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
第一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推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和各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及时有效落实,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重要性
(一)督查工作的重要性。督查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人民法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方法,是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实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和促进司法作风转变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站在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督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实现科学督查、高效督查、廉洁督查的工作目标,以督查工作的科学发展更好地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职能和任务
(二)工作职能。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动工作落实。通过督促检查,有力推动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二是辅助科学决策。通过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决策落实的情况,掌握落实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促进落实,纠正偏差,完善决策。三是促进作风转变。通过督促检查,促使被督查单位注重工作成效,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实际问题。
(三)主要任务。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是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上级或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进行的督查。既包括专项督查,又包括决策督查。
三、努力实现督查工作的“三个转变”
(四)转变工作职能。要将督查工作职能由单纯的推动工作落实转变为推动工作落实与辅助科学决策、促进作风转变相结合。在推动重大决策部署顺利实施的同时,通过督查掌握相关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通过督查促使被督查单位求真务实,提高效率。
(五)转变工作重心。要将督查工作重心由单纯的专项督查转变为专项督查与决策督查相结合。改变只注重抓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特别是批示交办案件的督查,忽视抓重大决策部署督查的状况,有力促进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六)转变工作模式。要将督查工作模式由单纯的被动督查转变为被动督查与主动督查相结合。在坚持“有令即办、无令不办”这条督查工作原则的同时,对于专项督查,要及时掌握进展,主动反馈情况。对于决策督查,在立项环节要提前介入,及时提出督查建议和方案;在查办环节要主动跟踪,实时掌握落实情况;在总结环节要积极作为,客观反映落实情况和问题,为改进工作建言献策。
四、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制度
(七)建立完善领导责任制度。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的自上而下各层次各部门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八)建立完善工作运行制度。要对督查任务的启动立项、拟办送审、转交方式、催办程序、反馈时限、报告要求、结项标准、保密归档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督查工作有章可循,高效运转。
(九)建立完善优先办理制度。对于决策督查事项,需要院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要优先安排上会研究;对于案件督查事项,要优先立项,及时落实到案件承办人,确保依法、及时审结。
(十)建立完善报告通报制度。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时限,实事求是地向有关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报告督查结果;要对各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各部门贯彻落实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办理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十一)建立完善督查工作考评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督查工作考评制度,将督查工作纳入院内绩效考评体系。
五、进一步创新督查工作方式
(十二)积极创新督查工作方式。要在加强电话督查和书面督查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督查工作方式。要借鉴党政系统督查工作经验,对重大决策部署开展联合督查、交叉督查、实地督查;对于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积极开展督查调研,了解实情,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
(十三)研发应用督查工作软件。有条件的法院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依托科技手段,积极研发督查工作软件,推进督查信息化建设,实行区域性网上督查,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进一步健全督查工作网络
(十四)健全督查工作网络。要建立上下互动的工作机制,逐步规范上下级法院督查机构的设置,明确督查机构职能,加强上下级法院工作交流,构建上下一致、职能统一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左右协同的工作机制,建立督查部门与院内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建立督查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督查机制,建立兄弟法院间的交流机制,对事关重大、任务交叉的事项,及时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推动工作落实的措施和办法。要建立专兼结合的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专职督查工作人员,充分挖掘督查部门工作人员潜力,着力提高督查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在院内其他部门设立兼职督查工作联络员,负责协助督查任务的落实。
七、进一步严格督查工作的纪律要求
(十五)严格督查工作纪律。要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开展
督查,任何督查活动的立项实施都必须经过领导同志的批准;不准擅自立项督查,不准借督查之名干预案件审理,不准为个人私利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八、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成立以院长或常务副院长为组长,有关院领导为副组长,综合行政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审判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审判业务部门等为成员单位的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十七)健全机构设置。要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有条件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
(十八)加强力量配备。已设立专门机构的法院,要配齐配强督查工作力量,将一些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具有审判职称的同志选配到督查工作岗位;没有条件设立专门机构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督查工作人员。要加大督查干部交流力度,可以将院内其他部门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也可以将督查岗位上熟悉审判业务的同志交流到审判业务部门。
