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
第一篇: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和《体外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
2007年04月2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注册产品质量,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国家局。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
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
第二篇: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制度范文
质量管理文件管理
1、为规范本公司的质量体系文件的管理。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
3、本制度规定了管理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修订、复审、废除与收回的部门及其职责,适用于对管理文件的管理。
4、质量管理人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内容:
5.1、质量管理文件的分类:
5.1.1、质量管理文件包括标准文件和记录文件两类。
5.1.2、标准文件指用以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阐述质量体系的构成,明确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规定各项质量活动的目的、要求、内容、方法和途径的文件,包括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质量标准;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等。
5.1.3、记录文件指用以表明本公司实施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证实其有效性的文件,如各种质量活动和的记录(如图表、报告)等,记载购进、储存、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质量活动、质量状况,是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证明文件。 5.
2、质量体系文件的内容:
5.2.1、公司的质量管理标准文件制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使制定的各项管理文件具有合法性。
B、结合本公司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公司的管理模式,使制定的各项文件具有充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C、制定文件管理程序,对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放、使用、修改、复审、作废、回收等实施控制性管理,并严格按照文件管理程序制定各项管理文件,使各项管理文件在公司内部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和约束力。
D、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国家法定技术标准以及上级文件。
E、公司制定的文件应覆盖公司的质量管理和与质量有关的所有工作,完整表达公司的质量体系,使文件具有系统性。
5.3、文件的编码:
TW——体外诊断试剂
R:质量责任QR(Quality Responsibility); S:质量管理制度QS(Quality System); P:质量工作程序QP(Quality Precess); REC:记录(Record) 00:顺序号 1:版本号 如:QS 01 -1 (1): 第一版 (01):编号 (QS): 管理制度
5.4、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放、使用、修改、复审、作废、回收、编码等工作按照公司的《质量体系文件管理工作程序》进行。 5.
5、文件的管理
5.5.1、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质量体系文件的归档和部门内部的培训工作。
5.5.2、质量标准以及其他与有关的技术性文件、信息资料由质量管理部收集、整理和发放。
5.5.3、质量管理部协助公司质量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各部门文件管理及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5.5.4、文件的检查和考核根据《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管理制度》进行。
内部评审规定
1、为了保证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范围主要包括构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方针目标、组织机构、质量管理文件、人员配备、硬件条件及质量活动状态。
3、质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质管部负责牵头实施质量体系审核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计划、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及编写评审报告等。
4、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评审资料。
5、审核工作按进行,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组织实施。
6、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内容: 6.1、质量方针目标; 6.
2、质量管理文件; 6.3、组织机构的设置; 6.
4、行政的配置; 6.5、硬件设施、设备; 6.
6、质量活动过程控制; 6.7、客户服务及外部环境评价。
7、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踪:
7.1、质量体系审核应对存在缺陷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 7.
2、各部门根据评审结果落实改进措施;
7.3、质管部负责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及有效性进行跟踪检查。
8、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应按照规范的格式记录,记录由质管部负责归档。
9、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具体操作按“质量管理体制体系内部审核程序”的规定执行。
质量否决规定
1、质量否决权制度是最能体现质量管理制度的法规性和否决性地位的制度。为了增强公司职工的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我公司商品质量,明确质量否决权,特制定本制度。
2、全体员工必须认真执行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我公司的《各级人员质量责任制度》,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经营全过程中确保体外诊断试剂质量。
3、质量否决权由质量管理部行驶。
4、质量否决方式:
4.1、凡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发生质量事故者,如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加倍处罚。
4.2、如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如购销假劣体外诊断试剂,对责任人、责任部门给予否决,除经济处罚外,给予必要的处分。必要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5、本制度否决的情况:
5.1、向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体外诊断试剂,
5.2、向医疗器械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
5.3、购销未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体外诊断试剂, 5.
4、购销包装和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体外诊断试剂。 5.5、体外诊断试剂未经验收合格即入库。 5.
6、伪造购进或销售记录。
5.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未按规定审核。 5.
8、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5.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
6、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以上情况之一,除按第三条执行外,取消本部门当年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7、质量否决考核的处理,应由质量管理部做好记录,并报给公司质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
1、为了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购进质量,把好体外诊断试剂购进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首营企业”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体外诊断试剂供需关系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的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
3、审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必备资料:
3.1、首营企业的审核要求必须提供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有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经营范围;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供首营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
3.2、购进首营品种时,应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复印件;质量标准、生产批准证明文件;首营品种的出厂检验报告书;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价格批文等。
4、购进首次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或准备与首营企业开展业务关系时,采购部门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连同本制度第(3)款规定的资料及样品报质量管理部。
5、质量管理部对采购部门填报的“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审核后,报企业质量负责人审批;
6、首营品种及首营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时,业务部门应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质量管理部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审核批。
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质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体外诊断试剂。
8、首营品种与首营企业的审批原则上应在当天完成审核。
9、质量管理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及报批资料等存档备查。
10、有关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审批工作的有效执行。
购进管理
1、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业务经营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执行本企业"进货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
2.1、在采购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应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2.2、采购应制定计划,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2.
3、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注明各自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
2.4、购进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按本企业"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4、规定签转购进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应由验收人员验收合格签章后方能签转财务部门,协助处理质量问题。
5、进货人员应定期与供货方联系,或到供货方实地了解、考察质量情况,配合质量管理部共同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质量问题。
6、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和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体外诊断试剂,一律不得开票销售,已销售的应及时通知收回。需报损的体外诊断试剂,应按企业"不合格品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7、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库结构情况,合理制定业务购进计划,在保证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避免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的损失。
验收管理
1、为确保购进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把好体外诊断试剂的入库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体外诊断试剂质量验收由质量管理机构的专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质量验收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验收员应对照随货单据及业务部门(或仓储部门)发出的入库质量验收通知单,按照验收程序对到货品进行逐批验收。特殊管理和贵重体外诊断试剂应实行双人验收。
4、到货体外诊断试剂应在符合储存条件的待验库(或区)内,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一般体外诊断试剂应在到货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需冷藏的体外诊断试剂应随到随验收。
5、验收应按照"入库质量验收程序"规定的方法进行。
6、验收时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即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6.1、验收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通用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说上还应有的主要组成成份、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预期用途、用法、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6.
2、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6.3、验收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体外诊断试剂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从其它经营企业购进的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应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验收;
6.4、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同批号的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6.
5、对销后退回的,验收人员应按销后退回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
7、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得入库。
8、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填写拒收的报告单,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通知业务购进部门。
9、应做好"质量验收记录",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员签字或盖章。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0、验收后的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员应在入库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结论。仓
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放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品种,应予拒收并报质量管理部。
入库、储存管理
1、为保证对体外诊断试剂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储存体外诊断试剂,保证体外诊断试剂储存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3、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性能及要求,将体外诊断试剂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储存质量。
4、库存体外诊断试剂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存放,不同批号不得混垛。
5、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坚持每日上、下午各一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本情况和体外诊断试剂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体外诊断试剂储存安全。
6、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品、退货体外诊断试剂区--黄色;合格品区、待发体外诊断试剂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7、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具本要求:
7.1、品名和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分开存放;按批号堆放。 7.
2、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7.3、实行体外诊断试剂的效期储存管理,对近效期的体外诊断试剂可设立近将近效期标志。对近效期的体外诊断试剂应按月进行催销。
7.4、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7.5、仓库应建立体外诊断试剂保管卡,动态、及时记载体外诊断试剂进、存、出状况。
注:"五距"指体外诊断试剂货位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0厘米;垛与墙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屋顶(房梁)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散热器或供暖管道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7.6、药品与医疗器械应分类分开堆放。
销售管理
为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把好销售关,保证所经营体外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体外诊断试剂批发销售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经营,确保体外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所经营体外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按规定保存。
2、基本原则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经营;
2.2、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
2.3、不得将体外体外诊断试剂销售给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 2.
4、不得将体外诊断试剂销售给直接的使用者和患者;
3、销售对象的合法性
依法将体外诊断试剂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不得向证照不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体外诊断试剂。 3.1、审核程序
3.1.1、销售部负责收集并审核客户合法资质证明,质管部负责对审核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3.1.2、审核依据为销售客户的合法证照,有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他有效的信息资料。 3.
