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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容(通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容第一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容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众智软件 http:// 第二章 建筑防火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2001年局部修订)2.0.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容

第一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容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众智软件 http:// 第二章 建筑防火

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2001年局部修订)

2.0.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3. 0. 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

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0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1.2 图书馆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 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 建筑高度超过24.0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建筑层教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4.0.2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 7.1.2 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一99 5.1.2 公路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

一、

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86-92 6.0.2 各级港口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1.1 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1 各型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站台雨篷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篇: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3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2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7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本规范的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

第1.0.4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与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

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

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1.0.5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材料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第2.0.2条 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

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40cm。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cm。

第2.0.3条 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紧靠防火墙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0.4条 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 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

第2.0.5条 电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2.0.6条 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如图2.0.6。

第三章 规划和建筑布局

第3.0.1条 村镇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的总体和建设规划。

第3.0.2条 村镇规划应按用地功能合理布局。居住区用地宜选择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生产区用地宜选择在村镇的一侧或边缘。

第3.0.3条 生产和贮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

房,应在村镇边缘以外单独布置。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第3.0.4条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

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²;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0.5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宜集中布置,并宜单独建在村镇的边缘。

第3.0.6条 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

第3.0.7条 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3.0.8条 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第四章 厂(库)房、堆场、贮罐

第一节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

第4.1.1条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 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间和变电所、发电机房应采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4.1.3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超过20辆的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4.2.1条 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 厂(库)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第4.2.3条 两座厂(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宜小于4m。

第4.2.4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外壁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注:室外设备应按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

第4.2.5条

一、

二、三级耐火等级的数栋厂房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一栋建筑允许占地面积时,可

成组布置。组内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宜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4.2.6条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第4.2.7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距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距主要交通道路边沟外沿不宜小于20m。

第4.2.8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8的规定。

第4.2.9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甲、乙类可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和乙类助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4.2.10条 室外电力变压器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三节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第4.3.1条 喷漆等易燃、易爆生产部位应设防火墙与其它

部位隔开,并应有直通室外或楼梯间的安全出口。

第4.3.2条 存放超过3台的汽车库或大型拖拉机库,每3台宜设防火墙分隔。库房与修理间、值班室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库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第4.3.3条 发电机房宜单独建造。发电机房不应与甲、乙类厂(库)房毗连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并宜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4.3.4条 粮、棉、麻仓库宜单独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或库房面积超过250m²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5条 牲畜棚宜单独建造。当其建筑面积超过150m²时,应设非燃烧体实体墙分隔。牲畜棚应设直接对外出口,门应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与牲畜棚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6条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面积(m²)与厂房体积(m³)的比值,宜采用0.05~0.22。

第4.3.7条 厂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5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1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三、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四、丁、戊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3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但每层面积不超过500m²时,可采用钢楼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其倾斜度不宜大于45°,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第4.3.8条 厂房的疏散楼梯、门各自的总宽度和每层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0.8m计算。但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门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4m。

第4.3.9条 库房和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建筑面积不超过80m²的防火隔间,可设一个门;一栋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m²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推拉门和卷帘门。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5.0.1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第5.0.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养老院的宿舍应设在

一、二层。

第5.0.3条 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三级耐火等级的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建筑的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第5.0.4条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5.0.4的规定。

第5.0.5条 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应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5.0.6条 数座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0.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0.4条的规定。

第5.0.7条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²,且人数不超过50人;

二、除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室外,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室内最远的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门,其净宽不应小于1.4m。

三、除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以外的

二、三层公共建筑,当符合表5.0.7规定的条件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1m。

第5.0.8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表5.0.8的规定。

第5.0.9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观众厅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250人;

二、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其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边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8m;

三、观众厅的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门槛;紧靠门口处2m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4m;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

四、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宜超过22个。

第5.0.10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的楼梯、底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和每层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表5.0.10的规定计算。但每个疏散楼梯、走道和底层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

第5.0.11条 封闭式农贸市场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疏散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5m。场地面积超过1000m²时,每增加500m²应增设一个疏散出口。

场内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六章 消防给水

第6.0.1条 编制村镇规划时应同时规划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并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

第6.0.2条 无给水管网的村镇,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应设置通向水源

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第6.0.3条 设有给水管网的村镇及其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设置室外消防给水。村镇的消防给水管网,其末端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6.0.4条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且不宜小于表6.0.4的规定。 第6.0.5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宜小于表6.0.5的规定。

第6.0.6条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宜大于120m。消火栓与房屋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有困难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

