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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联调联动机制(通用)

人民调解联调联动机制第一篇:人民调解联调联动机制XX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机制XX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实施意见为有效整合我镇各方面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ldqu。

人民调解联调联动机制

第一篇:人民调解联调联动机制

XX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机制

XX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

动机制实施意见

为有效整合我镇各方面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现就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民间纠纷在形式和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原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仅靠一个部门、一种方式、一种手段很难有效化解矛盾。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就地化解,一旦激化或聚合,容易酿成治安刑事案件,诱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各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机制。

二、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又有机衔接、紧密结合,运行机制规范高效;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进一步健全,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进一步完善,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京到省上访事件的产生;引导人民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努力实现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结案率提高;实现民转刑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的原则。坚持镇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势,建立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情以理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调解矛盾纠纷,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调解。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教育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荣辱观规范自己的行为,引导当事人遵循公序良俗,引导和启发当事人自觉达成和解。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充分尊重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三、组织机构

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工作平台,在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联合调处工作室设调解员,由XX镇司法所直接管理使用。

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设立调解联络员工作室。

村(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组建立人民调解小组。

四、工作职责

(一)镇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职责:做好来信来电来访接待中收集到的和矛盾纠纷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分流调处;组织好较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督办有关职能部门承办分流的案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研究案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提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奖惩建议。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公安派出所调解联络员工作室职责:接受公安派出所委托,调解公安派出所和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的治安纠纷。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法庭调解联络员工作室职责:做好简单的可调案件的调处工作,协助法庭进行诉前、诉中调解和诉后执行和解。

(四)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小组职责:认真做好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上报,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一些较大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五、工作机制

(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制度。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治安纠纷时,凡属可调解范围的,接警人员应主动建议并征得当事

人同意后,移交至驻所人民调解联络员工作室处理。

2、联合调处制度。对较大的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参与。

(二)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制度。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通过政府法制办移交的;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室交办的。

2、分流与行政调解移交制度。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逐级交镇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限期调处制度。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

(三)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分类调解制度。法院(庭)对各类起诉案件先审查分类,对适应调解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件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诉前告知调解制度。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法院(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3、诉中委托调解制度。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部门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4、调后审理执行制度。对经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

(四)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受理纠纷制度。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

2、分类办理制度。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由其指令下属部门按程序调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

3、案前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

4、优先审执制度。对经行政调解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执。

5、息诉罢访制度。对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采取联动行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六、考核奖惩

坚持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作为重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兑现奖惩。认真落实半月排查、月例会、季通报、半年讲评和年终考核奖评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内容,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民的责任。

第二篇: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雷州市企水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企综治办„2010‟1号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

的实施方案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边防派出所、司法所:

为了贯彻落实好广东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现就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民间纠纷在形式和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原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仅靠一个部门、一种方式、一种手段很难有效化解矛盾。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就地化解,一旦激化或聚合,容易酿成治安刑事案件,诱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形

1 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各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机制。

二、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目标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将矛盾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我省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2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又有机衔接、紧密结合,运行机制规范高效;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进一步健全,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进一步完善,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京到省上访事件的产生;引导人民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努力实现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结案率提高;实现民转刑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的原则。坚持镇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势,建立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情以理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调解矛盾纠纷,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调解。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教育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荣辱观规范自己的行为,引导当事人遵循公序良俗,引导和启发当事人自觉达成和解。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

3 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三、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

(一)诉前告知人民调解

人民法院在接待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向其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对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且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宜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或介绍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依职权直接委托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果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二)诉中委托人民调解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在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共同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调解时根据案情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对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

4 事人的同意后,依职权可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法院审查做出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医疗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增设具有专业身份的人民调解员,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网络。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吸

5 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具有专业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可介入特殊、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基层法院应发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对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根据需要,我镇人民调解组织可选派优秀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或法庭立案调解室参与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协助的,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

四、关于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

(一)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或介绍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应当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联系,将纠纷交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符合治安调解范围的案件可委托人民调解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符合治安调解范围的案件,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的,但被侵害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委托调解书或口头委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转

6 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或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督促协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根据需要,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可在派出所内共同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联合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介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可参照此项执行。

(三)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联合调解。

发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我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和保障机制,确保“三调联动”健康有序运行

(一)切实加强对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

成立镇分管政法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镇“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镇综治办负责对全镇“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并可就相关工作、相关人员提出奖惩建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和《意见》精神,制定“三调联动”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我镇要充分发挥综治办和综治工作中心的领导、协调作用,以镇综治办为平台,整合派出所、边防派出所、司法所、信访等部门力量,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矛盾纠纷,

