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论文资料 法院高质量的党建工作(全文)

法院高质量的党建工作(全文)

法院高质量的党建工作第一篇:法院高质量的党建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高质量的党建工作

第一篇:法院高质量的党建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转发至基层人民法院,加强指导。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重要决策,是充分发挥基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明确机构,配齐人员。基层人民法院未单独成立审判管理机构的,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应当选派公道正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从事审判质量管理工作。审判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及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二、拓展范围、丰富方法。切实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序开展常规评查,对本院审结、执结的案件逐案检查或者随机抽查,保证每个办案人员都能被抽查相应案件。有计划地进行专项评查,对特定类型案件和特定办案环节进行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评查,对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逐案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规范审判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案件的评查,重点检查被执行款物是否按时发放,以及作程序终结的执行案件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突出重点,加强预防。切实加强审限监控,确保案件流程依法运行,杜绝不当超审限现象的发生。加强裁判文书用印前检查,避免文字错误的发生,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加强庭审观摩,对庭审礼仪、庭审程序、庭审驾驭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督。加强对评估、审计、鉴定、拍卖等重要执行节点的监督,对查封、扣押以及划拨等行为形成的材料及时进行检查。

四、完善机制,注重效果。建立健全瑕疵补救机制,对发现的审判质量瑕疵及时进行补救。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对办案优质高效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责任分析,对应追责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建立健全分析讲评和整改机制,对普遍性问题进行讲评并提出整改建议。建立健全审判经验总结和司法尺度统一机制,对审判质量整体情况进行总体分析,发现本院司法尺度不统一的,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内外互动,加强监督。注意听取当事人对审判质量的意见,通过发放质量监督卡、回访当事人等方式,收集当事人意见并分析反馈。对抗诉案件定期进行专项评查,并就评查情况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对当地普遍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随案监督执行、参与评查。

六、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标准,根据案件的公正、效率、效果等情况,合理评定审判质量档次。高度重视相关审判执行人员或部门提出的异议,并及时进行复议。发现上级法院对本院案件的改判和发回重审等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

七、统筹协调,互相配合。建立部门和法官审判执行业绩档案,将审判质量情况作为部门评先评优以及法官个人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发现案件确有错误的,应当报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再审纠正。发现干警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八、科技武装,提高质效。加快审判质量管理网络和应用支持环境建设,建立审判质量管理网上运行机制,实现对审判信息的同步采集、同步管理。加快开发和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应用软件,大力推进信息化在审判质量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审判质量管理的科技含量与水平。

九、上下联动,狠抓落实。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制定或者健全完善审判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审判质量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上下级法院可以联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篇:对溧阳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的调查报告

发表时间: 2007-08-23 来源: 作者:万柏松

【字号:大 中 小 】

为了不断提高广大办案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各地人民法院对本院审、执结案件都实行了案件质量评查(有些地方也被称之为案件质量检查)。溧阳市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起步较早,该院自1994年即开始案件评查工作,至今已走过了十个年头。自从1997年之后,该院每年都要评查数千件案件,例如该院1997年评查4433件,1998年评查6138件,1999年评查7839件,2000年评查8521件,2001年评查6766件,2002年抽评2658件。自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以来,该院各类案件的质量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自1997年以后各类案件的平均优秀率年年维持在92%以上,其中1997年的平均优秀率为95.76%,1998年为92%,1999年为94.78%,2000年为96.24%,2001年为94.96%,2002年为96.17%。案件的不合格率则自1997年后年年低于0.5%,其中1997年为0.45%,1998年为0.2%,1999年为0.03%,2000年为0.02%,2001年为0.01%,2002年为0.075%。随着案件质量的提高,溧阳市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也得到了较大的提升。1999年该院还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文明法院”,2000年又被授予“全省人民满意法院”等荣誉称号。可以这样概括溧阳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发展历程,即开始于1994年,发展于1996年至1999年,完善于2001年至2002年。目前该院各类案件的质量评查都有一整套完整的规范。质量评查工作在院党组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全体评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已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笔者通过对该院几年来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调查,发现其案件质量评查主要经历了如下三个发展阶段:

