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抵扣要点
第一篇:建筑业增值税抵扣要点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抵扣要点重点汇总
2016-05-15 建筑管理 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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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马楠讲造价,转自:中国税务杂志社,仅供参考,编辑整理:浙江度川网络教育培训部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能否实现税负降低,一是要看总部税务筹划能力,二是项目部是否执行到位,接下来我们看看项目部的增值税抵扣要点。
一、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 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原材料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如下为例子。 材料是否类别可抵(列扣
举) 钢材、水泥、是
混凝土 油品、火工品 用发票 增值是 税专17%
用发证 增值税专
17% 税凭率 税扣税增值票 农产品收原木和原竹 购发是 票或13%
者销售发票
管理要点:
(1)2016年5月1日前,在建项目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来采购材料,把材料库存降到最低限度;
(2)各项目主要物资及
二、三项料等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3)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 周转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
(1)自购周转材料:17%; (2)外租周转材料:17%;
(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1%。 管理要点:
(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2)各项目周转材料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包括:
(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进项抵扣税率:
(1)按照建筑劳务签订合同:税率为11%;
(2)如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17%、分包11%; 管理要点:
临时设施应严格按照合同预算进行控制。
包清工,对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3%,注意合同比价。人工费
取得抵成本费用
备发票扣项目明细
注 类型 率
1、劳务分增值包(分包税专方为有建11%
用发筑资质的票
公司)
2、劳务分增值包(分包税专11%
方为有建用发
筑劳务资质的公司) 票
增值
3、劳务派税专6%
遣费用 用发票
作为价增值
4、对劳务税专队伍的考用发核奖励
票 6%
开票抵扣
管理要点:
原则上选择具有专业建筑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禁止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包清工,对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3%,注意合同比价。 或
用11%
费外机械租赁
指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独立核算的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包含设备进出场费、燃料费、修理费。 进项抵扣税率:
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税率统一为17%。 管理要点:
(1)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包含租赁机械的名称、型号、租赁价格、租赁起止时间、出租方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 (2)推行机械租赁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专业分包
总承包方将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主要形式体现为包工包料,总包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进项抵扣税率: 建筑服务业为11%。 管理要点:
(1)专业分包的价款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从总包价款中扣除; (2)总、分包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交项目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差旅费-住宿费
核算员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 进项抵扣税率: (1)住宿费用:6%;
(2)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不得抵扣; (3)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等:不得抵扣。 管理要点:
(1)实行定点接待的单位,与酒店签订定点合作协议,按月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
(2)职工零星出差,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公费
办公费指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 由法人单位办公室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通讯费
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进项税率:
(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11%,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邮寄费:11%,6%。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管理要点:
由办公室与指定通讯公司、邮递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定期(按月)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进行结算。 车辆维修费
(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维修厂家签订协议,实行定点维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 (2)油料费:管理用车辆发生的油料款。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中石油、、物资公司加油站等签订定点加油协议为司机办理加油卡充值,由公司定期进行结算。 (3)过路、过桥、停车费: 进项抵扣税率:11%;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统一办理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定期进行结算。 (4)车辆保险费: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在股份公司保险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比价招标形式采购。统一集中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赁费
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1%; (2)汽车租赁费:17%;
(3)其他租赁费,如电脑、打印机等:17%。 管理要点:
各单位应尽量租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产,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要求其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谨慎选用自然人的相关资产。 书报费
包括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应由经办部门到邮政局、出版社等单位统一订阅,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物业费
包括机关办公楼保洁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
经办部门应该明确划分办公用与职工福利部分,分别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水电气暖燃煤费 进项税率:
(1)电费:17%;(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自产的自来水或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7%。 管理要点:
与地方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沟通,协商分开计量办公、经营、集体福利用水电气,分别开具办公楼、食堂等所用水电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会议费
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其他支持费用。 进项税税率:
(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会展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税率:6%(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会议展览服务<含会议展览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 (2)租赁场地自行举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11%。 管理要点:
(1)应根据召开会议的要求,充分考虑成本效益,选择不同的方式; (2)选择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的,应取得会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理费