7 由综治办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调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协同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成功率。

(二) 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

联席会议由综治办牵头,根据实际,适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司法所、派出所、边防派出所、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互相通报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司法所、综治办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三)落实“三调联动”工作责任制

要将“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积极推动全镇“三调联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要及时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企水镇综治办 二○一○年一月十日

第三篇: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

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充分发挥部门职能, 形成部门联动,有效制止和查处我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特出台关于我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该《意见》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组织架构

我市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决定》中成立了我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于领导小组规格非常高,仅针对与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关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因此,为更好地衔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之间职能,《决定》规定了联席会议制度,并授权政府文件就联席会议的职责作出规定。因此,《意见》明确,市人民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市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负有查处职能的部门包括国土、规划、建设、房等职能部门和发改、林业、公安、工商等配合部门,以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等。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实际

1情况通知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也可以邀请市纪委、政法委、综治办、检察院、法院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负责监督检查及考核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制止、协调配合、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职责落实情况,承担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重要问题等多项职能。

二、关于部门职责

联动机制的主要架构是按负有查处职能的部门的职责、配合单位的职责来设计,第八条明确了查处部门的职责。特别说明的是,市国土局、规划局除负责本单位负责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职责外,作为全市用地和规划的主管部门,还应对全市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承担统筹和监督检查的职能,并向联席会议提出全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

第十条第一至八项对市直各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活动中所负的责任。 包括发委、环保、工商、文化、卫生、林业等部门在备案或审批过程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共同监管职责,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予办理相应手续。第六项规定了公安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的协助职责。第九项规定了供电、供水和供气部门对不能提供合法用地、规划或房产手续的,不予供电、供水和供气。对已供水、供电和供气的,上述部门上接到国土、规划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确认违法用地的通知后或者根据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

除方案的统一部署停止供电、供水、供气,应当立即停止供水供电和供气。

第十一至十六条分别对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国土所和村建设规划建设站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三、关于联动机制

《意见》设立了违法案件的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机制。为确保部门之间工作衔接,发挥部门合力,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特别设定了案件首查责任制和移送制。对发现和接到举报的负有查处责任的执法部门,首查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到现场依法处理,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该执法部门应当在案件移送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意见》设立了信息共享制度。根据目前我市的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执法体制,市国土、规划和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都承担有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工作职责,而相关的业务和许可信息主要掌握在市国土和规划部门,为了全方位推动制止和查处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和联动,以及促进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势在必行。

《意见》设立了信息月报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第一时间和全面掌握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情况,以便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全市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意见》还规定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配合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给予奖励。

四、关于行政监察与考核评价

《意见》第四章规定了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中负责职责的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篇:联动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有关大部制改革的思路,引起各方的关注。那么究竟什么是大部制,中国为什么要进行大部制改革,大部制改革有可能出现什么样的问题?本文将对此做一简要分析。

大部制改革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

所谓大部门体制,或者大部制,就是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雷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目标。大部制,是国外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政府管理模式,比如“大运输”、“大农业”等,并在公共管理变革中有了新的发展,如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等。

按照大部制的思路调整政府组织结构,无疑会对政府的管理和运行产生重要影响。实行大部体制管理,不仅可以大大减少政府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叠,政出多门,沟通难、协调难等方面的问题,改“九龙治水”,为“一龙治水”,或者接近于“一龙治水”,同时,通过政府部门的整合和调整,能进一步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减少机构的数量,减少过多的协调和沟通的环节,这对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也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大部制管理模式,是否与小政府的目标相冲突

可以说,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要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必然会朝着大部制管理方向迈进。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政府不能过多干预微观经济,反映在政府体制上就是必须走大部制管理的道路。也许有人说,我们不是一直倡导小政府吗,如果实行大部制管理模式,是不是与小政府的目标相冲突呢?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我们知道,“小政府,大社会”是一个形象的描绘,是人们期盼政府规模不要太大,不要把更多的钱花在政府自身;但政府的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大小,必须和它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出现的新领域需要政府管理。如伴随网络的出现,有了网络犯罪、网络经济、网络传播媒体等,这些对社会影响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都非常大,都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管理。过去政府没有这方面的管理功能,现在政府就要配备专业人才,进行管理和引导。所以“小政府,大社会”和大部制是两个不同的含义,二者都有其特定的范围,不应该简单地等同或者对立。退后一步说,即使在“小政府”内部,也不可能是“一锅粥”,而是要设置必要的部门,各司其职,对社会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这就是说,即使政府规模较小,内部也需要科学分工。而大部制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和科学设置部门的管理需求。

