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第一篇:论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论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范文模版)
辽东学院信息技术学院
形式与政策
题目:论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姓名: 葛晨阳 学号: 0913120419 班级: B1204 专业: 网络工程 层次: 本科
2015年6月
论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摘 要:国家前主席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以十五大报告的精辟论述为指导,全面深入研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切实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制 人治 法治 重要性 必要性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执政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发展目标,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任务促使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应运而生,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在新的形势下对依法治国进行与时俱进的理解和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被视为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把法治设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
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被视为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把法治设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
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和转变。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起作为我党执政党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在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骨干绝大多数是中共党员。这就意味着,我国能否实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及其广大党政干部能否做到依法执政。当前,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有机结合、辩证统一的。依法治国既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要求党通过法治来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从而避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必须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在当前的情况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键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职能和作用得以真正实现和充分发挥。
总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实行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一个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支撑,依法治国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与保证。只有社会处处充满了和谐,国家才能够繁荣昌盛,才能够长治久安,这些都离不开中国法制的建设,而中国法制的完善建设是从依法治国开始的。
依法治国有着重大的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第二,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 第三,依法治国是人类文明的主要标志。 第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从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来看,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不奉行法治原则,谈不上依法行政。人治与主观随意性相联系,权力的行使由个人意志决定;依法行政与法治相联系,权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和评判标准。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对于象我国这样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实践证明,实行依法行政,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避免首长负责制下产生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实行依法行政,才能避免和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及由此给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并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依法治国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上封建统治时间较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公民法治观念较为淡薄的国家,要实现法治这一宏伟任务,就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积极借鉴其他国家正确的法治理论和成功的做法,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整体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
第二篇:试述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在现代法治国家,小到治理一个村庄,大到治理一个国家,都应该按照法律办事。这就是说,要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治国的基本方略
法治作为人类创造的政治文明成果,在社会发展中越来越显示出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到了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一批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批判封建专制统治的同时,提出了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促进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和资本主义法治的建立。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新中国的成立,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重要成就。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
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
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第三篇:论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最终版)
论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
摘要: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中国进入现代化社会的必然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依法治国意义人教版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思想品德》九年级第三单元第六课,提出了依法治国理论,强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笔者认为:当前一些青少年法制意识比较淡薄,政治课教学中有必要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这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显得更为重要。
早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党的十五大就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一九九九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中国进入现代化社会的必然选择,笔者从下列几个方面来阐述它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从人类社会的历史考察来看,“法治”和“人治”这两种不同的治国理论,原则的对立和争论,在中外的历史上已经存在几千年。在古希腊,有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论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论之争。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人治,即“贤人政治”。他认为只有哲学家才能把政治权力和聪明才智完善地结合起来,把国家和个人引导到善。哲学家是智慧理论的化身,掌握着真理性的知识,它比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要文明得多。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则反对人治而主张法治。他认为“法治应
[1]当优于一人之治”“要想使事物合乎正义,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合乎中道的权衡。”[2]而且“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
与古希腊几乎是同一年代,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也展开了一场以儒家的人治论与以法家的法治论之争。儒家主张“人治”,强调决定国家命运的是人的作用。“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而法家则强调“法治”。“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4]“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韩非提出治国要“以法为本”,[5]“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6]这些思 1
想无疑是精辟的。但在奴隶制和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根本不可能实现。何况,他们所主张的也非现代意义上的民主的法治,而是维护君主统治的法治。
近代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认为:“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以不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7]“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主张“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为特殊情况而有所出入。”[8]我国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一些杰出的思想家也都推崇法治,孙中山说:“吾国昔为君主专制国家,因人而治,所谓一正君而天下定。只求正君之道,不思长治之方。”[9]因而国家只能长期处于混乱。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依靠法治。而倡行法治又推宪法最重要。“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力之保障书。”[10]正因为如此,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建立了法治国家。而在旧中国,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最终还是以人治代替了法治,形成了日益巩固的封建专制统治,并沿袭了两千多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虽然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体制,但是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人治思想和习惯并没有彻底根除。改革开放后,放眼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为法治国家或正在走向法治,结果,社会稳定,国力昌盛;而实行人治的国家,普遍**不断,贫穷落后。在当今这个世界,谁抓住了法治,谁就把握了时代的主旋律;谁无视法治,谁就不能跻身时代的先进行列。总结国际国内的经验教训,我们唯有汲取法治这一人类文明成果的精华,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依法治国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
