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篇: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规定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宁德市关于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新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范围:在 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支部书记、党支部组织委员、入党介绍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党总支部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分管副书记、党委委员,县委、县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
第三条 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重视发展党员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力,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发展新党员,或一年内没有培养新的入党积极分子的;
(二)不坚持党员标准,搞宗族宗派,排斥异己,将符合条件入党积极分子拒之门外,或把不具备条件的申请入党人吸收到党内来,或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之风;
(三)没有召开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转正的;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并实现动态管理的;
(四)没有召开党员大会,或到会党员数未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的,或党员大会没有按规定程序通过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
(五)没有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严重失实的;或 政审不合格的人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造成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
(六)无故拖延上报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达20天以上的,或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不按时规定时间组织新党员宣誓仪式的;
(七)对预备党员没有认真进行教育、考察,造成工作失误的;
(八)不配合上级党委派人了解发展对象和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的,发现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问题没有及时报告或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 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一)入党积极分子未满18周岁,或考察未满一年而擅自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
(二)没有经过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政审、培训等程序而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的
(三)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及政审材料等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失察的;
(四)没有做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记录或丢失有关入党材料的;
(五)没有及时按上级党委要求补办有关入党材料却提交党员大会通过;
(六)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超过30天以上的或超过规定时限上报有关材料的;
(七)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 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党组织指定为介绍人,或不认真履行入党介绍人职责的;
(二)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表现情况,介绍情况严重失实的。
第六条 培养联系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培养联系人职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思想、生活和家庭情况了解不清楚,导致考察工作严重失实的;
(二)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马虎应付,隐瞒、歪曲考察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 党总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发展对象的材料、程序、条件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导致工作失误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研究支部上报的有关发展党员情况材料,时间达20天以上的。
第八条 党委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党委一年没发展新党员或存在党支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发展党员的;
(二)不重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一年以上未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或发展对象培训班的;
(三)在审批预备党员前没有指派专人谈话的;
(四)没有按规定召开党委委员会讨论研究发展党员工作的;不及时召开党委会逐个讨论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的;
(五)没有指定专人做好党委会研究发展党员工作会议记录的;
(六)未经县委组织部和统战部同意把副科级以上的党外干部和党外后备干部吸收入党的;
(七)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分管党务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相关责任:
(一)对发展党员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及时向党委会建议讨论研究发展党员工作的。
(二)对发展党员工作指导不力,党委一年没有发展新党员,或存在党支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发展党员,或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
第十条 党委组织委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发展党员工作不够重视,不认真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党委一年没发展党员或存在党支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发展党员的;
(二)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或没有每半年向党委报告入党积极分子建设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的;
(三)对党支部报送的有关入党材料没有认真审查把关,对县委组织部指出的问题不认真复核和纠正,而造成失误的;
(四)未经县委组织部预审提交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的;无故拖延提交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间超过2个月以上的;
(五)党员档案没有按规定及时归档,造成遗失的;或蓄意更改,涂改或销毁档案材料的;
(六)因工作变动没有及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档案的移交,延误发展党员工作的;
(七)受党委指派需找发展对象谈话时,不能按规定及时谈话,或谈话反映的情况严重失实,或在党委会上知情不报,造成党委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
