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分析
第一篇: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分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分析
[摘 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中的联保贷款制度是一种信息约束机制和制度约束机制的创新。联保制度的推出,改善了银行信息劣势的处境,改变了贷款人的行为约束,也改变了银行和贷款人的最终得益。
一、 小额贷款业务评述
2007年6月2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在河南正式启动。第一个小额贷款营业部设在河南省长垣县魏庄镇,魏庄的经济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社会风气好,适合小额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月开始在河南、陕西、湖北、福建、山东、浙江、北京等七省(市)展开试点,并逐渐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届时将进一步为农户、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主等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由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试点工作拉开帷幕。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启动,标志着邮储银行的贷款业务已从质押贷款推进到无质押贷款。
目前,邮储银行推出的小额贷款产品有农户联保贷款、商户联保贷款和商户小额贷款三类。农户联保贷款:指三到五名拥有本地户口的农户组成一个联保小组,不再需要其他担保,就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每个农户的最高贷款额暂为5万元。商户联保贷款:指三名持有本地户口和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主组成一个联保小组,不再需要其他担保,就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每个商户的最高贷款额暂为10万元。商户小额贷款:指持有本地户口和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主,有一位或两位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人做其贷款担保人,就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每个商户的最高贷款额暂为10万元。办理流程:只需要借款人组成联保小组或找到担保人,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如是商户还需要携带营业执照,一同到开办小额贷款的网点提出申请并接受调查,审批通过,签订合同后,即可拿到贷款,最快3天就可以拿到贷款。
此次小额贷款业务,最主要的特征是推出了联保贷款制度。联保贷款能有效筛选出优质客户,使真正有资金需求和能高效使用资金的客户积极寻求联保人,主动提供有效信息,有效解决银行贷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邮储银行也通过此举降低贷款风险,是资产管理上的一个大胆尝试和创新,为存款向贷款的转换开拓了新的领域和思路,对解决邮储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
此次小额信贷业务的顺利开办,有助于中国邮政为城乡居民提供更便捷的融资渠道,引导邮储资金返还农村,有效缓解农村“贷款难”问题;有助于解决微型或小型企业主、个体户和农户在发展中遇到的资金需求问题,使正直有发展前途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以及个体户及时获得资金支持,缓解其在发展中遇到的资金瓶颈问题。
二、小额贷款业务推出的背景
邮政储蓄自1986年恢复开办到2003年有过阶段性发展,其间最突出的特点是邮政储蓄资金转存人民银行制度,从特定的历史时期来看,这对于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促进邮政部门集中精力抓好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和信息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邮政储蓄政策也与时俱进地调整。从2003年8月至今,以国家对邮政储蓄存款实行新老划段、老转存款仍存放人民银行,新增资金开始自主运用的政策为标志,邮政储蓄业务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邮政储蓄逐渐向资产、负债、中间业务全面协同发展方向发展。
2006年3月,当时尚未挂牌的邮储银行在福建、湖北和武汉三省市开始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几个月后,第二批试点地区启动此项业务,同时将贷款额度上限从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2007年2月,邮储银行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在全国铺开。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6月19日,邮储银行已在全国31个省、306个地市、1804个市县、4349个网点开办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累计发放贷款11万笔,贷款金额41亿元,尚没有形成不良资产。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试点与推广,在人员机构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等方面为小额贷款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小额贷款业务正是在前期小额质押贷款业务成功顺利开展的基础上推出的。
三、小额贷款业务的博弈分析
在小额贷款人与银行的博弈中,贷款人知道自己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处于信息优势地位;银行不能确切地了解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如果缺乏必要的信息约束与制度约束,拥有信息优势的贷款人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采取一些有利于自己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银行为了甄别违约贷款人和履约贷款人,获得每个贷款人的真实信用信息以及监督贷款的合理使用方向,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当收集信息的成本和监督成本过大时,银行将无利可图。正是这种状况的持续存在和难以解决,才使得银行惜贷、惧贷,优质贷款人也一起被拒之门外。一方面银行有大量存款贷不出去,另一方面优质贷款人无法获得急需的发展资金,金融资源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经济发展受到制约。
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可用博弈论加以解释,现举例分析。
不妨假设贷款人从银行贷款100单位,利率10%(为了计算的方便),贷款人使用资金收益率50%(理论上高于利率,一般会远高于利率,这里为了研究的方便,给以具体的数字便于加以直观的分析,具体数字的变动不影响最终结论)。现分析如下:
如果贷款人如期履约,其得益为自己使用资金的收益减去利息,为40;银行得益为利息10。如果借款人违约,其得益为本金加收益减去信誉损失,一般其不准备与银行保持长期信用关系,其信用损失较小,不妨设其为10,此时贷款人的得益为140;银行损失掉本金和利息,得益为-110。
两种情况相比较,贷款人有潜在的巨大的违约动机,银行有潜在的巨大信用风险,银行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结果的出现,一般要求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才放贷。在抵押贷款下:如果贷款人如期履约,其使用资金收益虽然仍旧很高,但是因为要提供足够的抵押品,这往往是贷款人难以承受的,提供抵押品的过程会使贷款人的最终得益大打折扣,不妨设其为10(理论上大大低于无抵押时的得益);银行得益基本没有变化,得益利息10。如果贷款人违约,其抵押品会被银行处置,其得益通常为负值,不妨设其为-10;银行因为有了抵押品的保障而影响不大,尽管会因为处置抵押品而耗费人力,可以假设银行得益不变,仍为10。整个博弈矩阵可表示如下:
在这样的支付矩阵下,容易得出:银行的“抵押”策略是严格优势策略。也就是说银行选择抵押总是比选择无抵押有利,银行选择抵押。此时,理性贷款人选择履约,也就是均衡结果为(10,10)。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银行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与无抵押贷款相比,在贷款人履约的情况下,贷款人的得益大打折扣,而且,贷款人往往因为已无抵押品可提供而无法取得急需资金。就出现能高效使用资金的贷款人无法获得资金、银行闲置资金无法安全贷出的两难局面。
联保贷款制度是一种信息约束机制和制度约束机制的创新。联保制度的推出,改善了银行信息劣势的处境,改变了贷款人的行为约束,也改变了银行和贷款人的最终得益。仍以上例分析如下: 在贷款人履约的情况下,银行如果采取无联保策略,银行和贷款人的得益仍为(10,40)。采取联保策略时(假设3人联保,其他情况类似),银行增加了贷款人信用信息的得益,不妨设为2,即银行得益为12;贷款人增加了在银行信用信息的得益2和在联保团体中的加倍的信用得益6,即贷款人的得益为48。在贷款人违约情况下,银行如果采取无联保策略,银行和贷款人的得益仍为(-110,140)。采取联保策略时,因为有联保人的存在,银行得益与贷款人履约时相比变化不大,仍为12;此时贷款人的得益将会有很大变化,因为联保对各联保贷款人形成了有效约束。贷款人保持其在联保小组中的信用以及维持与联保人的持续良好关系直接关系到自己的长期生存发展,如果自己违约,则长期生存发展环境将变的恶劣,这对于违约人而言,其损失将远远大于从银行所得的违约信用贷款,数值难以量化,不妨设其为-1000(表示极大的损失)。整个博弈矩阵可表示如下:
在这样的支付矩阵下,容易得出,银行的“联保”策略是严格优势策略,银行选择联保。此时,理性贷款人选择履约,也就是均衡结果为(12,48)。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得益得以扩大的同时风险得以有效控制,银行有动力积极放贷;贷款人因为有联保人的约束同时也无需抵押品,有动力积极提供有效信用信息,其发展所急需的资金得到解决。出现能高效使用资金的贷款人获得发展资金、银行闲置资金能够安全贷出的良好局面,金融约束得以解除,金融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经济发展得以释放。
四、潜在问题分析
上例中暗含假设是联保贷款制度能够对联保贷款人形成有效约束,关于这一点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尚有潜在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论证。联保制度分两类:农户联保时要求三到五名拥有本地户口的农户组成一个联保小组;商户联保时要求三名持有本地户口和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主组成一个联保小组。从中容易得出,联保小组中的联保人之间拥有充分的信息,因为都是当地户口的自然人。所以,联保人之间相互了解各自的信用状况、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故假设联保人之间拥有完全信息。
联保贷款人在去银行贷款前,其组成的联保小组的性质可以分析如下:以三人联保为例(其他情况类似),假设联保小组中有一名潜在违约人,则另外两名履约的理性贷款人会排除掉该潜在违约人而继续寻找,直到找到履约的贷款人。即联保小组中有一名潜在违约人的情况不会出现。假设联保小组中有两名潜在违约人,则剩下的那名履约的贷款人会理性地退出,避免自己因违约人的行为而承担无谓的损失,即联保小组中有两名潜在违约人的情况不会出现。那么,联保小组中的联保人就剩下两种情况,即都是潜在违约人或者都是潜在履约人,也就是说联保小组中联保人的性质是同质的。
对于联保小组中都是潜在违约人这种情况,其在现实中出现是有条件的。违约的联保人最大的损失是信用损失和信誉损失,如前文所言,虽然这对其生存发展有重要影响,但是,对于生存发展环境本来就很差、信用状况也很差的贷款人,其违约损失与一般人相比要小,尤其是对于无法更差下去的人,其违约损失更小。如果其从银行得到的违约得益足够大,即大到超过其损失时,仍然有联保小组都是潜在违约人的可能性。银行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的出现,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小额贷款的数额,使违约人的违约得益尽可能小于其违约损失,使得小额联保制度对联保人形成有效约束;另一方面是从信用信息的角度对联保小组加以辨别,因为联保小组人的性质是同质的,所以银行只要能够拥有其中一名贷款人的真实信用信息,就可以对联保小组做定性的判断。
五、结论与对策
小额贷款的联保制度是信息约束机制和制度约束机制的创新,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为各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但是,联保贷款制度的有效性需要足够的条件,即联保贷款人之间能够形成有效的信息约束。要达到理想效果,核心问题仍然是信用信息问题。在现有基础上,依据邮政储蓄银行自身的特点,可有以下对策:
(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邮储银行是我国网点最庞大的银行,邮储银行也新成立不久,在人才上需要补充大量的新鲜血液,在招聘人才时的“属地”原则富有创意,值得推进和加强。即在校园招聘时对于进邮储的大学毕业生多数依据其籍贯或生源地确定工作地点,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安排利于邮储银行掌握详尽、准确的当地农户和商户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是对现有人才的培训提高和适量的社会招聘,不断完善人才结构和规模。使人才的整合能够适应和满足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的需要。
(二)加快征信系统建设。银行应主动充分利用地方信息存量,低成本地了解各地方居民的信用水平,减少信息不对称。这是银行降低信用风险的最根本途径和最有效的手段。在征信系统建设过程中,对履约诚信的贷款人,在贷款政策上应予以适当奖励和倾斜,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信誉较差,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的违约贷款人,除做好思想工作外,要辅以严厉的制裁和惩罚措施,以形成对其他潜在违约人而言足够大的威慑作用,减少违约行为的出现,降低银行的金融风险。
(三)稳步推进小额贷款业务。小额贷款业务毕竟是新生业务,在改革推进上步伐不宜过大,尤其是贷款额的上限调整需要慎重。虽然上调贷款额可以降低银行的业务成本,但是潜在风险也会随之升高,小额贷款的优势在于贷款人的违约得益小,也就是能够对贷款人形成约束。所以在考虑盈利性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安全性。小额贷款业务的成功需要实践的不断检验和肯定,也需要在实践的检验过程中不断修正,达到完善和成熟。
