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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最新政策解读第一篇:安全生产最新政策解读2013上海最新户口政策解读上海最新户口政策求职小助手2012-02-07 16:59:39目录一、上海户口的种类:1、本地户2、蓝印户3、外来人员居住二、具备上海户口的优势三、获得上海户口的。

安全生产最新政策解读

第一篇:安全生产最新政策解读

2013上海最新户口政策解读

上海最新户口政策

求职小助手

2012-02-07 16:59:39目录

一、上海户口的种类:

1、本地户

2、蓝印户

3、外来人员居住

二、具备上海户口的优势

三、获得上海户口的途径

1、人才引进

2、夫妻分居政策

2.1 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2.2 结婚3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2.3 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四、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

五、本市常住户口需要提交材料

一、上海户口的种类:

1、本地户口 土生土长的上海人

2、蓝印户口

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公安机关加盖的蓝色印章,而被称之为蓝印户口。

其一般是由当地政府出台争得,对投资者、购房者或者“引进人才”等外地人给予的优惠待遇。拥有者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经过一定时期后,可以转变为正式户口。

蓝印户口不是常住户口,取得蓝印户口者,每年须进行年检,不符合年检的,公安局给予注销。而蓝印户口在转为常住户口前,原所在地常住户口并不注销。

持蓝印户口者,在入托、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申领营业执照、安装煤气和电话等方面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3、外来人员居住证

一般是有年限的,区别在于上海户口可以享受多种政府补贴救济

二、具备上海户口的优势:

1. 可享受正规的医疗保险

2. 可享受上海市养老保险

3. 可享受上海市住房公积金

4. 可提高就职机率,上海的外企/大公司招聘的高级人才或高薪岗位, 都要求必需有上海户口

5. 可享受上海市创业辅导及申请

6. 可享受上海市就业培训补贴

7. 子女入托和就学无须另付赞助费

8. 小孩能进入更好的大学(同一个学校上海考生比外地考生要低60-80分)

9. 可免签证香港旅游

10. 感受国际大都市的形象,备感海派文化

11. 价格优惠(买房转户口还需交几万块城市建设费)(不过现在蓝印户口都取消了)

12. 谈恋爱有上海户口更有优势.

13. 上海市作为一个未来的国际大都市,它的福利制度将会比中国其他地方高出很多

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三、获得上海户口的途径:

1、人才引进: 人才引进程序:

(1)单位备齐材料;

(2)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

(3)批准后,开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

(5)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

(6)来沪报到并办妥档案转递手续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7)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夫妻分居政策:

2.1 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

(2)配偶一方是博士;

(3)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

(4)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

(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

(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

2.2 结婚3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

(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

2.3 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除了

1、2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外。

四、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

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满足以上条件者,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五、本市常住户口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篇:2014广州入户政策最新解读

2014广州入户政策最新解读(新广人整理)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后,广州启动新一轮引进人才入户,新广人接到大量电话咨询。对增城从化房产问题,新广人了解到,增城、从化撤市设区后有一定的过渡期,目前增城、从化的户籍还未由市直管,因此,增城、从化的房产尚不能作为落户证明。在过渡期内,增城、从化的人才引进按当地政策办理。

杜绝假证 虚报材料永久取消申请资格

广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印发出台了《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新广人仔细解读后,与之前广州人才引进政策相比,新的细则对于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取消了年龄限制,放宽了高级技师、技师等高技能人才的年龄限制,同时将“拥有大专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准入条件提升至“拥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体现了广州适度放开、有收有放的人口政策导向。

广州完善了网上申办系统,系统首次增加了公示、网上预约、电子印章、手机短信告知办理结果等功能,开辟了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提升了服务效率和业务办理水平。

广州首次启用了电子印章、手机短信提醒、网上批量预约功能,同时开辟了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方便了申办人办理业务,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别程序和鉴别部门;加强了对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有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申报人,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有关部门予以注销,退回原籍。对申报单位、主管部门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这类行为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机构办理引进人才相关业务,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责任。

政策放宽 技师申请入户可不要学历证书

人才引进启动以来,针对群众提出的疑问,新广人向人事局了解到。

广州引进人才包括: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指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未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在申报系统注册并填报材料后,通过已设立人事户头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申报。

广州市人社局明确,具有高级技师或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申请入户,一般情况下可不提交学历证书。