2、审核内容
3.2.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客户;
3.2.1.1、审核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企业名称等内容是否相符;
3.2.1.2、药品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是否都在有效期内;
3.2.1.3、所购买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否在其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的范围内; 3.3.
2、对体外诊断试剂使用机构客户,属地方各级医疗机构的,应审核其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地方部队、武警医疗机构的,应有其主管机关出示的证明。
另外尚须:
3.3.2.1、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关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 3.3.2.
2、销售开票名称与许可证名称是否相符; 3.3.2.3、所购体外诊断试剂是否在其执业许可范围。 3.3.
3、证照等有关证明的复印件应加盖持证单位原印公章。
4、销售部填写“客户资格审批表”,建立合法销售客户档案。
5、销售体外诊断试剂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记录应记载体外体外诊断试剂的品名、型号、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体外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6、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处理质量投诉,质量查询。
7、对销售过程中即已发货出至客户处或客户入库检查验收检查期间发现的有问题体外体外诊断试剂。
7.1、属于实物批号与货单批号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告知顾客; 7.
2、属于质量不符的,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均应作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处理; 7.2.1、标签、说明书有关内容与批准文件内容及有关包装规定不符的; 7.2.
2、与订货合同所附质量条款或供货保证协议有关要求不符的。
8、对已销出体外诊断试剂即在客户仓储、销售或使用期间发现的质量问题: 8.1、在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内发现的有问题体外诊断试剂:
8.1.1、包装完好,无水浸受潮痕迹,但内在质量已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予以办理退货或换货;
8.1.2、包装破损或明显遭受水浸、污染、烧毁、鼠咬或客户已开启,但由于贮存不当而使体外诊断试剂吸潮变质等情况的,应由客户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本公司不予受理退换货要求;
8.2、对上述其他客户所购体外诊断试剂经调查证实不存在质量问题时,通知客户恢复销售与使用该体外诊断试剂;
8.3、对上述其他客户所购体外诊断试剂经调查证实亦存在质量问题时,应按规定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按规定作好相关记录。
出库管理
1、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出库管理工作,确保本企业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符合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流出,特制定本制度。
2、体外诊断试剂出库必须经发货、复核手续方可发出。
3、体外诊断试剂按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
4、保管人员按发货单发货完毕后,在发货单上签字,将货交给复核人员复核,复核员必须按发货清单逐一核对品种、批号,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与数量、顶目的核对。复核项目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商、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的名称等项目,并检查包装的质量状况等。
5、按批号对出库体外诊断试剂逐批复核后,复核人员应在发货单上签字并记录复核内容。出库复核记录应保存至超过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整件与拆零拼箱体外诊断试剂出库复核:
6.1、整件体外诊断试剂出库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
6.2、拆零体外诊断试剂应逐批号核对无误后,由复核人员进行拼箱加封; 6.
3、使用其他体外诊断试剂包装箱为拆零体外诊断试剂的代用箱时,应将代用箱原标签内容覆盖或涂改,明确标明拼箱标志。
7、体外诊断试剂拼箱发货时应注意:
7.1、尽量将同一品种的不同批号或规格的体外诊断试剂拼装于一箱内; 7.
2、若为多个品种,应尽量分剂型进行拼箱;
7.3、若为多个型号,应尽量按型号的物理状态进行拼箱;
8、出库处复核与检查中,复核员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告质管部处理。 8.1、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8.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8.
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8.4、体外诊断试剂已超出有效期。
9、特殊管理体外诊断试剂、贵重体外诊断试剂发货,应由发货员、复核员两人共同进行核对,并应作好详细记录。
10、做到下列体外诊断试剂不准出库:
10.1、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淘汰体外诊断试剂; 10.
2、内包装破损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得整理出售;
10.3、瓶签(标签)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种;
10.4、怀疑有质量变化,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10.
5、有退货通知或药监部门通知暂停销售的品种。
运输管理
为严格体外诊断试剂在堆垛、搬运、运输工作过程的管理控制,有效保证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特性及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体外诊断试剂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1.1、在库体外诊断试剂按生产批号分别堆垛码垛整齐、清洁、无倒置。怕压体外诊断试剂为防止造成包装箱挤压变形,控制堆垛高度,并定期翻垛;
1.2、搬运、装卸体外诊断试剂时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严禁摔撞,杜绝野蛮装卸。
2、体外诊断试剂堆垛分药品、器械、品种、规格、生产厂家、批号码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与仓库地面、墙壁、房顶等之间有相应的间距,设置足够宽度的通道,防止库内设施对体外诊断试剂质量产生影响,利于仓储和养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其中: 2.1、体外诊断试剂与地面间的距离不小于10cm;
2.2、体外诊断试剂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cm; 2.
3、体外诊断试剂与空调机等设备的间距不小于30cm; 2.4、垛与垛之间,库内通道留适当间距 。
3、体外诊断试剂运输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和经济。
4、公司负责配备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和满足体外诊断试剂特性的防护设施;
5运输送货员负责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运输和及时交付。
5.1、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包装条件、道路状况、路途远近,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体外诊断试剂的破损和混淆;
5.2、运送有温度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冷藏或保暖措施。
5.3、要求冷藏的体外诊断试剂需用冷藏车运输。冷藏车制冷设备应先行启动,待车厢内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冷藏车温度实行自动调控、显示、记录。在运输途中要对温度进行实时监测,并使用温度自动控制、自动记录及自动报警装置,记录时间间隔设置通常不超过10 分钟,数据应可导出且不可更改。运输过程中自动记录的温度数据应至少保存到产品有效期后1年,但不得少于3 年。
6、委托运输单位承运时,应交待重点防护要求。
售后服务管理
1、为广泛听取用户及其他服务对象意见,促进我公司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全公司员工要确立为用户服务,维护用户利益的观念,做好商品售后服务工作,重视用户对我公司商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评价。
3、各有关部门应将商品售后服务工作列如工作计划,落实人员,确定具体方式和措施,定期检查工作进度,保证有效实施。
4、服务对象:与本公司有直接购、销业务关系的客户。
5、我公司负有售后服务工作的主要部门为:质管部、采购部、销售部。
6、售后服务工作可根据不同地区和用户情况酌情采用函电、上门邀请用户座谈和利用各种会议开展调研等方式。了解客户在销售、使用过程中遇到服务以及技术问题,及时的给以解决。
7、广泛了解用户的意见和建议。
8、各业务部门利用平时业务工作的开展,与对方单位交流质量信息,了解对方对我公司商品质量的评价。
9、建立完善的商品售后服务体系。各部门要把用户访问和累积资料的工作作为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认真做好,形成历史档案,提高我公司对用户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进口产品质量审核管理
1、对于进口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2、现行制造及检定规程。
3、现行主要原材料及其质量标准。
4、与上次注册时发生改变的具体内容及其批准证明复印件。
5、近期连续三批诊断试剂质量检验报告。
6、注册证明文件效期内在中国进口、销售及临床应用情况的总结,对产品质量及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予以说明。
7、在中国市场销售诊断试剂的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实样。
8、生产国国家(或者地区)管理当局批准的现行原文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本。
产品效期与批号管理
1、为合理控制体外诊断试剂的过程管理,防止体外诊断试剂的过期失效,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2、规定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
3、体外诊断试剂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
4、未标明有效期的体外诊断试剂,入库质量验收时应判定为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5、本企业规定体外诊断试剂近效期含义为:距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6个月的体外诊断试剂。
6、近效期体外诊断试剂在货位上应有近效期标志或标牌。实行电脑管理设置体外诊断试剂近效期自动报警程序。
7、有效期不到6个月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8、仓库负责按月填报"近效期催销表",分别上报给质量管理部及业务销售部。
9、销售部门应按"近效期催销表"所列内容,及时组织销售或退换货,以避免体外诊断试剂过期造成经济损失。
10、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体外诊断试剂发出。
不合格品管理
1、为严格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进入或流出本企业,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体外诊断试剂,均属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
4、在体外诊断试剂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应存放于不合格库(区),挂红牌标志,报质量管理部门,同时填写有关单据,通知财务部门拒付货款,并及时通知供货方,确定退货或报废销毁等处理办法。
5、质量管理部在检查体外诊断试剂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应出具检验报告书或不合格品停销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部门和业务部门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销出的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并将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移放于不合格品(区),挂红牌标志。
6、体外诊断试剂养护过程或复核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应立即停止销售和发运。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销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并将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移放于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
7、上级药监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时,或上级药监、药检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销出的不合格品。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标志,等待处理。
8、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报废和销毁。
8.1、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的报损、销毁由仓储部门的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品报损有关单据;
8.2 、特殊管理体外诊断试剂中不合格品在报损时应上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3、 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销毁记录"。销毁特殊管理体外诊断试剂时,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9、对质量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10、明确为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不得继续发货、销售的。
11、在验收、养护、出库复核时,发现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的情况,应按公司质量信息
反馈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质量管理部报告。
12、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妥善保存五年。
退货管理
1、为了加强对销后退回体外诊断试剂和购进体外诊断试剂退出、退换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凡无正当理由或责任不应由本企业承担的退换货要求,原则上不予以受理。特殊情况由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未接到退货通知单或相关批件,验收员或库管员不得擅自接受退货体外诊断试剂。
