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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总结(集锦)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总结工作总结是我们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工作经验,通过工作总结的方式,我们可以更加了解自己的工作水平,了解自身的不足之处,从而明确自身的成长方向,一步步向着更好的目标前进。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是我们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工作经验,通过工作总结的方式,我们可以更加了解自己的工作水平,了解自身的不足之处,从而明确自身的成长方向,一步步向着更好的目标前进。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总结

建湖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汇报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建湖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案件数量在逐年递增,各类矛盾一起汇聚在人民法院需司法化解时,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越来越高需求,成为处于超负荷状态,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的人民法院亟待克服的难题,面对这一形势,建湖法院为有效破解难题、推进科学发展进行了积极探索,于2008年10月在立案庭设立了诉讼服务中心,对外开展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服务,对内开展以法官为主导的审判服务,实现以责权为主导的法院模式向法官和当事人为主导的法院模式的转变,真正做到诉讼服务走出门,诉讼调解送上门。审判工作逐步呈现出调撤率上升、案件数下降、社会满意度上升、涉诉信访下降的“两升两降”良好发展态势。

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 发挥主导作用,培育纠纷化解中坚力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建湖法院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以打造一支化解纠纷的中坚力量为手段,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1、设立专门职能部门。我院于2008年10月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服务中心,2009年12月,根据省高院精神,我院又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和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管理与考核,不断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先后妥善化解20多起涉及县内重点工程案件,赢得党委政府大力支持,2010年8月诉讼服务中心被县编办批准为法院独立部门,由附属机构变成指导诉调对接工作的专门职能部门。

2、大力加强人员保障。我院不断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人力保障,将案件调撤率位居全院前列的法官充实到诉调中心,源头预防化解纠纷。诉调中心的法官由2008年的3人增加到目前的5人。

3、努力提高人员素质。每年我诉讼服务中心均组织干警到市中院参加业务培训,每半年组织干警到盐城市其它县(区)法院进行交流取经,并在本院组织干警进行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

二、 借助外部力量,丰富纠纷化解工作载体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院充分利用工会、妇联、交警、工商、消协等社会力量,构建纠纷化解的网络,丰富纠纷化解的工作载体,切实提高纠纷化解的成效。

1、主动面向社会,开展法官五进活动。通过“法官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活动,主动面向社会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在重点企业设立法官办公室,建立劳动争议纠纷联合调处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乡(镇、区)、村(居)委会设立“巡回审判点”和“诉前调解工作室”,构建覆盖乡(镇、区)、村(居)委会联动调解网络;定期赴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引导社区居民通过多元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举办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专题培训,邀请工会、妇联等调解组织介入法院调解和执行工作,形成广泛和谐共建社会网络;选派法官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律辅导员,举办多种形式的校园普法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2、丰富工作载体,成立专门调解中心。前移纠纷化解阵地,充分利用行业调解的优势来化解矛盾纠纷,在金融、交警大队、工会等部门成立金融巡回法庭、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专业化合议庭和调解中心;在县信访局设立信访接待窗口和信访调解窗口,全面了解人民群众诉求,2009年以来初信初访案件化解率达95%,成功化解进京赴省上访老户案件4件,连续两年没有新的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在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现场设立巡回调解服务点,专门调处企业的矛盾纠纷,2009年以来,成功调处企业货款纠纷20件,保障企业顺利运营;在重点贫困村组设立“法律脱贫”帮扶点,指导民调组织化解土地使用权、相邻权等各类涉农纠纷,以和谐促进村民发家致富,努力达到纠纷不出村、不出镇,涌现出以庆 2 丰镇东乔村为代表的无讼村。

3、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调解网络。积极争取县委支持,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门出台《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落实“五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法院的诉调对接与“公调”对接、“访调”对接、“检调”对接、“纪调”对接一起,成为全县大调解网络的五大组成部分,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窗口的横向宽度。同时,在全县5个乡镇成立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共同指导下的5个诉讼服务站和人民调解联系点,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延伸人民调解窗口的纵向长度,并扩大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从起初的以民商事纠纷为主,扩大至行政、自诉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可进入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

三、 凸显机制优势,打造纠纷化解知名品牌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法律性、权威性、有效性、连贯性、便民性等优越性深入人心,使得利用人民调解窗口化解矛盾成为许多纠纷当事人的首选。

