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规范
第一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规范
监督员迎接领导检查进入施工现场汇报规范
监督员现场迎检汇报规范
1. 把检查车辆引入指定停车场。
2. 陪同检查人员走到警戒线前(井场大门前)。
3. 面向领导.立正站好.劳动保护穿戴整齐.吐字清晰向领导汇报入场须知。
4. 汇报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是监督监理公司派驻XX队QHSE监督员XXX,欢迎各位领导来我队检查指导工作,我队目前施工的是一口开发井或评价井,井号XXX,设计井深XXX米,本井于X月X日一开,X月X日二开,目前处于XX阶段施工中,井深XX米。
各位领导:进入井场请您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上下梯子请您扶好扶手,在设备的高速运转区域和高压区域请您不要长时间停留,在您检查指导工作的同时,请您注意观察我们井上的安全警示牌,如遇到紧急情况,请听从现场指挥的引导,按照逃生路线撤离到紧急集合点。谢谢各位领导的合作,现在由我和队上的干部陪同各位领导进入施工现场。 注:驻井监督员必须把汇报内容熟记,任何级别检查必须按迎检汇报规范执行,发现汇报不合格者按监理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罚款。
青海钻井监督监理公司2010.3.6
第二篇:建筑施工安全作业规范手册
《建筑施工安全作业规范手册》 发表于2008-12-18 8:14:19分使用道具小中大楼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主体方针,为了便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编制本手册,手册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常用的各项法律、法规条款及相关地区地方标准进行汇编,包括列举了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要求,便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查询和作为安全技术交底、班组活动教育内容,其中还包含了本项目管理中的安全管理规定、办法。希望对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及职工有所帮助,共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素质。杜绝和减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能够平衡、有序发展,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编写本手册尚属尝试,不足之处望各位领导、同仁批评指正。
本手册适用于-----贵阳世纪城项目工程
贵阳世纪城项目安全部
2008-4-1
5注:
1、本手册法律、法规及标准只列出常用和重要部分,具体内容详细见法律、法规标准正式版本。本手册内容与法律、法规、标准有违背的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为准。
2、本手册现为试行版,各分包单位如有意见、建议或疑义请于30内反映至项目安全部。
目 录
第一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3
第二章 项目安全管理细则„„„„„„„„„„„„„..„11
第三章 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目录)„„„„„„„„„„..14
第四章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工程防护„„„..16
第五章 模板工程„„„„„„„„„„„„„„„„...„.17
第六章 脚手架作业„„„„„„„„„„„„...„„„„.19
第七章 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21
第八章 “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22
第九章 高处作业防护„„„„„..„„„„„„„..„„..23
第十章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24
第十一章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25
第十二章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27
第十三章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30
第一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7年11月1日颁发; 1998年3月1日施行;
1、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
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发。。
2、 第五条(义务、权益)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防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3、 第二十九条(承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节选)。
4、 第四十五条(建筑安全)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5、 第四十六条(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节选)
6、 第七十一条(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应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实施)
1、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发。
2、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节选)
3、 第三条(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 第十九条(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节选)
7、 第三十八条(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8、 第四十四条(职工安全协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者按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节选)
10、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节选)
11、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者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3、 第八十二条(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⑴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⑶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⑷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节选)
14、 第八十三条(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⑷、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准的;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⑼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节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节选》2006年6月29日实施 第五十一号主席令
1、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国务院令
2007年6月1日施行
1、第九条(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节选)
2、第十六条(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节选)
