。当然,不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并不等于内部不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作者单位:溧阳市人民法院)

第二篇:**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案件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装订等的评查。

第四条 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和考核工作。案件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第二章 案件评查操作规则

第五条 各业务庭、局办理终结的案件报结后,应依据立案庭打印的结案清单,以办案人为单位填写质量评查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次月5日前 将案卷整理装订后送审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审管办对各业务庭、局移交的案卷要逐案核对,登记完毕后,输入计算机。

第七条 评查法官在评查中,不得通知案件主审人私下进行改动或出借卷宗,确需要借用卷宗的,须经分管审管办院长批准。

第八条 对当月送评的案卷,评查法官应在30日内评查终结,逐案填写《案件评查扣分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留审管办备查),列明扣分原因、数额,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评查结论。月底审管办以部门为单位汇总成表,经评查小组审核批准后送政治处及被评查庭各1份,并于每季度末进行通报。

第九条 凡评查终结的案件,须加盖评查章,评查完毕退回业务庭归档。 第十条 评查终结的案卷中需要补正的,由各业务庭、局负责人监督本部门承办法官补正后交审管办,审管办审查后退回相关业务庭归档,补正后的案卷不改变评查结论。

第三章 案件质量评查考核办法 第一节 案件评查方式及范围

第十一条 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 对当年一审审结生效、二审维持原判、执行终结、执清的案件采取常规评查,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 第十三条 对发还、改判、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第十四条 对上级法院或本院要求进行评查的案件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五条 案件质量考核实行扣分制。每个案卷设计满分为100分,包括案件审理、执行、法律文书、卷宗装订四个方面。 第四章 评查标准 第一节审理案卷

第十六条审理卷宗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

1、未经批准超审限的扣10分。

2、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未按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或开庭传票的扣10分。

3、诉讼主体不合格或漏列当事人的扣20分。

4、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违反规定的扣10分。

5、刑事案件没有依法为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扣10分。

6、证据来源不明的扣10分。

7、未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回避条件的扣10分。

8、庭审笔录或其他笔录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或出现其他重大差错,影响正常审判活动的,扣10分。

9、庭审笔录或其他笔录涂改,审判人员未按规定签名,当事人未按手印或签名的每处扣3分。

10、予以定案的证据未经质证的扣15分。

11、经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无合议庭笔录的扣10分。

12、合议庭笔录无合议庭成员签名、一人代签或签名不全的扣5分。

13、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充分的扣10分。

14、违法裁定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扣10分。

15、传票、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或有漏项的扣5分。

16、合议庭确认的事实前后矛盾、出入较大导致错判的扣15分。

17、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法的扣20分。

18、案件定性错误的扣15分。

19、判决结果漏项的扣20分。 20、审理案件,自审自记的扣5分。

21、缺少必需的法律文书的扣10分。

22、应该送达的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扣15分(如撤诉裁定书、中止执行裁定书只送达申请人的)。

23、案件被中院发还重审的扣20分。

24、案件被中院全部改判的扣20分,部分改判的扣10分。

25、卷宗材料顺序混乱、装订不规范或不按时归档的扣5分。 第二节 执行案卷

第十七条执行卷宗按以下标准扣分。

1、未按规定标准收取执行费的扣5分(经批准缓、减、免的除外)。

2、未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扣10分。

3、对执行到位的款物,不及时发还权利人或违反规定不及时把执行款交付内勤、财务部门的扣10分。

4、违反法律规定,将执行款物交由案外人代收的扣20分。

5、违反执行程序,对扣押物既未评估又未经当事人认可,擅自定价处理的扣20分。

6、对已提出的执行异议,未予审查且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的扣15分。

7、可分割财产明显超标的扣押或错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未及时纠正的扣1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0分。

8、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中止、终结执行案件的扣10分。

9、非法采取查封、扣押、扣划等强制措施的扣20分。

10、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扣20分。

11、在执行期限内未能结案且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每件扣10分。

12、应该送达的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扣10分(如中止执行裁定书只送达申请人的)。