第二篇: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贷款条件:
不同的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申请不同种类的贷款会提出不同的条件,主要条件有:
借款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能够提供完备的,证明贷款用途的购房合同、购车合同、入学证明、投资计划书等文件;
具备一定的自有资金,能够按规定的比例交付首付款;
提供经商业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商业银行所需的申请文件:
您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时,应向商业银行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按具体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申请书;
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购车合同、入学费用通知等;
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付款证明、自有资金证明等;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发放:您的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商业银行将于《借款合同》生效后约定时间内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管使用。
如果这笔贷款用于向特定的商品销售方付款,如购房合同中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购车合同中的汽车销售商等,那么指定账户应该是这个销售方的专用账户。
如果这笔贷款没有特定的销售方,比如助学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那么可以指定您自己的某个银行账户作为专用账户接收和管理这笔贷款。
偿还: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以分期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您应该从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或按季偿付贷款本息。两个基本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有些银行可以提供更灵活的还款方式,比如按月还息到期还本、等比累进还款、组合还款等。
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改变还款方式需要经过贷款银行的批准。
提前还款。借款人在贷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银行可能会视情况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比如,有的银行规定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收取违约金,贷款满一年以上的提前还款不收违约金等)。
商业银行贷款的审批:
在您向商业银行提交了借款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后,银行的贷款审批部门会通过信用评分、征信调查、审贷会议等一系列规定的程序对您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直至最终否决或批准您的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商业银行会和您签订《借款合同》,并通知您办理相关的抵(质)押手续。每家商业银行具体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可能不同,审批需要的时间也可能不同。
贷款的费用:
您从银行获得贷款所涉及的公证费、抵押登记费、保险费、鉴证费、评估费、契税、印花税等有关税费都需由您(借款人)承担。
贷款的展期:
展期就是在向贷款银行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延期偿还贷款的行为。如果在贷款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致使您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按规定提前(一般是30个工作日)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查批准后,银行会与您签订一个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需要经过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
关于贷款展期的具体要求请咨询贷款银行。
消费金融公司业务
1、与银行业务相比。银行个人贷款主要面对族群涉及单位及个人两大群体,而个人办理所需手续较多,且从及时性角度来讲也是因人而异。消费金融公司面对的群体主要是社会个人,受理申请流程简单,风险把控更为合理。
2、与小额贷款公司相比。消费金融公司所面对的人群主要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涉农企业。小贷公司一般不受理普通老百姓的融资需求。小贷公司一般会向客户收取较高利息,且由于是非金融机构,所以客户的权益可能会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3、与信用卡业务相比。信用卡业务目前由商业银行办理。小额消费可采用信用卡的结算方式,但受商家机具影响较大;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方式相比较更为灵活,更易被消费者及商家所接受,而大额计划性消费,客户可选择消费金融与信用卡搭配使用。
第三篇:中信银行贷款业务
个人贷款
一手房按揭贷款
一手房按揭贷款是中信银行以自然人为对象发放的用于购买一手房的人民币贷款。
一、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为中国境内,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五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 在我行存有购房的首付款或具有开发商出具的首付款证明; 5.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贷款金额最高可达房价的 80 %。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和调整方式执行。
三、贷款程序
1. 借款申请人需要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2. 借款申请人需要在我行的营业机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存入购房首付款,或向开发商交纳购房首付款;
3. 借款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审批所需材料;
4. 我行经办人员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及资信调查; 5. 我行审批,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6. 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7. 我行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