(八)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研究发展党员工作时,明知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较大错误而隐瞒不报的;
(二)不服从党委安排、不与发展对象谈话,或谈话时不负责任,应付了事,造成反映的情况严重失实的。
第十二条 县委,县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员及具体经办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本单位、本地区发展党员工作指导不力,造成严重失误的;
(二)对党委送审的入党材料把关不严,没有及时提出预审意见,造成工作失误的;
第十三条 对上述责任人在发展党员中重大失误及违规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追究责任,对已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依据《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的,采取责成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等形成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宁德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篇:*****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校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使我校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本规定所称流动党员,是指行政或户籍关系仍在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但因下列情形或原因流出、流入的党员:
1、党员出国出境的;
2、毕业生党员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组织关系尚在学校的;
3、离退休党员异地居住的;
4、党员因学习进修、从事科技咨询、合作研究或其它正当职业等原因流动的。
(一)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
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二、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一)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二)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期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三)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流出地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由流出地党组织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条件许可的,也可将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
(四)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来的党员,应按规定接收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党小组,妥善安排他们参加党听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地党组织要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的有关内容。流入地党组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外来党员。
(五)党员流动期间,凡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有关单位党组织不接收等原因,造成党员隶属关系不能明确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流入地的党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党员应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请求解决组织关系隶属问题,并按要求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积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或与流出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由流出单位党组织出面协调解决。党员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故意隐瞒党员身份,长期脱离于党组织之外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七)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流出地党组织要重视对流动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明确其组织关系的隶属,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已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出地党组织的意见;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讨论转达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
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流出地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组织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八)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流出地党组织同意,可以邮寄、由他人代交、或持所在单位证明补交党费,但不能少交或不交。
三、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一)因公出国出境工作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党员不向国外境外转移组织关系;时间超过6个月,但工作流动性大的党员也可不向国外境外转移组织关系。如工作需要证明党员身份的,由党委组织部出具党员证明信,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公派出国出境人员中的党员工作学习期满回国时,已转出组织关系的,应持党支部鉴定,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到,由原党组织接受其参加组织生活。
(三)出国出境留学或学习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根据本人申请和汇报材料,可由原所在党组织讨论转正问题。如党员在外无法讨论转正的,待学习或劳务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在外组织鉴定,回原单位办理转正手续,具备条件的可以转为正式党员。
四、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的管理
(一)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党总支同意,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学校,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二)毕业生党员离开学校外出时间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按要求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
(三)流动党员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组织关系所在党总支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并书面递交一份思想汇报和工作总结。
(四)各党总支要定期对毕业生流动党员进行摸底排查,对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或违反党纪的,按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异地居住和被返聘的离退休党员的管理
(一)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居住地的党组织。
