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制宣传资料
第一篇:人民法院法制宣传资料
人民调解法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发生矛盾纠纷,如何申请调解?
发生矛盾纠纷,纠纷当事人去其居住地或纠纷发生地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用书面形式。
三、不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吗?
纠纷当事人自愿接收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调委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四、哪些民间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
五、哪些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符合受理纠纷的条件包括: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七、一般民间纠纷该怎样确定受理的人民调解组织?
一般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当事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纠纷发生地包括以下情形:
1、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2、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3、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
民调解组织受理;
4、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收费吗?
不收费。
九、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需要多长时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十、开庭调解的主要步骤是什么?
1、告知权利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
3、进行调解
4、达成调解协议
十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公开吗?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旁听。但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纠纷和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进行调解的纠纷不宜公开调解。
十二、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纠纷结果的公正时,应该怎么办?
遇到此类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员回避,即更换调解员。
十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是否必须制作调解协议?
不是。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当事人要求制作的才制作调解协议。
十四、调解协议有什么作用?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十
五、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吗?
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
2.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十六、签订调解协议的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应该怎么办?
签订调解协议的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对方履行调解协议;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
十
七、哪些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消?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消。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消。
十八、依据调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吗?
只有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九、签订调解协议后,能否就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方当事人可以以调解协议抗辩,即将调解协议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请求原告履行调解协议。法院只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不再审查纠纷事实。
二
十、调解协议签订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就此结束?
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二十
一、调解纠纷工作程序有哪些?
1、受理纠纷
调解会受理纠纷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二是调解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口头或书面向调解小组或调解会申请调解,申请受理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受理一方,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目的。申请人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申请人必须提出发生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调解会主管和管辖。即符合上述民间纠纷受理范围,且在调解会管辖地段之内。
2、调查分析
纠纷受理后,调解会进行调查,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
3、调解斡旋
调解员在了解纠纷事件的真实情况后,找纠纷关系双方当事人,就纠纷的事宜进行调解、斡旋。
4、履行协议
调解协议书是调解会组织主持协商、认可和制作,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约束力的一种法律文书。
调解会对不履行协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认为反悔有理,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双方当事人请求或同意,可以重新调解。
(二)认为反悔无理,当事人提不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则应再次说服教育,讲明反悔后果、责任,劝导其履行协议,同时劝告当事人不要扩大纠纷,作出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当地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协助解决。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培根
第二篇:法制宣传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
《侵权责任法》知识问答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后民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资料分两期,摘选《侵权责任法》部分重要内容,汇编成知识问答和案例分析,供大家参考学习。
《侵权责任法》知识问答
1.《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包括: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
2.《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侵权责任法》是否调整违约责任问题? 答:《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权益。但不涉及违约责任问题(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受侵权责任法调整,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因此,虽然违约责任是合同债权也属于民事权益,但不受《侵权责任法》调整,而是由《合同法》调整。
4.《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答:(1)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造成损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承担过错责任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二是行为人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实质上就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
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对行为人的一种较重的责任,不宜被滥用,要由法律对适用范围作严格限定。例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就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如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只要查明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没有过错,即可适用无过错原则判决污染者承担责任。
5.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除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外,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尽管行为人无过错,但是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己承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6.在什么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侵权人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7.什么叫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如何追究侵权责任? 答: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一是主体的复数性。必须是二人以上,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二是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的“共同”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受害人具有损害。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侵权责任法》分别作了规定: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
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8.被侵权人如何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对于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连带责任是一个整体责任,无论被侵权人是向一个还是数个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责任,都不影响被请求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需要在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责任的大小一般依据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是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多数侵权行为以过错构成为要件,将过错大小作为确定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能够体现公平原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
二是对原因力进行比较。原因力是指在损害结果的多个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也是确定连带责任人赔偿数额的一个方法,特别在无过错责任情形下,需要对各责任主体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所起作用进行比较,所起作用较大的,承担较大的赔偿数额;所起作用较小的,承担较小的赔偿数额。
三是平均分担赔偿数额。如果根据过错和原因力难以确定连带责任人责任大小的,可以推定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或者原因大小是相当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支付了超出自己的赔偿数额后,支付了赔偿费用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9.侵权行为发生后,哪些主体可以提出侵权赔偿请求?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他的监护人代理提出赔偿请求。
10.对侵权责任主体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5)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1.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2.侵权人承担了行政责任是否还应承担侵权责任?