包括自有或租赁房屋的维修费、办公设备的维修费、自有机械设备修理费及外包维修费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11%; (2)办公设备维修:17%;
(3)自有机械设备维修及外包维修费等:17%。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维修公司签订协议,定点维修,定期结算。 广告宣传费 进项税率: (1)印刷费:17%; (2)广告宣传费:6%; (3)广告制作代理及其他:6%; (4)展览活动:6%;
(5)条幅、展示牌等材料费:17%。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印刷厂、广告公司等单位签订协议,定点采购,定期结算。 中介服务费
中介审计评估费:指聘请各类中介机构费用,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账、验资审计、资产评估、高新认证审计等发生的费用。 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企业聘请的经济股份、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的费用。 进项税率:6%。
技术咨询、服务、转让费
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开支。 进项抵扣税率:6%。 绿化费
指公司用于环境绿化的费用。如:采购花草、办公场所摆放花木等。 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注意用于食堂、职工宿舍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已抵扣要做进项税转出 劳动保护费
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消毒剂、清凉解暑降温用品、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的保护保健食品。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
(1)应注意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并且以实物形式发生;
(2)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检验试验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应尽量选择集团四通检测公司进行试验检验。 研究与开发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
(1)研发劳务:11%、3%; (2)研发设备、材料:17%; (3)委托研发服务:6%。 管理要点:
应按照研发费核算办法,准确归集核算研发项目的相关投入,建立研发辅助账进行专项核算。 培训费
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购买的图书发生的费用,企业人员参加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如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 进项抵扣税率:6%。 安保费
(1)如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费用:6%;
(2)为安全保卫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17%。 取暖费
进项抵扣税率:13%。 财产保险费
为企业资产购买的财产保险。 进项抵扣税率:6%。 物料消耗
主要指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如电线、灯、清洁工具、管理用具、包装容器等。
进项抵扣税率:17%。 安全生产用品
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网、密目网、绝缘手套、绝缘鞋、彩条旗、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标准电缆、防爆防火器材等。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由安全部门根据施工生产需求选择定点定量采购。 财务费用 服务收取的费用。相关服务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与金融机构协商定期结算直接收费项目。
二、不可抵扣事项
(一)所有明确列入不可抵扣范围的支出业务应取得普通发票,不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和随之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各单位应加强相关资产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避免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四)取得合法凭证,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主要有以下项目: 1.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2.项目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租赁(场地或车辆租赁)或者慰问费等;
3.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 4.自购的周转材料摊销;
5.机械使用费中外购设备折旧费、机械操作人员工资及附加费; 6.征地拆迁费及房屋、道路、青苗补偿费;
7.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个人学历教育培训、外聘人员工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8.用于职工福利类的培训费、劳动保护费、水电气暖燃煤费、租赁费、书报费、修理费、广告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等不得抵扣; 9.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
10.差旅交通费中机票费、车船费、因公出差的餐费及误餐补助等; 11.通信费中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为职工发放的移动话费补贴、电话费补贴; 12.车辆使用费中司机安全行车费以及用于集体福利的修理费、油料费等;
13.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14.折旧、摊销、排污费、诉讼费;
15.保险费中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16.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不得抵扣; 17.行政事业性收费;
18.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其他不可抵扣事项:
1.不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项目; 2.取得合法凭证,未在规定180日内进行认证;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可抵扣情形。
三、需要做进项转出的事项 1.上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事后改变用途(发生上述第二条不可抵扣情形)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2.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管理要点:在发生进项税转出事项时应按照的规定逐级审批,做好台帐登记。
第二篇: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2018-06-14 17:16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
(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
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5水费
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0%的进项税。 6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电网公司直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租赁房屋和施工现场业主的电表,应从出租方或业主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7勘察勘探费用
勘察勘探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勘察勘探服务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8工程设计费
工程设计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设计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9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专业检测机构对样本进行检验和试验。 10电话费
电话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6%。
电信业适用两档税率,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10%,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6%。 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信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企业的名义的电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11邮递费
邮递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建议采用月结方式结算,较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报刊杂志 报刊杂志,进项抵扣税率为10%。
图书、报刊、杂志的适用税率可以抵扣,但是注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13汽油费、柴油费