(二)离退休党员如仍被原单位返聘担任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三)离退休党员如被民办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请担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聘用单位,聘用期满后再转回原单位。
(四)对于外单位流入的离退休党员,离退休党支部要积极接纳他们的组织关系,与本校党员一样教育管理。
第三篇: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党员电化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讨论稿)
党员电化教育是党的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党员、干部教育现代化手段和重要方式,在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天津市党员电化教育工作暂行规定》和我院党员电化教育工作实际,在对原有的党员电化教育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党员电化教育工作基本要求
1.坚持党员电化教育工作为宣传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提高党员素质和加强党组织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
2.根据党的建设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围绕党员教育的总体安排,认真制定电教计划,保证党员能够看上一定数量的党员电教片。
3.严格播放、收看纪律,播放前要事先通知,严格考勤;播放中要保持安静;播放后要组织讨论,确保电化教育的效果。
4.各级党组织建立电教片播放收看记录簿,专人负责,认真记录播放内容、收看讨论情况,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反馈信息。
5.党委组织部应加强对播放收看工作的组织指导,按计划组织好片源,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党员电化教育的正常进行。
6.电教播放员要牢记党的宗旨,热爱本职工作,努力专研业务,掌握电化教育专业技术,高水平履行工作职责。
二、党员电化教育工作部门职责
1. 制定党员电化教育工作计划。
2. 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电化教育工作。
3. 培训基层党员电化教育工作人员。
4. 做好党员电化教育教材的建库管理工作。
5. 组织制作有学院特色的党员电化教育教材,建设党员教育网站。
6. 总结推广党员电化教育的经验。
7. 做好全市通用教材的征订、发行和播放收看工作。
三、党员电化教育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 负责电化教育教材的建库、登记和管理,做好记录。
2. 负责党员电化教育的时间安排。
3. 负责基层借阅资料的协调、发放和回收。
4. 负责组织制作电化教育教材。
四、党员电化教育活动室工作制度
1. 党员电化教育活动室设专人管理。
2. 严禁通过电教设备播放不健康的内容。
3. 爱护电教设施,规范操作,科学维护。
4. 认真做好播放登记记录。
五、党总支工作职责
1. 负责落实总支内党员电化教育的组织实施。
2. 负责党员电化教育教材的借阅、管理和保存。
3. 结合“三会一课”, 督促、检查、指导基层党支部落实播放收看工作。
4. 做好总支党员电化教室及设备管理维护。
5. 建立健全“一册三薄” 即:点名册、放像登记薄、讨论记录薄和信
息反馈薄,并认真落实。
六、电教播放员的工作职责
1.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2. 认真组织播放和收看,根据播放计划,落实播放场次,注重实际,讲求播放收看教育效果。
3. 做好电教工作信息的收集、反馈工作,认真填写好《党员电化教育工作手册》。
4. 管理维护好设备,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七、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本管理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用发展的眼光看《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十项规定》
【摘
要】采用文献资料、访谈、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研究方法,对新乡市5所高校体育政策影响力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前途是光明的,领导对学校体育政策的重视程度较高;符合大学生根本利益,得到了大学生的支持。道路是曲折的,在执行力方面,领导重视的“口号性”多于实际行动,降低了执行力;在执行机制方面,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健全性欠佳;在执行资源方面,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短缺等。
【关键词】大学生
高校体育政策
发展
执行现状
新乡市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5.03.023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问卷调查对象
新乡市部分大学生1000名、体育教师40名、领导(分管副校长或体育组组长)10名
访谈对象: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1名、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1名、学校体育研究领域专家1名、学生10名、体育教师5名、领导(分管副校长或体育组组长)2名。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数据库,了解当前我国高等院校大学生参与课余体育活动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其中文件及有关数据来源于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及权威公报。
2.访谈法确定访谈对象后,就《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十项规定》制定的流程、科学性、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执行效果评估等问题进行访谈。
3.问卷调查法制定《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十项规定影响力调查问卷》(包括《学生卷》和《体育教师及领导卷》)。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河南师范大学、河南科技学院、新乡医学院、新乡学院和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5所院校发放。问卷回收后,对所得相关数据进行常规数理统计。
4.实地考察法对新乡市5所高校进行实地考察,听取部分学校领导、体育教师、学生的意见,深入了解高等学校体育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影响执行力的深层次原因。
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十项规定》影响力的实证调查结果
1.《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十项规定》总体评价基于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相关理论,一切事物都处在永不停息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无限变化和永恒发展着的物质世界,发展是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过程,事物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本文从基层了解体育政策的出台对高校的影响。调查结果显示,体育老师和领导对其学校重视体育工作程度的评价为“较重视”及以上的分别为72.0%和80.0%,说明体育老师和领导对于学校重视体育工作程度的评价较高。大学生对其学校体育工作满意度的评价为“较满意”及以上的为68.7%,说明他们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满意度较高。基于高校体育政策主体和客体的调研结果显示,总体上体育教师、领导和学生对体育政策发展的总体评价较高。
