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开制度,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你接触过什么样的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结合我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行使库主任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支部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库领导班子执行和实施企业的决定和行使库主任对企业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
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 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结合库务公开制度(试行),听取和讨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企业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库主任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科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
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批准。
2、企业领导、工会主席,需参加各科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科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总公司、分公司、直属库秘密。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道德觉悟、技术水平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
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十九条 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
务是:
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企业工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行使矿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矿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矿长执行和实施矿部的决定和行使矿长对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矿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矿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矿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矿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矿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矿工会批准。
2、矿级领导、工会主席、需参加各班组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班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全矿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矿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矿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制度
北 和 三 井
2013年
第三篇: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和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办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工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要正确处理企业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在法律决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企业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工作。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或者职工一方的集体协商方案;
(三)审议职工代表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提案;
(四)依法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以及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工段或者车间为单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调离企业时,其代表资格自行免除,缺额由原单位补选。
第十条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本单位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超过20%;青年职工、女职工的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总体年龄结构中的青年职工、女职工比例基本相适应。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的权利:
l、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享受正常出勤应得的待遇。要尊重和支持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的主要成员。工会主席为职工代表大会主持人。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每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董事长(总经理)、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工作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集团工会主持召开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企业可根据实际,采取厂情发布会、工会主席列席经理办公会、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职工与经营者对话会、职工代表联络员、职工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职工意见箱、提合理化建议等多种行式的民主管理,健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其他形式为补充的企业民主管理机制。
第四篇: 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为了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代会制度,推进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实行职代会制度,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企业职代会必须坚持企业党委(党组)的领导,把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二)坚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必须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和丰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和成果。
(三)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发展中,要坚持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
1 创造性,有效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发展的和谐统一,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努力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四)坚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必须在体制和机制上积极探索创新,在遵循和维护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的基础上,实现现代企业制度下职代会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结构的有效衔接,实现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协调发展,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五)坚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必须以职工为本,进一步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和化解矛盾的力度,主动依法科学地维护职工权益,努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推动和谐企业建设。
二、职代会的职权
中央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31号)、•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06‟61号)和国资委有关加强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行使和落实职代会的以下职权:
1审议建议权。职代会应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审议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听取企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 2 和建议。企业拟订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
2审议通过权。职代会应审议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应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审议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3监督评议权。职代会应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在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参与下,每年或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已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或董事会。
4民主选举权。职代会应依法选举、监督和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选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5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未建立集团一级职代会的中央企业,应抓紧建立职代会,认真落实职代会职权;已经建立集团一级职代会的中央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继续完善和落实职代会的职权内容。其中,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应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内,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结构有效衔接的职代会职权内容;子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的中央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决定适应本企业组织构架的职代会职权内容;多元投资主体的中央企业、整体上市的中央企业和其他类型的中央企业,也应结合企业实际,决定适应本企业产权结构的职代会职权内容。
3
由于中央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构架差异比较大,职代会的职权内容可以有所不同,但都应坚持企业重要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已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应根据本意见及所在省市关于职代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并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
三、职工代表的结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是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主体,职工代表结构合理、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是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保证。
(一)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结构。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企业的职工代表。为保证中央企业职代会的运作质量,职工代表应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有一定的生产、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职工代表的总人数根据企业规模等实际情况而定,既要保证职工代表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又要保证职代会制度的可操作性。
规模较小的中央企业的职工代表选举,应以班组(科室)、工段(作业区)或者分厂(车间)为选区进行,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其中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竞职演说、群众信任投票和组织审定的基本程序,实行职工代表竞选制。规模较大的中央企业,其职工代表一般由所属子(分)企业职代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包括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子企业分布比较集中的中央企业的正副职负责人及所辖子企业正职负责人担任的职工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子企业数量多、分
4 布广的中央企业的正副职负责人及所辖子企业正职负责人担任的职工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5%。贸易型、高新技术型企业的职工代表,应以一线的贸易、科技人员等为主体。在职工代表中,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职代会新建或换届,应建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代表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查结果。
企业的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根据需要职代会可设置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
(二)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三)职工代表的义务。
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任务。
(四)职工代表的变动、罢免及补选。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职工代表履行职权的情况。
5
职工代表调离企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各选区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的民主程序由各企业职代会或工会确定并履行。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产生,并在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四、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
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是体现职工代表和广大职工意愿的根本保证。
(一)职代会对民主选举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
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二)职代会主席团成员的选举产生程序。
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提出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主席团成员必须在职代会的预备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应有一线职工、技术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人数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的代表在主席团成员中应有适当名额。
(三)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的选举产生程序。
职代会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小组),受职代会领导,为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
专门委员会(小组)应根据职代会职权内容与企业规模设立,如提案、民主评议干部等。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成员人选,一般由职工代表担任,
6 也可以推荐部分熟悉业务的非职工代表。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在职代会全体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四)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的程序。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经理层、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并由企业党委(党组)审定同意后,可以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五、职代会的主要工作制度
