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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表(集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表第一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表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附表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二)各列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表

第一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附表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9至11列“合计”:填写“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开具其他发票”列、“未开具发票”列和“纳税检查调整”列之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

(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前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13行。

1 7.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2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应税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2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2)应税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本列第13行“预征率 %” 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4条第(2)项。

(3)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1至5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本部分反映的是按一般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 2.第6至7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

3 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8至12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本部分反映的是简易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13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预征率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

(1)本行第1~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本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 = 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X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

4.第14至15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

4 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14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依据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15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

5 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5.第16行“

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6.第17行“

三、免抵退税”“应税服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应税服务。

7.第18行“

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8.第19行“

四、免税”“应税服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税服务。

第二篇: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附表2(非辅导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适用)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本表所称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 第1至12栏“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1)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发票“税率”栏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2)发票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且发票“税率”栏为“***”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填写本

1 栏“金额”,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本栏“税额”。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4、第4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

2 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栏。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写本期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情况。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栏“税额”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准予抵扣的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9、第11栏“

(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第11栏“

(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1、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之和。

(五)第13至23栏“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3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抵减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4 11.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列明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六)第24至34栏“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4至28栏均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发票“税率”栏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2)发票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且发票“税率”栏为“***”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本栏“税额”。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3.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5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6.第29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应等于第30至33栏之和。

7.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包括纳税人未收到结合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8.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情况。

9.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情况。

10.第33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已取得但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情况。

(七)第35至36栏“

四、其他”各栏

6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2.第36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的增值税额和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额之和。

第三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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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 “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 “营业地址”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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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该列数据为“一般货物及劳务”列的其中数。

(十三)“本年累计”列,填写内各月数之和(本填表说明另有填报要求的除外)。

(十四)第1栏“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也在本栏填报,涉及应税服务应填报“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详见附件一)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8行加第7行的“小计”栏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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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十六)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销售额。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填入本栏。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的全额。

(十七)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额。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的全额。

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销售额,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列反映。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8行加第7行的“纳税检查调整”栏填报)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十八)第5栏“

(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的销售额”:填写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额。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的全额。

本栏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14行加第13行的“简易计税方法”栏填报)

(十九)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的全额。

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税行为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销售额,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列反映。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14行加第13行的“纳税检查调整”栏填报)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二十)第7栏“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及服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的出口应税行为销售额。

(二十一)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及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销售额,但不含适用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

(二十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及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货物销售额,但不含适用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

(二十三)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销售额,但不含适用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二十四)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项税额(含纳税检查调整的销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8行“小计”栏数据。

(二十五)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的进项税额。包括: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进项税额;接受交通运输业劳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

(二)》第12行“税额”列数据。

(二十六)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本月数”列按以下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写:

①2011年年末没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本栏数据为0,以下涉及“本年累计”列无填报。

②2011年年末有期末留抵税额的,以下涉及“本年累计”列需填报(由电子报税和征管系统自动计算)。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税款所属2012年1月份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列按“0”填写。以后各期申报表按前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列填写。

③从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数”反映2012年1月1日以后货物及应税服务共同产生的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反映2011年末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留抵及2012年1月1日以后抵减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纳增值税后的留抵(由电子报税和征管系统自动计算)。

(2)“本年累计”列按以下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写:

①2011年年末没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本年累计不需填写(由电子报税和征管系统自动计算)。

②2011年年末有期末留抵税额的,税款所属2012年1月份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列按税款所属2011年12月份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列数据填写。以后各期申报表按前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本年累计”列数据填写。

(二十七)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额。含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上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期留抵税额退税和纳税检查调整。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等于《附列资料

(二)》第13行“税额”列数据。

(二十八)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税务机关按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应退税额也填入本栏。

(二十九)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增值税税额。该数据应与因纳税检查由“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结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的本期发生数一致。

(三十)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本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三十一)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数据。

(三十二)第19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三十三)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1) “本月数”列按本表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年累计”列按以下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写: ①2011年年末没有期末留抵税额填写0。

②2011年年末有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纳税人,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列-(第34栏“本月数”列-第34栏“本年累计”列)] 计算结果大于零的,按计算结果填写;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零的,填写“0”。

(三十四)第21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但不含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第22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1、22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14行“小计”数据。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三十五)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但不包括《销售额减除项目明细表》和《已缴营业税完税凭证抵减增值税税额项目明细表》数据。