答:侵权人还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1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既承担侵权责任,又要承担行政、刑事责任,但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的赔偿金或罚款的,该如何分配侵权人的财产?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的赔偿金或罚款的,要将侵权责任赔偿放在首位。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1.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车店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车的生产商为某摩托车公司。两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时突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严重,经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鉴定,事故原因为石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石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本案中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应为产品缺陷,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无须石某证明王某和摩托车公司有过错,只需证明有购买摩托车的事实、损害结果和产品质量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因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一天夜晚,钟某在回家途中看见曹某纠缠女青年孟某,于是上前劝阻,却遭到曹某的殴打,下腹还被曹某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钟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1.14万元。案发后,曹某支付了赔偿费1.0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3.26万元(已执行)。其后,钟某觉得自己受伤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致,受益人也就是孟某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2万元。法院是否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呢?
分析: 对于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钟某在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挺身而出,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是事实,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只有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而本案的侵权人曹某已支付赔偿费1.05万元。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3.26万元,且已执行。这说明钟某受到的侵害不仅有侵权人,而且侵权人已经进行了赔偿,而不是无力赔偿。在这种情形下,让孟某对钟某的人身损害再给予经济补偿是有悖法律规定的。因此法院对钟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吴某携带现金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当他在营业厅的写字台填写汇款单时,一男子在其身后窥视。吴某填单完毕,即到三号柜台办理汇款手续。由于银行营业厅的柜台前设置了“一米线”,但窥视吴某的人却进入“一米线”内并站在吴某身侧,此行为并没有引起银行值班保安人员的注意和制止。就在吴某将钱交给柜台内的工作人员时,此人从吴某左侧伸手抢夺钱袋,吴某紧抓钱袋反抗,抢钱人向吴某腹部连刺几刀后逃离现场。吴某因此受了伤,携带的现金也没有了,他可以向银行要求赔偿吗?
分析:吴某可以向银行要求赔偿。商业银行的营业厅,是商业银行为客户
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场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规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在营业厅内预先安装必需的安全防范设施,安排保安人员,预防和尽可能避免不法侵害的发生,为客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在本案中,当抢钱人越过“一米线”时,值班保安人员并没有注意,更没有予以制止,因此对于吴某的损失具有一定的过错,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商业银行属于封闭性的经营场所,商业银行对于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客户损害的情形下,如果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廖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徐某的厢式货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季某发生碰撞,致季某重伤,双方车辆受损。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廖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季某负次要责任。季某出院后起诉驾驶员廖某、车主徐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等的经济损失。究竟车主徐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为廖某驾驶的肇事机动车辆设定了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季某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廖某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故对季某所受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部分,应当根据其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予以赔偿。而徐某虽然是廖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在廖某具有有关职能部门核定的驾驶资质下出借车辆给廖某,其对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廖某实际驾驶该肇事车辆,其应是负有赔偿义务的侵权人。故季某要求车主徐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就机动车出借造成侵权事故而言,使用人是直接的侵权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出借人仅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有否驾驶资格。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便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该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5.陆某承包鱼塘进行养殖,但近来发现塘内饲养的鱼、虾大量死亡,一查原来是某公司将污水排放到自己的鱼塘,致使鱼塘的水体污染。陆某于是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某公司辩称流入鱼塘的污水并不是自己一家,另外还有其他生活污水,而自己排放的污水是沿着污水沟
排放的,当日流入是因为有大雨所致,是不可抗力,原告陆某也负有责任。究竟陆某的损失该由谁负责任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案中,被告某公司提出流入原告鱼塘的污水并不是被告一家,另外还有生活污水,否认被告鱼塘内鱼、虾的死亡系其排放污水造成,这些都应由被告举证证明,但被告某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排污行为与原告鱼塘内鱼、虾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鱼塘内鱼、虾死亡的损害后果应认定系被告某公司排污行为造成,被告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受台风影响,某地普降大雨,阵风达八级。张某下班回家,行至某纺织厂附近时,在属于该厂的一堵围墙边躲雨,围墙突然倒塌,张某被压住,后被他人救出送往医院救治。出院后,张某将纺织厂告上法庭,要求该厂赔偿自己的损失。被告纺织厂辩称:台风是一种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但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不可能克服与避免,因此,围墙倒塌是任何人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属不可抗力,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法院查明,该倒塌的围墙为一堵空心水泥砖围墙。究竟纺织厂有责任吗?