四、需提交的材料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借款申请表、首付款证明、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详情请咨询当地分行,我行工作人员将帮助您了解零售贷款业务的具体要求。
本资料解释权属中信银行,本资料所列内容,如当地分行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二手房按揭贷款
二手房按揭贷款是中信银行以自然人为对象发放的用于购买二手房的人民币贷款。
一、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为中国境内,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五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3. 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已经与房屋出售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5. 在我行存有首付款或者能提供已交纳首付款的证明材料; 6. 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 7.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贷款金额最高可达所购房评估价的 70 %。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和调整方式执行。
三、贷款程序
1. 借款申请人与房产出售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 借款申请人需在我行存有首付款或者已经向房产出售者或房产中介公司交纳首付款,并取得相应的收据;
3. 借款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4. 由我行认可的房产评估机构对贷款涉及的房产标的进行评估,并向我行出具评估报告; 5. 我行审批,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6. 我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7. 我行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
四、需提交的材料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借款申请表、首付款证明、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详情请咨询当地分行,我行工作人员将帮助您了解零售贷款业务的具体要求。
本资料解释权属中信银行,本资料所列内容,如当地分行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公积金组合贷款
公积金组合贷款是向缴存公积金并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人民币贷款。
一、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为中国境内,年龄在十八至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 在我行存有购房的首付款或提供已交纳首付款的证明材料; 5. 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
6. 我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贷款金额最高可达房价的 80 % 。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和调整方式执行。
三、贷款程序
1. 借款申请人需要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2. 借款申请人需要在我行的营业机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存入购房首付款,或向开发商交纳购房首付款; 借款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审批所需材料;
3. 我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经办人员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及资信调查;
4. 我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5. 借款申请人与我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6. 我行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
四、需提交的材料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借款申请表、首付款证明、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详情请咨询当地分行,我行工作人员将帮助您了解零售贷款业务的具体要求。
本资料解释权属中信银行,本资料所列内容,如当地分行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公司产品简介
我行可根据客户不同发展时期、不同业务需求、不同行业等特点,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个性化的单一融资产品和组合融资产品以及信用支持,为客户经营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我行融资服务包括贷款融资、票据融资、贸易融资和银行保函。
产品内容
贷款融资类产品 按照贷款用途可分为:
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满足客户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的短期本外币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用于满足客户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中长期本外币贷款。
循环额度贷款:客户与我行签订一次性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有效期内,客户可在额度内多次随时提取、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项目贷款:主要用于客户特定的项目,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该项目未来运营产生现金流或其他与之相关的资金,贷款期限相对较长。
房地产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贷款,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土地储备贷款。 委托贷款:客户可委托我行将其资金按照客户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委托贷款,我行可接受委托监督贷款使用,协助回收贷款本息。 按照担保方式可分为:
保证贷款:是指我行提供的、借款人在贷款时以第三人保证担保作为贷款条件的贷款。保证是指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和我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方式。