2.《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十项规定》相关政策发展现状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上升的,而道路是迂回曲折的。《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十项规定》(教体卫艺〔2013〕787号)相关政策要求:学校每学年至少要举行二次增强学生体质健康为主题的全校性体育运动会。开发促进全体学生积极参与的体育竞赛项目,吸引广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把运动会办成学生喜爱、积极参与、健康向上的体育节日。调查结果显示,上学年被调查学校均举行过1~2次全校运动会。从学生的实际参与情况看:50.1%的大学生参与过1次及以上的全校运动会;42.3%的大学生每周参与3次及以上的课外体育活动。从中可见,学生参与校运会、课外体育活动的积极性较低。《十项规定》中第八条要求:场地建设、器材配备达到标准。调查结果显示:47.9%的大学生反映对其学校的体育设施并不满意。从中可见学校体育工作经费、体育设施和各项体育活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第九条要求:严格执行学生达到体育基本标准的相关规定。体育课是学生毕业考试科目,体育课不及格不予颁发毕业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及其他先进荣誉称号、奖学金评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不到50分按肄业处理。调查结果显示:有80.0%的学校未将“三好学生”、奖学金等评选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为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十项规定的公布、宣传制度还未得到很好执行。
三、高等学校体育政策执行现状分析与评价
第一,前途是光明的。学校对体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学校体育相关政策得以有效执行的前提,而学生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满意度是执行效果的直接反映。体育老师和领导对其学校体育工作重视度极高,大学生对其学校体育工作的满意度也较高。可见《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十项规定》符合客观规律,具有旧事物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具有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前途。
第二,道路是曲折的。在与部分体育教师与领导的访谈中发现,这种重视的“口号性”多于实际行动。即使是表示重视学校体育政策的领导,在他们处于多重利益的考量中,经常会将学校体育政策的执行置于“可有可无”的境地。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健全性欠佳,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短缺,并不是每一所高校都具备十项规定实施的条件,导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漏洞与疏忽。我们一定要对未来充满信心,热情支持和悉心保护新事物,促使其成长壮大,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不断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勇敢地面对挫折与考验。
参考文献
[1]何珈.学校体育政策的本质研究[J].实践与探索,2011(2):203.
[2]王书彦.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及其评价指标体系实证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9:41.
[3]唐文玲,王娟.中学学校体育政策执行现状实证研究―――以上海市20所中学为例.
第五篇:2005-05-18 国家电网发展[2005]302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定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电网发展的新形势,理顺关系,分清职责,明确程序,提高效率,规范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定,并于5月18日以国家电网发展[2005]302号文予以印发。同时要求各网省公司遵照本管理规定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度超前开展电网规划,加快电网项目前期工作,保证电网建设顺利实施,努力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规定》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电网发展的新形势,理顺关系,分清职责,明确程序,提高效率,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电网规划设计、电网五年规划及远景目标编制、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电网项目可研等内容。
第三条 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按照上级规划指导下级规划、上下结合、相互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区域电网公司、省级电力公司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三级管理体系。为进一步提高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电网项目只有列入规划,才能开展可研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规划设计、电网五年规划及远景目标编制、电网项目可研管理工作。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发展[2005]266号文)执行。
第二章 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电网规划设计主要是对电网的中长期发展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论证,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级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电网规划设计内容深度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规划设计内容深度规定(试行)》(国家电网规[20031312号文)执行。
(一)电网规划设计按年限可以分为近期规划(5年左右)、中期规划(5-15年)、长期规划(15年以上)。规划年限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二)长期规划侧重于对主网架进行战略性、框架性及结构性的研究和展望。
(三)中期规划侧重于对电网主网架进行多方案的比选论证,研究提出目标网架,确定合理的电网结构,推荐分阶段电网规划方案。
(四)近期规划侧重于对近期电网建设方案和输变电建设项目的优化和调整。
(五)电网规划设计应遵循远近结合的原则,近期规划是中、长期规划的基础,中、长期规划指导近期规划。
第六条 区域电网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在电网规划设计完成并通过评审的基础上编制电网五年规划及远景目标报告。
第七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是实现电网与电源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要依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加强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重要技术依据,现阶段电网项目可研内容深度暂按《国家电网公司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国电计[2001]397号文)和《国家电网公司220千伏输变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国家电网计[2003]249号文)执行。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应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项目核准制要求,增加电网项目可研阶段工作内容和深度,为电网项目核准创造条件。
第三章 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原则
第九条 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从国家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电源合理布局,促进电网与电源协调发展。