14、不符合结案条件而报结的扣15分。

15、合议笔录签名不齐全的扣5分。

16、卷宗装订不规范或不按时归档的扣5 分。 第三节 裁判文书 第十八条裁判文书按以下标准扣分

1、制作裁判文书未经有权签发领导签发的扣10分。

2、裁判文书的首部文书名称错误的,扣5分。

3、法院名称表述不规范或不完整的,扣1分。

4、诉讼参加人姓名(名称)基本情况表述不规范或错误的,每处扣1分。

5、案件来源、审理经过交待不完整的,扣1分。

6、案由表述不规范的,扣1分。

7、裁判文书每出现错、别、漏字的每处扣1分。

8、裁判文书中关键性文字错误的每处扣5分(如原告写成被告、判决主文中数字出现错误等)。

9、裁判文书案号、院印、核对章等出现形式要件错误、漏项的每处扣2分。

10、调解书主文与协议内容不一致的扣10分。

11、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准确、不规范、容易产生歧义的,扣10分。

12、漏引、错引法律条文的扣10分。

13、裁判文书未写明诉讼费用承担数额的扣10分。

14、裁判文书改动部分未盖校对章,尾部未盖核对无异章的各扣2分。 第五章 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节 追究范围

第十九条 案件质量界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案件评查整体得分在80分(含本数)以上的为合格案件,80分(不含本数)到60分(含本数)的为基本合格案件;60分(不含本数)以下的为不合格案件;得分在95分以上的疑难或重大矛盾纠纷案件,经评查认为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审理质量特别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第二十条 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的范围为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责:

(一)二审期间认罪,积极缴纳罚金、附带民事调解后从轻改判刑期的;

(二)二审期间发现漏罪、抓获同案犯需要一并判决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或增加新的主张的;

(四)一审判决没有错误,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改判的;

(五)二审大部分维持,仅改判小部分的;

(六)司法解释及政策修订的;

(七)在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自由裁量显失公平或量刑畸轻畸重的除外)有不同认识或基于化解矛盾而作了适当调整的;

(八)确因信访、稳定等因素发还一审法院,要求做调解稳控工作的;

(九)其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可不追究案件瑕疵责任的。 第二节 责任划分

第二十二条 适用独任程序审理和执行的案件,承办该案的法官为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该案的主审法官为直接责任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为次位责任人。但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持正确意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作出裁判的案件被评定为不合格案件的,属案件主审法官漏报案件主要事实、重要情节的,该案主审法官为责任人;属审判委员会委员责任的,对该案持非正确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为责任人。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审管办每季度末前将上季度案件评查情况通报全院,并以此作为年终审判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被评为不合格的案件,扣发办案补助;被评为优秀的案件,除办案补助外年底视情况定每件奖励金额。年内出现不合格案件占所办案件的百分比在10%以上或基本合格案件占所办案件的百分比在25%以上的庭室和办案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第二十七条 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违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之规定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篇:全州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2010-03-24 08:55) 本文现已有 2019 次点击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法院审判管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强化内部监督,确保办案质量与效率,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细则》、《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各类已审结、执结生效案件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质量及卷宗装订质量等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坚持以下原则:⑴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忠于事实与法律原则;⑵独立评查与集体讨论相结合原则;⑶监督、指导、激励与防范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州中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设立相应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对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州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除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外,还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的检查和对监督评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州中院参与案件评查的工作人员,可从本院其他业务庭或从各基层人民法院抽调。

第六条 评查人员在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当中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透露所评查案件的审判机密。

第二节 评查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立案案件;

(二)

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执行案件;

(四)国家赔偿案件;

(五)申诉复查、申请再审案件;

(六)再审案件;

(七)减刑、假释案件;