第6.0.7条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4h,其它建筑不应小于2h。

第6.0.8条 供消防车或消防机动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5m。

第6.0.9条 缺水源的村镇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可采用多种形式的灭火设施。

第七章 电气

第7.0.1条 架空电力线路距下列场所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一、甲、乙类厂(库)房;

二、易燃、可燃材料堆垛,可燃、助燃气体贮罐;

三、甲、乙类液体贮罐

但丙类液体贮罐可为1.2倍。

第7.0.2条 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第7.0.3条 1kV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地面、树木等的最小垂直距离(最大驰度时)和最小水平距离(最大风偏时),不应小于表7.0.3的规定。

低压接户线在最大驰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与人行道不应小于3.5m。

第7.0.4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7.0.5条 打谷场的电力、照明线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不应采用竹管和塑料管。

打谷场的每台电动机应设单独的操作开关,并应设置在开关箱内。开关箱至电力设备之间的线路,严禁采用插头连接。

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1m。

第7.0.6条 甲、乙类厂(库)房内的配电线路,应穿水煤气钢管敷设,并宜采用铜芯导线。

公共建筑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非燃材料管道敷设。 第7.0.7条 爆炸危险场所,应采用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及部件。

可燃物品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7.0.8条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及其附属设备,应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7.0.9条 有雷击危险地区的下列建筑应设置防雷保护设施:

一、甲、乙类厂(库)房,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二、影剧院、体育馆等,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三、高度超过15m的其它民用建筑和丙、丁、戊类生产建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注:年平均雷暴日不超过40的地区,当建筑物高度大于和等于20m时,可设置防雷保护设施。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三 库房、堆场、贮罐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四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它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第三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

4、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 50156-92

5、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 GBJ74—84

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GBJ140-90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116——88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

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84-85

1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29-95

1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3-93

13、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0-87

14、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3-92

15、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92

16、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6-93

1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

19、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38-93

20、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98--87

21、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J67-84

22、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90

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92

24、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92

2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

2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27、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91

28、冷库设计规范 GBJ72--84

2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73--84

30、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 GBJ79--85

31、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 61-83(试行)

32、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64-83(试行)

3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试行)

3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82

35、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54-92

36、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92

3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3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J 89-85

39、火灾报警设备专业名词术语 GB 4718--84

40、火灾分类 GB 4968--85

41、消防基本术语 GB 5907-86

4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6944-86

43、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351-84

44、二氧化碳灭火剂 GB 4396-84

45、手提式1211灭火器 GB 4397-84

46、手提式清水灭火器 GB 4398-84

4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GB 4399-84

48、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GB 4400-84

49、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GB 4401-84

50、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GB 4402-84

51、无衬里消防水带 GB 4580-84

5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GB 5316-85

53、可燃液体和气体引燃温度试验方法 GB 5332-85

54、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1301灭火剂) GB 6051-85

55、石油储罐阻火器阻火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5908-86

56、消火栓连接器 GB 4453-84

57、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6245-86

58、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 12513.90

59、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GB 12515-90

60、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2955-91

61、干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GB 13532-92

第四篇: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全

建筑设计人才网记者近日从权威渠道获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内容已经基本敲定,预计在2013年正式出台,并将上升为国家标准。我国现行的防火政策法规是《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新“建规”中的节能标准比暂行规定要求更为严格,除了关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还关注保温系统的安全性。

据介绍,“建规”要求,燃烧性能等级方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从B2级起步,禁止使用B3级。B

1、B2保温材料制备的系统要按照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如果没有防火隔离带但是能够通过模型火实验也能够应用在非A级要求的建筑中。据了解,B2级聚氨酯硬泡材料不用防火隔离带,B1级EPS材料的需要防火隔离带。

关于标准内容,当前还存在一些分歧。住建部门希望,B级保温材料可以应用在高度在100米以下的住宅和50米以下的公共建筑。但主要城市的消防能力在50米以下,消防部门希望可燃材料只能在50米以下的建筑中使用。专家认为,最终住建部门的意见得到认可的可能性更大,因为超过50米的建筑使用不可燃的无机材料意味着会妨碍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

来源

扩展资料

第五篇:消防建筑防火规范100题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范围是什么?

该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3)地下民用建筑。

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面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分别是几小时?

答:4小时、3小时。

3、我国现行规范选择什么作为确定耐火极限等级的基准?

我国现行规范选择楼板作为确定耐火极限等级的基准。

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是怎样划分的,共分几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是按生产过程中使用或加工的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的。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其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5、厂房的耐火等级如何根据火灾危险性进行选择?

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适应。甲、乙类生产应采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丙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丁、戊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四级。

6、变电所、配电所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平面布置的要求是什么?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帖邻建造。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7、厂房的防火间距是如何规定的?