一、对部分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发展到对全部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该院在1994年开始案件质量评查时,评查的范围仅限定在一些民事和经济案件中。担任质量评查任务的也仅是个别退居二线的老庭长。通过一阶段的评查,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为此,该院于1996年成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检查室,归口于政工科管理,质检人员也相应进行了增加和固定。1997年评查范围扩大到执行案件。1999年又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纳入了评查范围。同年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划归审监庭负责。至此,该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原来的只对部分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发展到对全部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二、对个案进行评查发展到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又从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发展到抽卷评查。该院自1994年即开始对民事和经济案件进行评查,但当时并不是对以上两类案件中的所有案件均进行评查,当时评查的只是以上两类案件中的一些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个别矛盾激化案件和群众比较关注的案件,即个案评查。后评查范围不断扩大,至1999年该院所有类型案件均纳入了评查范围。鉴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开展后,该院各类案件的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各类案件的优秀率年年维持在92%以上,不合格率逐年递减,在这种情况下,该院认为再化大量的精力投入到每年质检几千件案件中去,显然已意义不大,为此,该院于2002年初开始实行案件抽评,即对行政案件实行全数评查,对民

一、民二案件按报结数的30%抽评,对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均按报结数的50%抽评。抽评工作的开展,不但没有降低大家的办案质量意识,相反由于案件评查的少了,评查的质量却提高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更促使办案人员认真办案,并想方设法提高案件质量。

三、从重实体评查发展到重程序评查。

该院在实施案件评查之初,重点放在了评查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上。案件的程序差错问题往往被忽略,甚至当事人依法应该享受的重大诉讼权利被剥夺,也不会引起案件评查人员的注意。随着实体公正具有相对性、程序公正具有绝对性观念的提出及重视,该院的案件评查的重点也相应作了调整,即从原来的重实体评查,发展到重程序评查。目前该院制订的各类案件百分制评分标准中,程序评查分约占到整个评分标准的80%。对一些因属于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判决

结果,则不再作为案件评查扣分理由。这一案件评查观念的转变,使得审判领域广大案件承办人员敢干当庭大胆下判,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当庭结案率和办案效率。

通过调查,笔者认为,溧阳市人民法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至少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承办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提高各类案件质量。

评查的根本目的是要求承办人员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格依法办案,把案件办好。实现这一目的的具体途径是案件评查人员通过评查案件,查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所查找出的问题带有共性现象,则及时在季度、年度通报上予以通报,如只是个性问题,则及时与承办人员交换意见,指出不足。通过暴露出共性或个性问题,防止今后此类问题的出现,从而提高办案质量。近几年该院评查出的案件优秀率年年超92%,不合格率不到0.8%,这就充分证明评查工作对提高办案质量是大有裨益的。现在审判员无论在驾驭庭审、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还是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执行员在动用强制执行措施时准备材料仔细程度方面、速录员在开庭记录方面均较过去有了长足的进步。全院上下无论是审判员还是书记员,案件的质量意识已有明显的提高。案件评查工作的开展,极大地促进了全院各类案件质量的提高。

二、有利于院领导从宏观上掌握和了解全院各类案件质量状况,科学合理地决策。

对各类案件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是院长的职责,但由于院长的事务性工作较多,因此,要求院长本人亲自实施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由于各类案件的质量评查,均系在案件审结、执结后进行的,案件评查工作明显带有滞后性和被动性的特点,因此,案件质量评查符合审监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将案件评查工作交由审监庭负责,由审监庭代院长行使案件质量管理和监督职能,理论上是说得通的,实践上也是可行的。为此溧阳市人民法院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交由审监厅具体负责实施。该庭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人员,站在对院党组负责、对案件质量负责的高度,认真履行各项案件评查职能,详细记录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注意总结案件审理中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随时向院领导汇报,并通过每季度发布质检通报的形式向全院公布评查结果。这为院领导从宏观上掌握和了解全院各类案件质量状况,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院领导在实践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提供了参考。这是近几年来该院案件质量较好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有利于加强对卷宗的管理。

该院在采取案件质量评查措施之前,往往一个案件审结、执结之后,承办人员又忙于审理、执行另外的案件,卷宗常常得不到及时装订,当年终卷宗需要归档时,不得已只得集中时间装订案卷。这样装订出来的卷宗,难免不存在问题,甚至有些卷宗中还缺少一些必要的材料。这给卷宗归档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麻烦。而自从采取了案件质量评查及与此相关的如案件审结、执结后,卷宗未装订不得报结、各庭将卷宗送交审监庭评查的同时,需附送当月结案表等措施之后,卷宗装订中存在的问题迎刃而解。不但如此,该院目前的卷宗管理上还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该院的档案管理工作还于2000年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而这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着很大的联系。