1、建立衔接配合机制。建立与县矛盾调处中心、交警、劳动、工会、金融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在法院各职能庭明确专门的联络员,在诉前调解服务中心的协调下,同各部门建立起定人、定点、定时的联系制度,对行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全面推行联合调解和委托调解,积极引导矛盾双方选择行业性调解组织调解,使得许多本来极可能诉诸法院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分流和化解,使矛盾消化在基层,从源头上减少案件数的上升。2010年9月,我们服务中心人员发挥能动司法功能,深入庆丰、芦沟两镇农户家中,耐心开展释法、疏导和案件的调解工作,使46家农户与县供排水管理处达成调解协议,共近200户农民自觉履行交纳水费义务。2011年4月,我诉讼服务中心在接到30件建湖县沿淮线公路收费站起诉被告冲卡未缴过路费并罚款的案件,我诉讼服务中心主动派专人专车为这些案件送达被告,因被告住址在不同的地方,经过几次往返后,及时与未缴纳过路费的被告联系,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最终收费站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均已自觉履行,

3 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建立诉前过滤机制。充分发挥诉调中心作为职能部门的组织优势,所有简易案件及疑难复杂、群体性、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必须由诉调中心先行调解,诉调中心通过调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力量及自身的努力,成功化解多起妨碍涉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经我中心调解的案件,有给付内容,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当场给付,减轻执行压力。去年8月份仅用4天时间成功化解135名民工讨薪案。

3、建立协调处理机制。积极争取县委支持,出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群体性案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报告,通过县委政法委协调,将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办理工作纳入县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涉及县内其他单位的重大群体性案件均召开涉案相关单位联系会议,共同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进行联合调解,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群体性纠纷,该补偿按规定数额处理,确保农民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促进重大群体性案件有效化解。通过县委政法委协调,近期成功化解一起以县、镇、村三级组织为被告的土地承包纠纷,收到原、被告四方均满意的效果。

当前诉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 虽然我们的诉调对接工作运行良好,但诉调对接工作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与构建和谐建湖以及上级领导的要求仍有很大距离。制约诉前调解工作取得突破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诉调对接的网络尚未实现全覆盖。我院的诉前调解乡镇工作站的网络尚未全部形成,与社会调解组织和相关行政机关尚未完全实现对接。目前,我院虽在五个乡镇建立了工作站,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欢迎,但与社会对我们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致力在(1)县矛盾调解中心和各乡(镇、区)、村(居)委会、县妇联、县工会、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设定诉讼服务站、人民调解联系点。每乡镇形成一个调解小组,由乡镇的首席调解员(司法所长)任组长、妇女主任及各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和一些积极热衷于社会调解事务的老干部、老党员,形成 4 一个三级调解网络及三线延伸机制。(2)对一些调解案件,法院可发出委派函委派这些调解组织单独进行调解,亦可派员参与或主持调解。对社会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案件亦可参与调解。对法院诉前调解的部分案件,法院可发出邀请函,邀请与案件有关连的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如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当事人不认可事故责任划分决定书和对劳动争议事实认定不清时,亦可邀请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和劳动部门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同时对交警大队和劳动仲裁院自行调解的案件法院亦可派员参与指导或主持调解。尽可能将一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化解在初始阶段,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2、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还缺乏社会力量的有力支撑。按照诉调对接的要求,我们要依靠社会力量的直接参与,积极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但目前单纯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难以打开局面的,所谓“剃头挑子一头热”,其他社会力量虽有党委政府的文件推动,但在实际行动上还不能有大的进展。更主要的是社会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其人员的素质以及法律业务知识尚难以完成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尖锐的责任重担。这些问题还需上级领导进一步重视解决,让社会力量参与的责任加大,使之成为他们一种自觉的意识;对所有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统一发聘书,既让他们感到荣誉,也让他们自感压力,特别对一些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及教师等让他们发挥余热,年度对一些先进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向他们发放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引导他们化解矛盾;建立与他们的沟通、交流的机制;同时还要借助党委政府文件的直接推动把社会业余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报酬及经费落实到实处,使开展这项工作尚未基层同志不再为依靠自生力量解决不了的问题犯愁。