分析: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张某自身有没有过错;二是围墙倒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张某在下班途中因狂风暴雨无法前行,穿越马路到被告纺织厂的围墙边躲避风雨的事实确实存在,但张某不可能知道其穿越马路去围墙边躲避风雨的行为会产生本案的损害结果,一般人在同等情况下也无法预见到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而且原告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引起围墙倒塌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即这一行为与围墙倒塌造成损害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张某自身没有过错。
对于第二个焦点,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台风确实是一种自然力因素,但不能说因台风带来的灾害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建造围墙本身就要对这种自然现象进行预见,即根据所能预见的最大限度来设计工程,从而达到避免相应自然现象造成损害的效果,因此被告纺织厂在围墙的设计、施工和质量、管理上均应在预见到常见的自然现象的基础上,根据围墙本身的用途,使之达到在技术条件许可下的相当大的抗御值。但事实上,案中倒塌的围墙为一堵空心水泥砖围墙,在设计、施工和质量、管理上均达不到相应的抗御值。且被告始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当天的恶劣天气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显然就不能以不可抗力免除因其围墙倒塌引起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被告纺织厂应承担原告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7.张某家在一小区的一楼,家门前有一100多平方米的私家花园。一天,邻居4岁的小华在没有监护人照看的情况下,到张某家玩耍。期间张某家养的
狗将正在玩耍的小华咬伤。究竟谁应承担小华因被狗咬伤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可以成为责任主体。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在特别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遗弃动物或者逃逸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更为严格的责任,不得免除或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小华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因小华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狗咬,所以小华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小华的父母也因此不承担责任。
8.某日,陈某经过一幢七层高的住宅楼,突然被不知从哪一层楼扔出的酒瓶击中头部,造成头部流血受伤。但陈某始终不知道具体是哪一住户扔出的酒瓶砸伤了自己,于是将整幢楼的住户都告上法庭,要求6个住户(除一楼以外)共同赔偿自己由此支付的医疗费等。陈某有依据吗?
分析:陈某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是基于公平考虑,而不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确定,适用的是补偿责任。
这样的案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被侵权人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则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需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被侵权人不能要求某一个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其全部的损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但是,建筑使用人支付补偿款后,如果发现了真正加害人的,可以向真正的加害人进行追偿。《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预防损害,制止人们高空抛物。