汽油费、柴油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汽车、机械使用的燃料费用,是施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成本支出,这些支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但司机师傅自己单独分次加油,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统一办理加油卡,在加油后凭卡或者加油凭证,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供气供热费用
供气供热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0%。
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供热企业拿到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热企业向居民免征增值税,不能抵扣。 15广告宣传费用
广告宣传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宣传费等可以抵扣进项税。 16中介机构服务费
中介机构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17会议费
会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召开大型会议,应索取会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项列示服务,单独开具餐费的发票,餐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18培训费
培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的培训支出,要向培训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19办公用品
办公用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6%。
企业的办公用品支出,也是成本费用中比较经常发生的,如果是从其他个人处购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商场、超市或电商平台购买,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劳动保护费用
劳动保护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公司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规程,用于改善公司生产人员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和消灭职业病等各种技术、保健措施方面开支的费用,例如给员工购买个人防护用具,安全用品等用品,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要与福利费进行区别,如果是福利费就不得抵扣。 21物业费
物业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物业费可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但必须是公司实际发生的。 22绿化费
绿化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10%。
为了美化办公环境,自行购买绿色植物,适用税率10%;如果是租用绿植的,适用税率为16%。 23房屋建筑费
房屋建筑物,进项抵扣税率为10%、5%。
取得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0%,公司可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租赁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的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0%;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24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
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与之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和顾问费都不允许抵扣。 25银行手续费
银行手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6保险费
1、劳动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备注:人身保险除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外,暂不可抵扣。
2、车辆保险和不动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或3%(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7维修费
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10%。
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为16%;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10%。
二、“营改增”各行业税率及征收率一览表 1税率
税率(4种):16%;10%;6%;0%。
1、税率16%:
(1)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0%的货物外)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税率10%:
(1)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2)粮食、食用植物油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
(5)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提供建筑服务、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提供邮政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3、税率6%
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提供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4、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 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征收率
征收率(2种):3%;5%。
1、税率3%
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业老项目简易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税率5%
(1)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 计算应纳税额。 (3)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说明:本文根据最新财税政策整理修改,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第三篇:房开企业增值税抵扣抵减及抵扣划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
答: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可抵减应当预缴的税款。
实行分期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期销售完成后,如产生多缴税款,原多缴税款可否申请退税或抵减二期预售时产生的应预缴税款?
答:销售不动产预缴税款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出现预缴税款多于应纳税款的,可申请退税或结转到下期继续抵减应纳税额,但不得抵减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办法、简易计税办法、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符合划分在36号文第29条规定按销售额计算划分,18号公告第13条按建设规模划分,企业如何适用这二个标准建设规模是否包含已完工的部分,是否需要考虑尚未开工的规模施工许可证上的规模如何折算计算?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办法、简易计税办法、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即面积)为依据进行划分。“建设规模”以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并根据取得情况按期调整,与已完工或未开工没有关系。
第四篇:增值税抵扣凭证问答
问1: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问2: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税款抵扣,最晚应在什么时限之内进行认证或勾选?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勾选)、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除上述扣税凭证外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目前尚无抵扣时限的相关规定。 问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实现税款抵扣?
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扫描认证和网上勾选两种方式实现税款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
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但需注意的是,扫描认证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完成,认证后无法更改;网上勾选认证的勾选期为每月征期结束后次日至下月申报前,可多次进行勾选确认。
问4: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180日还是360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问5:发票认证周期如何规定?
答:1.勾选认证的认证周期是本月完成申报之日或本月征期次日起至次月完成申报日或次月征期截止日,因此,勾选平台支持跨自然月勾选认证。 2.扫描认证的认证周期是自然月,扫描的发票认证月份为当月,因此不同自然月扫描的发票隶属于不同认证月份。
问6:勾选认证企业的发票认证期限如何规定?