3、诉前调解的影响力有待于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长期形成的争强好胜的意识和现代社会逐步形成的“陌生人社会意识、导致相当多的当事人因为不了解而不愿意选择用诉前调解 5 这种比较温和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因此我们要克服群众对我们工作还不是十分了解这个这个瓶颈,积极探索宣传途径,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4、台帐建设及统计口径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目前现有的台帐建设工作最主要的依据和标准就是省高院苏高法(2010)134号文件,该文件我们认为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诉调对接的台帐要求尚未公布。二是这份文件中的诉前调解案件的台帐要求已未经宣布就不在使用了,目前使用的是一张单页的统计表,据中院讲是省高院定下来的。三是统计口径比较复杂,尤其是上次全省为开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使用的几张表,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没有必要搞的那么复杂,应让具体操作的同志好操作。四是诉前调解卷宗的具体样式和要求目前还没有,建议由省高院统一规定和提出具体要求。五是省高院应提出明确要求,将诉调对接工作的报表统计及态势分析等工作统一交由各法院的审管部门归口管理,目前是多头管理的状态。六是诉前调解的案件管理缺少一个软件的支撑,我院尽管已经开发出一个管理软件,但由于资金原因,该系统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建议管理软件的开发要在省高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只有这样,各家法院才不会各自研发,浪费经费,也只有这样,才会便于省高院的管理和考核。

今后我院诉调工作下一步打算 诉前调解工作系我院一个品牌,目前在省市层面上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如何提升诉前调解工作,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做大做强是我们今后的重点工作。下一步我们打算:

1、在完善已有五个乡镇工作站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大诉调网络布局,逐步在全县所有乡镇建成人民调解联系点和诉讼服务站,明确相对专职、专业、有从事诉调工作热情的人民调解员参与到这项工作中,确保各乡镇民调解联系点和诉讼服务 6 站成为我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前哨阵地。加强与社会各调解组织的联系,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在全县有选择的将一些矛盾易发、多发的部门如环保、妇联、医疗、交警、劳动仲裁等部门纳入诉调网络,参照乡镇工作站的模式,设立诉前调解巡回点,逐渐形成覆盖全县的诉前调解网络;

2、拓展诉前调解工作深度,丰富诉前调解工作内容,提升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水平。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并且有一定调解基础的纠纷,尽量将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低成本、高效率的予以解决,逐步扩大诉前调解化解纠纷的范围和规模。对不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类型在实践中加以明确,以防止诉前调解工作的极端走向。在完善与社会调解衔接的基础上,将诉前调解与立案及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紧密结合,前移矛盾化解关口,利用诉前调解的优势,快速有效的把特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诉前调解流程管理机制。既然把诉前调解作为一项机制运行,当然应当建立与之配套的约束机制,对流程、选案要求、调解细则以及各环节期限要求等均应有明确的规定,在诉前调解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将认真思考,把有关标准、要求进一步进行细化、量化。同时,对所有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建立与兄弟法院沟通、交流的机制。

4、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将诉前调解影响力进一步扩张。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同时我们还要对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经验多总结、多提炼,使诉前调解工作不断得到提升。

5、增加“公告办理”窗口职能,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办理相关服务工作。

6、开设“绿色通道”,对一些原告是年老、残疾、外地人 7 员案件铺设“绿色通道”,快办急办,让当事人感受到建湖法院的人文关怀。

7、探索诉前鉴定机制,针对交通事故和其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发现鉴定结论系由原告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以及交警大队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部门作出,在被告书面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可由诉讼服务中心直接委托本院司法委托鉴定中心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并在诉讼服务中心流转,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

8、制作意见簿。由经诉讼服务中心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在意见簿上留下意见或建议,以测试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工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满意度。

第二篇:西湖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基本情况介绍

诉调对接中心是西湖法院承担矛盾纠纷分流和督办重要职能的全新机构,旨在通过内合自身资源、外联多方力量,主动参与和保障社会管理创新,全面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健全。

诉调对接中心(陈辽敏法官网上工作室)下设两个工作室,即诉前调解工作室、诉调对接工作室,通过构建“一中心两工作室”运转模式,完成“诉”与“调”网上网下无缝对接,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向前推移、向下延伸,以立体、多元、高效的运行模式,推动矛盾纠纷多层次、多渠道化解。

一、诉前调解工作室

诉前调解工作室由西湖区司法局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员以及特邀调解员组成,主要承担引调案件的调解工作。

对适合立案前调解或其他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处理的矛盾纠纷,由诉调对接中心引导至至区司法局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或者指定给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我们还将心理咨询师引入诉前调解,与古荡街道合作,邀请其下属社团杭州心聆护航心理协会的专业心理咨询师入驻法院,每周