第三篇:人民大会堂资料
人民大会堂位于北京天安门广场西侧,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地方,也是国家领导人和人民群众
举行政治、外交活动的场所。
人民大会堂坐西朝东
节日里的人民大会堂
人民大会堂建于1959年,建筑面积达171,800平方米,比
故宫的全部建筑面积还要大。大会堂壮观巍峨,黄绿相间的琉璃瓦屋檐,高大魁伟的廊柱,以及四周层次分明的建筑,构成了一幅天安门广场整体的庄严绚丽的图画。
人民大会堂正门面对天安门广场,正门顶上镶嵌着国徽,迎面有十二根二十五米高的浅灰色大理石门柱,进门便是典雅朴素的中央大厅。厅后是宽达76米,深60米的万人大会场,大会场北翼是有五千个席位的大宴会厅;南翼是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楼。大会堂内还有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名
称命名、富有地方特色的厅堂。
人民大会堂位于北京西长安街天安门广场西侧。是党和国家及各人民团体举行政治、外交和社会活动的重要场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公地点。人民大会堂为建国10周年首都十大建筑之一,1959年9月竣工。坐西朝东,南北长336米,东西宽206米,高46。5米,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7。18万平方米。建筑平面呈"山"字形,两翼略低,中部稍高,四面开门。外表为浅黄色花岗岩,上有黄绿相间的琉璃瓦屋檐,下有5米高的花岗岩基座,周为环列有134根圆形廊柱。正门柱直径2米,高25米。四面门前有5米高的花岗岩台阶。人民大会堂由中国工程技术人员自行设计、施工,在10个月内建成。建筑风格庄严雄伟,壮丽典雅,富有民族特色。内部设施齐全,有声、光、温控制和自动消防报警、灭火等现代化设施。建筑主要由3部分组成:中部为可容纳万人开会的大礼堂,北部为可设5000坐席的宴会厅,南部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楼。
(图:装修后的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
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
中央大厅:“金色大厅”实际上是位于人民大会堂三层的中央大厅,也是大礼堂和小礼堂的前厅。原为前中央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常沙娜教授设计,设计风格细致淡雅,充满中国古典意味,天花采用了中国古典建筑中的藻井造型,八边石材柱间的梁枋采用传统沥粉贴金的手法,色彩及纹样具有敦煌壁画温润调和的风格,因而被称为人民大会堂的“金色大厅”。
万人大礼堂天花板
万人大礼堂:东门是人民大会堂的正门,也是万人大礼堂的入口处。在5樘金黄色大铜门上方悬挂着巨大国徽。门前有开阔的广场,也是举行欢迎国宾仪式、检阅三军仪仗队的地方。从东门进入,经风门厅、过厅到中央大厅。中央大厅面积3600平方米,护墙和地面用彩色大理石铺砌,周围有20根汉白玉明柱,中层有12米宽的回廊,有6座正门通往万人大礼堂。万人大礼堂宽76米,长60米,高33米;主席台台面宽32米,高18米;共分3层,设有近万个软席座位。礼堂一层的每个席位前都装有会议代表电子服务单位,可进行12种语言的同声传译和议案表决即时统计。主席台两侧设有会议信息大屏幕显示系统。礼堂顶棚呈穹隆形与墙壁圆曲相接,体现出"水天一色"的设计思想。顶部中央是红宝石般的巨大五角星灯,周围有镏金的70道光芒线和40个葵花瓣,与顶棚500盏满天星
灯交相辉映。
人民大会堂宴会厅
宴会厅:位于人民大会堂的北墙。从北门进入,经风门厅、过厅到交谊大厅。交谊大厅面积为4500平方米,大理石铺地,四周的明柱和壁柱用桃红色大理石镶砌。东侧有国宾会谈厅,西侧有国宾宴会厅,分别是国家党政领导人与来宾举行会谈和欢迎宴会的地方。南端有8米宽、62级的汉白玉大楼梯通往二层宴会厅。大楼梯顶端有迎宾厅,是党政领导人在宴会前欢迎贵宾及宾主合影留念之处。迎宾厅置有人民大会堂内最大的一幅国画《江山如此多娇》,画心高5。65米,宽9米,由著名画家傅抱石和关山月以毛泽东《沁圆春·雪》词意为题材创作,画题为毛泽东所书。这里铺有人民大会堂最大的一块地毯,宽16米,长23米,重3吨多。宴会厅位于二层。东西长102米,南北宽76米,高15米,面积7000多平方米。可以举行5000的宴会或1万人的酒会。厅内东、西、北环绕宽敞的二层休息廊,奶黄色的墙壁和巨大的圆形廊柱装饰着沥粉贴金花饰。南面有供讲话和文艺演出用的主席台。宴会厅顶天花中央镶嵌着由水晶玻璃组成的吸顶大花灯,周围是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点金石膏雕塑和棋盘式的彩色藻井。整个大厅金碧辉煌,是举行盛大国宴和国庆招待会的地方。