职代会的主要工作制度,是职代会正常运作的基本保证,也是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中央企业的职代会一般每届3-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代表,时间不少于7天。在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一周内,由工会负责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在预备会议期间,要报告大会的筹备情况,提请审议通过会前与董事会、经理层沟通、协商并经党委(党组)讨论的大会议题、议程,同时决定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组织职工代表在选区内听取职工群众对企业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的意见;职工代表分组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及有关专项议案;根据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有关议案作修改,提交职代会正式会议审议。如中央企业由于所属子(分)企业分布广等原因,提前印发材料和召开预备会议有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职代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
企业职代会的联席会议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
7 民主程序。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必须向下次职代会报告,提请确认,职代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联席会议由职代会主席团成员、职工代表团(组)长、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成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本企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2质量评估制度。
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每年组织开展对本企业上一职代会运行质量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可以分为“职权履行”、“程序规范”、“决议执行”、“制度落实”、“组织领导”等方面。评估采取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开展职工代表个别访谈、组织职工代表民主测评等方式。工会可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对评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并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测评结果以及实施整改的情况。
3专门委员会(小组)工作制度。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在职代会召开前,开展对提请职代会审议的与本委员会(小组)专业对口的有关事项、议题、提案或方案的审议工作,并在职代会有关会议上阐述审议意见。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对属于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进行审定,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代会,由大会予以确认;开展对企业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协助并监督企业有关部门处理、落实经职代会确认的职工代表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代会。
4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代会要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企业重大决 8 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5职工代表培训及述职、评议制度。
企业要制订关于职工代表培训的规划和专题培训目标,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在职工代表任职期间,组织职工代表向本选区的职工作一次工作述职,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也可以探索建立职工群众对职工代表履行职责情况的质询制度。
(三)职代会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工会对职代会的各种文字材料,要组织专人,分门别类,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六、职代会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
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依照公司法,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经理层行使经营管理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职代会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
(一)正确定位职代会职权。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对企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职代会对企业重要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董事会、经理层在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职代会的意见,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审议通过权。董事会、经理层行使企业人员聘用权,职代会对企业经营班子成员行使评议监督权。
(二)合理确定职代会会期、内容。
职代会的会期、内容要与每年决定企业计划等重要事项的董事会会议有机衔接,具体会期由各中央企业视实际情况决定。如职代会在董事会会议之后召开,则应按照职代会职权和厂务公开具体内容的规定,在职代会上报告董事会会议的有关重大决策;如职代会在董事会会议之前召开,
9 则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关于企业重要事项的审议意见、决议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由参加职代会的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准确反映,或由工会代表职代会向董事会报告。
(三)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
职工董事是职代会与董事会联系的纽带,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职工董事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国资委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选举产生,与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职工董事要严格履行董事的职责,正确反映职代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四方的利益。董事会讨论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职工董事应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监事是职代会与监事会联系的纽带,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监督。职工监事的选举和职责履行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的要求实施。职工监事与其他监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要正确反映职代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会议与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在不泄露商业秘密和企业一段时间需要保密的问题的前提下,应就会议有关内容开展调研,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定期向职代会就反映职工意见、参与决策与监督、维护职工权益等内容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质询和考核。对工作不称职的、群众不满意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代会要通过相应程序予以撤换或罢免。
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搞好协调配合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搞好协调配合,促使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一)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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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党委(党组)要坚持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职代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党委(党组)要定期听取职代会工作情况的汇报,切实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企业各有关方面,及时研究解决职代会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落实企业工会的人员编制,充分发挥职代会应有的作用;要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民主管理意识;要加强督导力度,促进企业健全完善民主管理的各项机制,扎实提高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董事会、经理层要积极推进职代会制度的落实。