4、所有销后退回的体外诊断试剂,应由验收员凭销售部门开具有退货凭证收货。并将退货体外诊断试剂存放于退货品库(区),挂黄牌标识。
5、对退回的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员应严格按照原发货记录,按购进体外诊断试剂的验收程序逐批验收。与原发货记录相符的,报业务部门审批办理冲退;不符的,不能办理退货手续,并及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6、应加强退回体外诊断试剂的验收质量控制,必要时应加大验收抽样的比例,对外包装有疑问的退回体外诊断试剂,应逐件开箱检查。
7、所有退换的体外诊断试剂,应按采购体外诊断试剂的进货验收标准,重新进行验收,并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合格后方入合格品库。
7.1、判定为不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应报质管部进行确认后,将体外诊断试剂移入不合格品库(区)存放,明显标志,并按不合格品程序控制处理;
7.2、确认无质量问题,且内外包装完好、无污染的体外诊断试剂,可办理入库手续,继续销售;
7.3、内外包装有破损或有污染的体外诊断试剂,不能入库销售,由采购部门与退货方及时联系,妥善处理。
8、质量无问题,因其它原因需退给供货方的体外诊断试剂,应通知业务部门及时处理。
9、体外诊断试剂退进退出均应办理交接手续,认真记录并签名(章)。
10、应按公司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认真、及时、规范地作好退货控制的各种记录,记录妥善保存三年。
产品召回管理
1、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质量管理部完成相关工作。
3、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
4、本公司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5、公司经营产品售出后,经信息反馈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
6、质量管理部门经确认后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7、质量管理部门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对于我公司销售的品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有关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8.1、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8.2、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8.3、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8.4、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8.5、伤害发生的概率;
8.6、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8.7、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9、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9.1、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9.2、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9.3、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10、接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后,按照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由销售部及时通知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其中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
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2)召回的原因;
(3)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4)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11、质量管理部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存档备查。
冷链管理制度
1、为保证需要冷藏的体外诊断试剂在仓库中有良好的储存环境,对冷库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根据《江苏省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2、经营需要冷藏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仓库应设置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库容积应不小于20立方米,仓库至少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1)诊断试剂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如轻型货架等; (1)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3)有效自动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4)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5)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或设施设备; (6)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7)诊断试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合格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设施设备管理
1、目的: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质量所配备的设备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为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所配备的设施设备。
3、职责:
3.1、公司提供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质量所需的设施设备。 3.
2、各部门负责对公司配给本部门的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和管理。 3.3、行政部负责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3.4、质管部负责对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进行检查督促。
4、管理要点:
4.1、设施设备的识别:
4.1.1、公司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质量所配备的设备设施,包括: 4.1.1.
1、营业场所配置的设备: 4.1.1.2、仓库应配置的设备:
4.1.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运作活动过程所需的质量监测装置,包括验收养护所需的仪器设备与计量器具。
4.2、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4.2.1、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记录。 4.2.
2、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4.2.3、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异常、故障等情况及时报行政部,以便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4.2.4、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应做好相关记录。记录由使用部门留存。 4.
3、设施设备档案:使用部门应该负责本部门设施设备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工作。
人员培训管理
1、为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及业务水平,规范全员质量培训教育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度质量培训计划,协助行政部门开展企业员工质量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3、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制定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职工质量教育培训档案。
4、质量知识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质量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质量管理小组每年年底负责新制动公司所有人牢固树立“质量第“依法经营”
6、企业在岗员工必须进行体外诊断试剂基本知道的学习与考核。考核结果与次年签订上岗合同挂钩。
7、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质量验收人员每年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养护、保管、销售等工作的人员,每季度应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8、当企业因公和调整需要员工转岗时,对转岗员工应进行上岗选题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和时间视新岗位与原岗位的差异程度而定。
9、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复印后,留复印件存档。
10、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11、培训、教育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
人员健康管理
1、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质量,创造一个有利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的、优良的工作环境,保证员工身体健康,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定本制度。
2、卫生管理责任到人,办公场所应明亮、整洁、无环境污染物。
3、办公场所屋顶、墙壁平整,无啐屑剥落;地面光洁,无垃圾,尘土与污水。
4、办公场所地面、桌面等每天清洁,每月进行一次彻底清洁。
5、库区内不得种植易生虫的草木,地面平整、光洁,无积水、垃圾,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6、库房内墙壁、顶棚光洁,地面平坦无缝隙。
7、库房内窗结构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安全防火、清洁供水、防虫、防鼠等设施。
8、库内设施设备及体外诊断试剂包装不得积尘污损。
9、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
10、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健康体验。凡直接接触体外诊断试剂的员工必须依法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的项目内容应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
11、健康体检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结果存档备查。
12、严格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替检行为。
13、经体检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或其它可能污染体外诊断试剂的患者,立即调离原岗位办理病休手续。病患者身体恢复健康后应经体检合格方可上岗。
14、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记录、凭证和档案的管理制度
1、为保证质量工作的规范性、跟踪性及完整性,保证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与服务所达到的水平,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的有关记录是指质量体系运行中涉及的各种记录;凭证是指购销票据、证照资料及表示器械、设备、仓库与状态的单、证、卡、牌等。
3、记录和凭证的设计由使用部门提出,由质量管理部统一编制,使用部门按照记录凭证的管理职责,分别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记录、凭证的使用、保存及管理负责。
4、未经质量管理部审核、编制、擅自印制、制作质量记录与凭证,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5、有关记录和凭证须由相应资格的人员填写,收集和整理,每月或季度由所在部门、门店指定专人收集、装订、保管至当年年终。
6、有关记录和凭证的填写,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逐项如实填写完整,不许简写、缩写、漏写,不能以“同上”、“同左”、点两点等方式表示相同的内容,没有内容的项目可划一斜线,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字迹清楚、书写规范,具有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7、对有关记录和凭证的内容填写错误时,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应在错误处划一横线,在边上空白处注明正确的内容,同时盖修改人员的私章或签名。
8、同一项记录必须用同一颜色的钢笔、圆珠笔或碳素笔填写,禁用铅笔和红色笔(冲单等可用负数表示)。
9、对供货方、购货方提供的证照资料需盖其单位的红印章,收集部门应对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由质量管理部审核后存档。
10、购进产品要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张、货相符;购进票据应妥善保管十年。
11、质量管理部负责对各部门门店与质量相关的记录和凭证的修订及日常监督检查,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
12、记录和凭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存,有关记录没有规定保存年限的必须保存至超过器械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3、须归档的有关记录和凭证在次年1月底前移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跨有关记录和凭证的归档和规范管理。
质量信息管理
1、为确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建立高效畅通的质量信息网络体系,保证质量信息作用的充分发挥,根据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定本制度。
2、质量信息是指企业内外环境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产生影响,并作用于质量控制过程及结果的所有相关因素。
3、建立以质量管理部为中心,各相关部门为网络单元的信息反馈、传递、分析及处理的完善的质量信息网络系。
4、质量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4.1、国家有关药品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
4.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公告及药品监督抽查公告; 4.