大部制改革值得注意的四个问题

按照大部制的思路调整政府组织结构,无疑会对政府的管理和运行产生重要影响。但是笔者要提醒的是,我们要冷静地看待大部制改革,尽管这一管理模式在国外有比较成功的经验,但是在我们这样的体制下,究竟能不能十分有效,建立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哪些阻力,都是我们更值得关注的。比如,实行大部制管理后,一个部门的权力更大了,能不能建立起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就更加重要;再比如,在执政党的机构设置方面,如何与政府的大部制进行对接,不重复、重叠?还比如,在大部制管理模式下,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在机构的建设方面,如何加强对大部权力的监督和控制等。在具体推进的过程中,大部制改革是一步到位,还是逐步改革?首先选择在哪些领域改革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

在笔者看来,当前有四个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第一,如何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制约的改革思路,重构政府权力结构和政府的运行机制,为监督大部制的权力,提供保障。在我看来,大部制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在部与部之间,让有些部门专门行使决策权,有些部门专门行使执行权,有些部门专门行使监督权。二是在一个大部制内部,机构的功能要进行分化,有些机构专门行使决策权,有些机构专门行使执行权,有些机构专门行使监督权。这实际类似如国外政府机构实行决策权和执行权的相分离,执行机构内部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弹性管理。比如《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财政部是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机构,但不是执行机构。执行权交给设在国务院办公厅下、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管的国务院政府采购中心。这样就把决策和执行分开了。

当然,对大部制的约束监督,更值得我们关注的还是如何从外部对其进行监督。实践证明,对公权力的制约,最有效的还是外部的监督,特别是人大、司法、公众、媒体等方面的作用,将会形成大部制改革的外部监督力量。

第二,大部制能不能有效遏制部门利益,也成为最关键的问题之一。大部制机构设置有可能把部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相互扯皮问题,通过改变组织形态来加以抑制。过去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决策周期长,制定成本高,协调沟通困难,原因就在于受到了部门利益的严重影响,所谓“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集团化”,导致政府运行成本太高、效率太低,甚至把部门利益凌驾于公众利益之上。有人担心,大部制改革可能把分散的部门利益,积聚为集中的部门利益。如果一个部门变为一个超级部,权力很大,对它进行监督恐怕更加困难。比如有人说,目前的发改委就是把若干政府部门整合到一起的“大部”,据观察,很多地方官员现在不跑国务院,只跑发改委,要钱、要物、要政策,使得发改委成了“小国务院”。大部制改革会继续走发改委模式吗?笔者认为,发改委模式不能简单等同于大部制,两者是有差别的。发改委主要是国务院的综合协调部门,几乎和每个专业部门都有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等,所有这些部门都和发改委的某个处、司相对应。实际上,在我们这样的管理模式下,发改委究竟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如何发挥综合协调职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也可以进行广泛的讨论。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我国发改委的运作模式不是大部制的模式,倒是要对这种管理运行模式,进行认真研究和反思,进行相应的改革。举一个例子,2003年政府机构改革中,我们把专门负责经济体制改革的部门合

并到了发改委,现在看来,这样把整个体制改革方案设计的部门放在一个机构内,不一定合适,这个部门应该是超越部门利益的,如果放在一个政府部门内,很容易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改革政策的公正和公平。

第三,大部制改革可能会牵动政治体制改革,没有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真正的大部制也许很难确立。从更深层次来看,大部制改革的思路和方向,最终必然会涉及和涵盖到党政、人大等系统,因此是跨党政的,甚至要考虑党的权力和政府权力的对接,这个问题非常关键。比如文化部、广电总局与中宣部的关系,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与政法委的关系,中组部与人事部的关系等。过去这些年来,我们把中纪委与检察部合署办公,联动作战,成效显著,如何进一步整合党政部门,也许是下一步大部制改革中应该思考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应该把行政体制改革方案纳入到政治体制改革方案中,从国家权力结构上进行调整,也许更具有长远性。