四、有利于权利人申请执行。

如前所述,以前有些承办人员在案件审结之后,出于多种原因,卷宗不及时装订,导致权利人持人民法院第一次裁判文书申请执行,立案庭从相关业务庭调不来卷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执行,有的还因延误卷宗送交时间,而错过了案件最佳执行时机,使本来有可能执行的案件变成“死案”,损坏了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而现在由于建立了案件评查制度,以及采取了一些与评查制度相关的配套措施,以上这些问题已经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变。目前,只要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庭一般均能及时从相关业务庭调来卷宗,准时立案,准时移交执行。这不但提高了办事效率,还提升了人民法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通过调查,笔者认为,该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做法:

一、选准、选好案件质量评查人员。

为了提高案件评查质量,同时也为了使评查人员的评查结果有说服力,该院在选派审监法官并兼案件评查人员时(案件评查归口审监庭管理),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即一是评查人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是应有一定的理论水平,三是必须具有相当的自律性,四是有不怕得罪人的品格。目前该院选派的8名案件评查人员,均具有10多年以上的审判实践经验。在学历层次上,3人本科,5人专科。而且这些同志思想品德比较好,办事公正。这为客观公正地做好该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人力保障。

二、定期全面评查与不定期专项评查相结合。

定期全面评查的目的是为了使全院审判人员时刻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意识,而不定期专项评查的目的则是为了准确掌握和了解某类案件全院审理的基本情况,如检查一个时期以为全院撤诉案件的情况,或者检查某个阶段全院案件的收费情况,等等。相当一个时期,该院基本上实施的是定期全面评查,随着案件评查经验的不断积累,以及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自2001年开始,该院在平时定期举行案件全面评查的基础上,又不定期地开展了案件专项评查,并收到了好的效果。两项制度的结合使用,使得院领导掌握全院案件质量情况较原来更全面、更准确,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也更有针对性。如该院曾于2001年上半年对全院4月份的所有撤诉案件进行一次评查后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以撤诉形式结案的案件,操作不规范,突出表现在当事人利用撤诉,规避诉讼收费,以及本不该允许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承办人员为图省事,竟也允许当事人撤诉结案。针对以上情况,该院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制定了规范撤诉的相关规定。

三、将立案从审理环节中分开进行评查。

该院实施案件评查初期,由于立审工作尚未严格分开,尤其是基层法庭更是立审不分,因此,该院将立案和审理作为了案件的一个整体进行评查,即立案中出的问题,也作为案件审理环节质量有瑕疵对待。随着立审工作的分开,发现原先的这种立审不分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它不但不利于对立案工作的考评和对立案中出现问题的总结,而且将立案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算”在审理环节案件承办人员的头上,一定程度上也挫伤了业务庭和基层法庭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此,该院于2001年将立案和审理分开进行评查。事实证明,这种分享能够促使立案庭和业务庭的审判人员各司其职,立案环节出现问题明显减少。

四、将案件评查纳入审判考评机制。

案件质量评查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溧阳市法院首先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平时开展的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庭审观摩、确定违法审判和错案等工作纳入对审判人员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如该院规定,一份裁判文书上出现两处以上差错未校对出,或出现三枚以上校对章,当月业务百分制考核将被扣除1分。每发现一件超审限案件,将被扣除3分。业务考核得分将与目标管理奖挂钩,即每被扣除1分,当月将被扣奖金7.50元。其次,案件评查结果与年终开展的各项评比,甚至确定审判长资格联系起来。如该院规定,当年案件评查不合格率超过2%,下年将被取消审判长资格。第三,案件评查与该院开展的社会监督办案机制联系起来。每季度将案件评查中查出的平均办案周期、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案件等情况,张榜公示。这些措施的推行,有力地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提高了广大审判人员的办案责任心,从而大大地提高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五、将违法审判和错案评定工作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分离出来。

违法审判案件和错案均系质量有严重瑕疵的案件,这一点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一定的联系,但案件的一般质量瑕疵与违法审判、错案毕竟有着本质的区别。鉴定违法审判和错案属于纪检监察领域的工作,案件质量评查则属于案件质量管理领域的工作,将违法审判、错案评定工作纳入案件评查范围,不利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为此,该院自1998年开始将评定违法审判和错案工作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分离出来,当然如果在案件评查中发现某案有可能构成违法审判或错案,则评查人员直接将该案交由纪检监察室研究决定。这一分离既有利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