3、市场情况的相关动态及发展导向;
4.4、业务协作单位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及质量保证能力;
4.5、企业内部各环节围绕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各个方面形成的数据、资料、记录、报表、文件等;
4.6、客户及消费者的质量查询、质量反馈和质量投诉等。
5、按照质量信息的影响、作用、紧急程度,对质量信息实行分级管理:
A.类信息:指对企业有重大影响,需要企业最高领导做出判断和决策,并由企业各部门协同配合处理的信息;
B.类信息:指涉及企业两个以上部门,需由企业领导或质量管理部协调处理的信息;
6、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对质量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汇总、分析、传递、处理,并 负责对质量管理信息的处理进行归类存档。
7、质量信息的收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高效、经济。
8、质量信息的收集方法: 8.1、企业内部信息
A.通过统计报表定期反映各类质量相关信息;
B.通过质量分析会、工作汇报会等会议收集质量相关信息; C.通过各部门填报质量信息反馈单及相关记录实现质量信息传递;
D.通过多种方式收集职工意见、建议、了解质量信息。 8.2、企业外部信息
A.通过问卷、座谈会、电话访问等调查方式收集信息; B.通过电子信息媒介收集质量信息; C.通过公共关系网络收集质量信息; D.通过公共关系网络收集质量信息;
E.通过现有信息的分析处理获得所需质量信息。
9、质量信息的处理
A类信息:由企业领导判断决策,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传递并督促执行; B类信息:由主管协调部门决策,质量管理部传递、反馈并督促执行; C类信息:由部门决策并协调执行,并将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10、质量管理部按季填写"质量信息报表"并上报主管领导,对异常、突发的重大质量信息要以书面形式,在24小时内及时向主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反馈,确保质量信息的及时畅通传递。
11、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定期将质量信息报质量管理部,经质量管理部分析汇总后,以信息反馈单方式传递至执行部。
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为规范信息化管理工作,使信息管理平台更好更安全的服务于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数据保密
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已在局域网内公布的业务数据; 各部门与因特网连接的计算机不得录入机密文件和涉密信息;
2、数据备份
各部门对本部门计算机内的重要数据应制作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数据备份不得更改; 数据备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计算机信息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数据备份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3、操作规范
3.1、计算机操作人员
必须爱护电脑设备,经常保持办公室和电脑设备的清洁卫生; 必须懂得正确操作和使用计算机,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 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己部门登录系统的口令要注意保密; 不得让任何无关人员使用自己的计算机,不要擅自或让其他非专业技术人员修改自己计算机系统的重要设置; 严禁利用计算机系统上网发布、浏览、下载、传送反动、色情和暴力信息; 严禁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3.2、维护技术人员
维修计算机和软件的部门或个人,在维修以后,必须保证计算机和软件无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
3.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传播、复制有害信息;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网络,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信息资源; 故意干扰计算机信息网络畅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从事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三篇: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整套文件
运城市金鼎医疗器械
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文件
二0一三年十二月
(一)
质量管理制度
目 录
质量方针、目标管理制度………………………………………………………(1) 文件管理制度……………………………………………………………………(2) 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制度…………………………………………………(5) 质量验收管理制度………………………………………………………………(6) 诊断试剂仓储保管出库复核管理制度…………………………………………(7) 诊断试剂养护管理制度…………………………………………………………(8)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9) 诊断试剂退货管理制度…………………………………………………………(10) 诊断试剂质量否决制度…………………………………………………………(11) 质量内审管理制度………………………………………………………………(12) 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3) 人员健康状况与卫生管理制度…………………………………………………(15) 诊断试剂效期的管理制度………………………………………………………(16)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17) 用户访问、质量查询及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18) 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20) 购进、销售管理制度……………………………………………………………(22) 质量跟踪与产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制度…………………………………………(23) 产品质量标准管理制度…………………………………………………………(25) 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奖惩规定…………………………………(26) 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的管理制度……………………………………………(27) 产品售后服务制度………………………………………………………………(28) 诊断试剂搬运、运输管理制度…………………………………………………(30) 仪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31) 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32)
(二)
质量管理职责
目 录
总经理职责………………………………………………………………………(1) 质量领导小组质量职责…………………………………………………………(1) 质量管理部的质量管理职责……………………………………………………(2) 财务部质量职责…………………………………………………………………(2) 办公室质量管理职责……………………………………………………………(3) 业务部工作职责…………………………………………………………………(3) 销售部工作职责…………………………………………………………………(3) 储运部工作职责…………………………………………………………………(4) 质量管理员工作职责……………………………………………………………(4) 养护员工作职责…………………………………………………………………(5) 验收员职责………………………………………………………………………(6) 仓库保管员职责…………………………………………………………………(6) 采购员质量职责…………………………………………………………………(7)销售员质量职责…………………………………………………………………(7) 运输员质量职责…………………………………………………………………(7)
(三)
质量管理程序
目 录
质量文件的管理程序……………………………………………………………(1) 诊断试剂购进管理程序…………………………………………………………(5) 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批程序…………………………………………………(7) 诊断试剂检查验收程序…………………………………………………………(8) 诊断试剂入库储存程序…………………………………………………………(10) 诊断试剂在库养护程序…………………………………………………………(11) 诊断试剂出库复核管理程序……………………………………………………(14) 诊断试剂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程序……………………………………………(15) 诊断试剂退货处理程序…………………………………………………………(17) 不合格诊断试剂确认处理程序…………………………………………………(19) 诊断试剂拆零和拼装发货程序…………………………………………………(21) 诊断试剂运输管理程序…………………………………………………………(22) 证照资料的收集审核存档的程序………………………………………………(23) 质量事故上报处理程序…………………………………………………………(24)
第四篇: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制度
(1)定义:质量管理文件是指一切涉及试剂经营质量的书面标准和实施过程中的记录结果组成的、贯穿试剂质量管理全过程的连贯有序的系列文件。
(2)目的:质量管理文件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依据,可以起到沟通意图、统一行动的作用。
(3)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各类质量相关文件的管理。
(4)企业各项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制、审核、修订、换版、解释、培训、指导、检查及分发,统一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各部门协助、配合其工作。
(5)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分为四类,即:
①质量手册类(规章制度、工作标准);
②质量职责类;
③质量管理工作程序与操作方法类;
④质量记录类。
(6)质量管理文件的下发应遵循以下规定:
①质量管理文件在发放前,应编制拟发文件的目录,对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工作程序及质量管理职责和质量记录,详细列出文件名称、编码、受控级别、使用部门等项内容;
②质量管理文件在发放时,应按照规定的发放范围,明确相关组织、机构应领取文件的数量; ③质量管理文件在发放时应履行相应的手续,领用记录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控制和管理; ④对修改的文件应加强使用管理,对于已废止的文件版本应及时收回,并作好记录,以防止无效的或作废的文件非预期使用。 (7)质量管理文件的控制规定:
①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批准; ②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③必要进应对文件进行修订;
④对记录文件的控制,应确保其完整、准确、有效。
质量管理内部审核制度
1.为了保证公司质量管理运行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2.公司质量管理的审核范围主要包括构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方针目标、组织机构、质量管理文件、人员配备、硬件条件及质量活动状态。
3.质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质量管理的审核。质管部负责牵头实施质量审核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计划、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及编写评审报告等。
4.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评审资料。 5.审核工作按进行,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组织实施。 6.质量管理审核的内容: 6.1.质量方针目标; 6.2.质量管理文件; 6.3.组织机构的设置; 6.4.人力资源的配置; 6.5.硬件设施、设备;
6.6.质量活动过程控制; 6.7.客户服务及外部环境评价。 7.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踪:
7.1.质量审核应对存在缺陷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 7.2.各部门根据评审结果落实改进措施;
7.3.质管部负责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及有效性进行跟踪检查。 8.质量管理审核应按照规范的格式记录,记录由质管部负责归档。
质量否决的制度
质量否决权制度是最能体现质量管理制度的法规性和否决性地位的制度。为了增强公司职工的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我公司商品质量,明确质量否决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 全体员工必须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我公司的《各级人员质量责任制度》,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经营全过程中确保诊断试剂质量。
二、 质量否决权由质量管理部行驶。
三、 质量否决方式:
1、 凡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发生质量事故者,如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加倍处罚。
2、 如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如购销假劣诊断试剂,对责任人、责任部门给予否决,除经济处罚外,给予必要的处分。必要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 本制度否决的情况:
1、 向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诊断试剂,
2、 向医疗器械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诊断试剂。
3、 购销未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诊断试剂,
4、 购销包装和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诊断试剂。
5、 诊断试剂未经验收合格即入库。
6、 伪造购进或销售记录。