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凭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财产抵押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根据抵押物的类别,抵押贷款可分为不动产抵押贷款和动产抵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我行占有或对权利进行有效登记,我行以上述动产或权利作为贷款的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根据质押的法律属性,可分为动产质押贷款和权利质押贷款。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客户以其自身或第三方拥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向我行申请的贷款。
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客户以我行能够接受的存货作为质押向我行申请的贷款。 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客户以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标准仓单(货物仓储凭证)作为质押向我行申请的贷款。
贷款承诺:是指我行同客户签订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规定在有效期内,在一定的授信条件下,我行承诺给客户一定金额的贷款。
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是指我行接受客户以其提交符合我行要求的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而发放的一种贷款。 票据融资类产品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我行在客户缴纳全额保证金或授信额度内交存一定比例保证金的情况下,为客户开立的、由我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客户将所持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由我行认可的银行承兑的、未到期的合法的承兑汇票权利转让于我行,我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剩余资金付给客户。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客户将持有的未到期的、合法的商业承兑汇票权利转让给我行,我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剩余资金付给客户。
商业发票贴现(回购型国内保理):是指客户将商业发票所代表的应收账款债权书面转让给我行,并承诺无条件回购,而从我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保兑仓: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我行为买方客户提供授信支持,用于向卖方客户支付预付款项。卖方根据买方销售进度及其在我行的保证金余额,分批向买方发货。 票据库:是我行首创的、利用物理网点和电子网络为客户高效管理商业汇票的一项创新业务。客户可在我行建立票据库,我行根据其指令,对库内已查实无误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托收、背书转让或质押开立新的商业汇票。 贸易融资类产品
贸易融资类产品是我行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或工贸结合的企业提供的融资产品。包括的主要产品有:出口卖(买)方信贷、进口押汇、出口押汇、福费廷、打包贷款、出口信贷、国际贸易汇款融资、保理业务、免保开证、提货担保等。 银行保函类产品
银行保函业务是我行应客户的申请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我行履行担保责任。保函类产品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融资性保函等。
第四篇:银行无息贷款业务介绍
财政贴息贷款业务介绍
一、产品介绍
1、贷款金额:男5万、女8万、大学生10万。
如果是合伙经营的(最少三人)每人可以贷10万,共30万。
2、贷款期限:
5-30万期限:担保人担保的可以用2年;房产抵押的可以做4年,到期还本。
二、办理贴息贷款需要的条件
1、借款人年龄: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5岁。
2、房屋年龄不超过20年。
三、办理贴息贷款的担保方式
方式一:房产抵押担保:适用于5--30万
借款人以个人房产为担保,出示房产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另外也可用其他人房产做抵押,需提供其他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方式二:担保人担保:适用于5--10万
借款人可以找国家机关公务员,大型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人,担保人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户口本。
(2)担保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到银行领取制式收入证明信)。
(3)婚姻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等
四、借款人证明材料
1.借款人户口本
2.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
3.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证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
5.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
7.半年以上的现金流水
第五篇:银行类贷款业务的特点
一、类贷款业务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一)资产负债结构明显变化,非信贷资产占比逐年增长近几年来,随着类贷款业务的快速拓展,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大部分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规模较快增长,占比逐年提升。以16家A股上市银行为例,2010—2013年,16家上市银行非信贷资产规模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增速尤其明显。从非信贷资产占比来看,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的配置有所不同,国有大型银行非信贷资产占比较为稳定;股份制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占比总体呈增长趋势;城市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占比明显高于其他类型银行,对非信贷资产收益的依赖程度很高(见图1)。2013年以来,16家上市银行非信贷资产规模均实现稳健增长,但增速有所放缓,非信贷资产占比较之前年度略有下降。截至2013年末,16家上市银行非信贷资产余额47.27万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接近50%。从资产构成上看,投资类资产和同业资产是非信贷资产的核心组成部分,两者合计占非信贷资产的比重超过60%,2013年末占比分别为40.88%和21.61%。