(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第八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二)采信证据是否恰当;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裁判、执行结果是否公正;

(六)审理、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七)审执期限是否合规;

(八)法律文书是否合格;

(九)各类法律文书送达是否合法;

(十)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十一)有无影响案件质量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内容中的各类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第十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评查人在评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等情况不明的,有权要求原承办法官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采取定期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等方式。

第十二条 定期评查是指对本单位各类已审、执结的生效案件质量所进行的常规评查,包括自查和抽查。

自查可按月或季度进行,各基层法院可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评查范围并组织实施。抽查每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

州中院每年组织对各基层法院审、执结的各类生效案件按5%-10%的比例随机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专项评查是指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对已审结、执结的某一类生效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

专项评查不定期进行,由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根据院领导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重点评查是指对某一重点案件进行的评查。重点案件包括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领导机关和领导及上级法院重点交办督办案件,当事人反复缠诉缠访案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案件,抗诉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节 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行等级评定制度。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进行评查时,应对被评查案件的质量等级作出评定。

第十六条 案件质量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75分以上的为合格,60分以上不满75分的为基本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对于得分在95分以上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评查认为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质量特别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第十八条 评定为优秀、不合格等级的案件原则上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直接报请院长决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州中院对基层法院的案件进行抽查时评定为优秀或不合格的案件,可经评查小组讨论决定后直接根据多数人意见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各类案件评分分值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每方面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一)立案案件满分100分,其中立案审查及处理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5分,卷宗装订方面5分;

(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满分均为100分,其中案件审理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5分,卷宗装订方面5分;

(三)执行案件满分100分,执行工作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5分,卷宗装订方面5分。

第二十条 国家赔偿案件参照行政案件评分标准进行评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再审案件根据其性质,分别参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查。

第二十一条 评查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申请再审以及再审案件,应同时对上述案件的立案环节进行评查。立案环节方面的问题另行反馈,不计入被评查案件的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下明显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不再评分。

(一)确认诉讼主体错误致使案件需要再审的;

(二)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案件裁判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错误,导致案件裁判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

(四)判决主文出现重大错误,导致案件需要再审的;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私自制作法律文书的;

(七)制作的法律文书擅自改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结果的;

(八)案件被确认国家赔偿的。

对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情形,拟评定为不合格案件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立案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扣25分: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予受理的案件未依法裁决的;

(二)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对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违反法律规定再移送、退回原法院或不依法立案的;

(四)未经批准超级别管辖的;

(五)对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未尽告知义务即将案件按撤诉处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诉讼收费管理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对当事人减收、免收诉讼费用的;

(七)法律文书漏送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立案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扣分:

(一)立案登记表应当填写而未填写或填写不全的,扣2-3分;

(二)案由、案号不规范、不完整的,各扣3分;

(三)案件受理费收、减、免、缓等手续不全的,各扣5分;

(四)立案审查环节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每出现一处扣5分;

(五)诉讼参加人的手续不完备的,扣5分;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审查不当的,扣5分;

(六)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但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扣5分;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扣5分;

(七)诉讼证据材料清单应注明提供人而未注明的,扣3分;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扣3分;

(八)庭审、听证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捺印)的,扣3-5分;

(九)合议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扣3-5分;

(十)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保全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对案外人关于诉前保全的异议未审查、答复的,扣10分;

(十一)延长、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报批手续不全的,扣5分;

(十二)中止、不计入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的,扣10分;

(十三)未经依法批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扣5-10分;

(十四)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法律文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扣25分:

(一)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定案证据应当质证而未质证的;

(三)漏判自诉请求或裁判超出自诉请求,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对妨碍刑事诉讼的人员采取拘留措施的;

(六)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刑事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扣分:

(一)辩护人、代理人手续不完备的,扣5分;依法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未通知的,扣5分;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未指定的,扣5分;

(二)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但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扣5分;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变更情况的,扣5分;