国家接待厅:人民大会堂南端主要部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楼。一层中央设有国家接待厅,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接待贵宾和国家主席接受外国新任驻华使节呈递国书的地方,面积为550平方米。设计富有民族传统风格。顶部造型是沥粉贴金棋盘式藻井,悬挂4盏宫灯式水晶吊灯。四周墙壁饰织锦软包。主墙面上是象征中华五千年文明的巨幅国画《大河上下·浩浩长春》。
代表厅:人民大会堂内有会议厅、休息厅、办公室300多个。其中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都有一个代表厅,由各地的艺术家和建筑师们精心设计装修。厅内陈设风格各异步入其中,可以领略各地风光名胜、物产人情和建设新貌、欣赏来自祖国各地的艺术精品。除万人大礼堂、宴会厅外,现对外开放的代表厅有:北京厅、湖南厅、上海厅、广东厅、四川厅、
辽宁厅、台湾厅、香港厅、澳门厅。
北京厅
北京厅:位于人民大会堂二层宴会厅入口处,包括会议厅、休息厅、过厅、工作间、卫生间。总面积548平方米。会议厅顶棚中间设有直径4米的圆形水晶吸顶灯,由直径为4米的水晶球组成。灯周围设计新式沥粉贴金彩画与木雕组成的八角形藻井,藻井周围由筒灯环抱。墙面采用细木工板,外贴橼木夹板罩亚光漆,并在墙面上设计有大面积木雕与总体建筑风格相谐。东侧主墙面镶嵌大型毛绣挂毯《长城秋色》。西面大门两侧装饰巨型玉石挂屏,一为北京的历史建筑,以天安门为代表,有故宫、天坛、白塔等;一为北京的现代建筑,以人民大会堂为代表,有国贸中心、电视塔、亚运村等,表现了北京作为历代古都辉煌的历史文化和新中国首都的雄伟英姿。地面选用驼色纯毛地毯,配以圆形花团图案,"天方地圆"之意。大门入口处设有景泰蓝落地灯,增添了厅内殿堂气氛。南北两侧入口处各立有一木制亚光漆大屏风,上有红色雕漆画北京市花(菊花和月季)和市树(国槐)。过厅靠墙设有半圆形木桌,摆放有1。2米红色雕漆象牙工艺品。休息厅顶棚有方形藻井和方形灯具。主墙面采用浅色橼木罩亚光漆,中间挂国画《梅花》。两旁多宝格陈列多种有北京特点的工艺品。两侧墙壁饰织物软包,挂书法作品《毛泽
东诗词》。
湖南厅:总面积495平方米,装修风格庄重典雅,雄伟高大,具有殿堂气派。厅内矗立8根大柱,用湖南桃源县出产的木纹黄大理石镶砌。厅内陈设以湘绣、瓷器为主。北面正中墙面上镶嵌宽8。2米,高3。5米的巨幅绒绣画《毛主席与各族人民在一起》。南面陈设着素瓷雕塑工艺品《毛泽东故居》。东侧有双面绣屏《荷塘野鸭》,展示洞庭湖的美丽和出水芙蓉的高洁。南
侧大屏风上为湘绣,屏开花艳舞东风》,画面上有5只孔雀,牡丹似锦,碧草如茵。
上海厅:总面积540平方米。1999年2月重新装修完成。以中外建筑与上海地域互相融合的艺术风格,反映上海改革开放以来的建设成就和作为国际大都市的时代风貌。组合大理石、木料、青铜、玻璃、织物等多种材质,形成中性偏暖的色调。大厅天顶上均匀分布着35个藻井,每个藻井内都有一盏白玉兰花形灯。花灯的8个花瓣由玻璃钢制作,花蕊用水晶玻璃雕刻而成。西面主墙面的《浦江两岸尽朝晖》壁画,宽7。9米,高3。05米,以独特的点彩技法,集40万个小块面镶嵌出浦东新区的宏伟画卷。画面两侧小门上方的石雕"沙船"图案是上海开埠的重要标志。南北两座屏风以上海市花白玉兰造型装饰,配以32幅图案,体现科技兴国的方针。东墙壁龛装饰"春、夏、秋、冬"花卉透雕,寓意百花齐放,繁荣昌盛。小厅的《上海夜景》长卷绒绣,宽10。5米,高1。5米,描绘出流光溢彩的夜
外滩建筑群,与大厅的《浦东朝晖》相呼应。
广东厅:位于万人大礼堂二层北侧,面积495平方米。厅四周墙面和8根圆柱由微晶玻璃镶砌。墙裙为珍珠大理石。顶棚中部为悬浮式吊顶,3盏水晶大吊灯上部饰有沥粉贴金彩绘,四周围方形小藻井,内置反光暗灯槽。厅内南墙镶嵌锻铜浮雕壁画《龙舟竞渡》。龙舟竞赛是广东古越民族的民间习俗,是为了纪念战国时代怀石投江的大诗人屈原。龙舟的形象既突出了广东的地域文化传统与现代生活的关系,也强调了广东人民团结拼博、力争上游的开拓进取精神。灯影文饰的中心部门以花木为主体形象,四周以波浪纹揭示广东地处沿海的特点。吊灯灯罩的造型成木棉花状。地毯的图案均由木
棉花及海浪波纹构成。