7、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未按规定审核。
8、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9、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
五、 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以上情况之一,除按第三条执行外,取消本部门当年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六、 质量否决考核的处理,应由质量管理部做好记录,并报给公司质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1)为确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建立高效畅通的质量信息网络体系,保证质量信息作用的充分发挥,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定本制度。
(2)质量信息是指企业内外环境对企业质量管理产生影响,并作用于质量控制过程及结果的所有相关因素。
(3)建立以质量管理部为中心,各相关部门为网络单元的信息反馈、传递、分析及处理的完善的质量信息网络系。
(4)质量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①国家有关诊断试剂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
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公告及药品监督抽查公告;
③市场情况的相关动态及发展导向;
④业务协作单位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及质量保证能力;
⑤企业内部各环节围绕诊断试剂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各个方面形成的数据、资料、记录、报表、文件等;
⑥客户及消费者的质量查询、质量反馈和质量投诉等。
(5)按照质量信息的影响、作用、紧急程度,对质量信息实行分级管理:
A.类信息:指对企业有重大影响,需要企业最高领导做出判断和决策,并由企业各部门协同配合处理的信息;
B.类信息:指涉及企业两个以上部门,需由企业领导或质量管理部协调处理的信息;
(6)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对质量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汇总、分析、传递、处理,并
负责对质量管理信息的处理进行归类存档。 (7)质量信息的收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高效、经济。 (8)质量信息的收集方法: ①企业内部信息
A.通过统计报表定期反映各类质量相关信息;
B.通过质量分析会、工作汇报会等会议收集质量相关信息; C.通过各部门填报质量信息反馈单及相关记录实现质量信息传递; D.通过多种方式收集职工意见、建议、了解质量信息。 ②企业外部信息
A.通过问卷、座谈会、电话访问等调查方式收集信息;
B.通过电子信息媒介收集质量信息; C.通过公共关系网络收集质量信息; D.通过公共关系网络收集质量信息;
E.通过现有信息的分析处理获得所需质量信息。 (9)质量信息的处理
A类信息:由企业领导判断决策,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传递并督促执行; B类信息:由主管协调部门决策,质量管理部传递、反馈并督促执行; C类信息:由部门决策并协调执行,并将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10)质量管理部按季填写"诊断试剂质量信息报表"并上报主管领导,对异常、突发的重大质量信息要以书面形式,在24小时内及时向主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反馈,确保质量信息的及时畅通传递。 (11)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定期将质量信息报质量管理部,经质量管理部分析汇总后,以信息反馈单方式传递至执行部门。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1)为了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保证诊断试剂的购进质量,把好诊断试剂购进质量关,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首营企业”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诊断试剂供需关系的诊断试剂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诊断试剂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诊断试剂,包括诊断试剂的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
(3)审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必备资料:
①首营企业的审核要求必须提供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有诊断试剂的生产、经营范围;诊断试剂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诊断试剂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供首营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
②购进首营品种时,应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复印件;诊断试剂质量标准、诊断试剂生产批准证明文件;首营品种的诊断试剂出厂检验报告书;诊断试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价格批文等。
(4)购进首次经营诊断试剂或准备与首营企业开展业务关系时,业务部门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连同本制度第(3)款规定的资料及样品报质量管理部。
(5)质量管理部对业务部门填报的“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审核后,报企业负责人(或分管质量负责人)审批;
(6)首营品种及首营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时,业务部门应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质量管理部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审核批。
(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质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诊断试剂。 (8)首营品种与首营企业的审批原则上应在当天完成审核。
(9)质量管理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及报批资料等存档备查。
(10)有关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审批工作的有效执行。
诊断试剂购进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业务经营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诊断试剂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执行本企业"进货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选题第一"的原则。 ①在采购诊断试剂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应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②诊断试剂采购应制定计划,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③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注明各自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
④购进诊断试剂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按本企业"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4)规定签转购进诊断试剂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应由验收人员验收合格签章后方能签转财务部门,协助处理质量问题。
(5)进货人员应定期与供货方联系,或到供货方实地了解、考察质量情况,配合质量管理部共同做好诊断试剂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质量问题。
(6)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和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诊断试剂,一律不得开票销售,已销售的应及时通知收回。需报损的诊断试剂,应按企业"不合格诊断试剂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7)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诊断试剂库结构情况,合理制定业务购进计划,在保证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诊断试剂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的损失。
诊断试剂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为确保购进诊断试剂的质量,把好诊断试剂的入库质量关,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诊断试剂质量验由质量管理机构的专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质量验收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验收员应对照随货单据及业务部门(或仓储部门)发出的入库质量验收通知单,按照诊断试剂验收程序对到货品进行逐批验收。特殊管理诊断试剂和贵重诊断试剂应实行双人验收。 (4)到货诊断试剂应在待验库(或区)内,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一般诊断试剂应在到货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需冷藏的诊断试剂应随到随验收。
(5)验收诊断试剂应按照"诊断试剂入库质量验收程序"规定的方法进行。
(6)验收时应按照诊断试剂的分类,即诊断试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①验收诊断试剂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诊断试剂的通用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说上还应有诊断试剂的主要组成成份、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预期用途、用法、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②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③验收进口诊断试剂,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诊断试剂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从其它经营企业购进的进口诊断试剂,应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诊断试剂注册证》及《进口诊断试剂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验收;
④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诊断试剂同批号的诊断试剂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⑤对销后退回的诊断试剂,验收人员应按销后退回诊断试剂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 (7)诊断试剂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诊断试剂不得入库。 (8)对验收不合格的诊断试剂,应填写诊断试剂拒收的报告单,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通知业务购进部门。
(9)应做好"诊断试剂质量验收记录",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员签字或盖章。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诊断试剂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0)验收后的诊断试剂,验收员应在入库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结论。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放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品种,应予拒收并报质量管理部。
诊断试剂储存管理制度
(1)为保证对诊断试剂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储存诊断试剂,保证诊断试剂储存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3)根据诊断试剂的性能及要求,将诊断试剂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诊断试剂,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诊断试剂的储存质量。 (4)库存诊断试剂应按诊断试剂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存放,不同批号诊断试剂不得混垛。 (5)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坚持每日上、下午各一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本情况和诊断试剂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诊断试剂储存安全。
(6)诊断试剂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品、退货诊断试剂区--黄色;合格品区、待发诊断试剂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7)诊断试剂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具本要求:
1、品名和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分开存放;
2、不合格诊断试剂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3、实行诊断试剂的效期储存管理,对近效期的诊断试剂可设立近将近效期标志。对近效期的诊断试剂应按月进行催销。
4、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5、他库应建立诊断试剂保管卡,动态、及时记载诊断试剂进、存、出状况。