第四,大部制改革的策略和方法也至关重要。应该看到,大部制改革的最大阻力,仍然是多年来被强化了的部门利益。比如在今年两会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建议将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国务院中医药管理局整合为一个“人口与健康委员会”,但真的要这样整合恐怕难度还是很大的。不管这个动议能否被采纳,但这明显是一种大部制的思维。另外,“大部”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如何设置,权力如何划分?我们过去毕竟没有这方面经验,所以改革的策略和方法就显得很重要。

在我看来,中国的大部制改革很难一步到位,而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应该选择那些职能交叉突出、涉及公众、服务对象广泛,外部呼声比较大的部门开始,然后逐步扩大,而且一定要把结构调整和功能的定位进行有机的结合。建议中编办在设计机构改革方案时,要建立一个直属于中央编制委员会的高层专家委员会,借助专家力量,加上民众的讨论,使整合性的大部制方案经过充分论证,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领导者个人喜好的因素,也能够坚持科学性,立足长远,用智慧和制度规范大部制的改革。

铜鼓县以便民、高效、公正为文化市场管理的目标,着力文化市场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规范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

一是健全完善文化市场分级管理制度,逐步推进制度的落实,做到用制度规范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确保文化市场服务对象的满意。

二是健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在部门协作与配合仍存协调瓶颈的情况下,铜鼓县率先成立“文化市场管理执法联动领导小组”,为充分发挥办公室的职责作用,组建执法联动大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政出多门的联席会议改成了简单统一的快速行动队,部门联络、信息共享、队伍集结、执法协作、案件处理都快速简便,不断加强了联合执法力度,实现文化市场群防群治,节省了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投入,一致认可。

三是完善社会监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在发挥“五老”人员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热情的基础上,增加了团县委开展的“守望者”行动的力量,由10名家长组成了联动执法的守望者监督员队伍。利用文化市场举报监督电话,发动群众全面快速打击文化市场各类违法经营活动,得到市民好评。

四是加强文化市场经营业主的行业自律意识,充分落实“五五普法”普及行业法规知识的要求,建立一年一度的“文化市场经营法人行业法规培训班”制度,帮助建立行业服务平台,建立经营场所专设安全巡查员制度,提高业主的行业自律、行业培训、行业引导、行业协调、行业宣传等工作水平,也确保文化市场竞争有序。

五是加强乡镇文化站制度建设,充分利用乡镇文化干部平台,延伸服务触角,加大服务基层的力度,繁荣农村文化产业,净化了农村文化市场,发挥了基层文化阵地的作用。 ???

第五篇:警校联动机制

为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着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王集镇理想学校与镇派出所制定了警校经常联系制度,以学校与镇派出所为主体,成立协调委员会,内外互动,携手共建,共同实施“五联动”(教育联动、预防联动、整治联动、宣传联动、横向联动)工作机制,力争实现“校园无安全责任事故,周边无涉校治安案件,校园内无师生违法事件”的“三无”目标。

一是教育联动。设立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宣讲法律知识。法制教育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生理特点,针对新形势下的发案特征与趋势,采用形象生动、具体直观的教学手段,做到每年有计划、有创新,切实提高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每学期进行一次“问题学生”的摸底调查,警校双方建立档案,配备联系人,进行分类帮教、指导。

二是预防联动。建立警校对接联系制,每月互通信息,交流“问题学生”近况,剖析倾向性问题,落实对策举措。建立片警定时巡查制,在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等重点地段,在学生上下学与节假日等重点时段、时间,派出所派员巡逻,并指导督促学校落实维护治安、保障安全的措施。建立重点人群跟踪制,主要对取保候审、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实行跟踪关注。通过落实“三制”,及时有效地阻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路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整治联动。警校双方定期开展联合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安全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确保校内安全。派出所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沟通,分类处理,确保校园周边社会环境净化,检查和整改情况书面通报学校。

四是宣传联动。协调委员会定期收集、整理、通报辖区治安状况,剖析青少年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定期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知识,教育学生遵纪守法,每学期结束及时做好总结。

五是横向联动。协调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主动联系社区、家庭,合力构建“三位一体”教育体系。加强与交通、消防、卫生、工商、文化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对校园周边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的安全检查,重点加强违规经营“五小”(小食店、小商店、小书店、小旅店、小网吧)的处置力度,消除不良因素对学校教育的影响以及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侵害。

为了进一步把“警校共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全面推动交通安全教育、交通秩序整治等工作进入校园,增强学生交通法制观念,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确保校园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良好,理想学校与镇派出所制定了以上五条措施,努力构建警校安全防范联动机制,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和谐、通畅、安全的环境。

曹县王集镇理想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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