四川厅:总面积495平方米,陈设以竹器为主,配以蜀绣、漆器和白银制品。厅内东侧是双面绣屏《芙蓉鲤鱼》,西侧有竹制的大屏两面,分别是用桂花木雕刻的《竹报平安》和《喜鹊登梅》。北墙上4个圆挂盘用白银制作,下面有两个多宝柜里陈列着用银丝和竹丝编制的工艺品。南墙正中是巨幅蜀绣作品《飞夺泸定桥》,描绘1935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途中飞夺大渡河铁索桥的场面。两侧大幅国画分别是,《峨眉山金顶云海》和《长江三峡》。西墙上悬挂的大幅绣品为国宝熊猫和金丝猴。厅内8根大柱的外表用红椆木、白桦木、黄梨木、乌木、青皮木
5种名贵木材镶拼而成。
辽宁厅
辽宁厅:总面积495平方米。通过粗壮有力、造型冼练的8根金麻石大柱,简洁的米黄色大理石墙面,挺拔的门区表现出宏大的气势。东墙壁画《昌盛图》集中反映松辽大地风物人情,画面下部为海浪,中部半圆造型概括了今日辽宁的繁荣景象,上部飞舞的金凤象征辽宁这片老工业基地将重现辉煌。西侧屏风正面漆板铜嵌画《盛京颂》,展现沈阳故宫大正殿的风貌,左右的图案显示辽宁西为山区、东为渤海的地理特征。屏风背面是铸铜浮雕《虎啸雄风图》,寓意辽宁将重振雄风。厅内陈设的仿古艺术品《女神像》、《猪首玉龙》、《人面铜饰》、《鱼龙青瓷水盂》,代表辽宁不同历史时期的文明,还陈设有现代艺术品《序的永恒》、《地平线》、《生命》等。
台湾
台湾厅:总面积548平方米。将闽南地方建筑特色与现代建筑艺术相融合,表现了闽台一家的历史渊源关系。色彩以蓝色为基调,象征着宝岛镶嵌在碧海之中。大厅天花吊顶为"日""月"形象组成的藻井,四周灯光槽下配以多彩的垂花吊柱,寓意"日月同辉"。西侧主墙面上一幅宽8.7米,高3.7米的大型漆画《双潭映月》,描绘台湾日月潭美丽的夜晚。东侧墙上的圆形漆画《螺女》、《蝶姬》,艺术的再现闽、台地区广为流传的神话故事。南面和北面墙上各挂着两幅漆画,分别是《妈祖情缘》、《高山风情》、《银裹玉山》和《雾漫清泉》。厅内南、北两侧入口
处各摆放着一幅蝴蝶状的漆器大屏风,表示台湾是世界著名的"蝴蝶王国"。
香港厅:总面积1728平方米,是人民大会堂内以地区名命的面积最大的厅室,分主会议厅和多功能厅两部分,有小休息厅、厨房、卫生间、室外花园等配套设施。在与人民大会堂整体建筑相协调的基础上,体现香港地区文化多元化和中西交融的特色。主会议厅有700多平方米迎门是1樘长7米、高3.4米的由花梨木和石材结合制作的大屏风。屏风正面中心是江泽民的题词"执行一国两制方针,保持香港繁荣稳定"。题词用中国传统木雕贴金箔的工艺精心制作,两侧是象征中华灿烂文明的木浮雕《华夏颂》。屏风背面巨幅彩墨画《荷塘香远》,反映亲缘团聚的一片祥和景象,又寓意炎黄子孙同根相连,源远流长。主会议厅墙面和地板以西班牙浅米黄大理石镶贴。顶部悬挂着奥地利水晶石组装的大吊灯和环行灯。墙面正中是巨幅绒绣壁画《维多利亚港夜景》,宽8.6米,高3.6米,是将1000多种单色的纯毛绒线劈开,按不同色调拼合,由9名工人飞针走线216万针手工绣制而成。南面墙壁上并列着3座汉白玉雕镂的壁龛。多功能厅面积674平方米,厅内北面的影壁上是一幅锻铜浮雕组合壁画,记录香港150多年的沧桑历史。南面墙壁上的抽象壁画,表达香港和内地同心同德、共创美好明天的祝愿。屋顶中央的吸
顶灯,以光点、光晕和光线的多重组合,变幻出宇宙苍穹般的神奇效果。
人民大会堂 澳门
人民大会堂 澳门
澳门厅:位于人民大会堂3楼小礼堂北侧。分主会议厅和四季厅两部分,总面积1300平方米。两厅一西一中的建筑风格,反映了澳门地区中西文化融合的特点。主会议厅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由前厅、过厅和会室组成,吸收了西方古典建筑艺术手法。厅内布局起伏有致,丰富多变。会议厅主墙面上镶嵌着宽7米,高2.7米巨幅绒绣壁画《濠江景色》,描绘在蓝天白云和宁静的海水之间的澳门岛景色,画中建筑参差错落,跨海大桥轻舒两臂。东墙镶嵌着一幅由红色和牙白色木雕组成的抽象壁画,反映太阳光芒普照万物的影象,表达人们对光明和温暖的追求。四季厅面积800平方米,采用中国传统建筑风格。厅内有莲池玉阶、亭台园榭,雕梁画栋,竹翠树绿,既有南方庭院飞檐高翘、庄院小墙的造型,又有北方宫殿中和玺彩画、锦字枋心的装饰纹样。在南墙深红色的花岗岩上,镌刻着全国政协副主席马万祺先生的诗作《澳门厅颂》。
人民大会堂:1958年9月起,先后从84个平面、189个立面,经过7轮筛选评审后,选出三个方案报送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并于1958年11月动工兴建。17万多平方米的总面积。包括万人大礼堂。5000人宴会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楼三个部分组成。大小厅室有100多个。笼式避雷网给大会堂罩上了一个巨大的罩子。使其免受雷击之灾,此项设计比国外同行在理论上的研究提前了18年。周恩来总理在国庆十周年时,对这项建设给予了高度评价:"北京的人民大会堂这样大的建筑只用了十个多月的时间就建成,它的精美程度,不但远远超过我国原有同类建筑的水平,在世界上也是属于第一流。说到人民大会堂我们尤其不该忘记全国建筑设计大师,当年人民大会堂设计的总建筑师张鎛先生。
山西厅
云南厅
江西厅
金色大厅