(三)依法应当公开开庭的案件没有公开开庭,或者不应当公开开庭的案件公开开庭,扣5分;

(四)庭审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捺印)的,扣3-5分;

(五)合议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扣3-5分;

(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定罪正确,案件量刑虽在法定幅度内,但明显畸轻或偏重并被改判的,扣10分;

(七)二审案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就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的,扣10分;

(八)主要事实认定不当,但不影响定罪量刑或附带民事责任承担的,扣15分;

(九)引用法律明显不当,但不影响定罪量刑或附带民事责任承担的,扣15分;

(十)延长、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报批手续不全的,扣5分;

(十一)中止、不计入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的,扣10分;

(十二)未经依法批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扣5-10分;

(十三)适用简易程序明显不当的,扣10分;

(十四)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

(十五)违反法律规定对妨碍刑事诉讼的人员采取拘传、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扣15分;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

(十六)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第二十七条 民事、行政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扣25分:

(一)漏列诉讼当事人或违反法律规定追加、变更当事人的;

(二)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定案证据应当质证而未质证的;

(四)民事案件基于以下原因之一,导致案件因新证据而被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第一,未按相关规定履行释明义务,造成当事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据的;第二,对当事人要求延期举证的申请,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的;第三,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并且也未作出说明的;

(五)民事案件漏判本诉及反诉诉讼请求或裁判超出本诉或反诉请求,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部分错误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对妨碍民事(行政)诉讼的人员采取拘留措施的;

(七)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民事、行政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扣分:

(一)诉讼参加人的手续不完备的,扣5分;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审查不当的,扣5分;

(二)案由确定明显不当的,扣3分;

(三)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但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扣5分;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扣5分;

(四)诉讼证据材料应注明提供人而未注明的,扣3分;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扣3分;

(五)依法应当公开开庭的案件没有公开开庭,或者不应当公开开庭的案件公开开庭,扣5分;

(六)庭审、调查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捺印)的,扣3-5分;

(七)合议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扣3-5分;

(八)按照规定应当组织调解的案件未作调解工作的,扣10分;

(九)主要事实认定不当,但未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扣15分;

(十)引用法律明显不当,但未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扣15分;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保全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对案外人关于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的异议未审查、答复的,扣10分;

(十二)延长、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报批手续不全的,扣5分;

(十三)中止、不计入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的,扣10分;

(十四)未经依法批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扣5-10分;

(十五)适用简易程序明显不当的,扣10分;

(十六)违反法律规定对妨碍民事(行政)诉讼的人员采取拘传、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扣15分;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

(十七)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第二十九条 民事调解案件、行政侵权附带调解案件以及行政赔偿调解案件按以下情形分别扣分:

(一)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当事人未签名的,扣10-15分;

(二)经普通程序调解结案的案件,无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扣10-20分;

(三)虽然可以不制作调解文书的调解案件,但当事人要求制作却未制作的,扣5分;

(四)调解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5分;

(五)需要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案件,虽然经第三人同意后调解结案,但却未依法向第三人送达调解书的,扣25分。

第三十条 执行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扣25分:

(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被执行主体错误的;

(四)采取拘留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执行文书漏送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执行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扣分:

(一)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每出现一处扣5分;

(二)违反法律规定采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手续不完备的,扣3-5分;

(三)违反法律规定超标的采取执行措施的,扣5分;

(四)对案外人异议或当事人复议申请未依法审查和处理的,扣10分;

(五)解除执行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

(六)执行笔录未经当事人未签名(捺印)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的,扣3-5分;

(七)评议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扣3-5分;

(八)决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扣3-5分;

(九)采取罚款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扣15分。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

(十)执行款物的交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

(十一)债务分配顺序或比例不合法的,扣5分;

(十二)执行和解手续不完备的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10分;

(十三)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不合法的,扣5分;

(十四)执行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文书漏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扣5分。

第三十二条 法律文书方面按以下情形分别扣分:

(一)法律文书首部的文书名称或字号错误,或法院名称表述不规范不完整的,扣5分;

(二)诉讼参加人姓名(名称)基本情况明显表述不规范或错误的,每出现一处扣1分;漏列诉讼参加人的,扣5分;

(三)案件来源、审理经过交待不完整的,扣1分;

(四)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不清楚的,扣3分;

(五)列举证据不详实、无序的,扣2分;

(六)漏引、错引法律条款的,扣2分(属引用法律错误的,在实体处理中扣分,文书中不再扣分);

(七)裁判理由阐述不当或说理不清晰、不透彻的,扣3分;

(八)裁判主文表述不准确、不规范的,扣3分;难以执行的,扣10分;

(九)法律文书(含调解书)未写明诉讼费用承担数额的,扣2分;

(十)法律文书存在错漏多字,每错漏多1字扣1分。

第三十三条 卷宗装订方面按以下情形分别扣分:

(一)未编页码或编写页码错误的,扣1分;

(二)未按规定分正、副卷或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1分;

(三)装订顺序不当,或有倒页、错页、漏页、串页、脱页以及错装入其它案件材料的,扣1分;

(四)卷宗夹有金属物的,扣0.5分;

(五)封面填写不全或填写错误的,扣0.5分;

(六)目录填写错误或填写不完整的,扣0.5分;

(七)案卷明显漏装相关材料的,扣1分;

(八)送达回证未归档或未全部归档的,扣1分。

第三十四条 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在审理方面,或在案件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方面存在其他应当扣分情形的,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组)集体讨论后,比照最近似的条款扣分。

第三十五条 同一案件中的同一问题涉及从不同角度同时扣分情形的,仅按照扣分多的情形扣一处分,其他处不再扣分。

第三十六条 评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可做出不同严重程度的理解和判断的,如既可理解为笔误也可理解为主观故意的,按照情节较轻的理解扣分。

第四节 评查反馈与运用

第三十七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行通报、汇报和报告制。

第三十八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每季度或每半年应定期通报一次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州中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每年应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每年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汇报一次本院开展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情况。州中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应同时汇报本辖区内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总体情况。

第四十条 各基层法院每半年向州中院报告一次本院进行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结果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州中院每半年向省高院报告一次本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情况。

第四十一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应及时向被评查单位反馈评查意见,被评查单位及案件承办人对评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组)说明情况或申辩。申辩理由未被接受仍继续申辩的,由被评查单位书面报请分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组)的领导决定,或提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被评查单位对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和加强防范,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司法水平。

第四十三条 经评查发现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界定为违法审判(执行)类型的案件,应同时通报纪检和监察部门进行责任审查。

第四十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应当载入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法官的审判业绩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12月9日讨论通过的《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评查暨讲评实施办法》和《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文书提前评审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四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切实发挥对案件质量的评估、监督和引导功能,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评查,包括自查、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第三条 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由院、各业务庭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以下简称质评组)负责。

第五条 院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案件的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案件的认定;

(三)对各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

(四)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 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确定案件评查范围;

(二)负责质评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负责评查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

(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七条 业务庭质评组评查员由庭长确定。 第八条 质评组的评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三章 评查案件的确定与移交

第九条 随机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抽查的案件不少于5件。

第十条 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评查:

(一)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司法行为违法或严重瑕疵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

(四)执法标准不统

一、同案不同判的案件;

(五)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的案件;

(六)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七)党委、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八)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

(九)适用法律有典型意义或案件处理社会效果特别好的案件;

(十)新类型案件;

(十一)院长指定评查的案件;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第十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院领导的要求及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审判管理办公室可适时组织专项评查。

第十二条 各业务庭接到评查通知后应于5日内作好评查案件卷宗的归档工作,并将评查案件卷宗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移送的,视为不合格案件。评查完毕,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卷宗退回相关业务庭。