注:"五距"指诊断试剂货位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0厘米;垛与墙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屋顶(房梁)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散热器或供暖管道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诊断试剂销售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把好销售关,保证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体外诊断试剂批发销售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经营,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销售体外诊断试剂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按规定保存。 2.基本原则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经营;
2.2.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
2.3.不得将体外诊断试剂销售给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
2.4.不得将体外诊断试剂销售给直接的使用者和患者; 3.销售对象的合法性
依法将体外诊断试剂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不得向证照不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体外诊断试剂。
3.1.审核程序
3.1.1.销售部负责收集并审核客户合法资质证明,质管部负责对审核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3.1.2.审核依据为销售客户的合法证照,有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他有效的信息资料。 3.2.审核内容
3.2.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客户;
3.2.1.1.审核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企业名称等内容是否相符; 3.2.1.2.试剂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是否都在有效期内;
3.2.1.3.所购买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否在其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的范围内;
3.3.2.对体外诊断试剂使用机构客户,属地方各级医疗机构的,应审核其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地方部队、武警医疗机构的,应有其主管机关出示的证明。另外尚须:
3.3.2.1.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关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 3.3.2.2.销售开票名称与许可证名称是否相符;
3.3.2.3所购体外诊断试剂是否在其执业许可范围。 3.3.3证照等有关证明的复印件应加盖持证单位原印公章。 4.销售部填写“客户资格审批表”,建立合法销售客户档案。
5.销售体外诊断试剂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记录应记载体外诊断试剂的品名、型号、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6.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处理质量投诉,质量查询。
7.对销售过程中即已发货出至客户处或客户入库检查验收检查期间发现的有问题体外诊断试剂。
7.1.属于实物批号与货单批号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告知顾客; 7.2.属于质量不符的,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均应作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处理; 7.2.1.包装、标签、说明书有关内容与批准文件内容及有关包装规定不符的; 7.2.2.与订货合同所附质量条款或供货保证协议有关要求不符的。
8.对已销出体外诊断试剂即在客户仓储、销售或使用期间发现的质量问题: 8.1.在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内发现的有问题体外诊断试剂:
8.1.1.包装完好,无水浸受潮痕迹,但内在质量已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予以办理退货或换货; 8.1.2.包装破损或明显遭受水浸、污染、烧毁、鼠咬或客户已开启,但由于贮存不当而使体外诊断试剂吸潮变质等情况的,应由客户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本公司不予受理退换货要求;
8.2.对上述其他客户所购体外诊断试剂经调查证实不存在质量问题时,通知客户恢复销售与使用该体外诊断试剂;
8.3.对上述其他客户所购体外诊断试剂经调查证实亦存在质量问题时,应按规定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按规定作好相关记录;
诊断试剂堆垛、搬运、运输管理制度
为严格诊断试剂在堆垛、搬运、运输工作过程的管理控制,有效保证经营诊断试剂的质量,根据诊断试剂特性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诊断试剂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1.1.在库诊断试剂按生产批号分别堆垛码垛整齐、清洁、无倒置。怕压诊断试剂为防止造成包装箱挤压变形,控制堆垛高度,并定期翻垛;
1.2.搬运、装卸诊断试剂时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严禁摔撞,杜绝野蛮装卸。
2.诊断试剂堆垛分品种、规格、生产厂家、批号码堆,保证诊断试剂与仓库地面、墙壁、房顶等之间有相应的间距,设置足够宽度的通道,防止库内设施对诊断试剂质量产生影响,利于仓储和养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其中: 2.1.诊断试剂与地面间的距离不小于10cm;
2.2.诊断试剂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cm; 2.3.诊断试剂与空调机等设备的间距不小于30cm; 2.4.垛与垛之间,库内通道留适当间距 。 3.诊断试剂运输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和经济。
4.公司负责配备符合诊断试剂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和满足诊断试剂特性的防护设施; 5.运输送货员负责诊断试剂的安全运输和及时交付。
5.1.根据诊断试剂的包装条件、道路状况、路途远近,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诊断试剂的破损和混淆;
5.2.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诊断试剂,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冷藏或保暖措施。 6.委托运输单位承运时,应交待重点防护要求。
诊断试剂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1)为规范诊断试剂出库管理工作,确保本企业销售诊断试剂符合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诊断试剂流出,特制定本制度。
(2)诊断试剂出库必须经发货、复核手续方可发出。
(3)诊断试剂按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如果"先产先出"和"近期先出"出一矛盾时,应优先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则。
(4)保管人员按发货单发货完毕后,在发货单上签字,将货交给复核人员复核,复核员必须按发货清单逐一核对品种、批号,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与数量、顶目的核对。复核项目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商、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的名称等项目,并检查包装的质量状况等。
(5)按批号对出库诊断试剂逐批复核后,复核人员应在发货单上签字并记录复核内容。出库复核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诊断试剂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整件与拆零拼箱诊断试剂出库复核: ①整件诊断试剂出库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
②拆零诊断试剂应逐批号核对无误后,由复核人员进行拼箱加封;
③使用其他诊断试剂包装箱为拆零诊断试剂的代用箱时,应将代用箱原标签内容覆盖或涂改,明确标明拼箱标志。
(7)诊断试剂拼箱发货时应注意:
①尽量将同一品种的不同批号或规格的诊断试剂拼装于一箱内; ②若为多个品种,应尽量分剂型进行拼箱;
③若为多个型号,应尽量按型号的物理状态进行拼箱;
(8)出库处复核与检查中,复核员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告质管部处理。 ①诊断试剂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②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③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④诊断试剂已超出有效期。
(9)特殊管理诊断试剂、贵重诊断试剂发货,应由发货员、复核员两人共同进行核对,并应作好详细记录。
(10)做到下列诊断试剂不准出库:
①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淘汰诊断试剂; ②内包装破损的诊断试剂,不得整理出售; ③瓶签(标签)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种;
④怀疑有质量变化,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⑤有退货通知或药监部门通知暂停销售的品种。
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一、 为广泛听取用户及其他服务对象意见,促进我公司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 全公司员工要确立为用户服务,维护用户利益的观念,做好商品售后服务工作,重视用户对我公司商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评价。
三、 各有关部门应将商品售后服务工作列如工作计划,落实人员,确定具体方式和措施,定期检查工作进度,保证有效实施。
四、 服务对象:与本公司有直接购、销业务关系的客户。
五、 我公司负有售后服务工作的主要部门为:质管部、采购部、销售部。
六、 售后服务工作可根据不同地区和用户情况酌情采用函电、上门邀请用户座谈和利用各种会议开展调研等方式。了解客户在销售、使用过程中遇到服务以及技术问题,及时的给以解决。
七、 广泛了解用户的意见和建议。
八、 各业务部门利用平时业务工作的开展,与对方单位交流质量信息,了解对方对我公司商品质量的评价。
九、 建立完善的商品售后服务体系。各部门要把用户访问和累积资料的工作作为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认真做好,形成历史档案,提高我公司对用户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诊断试剂效期管理制度
(1)为合理控制诊断试剂的过程管理,防止诊断试剂的过期失效,确保诊断试剂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法律、制定本制度。
(2)规定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 (3)诊断试剂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
(4)未标明有效期的诊断试剂,入库质量验收时应判定为不合格诊断试剂,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5)本企业规定诊断试剂近效期含义为:距药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3个月的诊断试剂。 (6)近效期诊断试剂在货位上应有近效期标志或标牌。实行电脑管理设置诊断试剂近效期自动报警程序。
(7)有效期不到3个月的诊断试剂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8)仓库负责按月填报"近效期诊断试剂催销表",分别上报给质量管理部及业务销售部。 (9)销售部门应按"近效期诊断试剂催销表"所列内容,及时组织销售或退换货,以避免诊断试剂过期造成经济损失。
(10)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诊断试剂发出。
不合格诊断试剂管理制度
(1)为严格不合格诊断试剂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诊断试剂进入或流出本企业,确保诊断试剂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不合格诊断试剂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诊断试剂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诊断试剂,均属不合格诊断试剂。
(4)在诊断试剂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诊断试剂,应存放于不合格库(区),挂红牌标志,报质量管理部门,同时填写有关单据,通知财务部门拒付货款,并及时通知供货方,确定退货或报废销毁等处理办法。
(5)质量管理部在检查诊断试剂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诊断试剂,应出具检验报告书或不合格诊断试剂停销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部门和业务部门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销出的不合格诊断试剂。并将不合格诊断试剂移放于不合格诊断试剂库(区),挂红牌标志。
(6)诊断试剂养护过程或复核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诊断试剂,应立即停止销售和发运。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销不合格诊断试剂。并将不合格诊断试剂移放于不合格诊断试剂库(区),挂红牌。
(7)上级药监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时,或上级药监、药检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销出的不合格品。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诊断试剂库(区),挂红牌标志,等待处理。
(8)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报废和销毁。
① 不合格诊断试剂的报损、销毁由仓储部门的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诊断试剂报损有关单据;