鸟瞰天安门 左侧是人民大会堂正面远方是天安门城楼故宫博物院 中央是人民英雄纪念碑 南侧是毛主席纪念堂东侧右侧是中国革命历史博物馆纪念堂南侧是老北京前门楼 城楼左侧是中山公
园东侧是劳动人民文化宫
远眺人民大会堂
第四篇:法制宣传资料
·儿童保护
近年来,儿童被拐事件多次发生,被拐儿童有的被卖到其他地区,有的被迫乞讨、有的被迫从事非法活动,给儿童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为提高对儿童的保护,我们整理总结了儿童被拐高发地及应对方法如下:
1.小区、公园、绿地、医院
应对方法:在遇到问路之类的搭讪时,一定要牵好自己的小孩。
在医院不要把新生儿交给不认识的医护人员,人贩子有时装扮成医护人员,从产妇或其家人手中接过孩子很快消失。
2.大商场、超市、菜市场
应对方法:购物时,家长应用带子将孩子的衣服系牢在手推车上。在商场不要让孩子走离自己的视线范围,发现陌生人抱孩子,不要犹豫,马上呼救,冲上去抢过孩子并请周围的人扭住人贩子,打110报警。
孩子能说话时,就训练孩子背家庭电话号码、所住城市和小区名、父母名字,教育孩子一旦在商场、超市、公园等公共场所与父母走失,马上找穿制服的工作人员,背出电话号码。不要哭,
以免引起潜伏在周围的人贩子的注意,不要跟任何没穿制服“好心帮助”的人走。
3.自己家中
近年来,儿童被保姆拐走的案例屡见不鲜。不少人贩子放长线,以保姆或者钟点工身份潜伏进雇主家中,再实行拐带。
【应对方法】一定要在正规保姆介绍所聘请保姆,保留好保姆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清晰的生活近照,证实其家庭电话、地址、家人等信息,留意经常与保姆来往的人员,一旦发生保姆拐卖孩子,警方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尽快找到犯罪人,解救孩子。
救助流浪未成年人
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和管理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要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那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保护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
明确规定了要儿童被抚养、受教育、不受虐待、生命安全受保护等权利。
·国防教育
我国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哪一天?
我国全民国防教育日是每年9月的第3个星期六。
为什么要开展国防教育?
开展国防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普及国防知识,使全体公民提高国防观念,增强保卫国家安全的意志、技能和体魄
国防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和地理、爱国主义思想、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国防法制、国防常识、国防科技知识、国防体育等等,特别要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党中央集体领导关于国防建设的思想和实践为教育的重点内容进行教育。
·法律常识问答
【问题一】张某:我从商场拿回一电饭锅试用,如一周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我就得购买。结果,第一次使用时,电饭锅就爆炸了。请问,我该承担这笔损失吗?
答:不用。损失应该由商场承担。试用买卖合同以试用人同意购买为生效条件,因试用而交付标的物的,一旦试用人同意购买,风险才转移给买受人,否则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问题二】李某:去年我买了一套房子,价格为30万元。我支付了10万元后,剩下的款项约定过户后再支付。然而,这个房子至今没能过户,请问我除了要求卖主办理过户手续外,还能要求违约金吗?
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内;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问题三】冯某:我是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的家属,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已经以交通肇事罪为由起诉到法院。作为家属能去复印相关案卷吗?