第十三条

对被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原业务庭应写出改判、发回重审原因及说明的自查报告,随卷宗一并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质评案件登记台帐,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庭交接人员在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确认卷宗交接无误。

第四章 评查程序

第十五条 各业务庭质评组对本庭已结案件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查,每次至少评查每名法官2件案件。

各业务庭汇总出对每名法官的案件评查结果,根据评查意见对每名法官的办案质量做出综合评价,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评查结果和综合评价报审判管理办公室。逾期未报的,视为未进行自查。

院质评组对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的,最终的评查结果以院质评组的评定为准。

第十六条 评查员评查案件时,应按照评查标准,逐案逐项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扣分依据,应当具体写明。

第十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院质评组评查员填写的案件质量评查表进行汇总,按照评查的平均分形成评查意见。 第十八条 评查过程中,院质评组可以向相关业务庭或承办人了解案件情况。

第五章 评查标准

第十九条

案件质量评查每案基础分值为100分,实行扣分制,不计负分。

案件评查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75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合格,不满75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案件质量评查主要评查案件审理过程、裁判过程、裁判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理部分,重点评查诉讼程序、诉讼主体、庭审过程等。

(一)违反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案件管辖、案由、案号确定合法、恰当;

2、对当事人关于诉讼保全、调取证据、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反诉、鉴定等各项申请处理合法,未造成不良后果;

3、无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

4、依法准确告知并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

5、按照规定收取诉讼费用,无违反诉讼收费管理规定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及减、免、缓收诉讼费用;

6、依法追加、变更诉讼当事人;

7、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相关手续合法完备;

8、庭审笔录真实、完整、清楚;

9、庭审、听证等笔录经当事人阅读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笔录更改处当事人签名规范。

(二)违反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1、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回避、开庭审理、审限、缺席判决、审判组织等程序性规定;

2、正确列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主体,无漏列、错列情形。

第二十二条 案件裁判部分,重点评查裁判过程、结果、效果。

(一)违反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3分:

1、阅卷笔录、审理报告、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报告齐全、规范;

2、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长联席会议笔录完整、规范,合议庭决议真实、清晰,参加研究人员均签名规范;

3、有效做好辨法析理工作,未引发当事人缠诉、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等不良事件,社会效果良好;

4、裁判文书送达程序合法,无漏送情况。

(二)违反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1、认定事实正确,定案证据充分、合法、有效;

2、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合法公正,无漏判或超出本诉(或自诉)、反诉请求裁判的情形;

3、裁判文书结果与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议一致。 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部分,主要评查文书结构、事实叙述、裁判说理、法律适用、文字表述等。

(一)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符合裁判文书样式的基本要求,格式规范,结构合理,要素齐全;

2、能够全面反映案件审理过程,体现审判程序公正、合法;

3、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层次分明,繁简适当,较好地处理事实叙述和引述证据之间的关系;

4、案件争议焦点突出,裁判说理透彻、充分,针对性强;

5、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完整、规范;

6、文书写作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规范;

7、文书使用字号、加盖印章、装订规范;

8、文书无漏字、错字、涂改等情形。

(二)不符合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1、裁判文书文义表达与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议一致,无因文字表述有误导致判决错误或裁判结果无法执行等情形;

2、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称谓表述正确,无因文字表述有误导致背离事实或其他严重错误的情形;

3、裁判文书语法、文字准确,无因语法、文字方面的明显错误导致背离裁判本意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卷宗装订部分,主要评查卷宗装订是否合法规范。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1分:

1、正确编写页码;

2、原始证据、复印证据注明来源出处、提供人,易褪色的诉讼材料按规定复印;

3、按规定分正、副卷;

4、装订顺序正确,无倒页、错页、漏页、串页、脱页以及错装入其他案件材料;

5、卷宗无金属物;

6、封面填写全面无误;

7、封底及证物袋按规定填写;

8、目录填写正确完整;