一、周四下午固定坐诊。4月11日,心理咨询师第一天上岗,就与法官、人民调解员一同参与了一起离婚案件的诉前调解。该案中夫妻双方均系80后,结婚不到两年,孩子也才三个半月大,在倾听完夫妻双方的陈述后,三方合力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将当事人的情绪化冲动降到最低,并积极引导当事人修复或重建婚姻家庭关系,终于打开了双方与婆婆、丈母娘的心结,各方均表示回去反省在婚姻中的心态。

二、诉调对接工作室

1 诉调对接工作室主要承担纠纷分流的工作职能,对不同纠纷类型加以甄别,实现纠纷的对外分流,从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纠纷。

1、分流至行政机关

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引发的诉讼,涉及企业转制、征地拆迁等群体性纠纷,涉及政治性、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性调整、公益性诉讼等法院无力单独化解或者由政府统筹处臵更为妥当的案件,由诉调对接中心商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后分流到相应的机关,并协同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化解方式、处臵时机进行沟通、协调和研究,为引导化解寻找出路。

2、分流至区大调解中心

法院不予受理的纠纷、部分在基层组织化解更便民的纠纷以及部分适合街道司法所等组织调解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由诉调对接中心与区大调解中心进行对接分流。

3、分流至行业协会

对于专业性强、行业特点突出的纠纷,由诉调对接中心根据纠纷类型相应分流至中国互联网协会、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杭州市房产中介协会、杭州市出租车行业协会等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4、分流至商事调解组织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商事纠纷,以及可以由商会、贸易促进委员会等商事机构调解的商事纠纷,诉调对接中心本着妥善化解的原则,将该类案件分流至相关商事调解组织。

5、分流至社区等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除分流到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外,由社区等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更适合处理的纠纷,法院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予以妥善分流。例如相邻关系和物业服务合同

2 等纠纷可以分流至当地社区进行调处。

6、分流至合适的企业

对于批量的、涉众的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涉及大型企业的纠纷,由诉调对接中心将该类案件分流至合适的企业进行调处。

三、诉调对接中心(陈辽敏网上工作室)

陈辽敏法官网上调解工作室于2011年9月正式开通,是集网上立案、案件查询、网上预约开庭或调解、网上咨询、网络在线调解等职能为一体的网站式便民诉讼工作室。目前网上职能主要是以下六项:留言咨询、网络调解和指导、法律建议、培训指导、滚动轮训、经验推广。2012年,陈辽敏法官网上调解工作室融入西湖区“六网一平台”体系,积极探索建立起诉与非诉化解矛盾工作平台,致力于实现司法服务的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

陈辽敏法官服务网的调解功能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大批案件通过网上调解,当事人不需要进法院就能将矛盾消化在源头。例如,有一天,我们网上工作室收到江西鄱阳严某的求助,他的父亲是一位在杭务工人员,受雇于西湖区的邵某从事铝合金门窗安装。在帮助房东安装车库上的阳光工棚时,不慎从两米多高的棚子摔落下来,成了植物人。严某家属跑到雇主家里闹,到房东家里闹,甚至跑到房东家属机关单位闹。严某刚大学毕业的儿子抱着一线希望在“网上工作室”发出求助:人命关天呀,我家该借的钱都借了,请陈法官帮我们呀!凌晨发出的求助,早上9点我们立即做了回复,“我们会关注这件事,……我们会尽力处理。”网上工作室马上安排人民调解员王大姐、特邀调解员曹律师齐上阵。人民调解员从人情世故的角度,特邀调解员从心理疏导的角度,法官从法律规范的角度,从三方面对面沟通,到三方背靠背调解,从三方责任分担,到最终医疗费

3 用总额确定,十几个来回,受害人家属急得哭呀,闹呀,还躺在地上打滚儿。这样的调解持续了二十几天,终于出现曙光。那天的调解到了晚上七点多,最终促成调解方案,三方分担赔偿额125万元。就这样一起重大、疑难的损害赔偿纠纷在立案前就调解解决了,就这样三方当事人的怒气消了,怨气化了,网上的求助变成网下感激、感动的泪水。

诉调对接中心是我院服务大局、深化综治工作的“新抓手”,是保障民生、维护民利的“新路径”,是提高审判质量、提升司法效能的“新举措”。诉调对接中心的建立实现了调解主体和调解方式的多元化和立体化,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最终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三篇:诉调对接机制研究