除了国家人社部统考核发的、广东省人社厅核发、广州市人社局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他异地职业资格证书均需要到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水平测试。目前广州市人社局正会同市发改委制定《广州市申办引进人才入户职业资格证书水平测试办事指南》,该指南将对水平测试办理流程予以明确。

解决“两难” 将试点街道公共集体户口制度

人才市场集体户能否结婚?广州市人社局明确,集体户办理婚姻登记、计划生育服务证等手续时,档案管理机构应该为其提供户口卡,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下一步,广州将在部分区试点实行街道公共集体户口制度,根本上解决集体户口挂靠人员办证难问题。

配偶和子女不随迁的,可不提供配偶和子女的相关材料。

高校毕业生接收业务初审期限2个工作日,审核期限2个工作日。

新广人了解到,学历鉴定包括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验证,并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以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位鉴定包括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位证书鉴定证明》以及教育部出具的《学位鉴定证明》。

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水平)证书(广州市核发且可提供网上查询证明的除外),需要到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鉴证。

(以上内容由新广人入户专家提供)

第三篇:2016最新苏州住房限购政策解读

一、限贷:

1、以居民家庭为单位第一套的首付20%

2、有一套住房(无贷款)、一套住房(有贷款已还清)首付30%

3、有一套住房,有贷款首付50%

4、二套以上不予贷款

二、限购:

1、非苏州人士购买可购买一套

2、非苏州人士购买二套需提交二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者一年以上社保证明(补缴不算)

3、非苏州人士不可购买第三套

苏州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调整预期、双侧调控、规范市场、健康发展的思路,通过对土地供应、土地竞价、预售管理、价格管理、购房信贷、公积金贷款等15个方面采取系统性稳控措施,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并正式对外公布实施。

出台本实施意见,是坚决贯彻中央大政方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苏州实现转型升级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是增进民生福祉的需要;是防范经济运行风险的需要,体现了苏州市政府切实承担起房地产市场调控主体责任的信心和决心。

以下是《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实现“稳房价、控地价、保自住、扶租赁、去库存”的目标任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土地市场供应。根据近年来市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今后三年市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每年确定为400公顷左右,对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供需状况作适时调整。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不低于70%),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把握供地节奏,适度控制供地批次,增加单批次土地供应量;强化供后管理,及时通报开发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督促开发商及时开发建设,严肃查处违约行为。

二、调整土地供应条件。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以上,首付款由现行的50%提高到60%或以上;同时,缩短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全额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调整为3个月内。

三、引导土地出让理性竞价。根据出让地块情况对部分地块设定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的所有项目,土地竞得人全额缴纳出让金期限缩短为2个月,逾期支付的,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同时,提高项目预售条件: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不含市场指导价)的,工程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10%(不含10%)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土地竞价超过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25%(不含25%)的,中止网上竞价,转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进行竞价。在一次报价出让环节,按最接近所有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具体规则另行制订,与土地出让公告同步发布。

四、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管理,市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宜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项目宜一次性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市场销售。

五、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市区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应当一次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同一批次房屋间价格不得调剂使用。同一批次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可以区别定价。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不宜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的6%。

六、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按照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进一步完善市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置过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变:

1.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2.已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

3.仅有1套住房、虽有住房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由40%调整为50%。

(四)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继续停止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七、调整非户籍居民购房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2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或购买超过2套住房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苏州市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八、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加强实质性审核,严格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的业务准入,审慎开展业务合作。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停止新发放开发项目贷款、中止叙做相关中介撮合的二手房贷款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对银行机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把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九、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计算方式,统一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利率从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调整为按首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十、加快推进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加快引导推进苏州市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根据苏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要全面调查,摸清底数,按照合法依规、技术可行、功能合理、均衡布局、市场稳定、试点示范的原则,分类施策,通过税收、信贷手段,促进市场销售;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可以通过调整开发用途转为住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的项目,要按照程序申报并积极推进。具体试行办法另行制定。

一、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通过加大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改善居住条件。通过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租房需求。通过提高租赁补贴,引导居民由买房需求向租房需求转变。

十二、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机构规模化经营住房租赁,对年出租达到1000(含1000)套以上不同档次规模化经营的租赁企业,属地政府应分别给予适当的补贴。商业办公用房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改建为住房租赁。

十三、加快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各地应全面清理已建和在建定销安置房源,将满足征收安置需要后的剩余房源,一部分用于人才公寓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区域人才市场情况,加快集中规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出租;同时,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各地也可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货币补贴,鼓励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十四、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管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监管,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加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联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健全市场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非理性竞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向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参与苏州土地市场拍卖资格。

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报道和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新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2日起实施,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政策执行时间,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统一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

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各市、吴江区根据本意见精神,在一个月内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政策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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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2011】最新

(一) 个人股权转让有关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明确了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除文件规定外,还有哪些情形也可判定为正当理由?