9、卷宗无漏装相关材料;

10、无漏贴封条、粘贴封条不规范或未盖印、签章;

11、装订人、检查人签名规范;

12、卷宗内字迹材料用笔规范;

13、诉讼材料加盖院印或其他印章清晰、规范。

第二十五条 存在其他应当扣分情形的,比照最近似的条款扣分。

第六章 优秀案件、不合格案件的评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拟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案件,应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查明是否存在信访、申诉情况。未引起信访、申诉的,方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第二十七条

拟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案件,应填写《不合格案件评查意见反馈表》,合议庭可对评查意见提出异议。

合议庭对评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并由所在业务庭庭长签字确认。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拟评定为优秀案件、不合格案件的,应在本院局域网公示一周。 第二十九条

对拟评定为优秀、不合格案件有异议的,由院质评组复议一次,评查结果以复议结论为准。

第七章 质评结果的汇总和使用

第三十条 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必要时可由纪检组、监察室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评查结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并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汇总一次质评数据,进行质评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通报后及时将质评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归入业务庭考核档案及法官业绩档案。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出一期案件质量专题报告,并于次年一季度向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提交本院上一质评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同类型案件执法尺度不统一以及其他突出问题的,质评组应及时写出报告,组织调研,必要时拟定规范性文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第三十四条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个案审理及裁判文书存在的一般性瑕疵,质评组应及时向业务庭或合议庭反馈,并督促改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经验做法,质评组应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表、登记表、反馈表、反馈意见、质评组的复议笔录等材料应存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本评查结束后统一装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司法鉴定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司法鉴定人协会:

按照《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法医临床鉴定等五类司法鉴定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通知》要求的评查内容和评查方式,由法人宋亚平组织,全员参与,于9月27日至9月28日,对全所业务质量进行评查,评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司法案件质量评查情况

1、依法依规开展鉴定业务

对于办理司法鉴定业务,我们召开了鉴定机构鉴定人会议,研究部署学习和落实的具体措施,组织学习,鉴定人遵守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做到依法鉴定,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进行追究。不断开展:自评自纠、互评互纠、监督抽查活动。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司法鉴定的公正,确保检验数据、材料准确。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程序》科学、独立、客观的开展鉴定业务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鉴定标准.严格技术规范和规程.确保鉴定意见判断的正确性.

2、严格司法鉴定文书和档案管理的规范完整

为切实规范司法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内容要求,对司法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格式进行了统一规定。印制格式文本发到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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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一看、二改、三讲”的方式对鉴定文书种类、内容、语言进行查改,达到文书种类正确,内容完整,语言表达规范。在鉴定文书上签名至少要有两名鉴定人以上。达到规范、完整的鉴定文书档案管理专人、专室,装订规范严格保密,借阅查阅 必须领导签字,确保档案完整和规范.

3、 增强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满意度。

在司法鉴定管理中,高度重视司法鉴定质量,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质量的提高。一是强化监督检查,严格监管执业行为;二是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质量教育,增强质量意识;三是加强仪器设备建设,发挥科技设备在鉴定中的作用;四是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采信率达98%,人民群众满意率90%以上。无一件错假司法鉴定文书,有力地增强了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司法鉴定业务量成倍增长。有力地发挥了司法鉴定的服务效能,为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了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高度赞扬。

二、存在问题

1、鉴定案源流失。

2、执业人员参与鉴定业务不平衡

三、今后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以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活动为重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为标准,切实解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突出问题,办理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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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严格执行鉴定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和鉴定程序开展业务,保证鉴定检验数据 、材料的准确性,鉴定意见的判断正确性.规范鉴定文书和种类正确,做到内容完整、语言表达 规范,格式完备.签名两人以上.档案和文书管理规范和完整,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的采信率和群众满意度,争取做到司法鉴定零投诉。通过司法鉴定评查活动,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提升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形象.为社会大局 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洛阳信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201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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