开展,又能使纪检监察部门集中精力抓好违法审判和错案的鉴定工作。

六、将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与决定是否纠错的再审程序严格区分开来。

该院始终认为,案件质量评查仅是人民法院内部采取的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一项制度,查出问题并揭示问题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而再审程序则是指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启动再审的诉讼程序予以纠正的程序。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目的,不是为了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进行纠错。评查中发现案件审理程序上存在问题时,只要当事人不提出,均不启动再审程序。如发现案件审理程序上存在问题时,在决定如何纠正上,该院采取了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区别对待的方法,即如果是发现刑事案件原判畸重,则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错,蓁则不应启动再审程序。如果是民商和行政案件,如当事人对原审案件未提出异议,则只要这种处理结果不损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均不启动再审程序。当然,不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并不等于内部不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作者单位:溧阳市人民法院)

第三篇:甘肃永靖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2010/06/23

甘肃永靖·黄河三峡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执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上级法院对案件质量的评查标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办,评查办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庭,其工作对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是:本院审(执)结的所有各类案件。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不重复扣分,不超总分扣分。

第二章 评查程序及原则

第五条 本院审(执)结的各类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承办法官将案件全部卷宗报送评查办,上诉案件退回卷宗后,承办法官5日内将卷宗报送评查办。

第六条 评查办接受卷宗后的15日内将案件评查完毕,卷宗加盖评查印鉴附案件质量评查表退业务庭。凡未加盖评查印鉴的,档案室不予归档。

第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内容是:定性是否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的期间规定,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卷宗装订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主评人负责,作出书面评查意见和每案计分的制度。

业务庭收到评查办要求补正的意见后,应在7日内补正。

业务庭认为评查意见有出入,应以书面意见建议分管院长要求评查办复评,对复评结果仍持异议的,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委会研究决定。严禁被评查人就评查结果自行与评查办交涉。

第三章 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一节 刑事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二)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公开审理的;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四)自诉案件的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

(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

(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

(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十条 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 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五项扣分不超过40分):

(一)定性错误的,扣4分;

(二)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或部分改判的),扣6分;

(四)适用法律错误、不当的,扣4分;

(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但实体处理不当的,扣2分。

第十一条 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35分):

(一)违反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的,扣4分,造成后果的,扣7分;

(二)没有依法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扣2分;

(三)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笔录、开庭笔录不完整、无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2分;

(四)虽然进行了公开审判,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者未将公告底稿存卷归档的,扣1分;

(五) 超过审判流程管理期限的规定审结案件的,扣2分,另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5分。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7分;

(六)未按照规定时间将《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卷宗送交立案庭或案件评查办评查、送档案室归档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填写不完整的,未附法律文书的,各扣1分。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评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文句流畅、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无错漏字,得满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10分):

(一)事实认定表述不清的,扣0.5分;

(二)理由部分论理不充分的,扣0.5分;

(三)格式不规范的,扣0.5分;

(四)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的,扣1分;

(五)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扣0.5分;

(六)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第十三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5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2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2分;

(三)其他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0.5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0.5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0.5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1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0.5分。

第二节 民事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二)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公开审理的;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四)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

(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

(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

(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十五条 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九项扣分不超过40分):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未审查的,扣4分;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虽经审查,但证据不充分的,扣2分;

(三)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

(四)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无充分证据支持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或部分改判的),扣6分;

(五)案件部分事实不清的,扣4分;

(六)实体处理全部错误的,扣10分;

(七)实体处理部分错误的,扣5分;

(八)案件事实清楚,但证据有欠缺,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未核对的,扣1分,证据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每件扣1分;

(九)诉讼费用的收取,未按收费办法执行的,扣1分,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1分,诉讼费用能够结算而未结算的,扣1分。

第十六条 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八项扣分不超过35分):

(一)违反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的,扣2分,造成后果的,扣4分;

(二)虽然进行了公开审判,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者未将公告底稿存卷归档的,扣1分;

(三)超过审判流程管理期限审结案件的,扣2分,另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2分;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四)对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的,应于接到申请书的3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无书面通知或收到书面申请复议而在5日内未作出答复的,扣1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符合条件而不予调查的,扣2分;