(十九)抓好业务培训。最高人民法院要有计划地组织必要的督查工作专项培训和加强对下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也要相应开展督查工作培训和对下指导,提高督查队伍素质,提升督查工作水平。
(二十)提供工作保障。要为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重要文件应印发督查工作部门,重要工作会议应让督查工作人员列席,创造条件让督查工作人员跟随院领导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以便督查工作人员把握工作大局,找准督查工作着力点,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和济青高速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3-31 【生效日期】1995-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山东省交通稽查站、木材
检查站和济青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
桥梁、隧道名录的通知
(1995年3月31日)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1号和省政府鲁政发[1994]91号文件规定,现将山东省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和济青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名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一、本通知公布的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设站的批准证件、工作范围、收费标准及收费期限、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凡本通知未公布的检查站、稽查站和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一律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二、
二、在公路上增设或撤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分别由省交通厅、林业厅提出方案和申请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批交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
三、今后修建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必须符合全省公路建设规划,事前必须经省政府批准。符合收费规定的公路、桥梁、隧道建成后,省交通厅提出设立收费站点方案申请,省财政厅、物价局严格审查并核定收费期限和标准后报省政府,省政府批交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对贷款(集资)已还清或收费期限已满的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按上述程序予以申报,公布停止收费。
四、
四、经批准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统一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收费。对已经批准设置但由非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桥梁、隧道收费,于1995年6月底前移交给交通部门管理。
附:
一、山东省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名录
二、济青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名录
山东省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设站名录
济南市:
1.历城区大桥
2.槐荫区段店
3.章丘市枣园
4.长清县崮山
5.平阴县大桥
6.商河县城关
7.济阳县回河
青岛市:
8.李沧区沧沙
9.黄岛区黄岛
10.城阳区流亭
11.胶州市小麻湾
12.即墨市城区
13.平度市城区
14.胶南市城区
15.莱西市城区
淄博市:
16.博山区乐疃
17.周村区王村
18.淄川区招村
19.临淄区齐陵
20.桓台县新城
21.沂源县悦庄
22.高青县青城
枣庄市:
23.市中区北环
24.薛城区洪洼
25.峄城区金寺
26.山亭区山亭
27.台儿庄区台儿庄
28.滕州市夏楼(设木材检查站)
东营市:
29.东营区五干
30.河口区孤岛
31.广饶县大王
32.利律县盐窝
33.垦利县溢洪堰 烟台市:
34.福山区三十里铺
35.龙口市黄城
36.莱州市沙河
37.莱阳市冯格庄(设木材检查站)
38.蓬莱市城关(设木材检查站)
39.招远市城关
40.牟平区武宁
41.栖霞县桃村
42.海阳县留格庄
威海市:
43.文登市文城
44.荣成市崖头
45.乳山市车道
潍坊市:
46.坊子区坊子
47.寒亭区坊央路口
48.青州市城南
49.诸城市万家庄
50.安丘市城东
51.昌邑市石埠
52.高密市双胶
53.临朐县蒋峪
54.昌乐县耿王路口
55.寿光市城西
济宁市:
56.任城区接庄
57.曲阜市北张羊(设木材检查站)
58.金乡县孙庄(设木材检查站)
59.嘉祥县城关
60.鱼台县老寨
61.微山县韩庄(设木材检查站)
62.兖州市城关
63.邹城市城关
64.汶上县城关
65.泗水县李坡
66.梁山县码头
泰安市:
67.效区燕家庄
68.新泰市羊流
69.东平县大羊
70.肥城市五里垢 71.宁阳县石桥
莱芜市:
72.钢城区颜庄北
日照市:
73.东港区城关
74.日照市汾水(设木材检查站)
75.五莲县城西
76.莒县城阳
滨州地区:
77.滨州市滨城
78.沾化县城关
79.无棣县城关
80.阳信县流坡坞
81.惠民县城关
82.邹平县城关
83.博兴县柳桥
德州市:
84.德城区北园
85.乐陵市五里庄
86.陵县西蔡
87.宁津县城关
88.庆云县后张
89.临邑县南关(设木材检查站)
90.齐河县城关
91.禹城县城关
92.平原县恩城
93.夏津县北关
94.武城县新城
聊城地区:
95.聊城市电厂
96.临清市卫运河大桥
97.莘县城关(设木材检查站)
98.阳谷县城关(设木材检查站)
99.东阿县顾官屯大秦
100.冠县城关(设木材检查站)
101.茌平县城关
102.高唐县城关
临沂市:
103.河东区九曲镇(设木材检查站)
104.郯城县店子(设木材检查站)
105.临沭县临沭镇
106.蒙阴县常路 107.沂水县沂城(设木材检查站)
108.莒南县路镇(设木材检查站)
109.苍山县向城(设木材检查站)
110.费县马兴庄
111.平邑县西郊
112.沂南县青驼
菏泽地区:
113.菏泽市石堂
114.巨野县东关
115.曹县庄寨(设木材检查站)
116.曹县青固集
117.郓城县坝头
118.单县城关
119.成武县城关
120.东明县城关
121.鄄城县城关
122.定陶县张河桥
济青高速公路等
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名录
站点序号 站点名称
1.济青高速公路(各出入口、匝道)收费站
2.威泽线江家寨至九里水头段二级专用路(各出入口)收费站
3.泰莱一级专用路(各出入口)收费站
4.205国道郯城店子收费站
5.104国道泰安至曲阜段洪沟收费站
6.104国道邹城市南收费站
7.105国道金乡城北收费站
8.308国道高唐收费站
9.327国道曲嘉段(1)跃进桥收费站,(2)刘堤头收费站,(3)曲阜
收费站
10.烟青路烟台段(1)黄务收费站,(2)莱阳东收费站
11.枣曹路鱼台收费站
12.潍坊市北外环路收费站
13.济南市东南外环路收费站
14.济南黄河大桥收费站
15.平阴黄河大桥收费站
16.寿光弥河桥收费站
17.206国道安丘汶河桥收费站
18.309国道淄河桥收费站
19.烟青路青岛段收费站 20.东明黄河大桥收费站
21.滨州黄河大桥收费站
22.临沂沂河桥(包括新桥)收费站
23.205国道博山隧道收费站
24.206国道临沂罗庄收费站
25.327国道泗水收费站
26.220国道梁山后码头桥收费站 27.104国道白桥收费站
28.105国道于官屯桥收费站
29.平日路高密收费站
30.济王路辛庄收费站
31.东营黄河大桥收费站
32.烟威一级汽车专用路(各出入口、匝道)收费站
33.206国道烟台夹河桥及开发区新建夹河桥收费站
34.羊临路临朐弥河桥收费站
35.平邑浚河桥收费站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4]14号 【发布日期】2004-05-24 【生效日期】2004-05-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法发[2004]14号)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 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 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 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第八条 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 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第十条 对人身的安全检查