(二)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具有差异化的同业资产配置策略从同业资产来看,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规模增幅明显。据央行2014年4月29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下核算的同业资产已由2008年末的6.21万亿元增至21.47万亿元,相当于同期资产总额和贷款增幅的1.79倍和1.73倍。从A股上市银行来看,2010—2012年,各家上市银行同业资产规模逐年递增。截至2012年末,16家上市银行同业资产余额10.52万亿元,较之前年度增幅明显,同业资产占比已由2010年末的8.23%上升至2012年末的12.24%,其中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资产占比呈逐年增长趋势,而城市商业银行同业资产占比波动较大。2013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但也存在部分同业业务发展不规范、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市场对监管机构加大同业业务监管力度的预期增强,商业银行开始逐步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压缩同业业务规模,同业资产占比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见图2)。从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配置来看,5家国有大型银行同业资产配置比重较低,2013年末同业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仅为7.56%;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同业资产占比相对较高,其中个别银行2013年末同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接近30%。从16家上市银行同业资产构成来看,同业资产主要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其中各家上市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占比均较高,截至2013年末,16家上市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5.37万亿元,其中,5家国有大型银行、8股份制商业银行、3家城市商业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占同业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8.12%、69.30%和48.96%,不同类型上市银行近年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占同业资产的比重波动均较大(见图3)。商业银行同业资产项下配置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差异较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配置比重明显高于国有大型银行。国有大型银行主要为市场资产拆出方,以单纯资金业务为主,买入返售票据资产占比相对较小;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在目前信贷规模受限的背景下更倾向于通过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使贴现票据资产盘活,将原本计入贷款统计口径的票据资产转移至同业资产项下,达到腾挪信贷资产的目的。而同业票据业务已不仅仅是作为传统的流动性管理工具,还可能转变成追求盈利、扩大资产规模、规避信贷管控的另类手段。
(三)同业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程度严重,风险增大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项下核算的同业负债已由2008年末的5.32万亿元增至2013年末的17.87万亿元,增长236%,相当于同期负债总额和存款增幅的1.74倍和1.87倍,同业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重逐年上升,已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A股上市银行来看,2010—2012年,在负债规模保持较快增长的同时,16家上市银行同业负债规模均实现较快增长,且同业负债增速明显高于负债总额的增速。但2013年以来,受市场流动性影响,商业银行对负债来源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同业负债占比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见图4)。截至2013年末,16家上市银行负债总额为88.97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50%。其中同业负债余额为12.56万亿元,相当于2010年的1.77倍,同业负债占比已由2010年末的11.79%增至2013年末的14.12%。从不同类型的银行来看,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负债占比分别为30.24%和24.20%,明显高于国有大型银行的10.02%。从同业负债结构来看,16家上市银行同业存放款占同业负债的比重为76.49%,拆入资金占比为13.52%,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占比为9.99%,同业负债结构较为稳定。从资金流向来看,除了为满足流动性管理需求进行的主动负债外,同业负债包括大量同业通道资金,资金流向并不明晰,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值得关注。同时,同业负债主要为稳定性较差的短期同业负债,负债成本要明显高于同期存款利率,这样的负债模式也必然要求资产端需要配置期限更长、信用风险偏好更高的资产,这也就更容易导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在银行体系内聚集。
(四)同业业务监管预期增强,应收款项类投资资产规模增幅明显从投资资产看,2010—2013年,16家上市银行投资资产规模增速相对平稳。截至2013年末,16家上市银行投资资产余额19.32万亿元,占资产总额的平均比重保持在20%左右。从不同类型的机构来看,5家国有大型银行投资资产规模变动不大,占比总体呈下降趋势;而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近几年投资资产规模增幅明显,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各家股份制银行差异较大,集中在9%~23%的区间内;3家城商行投资资产增幅显著,投资资产配置规模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均在20%以上。从投资品种来看,商业银行投资品种主要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随着监管机构对同业业务监管预期的增强,商业银行购买的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在会计处理中也逐步趋于隐蔽,部分商业银行将原本计入同业资产项下的信托理财产品转而计入应收款项类投资项下,致使商业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资产快速增长。2013年以来,16家上市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截至2013年末,16家上市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资产余额3.53万亿元,较2012年末大幅增长51.94%。从16家上市银行年报可以看出,投资购买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的机构主要集中在业绩竞争更加激烈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资产余额占投资资产的比重已超过40%(见图5),而相对稳健的国有大型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资产占比相对较小。商业银行通过自营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将实质上的信贷资产转变为投资资产,可能变相为一些贷款受限制的企业发放贷款,在规避信贷管控的同时,获取较高的资金投资收益。