(五)委托没有鉴定、审计或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扣1分;

(六)发回重审的案件未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扣3分;

(七)无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少一件扣1分;

(八)调查、询问一人进行的,扣2分;

(九)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扣2分;

(十)开庭未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的,少一人扣1分;

(十一)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笔录、开庭笔录不完整、无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1分;

(十二)无合议庭笔录或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无审委会笔录的,扣2分;合议庭评议笔录或审委会讨论笔录签名不全的,扣1分;

(十三)宣告判决无宣判笔录的,扣1分;

(十四)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未签收在送达回证上的,扣1分;送达回证未逐格规范填写、辩认困难的,每一处扣1分;

(十五)调解书未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的,扣2分;

(十六)案件审结、当事人上诉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移送二审法院的,扣1分;

(十七)离婚案件未经调解程序的,扣2分;

(十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卷宗送交案件评查办评查、送档案室归档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立案庭的,各扣1分。

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评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文句流畅、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无错漏字,得满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1分):

(一)事实认定表述不清的,扣0.5分;

(二)理由部分论理不充分的,扣0.5分;

(三)格式不规范的,扣0.5分;

(四)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的,扣0.5分;

(五)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扣0.5分;

(六)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第十八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1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三)其它材料未入卷的,扣0.5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0.5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0.5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0.5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0.5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0.5分;

第三节 行政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二)案件无法定理由而不公开审理的;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四)违法动员当事人撤诉的;

(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

(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

(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二十条 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四项扣分不超12分):

(一)案由错误的,扣2分;

(二)案由不规范的,扣2分;

(三)当事人主体资格未审查的,扣2分;

(四)当事人主体资格虽经审查,但证据不充分的,扣2分;

(五)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

(六)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无充分证据支持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部分改判的),扣6分;

(七)案件部分事实不清的,扣4分;

(八)不坚持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的(行政赔偿案件除外),扣4分;

(九)定案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的,扣4分;

(十)实体处理全部错误的,扣10分;

(十一)实体处理部分错误的,扣5分;

(十二)案件事实清楚,但证据有欠缺,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未核对的,扣2分,证据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每件扣1分;

(十三)适用法律错误,扣2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扣1分。

(十四)诉讼费用的收取,未按收费办法执行的,扣1分,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1分,诉讼费用能够结算而未结算的,扣1分。

第二十一条 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四项扣分不超过35分):

(一)无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少一件扣1分;

(二)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公告底稿的,扣2分;

(三)开庭未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的,少一件扣1分;

(四)调查、询问一人进行的,扣2分;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未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扣12分;

(六)委托没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的,扣2分;

(七)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笔录、开庭笔录不完整,无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2分;

(八)无合议庭笔录、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无审委会讨论笔录的,扣2分;

(九)宣告判决无宣判笔录的,扣2分;

(十)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未签收在送达回证上的,扣1分;送达回证未逐格规范填写、辩认困难的,每一处扣1分;

(十一)超过审判流程管理期限审结案件的,扣3分,另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2分;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3分。

(十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卷宗送交案件评查办评查、送档案室归档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立案庭的,各扣1分。

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评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文句流畅、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无错漏字,得满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10分):

(一)事实认定表述不清的,扣1分;

(二)理由部分论理不充分的,扣1分;

(三)格式不规范的,扣1分;

(四)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的,扣2分;

(五)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扣1分;

(六)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第二十三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5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2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2分;

(三)其他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1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1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1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1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1分。

第四节 再审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二十四条 再审案件的质量评分,按所审理的再审案件类型,依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质量评分标准执行。

第五节 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执行案件程序合法,措施符合规定,法律文书规范,得满分85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1、执行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2、错误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造成后果的;

3、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造成后果的;

4、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的;

5、对不应当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的;

6、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损失的:(1)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的;(2)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财产的;(3)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抬高价格的;(4)故意违反规定,暂缓、中止、终结执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四项扣分不超过85分):

1、采取执行措施,但裁定书没有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扣4分;

2、应向有关部门送达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没有送达,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扣4分;

3、超期限(包括超出申请延长的期限)结案的,扣4分,另每超过一日加扣0.2分;报请延长期限事由不符合规定,或者批准延长期限的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所办案件3个月未执结,换人承办后,3个月执结的,扣原承办法官10 分;

4、没有执行款物交接手续的,扣4分;