引言:建立科学高效的诉调对接机制,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诉调对接”工作一方面有助于法院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提高诉讼调解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了司法资源的优势支持社会大调解机制,快速有效地化解纠纷和处理矛盾,有利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发挥全社会的优势,有效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

但是,由于大调解机制的构建涉及的领域较宽、范围较广,在诉调对接机制的推进过程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近日,我院对本院辖区的82名人民调解员(其中男性51名,女性31名)进行了一次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问卷调查,本文就问卷调查中所反映的诉调对接机制的有关问题,谈谈笔者的浅见。

一、诉调对接的基本内容

诉调对接机制是指,诉讼调解通过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达到与社会调解机制相互衔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促使矛盾纠纷以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了诉调对接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

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诉调对接包括法院通过立案前的诉前调解,审理中的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首先,对适宜进行社会调解的纠纷,在诉讼前建议当事人先经地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力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之初;其次,对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案件,法院通过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行政机关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亲属等一切有利于案件调解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解,或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人民法院调解矛盾纠纷,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息诉息访,实现诉讼调解和社会大调解的优势互补,密切法院和社会力量在调解工作中的相互配合。

二、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1、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认识问题。在当事人选择矛盾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诉调对接机制相对来说是新生事物,是无可替代的解决矛盾纠纷新机制。但是,目前社会各界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认识还不到位。

一是广大人民群众认识不到位。据调查,目前许多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去法院解决。在调查中,当村民发生纠纷的时候,选择双方协商解决的有7名,占8%;选择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20名,占24%;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55名,占68%。

分析图:

706050403020100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问卷调查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民调解直接向法院诉讼

由此观之,目前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所增高,但是对于调解的认可度还不高,人民调解还没有被广大群众知晓和认可。对于人民调解的意义,调处中心在哪里,调处中心的职责是什么,本辖区的调解员是谁,大多数群众几乎没有清醒的认识。

二是相关调解组织认识不到位。当前群体性纠纷较多,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断上升,有的行政部门担心矛盾激化后自身摆不平,不愿介入纠纷调处。有的地方部门领导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调对接是我部门的事情,调解工作应该是法院的事,与我部门无关;有的地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则认为“自己官小言轻,摆不平”,甚至担心在调处过程中触动相关部门利益而影响自己,对于矛盾纠纷消极对待,任其涌向法院。

2、诉调对接机制的经费保障问题。据问卷调查,我院辖区内,仅10%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有保障,12%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有一定保障,25%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有一点保障,53%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完全没有保障。在对人民调解员的经济补助上,绝大部分调

解员表示调解成功纠纷完全没有经济补助,而有经济补助的调解员大部分则表示补助基本没有兑现,仅很少一部分能够基本兑现。在每件案件的经济补助上,也是10元、20元、30元不等,补助参差不齐,在50元以上补助的仅5%不到。

分析图:

诉调对接机制经费保障问卷调查有保障有一定保障有一点保障完全没有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第4条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因此,目前调处中心的经费主要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在我院所处的西部经

济欠发达地区,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普遍资金匮乏,维持其自身正常工作运转都很艰难,更谈不上拔付资金给人民调解中心了。

3、诉调对接机制的队伍衔接问题。调解人员的素质决定调解工作的成效,同一矛盾纠纷,经不同素质的人员来调解,其效果是不一样的。综合素质高的调解人员,能够以恰到好处的方式方法进行调解,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冰消雪融,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双方关系恢复到矛盾发生前的和谐状态;反之,不但不能化解矛盾纠纷,而且可能使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1)人民调解员的学历问题。在对我院82名人民调解员学历的抽样调查中发现,初中及以下学历的调解员12名,占15% ;高中学历的27名,占33%,专科学历的22名,占27%;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仅21名,占25%。分析发现,在人民调解员中,高中及以下学历的调解员仍占相当大的比例,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学历很有必要。

分析图:我院辖区人民调解员学历分析图初中及以下高中专科本科

(2)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问题。82名人民调解员中,仅9名调解员觉得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很好,占10%;68名调解员觉得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一般,占83%;有5名调解员觉得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一般,占7%。分析发现,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大多很一般,水平较差的仍占相当比例,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很有必要。而据调查,仅有56%的人民调解员表示曾经接受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参加过三次及以上的仅占6%,有38%的人民调解员表示从来没有接受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

分析图:

调解员法律、政策水平分析图很好一般不好

(3)人民调解员的选拔问题。据问卷调查,在82名人民调解员中,乡镇主要领导3名,占4%;乡镇领导13名,占16%;乡镇一般干部10名,占12%;村组、社区干部41名,占50%;其他居民15名,占18%。

分析图:

人民调解员身份情况分析图乡镇主要领导乡镇领导乡镇一般干部村组、社区干部其他居民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第4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从上述规定看,目前各地调处中心的调解人员实际上主要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也就是说,村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就是人民调解员,此外,要成为调处中心的调解员,只要具备:a、为人公正,热心调解工作;b、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c、是成年公民。这3个条件即可。可是“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当选为调解员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需不需要对调解员进行性格、心理测试?

在对调解员的抽样问卷调查中发现,29%的人民调解员觉得文化水平、政策水平、理论水平是人民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18%的人民调解员觉得德高望重、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是人民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36%的人民调解员觉得公平、公正才是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有16%的调解员则认为沟通协调能力才是人民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

调查认为,仅为人公道正派,但脾气急躁、性格古怪、快言快语的人,是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的;而性格脾气好,为人谦和,德高望重,但文化素质和理论水平太差也不能胜任调解员职务。

4、诉调对接机制的程序对接问题。据调查,72%的调解员认为矛盾纠纷应先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再向法院起诉,24%的调解员认为有的案件有必要先调解,有的案件则没有必要调解,仅3%的认为没有必要调解,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根据上述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

一、调解民间纠纷;

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但是民间纠纷的范围过广,《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究竟调解哪些民间纠纷未做明确规定,对纠纷争议的标的也未作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些不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涌向调解委员会,譬如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而大量能够调解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却没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涌向了法院,譬如田边地角类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标的额较小的欠款纠纷,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面临严峻挑战。

三、需要研究的问题

1、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有人认为,“诉调对接”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而不是设立一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诉前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就诉前调解协议的效力申请法院直接予以司法确认,由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诉前调解协议的履行。也有人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仅仅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处理自己权利义务所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合同的有效无效需经当事人起诉,法院才能对其法律效力进行确认,作出裁判,最终应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执行文书。若法院对诉前调解协议直接予以司法审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是放弃法院裁判权、剥夺当事人诉权,违背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体现。

调查组认为,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有一定的法理可行性和现实可行性。首先,当事人就诉前调解协议的效力的确认享有程序选择权,其既可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继而申请执行,也可不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其实是殊途同归,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其次,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是法官依法行使其判断权的方式,是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若法官经审查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矛盾纠纷可立即转入诉讼程序,故也不存在人民法院放弃审判权的问题。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诉前人民调解的纠纷案件得到分流处理,可有效地解决诉前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问题,将国家强制力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一致,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积极

的作用,同时也使“诉调对接”真正成为一种得到司法保障的多元化纠纷化解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0条和第25条的规定,司法确认是指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机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高效、便民的大调解机制,十分必要。

2、“诉调对接”工作中,法院的定位问题。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基本职责是依照法定职权及法定程序,根据案件事实,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并对案件做出权威裁判。司法权以判断为本质内容,其实质是一种判断权。与之相联系,法院审判活动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被动性,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不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在“诉调对接”的具体工作机制中,法院究竟应该承担哪些工作才是合适的,才不至于超出自己的职权和职责范围?譬如,法官深入基层,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定期进行系统的排查,寻找原因、制定报表、分析对策,逐级上报上级法院和政法委,制定预警和防控方案;譬如,法官深入街道、社区、企业、事业单位

提供法律咨询、开展专题讲座,宣传法律知识,以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譬如,为维护地方稳定和社会和谐,应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法院派干警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一起参加房屋拆迁、移民安置、节日安保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以积极的姿态,主动将司法活动与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对接和融合,虽表现出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但是却与法律规定的自身的定位相违背。因为这些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说其实已超出了司法“判断”的职能,而是在履行其他机关的职责。在诉调对接机制中,法院应正确界定法院的权力范围及功能属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搞清楚大调解工作中哪些是可做该做也是能做的,而哪些则是不该做也做不了的,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

四、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

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对接能够实现双方工作资源共享,达到相互促进的目的。通过对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民事诉讼调解,强化业务素质,提高调解业务水平。要做好这项工作,应该做好以下五个这方面的对接。