二、类贷款业务快速扩张的原因分析近年来,商业银行类贷款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成为拉动银行业务规模较快增长的重要抓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监管政策套利类贷款业务与信贷业务在监管方面的考核不同,为商业银行带来了监管套利的机会。我国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限制相对宽松,根据银监会2012年6月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原始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其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5%;而对一般企业的债权,风险权重为100%。与原来的管理办法相比,新资本管理办法中不同期限的同业资产风险权重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但相对于信贷资产100%的风险权重而言仍较低,因此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将上述债权配置为低资本占用的同业资产来降低风险系数。此外,类贷款业务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存贷比考核的现行公式是贷款/一般存款,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等资产均不体现在分子中,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存贷比指标的红线控制;针对上述类贷款业务,商业银行无需计提风险准备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报表中的利润;而且同业授信不受单一客户贷款不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等客户集中度指标的约束。上述政策差异为商业银行类贷款业务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商业银行通过同业合作发展类贷款业务提供了动力。
(二)突破业务边界,谋求资源整合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运行体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分业监管。近年来,随着信贷规模管理、新资本管理办法等监管政策的实施,银行业监管政策呈现趋严态势,但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的监管限制却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放松。如2012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就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行政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并扩大了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取消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在同期保监会发布的多项保险资金投资新政中,也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能够通过定制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个性化产品,较为容易地满足自身客户的融资需求;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同业合作获取通道业务收入,实现互利共赢,这也体现出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各类金融机构突破自身业务边界,谋求资源整合的发展需求。
(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调节的重要工具目前,除存款利率还存在管制外,我国金融市场利率、金融工具的利率均已实现了市场定价,但不同定价模式下的利率水平差异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定的套利空间。另外,由于商业银行客观上存在规模、客户结构、营业网点布局以及产品构成等方面的差异,其资产负债结构的差异化程度也较为明显。有的银行存款资金较为富裕但信贷项目储备不足,从充分运用闲置资金获取最大收益的角度考虑就会产生资金拆出需求,反之,商业银行会有资金拆入需求。无论作为资金需求方或是供给方,商业银行借助类贷款业务能够有效推动金融机构之间资源的相互调剂,在满足双方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同业资金拆借业务获取较高资金收益。同时,鉴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仍缺乏较为有效的信贷资产流转渠道,类贷款业务成为商业银行非标准化的信贷资产流转方式,当商业银行将实质上的信贷业务包装成信托受益权、信托理财产品以及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时,就具备了在金融同业之间流转的可能,成为商业银行调节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工具。
三、类贷款业务潜在的风险隐患随着商业银行类贷款业务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在绕开贷款规模限制、规避监管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类贷款业务容易导致监管指标失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监管政策的调控效果。在宏观层面上,也对货币创造机制产生作用,影响货币供给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可能埋下系统性风险隐患。