5、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违反规定的,扣1分;

6、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扣1分;

7、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参与分配或按顺序清偿违反规定的,扣2分;

8、执行中止、终结、暂缓、和解、执行回转违反规定的,扣2分;

9、采取搜查措施违反规定的,扣2分;

10、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查封其营业场所的,扣2分;

11、对被执行人在其他企业投资或收益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或对被执行人在有限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或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扣2分;

12、执行人员单个外出执行案件的,扣2分;

13、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扣2分;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14、诉讼费用的收取,未按收费办法执行的,扣1分,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1分,诉讼费用能够结算而未结算的,扣1分。

第二十六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5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2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2分;

(三)其他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1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1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1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2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2分;

第四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由审判组织单独或共同承担责任,共同承担责任的比例按合议时发表意见的正确与否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因适用法律不当或处理显失公平,造成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由审判组织单独或共同承担,承担责任的比例按合议时发表意见的正确与否确定。

第二十九条 凡属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动合议庭意见)造成错误的案件,由发表错误意见者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同意合议庭意见而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及审委会委员(委员中发表不同意见者除外)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与审委会委员之间承担比例为6:4。

第三十条 因评查办或评查人的原因造成的错评,由评查办或评查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查办在评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可能有问题或可能构成错案线索的,由评查办书面报告院长,由院长决定是否批转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属于违法审判线索或错案线索的,同时报院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评查办每月10日前将案件评查结果送交院政治处备案,案件评查结果同时归入审判人员档案,作为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评查结果实行月统计,季公布,年终总结的办法,评查结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一审和再审案件结案的时间为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的时间;调解结案的,为最后一位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委托送达的,为委托送达函寄出的时间。执行案件的结案时间为:中止、终结的,以裁定书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的时间;委托执行的,为委托执行函寄出的时间;执行和解的,以和解协议的签署时间,全案执结的,以局(庭)长同意结案的批示日期为结案日期。

第三十五条 立案庭自办案件质量、工作失误的扣分标准,参照本办法扣分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评查人及评查办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视情(比照相近条款)扣分,但应以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章、制度明文规定为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以外及所称分数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法院司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方案

司法统计工作迎检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迎接XXX高级人民法院、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院司法统计工作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真实准确地反映我院的司法统计情况,按照XXX高级人民法院XXX号《关于开展司法统计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为充分总结我院司法统计工作的经验,分析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进一步推动司法统计改革和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完善,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充分发挥司法统计为审判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有益参考的作用。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评估司法统计数据质量和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情况。具体包括:1、提供司法统计原始资料是否完整;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篡改司法统计数据的行为;3、是否存在违规公布司法统计数据的行为;4、是否存在案件质量不符要求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司法统计迎检工作的顺利实施,我院成立司法统计迎检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具体负责统计司法统计工作迎检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业务庭

各业务庭要充分认识本次司法统计迎检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协助审管办及司法统计部门,对本业务庭负责的区域范围内的案件基本情况如案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联系方式、是否审限内结案进行全面认真填写及审查,确保所填信息的全面准确无误,确保填报内容有效的情况下报审管办,由审管办负责进一步核实。

(二)审管办

负责提供我院司法统计行风建设情况。具体包括我院司法统计人员配备、统计分析报送、专用统计计算机、统计数据保密工作、统计制度建设和统计报表质量等方面。审管办要在今年以来各案件中随机抽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法律文书的8%——10%,检查司法统计系统数据与法律文书是否一致。

(三)司法统计部门 司法统计部门要明确司法统计与审判管理的关系,尽职尽责地做好每一项数据的统计。要认真总结好今年上半年以来的司法统计工作,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全面客观的同时形成自查报告。

五、具体工作

(一)动员准备阶段(X月X日——X月X日)

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在阶段内召开全院干警动员大会,贯彻通知精神,提高干警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司法统计工作迎检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到各相关部门。

(二)自查评估阶段(X月X日——X月X日)

严格按照XXX高级人民法院XX号《关于开展司法统计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切实查找影响我院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自查评估。

(三)自我整改阶段(X月X日——X月X日)

全院各部门进行认真查摆,分析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剖析原因,并制定可行的整改措施,将自查情况通报全院。相关责任部门要以此次的司法统计工作情况通报为教训,要开好分析会,写出分析检查报告,其他部门负责人也要教育和引导法官、书记员,认真做好司法统计工作。