1.按月申报纳税人:本月1日前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开具的发票,如:2017年12月份,可选的发票范围为2017年12月1日前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月认证,并在2018年1月征期前完成2017年12月的申报。 2.季度申报是指按月认证、按季申报,本季度1日前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开具的发票。如2017年第四季度为2017年10月1日前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季度认证,并在2018年1月征期前完成第四季度的申报。
提醒,采用扫描认证方式的企业,当月/季度申报抵扣的认证期限还是当月/季度最后一天,抵扣凭证的认证期限(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还是抵扣凭证开具日至扫描认证日。 问7: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税款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目前有效的普通发票扣税凭证主要有三类,即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经核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用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可按照买价依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及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申报抵扣时,通过通用数据采集软件将抵扣信息采集后导入申报平台,实现抵扣税额的目的。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包含以下几类: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申报抵扣时,将通过计算后得出的可抵扣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8栏“其他”栏填报,并汇总到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内申报抵扣。
如何区分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还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看发票中如出现“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的字眼,就属于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其他的从谨慎性角度都按照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处理。 问8: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应如何实现税款抵扣?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自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特殊规定外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纳税人取得后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办理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问9:纳税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应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问10: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是否可以用来进行税款抵扣?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11:增值税抵扣凭证经认证后,出现哪些认证结果的,该件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4、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的情形。
问1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进行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13:哪些项目即使纳税人取得正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得进行税款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14:纳税人遗失了取得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规定,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问15: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或勾选确认的,是否一律不得抵扣?
答:需视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问16:上述问题中允许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其中的客观原因具体包括哪些情况?
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17: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问18:待认证或勾选确认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或勾选通过,但未按期申报,是否一律不得再抵扣?
答:需视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以上规定也适用于通过增值税查询平台勾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问19: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的,应如何处理?
答:“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问20:取得不动产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如何申报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相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相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2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出或折扣折让的情况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问22:纳税人取得走逃(失联)企业的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处理?
答: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发票问题汇总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1.《发票领用簿》;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3.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4.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2 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领发票一次可领多少?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核准,包括对纳税人每次购买发票数量和每月购买数量进行限定,以及对领购发票种类、数量、版本限额进行删除、变更,还可对纳税人的发票经办人进行删除、修改。 具体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和新办企业的状况进行核定。 3 如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次供量、月供量? 纳税人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对其使用的发票数量提出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调查、审批,对纳税人可领购发票进行核定,并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发票用票量的调整。
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
4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培训一定要参加吗?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第一条规定:“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禁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生产或服务单位向初始用户收取培训费、证书费、换证费等相关收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单位向初始用户提供必要的设备使用培训,所需费用应由供货单位承担,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如你公司确定的防伪税控开票员在外单位时已参加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培训,并具有技术服务单位核发的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合格证书,可不再参加防伪税控培训。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1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何领购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购买时,除提供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上一次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3%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或者《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申请表》。
2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缴的增值税怎么抵减?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3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如何处理?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五篇: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范
可抵扣业务类型与凭证 1.1 采购部门采购货物
1.1.1 采购非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或13%(盐)、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国税代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率17%);
1.1.2 采购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目前公司采购大米,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普通发票(公司目前不涉及)。
1.2 非采购部门采购其他用品与接受服务
1.2.1 采购办公用品、更换照明灯具、支付电费等,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支付燃气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支付自来水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水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6%或3%。