一九八O年,一位意大利记者在采访邓小平同志的时候,曾经问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你们今后将如何避免或防止再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的事情。邓小平回答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1]一九八九年六月,小平同志在同中央几位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现在看起来,我的分量太重,对国家和党不利,有一天就会很危险。国际上好多国家把对华政策放在我是不是病倒了或者死去了上面。我多年来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12]这是邓小平关于健全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髓和灵魂。只有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13],才能防止“文革”悲剧的重演。小平同志的上述论断实质就是讲要法治,不要人治。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为什么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呢?这是由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规范性、科学性、权威性、强制性等特性所决定的。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采取允许、命令、禁止的明确规范形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因此,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政令政策等其它
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具有或更具有普遍、明确、稳定和强制的特性。同法律的这些特性相适应,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着独创的指导、统
一、评价、预测、教育和惩戒的作用。这些作用保证了国家和社会生活进程所必需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从而满足人们对有秩序社会生活的追求。古今中外,统治者虽然基于不同目的,在不同程度上运用法律,但普遍把法律视为治国的“利器”,究其原因,皆在于此。而人治正好相反,它是国家不稳定的根源。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总之,实行依法治国,就能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各党政机关的活动都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治的权威来保障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过去,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计划经济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其应有的物质利益被忽视,经济自身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不被重视,维系这种经济关系的主要方法是行政手段。在这种体制下,由于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法律手段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因此,计划经济内在地要求是实行人治而不是法治。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交换为基础的经济形态。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性要求建立完备的法制来引导、规范、制约和保障其健康发展。这是因为:
第一,市场经济运行主体的自主性要求法制。法人制度赋予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法人自主性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自主行使占有、使用和处置财产的权利;二是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负盈亏。这两方面要求需要健全和完善产权法律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用法律保证产权人正常行使权利和保障企业法人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市场经济活动的契约性要求法制。市场经济主体间进行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契约形式实现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合同法律制度将进一步完善,特别是一些新型契约形式,如期货交易、抵押,典当等方面的契约,法律制度更需不断完善。
第三,市场经济往来的信用性要求法制。信用是商品交换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往来中,时时处处都涉及到的问题。无论是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还是消费信用,都要用法律制度来维持正常的秩序。
第四,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要求法制。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竞争。只有通过竞争才能优胜劣汰,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给经济发展注入特有的活力。但竞争需要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制。由法制的力量来规范和调整。
第五,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要求法制。市场经济不是完美无缺的,它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需要国家及时地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手段有行政的、经济的等等,但都要与法律手段结合起来,才能增强权威性,防止随意性,以达到宏观调控的预期效果.
最后,市场经济顺利发展所必须的社会保障体系也需要通过法律加以建立和完善。
总之,具有自主、平等、诚信、竞争等属性的市场经济,除了依赖经济规律来运作外,同时,又主要依赖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当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成长、发育和成熟的过程,也是法律在
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不断扩大,法治化程度愈益提高的过程。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只能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
四、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现代民主的实现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十三亿多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去执掌政权,而只能通过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了保证这种权力的使用能够符合人民的利益,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并保证这种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来确保各级政权机关为人民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权机关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按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办事,就是从根本上体现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否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认为自己是可以按个人的认识、愿望、意志和主张任意处理各种问题,自己的权力是无限的,是可以不按民主程序办事的,就有可能滥用权力,使“公仆”蜕变为“主人”。同时,公民的各种权利,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和民主方法等,如果没有完备和良好的具有极大权威的法律予以全面确认和切实保障,是根本靠不住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宪法成为一张废纸就是如此。所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关键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正如邓小平所说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党中央在我国跨入二十一世纪,迈进现代化社会的关键时刻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我们必须教育青少年进一步认清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告诉他们生活在法治国家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人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第四篇: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意义
摘要: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推进依法行政,本文通过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重要意义的论述,说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必须加大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步伐。
关键词: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和谐社会;新农村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推进依法行政,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指明了方向。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2007年7月召开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近年来市县政府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了全面部署。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道防线”,其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科学内涵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律上的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要求进行。凡是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行为或非法行政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依法行政一是要保证国家权力的依法实现,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得到正确行使;二是要防止非法行政,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和对社会负责的统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法律作为自己行政的根据。因此,所谓乡镇依法行政是指乡镇政府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乡镇依法行政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二、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乡镇政府是我国政府行政体制中最基层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在农村的执行者,乡镇政府直接面对基层,直接面对广大农民群众。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乡镇依法行政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切实加强基层工作,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极其重要。