(四)总结迎检阶段(X月X日——) 做好充分准备,认真做好司法统计工作检查活动的迎检工作。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责任。本次迎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业务庭、审管办、司法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周密部署、妥善安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落实各自责任,全力以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迎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积极的要严格问责、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2上下联动,扎实推进自查评估工作。本次迎检各各业务庭、审管办、司法统计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按照XXX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内容要求,逐项开展自查评估工作,认真梳理、查漏补缺,对照通知内容,逐条排除,不断完善基础资料。对查出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对检查表中要求的具体指标要重新进行审核、做到数出有据、逻辑关系清晰,重点做好数据质量、指标间的协调,确保做原始记录、台帐与统计报表衔接,统计报表与上报数据一致,确保自查工作不出一丝纰漏。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梳理,制定整改方案或提出具体建议。

3及时总结,充分准备向上级领导汇报。各业务庭、审管办要积极协助司法统计部门,司法统计部门要做好最后的总结工作,认真梳理迎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我院司法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方案制定和解决问题的措施等。重点具体要提出的是我院各报表上报数据与原始来源数据一致,统计的方式方法是否科学合理,主要统计指标是否建有书面的台账或者电脑台账,以及统计工作对审判工作是否有明显的辅助效果。另外,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要对司法统计工作建立长效合理机制,努力巩固现有的成功,全面提升司法统计数据质量及案件质量。

第五篇:**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案件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装订等的评查。

第四条 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和考核工作。案件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第二章 案件评查操作规则

第五条 各业务庭、局办理终结的案件报结后,应依据立案庭打印的结案清单,以办案人为单位填写质量评查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次月5日前 将案卷整理装订后送审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审管办对各业务庭、局移交的案卷要逐案核对,登记完毕后,输入计算机。

第七条 评查法官在评查中,不得通知案件主审人私下进行改动或出借卷宗,确需要借用卷宗的,须经分管审管办院长批准。

第八条 对当月送评的案卷,评查法官应在30日内评查终结,逐案填写《案件评查扣分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留审管办备查),列明扣分原因、数额,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评查结论。月底审管办以部门为单位汇总成表,经评查小组审核批准后送政治处及被评查庭各1份,并于每季度末进行通报。

第九条 凡评查终结的案件,须加盖评查章,评查完毕退回业务庭归档。 第十条 评查终结的案卷中需要补正的,由各业务庭、局负责人监督本部门承办法官补正后交审管办,审管办审查后退回相关业务庭归档,补正后的案卷不改变评查结论。

第三章 案件质量评查考核办法 第一节 案件评查方式及范围

第十一条 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 对当年一审审结生效、二审维持原判、执行终结、执清的案件采取常规评查,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 第十三条 对发还、改判、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第十四条 对上级法院或本院要求进行评查的案件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五条 案件质量考核实行扣分制。每个案卷设计满分为100分,包括案件审理、执行、法律文书、卷宗装订四个方面。 第四章 评查标准 第一节审理案卷

第十六条审理卷宗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

1、未经批准超审限的扣10分。

2、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未按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或开庭传票的扣10分。

3、诉讼主体不合格或漏列当事人的扣20分。

4、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违反规定的扣10分。

5、刑事案件没有依法为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扣10分。

6、证据来源不明的扣10分。

7、未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回避条件的扣10分。

8、庭审笔录或其他笔录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或出现其他重大差错,影响正常审判活动的,扣10分。

9、庭审笔录或其他笔录涂改,审判人员未按规定签名,当事人未按手印或签名的每处扣3分。

10、予以定案的证据未经质证的扣15分。

11、经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无合议庭笔录的扣10分。

12、合议庭笔录无合议庭成员签名、一人代签或签名不全的扣5分。

13、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充分的扣10分。

14、违法裁定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扣10分。

15、传票、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或有漏项的扣5分。

16、合议庭确认的事实前后矛盾、出入较大导致错判的扣15分。

17、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法的扣20分。

18、案件定性错误的扣15分。

19、判决结果漏项的扣20分。 20、审理案件,自审自记的扣5分。

21、缺少必需的法律文书的扣10分。

22、应该送达的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扣15分(如撤诉裁定书、中止执行裁定书只送达申请人的)。