(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
(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第十一条 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一)配有X射线探测设备的法院,应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
(二)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
(三)对包(袋)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注意妥善放置;
(四)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第十二条 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有擅离岗位、懈怠、渎职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4年5月24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5月24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第八条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第十条对人身的安全检查:
(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
(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第十一条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一)配有X射线探测设备的法院,应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
(二)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
(三)对包(袋)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注意妥善放置;
(四)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第十二条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有擅离岗位、懈怠、渎职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篇:人民法庭检查汇报
人民法庭检查汇报
关于人民法庭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庭工作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将我院人民法庭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庭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情况
我院现设有东坑、席麻湾、小河和杨桥畔4个中心法庭。近年来,各中心法庭利用贴近群众、根植于基层的特点,发挥自身
信息灵、反映快、情况明等优势,及时、公正、高效地解决农村生产、生活中的纠纷,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很好地发挥前沿阵地作用。法庭审理案件
在遵守审判规律的同时,在审判程序、审判形式、办案方式上采取优于基层法院的传统模式,更能体现“高效、经济、便民”理念。一是在程序选择上,法庭首选简易审判方式,优先适用即收即审的审理程序,充分体现便捷的优点。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可不做法庭调查而直接确认,相互承认的事实不再举证、质证,对法庭调查和辩论不用严格划分,不受先后顺序限制,各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无意见的可不进行辩论,直接进入裁判阶段,真正做到即收即审、即审即结。二是在审判形式上,坚持“坐堂问案”与“巡回审理”相结合。“坐堂问案”是民事案件方式改革的要求,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有利于规范审判秩序,树立司法权威。法庭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必须坚持和发扬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这一优良传统。我院4个中心法庭都设有固定的巡回办案点,对当事人年老体迈,交通不便或农忙季节等当事人不便到庭的案件,本着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减少当
事人诉累的原则,深入到当事人家中或田间地头,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及时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做到巡回审理案件与送法下乡相结合,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双重功效。巡回审理的办案方式,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方便,而且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在办案方式上,法庭以调解为主。由于法庭地处偏僻,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较落后,群众的法制观念差,诉讼意识淡薄,通过法庭调解,能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维护辖区的稳定。为防止群众因民事纠纷形成的对抗,激化矛盾,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人民法庭根据审判流程管理的要求和审判工作的特点,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三个环节,施以不同的调解方法,使民事案件尽量调解结案或调解后撤诉结案,真正把工作做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2004年4个中心法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73件,审结472件,其中调撤434
件,调撤率为92;2005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76件,调撤450件,调撤率达,所结案件实现了无超审限、无改判、无申诉、无上访,当事人反映良好。
二、人民法庭队伍建设情况
我院现有法庭工作人员25人,男23人,女2人;本科学历12人,大专学历13人;平均年龄38岁。其中东坑法庭6人,2审4书,席麻湾法庭7人,3审4书,小河法庭7人,3审4书,杨桥畔法庭5人,3审2书。法庭工作人员是法庭工作的主体,只有法庭工作人员具备了很高的政治、业务、道德素质,实现司法公正,提高法庭审判和执行效率才有根本保证。为此,我院以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按照“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要求,不断加强法庭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联系群众、甘于奉献的法庭队伍。
1、强化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我院坚持将提高法庭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置
于工作首位,结合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头脑,使广大干警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通过学习教育,全体干警的政治意识、公正意识、大局意识和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审判独立意识、居中裁判意识、平等意识、司法文明意识和廉洁意识等现代司法理念在干警中逐步树立。
2、加强法庭的业务建设。一是加强法庭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良好业务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根基。我院积极鼓励干警参加法律业大学习和专升本教育,每都安排法庭的法官参加省市法院举办的各类专项培训。目前法庭干警全部达到了法律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以上措施,全面提高法官的专业理论水平,夯实了司法公正的人才基础。二是规范
法庭的审判管理,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案件审判原则,尽最大可能地多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化解不稳定因素。
3、健全组织建设。我院4个中心法庭有党员15名,组织关系和组织生活全部隶属于县法院机关总支。4名法庭庭长的职级经过与组织部门协调,2名落实为正科级待遇,2名落实为副科级待遇。我12全文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