一是完善认识上的对接。广大人民群众,各级调解组织应该充分认识到调解的意义,遇事敢于调解,乐于调解。各级党委政府可以在通过书籍报刊、电视节目、互联网等途径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采取措施提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提高其投身调解事业的积极性。

二是完善经费保障上的对接。物质是基础,离开了经费的保障,诉调对接将是无根之水,工作将无法顺利开展。建议各级政府加大对调解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改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环境,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经济待遇,对其化解矛盾纠纷给予合理的经费保障,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作为奖励,提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保障大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完善人员素质上的对接。在当前强调进一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环境下,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标准、选任程序、法律和政策水平的考核测试标准,调解员的性格心理测试方式与标准等进行规范,以提高调解员队伍的准入门槛,使调解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议每半年组织一次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政策业务、调解技巧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只有拥有高素质的调解员,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

四是完善程序上的对接。对于部分案件,建议民事诉讼在立案程序前增加诉前调解程序为必备程序,并将其写入《民事诉讼法》。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身体权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纠纷,必须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建议人民调解的期限为15天为宜,对确实不能调解成功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诉讼,并在立案起诉时将人民调解笔录、调解不成功的结果说明一并提交法院作为诉讼证据。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纠纷,法院应及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诉后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网络,建立执行协调机制,聘请人民调解员及相关人员担任协助执行员,构

建执行工作协调网络。可由人民调解员兼任协助执行员,协助执行法官做好辖区内涉及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等类型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工作。

五是完善业务交流上的对接。法院可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街道(乡镇)、村社等建立联动制度、设立调解协议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制度、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委托接待制度等,构建较为完整的“诉调对接”工作网络,强化沟通协调,实现信息互通,使法院与社会力量形成长效联动机制,使两者在调解工作方面的相互配合获得制度的刚性保证,有效地提高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四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对于如何发挥各种调解机制,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化解矛盾,提出了几点工作要求:一是要加强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培训,发挥其整合资源的作用,提高调解技能,加强诉调对接。二是要不断拓展调解领域,引导各调解组织参与诉调对接工作。要以司法所为平台,加强调解资源的联动。三是要争取保障,夯实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的培训与指导,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好诉调对接工作。

最后,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好司法确认工作,推动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协调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注重加强调研和协调工作;二是要坚持素质教育,注重加强管理与培训工作;三是要坚持加大投入,注重加强和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四是要坚持司法为民,注重加强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基层工作股)

第五篇: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转型升级,多元化的利益格局日趋明显。因此产生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多元化也使得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巨大考验。着眼于有效解决多重多元的民事纠纷的“诉调对接”机制应时而生。从诉调对接机制的基础原理出发,选取若干典型性地区,结合司法级别、行政区划、案件类型等因素进行分析,通过对现阶段诉调对接机制的发展分析,借鉴国外经验,提出构建设想,以期诉调对接机制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诉调对接 司法级别 行政区划 案件类型

诉调对接机制是一种新兴纠纷解决模式,它的出现旨在结合诉讼和调解的优势,高效地解决各种纠纷。它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法院和调解组织的双向互动过程:(1)从调解组织到法院,主要指对通过调解方式达成的协议予以司法确认,保障其执行。(2)从法院到调解组织,主要是指将法院的案件委托、引流至调解组织,保障纠纷得到解决。

一、诉调对接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制度背景

从社会层面看,调解制度根植于我国 “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通过纠纷双方在第三方引导下的平等对话来实现纠纷的解决。这一背景为诉调对接机制赋予了程序简便,人性色彩浓厚的特点;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和司法部颁布的各项意见和规定,都为推进诉调对接机制起到了指导作用;从政策层面看,中央提出“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改革部署,正式将诉调对接纳入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之中。

(二)实践现状

诉调对接机制注重以司法权为主导,联合行政权,积极发动民间力量参与纠纷解决机制的架构和运作,注重实现“定纷止争”这一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目标。

不同地区的发展差异鲜明,其中,浙江绍兴在诉调对接机制实行上,相关规定以及组织建设已基本完成,但未能很好地应用于实务操作中,因而呈现条例先行,而实践经验尚需补足的特点。温州地区,在知识产权案件领域,横向上中级法院与市科技局对接,基层法院与县科技局对接,纵向上,上下级法院,市县级科技局形成监督指导关系,成立组织对接试验区。安徽亳州,以派出法庭和司法所为核心,通过基层建设和专业指导相结合,架构诉调对接机制网络,拨付专项资金,保障体制运行。甘肃地区,法院诉讼职能受地方发展水平所限,纠纷调解氛围浓厚,大部分案件采取调解形式解决,诉调对接机制仍有巨大发展空间。