23、案件被中院发还重审的扣20分。

24、案件被中院全部改判的扣20分,部分改判的扣10分。

25、卷宗材料顺序混乱、装订不规范或不按时归档的扣5分。 第二节 执行案卷

第十七条执行卷宗按以下标准扣分。

1、未按规定标准收取执行费的扣5分(经批准缓、减、免的除外)。

2、未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扣10分。

3、对执行到位的款物,不及时发还权利人或违反规定不及时把执行款交付内勤、财务部门的扣10分。

4、违反法律规定,将执行款物交由案外人代收的扣20分。

5、违反执行程序,对扣押物既未评估又未经当事人认可,擅自定价处理的扣20分。

6、对已提出的执行异议,未予审查且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的扣15分。

7、可分割财产明显超标的扣押或错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未及时纠正的扣1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0分。

8、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中止、终结执行案件的扣10分。

9、非法采取查封、扣押、扣划等强制措施的扣20分。

10、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扣20分。

11、在执行期限内未能结案且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每件扣10分。

12、应该送达的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扣10分(如中止执行裁定书只送达申请人的)。

14、不符合结案条件而报结的扣15分。

15、合议笔录签名不齐全的扣5分。

16、卷宗装订不规范或不按时归档的扣5 分。 第三节 裁判文书 第十八条裁判文书按以下标准扣分

1、制作裁判文书未经有权签发领导签发的扣10分。

2、裁判文书的首部文书名称错误的,扣5分。

3、法院名称表述不规范或不完整的,扣1分。

4、诉讼参加人姓名(名称)基本情况表述不规范或错误的,每处扣1分。

5、案件来源、审理经过交待不完整的,扣1分。

6、案由表述不规范的,扣1分。

7、裁判文书每出现错、别、漏字的每处扣1分。

8、裁判文书中关键性文字错误的每处扣5分(如原告写成被告、判决主文中数字出现错误等)。

9、裁判文书案号、院印、核对章等出现形式要件错误、漏项的每处扣2分。

10、调解书主文与协议内容不一致的扣10分。

11、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准确、不规范、容易产生歧义的,扣10分。

12、漏引、错引法律条文的扣10分。

13、裁判文书未写明诉讼费用承担数额的扣10分。

14、裁判文书改动部分未盖校对章,尾部未盖核对无异章的各扣2分。 第五章 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节 追究范围

第十九条 案件质量界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案件评查整体得分在80分(含本数)以上的为合格案件,80分(不含本数)到60分(含本数)的为基本合格案件;60分(不含本数)以下的为不合格案件;得分在95分以上的疑难或重大矛盾纠纷案件,经评查认为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审理质量特别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第二十条 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的范围为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责:

(一)二审期间认罪,积极缴纳罚金、附带民事调解后从轻改判刑期的;

(二)二审期间发现漏罪、抓获同案犯需要一并判决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或增加新的主张的;

(四)一审判决没有错误,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改判的;

(五)二审大部分维持,仅改判小部分的;

(六)司法解释及政策修订的;

(七)在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自由裁量显失公平或量刑畸轻畸重的除外)有不同认识或基于化解矛盾而作了适当调整的;

(八)确因信访、稳定等因素发还一审法院,要求做调解稳控工作的;

(九)其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可不追究案件瑕疵责任的。 第二节 责任划分

第二十二条 适用独任程序审理和执行的案件,承办该案的法官为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该案的主审法官为直接责任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为次位责任人。但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持正确意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作出裁判的案件被评定为不合格案件的,属案件主审法官漏报案件主要事实、重要情节的,该案主审法官为责任人;属审判委员会委员责任的,对该案持非正确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为责任人。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审管办每季度末前将上季度案件评查情况通报全院,并以此作为年终审判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被评为不合格的案件,扣发办案补助;被评为优秀的案件,除办案补助外年底视情况定每件奖励金额。年内出现不合格案件占所办案件的百分比在10%以上或基本合格案件占所办案件的百分比在25%以上的庭室和办案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第二十七条 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违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之规定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法院高质量的党建工作(全文) 论文资料 第1张
法院高质量的党建工作(全文).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法院高质量的党建工作(全文) 论文资料 第2张 法院高质量的党建工作(全文) 论文资料 第2张 法院高质量的党建工作(全文) 论文资料 第2张 法院高质量的党建工作(全文) 论文资料 第2张 法院高质量的党建工作(全文) 论文资料 第2张
法院高质量的党建工作(全文) 论文资料 第7张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