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乡镇财政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摸索发展到成长壮大,为稳定基层政权、发展地方经济及农村各项社会事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随着形势的发展,财政改革要求的不断提高,乡镇财政日益暴露出收入来源单
一、财政职能弱化、支出范围庞杂、管理相对落后等诸多困难和弊端。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几点建议:
1、要严格区分财政与财务的职能。乡镇财政履行着财政执法、资源配置、调节经济、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能,对本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产生重大影响;而财务工作则是按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正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本单位的财政现状及趋势。两者职能不同。目前乡镇财政工作仍存在“缺位”和“越位”,突出表现在:部分领导对财政工作缺少系统的认识,也有把财政与财务混为一谈,视总会计如出纳,个人意识突出;总会计身兼多职,有的甚至兼任下属单位的会计工作,不仅影响正常的会计秩序,也使之无暇对下级单位财务进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频繁,队伍良莠不全,难以适应不断深化的工作要求。针对这些问题,首先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财政知识的学习讨论,增强财经意识。其次要建立起一支专业、专职高素质、高效率总会计队伍,以适应不断深化的财政工作要求。再次是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的监督管理。
2、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
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提高基层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3、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
乡镇财政要从项目申报、工程实施、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资金报账等各个环节参与和实施全程监管,重点抓好四个环节:一是项目申报环节。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的项目库建设。乡镇财政对项目申报和项目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向县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申报,避免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二是项目公示环节。在收到上级项目批复后,要对项目名称、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受益人、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等情况进行公示,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三是项目实施环节。参与实地检查项目的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县级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四是评估验收环节。参与做好项目评估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
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等,对已完工项目要进行档案管理、跟踪项目效益。
4、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各级财政要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能力建设、保障乡镇财政实施监管工作必要的人力、经费和工作条件。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财政重点工作项目管理考评范围,对乡镇财政资金操作程序、运行质量、使用效益等进行全面考评。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成交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二篇:017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土地整治、产业化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农村人畜饮水及村级一事一议等项目资金。
二、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对项目资金的监管作用,对于由乡镇实施的项目,应积极参与项目的立项申报,跟踪实施,评估验收等工作。对在本乡镇辖区内实施,但由县级部门统一建设,实施的项目,乡镇财政要发挥就近,就地监督的优势,积极做好协作监管工作。
三、加强项目执行管理,财政所应对项目建设和开工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按季向县财政局报告;做好项目支出审核,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及时进行评估验收和绩效考核;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协议。
四、做好项目公示。对于乡镇管理的项目,按照预算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未纳入乡镇管理但由乡镇协管的,由县财政局或部门委托财政所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项目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资金使用情况,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五、财政所应根据上级财政和其他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完工验收等资料,及时登记项目台账,在本辖区实施但不属于乡镇的项目,要做好抽查检查,建立项目监管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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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探讨论文
摘要:本篇文章首先对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相关概念进行简述,从缺乏完善的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财政支出“缺位”和“越位”的情况并存、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资金监管力度不够四个方面入手,对当前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优化措施。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给相关领域提供些许的参考。关键词: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措施
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作为乡镇财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在基层财政部门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不断完善,城市建设也开始朝着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在推动乡镇公共财政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会利用乡镇财政部门的相关职权来实现乡村一体化建设工作。要想加强乡镇财政的专项资金管理,就要结合实际情况,并和相关部门的预算、资金收支进行结合,对财政资金的应用情况进行规范,进而保证财政资金应用的合理性和公开性。
一、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相关概念简述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用于乡镇规划和建设来完善乡村居民生活质量的专项资金。乡镇财政专项资金具备一些特有的优势,在应用范围和流程上有明确的规范条例,同时可以保证乡镇财政专项资金可以全面贯彻在整个项目工程中,因此在应用的过程中,可以将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进行合理的分离,进而保证每一项资金都可以单独进行核算。加强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力度,可以有效的提升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的应用效益。总体来说,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分为资金申请、资金审核、资金划拨以及资金应用等环节。乡镇财政单位作为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每一个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人员都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职能进行明确,加强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及应用力度,保障每一项款项的高效利用,进而促进我国乡镇经济的稳定发展,给乡镇经济以及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当前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当前,我国大多数的乡镇财政机构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并且有一些管理机制还没有根据时代的发展而进行修整和完善,从而导致在进行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在进行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时,主要采用的是“乡财县管乡用”的管理体系,因而要想实现对原有的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的完善和创新,就要将大部分的乡镇财政税务部门进行拆散和合并,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但从当前情况来看,当乡镇财政税务部门拆散和合并以后,并没有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在进行非税收管理时,管理模式和流程仍缺乏规范性。此外,一些乡镇财政机构虽然建立了财政资金管理机制,由于管理范围存在空泛性,无法将其全面贯彻到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中来,从而导致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如同摆设,无实质内涵。由于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缺乏完善性,使得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十分混乱,资金应用效率得不到保障,乡镇财政部门的职权无法得到全面的发挥。
(二)财政支出“缺位”和“越位”的情况并存
财政资金的支出作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主要工作,当前,财政资金支出的应用框架缺乏合理性,导致财政支出“缺位”和“越位”的情况并存。其中,财政支出“缺位”一般是指,由相关财政部门担负的社会公共事务等方面的支出匮乏。除此之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财政支出“缺位”情况也逐渐普遍,这通常体现在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扰太多,财政部门除了要担负众多由市场供给的产品之外,还要担负由市场提供的服务,这就给乡镇财政支出带来了影响。近几年来,一些乡镇部门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开始在招商引资、土地征收、乡村建设等方面也消耗大量的财政资金,这种现象严重违反了公共财政支出的“三公”标准,同时还占用了一些其他公益性的财政支出,进而使得财政资金支出的应用框架出现变形。
(三)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
相关部门为了促进“三农”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工作,设定了很多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整个乡镇财政资金中,占据较高的比例。当前,国家在进行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时,加大了监管力度,这对专项资金管理质量的提升提供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专项资金的应用方面,更是起到了优化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大部分的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缺乏完善性,财力管理方面还比较落后,再加上相关的财政管理人员不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从而造成在进行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时,依然面临诸多问题。