加强乡镇依法行政建设,在当前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的实施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执政党执政理念的一个重大转变。根据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构建和谐社会是一条社会多元化协调健康发展之路,其核心就是要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牢牢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任何现代社会都离不开法律的调节和约束,没有法治的社会必定是**无序的社会。要建立一个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社会就必须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行政,因此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我国政权体系中的基层单位,同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联系最经常,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也是处理社会纠纷、营造和谐社会的最为重要、最为基础、最为前沿的阵地。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就是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的职能,树立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众的利益得到维护和保障了,社会纠纷就会减少。因此,乡镇人民政府积极推行和落实依法行政,将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反,如果乡镇政府不依法行政,极易诱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的蔓延和扩展。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
第十一五规划提出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勾画了生产发展,生活幸福,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蓝图。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方面提出了新农村的建设的内容和奋斗目标。物质文明是基础,因此生产发展是第一要务,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生产发展了,生活幸福才有物质保障,村容整洁也就有了物质基础。生产发展就是要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特征。管理民主是政治文明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生产发展就是全面发展农村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此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是农村市场经济制度能否建立和完善的关键。乡风文明需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涉及道德与法制两个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道德是基础,具有广泛的约束力。法制是保障,具有强制性,是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乡镇政府不依法行政,不能模范遵纪守法,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必将淡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影响一方治安的稳定,伤风败俗,何谈乡风文明呢?管理民主是政治文明的目标,主要是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内容。法治是民主内容实现的保证,依法行政是管理民主的根本要求和实现形式。要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就必须依法行政。
总之,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我国政权体系中的基层单位,同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联系最经常,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也是处理社会纠纷、营造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为重要、最为基础、最为前沿的阵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所以,必须加大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步伐。
作者简介:王玉芬(1966―),女,河北省平乡县人,毕业于河北师院,法学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法律教学工作;王玉敏,(1962―),女,河北平乡县人,在平乡县从事中学政治课的教学工作。
第五篇: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
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
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
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
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
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
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
(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
(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
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4、独立保护原则。
(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
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
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具体地说包括:
1、外国人如何在内国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依据什么法律,是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
2、内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法律保护,如已经在外国取得的某一项专有权如何在内国也同样得到法律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其次,是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 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此外,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收案范围。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2001年10月进行修订;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2000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2001年10月进行了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实施上述法律的条例、细则,确定了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
上述法律、法规均属于实体法,没有冲突法条款。
一、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依法取得专利权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可见,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二是该国与我国有互惠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必须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专利代理部、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外国人必须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下列文件:(1)国籍证明;(2)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总部所在地证明文件;(3)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根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的人就同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可以凭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证明文件,在我国享有优先权,即依第一次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问题,依照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这就是说,我国对外国人的商标注册采取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几十万件商标在我国注册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以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委托代理,必须正式办理经过公证认证的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按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的原则,我国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3月19日起,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已向《巴黎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从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享有优先权。凡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出书面声明,以及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和其他有关文件。
我国出口商品需在国外注册的,应依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或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对方国家规定的无条件国民待遇原则,首先在我国工商管理机关注册,并委托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在外国申请注册。
三、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国际保护也采取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其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是否发表,均作为中国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天内在中国境内也出版的,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也作为中国作品受法律保护。
外国人已在我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应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上述外国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首次出版,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都在我国境内像中国公民的作品一样,自动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如要在外国受到法律保护,可以根据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公约某一成员国首次出版,在其他成员国也同时等到法律保护,或者首次在我国出版后的30天内也在《伯尔尼公约》某个成员国中出版,将被视为同时出版,则可以受到所有成员国的法律保护。
总上所述,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并且能更好的利用国外的知识产权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本国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