3、三十六条(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⑵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⑶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⑷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⑸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⑹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4、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⑴发生一般事故的(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⑵发生较大事故的(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节选)
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 2004年1月1日实施
1、第十四条(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⑷患职业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其他情形。
2、第三十五条(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法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节选)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⑵醉酒导致伤亡的;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4、第三十三条(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⑴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⑵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⑶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⑷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节选)
5、第三十四条(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第三十五条(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第三十七条(工亡补助):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伤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⑴伤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⑵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93号令)
1、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2、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第二十四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节选)
4、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须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6、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
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7、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工作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⑴施工作业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⑵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换,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⑶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⑷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⑸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设施的。(节选)
9、第六十六条: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节选)。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 第4号
1、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节选)
2、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节选)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 第28号
1、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什么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 2008年1月1日实施
1、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用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存在隐瞒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十、《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998年6月17日实施
1、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二十九条 建设施工工地必须建立健全部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三十一条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三十二条 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修保养。
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配备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三十五条 加强季节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来临之前要作好防洪抢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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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在建工程安全质量及两个规范大检查检查重点
一、安全检查重点
(一)施工、监理企业公司级安全检查情况。
(二)施工企业对工人开展警示教育培训情况,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专职安全监理员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
(四)起重机械安拆过程安全管理情况,使用过程维护保养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相关手续办理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防倾翻装置数据读取情况、安全装置使用情况、月检检查情况等。
(五)临建设施的防火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临建板房限电制度、专人检查制度、联合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消防设施的配置有效性情况等。
(六)模板支撑体系方案审批、整体稳定、混凝土浇灌前检查验收情况。重点检查钢管等构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立杆基础、扫地杆、剪刀撑、杆件连接、顶托使用等搭设规范性情况。