第十条 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安全稳定为基础,遵循电网发展适度超前原则,有利于合理开发能源资源、推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适应电力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实现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满足电网运行可靠性、灵活性与经济性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坚持电网统一规划,电网规划应服从国家电网公司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目标要求。特高压电网规划以区域电网和省级电网规划为基础,区域电网和省级电网规划服从特高压电网规划。坚持近期服从远期、局部服从整体、近细远粗、远近结合、滚动调整的规划原则,促进输电网与配电网协调规划、一次系统与二次系统协调规划,保证电网的整体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电网规划设计和电网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遵循国家电网公司其他有关企业规范。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线路走廊和站址规划,规划确定的走廊和站址要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 超前开展输变电项目前期工作。重视电网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所需支持性报告的编制工作,在电网项目可研设计中同步委托开展相关专题研究。为体现电网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在电网规划的指导下,输变电项目宜采用打捆方式上报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积极采用电网的高新技术和设备,加快推进电网技术和装备升级,不断提高电网的科技含量和输电效率,提高走廊利用率。推行电网装备的标准化、系列化,推广典型设计。
第四章 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公司系统电网规划及电网项目前期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指导区域电网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的电网规划及电网项目前期工作;
(二)负责组织论证和落实特高压电网规划和分阶段具体方案;
(三)负责组织对区域电网公司提出的区域电网330千伏及以上电网规划设计报告进行评审;
(四)负责对区域电网公司电网五年规划和远景目标进行初审,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国家电网公司电网五年规划及远景目标报告;
(五)负责公司总部投资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以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编制工作;
(六)负责公司系统33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初审和上报工作;
(七)负责公司系统220千伏、110(66)千伏电网项目可研批复工作。
第十七条 区域电网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特高压电网规划成果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区域电网330千伏及以上电网规划设计工作;
(二)负责省级220千伏及以上电网规划设计的评审工作;
(三)负责编制区域内各级电网五年规划及远景目标报告;
(四)负责区域电网公司投资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以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编制工作;
(五)负责区域内省级电力公司投资的33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初审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电力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区域电网330千伏及以上电网规划成果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省级220千伏及以上电网整体规划设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电网规划设计工作;
(二)负责省域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设计及评审工作;
(三)负责省级电网五年规划及远景目标编制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公司投资的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工作以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五章 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的报审程序
第十九条 电网规划设计
(一)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组织提出特高压电网规划设计报告,并组织评审;
(二)区域电网公司组织完成区域电网330千伏及以上电网规划设计报告,报送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组织评审;
(三)省级电力公司组织完成省级220千伏及以上电网规划设计报告,报送区域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组织评审;
(四)省级电力公司对1lO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设计报告进行评审;
(五)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统一安排地级及以上城市电网规划设计的评审工作。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将组织完成的城市电网规划设计报告上报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总部制定并下达评审计划,评审意见报总部核定。
第二十条 五年电网规划及远景目标编制
(一)在电网规划设计成果基础上,省级电力公司编制完成省级电网五年规划及远景目标报告,报送区域电网公司;
(二)区域电网公司对省级电网规划初审后,编制区域电网五年规划及远景目标报告(含输电网和配电网),报送国冢电网公司总部;
(三)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对区域电网规划初审后,编制国家电网公司五年规划及远景目标报告,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电网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一)对于规划内的33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项目法人在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经区域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逐级初审后,由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将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对于规划内的220千伏、110(66)千伏电网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经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批复同意后,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并上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对于规划内的35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并上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章 电网规划滚动调整和电网规划后评估
第二十二条 电网规划通过审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当负荷、电源以及影响电网规划的其它重要边界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电网规划可相应滚动调整。
第二十三条 电网规划滚动调整坚持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原则,并依照原有程序进行调整,及时编报电网规划滚动调整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电网规划调整报告应重点阐述调整的必要性、调整内容、调整前后的对比分析等等。
第二十五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应对审定的电网规划实行动态管理。本期电网规划期满后,应对电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电网规划水平,增强电网规划的有效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发展策划部是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