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要求是什么?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厂房。且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作防火保护层。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易于泄压的门窗或轻质墙体作为泄压面积。

(3)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4)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面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9、厂房安全出口数量的要求是什么?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戌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10、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量的要求是什么?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11、耐火等级

一、二级建筑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2500m2)及最大允许长度是(150m)。

12、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500m2)。

1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要求是什么?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14、建筑物有上下层连通开口部位时防火分区划分原则是什么?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15、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是什么?

16、如何确定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17、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规定是什么?

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2)锅炉房、变压器室内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3)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18、民用建筑中设置商店的规定是什么?

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有民用建筑内。住宅建筑的低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19、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要求是什么?

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 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20、防火墙的构造要求是什么?

(1)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不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0.5m。

(2)当低层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不燃烧体时,高层工业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高出屋面。

(3)防火墙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

(4)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0.4m;防火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0m。对于汽车库,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6)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对于高层民用建筑,严禁穿过防火墙;对于其他建筑和人防工程,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7)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

(8)高层建筑的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不应设在其他建筑的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不限。

21、防火门的设置应注意哪些事项?

(1)防火门应为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2)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

(3)双扇和多扇防火门,应设置顺序关门器。

(4)常开的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功能。

(5)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垮越变形缝,防止烟火通过变形缝蔓延扩大。

22、防火阀的位置和构造要求是什么?

(1)通风管道穿越不燃烧体楼板处应设防火阀。通风管道穿越防火墙处应设防烟防火阀,或在防火墙两侧分别设防火阀。

(2)送、回风总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防火阀,防止机房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建筑物内的其他房间内。

(3)送、回风道穿过贵宾休息室、多功能厅、大会议室、易燃物质试验室、储存量较大的可燃物品库房及贵重物品间等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防火阀。

(4)多层和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楼板常是竖向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物,在这类建筑中的每层水平送、回风管道与垂直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应设防火阀。

(5)风管穿过建筑物变形缝处的两侧,均应设防火阀。多层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中厨房、浴室、厕所内的机械或自然垂直排风管道,如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有困难时,应设防火阀。

(6)控制防火阀关闭的易熔合金片或其他感温元件应设在容易感温的部位。其动作温度应比通风系统最高正常工作温度高出25℃,宜为70℃。

(7)为使防火阀能自行严密关闭,不仅防火阀的关闭方向应与通风管内的气流方向一致,而且应使设置防火阀的通风管道应有一定的强度,在设置防火阀的管段处应设单独的支吊架,防止风管变形。

(8)进入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房间的通风、空调管道上,应设防火阀。

23、疏散楼梯间的布置应满足什么条件?

(1)靠近标准层或防火分区的两端布置,并应设置楼梯间(室外楼梯除外),便于双向疏散。

(2)靠近电梯间布置,将人们经常使用的路线和应急路线结合起来,利于快速疏散。

(3)靠近外墙布置。

(4)楼梯间(除与地下室相连的楼梯、通向高层建筑避难层的楼梯外)竖向要保持上下直通,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

(5)避免人流交叉。 (6)(半)地下室楼梯间与首层之间应有防火分隔措施,且不宜与地上层共同楼梯间。一般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必须在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7)疏散楼梯间和走道上的阶梯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8)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安全疏散的 突出物。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及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9)首层楼梯间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10)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如必须局部穿过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24、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有什么要求?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4)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5)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6)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7)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设直径为100mm或65mm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的标志。

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哪类建筑应当设置封闭楼梯间?

(1)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

(2)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楼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时。

(3)其他的地下商店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5)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6、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的安全出口有可规定?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的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小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27、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设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火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什么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1)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2)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3)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4)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5)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29、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什么要求?

(1)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2)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库房,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小于7m,但甲、乙类厂房、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小于10m;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内,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水柱;

(3)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4)消防电梯前应设室内消火栓;

(5)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度角。

(6)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7)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8)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9)高层工业建筑和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30、《建规》中何种建筑应设置消防水箱,设置有什么要求?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2)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

(3)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4)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31、哪种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2)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

(3)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32、什么部位应设水幕设备? (1)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2)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

(3)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33、消防水泵房的设计要求是什么?

《建规》规定:消防水泵房应采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高规》规定: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34、在什么情况下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1)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2)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

(3)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35、防火间距不足时的应变措施有哪些?

防火间距因场地等各种原因无法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可依具体情况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

(1)改变建筑物内的生产或使用性质,尽量减少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和库房储存物品的数量;调整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成防火墙。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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