(四)资金监管力度不够
现阶段,我国相关部门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还不够,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因素就是缺少完善、合理的监管方案,不能按照相关的要求来做好事前预算、事中管理、事后控制等工作。即使我国大部分的乡镇财政部门已经开展了“乡财县管”管理工作,乡镇财政大部分的资金都交由县级支付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实,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乡镇财政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方面依然具备较高的权益,从而导致无法对乡镇财政资金进行全面的监管。
三、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优化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
随着我国乡镇开始朝着城乡一体化的方向改革,对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想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力度,就要制定完善的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对乡镇财政资金管理进行制约和规范。有关的财政单位还要对乡镇资金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的核实和评估,并结合现代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来将现有的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进行修整和完善,例如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债权资金管理机制、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预算管理机制等,进而构建成一个完备、统一的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构建现代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要全面明确乡镇财政单位的职权,并把相关的财政管理体系的落实当作管理的核心,在事权上要注重依法理财。首先,对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级别进行合理区分,保证每名管理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进而保证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高效性。此外,将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全面贯穿于资金管理工作中,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意见递交给相关的审核部门,经批准后,再将其落实到各个环节中。
(二)保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
近几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开始加强了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力度,在进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来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应用情况进行操作,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应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上级部门还要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力度,并按照相关的要求来做好事前预算、事中管理、事后控制等工作。把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的重心放置在追踪工作中,同时做好资金应用审批工作,对资金应用流程进行规范,防止出现资金占用以及乱用的现象。最后,还要对资金的应用情况进行严格控制,在专项资金支出时,要严格参照相关流程进行,防止占用专项资金的现象。
(三)采用现代化管理模式
随着时代的发展,原始的资金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需求,因此,我们要及时找出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现有的资金管理模式进行改善和创新,进而提升财政资金的管理效率,保证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和现代性。此外,乡镇财政部门还可以将信息化技术应用到资金管理中,并构建信息化的管理系统,把资金管理融入到数据平台中,从而实现财政资金管理的信息化和公开化。
(四)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监管力度
各个部门都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并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监管力度。上级部门需要协调税务部门以及审计部门,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管和审核,如果发现问题,及时找出相关的责任人,并追究其责任。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这个机制和各个管理工作人员的绩效直接挂钩,进而充分调动财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乡镇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作为我国基础财政工作的关键构成部分,对推动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进行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乡镇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因此,我们可以通过采用建立完善的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采用现代化管理模式、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监管力度等方式,增加乡镇财政资金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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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并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公司申请,由中央、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公司,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该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2,职责
2.1,财务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的资金预算编制、财务评价,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使用审核、向政府职能部门支付报告提交、资金支付,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帐与凭证。
2.2,项目申报与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对外对上汇报、内外对接,负责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督办,负责资金使用统计、台账建立、情况说明与总结,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项目验收准备各项工作、完成验收。
2.3,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加工、委托外协、
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以及协助外来施工、安装等。 2.4,公司高层领导: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等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董事长负责专项资金支出的最终审批。 3,管理要求
3.1,专帐管理:对各专项资金分别建立专帐,或由财政部门指定,单独核算,单独开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2,指定用途:专项资金严格按项目批复的计划与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
3.3,资金配套:公司自筹资金按照批复要求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
3.4,专班负责:对项目实施建立领导小组和专班,指派公司级领导具体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3.5,阳光运作:实施方案主动邀请专家论证、接收咨询,工程和大宗采购实行招标投标,所有工程和大宗采购有合同、有正规发票,工程建设推行监理制。
3.6,档案管理:对项目全过程收集和建立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审批、设计、建设、监理、质监、施工、安装、采购供应、单项验收等各环节。
3.7,内部监督:公司财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审计人员均
有权有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公司定期或项目完工后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整改、完善,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合规、有效。 3.8,外部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主动接受质监部门检查、主动送检,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4,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
4.1,订立合同:项目涉及的工程、大宗采购均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一般物资采购或小型零星工程可采取比价办法处理;所有工程、采购、安装等均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标的、技术要求、双方责任义务、验收办法、资金支付办法、质保期等内容。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合同须由董事长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有效。无有效合同的一律不得申请支付资金。
4.2,预付款与形象进度款:预付款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由项目专班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形象进度款须由工程实施工方提出申请、监理和专班现场人员审核、专班领导批准后,提交付款手续送批。最后一批款项的支付应在竣工验收之后。
4.3,分包的验收:分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达到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由分包人提出,项目领导小组和专班、财务与审计人员、必要的外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专项评价、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的依据。
4.4,尾款与质保金的支付: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符合要求的,可在质
保期满由项目专班或工程实施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支付。 4.5,发票与审批:所有资金支付均须取得相应的正规发票,并取得董事长签批。无发票的或发票不合规、或者无董事长签批的,财务部拒绝支付资金。 5,项目验收
5.1,预验收:各分包工程、配套工程完工,由项目领导小组申请预验收。预验收的目的是系统检查、确认项目建设全面完工,具备试运行的条件。预验收由专班、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人员。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督查各分包单位整改。
5.2,竣工验收:项目试运行达到项目计划书的各项指标后。可以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参加。 6,奖罚
比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7,其他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表1:设备设施验收报告 表2:安装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 表3:基建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 表4:预验收申请书 表5:预验收问题整改通知书
第五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