除了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情形外,由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内部职工股,在按规定转让时可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

上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内部职工股是指由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由职工个人自愿货币出资与企业用历年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两部分组成。

2、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下转让个人股权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申报资料?

上述情形下,应参照财税〔2009〕78号文第二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具体为:

(1)双方股权转让合同;

(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将股权转让给直系亲属的,须提供能够证明转让双方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书,不能提供的应由公证机构出具转让双方当事人直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4)将股权转让给抚养人或赡养人的,须提供包括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内的有权机关出具的关于转让双方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证明,不能提供的应由公证机构出具转让双方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

(二)利息股息红利有关涉税问题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核定预征的计算公式应做哪些调整?

根据苏地税函〔2009〕283号文件规定,日常经营项目是以“收入额”进行申报,而非日常经营项目是以“所得额”申报,而目前我市“利息股息红利”核定预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以“收入总额”为计税依据,因此需将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修改如下: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5%)×税率(20%)×个人投资比例

注:日常经营项目收入额应剔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2、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核定预征税款的补缴和抵扣方法是什么?

根据常地税二〔2009〕6号文件规定,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预征的办法,现将核定预征的补抵方法明确如下:

当以后发生实际分配利息、股息、红利等情形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款与以前已经核定预征的税款进行比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款大于其预征税款的,则以前已预征税款予以全部抵扣,差额部分进行补缴税款。当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款等于或小于预征税款的,预征税款予以全部抵扣或者部分抵扣(抵扣本次按实计算的税款金额),剩余的预征税款留作待抵税款。

对个人投资企业的征收方式出现“反复”的情况,如:从2001年开始,其征收方式先后为核定、查账、核定等情况,也按上述方法进行补抵。

3、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核定预征税款的补缴和抵扣对象是什么?

由于核定预征税款是以扣缴义务人为单位进行扣缴申报,因此税款的补缴和抵扣也以扣缴义务人为对象进行操作。

(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关问题

1、某个人合伙企业对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合伙人对剩余资产能否自行分配?如:分配现金或者购买房屋等,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剩余的资产都可以分配,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前提是合伙人的分配或消费不能在企业账上税前扣除,如果在企业账上税前扣除了,则应重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征税款。

2、关于“借款”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件提到的“借款时间”按借款之日后的12个月来确认。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财税〔2008〕83 号)

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将企业资产投资给有限公司,换取股权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独资合伙企业是以企业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获取股权,之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应将该笔财产转让收入并入企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税。

如果不是以企业资产对外投资,而是以个人的资产投资并获取股权,则对该个人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该企业出资份额,是否适用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投资人或合伙人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出资份额,应根据“转让收入”减除转让者的“原始出资成本”及其“对应的留存收益”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个人所得税事项

1、关于企业或个人的捐赠扣除的要求和条件有哪些?

对于企业或个人的捐赠是否可以扣除,主要看四个方面:一是看捐赠的实质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二是看捐赠政策是全额扣除还是按一定比例扣除,直接捐赠不得扣除。三是看捐赠机构是否具备税前扣除的资质和资格。四是看捐赠取得的票据是否符合要求。

捐赠机构是否具备税前扣除资格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税前扣除资格,需由财政、税务和民政等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1、关于企业或个人的捐赠扣除的要求和条件有哪些?(续)

对于通过公益性团体发生的捐赠支出,主管机关应按对照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的名单予以处理,即企业或个人向捐赠的认定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不得扣除。

捐赠票据是否符合要求是指: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员工曾经因公负伤造成残疾,当用人单位与这类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且金额较大,有几万至十几万元不等。这类补助金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并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一起计算税款?