(三十六)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写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

(三十七)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填写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三十八)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不需填写。

(三十九)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

(四十)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税额”“合计”栏数据也填入本栏。

(四十一)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不需填写。

(四十二)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四十三)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四)第32栏“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填写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

(四十五)第33栏“其中:欠缴税额(≥0)”: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

注:欠缴税额反映第19行应纳税额抵减第20行“期末留抵税额”中的“本年累计”数。在计算滞留金应将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与货物(劳务)应纳税额合并后计算。

(四十六)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 (1)“本月数”列按本表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年累计”列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应税服务“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税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已缴营业税完税凭证抵减增值税税额

其中: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①应税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本表第19栏“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3、

5、6行第10列-《附列资料

(一)》第7行第10列)÷《附列资料

(一)》第8行第10列

②应税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附列资料

(一)》第12-1行第10列-《附列资料

(一)》第13行第10列

③已缴营业税完税凭证抵减增值税税额=《已缴营业税完税凭证抵减增值税税额项目明细表》“税额”“合计”栏

(四十七)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其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列填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税额退税,本期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额。

(四十八)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填写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上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四十九)第37 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填写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五十)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填写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纳税检查增值税额。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六十)期末未缴税额出现多缴为负数情况时,一般情况下在下期未缴税额中冲减。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各列说明

1.本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

2.本表“普通发票”列:填写开具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数据。

3.本表“未开票”列:填写未开具发票的数据。

4.本表“纳税检查调整”列:填写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数据。

(四)各行说明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1.本表(第1-8行):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1)“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2)“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17%征收的应税服务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2、本表第7行第10列“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目,应与《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一般计税方法”数据中“当期实际减除金额”和“当期实际减除税额”一致(详见《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3.本表“

二、简易计税方法”各行次(第9-14行):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4、本表第9行第14列“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目,应与《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简易计税方法”数据中“当期实际减除金额”和“当期实际减除税额”一致(详见《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5.本表“

三、出口应税行为”各行次(第15-20行):填写出口货物、向境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向境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部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分现代服务等应税服务按税法规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销售额。

出口应税行为按税法规定需缴纳增值税的应在“一般计税方法”中填报。

6、本表第19行 “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目,应与《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出口应税行为”数据中“当期实际减除金额”和“当期实际减除税额”一致(详见《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7.本表“

四、免税行为”各行次(第21-27行):填写除执行免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即征即退得销售。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需填报销项税额。

8、本表第25行 “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目,应与《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免税行为”数据中“当期实际减除金额”和“当期实际减除税额”一致(详见《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9、出口应税行为或免税行为销售额涉及免征增值税,“小计”列不再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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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栏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以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售统一发票》。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栏应与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6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数据相等。

本栏是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收通用缴款书、《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

该栏应与第

5、

6、

7、

8、9栏之和减第10栏后的数据相等。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金额、税额。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写按规定允许本期申报抵扣的试点地区开具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收通用缴款书上已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等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和税款。

(1)“金额”列:填写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栏数据、《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金额”栏数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如“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金额”为含税销售额,则本表中“金额”应按不含税销售额填报。

(2)“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报:

①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栏为“11%”的,按“税额”栏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栏为“3%”或未注明税率的,按“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在本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税额。

9.第

9、10栏暂不填写。

10.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税额”: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1.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

1、

4、11栏之和。

(二)本表“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和留抵税额退税。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3栏之和。

2. 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3.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留抵税额抵减欠税本期发生额。

4.第23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留抵税额退税本期发生额。

(三)本表“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4至28栏数据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以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发票数据。该栏数据应与上期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

3.第26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发票数据。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的发票数据。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发票数据,含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6.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7.第33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1)“金额”列:填写《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金额”栏数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之和。

(2)“税额”列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报:

①《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栏为“11%”的,按“税额”栏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栏为“3%”或未注明税率的,按“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33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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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第39栏“2011年年末留抵税额”:反映2011年12月31日前现行一般纳税人的年末增值税留抵税额,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前期申报自动导入。

(六)第42栏“属于广告差额纳税减除项目且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金额和税额合计数”由从事广告服务的纳税人填报,填报属于原广告业差额纳税范围,已在本表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金额和税额合计数。本栏不包括已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填报的数据。