1.2.2 除房产及与房产不可分割系统(电气、消防等)外的维修,包括汽车维修、电脑软/硬件、通信设备、监控防盗系统的维修与维护,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3 支付货物运输费用,应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汇总开具的,需附货物运输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2.4 接受广告服务/设计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5 接受装卸搬运服务、铁路货运场站服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6 支付仓储服务费(提供仓储服务方负责保管代储物资,负责代储物资的安全,公司负责按月元/吨支付代储费用),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7 支付通信费用(话费、宽带、托管),以公司名义开户开具发票需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8 支付邮政费用、快递费用,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邮政业服务11%;收派业服务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9 接受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车辆、设备租赁(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10 接受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11 随着“营改增”推进,财务人员时时跟踪营改增政策变化,针对纳入营改增项目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进行分析,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抵扣范围与注意事项
财务人员掌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要注意“反列举”要求,即指凡是未纳入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中不能抵扣范围的均可抵扣; 2.1 办公耗用外购货物
2.1.1 公司办公所耗用的办公用品、水/电能源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应抵扣。
2.1.2 公司购茶叶,培训/招待用烟、酒、食品,可取得国税普通发票。 2.2 汽车耗用外购货物
2.2.1 公司采购的小汽车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抵扣;公司小汽车所用汽油,性质上属于外购动力与能源,应当抵扣;发生的修理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当抵扣。
2.2.2 专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耗油、修理费,属于“反列举”中用于集体福利,可直接取得普通发票;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
2.3 电脑系统维护、设备维修与保养
2.3.1 公司电脑系统维护、硬件检查维修、软件系统维护、各种设备维修与保养、办公设施维修属于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应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
2.4 委托外单位印刷的宣传资料/采购广宣品,用于对外发放/推广 2.4.1 公司印刷的宣传单,购入广宣品是为向顾客提供商品销售信息而发生的正常物料消耗,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2.4.2 公司所用宣传资料/广宣品不需要计销项税,也不需进项转出。 2.5 劳动保护用品
2.5.1 劳动保护费支出如果不属于“反列举”不可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购进的劳保用品(按规定用途购买和使用),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5.2 借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属于“反列举”个人消费,因此,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5.3 夏天采购用于生产车间、瓶场生产员工等而发生的防暑降温及清凉费,报告或请示作为劳保费支出预算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果作为“福利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可直接取得国税普通发票。
2.6 采购农副产品
2.6.1 公司购买农产品,只要取得普通发票,不论供应商是什么身份(免税还是征税,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可以按票面额和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6.2 农产品范围,主要由财税(1995)52号《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界定;
2.6.3 公司购买大米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
2.7 固定资产
2.7.1 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要注意一是“反列举”要求;二是“用于”,是指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政策中的允许抵扣进项税
额的固定资产是指属于动产的固定资产。
2.7.2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固定资产的抵扣范围要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如公司安装啤酒生产流水线,使用电线电缆可能部分埋没于房屋之中或地基之下。如果在资本性立项中列入房屋建筑物中,会计核算时计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科目,此时取得增值税专票不得抵扣。如果在资本性立项时列入生产流水线中,会计核算时计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科目,此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特别是搬迁工厂在房屋建筑物与机器设备资本性支出立项时做好筹划。避免引起立项报告类支撑附件与进项抵扣不匹配带来涉税风险。
2.7.3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输送管道分类代码为“09”,其中输送管道包括输水管道、输气管道、输油管道、管道输送设施以及其他输送管道。因此,公司生产中输水管道、输气管道不属于不动产范围,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公司建筑物内的消防管道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7.
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新标准中,对于工业用槽、池、罐、塔、井等的部分分类已由旧标准1994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大类改为“专用设备”大类。因此,公司发酵罐可以按专用设备抵扣进项税额。
2.7.5 公司中央空调和用于办公楼建设的电梯,是作为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属于“反列举”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称“不动产(在建工程)” 的附属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房屋的装修、修缮属于“反列举”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直接取得地税监制普通发票。
2.7.6 公司购进绿化用花草树木,如果购进后直接栽培于土地或建筑物中,属于“反列举”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称“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如果购进盆栽花草,没有附着在建筑物,可以任意搬动或移动,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属于生产经营,一般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按取得农业普通发票的13%计算
抵扣;如果用于福利部门(员工宿舍、食堂)作为装饰物的,计入“福利费用”科目,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7.7 从外公司租赁花草盆栽,属于动产租赁,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抵扣;用于福利部门不得抵扣。
2.8 销售免税货物
2.8.1 公司通过邮政对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是免增值税,可直接取得普通发票。
2.8.2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直接取得普通发票。 2.9 商超服务费与返利
2.9.1 公司KA发生的DM单费用、堆头费等与销量、销售额不挂钩的费用,取得商超开具的地税监制普通发票。
2.9.2 公司KA发生的与销量、销售额挂钩的费用(返利),由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管理要求
3.1 各公司选择供应商:
3.1.1 首选当地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
3.1.2 选择一家或多家固定的供应商、商场或加油站,集中采购行政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工作服;
3.1.3 车辆定点加油,定期统一结算。
3.2 采购物资、购进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服务存在:“反列举”与“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可直接取得普通发票。
3.3 进项税抵扣涉及政策不明确或争议的,在专业解读政策的基础上,各公司应尽量早的与税务主管局沟通(最好书面沟通),争取主管税务机关有利的解释(裁量权)。
4 附则
4.1 本规范由华润雪花啤酒四川区域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4.2 本规范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4.3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外来发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区域公司财务部 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
附相关税收法规:
一、可抵扣法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不得抵扣规定(反列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三、不得抵扣项目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五、销售免税货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六、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中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七、不动产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此文件意在明确界定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范围。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
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