根据省局对各类补偿款总的口径(“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征税的各类补偿款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这类补助费用也比照执行,以有利于纳税人的方向处理,对这类补助费用暂不征税。

3、关于受赠房屋再转让能否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精神,对受赠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4、对个人建筑安装涉及“甲供材料”的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个体户(本地或外地)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涉及“甲供材料”和“安装设备”的,个税计税依据都不含材料费和设备费。

5、对于企业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由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处的资本溢价是指:该个人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

6、证券公司组织大客户旅游,应按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按“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对证券公司组织大客户旅游,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个人投资企业组织股东亲属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企业为投资者(担任职务)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问该怎么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企业组织股东亲属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为投资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分两种情况,股东任职的按“工薪”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不任职按“利股红”征收个人所得税。

8、关于华侨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分配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总局所得税司和国际税收司联合答复,华侨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能比照外籍个人免税的规定,华侨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税法规定征税。

关于华侨身份的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按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第三条执行。

9、个人取得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的征免规定有哪些?

(1)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虽未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但企业制定(须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规章制度。企业按制度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合理范围内按实报实销形式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制度规定标准报销或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取得“差旅费”补贴的征免规定有哪些?

根据财行〔2006〕313号文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补贴。

企业应建立差旅费报销制度,明确按实报销的费用项目和补贴项目,对补贴项目应制定合理的补贴标准。

企业在差旅费报销制度规定的补贴标准内发放的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建立的制度规范

1 、《工资薪金制度》及工薪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应建立较为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应明确工资薪金的发放范围、内容和标准,并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企业按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超过工资薪金制度规定范围、内容和标准发放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规章制度》

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的交通补贴、通讯费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

若未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但企业制定并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规章制度,且制度规定人人享有补贴权利,企业按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为所有员工或部分员工定期定额报销或者发放现金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超过上述规定实报实销或现金发放的,不得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时,交通补贴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扣除,通讯费补贴按工资薪金费用项目扣除。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类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按照交通费补贴的规定执行。

3、《住房补贴规章制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企业按政府部门规定标准发放以及为所有员工或部分员工定期定额发放或报销的住房补贴(企业制定并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住房补贴规章制度),应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

4、《差旅费报销制度》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按发放对象分别在成本、费用中直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凭证,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行〔2006〕313号文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补贴。

企业应建立差旅费报销制度,明确按实报销的费用项目和补贴项目,对补贴项目应制定合理的补贴标准。企业超过差旅费报销制度规定的补贴标准发放的补贴不得作为差旅费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5、差旅费补贴、误餐补贴等各类补贴的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掌握?

(1)差旅费补贴:企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如符合上述差旅费开支范围的(伙食费补贴和公杂费补贴),则按差旅费的规定税前扣除,不符合上述范围的,但符合工资薪金制度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2)误餐补贴:企业发放的误餐补贴符合工资薪金制度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3)企业职工的餐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企业为员工提供就餐支出、发放现金或报销的餐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符合工资薪金制度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4)企业以其他名义发放的其他各类补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篇:上海市积分转户口最新政策解读

上海市积分转户口只需满足这几个条件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可以落户啦!请大家注意,下面上海知英教育将为你介绍上海市积分转户口的问题。

一、如何获得上海市居住证?

1.在上海市合法并且稳定的房屋住所居住6个月及以上

需要你签订正规的房屋出租合同,并在所在委员会报备身份证等信息。单位提供住宿的需要提供证明。

2.社保缴满六6个月

与正规单位签订五险一金,按照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社保。

3.上海市积分累计满120分

上海市积分120不难达到,本科学士学位加上年龄分即可达到, 职业等级评定加上学历更是能轻松过线。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可以落户,算算你有多少分?

积分累计达到120分则可申请上海市居住证,拥有居住证可享受上海市市民的大多政策,其子女可直接在上海参加高考,详情参考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http:///jifen/news/jf11.html)。

上海市居住证如果满7年,社保累计满七年,依法纳税并职称达标无违纪的情况下,可排队转入上海户口。(若是高级职称或1级以上职业资格则立即进排队系统。)

二、上海市积分转户口办法及所达到的条件标准

如何办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取并认真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居住证的持有者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已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保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与专业相关的技术类型职务、职业资格的证明材料及相关企业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愿意接纳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公房凭证;

(七)按照要求的相关机关部门所需持证人提供的其他必备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于满足上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条件要求的,将会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

持证人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以及本市公安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有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注意:

1.持证人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不符条件的可分局目前的投靠落户政策来办理。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2.在年均办理落户数方面,本市对持证人申办上海市积分转户口实行总量调控,符合相关条件的持证人可按规定顺序排队办理。如果超过当年控制数量总额的,则转入下一办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具体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在本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内容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治安管理办法处罚以上的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社会行为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欢迎欲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转户口(http:///jifen/jfluohu.html)的各位人士前来咨询,提早准备、将一些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的小问题扼杀在摇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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