四、《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反映按税法规定允许减除应税服务销售额的明细情况。

本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意后可按季申报。按季申报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汇总填报金额,平时输入特殊号码00000及金额,汇总填报,按季度申报时,先用红字冲00000特殊号码及金额,再按规定填报明细。

本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标准,允许纳税人导入。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二)本表“期初减除项目余额”列:填写纳税人上一申报期末抵减销售额后的减除项目金额的余额(不含税价)。

(三)本表“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号码”和“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金额”列: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可抵减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发票号码(包括发票代码)和发票金额。

(四)本表“当期实际减除金额”列: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本期抵减增值税销售额的金额。

【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金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期初减除项目余额]】合计数小于等于附表一项目列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栏小计“销售额”时,按合计数填报,否则按销售额小计栏填报(本栏为系统自动计算)。

(五)本表“当期实际减除税额”列:按照本表所列计算公式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出口应税行为和免税行为下的“当期实际减除金额”、“当期实际减除税额”小计栏应等于附表一对应的“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

(六)本表“期末减除项目余额”列:填写本期期末尚未减除完的可减除项目金额的余额。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本表填报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填列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减应纳增值税的已交税款的完税凭证信息。

例如:航空运输、远洋运输等企业非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外省市缴纳的营业税允许抵减应纳增值税。

本表以缴纳税款的每张完税凭证为单位分行填报。 本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意后可按季申报。

本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标准,允许纳税人导入。

(二)本表“已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列:填写非试点地区缴纳营业税等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三)本表“税收缴款凭证号”列:填写非试点地区开具的缴纳营业税等完税凭证的号码(不包括提供境外服务扣缴的完税凭证)。

(四)本表“计税金额”列:填写非试点地区开具的缴纳营业税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计税金额。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 http://

(五)本表“税额”列:填写非试点地区开具的缴纳营业税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已缴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入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

(本栏“合计”栏数据填入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后与原货物预交增值税在主表上处理不一致,只抵减应税服务产生的应纳税额。)

(六)本表“缴款日期”列:填写非试点地区开具的缴纳营业税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缴纳税款日期。

本表填报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

本表填报纳税人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附表二)中实际抵扣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进项税额的数据。本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两种发票数据填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目填报。

第四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 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 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 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 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 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 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 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 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三) 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十四) 本表第1项“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 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

2 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 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 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 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 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

3 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 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 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 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4 (二十三) 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 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 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 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本期发生的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后的数据。

(二十七) 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该数据应与

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 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 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 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三十一) 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 本表第19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 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三十四) 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

6 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 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 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 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 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减去本期发生的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后的数据。

(三十九) 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不填写。

7 (四十) 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 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二) 本表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不填写。

(四十三) 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 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 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 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四十七) 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四十八) 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

8 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九) 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五十) 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 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 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 “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1. 第

1、

8、15栏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2. 第

2、9栏不填写。

(五) 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 本表“

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

11 报抵扣”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金额、税额。

6.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填写。

7.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含接受试点

12 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额”栏:填写铁路、航空、管道及海运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栏数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金额”栏数据、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而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之和。

(2)“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写:

①铁路、航空、管道及海运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②《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税额。

8.第9栏“6%征收率”和 第10栏“4%征收率”,不填写。 9.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之和。

(五)本表“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填写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该栏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2.第14栏“免税货物用”,填写免征增值税项目用,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也填入本栏。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接受试点纳税人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也填入本栏。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与非正常损失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5.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用于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也填入本栏。

14 6.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六)本表“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2至26栏数据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3.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15 4.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5.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6.第28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填写。

8.第31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而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额”栏:填写《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金额”栏数据、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而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之和。

(2)“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写:

16 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②《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9.第32栏“6%征收率”和第33栏“4%征收率”,不填写。

(七)本表“

四、其他”部分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36栏“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和第37栏“期初已征税款余额”,不填写。

3.第38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 本表填写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明细情况。

第五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标准、购买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涉税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等方面都有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一、认定标准方面

(一)正常一般纳税人认定

1、新开业的企业,凡符合税务登记,能准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均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实地核查和确认认定,同时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2、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

1、在2004年6月30日后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

2、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发售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3、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4、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5、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6、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

二、购票限制方面

1、对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4、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账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三、进项税额抵扣方面

在辅导期内,实行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四、辅导期如何转换为正常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2、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3、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交易的需要。

五、涉税会计处理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己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

2、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3、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六、申报要求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限上与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样,无区别。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期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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