董事会、经理层要牢固树立依靠职工办企业的观念,尊重职工代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重视职代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要把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与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以推进,并把职代会制度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制度;要督促企业有关部门落实职代会提案和决议,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代会工作费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推动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工会应当承担并履行好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企业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工作中应发挥重要作用。要运用各种形式向职工群众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组织传达职代会精神,宣传和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要搞好职工代表选举,做好职代会筹备和组织工作;要组织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和部分职工代表开展对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要为职工群众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创造条件,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水平。
(四)建立职代会工作问责制度,促进企业各方切实担负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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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代会工作问责制度,督促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工会承担好各自职责。对妨碍职代会制度实施、甚至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或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国资委党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企业职代会的运行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对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考核依据。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或细则,要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努力探索创新,注重工作实效,并将意见贯彻落实到所属企业,推动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民主管理体系,开创中央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为中央企业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服务。
国资委党委
国 资 委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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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我国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合理性探讨
引言企业民主管理这一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管理原则,在我国的企业管理领域具有突出的传统地位。各国的企业民主制度因其具体实施的差异而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我国的企业民主管理的特点在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自建国后,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所发挥的作用已为实践所证明。但是,为了适应实践领域出现的新情况,需要一些创新性的思维以完善该制度。厂务公开即是创新性的典型表现。虽然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实证资料都可以证明厂务公开的合理性,但在理论上,就厂务公开或者说就其具体载体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本文将就我国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问题,从几个视角进行一些探讨,以期阐述企业民主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之一,是各类所有制企业的理性选择。
一、从不同学科看职工民主管理的合理性
(一)从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角度看民主管理的必然性 1.劳动关系的视角
在很多国家,企业民主管理的通常称谓之一是员工参与(employeeinvolvement)。员工参与管理的前提之一是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从此意义上也可以看出,员工参与管理或者称企业民主管理与社会制度、与所有制形式没有必然联系。正是企业组织中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才把劳动关系双方联系起来,也才有了组织成员为了某种利益而参与共同事务管理的初始动力。
员工参与是企业劳资双方合作的主要手段或形式,但无论何种层次的员工参与,都不能保证员工对每一问题的决策与雇主的权力或权威完全对等。因此,员工参与追求的目标是对员工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问题上实现共同决策。
共同决策对于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直接的作用。劳动关系作为最直接、最普遍的社会经济关系之一,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不言而喻。和谐劳动关系除了宏观的社会经济层面的重要作用,它也是微观层面人力资源管理追求的高境界,在这一点上,西方国家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实践均取得了比较丰富的成果。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途径是多元的,而员工参与管理就是有效途径之一。首先,虽然在员工参与管理的框架下,经营者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激烈的市场竞争更需要和谐的劳动关系
做支撑。员工参与管理的这种形式可以调动被管理者的工作热情和合作精神,最终提高企业的绩效。其次,员工参与管理可以使管理者及时了解工人的意见和要求,据此对企业的决策进行必要的调整。这种机制对于提升员工实施决策的自觉性和接受管理者的命令与指挥都会产生积极影响。再次,员工参与管理还可以使劳动关系双方增进了解,可以将一些劳动争议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可以说,运行较好的员工参与机制是增进劳动关系双方合作、双赢的润滑剂。
2.劳动法的视角
从劳动法的传统视角和诸多国家劳动法学的理论看,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之一。在我国,这项基本权利源自《宪法》。其次,我国高位阶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对职工民主管理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等。
职工民主管理或者称民主参与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世界劳动关系领域中发展起来的劳动者的一项集体权利。这种集体劳动权利与传统的劳动三权(团结权、谈判权和争议权)比较,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权利。就本身的实质而言,参与权是对管理权的一种分享,它不是直接管理权,也不是一种替代管理权。与劳动三权比较,参与权更注重劳动关系双方的共同
利益与合作。因此,看到这种本质,经营者和管理者不应当惧怕或者是反感职工民主管理,而应接受它,利用它,使之成为提高企业绩效的一种途径。
从很多国家的情况看,民主参与管理的主要特点是员工在一定的范围内参与企业的管理决策,参与企业的利润分成。企业管理中的分权制是产业民主的前提。分享管理权、分享利润、尊重人格是产业民主的三大原则。分享管理权指,员工对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管理制度的参与;分享利润是指,员工参与企业分配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并分享工资以外的生产成果;尊重人格指,劳动过程的管理需要实行以人性化为目标的人本主义管理原则。 [1] 劳动关系不依社会制度和所有制形式而客观存在,而以调整劳动关系为主的劳动法是世界各国共同的社会调整规范之一。所以,从劳动法的角度看,企业民主管理适用于各类企业。正如它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客观必然性一样,它在我国各类企业的发展也同样是必然的。
(二)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视角 1.员工参与管理与现代企业制度
按照人力资本理论与劳动力产权理论,企业是劳动力资本