(七)脚手架方案审批、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外挑式安全网使用及脚手架整体稳定性情况。重点检查钢管等构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悬挑型钢、拉结点、剪刀撑等的设置情况。
(八)深基坑方案评审、监测、边坡支护及周边防护情况。
(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一隔、二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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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技术资料整理情况。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重点
(一)使用的原材料质量情况。
(二)配合比设计水平,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强度的富余系数控制。
(三)试验设备的运行情况。
(四)技术档案整理情况。
五、检测机构检查重点
(一)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
(二)试验设备的有效性,运行记录的可追溯性。
(三)检测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四)检测场所与开展业务是否匹配,检测环境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六、两个规范检查重点
(一)专业工程分包情况。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和转包、违法行为,分包合同签订是否合法规范等。
(二)劳务分包情况。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备案等。
(三)劳动用工情况。务工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是否合法规范,考勤管理体系及持证情况。
(四) 人员到位到岗位情况。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人
员一致;劳务分包管理人员配备。
(五)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是否建立“日清月结”制度及拖欠民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青岛高新区建设局 2015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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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一)
建筑施工建筑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项部分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九)
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意见第6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十二)
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十三)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效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证律书式样、编码方法和证书订购等有关事宜见附件三。
(十四)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有效。由建设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五)
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十六)
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十七)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六、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八)
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九)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向本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根据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二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十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二十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企业依法终止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七、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五)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六)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内容
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如何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全检查内容是搞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基础和关键,就当前事故发生情况和建筑施工技术手段来看,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分为:安全管理、外脚手架、“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龙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等七个方面,基本上能够反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全貌,依据这七个方面制定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安全检查表,是保障安全检查顺利进行、进而预防事故发生的前提和基础。
2.1安全管理
建筑安全施工管理涉及的内容很多,对于安全检查表中安全管理方面的东西,也不可能包罗万象,什么都检查,但一些主要项目,关键的东西必须列入检查表中。
2.1.1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个责任制包括各个层次、各个工种、各个岗位,人人都要有安全生产责任。对各级各部门未执行安全责任制要考核,对经济承包合同中无安全生产指标的要考核,对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单位或部门实行安全否定。
2.1.2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使员工掌握一般的安全技能和应知应会。因此要对安全教育这一项着重检查,若新人厂员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员工变换工种时未进行安全教育、员工不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均要进行检查考核扣分。
2.1.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总纲,它必须包含安全管理的内容,如若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未经审批,或安全措施不全面,或安全措施无针对性,都要进行检查扣分。
2.1.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这是安全施工的纲领性文件,若该工程无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针对性不强,或交底不全面,或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也要进行安全检查扣分。