二、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配套法规缺位,有待立法完善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调解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对于司法实务的指导意义不大。同时,现阶段司法解释中虽有一定的细化,如规定委托调解制度,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但当前我国关于诉调对接的法律规定,对于申请国家司法机关确认效力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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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范围、人员、程序等方面尚无详细的规定,导致其在实务中的适用性不强。同时,各种调解制度的独特性使得对于经由不同性质的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可一概而论,需根据特性“量体裁衣”。

(二)法院自我定位模糊,工作方式缺乏规范

受审判思维的固有支配,法院在进行诉调对接时往往会不自觉地带入审判者的思维,更多地强调法律理性,而忽视了诉调对接制度的本质内涵。同时,对于受邀参与调解或被委托调解的组织和人员往往缺乏独立性,过度弱化自身作用,而这恰与诉调对接的目的背道相驰。当前进行诉调对接的根本目的有二:一是分流案件,减轻法官的审判压力;二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鼓励发挥社会理性。因此,进行诉调对接时法院更多的是发挥“弱势的中立者”的地位,仅仅起到辅助调解,引导和解的作用。法院在诉调对接的过程中滥用其“中立者”的地位,将最终导致结果旳公信力大打折扣,更无法保障诉调对接机制下当事人的权益。

与此同时,当前我国法院在进行诉调对接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工作方式混乱,机构设置不统一的问题。诚然,在司法实务中能够实现诉调对接的因地制宜是好事,但是过分强调地方特色而忽视统一标准,难免会给结果带上几分地方保护的色彩。

(三)调解组织素质不高,欠缺群众信任

诉调对接因其较强的专业性色彩在当前社会条件下确实存在社会认知缺失的窘境,再加上受大调解时期“粗暴调解”工作方式的负面作用,普通民众在诉讼过程中大多不会主动选择以诉调对接的方式进行纠纷解决。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社会调解员的素质普遍有所提高,但现阶段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依赖度较高,在日益变化发展的社会需求面前难免有所受限。

三、国外类似机制的发展经验

1、美国ADR制度

美国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诞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20世纪70年代之后,风起云涌的经济局势变化,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满足美国民众的诉讼需求。为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司法当局将ADR制度纳入法制建设和轨道。在传统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建立纠纷解决程序,其最为主要的特点是诉讼与调解交替使用,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此基础上,法院设置了缴费制度,借以规避恶意当事人选择调解的可能性。

2、英国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与美国的诉调对接制度相比,英国法院的推行调解更为传统保守,它采取了一种相对自主的方式,赋予了纠纷当事人极大的选择权。其仅在法律制度中规定更多的鼓励调解条款,法院仅具有鼓励和帮助当事人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的义务。当然,面对恶意选择调解的当事人,英国法院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3、日本调解机制

在日本,调解与诉讼同样密不可分,调解组织是法院的内设机构。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2

日本采取消极立法的方式,直接的法律规范中明确不能适用调解的情形。同时,如果调解双方的调解协议违反强行法的规定,法院可以直接根据调停委员会的意见决定调解程序的终止,在此基础上赋予当事人两周的异议期。同时,为规避恶意当事人,日本也选择了采取了惩罚措施。

四、诉调对接机制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规范层面

随着新型社会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主管机构应因势利导,进一步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扩大诉调对接平台,在各类社团、社区、行业协会、民营企业、集贸市场等社群中探索建立基层调解机构,联合各类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并优化运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此外,对现有诉调对接机制一系列制度和规则加以完善的重点应是优化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更大程度的发掘司法系统的自身潜力。

(二)实践层面

要完善监督和保障机制。监督机制是机制效率的有力保障,调解机构内部的监督。具体来说,通过当事人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转实效进行的反馈,由对接机构的相关部门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转及调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资金支持是机制建设必不可少的部分。而有关的资金来源的保障则是需要更广泛的调度予以保证,这也要求司法和行政等多部门的共同合作才会有可能真正落实。此外,要提升工作效率。确立法官与调解员的具体分工,避免推诿现象的出现,同时也可以通过人才库建设的方式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人才后备资源体系,以确保调解机制可以长期有效的运行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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