与股东的金融资本“合资”形成的契约组合。职工不仅是雇员,还是企业的一方主体,职工与股东是一种人格平等的合作关系,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风险的共同承担者;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劳动者在企业管理中的责任不同,都有权从各自的角度和利益参与企业的管理。
员工参与管理首先是一种现代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因此,它首先是管理范畴的问题。基于此种认识,员工参与管理作为一种管理理念应当符合管理的基本要求。员工参与要符合两个方面的目的和要求,即“企业发展”和“人的发展”。首先是促进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管理的科学化,促进企业的经营状况才是员工参与管理的终极目的。其次,促进人的发展,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员工参与管理必须充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满足人受尊重和自我实现等需求。总之,员工参与管理要注重将民主与管理相融合,也就是将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及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统一起来,结果是形成企业内部的合力。
2.员工参与管理的双赢效果
运作良好的员工参与管理对于企业和职工双方都是有益的。从人力资源的角度看员工参与管理,其宗旨在于实现劳动关系的双赢,以提高企业生产力和竞争能力。员工参与管理可
以产生和谐共赢的员工关系,这种共赢的关系继而可以为发挥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基本氛围,从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员工参与管理的理念基础是组织成员的目标一致性。只有在员工与管理者均能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才能保证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的一致性。
3.员工参与管理的主体
员工参与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普通员工,还应包括投资者、企业管理者、高级技术人员等。但是,就我国目前员工参与管理发展的阶段而言,强调我国广大职工在企业中的民主管理权利则是必需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二、欧盟的产业民主制度
虽然产业民主的模式因地域和国别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但产业民主的基本思想是类似的。除了日本和美国的产业民主模式外,欧盟的产业民主制度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产业民主的主要含义。欧盟的产业民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向职工披露信息、向员工咨询(听取员工意见)和员工参与管理等。在此方面,成员国的主要制度与欧盟的有关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成员国在经济问题领域,向员工披露信息与咨询的制度;二是成员国关于员工参与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制度。
1.关于雇员获得信息、被咨询和参与管理的主要欧盟法规
关于集体裁员和企业转让中雇员获得信息与咨询的指令有2个,即20世纪70年代通过的两个法令。
(1)关于集体裁员,指令规定了事前对雇员代表提供咨询服务的程序。这些咨询至少应该囊括避免公司集体裁员或减少受影响员工以及减轻裁员后果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公司应该将所有的相关信息在适当的时间提供给员工,以使公司员工代表做出富有建设性的建议。指令还倡导,向雇员提供专家的服务。
(2)关于企业转让经营,公司员工代表应该在转让活动之前的适当时机接到通知;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雇员的工作条件或就业条件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员工代表都要得到事前的信息。如果企业要采取的措施涉及雇员时,员工被咨询应当寻求双方达成协议。总之,信息的披露和被咨询应该在公司发生重大变革前。
2.成员国在经济问题领域,向员工披露信息与咨询的制度类型
关于信息披露和咨询的性质与程度,在冰岛和英国,除了集体裁员和企业转让,信息披露和咨询制度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其他成员国,该制度一般是建立在强制性基础上的。
在经济问题上,员工代表都有或多或少地了解信息或参与管理的机会,而信息知晓和参与主要涉及:企业的经济和财务
情况;雇员的流动和工会组织情况;对雇员有影响的决策等问题。
关于集体裁员和企业转让,成员国关于雇员代表获得信息和被咨询的规定,要符合欧盟法令的最低水平。各个企业的战略和经济状况有很大不同。在比利时、丹麦和法国,相关的信息系统是很完善的;而在一些地中海国家及盎格鲁撒克逊(一部分英联邦所属国)国家中,该制度是建立在自愿和非常规基础上的。在比利时、法国和荷兰,政府有权就信息与咨询的程序进行询问或调查。
在德国、荷兰、奥地利、芬兰以及瑞士,这种信息和咨询服务由共决制度予以补充。德国和奥地利的模式基于批准程序、否决权以及共决制度。共决是伴随经济决策而出现的,包括企业的重大变化或集体裁员等事宜。在这些情况下,管理层与工厂委员会之间需要签订协议;如果没有协议,有关事宜可由外部的斡旋机构决定。关于重大事宜的共决模式,荷兰有搁臵效果的通知和申诉效果的制度;芬兰和瑞典有执行谈判的搁臵义务。
如果将欧盟产业民主制度中的信息披露(information)和员工被咨询(consultation)与我国的厂务公开制度相比较,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着类似之处。欧盟中推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与
我国厂务公开所强调的“职工知情权”是类似的。同时,我国的厂务公开的实质是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相关信息公开的行为是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的监督。而这一特点也与欧盟产业民主中的向员工咨询的制度有类似之处。
三、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模式选择
(一)我国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有利条件
我国企业开展职工民主管理具有诸多的有利条件。中国工会一直大力推进职工民主管理,而这种得天独厚的条件在西方国家并不具备。在有的国家,如美国,一些传统的工会领导认为,如果他们参与帮助管理层制定行动方案,工会对这些方案提出异议的力量就会被削弱。这些工会领导者更喜欢远离管理层,因为这样可以保留对管理层表示不同意见的自由,从而可以在任何时候向管理层提出挑战。在某些国家就工会总的态度而言,有些类型的参与可以接受,有些则不能接受。而在中国,不必担心工会方面会对职工民主管理制造任何障碍。
(二)所有制类型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参与管理的内容、职权和方法可以有所不同,但从制度上应当普遍实行该制度。
我国多年的实践证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具有很深
厚的理论、法律和实践基础。虽然,该制度最初适用于公有制企业,但就其主要理论依据及核心思想来讲,与世界上通行的企业民主制度是类似的,只是具体形式有差别。而采取何种形式,与一个国家的传统有关,这里的传统包括文化传统、政治传统和法律传统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在理论上被证明是合理和科学的制度,从大量的实践也可以看出,如果将这一制度推广到其他所有制企业,将可以在低成本的情况下,实现我国各类企业劳动者的管理参与权。同时,可以预见,如果适时、适度地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非公企业推进,这些企业可以大大提升其经济绩效,取得劳动关系双方的共赢。
我国职工民主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国企改制和非公有制企业。总体上看,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庞大,其经济规模及对就业的贡献程度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非公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的程度却较低,其发展态势直接关系到全国职工民主管理的实现程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一项比较成熟、并有完善法律保护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具有普遍适用性。非公企业只要达到一定规模,具备相应的条件,就可以建立职代会制度。到2007年9月,全国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企事业单位有108.6万家。其中公有制企业有14.8万家,非公有制企业有70.9万家。①
应当指出的是,在肯定和倡导在各类企业中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也应该看到,非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方式结合起来。
结论
本文的结论有两点。第一,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看,企业民主管理不仅适合国有企业,同样适用于其他所有制的企业;第二,职工代表大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民主管理形式;它作为厂务公开的载体,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同时,它已经构成了我国企业文化的一部分,继续坚持并创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以较低成本推进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
注释:
①何勇:《在纪念厂务公开推行10周年座谈会暨企业民主管理高层论坛上的讲话》,北京:200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