答: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
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的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因此,建议你们委托律师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
·人民调解法
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怎样进行人民调解?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进行调解。如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
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
参与调解)
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人民调解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严打两抢一盗 创全国文明城市
区公安分局严打措施:
自7月以来,区公安分局为有效打击“两抢一盗”,提高群众安全感,采取了以下措施:
1、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严打‘两抢一盗’,保卫百姓平安”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创新“以打促防”模式,反复打、打反复。
2、坚持“稳、准、狠”的原则,切实做到对人民群众最敏感、罪深恶痛绝的“两抢一盗”案件的快侦快破,坚决对犯罪分子打击一批、减少一批。
3、坚持定期治安信息分析研判通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打防工作针对性和时效性。
4、进一步完善“一区一警或一区多警”建设,扎实开展“社区民警进万家大走访”活动,密切警民关系,加强警民沟通,及时收集掌握社情民意。
5、加强专职巡防队伍的管理和使用。
6、最大化地发挥治安卡点和流动巡逻警车社会面的执勤守护和巡逻防范作用,加强对易发案地段的巡逻力度和密度(特别是夜间),有力震慑各类犯罪,提高群众安全感。 ·本月法律热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案例一】南京的朱女士和丈夫是在2009年结婚的。两个人的收入是普通的工薪阶层,一直没有钱买房,而是租房生活。2010年,的时候,朱女士的公公婆婆出钱给两人在南京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朱女士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朱女士疑惑:“这套房子到底是我老公一个人的房子,还是我们婚后共同财产呢?”
【律师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因此,这套房子应认定为朱女士丈夫的个人财产。 【案例二】2010年2月,罗某与张某经人介绍恋爱,同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怀孕。罗某喜出望外,要求张某把小孩生下来。但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常发生纠纷。2010年11月的一天,两人因琐事争吵后,张某偷偷将胎儿打掉了。
后来罗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张某离婚时称,张某私自将腹中胎儿打掉,侵犯其生育权,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经审理,依法准许原告罗某的离婚请求。同时法院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为男性公民,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对于其要求的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法律】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案例三】2010年8月,程某与王某恋爱同居。两人在同年11月闪电结婚,又在两个月后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程某已有孕在身。离婚半年后她生下女儿小童。因王某不承认孩子是他亲生的,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11年,以小童作为原告,程某代孩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小童和王某的亲子关系,判令前夫王某承担抚养义务。
法院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王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对王某提出的小童不是他的亲生女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小童和王某的亲子关系成立,王某应对孩子尽抚养、教育等义务。判决王某补交生活费。
【关联法律】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
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律师解答】民事诉讼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不承认孩子是自己亲生,就该拿出相应的证据。他既无举证,也不愿做亲子鉴定,因此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第五篇:企业法制宣传资料
导语: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普法以来,莱钢集团紧紧围绕公司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不断深化普法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企,为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保证。
我们在抓好全员普法教育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根据生产经营、改革发展需要,突出三个重点,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一)突出重点人员,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莱钢一直把抓好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作为工作的重点,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了各级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规范化、制度化,每年举办法制培训班,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全面法制培训。实现了法制教育进党校,所有新提科级以上干部要在党校进行包括法制教育在内的上岗培训。开展“净心”、“警示”教育。自*年开始,分批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通过犯人现身说法,使广大干部从心灵上受到触动,提高了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二)突出重点岗位,防止经济犯罪的发生。每年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工程、财务、供应、销售等部门、岗位人员进行专题教育。近几年,突出抓了大宗物资采购、产品营销、资金调度、合同管理、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普法教育和监督制约。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亲自为工程管理人员上法制教育课,提出了“招标活动不准收受索要投标方或施工方的礼金、回扣”、“不准单独或在家中接待投标方”、“不准透露与招标有关的信息”等“八不准”要求。由于教育、规范到位,在总投资140多亿元的莱钢“十五”技改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发生一起违规违纪案件。工程建设创下了高炉、转炉、焦炉等全国同类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建设成本和达产速度等多项纪录。
(三)突出重点内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根据企业实际,采取举办法律培训班、专题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重点加强了公司法、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增强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深入学习贯彻合同法,规范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先后举办了10期合同管理培训班,对562名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同时,针对企业生产安全第一的要求,加强了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考核,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了有效保证。公司连续4年被省工商局认定为“企业年检免检单位”,连续16年被评为“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6年保持“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
(一)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合同管理办法、纠纷处理管理办法、工商登记事务管理办法、注册商标和名称字号使用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制作了合同审查工作流程图、颁发委托授权书工作流程图、参加招标活动工作流程图等一系列科学、高效的工作程序,从而保证了企业依法管理、依法运作,有效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严格监督检查。公司纪委、法律事务部、监察、计划、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合同管理、劳动用工、依法经营等各种专项检查,规范经营和管理行为,杜绝和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在莱钢“十五”技改工程全面展开的*年,共进行大宗原材料、工程建设项目、机械设备、备品备件等招标监督1121项(次),提出意见和建议129条,避免经济损失万元,增创经济效益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