(一)容易导致监管指标失真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对存贷比、信贷额度、信贷投向以及资本占用等指标的考核实现。商业银行在利润驱动下为了扩张业务,通过规避管制推出了众多同业通道类创新产品。在通道业务中,实际提供资金的商业银行通过各种同业通道将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表内和表外科目相互转换,将信贷资产从“贷款”科目转移至“非信贷资产”科目,并游离出贷款科目的监管统计范围,逃避贷款额度以及存贷比指标的约束。从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来看,商业银行将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通过包装成同业资产,将信贷资产带来的100%资本占用大幅缩减为银行同业业务25%的资本占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利于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的管理。此外,为满足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客户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通过对接理财产品、信用证和金融票据等产品,以非信贷资产的方式隐藏了信贷资产的实际投向,这也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实际效果。
(二)影响货币供给的稳定性,削弱货币政策的执行效力类贷款业务和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同样具有存款派生功能。类贷款业务通过资产负债表的传导,作用于传统的货币创造机制,并最终影响全社会的货币供给。以银行之间的通道业务为例,资金充裕而缺乏有效贷款需求的银行可以通过暂时让渡资金使用权,获得相应的资金收益;而资金短缺但有较多信贷客户储备的银行可通过受让的资金来扩大贷款规模。银行同业之间的合作使资金盈余银行和资金短缺银行的需求都能得到及时的满足,银行体系内的闲置资金能重新进入信贷领域,从而提高信贷资金的配置和周转效率,这将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货币创造能力。由于类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同业渠道在货币创造中的占比稳步上升,在季节性因素、流动性水平以及监管政策的共同作用下,货币供给的稳定性将受到较大影响;同时部分类贷款业务额外增加的货币供给未在各类报表上体现出来,影响货币供给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将削弱未来货币政策的执行效力。
(三)流动性、信用风险激增,金融系统不稳定性增加商业银行类贷款业务具有单笔资金数额大、波动性强的特点。商业银行为了赚取高收益,依靠短期主动负债资金滚动对接长期资产,资产负债期限严重错配使商业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激增。如2013年6月银行间市场的大幅波动,充分暴露出类贷款业务中盈利性和流动性严重失衡的问题。此外,因流动性收紧、监管部门同业通道业务管控预期增强等引起的银行间资金成本增加对实际资金使用方的影响将逐步显现,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资本密集型融资受限行业的资金链将会再次面临考验,未来可能将逐步向上下游行业传导,商业银行面临的整体信用风险很可能上升。
(四)跨市场金融监管机制缺失,易形成交叉性风险隐患随着金融机构之间合作方式的不断创新,类贷款业务已横跨货币、资本、理财、信贷等多个领域,使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更为密切,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关联性也大大增强,客观上使得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风险防火墙受到严峻考验。同时,我国跨市场金融监管机制的缺位,使跨市场交易链条中的部分环节可能脱离监管范畴,一旦某个交易环节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导致整个业务链条断裂,风险就会通过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合作以一种隐蔽、快速的方式传递到整个金融市场,并迅速传染到其他参与者,埋下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
四、加强类贷款业务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鉴于类贷款业务发展所带来的混业经营态势及其可能产生或积聚的系统性风险,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跨市场金融监管体制,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加快建立部际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分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适应性;重新检视不同监管机构间监管指标的合理性、一致性和必要性,不断完善类贷款业务及信贷业务的监测指标和监测体系,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二)加强监测分析,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议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类贷款业务风险变化情况的日常监测和统计分析,构建类贷款业务变动情况跟踪分析制度,以及时掌握非信贷业务的业务模式和操作流程,评估可能对金融机构产生的不良影响,并根据分析结果及时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和监管。对有利于优化资金配置和实体经济发展的类贷款业务,应提供有利的政策以支持其更好地发展;对以规避监管为主要目的的类贷款业务,应进一步完善监管,减少监管套利空间;对单纯以追逐利润和规模扩张为动机,资金在金融机构体内循环的类贷款业务,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制该类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三)加快标准化产品的开发设计,增强类贷款业务流转透明度建议在政策层面进一步增强类贷款业务标准化产品的开发设计,引导商业银行的同业合作模式由非标准化向标准化转变,拓宽商业银行获取资本回报的渠道,减少商业银行为提升资本回报而进行的监管套利。在资产端,继续推进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有效提升商业银行的资产周转率;在负债端,继续推进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此外,需进一步加快建立非标准化产品交易的管理平台,以实现类贷款业务规模的统计和监测,增强类贷款业务流转的透明度,使之成为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监督管理工具。
(四)不断修订和完善监测指标体系和统计口径建议不断完善金融统计、货币政策和监管要求中与类贷款业务相关的规定,诸如类贷款业务的风险准备金政策、类贷款资产的风险分类和风险权重、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统计计量标准等,为非信贷业务的规范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基础。鉴于商业银行在类贷款业务运作中会通过关键时点的结构调整来满足流动性指标监管要求,应提高部分流动性监管指标的监管频率,或改进监管方法,以提高流动性指标监测的有效性。作者:温丽伟 张慰 单位: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银行类贷款业务的特点责任编辑:田老师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