② 特殊管理诊断试剂中不合格品在报损时应上报当地诊断试剂监督管理部门;
③ 不合格诊断试剂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诊断试剂销毁记录"。销毁特殊管理诊断试剂时,应在诊断试剂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9)对质量不合格诊断试剂,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10)明确为不合格诊断试剂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予以处理。
(11)在验收、养护、出库复核时,发现不合格诊断试剂的情况,应按公司质量信息反馈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质量管理部报告。
(12)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诊断试剂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妥善保存五年。
(13)不合格诊断试剂管理的具体程序按公司"不合格诊断试剂控制处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退货诊断试剂管理制度
(1) (2) 为了加强对销后退回诊断试剂和购进诊断试剂退出、退换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凡无正当理由或责任不应由本企业承担的退换货要求,原则上不予以受理。特殊情况由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 (4) 未接到退货通知单或相关批件,验收员或库管员不得擅自接受退货诊断试剂。
所有销后退回的诊断试剂,应由验收员凭销售部门开具有退货凭证收货。并将退货诊断试剂存放于退货品库(区),挂黄牌标识。 (5) 对退回的诊断试剂,验收员应严格按照原发货记录,按购进诊断试剂的验收程序逐批验收。与原发货记录相符的,报业务部门审批办理冲退;不符的,不能办理退货手续,并及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6) 应加强退回诊断试剂的验收质量控制,必要时应加大验收抽样的比例,对外包装有疑问的退回诊断试剂,应逐件开箱检查。 (7) 所有退换的诊断试剂,应按采购诊断试剂的进货验收标准,重新进行验收,并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合格后方入合格品库。
① 判定为不合格的诊断试剂,应报质管部进行确认后,将诊断试剂移入不合格诊断试剂库(区)存放,明显标志,并按不合格诊断试剂程序控制处理;
② 确认无质量问题,且内外包装完好、无污染的诊断试剂,可办理入库手续,继续销售;
③ 内外包装有破损或有污染的诊断试剂,不能入库销售,由业务部门与退货方及时联系,妥善处理。 (8) (9) 质量无问题,因其它原因需退给供货方的诊断试剂,应通知业务部门及时处理。 诊断试剂退进退出均应办理交接手续,认真记录并签名(章)。
(10) 应按公司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认真、及时、规范地作好退货诊断试剂控制的各种记录,记录妥善保存三年。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目的:为保证诊断试剂质量所配备的设备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为了保证诊断试剂所配备的设施设备。 职责:
3.1公司提供为保证诊断试剂质量所需的设施设备。
3.2各部门负责对公司配给本部门的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和管理。 3.3行政部负责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3.4质管部负责对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进行检查督促。
4、管理要点: 4.1设施设备的识别:
4.1.1公司为保证诊断试剂质量所配备的设备设施,包括: 4.1.1.1营业场所配置的设备: 4.1.1.2仓库应配置的设备:
4.1.2诊断试剂经营运作活动过程所需的质量监测装置,包括验收养护所需的仪器设备与计量器具。 4.1.3建立公司《设施设备一览表》:
4.1.4质管部应建立《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4.2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4.2.1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记录。 4.2.2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4.2.3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异常、故障等情况及时报行政部,以便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4.2.4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应做好相关记录。记录由使用部门留存。
4.3设施设备档案:使用部门应该负责本部门设施设备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工作。
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1)为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及业务水平,规范全员质量培训教育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度质量培训计划,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开展企业员工质量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3)根据企业制定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职工质量教育培训档案。
(4)质量知识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质量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企业新录入人员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标准操作规程、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6)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质量验收人员每年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养护、保管、销售等工作的人员,每季度应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7)当企业因公和调整需要员工转岗时,对转岗员工应进行上岗选题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和时间视新岗位与原岗位的差异程度而定。
(8)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人力资源部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9)培训、教育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
卫生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制度
(1)为保证诊断试剂质量,创造一个有利诊断试剂质量管理的、优良的工作环境,保证员工身体健康,依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定本制度。 (2)卫生管理责任到人,办公场所应明亮、整洁、无环境污染物。
(3)办公场所屋顶、墙壁平整,无啐屑剥落;地面光洁,无垃圾,尘土与污水。 (4)办公场所地面、桌面等每天清洁,每月进行一次彻底清洁。
(5)库区内不得种植易生虫的草木,地面平整、光洁,无积水、垃圾,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6)库房内墙壁、顶棚光洁,地面平坦无缝隙。
(7)库房内窗结构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安全防火、清洁供水、防虫、防鼠等设施。 (8)库内设施设备及诊断试剂包装不得积尘污损。
(9)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健康体验。凡直接接触诊断试剂的员工必须依法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的项目内容应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
(11)健康体检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结果存档备查。 (12)严格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替检行为。
(13)经体检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诊断试剂的患者,立即调离原岗位办理病休手续。病患者身体恢复健康后应经体检合格方可上岗。 (14)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制度
为规范信息化管理工作,使信息管理平台更好更安全的服务于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数据保密
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已在局域网内公布的业务数据; 各部门与因特网连接的计算机不得录入机密文件和涉密信息;
2、数据备份
各部门对本部门计算机内的重要数据应制作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数据备份不得更改; 数据备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计算机信息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数据备份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3、操作规范
①计算机操作人员
必须爱护电脑设备,经常保持办公室和电脑设备的清洁卫生; 必须懂得正确操作和使用计算机,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 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己部门登录系统的口令要注意保密; 不得让任何无关人员使用自己的计算机,不要擅自或让其他非专业技术人员修改自己计算机系统的重要设置; 严禁利用计算机系统上网发布、浏览、下载、传送反动、色情和暴力信息; 严禁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②维护技术人员
维修计算机和软件的部门或个人,在维修以后,必须保证计算机和软件无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
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传播、复制有害信息;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网络,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信息资源; 故意干扰计算机信息网络畅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从事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
用户访问管理制度
为广泛征求客户及其他服务对象的意见,促进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提高诊断试剂质量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员工要正确树立为用户服务,维护用户利益的观念,做好用户访问工作,重视用户对企业诊断试剂质量和工作质量的评价及意见。
2.负责用户访问工作的主要部门为:质管部、采购部、销售部。
3.访问对象:与本公司有直接购、销业务关系的客户。
4.访问工作要根据不同地区和用户情况采用函电征询、上门访问、邀请用户座谈和利用各种会议开展调研等方式。
5.各有关部门要将用户访问工作列入工作计划,落实负责人员,确定具体方式和措施,定期检查工作进度,保证有效实施。
6.质量管理部每年组织一次用户信访活动,广泛了解用户对公司质量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各业务部门还应定期同客户交流质量信息,及时了解客户对诊断试剂质量和工作质量的评价。
8.做好访问记录,及时将被访单位反映的意见、问题或要求传递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答复被访问单位。
9.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用户访问和累积资料的工作,建立完善的用户访问档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篇: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附件: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均应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申报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不得销售使用。
第三条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包括试剂、试剂产品、校准品和质控物质,它们可单独或组合使用,对从人体内提取的样本(包括捐献的血液和组织)在体外进行检查,以提供下列信息为唯一或主要目的:
(一)生理或病理状态;
(二)先天性异常;
(三)确定安全性和与可能受者的相容性;
(四)监测治疗措施。
本办法所指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是专门用于体外诊断检查的试剂,不包括普通实验室用的试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包括临床基础检验类试剂、临床化学类试剂、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剂、维生素测定类试剂、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免疫类诊断试剂、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等(具体产品分类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管理目录》)。
第二章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测的要求
第五条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测,经检测符合适用的产品标准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
第六条 承担注册检验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按企业提交的注册产品标准严格检验,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申请人送检样品数量至少应包括三个批号,每个批号样品量应为检验用量的三倍。申请人应保证检测样品送达检测机构前贮存条件满足试剂性能有效性的要求,并保证样品按期送达检测机构。产品标准中有稳定性或有效期相关性能要求时,生产企业应在生产期间原包装留样,留样量至少是检测稳定性或有效期相关性能样品需要量的三倍。
第三章 校准品和质控物质的管理