2.1.5特种作业持证上岗。这是规范作业人员安全行为的强制性手段。如特种作业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则不能从事特种作业,特种工未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或非特种工从事特种作业,都要扣分。
2.1.6工程日常检查。要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若日常安全检查无记录,或对检查出的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都要进行检查扣分。
2.1.7班前安全活动。这是班组安全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班组有效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若施工班组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或班前安全活动无记录者进行安全检查扣分。
2.1.8遵章守纪。员工的遵章守纪是建筑施工安全的重要保障。在一个施工工地若员工违章或管理人员违章都要进行安全检查扣分。
2.1.9工伤事故管理。对于一个建筑施工工地来说,若发生了工伤事故未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办事,或未做到“四不放过”,或发生了工伤事故未按规定进行报告,而是“私了”的,或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的均要进行安全检查扣分。
2.2外脚手架
2.2.1立杆基础。现场检查每10延长米立杆基础不平整、不夯实,或10延长米钢脚手立杆无底座或垫木的,或每10延长米木、竹脚手立杆不埋地的,或每10延长米立杆无扫地杆的,根据检查标准扣分。
2.2.2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架子高度在7m以上,每高4m、水平每隔7m至少有一拉结点,若不够扣分,或有拉结点但不坚固,也要检查扣分。
2.2.3防护拉杆及踢脚板或立网(2m以上)。每l0m不设防护栏杆,或每l0m不设踢脚板或不挂立网防护的,或累计50m不设防护的,或每l0m防护不严密的,或累计50m防护不严密的;都要进行安全检查扣分。
2.2.4施工层脚手板铺设。在施工现场每l0m脚手板不铺满者,或累计50m脚手板不铺满者均要扣分。每有一处探头板者也要扣分。
2.2.5剪刀撑设置。在施工工程中,每缺少一组剪刀撑要扣分,有50%处不设置剪刀撑或剪刀撑不符合要求要立即整改,并加重扣分。
2.2.6脚手架材质。每10%不符合规程要求,或木跳板两头不扎铁丝,均要检查扣分。
2.2.7脚手架宽度。单排、双排架子不合规程要求均要扣分。
2.2.8立杆、大横杆间距。立杆间距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大横杆有一处不符合规程要求均要检查扣分。
2.2.9小横杆间距。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单排架子小横杆插入墙内有小于12em均要检查扣分。
2.2.10荷载。承重脚手架负荷量每平方米超过270cm的要扣分。
2.2.11杆件搭接。木、竹立杆、大横杆每一处小于1.5m要扣分。钢管立杆、横杆不用扣件联结发现一处扣一处的分。
2.2.12斜道。对不设上下通道的,或通道设置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均要扣分。
2.3“三宝”及“四口”防护
2.3.1安全帽。在施工现场,发现不戴安全帽,或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人不戴防尘罩,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工不戴女工帽的均要检查扣分。
2.3.2安全网。现场检查无首层安全网者,或每隔4层无固定安全网者(高层),或未随施工高度上升的安全网(高层),或安全网未按规定设支杆、每少一根、每一处支杆与地面不成45°角或弯曲断裂者,或每一处不拉紧、不严、不固定里高外低者,或网内有杂物者,或网与下方物体表面距离小于3m者,都要进行检查扣分。
2.3.3安全带。现场发现安全带绑扎得不符合要求,不戴安全带者均要扣分。
2.3.4楼梯口、电梯口防护。现场检查无防护门、拦的,或防护不严的,均扣分。
2.3.5预留洞口、坑井防护。现场检查无防护盖板的,或防护不严的,均扣分。
2.3.6通道口防护。现场检查无防护棚,或防护不严,或防护棚不牢固、材质不符合要求的,均扣分。
2.3.7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防护。现场检查临边无防护,或防护不严密的,均扣分。
2.4施工用电
2.4.1在建工程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小于规定要求又无防护措施的,或防护不严密的,均要扣分。
2.4.2支线架设。每发现一处电箱下引出线混乱,或电线破皮漏电,或线路过道无防护,均要扣分。
2.4.3现场照明。手持照明灯不使用安全电压,或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者,或电线老化皮破绝缘差者,或导线未绑在绝缘于上者,或照明线路及灯具距离小于规定者,均要扣分。
2.4.4低压干线架设。电杆上无横担无绝缘子,或违反规程将电线架设在脚手架上、树上等,均要扣分。
2.4.5开关箱。位置安装不当,或无防雨措施,无保护接地接零,违反“一机一闸一保护”原则,或无门无锁,或箱内有杂物等,均要扣分。
2.4.6熔丝。安装不符合要求,或用其它金属代替熔丝,均要扣分。
2.4.7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要扣分。
2.5龙门架与井字架
2.5.1限位保险装置。吊盘在每层停放时无灵敏可靠制动停靠装置,或无超高限位装置,均要扣分。
2.5.2缆风绳。架高10-15m时设一组,每增高l0m加设一组,少一组则扣分;架体未同建筑物拉接牢靠,每发现一处则扣分;缆风绳未用钢丝绳或缆风绳角度不符合45°至60°的每少一处则扣分;缆风绳无地锚或随意绑扎则扣分。
2.5.3钢丝绳。在用钢丝绳已超过报废标准仍在使用的责令换新绳后扣分;在用钢丝绳表面锈蚀绳芯缺油的扣分;绳卡不符合规定的扣分;钢丝绳无过路保护的扣分;钢丝绳拖地也要扣分。
2.5.4楼层卸料平台防护。卸料平台无防护栏或防护不严者,平台跳板不严者,井架在每层卸料平台无防护门者,均要扣分。
2.5.5吊盘。吊盘无安全门,或有违章乘坐吊盘的均扣分。
2.5.6井架安装验收。无验收合格单者,或无责任人签字者均扣分。
2.6塔吊
2.6.1力矩限制器。无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不灵敏,均要扣分。
2.6.2限位器。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器不灵敏,或行走限位器无碰触装置的,均要扣分。
2.6.3保险装置。吊钩无保险装置,或卷扬机滚筒无保险,均要扣分。
2.6.4塔吊指挥。指挥无专人,不持证上岗的,或司机无证上岗的均要扣分。
2.6.5路基与轨道。路基不坚实,不平整,无排水措施,或枕木铺设不符使用说明书要求,或道钉与接头螺栓数量不足,或道钉安装不牢固,或轨距偏差大于其名义值的1/1000,或道轨接头高低差大于0.2cm,或在纵横方向上倾斜度大于1/1000,均要扣分。
2.6.6电缆。无卷线器则扣分。
2.6.7塔吊同输电线路距离及电气保护。最小距离小于规定值又无保护的,防护措施不严密的,道轨无保护接地的,保护接地不符合要求的,均要扣分。
2.6.8夹轨钳及道挡。无夹轨钳或有夹轨钳不用,无轨道极限位置阻挡器、道轨不牢固、不符合要求的,均扣分。
2.6.9塔吊安装验收。安装完毕无验收单的,或负责人不签字的,均扣分。
2.7施工机具
2.7.1平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无护手安全装置,无保护接地或接零,不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均要扣分。
2.7.2电锯。传动装置无防护罩,无防护挡板等安全装置,无保护接地接零,不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均要扣分。
2.7.3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地或接零,不安装漏电保护器,均扣分。
2.7.4钢筋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罩,无保护接地接零的,均扣分。
2.7.5电焊机。无良好保护接地或接零,无防雨措施,配线乱拉乱搭,焊把、把线绝缘不好,随地拖拉的,均扣分。
2.7.6搅拌机。安装位置不平,不结实,不稳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无保护接地或接零,无保险挂钩或不挂保险钩的,均要扣分。
将上述7个方面的内容56个检查项目,分别制成8张“安全检查表”,其中1张为总的检查表,内容包括7个方面的得分汇总,其余7张为7个方面的专业检查表,内容为各专业既定的检查内容,每个专业检查表的每项检查内容,都要具体规定占多大分值,检查中的扣减分值和实得分值。这样,检查就会统一标准,统一尺度,促使检查不留死角,做到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