第八条 校准品和质控物质是指生产者用于建立与试剂预期用途有关的测量关系或验证其使用特性的物质、材料和物品。校准品和(或)质控物质的赋值的可溯源性,必须有现有的参考测量程序和(或)现有的高级计量学水平的参考物质做保证。
第九条 校准品和质控物质上市销售之前,须进行注册。
第十条 校准品和质控物质注册时应提供与溯源性相关的资料,包括:原材料来源及控制、制备方法、赋值程序、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必要时,需进行适当的检验(如对来源于人类的材料进行生物安全性检验)以确认其性能指标符合相关要求。
第四章 境内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材料的要求
第十一条 境内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申报注册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 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三) 产品技术报告;
(四) 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五) 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六) 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七)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产品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八) 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九) 使用说明书;
(十) 临床试验资料;
(十一) 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十二)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十二条 境内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申请重新注册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三) 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四)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五) 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六)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七) 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
(八) 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九)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五章 境外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材料的要求 第十三条 境外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申报注册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三) 申报者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生产企业授予的代理注册的委托书。
(四) 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进入该国(地区)市场的证明文件;
(五) 适用的产品标准;
(六) 医疗器械说明书:
(七) 产品包装、标签设计中文样稿;
(八)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九)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
(十) 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十一) 在中国指定售后服务机构的委托书、受委托机构的承诺书及资格证明文件;
(十二) 生产企业在中国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承诺书及营业执照或者机构登记证明:
(十三)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十四条 境外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申请重新注册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三) 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四) 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进入该国(地区)市场的证明文件;
(五) 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六) 医疗器械说明书:
(七) 产品包装、标签设计中文样稿;
(八)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九)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十) 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十一) 在中国指定售后服务机构的委托书、受委托机构的承诺书及资格证明文件:
(十二) 生产企业在中国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承诺书及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明:
(十三) 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性文件;
(十四)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生产的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审查须履行对生产质量体系的现场审查。具体要求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查办法》。
第六章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销售或者使用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到期重新注册。逾期办理的,重新注册时应当对产品进行注册检测。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重新注册:
(一) 适用的产品标准中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进行修订的。
(二) 试剂生产主要原料变更;
(三) 注册单元变更的;
(四) 型号、规格;
(五) 生产地址;
(六) 产品标准;
(七) 产品适用范围。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管理类别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到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应当填写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应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重新注册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变更与补办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载明内容发生下列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
(一) 生产企业实体不变,企业名称改变;
(二) 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
(三) 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
(四) 产品名称、商品名称的文字性改变;
(五) 型号、规格的文字性改变 ;
(六) 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的文字性改变;
(七) 售后服务机构改变;
(八) 代理人改变。
(九) 诊断试剂有效期、贮存条件变更。
第二十二条 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应当填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0的要求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说明。原注册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原注册审批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予以变更的,发给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对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予以注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用原编号,编号末尾加带括号的“更”字。
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相同,有效期满应当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丢失或损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1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说明,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
第八章 申请人提交技术文件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 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产品性能自测报告:应按照企业提交的产品标准提交三批产品的自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产品研制报告应至少包括:
(一) 产品概述;
(二) 设计资料,包括产品组成的原材料或主体成分说明、产品的性能特征及其适用范围、生产工艺;
(三) 当试剂含有人类来源的组织或从此类组织内提取的物质时,有关此类材料来源的资料以及进行材料收集的相关资料;
(四) 灭菌试剂产品、处于特定微生物状态或洁净状态的试剂产品的使用过程的描述;
(五) 设计计算和验证的结果;
(六) 适当的性能评估数据,有关参考方法、参考物质、已知参考值、准确度和使用的测量单位的资料;
(七) 稳定性试验报告:应按产品标准中规定的稳定性试验条件评价产品性能的稳定性。对产品稳定性的要求应在注册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产品风险分析报告应提供:
(一) 按照预期目的进行预期使用时,由于使用的材料与样本(如生理组织,细胞,体液和微生物)的不相容性而造成的分析性能降低的风险;
(二) 按照预期目的进行商品运输,贮存和使用时,由于产品的泄漏、污染和残余物所带来的风险;
(三) 感染或微生物污染可能导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对于设计目的为替代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的试剂,特别是随机专用试剂,应明确适用机型,原则上产品适用范围应限定在原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应用范围内。
第三十条 临床试验资料:应包括申报单位需提供临床标本的测试结果报告,标本要有代表性,应全面覆盖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测定范围,报告要有统计结果分析,应有统计学意义。
第三十一条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应提供产品在国内和/或国外医院应用的情况,以及在应用过程中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第九章 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标签必须包括下列内容适用时以符号形式提供,所用符号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一) 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二) 用户能唯一性地识别体外诊断试剂和了解包装内容物所必需的信息;
(三) 必要时,注明“无菌”或标明特殊的微生物状态或清洁状态;
(四) 批号或序列号;
(五) 必要时,注明在不降低产品性能的条件下,体外诊断试剂安全使用的期限,以年、月表示,更确切时写至日;
(六) 体外诊断试剂用于性能评价时,写明“仅用于性能评价”;
(七) 必要时,注明体外诊断用试剂;
(八) 特殊贮存和/或使用条件;
(九) 必要时,任何特殊的使用说明;
(十) 必要的警告和(或)注意事项;
(十一) 如体外诊断试剂用于自测,应予清楚的说明。
第三十三条 使用说明书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适用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第十九条除
(四)、
(五)两款规定之外的其它各款;
(二) 试剂各组份的性质及总量。试剂活性成分的浓度或试验用具,以及在必要时试剂包含有可能影响测量的其它成分的情况;
(三) 贮存条件和从第一次开启容器后的贮存期限,以及工作试剂的贮存条件和稳定性;
(四) 分析灵敏度、诊断灵敏度、分析特异性、诊断特异性、准确度、重复性、重现性等的性能要求,包括对已知有关干扰的控制方法和生产企业声明的检测限;校准品和(或)质控物质赋值的可溯源性,必须有现有的参考测量程序和(或)现有的高级计量学水平的参考物质做保证;
(五) 所需特殊设备的说明,包括合理使用该项特殊设备的标识所需的信息;
(六) 所使用的样品类型,收集和预处理的特殊条件,必要时,还有贮存条件以及患者准备的说明;
(七) 试剂使用时要遵循的程序的详细描述;
(八) 试剂测量程序,必要时应包括:
测量方法的原理;
特殊的分析性能特征(即:灵敏度、特异征、准确度、重复性、重现性、检测极限和测量范围,包括检测已知相关干扰所需的信息),方法的使用范围以及用户可得的参考测量程序和参考物质的使用信息;
后续程序细节或器械使用前所需的操作细节; 是否需要特殊培训的说明;
(九) 确定数值的参考区间,包括正确的参考人群的描述;
(十) 如果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须和其它仪器组合使用,则应详细说明要仪器的特性,以保证安全、正确使用;
(十一) 对试剂使用或处理的特殊异常危险应采取的防护事项,包括器械含有人体或动物源性物质时的特别防护措施,并要注意这些物质的潜在感染性;
(十二) 自测用试剂的要求: 按照预期用户能够理解的方式提供和表达结果,试剂提供的信息需要带有对用户采取某种行动的劝告(在阳性、阴性、或中介结果的情况下),和假阳性和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
可能被忽略的特别事项,这些事项规定了生产企业提供的其它信息以使用户能够使用器械并理解试剂出示的结果;
提供的信息必须包括明确地指导用户,在与其主管医生协商以前不应做出任何医疗决定;
信息必须规定当自测试剂用于监测一种已存在的疾病时,患者应只采用他已受到培训所要作的那种治疗(处理);
(十三) 使用说明书或其最新修定版本的发布日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第十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